广东食品电子追溯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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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因此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定义、内容和重要性,并探讨其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作用。
一、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定义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是指通过记录、追踪和管理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全过程中的信息,以及与之相关的环节和数据,并进行溯源、解析和追溯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该制度旨在确保食品安全,提高产品质量,满足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需求。
二、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内容1.信息记录和管理: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首先需要建立信息记录和管理系统,包括生产企业、加工企业、流通企业等各个环节的信息记录和管理。
2.产品标识:在食品包装上标识产品的追溯码或二维码,供消费者扫描查询产品信息。
3.生产环境监控:通过监测生产环境中的温度、湿度、洁净度等因素,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4.原料溯源:对食品原料进行追溯,了解其来源、生产过程和质量信息,以确保原料的安全性。
5.生产过程监控:对食品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包括原料配料、加工过程、质量检测等环节,以确保产品合格。
6.流通环节管理: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管理,包括物流配送、货物存储和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控制等,以减少食品污染和质量变化的风险。
7.销售信息追溯:追溯销售环节的信息,包括销售时间、地点、销售者等,以便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回溯和解决。
三、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公众健康: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2.提高企业责任感: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要求各个环节的企业对自身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和监督,促使企业提高责任感。
3.提升产品质量:通过追溯管理制度,可以及时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和改进,提高产品质量。
4.增强市场信心:建立科学严格的追溯管理制度可以增强市场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提升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和购买欲望。
广东条码追溯措施规定
![广东条码追溯措施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f19a019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a685259.png)
广东条码追溯措施规定1. 引言条码追溯是指通过扫描商品的条码信息,追溯商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的一种管理方法。
广东作为中国重要的制造和贸易基地之一,对于商品的条码追溯措施也有相关规定。
本文将介绍广东条码追溯的相关规定,以及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2. 广东条码追溯规定的背景随着全球供应链的复杂化和商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条码追溯成为保障商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广东作为重要的贸易和制造基地,需要对商品进行有效的追溯管理,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的秩序。
3. 广东条码追溯规定的要求广东条码追溯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3.1 商品条码标识广东要求所有销售在广东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唯一的商品条码标识。
商品条码标识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国家物流信息标识系统。
企业需要确保每个商品都有独立的条码,并将条码信息上传至相关数据库。
3.2 生产环节追溯广东要求企业在生产环节中进行追溯管理。
企业需要标注每个生产批次的生产日期、工厂信息和质检信息等重要数据,并与商品条码进行关联。
这样可以在商品需要追溯时,通过扫描条码信息,查看商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情况。
3.3 流通环节追溯广东要求企业在商品流通环节进行追溯管理。
企业需要记录每个商品的进出库信息、物流信息和商家信息等,以确保商品的流通过程透明可追溯。
当消费者遇到问题商品时,可以通过扫描条码信息,了解商品的流通路径和相关信息。
3.4 销售环节追溯广东要求企业在销售环节进行追溯管理。
企业需要记录每个商品的销售信息、价格信息和销售商信息等,以确保销售过程的合规和可追溯性。
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可以通过扫描条码信息,了解商品的销售渠道和销售商信息。
3.5 数据共享和合作广东鼓励企业进行数据共享和合作,以提高条码追溯的效率和效果。
企业可以将条码信息上传至广东条码追溯系统,与其他企业共享数据。
同时,广东政府也会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共同打造更强大的条码追溯体系。
4. 广东条码追溯规定的影响广东的条码追溯规定对企业和消费者都有一定的影响:4.1 对企业的影响广东的条码追溯规定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体系,录入和维护大量的商品信息。
2024年食品可追溯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食品可追溯制度范文(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488bc725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1a.png)
2024年食品可追溯制度范文对食品的生产、经营、流通和销售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哪种食品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要做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当前,对饮料、乳制品、冷冻饮品、火腿肠、糖果、袋装豆制品的安全执法检查,严厉查处销售无“qs”标识的食品、假冒仿冒知名品牌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和“三无”食品等食品安全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除了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还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职业道德培训,以提高他们的职业操守。
食品仓库管理制度①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②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③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④食品成品、半成品及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食品不得与药品、杂品等物品混放;⑤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⑥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食品销售制度①销售定型包装食品商标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内容,进货时向供方索取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严禁购销产品标志不全或现售现贴商标的食品;②销售食品必须无毒无害,禁止出售变质、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存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③出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蝇、防尘设施,并正当使用。
使用工具售货及无毒、清洁的的运装材料,禁止使用废旧报纸运装食品。
货款、工具分开存放,所用工具班前应彻底清洗消毒;④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做到。
不留长指甲、长头发、长胡须,不戴戒指,不涂指甲油,操作时不吸烟;⑤吧台内严禁落地存放食品,严禁乱堆、乱放食品及其他杂物。
食品采购、验收管理制度①从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食品,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截止到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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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截止到8月6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分类】规章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截止到8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生产经营规范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第三节互联网食品经营第四节餐饮服务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第二节食品安全标准第三节食品检验检测第四节食品追溯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七)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食安委职责】省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贯彻落实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专家委员会,研究分析食品安全重大问题,提出重大政策措施建议,为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重大决策提供专业支持。
广东省食品电子追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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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电子追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构建食品安全全过程追溯机制,规范食品安全电子追溯,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应范围)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商户,包括网络食品销售者。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电子追溯是指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对食品来源和去向等相关信息的记录和查询。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追溯负责。
第五条(监管部门责任)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和食用1 / 13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建设统一的重点监管食品全过程电子追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追溯方式)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施行“一物一码”的追溯码方式追溯和按照“商品条码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的方式追溯,鼓励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推广应用追溯码。
应用追溯码的重点监管食品应由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有效的追溯码数据,实现按追溯码追溯。
追溯码应采用全国统一的追溯码编码规则和标识。
在国家有关部门未发布统一的追溯码编码规则和标识之前,追溯码的编码规则及标识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确定,但应在追溯码相应位置附近明显标识“追溯码”等字样,方便消费者识别。
第七条(企业内部电子追溯系统)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企业内部食品电子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实现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等全环节的企业内部可追溯。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商户、未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品种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完善企业内2 / 13部电子追溯体系,实现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等全环节的企业内部可追溯。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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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本文介绍了产品标识和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食品企业内部的追溯监管,保证食品原材料来源安全,明确员工的责任,有效减少食品生产事故。
该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销售、使用、服务质量的全过程记录追溯管理,以及生产场所卫生状况记录追溯管理。
各部门在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中负有不同的职责,如市场部负责原辅材料供方评价及购销计划中所涉及的产品标识与追溯管理方面工作,质检部负责原辅材料查验和产品质量检验所涉及的产品标识与追溯的归口管理等。
企业的产品标识通常分为原材料标识、生产过程中的标识、成品标识、标识管理、标识追溯等。
标识的内容包括产品属性和检验测试状态等,通常采用挂牌、贴签、分区域摆放等方式,并配以表格登记。
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食品安全,提高消费者的信心和满意度。
在本公司的验货制度规定下,外购的产品(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到货后需要进行质量检验和试验,并按照执行标准要求和方法实施。
验货后检验合格的产品将被入库存放在指定区域,并标识批次号、物料编号、物料名称、入库数量、入库日期和生产厂家等信息。
不合格品将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包括退货或交换良品,并进行必要的“不合格”标识和分区域存放处理。
负责查验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索取相应的票据和证照材料,并核对产品的一致性和票证的真实性。
仓库保管人员负责对查验、检验检测合格的产品及票证接管工作,分类入库存放,并妥善保管票证并建立标识登记和标志。
在生产过程中,按照《生产作业指导书》和《产品检验规程》要求,对生产人员代号标识及相关生产质量控制表格的填写。
生产中相关配件上均表明生产人员编号,并严格遵守生产规程要求。
对于经检验为返工/返修的产品,直接返回上道工序,或放入返工/返修区表明情况。
对于经检验为不合格的废品,放置于不合格区。
成品需要标识规格型号、编号、加工日期和数量等信息。
最终检验、测试不合格的成品应放置于有不合格标识的区域。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经营企业和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电子监管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经营企业和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电子监管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bad8e0e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a8.png)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经营企业和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电子监管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经营企业和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电子监管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为贯彻卫生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和国家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安[2009]771号)文件精神,加快建立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强化药品流通渠道监管,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省局决定在疫苗电子监管的基础上,自2010年3月1日起对全省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和部分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实施全面电子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将所经营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含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制剂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所含品种的购进、销售、存储等数据必须按要求通过“省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网络系统”上报,我省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必须将销往广东省内的疫苗、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含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制剂的销售数据通过“省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网络系统”上报。
二、企业数据上报频率为每周一次,每周五营业结束后立即上报;2010年2月26日各企业上报库存数据,3月5日上报第一次完整数据,本周没发生经营行为的企业必须零数据上报。
三、为加强对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药品质量监管,省局与深圳市天驰医药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驰公司)合作开发了“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系统”,各市局的系统由省局统一委托天驰公司负责安装。
广东一物一码食品安全溯源标准
![广东一物一码食品安全溯源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97c3d377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a1.png)
广东一物一码食品安全溯源标准
广东一物一码食品安全溯源标准是指广东省对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要求和规范。
该标准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可追溯、可控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确保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安全可靠。
该标准要求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环节的企业和机构,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唯一标识码,实现产品的追溯和追责。
标识码应由相关部门分配和管理,确保每个食品产品都有独立的、可查询的溯源信息。
各参与单位应建立符合标准要求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记录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信息。
系统应包括产品和原料的基本信息、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控数据等内容,并能及时上传、共享和查询。
标准还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食品追溯系统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相应的法规和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并通过定期检查、抽查和处罚等方式,确保追溯系统的有效运行和数据的真实可信。
广东一物一码食品安全溯源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和传播。
让消费者能够更加了解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16年9月1日施行)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16年9月1日施行)](https://img.taocdn.com/s3/m/267afa7daaea998fcd220e00.png)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林业、海洋渔业、质监、工商、城市管理、公安,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进行舆论监督。
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3dfb845a561252d380eb6e47.png)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1 月 29 日以粤食药监办食餐〔 2016〕 36 号发布自 2016 年 2 月 20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根据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许可审查。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六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
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餐馆(大型、中型、小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饮品店、糕点店、小餐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等具体业态。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1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等。
第七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不含散装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烧卤熟肉、不含烧卤熟肉)、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类糕点,不含裱花类糕点)、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不含自酿酒)、其他类食品制售(具体到品种 ** )、食品经营管理等。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最新规定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最新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6d9d648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cb.png)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最新规定
食品安全一直备受关注,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作为监管和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不断进行更新和规范。
最新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目的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益,有效监管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追溯范围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全链条,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均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
三、信息记录要求
食品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记录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关键环节信息,包括食品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存储运输等环节,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可靠。
四、溯源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溯源制度,严格把控原料来源,确保原料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保证食品生产过程中不受污染。
五、追溯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明确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实施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建立健全内部追溯管理机制,确保落实责任到位。
六、风险评估与应急响应
食品企业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响应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保障消费者利益。
结语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最新规定旨在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可溯源、可追责。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监管部门,自觉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共同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良好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以上就是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最新规定的相关要点,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和关注。
让我们共同努力,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广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广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7db602e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268fd17.png)
广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背景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广东省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前沿,始终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把食品安全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来抓。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广东省建立了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度内容(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广东省建立了“省、市、县、镇、村”五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明确了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了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
同时,广东省还建立了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广东省制定了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涵盖了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确保了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标准可以遵循。
广东省还积极参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推动国家标准不断提高。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广东省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广东省还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预警,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广东省建立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要求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都要记录食品来源、流向等信息,便于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及时追踪来源,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五)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广东省建立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惩戒,推动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六)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广东省加强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广东省还加强了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了从业人员的素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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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1.22•【字号】粤食药监局药通〔2016〕231号•【施行日期】2016.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22日以粤食药监局药通〔2016〕231号发布自2016年12月24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内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的监督管理,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包括下列三种类型:(一)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简称A证企业;(二)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简称B证企业;(三)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简称C证企业。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四条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合理用药的公益宣传,及时发布消费警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应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证书号码,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证书号码(A证企业除外),并提供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府网站的电子链接。
第七条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的交易服务信息系统应当设置监管子系统,以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系统中发生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
药品追溯操作规程
![药品追溯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eb9a5b6b312b3169a451a485.png)
1.目的:建立健全药品全链条可追溯体系,以便于在发生药品质量问题时,及时召回药品,防控风险扩散;便于发生药品质量问题时的责任界定;便于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和消费者确认药品的真实性,以利于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索赔。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药品追溯体系的管理。
4.职责:质量管理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5.1本公司建立以电子追溯系统为基础,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销售复核、台账记录为核心的药品追溯管理体系,以实现从药品生产经营各环节来源可溯、流向可追、问题可查。
5.2电子追溯系统:电子追溯系统包括企业资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ERP系统)、电子监管码系统、省市局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监管系统和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监管系统)。
5.2.1质量管理部应当在ERP系统建立供货单位基础数据库,并将相关印章(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质量管理专用章、出库专用章)、随货同行单、发票、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印章样式上传到计算机系统,供采购、收货及验收人员查对。
供货单位基础数据库应当包含以下信息:供货单位编码、供货单位全称、注册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营业执照编号及有效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编号及有效期、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5.2.2质量管理部应当按照《商品基础资料描述标准》的规定在ERP系统建立药品基础数据库,药品基础数据库应当包含以下信息:商品编码、药品通用名称、制剂规格、最小销售单元包装规格、大包装规格、剂型、生产厂、批准文号及批准文号有效期、所属药品经营范围、药品本位码、贮存条件及仓库、养护周期、近效期预警周期、批准文号预警周期等内容,中药饮片还应当包含产地。
5.2.3 ERP系统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收货记录、验收记录、库存记录及配送出库记录,记录应不可更改,并按日备份。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e43c00c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00.png)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粤食药监局食营〔2016〕28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30日以粤食药监局食营〔2016〕282号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本省及外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省辖区内的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在本省辖区内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本省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省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本省网络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网络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互联网上经营及发布《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其信息。
发布信息的经营者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的法律宣传、诚信建设等的管理和服务,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经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共治中的桥梁纽带和引导督促作用。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ff279b23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30.png)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林业、城市管理、公安,以及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追溯体系管理制度
![食品追溯体系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de31124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e1fe044.png)
食品追溯体系管理制度一、前言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也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近年来,随着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提高消费者对食品的信心和认可度,建立健全的食品追溯体系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从食品追溯体系的概念、意义、标准以及建立的具体步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概念及意义食品追溯体系是指在整个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消费等全过程中,对食品的来源、生产加工过程以及流向等信息进行有效追溯的一套管理体系。
食品追溯体系主要包括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记录、报告、检测、溯源等内容,通过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信息系统,使得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对问题食品进行及时追踪,找出问题的原因,确保食品安全。
建立食品追溯体系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1. 保障消费者权益。
通过建立食品追溯体系,消费者可以追溯到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了解食品的来源,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2. 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
建立良好的食品追溯体系可以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责任感,降低食品生产企业与食品安全事件的关联度,增加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
3. 促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自律管理。
建立食品追溯体系可以强化企业的内部管理,提高生产加工环节的规范化程度,减少疏漏和失误,保障食品品质。
4. 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立食品追溯体系有利于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提升食品产业的整体水平,增加行业竞争优势。
三、食品追溯体系的标准为了建立有效的食品追溯体系管理制度,我国相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标准,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 GB/T 25975-2010《食品安全标识和食品追溯通用规范》。
该标准规定了食品追溯的基本要求,包括食品安全标识、食品追溯信息的管理要求等内容。
2. GB/T 22472-2008《食品追溯通用要求》。
该标准规定了食品追溯的一般要求以及追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等内容。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3a95952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fb.png)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食品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流通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追溯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应依法、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确保追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追溯体系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每一批次的产品均可追溯到具体的生产、经营、流通环节。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食品全程追溯。
第三章追溯标识与资料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包装上标识完整的追溯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等。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流通企业应在产品销售渠道标识完整的追溯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等。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保留追溯资料,包括相关合同、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等,保留周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四章追溯管理的责任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切实加强对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管和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流通企业应严格把控产品进货环节,拒绝采购不合格的产品,并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的追溯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和核实。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从轻处罚到重罚。
第五章追溯数据的维护和管理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加强对追溯数据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追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追溯数据进行抽查和核实,发现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应有保密措施,确保追溯数据的安全。
第六章追溯与处置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查找问题的源头,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置。
电子追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电子追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4ffb375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c882242.png)
电子追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保障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三、基本原则1. 可追溯性原则:确保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每个环节都能被有效追踪。
2. 信息透明原则:所有食品追溯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消费者公开。
3. 安全优先原则:在追溯过程中发现的任何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四、组织机构1. 成立电子追溯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2. 小组成员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技术支持人员、物流管理人员等。
五、追溯流程1. 生产环节:记录原料来源、生产日期、批次号等信息。
2. 加工环节:记录加工过程的关键参数和操作人员信息。
3. 储存环节:记录储存条件、储存时间、出入库记录等。
4. 运输环节:记录运输工具、运输路径、运输时间等信息。
5. 销售环节:记录销售点、销售日期、购买者信息等。
六、信息记录与保存1. 所有记录信息必须通过电子系统进行,确保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准确性。
2. 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更长期限。
七、信息共享与公开1.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与上下游供应商、销售商共享追溯信息。
2. 对消费者公开必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如批次号、生产日期等。
八、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和追溯系统操作的培训。
2.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电子追溯制度的重要性,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度。
九、监督检查1. 定期对电子追溯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检和评估。
2. 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反馈进行改进。
十、应急处理1. 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追溯问题源头,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2. 对事件进行记录,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电子追溯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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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电子追溯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构建食品安全全过程追溯机制,规范食品安全电子追溯,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应范围)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商户,包括网络食品销售者。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电子追溯是指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对食品来源和去向等相关信息的记录和查询。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追溯负责。
第五条(监管部门责任)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和食用
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建设统一的重点监管食品全过程电子追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追溯方式)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施行“一物一码”的追溯码方式追溯和按照“商品条码+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的方式追溯,鼓励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推广应用追溯码。
应用追溯码的重点监管食品应由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有效的追溯码数据,实现按追溯码追溯。
追溯码应采用全国统一的追溯码编码规则和标识。
在国家有关部门未发布统一的追溯码编码规则和标识之前,追溯码的编码规则及标识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确定,但应在追溯码相应位置附近明显标识“追溯码”等字样,方便消费者识别。
第七条(企业内部电子追溯系统)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企业内部食品电子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实现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等全环节的企业内部可追溯。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商户、未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品种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完善企业内
部电子追溯体系,实现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等全环节的企业内部可追溯。
未建立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商户可使用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建立初步的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
鼓励第三方信息技术企业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食品电子追溯服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接受指定的专业信息技术企业的食品电子追溯服务。
第八条(电子台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格式内容建立台账,记录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和停止经营等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障食品可追溯。
台账记录方式可采取纸质方式,按规定保存,也可采用信息化方式,通过专用台账系统或归集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数据。
使用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建立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的,由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自动建立电子台账。
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内容形成的电子台账,视同纸质台账,不需另行记录纸质台账。
第九条(企业注册)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在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企业平台注册账号,核对标注地理位置坐标,完善企业基本信息、联系人信息等,形成准确的企业信息。
第十条(信息报送时限要求)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重点监管食品出厂后24小时内、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在重点监管食品进货后48小时内、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在重点监管食品销售后的48小时内,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
第十一条(信息上报责任)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提供的销售单为食品流通和食品电子追溯的有效凭证,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方便下游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完成追溯数据上报工作。
上游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完成追溯数据上报后,下游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通过“一键确认”的方式进行货物确认,不需另行再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实施进货查验,并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将重点监管食品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不需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
第十二条(第三方服务)由第三方信息技术企业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食品电子追溯服务的,可由第三方信息技术企业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但须获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授权,并使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账号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报送方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可采取数据接口、数据导入、人工填报等三种方式。
数据接口标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十四条(报送内容)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的内容包括电子台账信息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和企业自检、企业送检、第三方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卫生证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抽检报告、原产地证明等检验资料扫描(拍摄)件。
具体要求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上报的数据规范为准。
第十五条(电子凭证)上传至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相关电子凭证,可以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已经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凭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进
货时对在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中已经存在的电子凭证,不需再索取纸质件存档,实现“一家上传,全省通用”。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含外省)统一上传本企业相关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上传电子凭证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上传虚假电子凭证。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具体职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发动辖区内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入追溯系统并上报数据,并对企业开展培训。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利用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中的电子台账预警功能,对不上报电子台账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核查货物与追溯系统中电子台账的符合情况。
第十七条(数据安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人员应对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中涉及的企业商业秘密做好保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利用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数据发布商品市场分析报告等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不得将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数据以商业模式进行运营。
第十八条(社会共治)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食品安全公众溯源平台和移
动应用,通过采集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中必要的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统一的省重点监管食品溯源信息服务。
消费者发现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可向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进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进行追溯信息对接,扩大食品追溯效果。
鼓励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食品相关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参与食品电子追溯工作,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本规定报送数据的,或者上传虚假电子凭证的,按照《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并不得参加评优、评奖及政府经费资助项目。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台账规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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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生产台账
进货台账
销售台账
退货台账
领用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