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1、1980年3月3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递交加入书,6月3日生效,中国成为该组织正式成员2、1982年8月23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订,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12月1日施行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公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3、1984年3月12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第一次修订,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7月1日施行。
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公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4、1985年3月19日,加入《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5、1989年10月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6、1990年5月25日,在《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上签字,成为首批签字国之一7、1990年9月7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同日施行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公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8、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10月1日施行。
2001年12月20日重新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施行。
9、1992年1月17日,中美签署《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0、1992年7月25日,《伯尔尼公约》在中国生效11、1992年10月25日,《世界版权公约》在中国生效12、1993年4月30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日内瓦公约》),在中国生效13、1993年9月2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1月21日施行14、1993年9月13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参加专利合作条约(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加入书,1994年1月1日,中国正式加入15、1994年5月5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参加《商标注册用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协定》)的加入书,1994年8月9日,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国16、1995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3年11月26日修订,2004年3月1日施行17、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公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1999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公布,同日施行1999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公布,同日施行18、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9月18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19、2002年2月4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公布,2002年4月1日施行20、2004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公布,2005年1月1日施行21、2004年10月20日,《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公布,2004年12月1日施行22、2004年12月28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公布,2005年3月1日施行23、2005年4月30日,《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公布,2005年5月30日施行24、2006年5月18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公布,2006年7月1日施行。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3、专有性 、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利,他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 特点。 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占有,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得到严格的保 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 产品;(主要是指仿制、假冒或剽窃)。 对同一项知识产权,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 存。
知识产权法
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第一,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 第一,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 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在存在的物理上的“ 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在存在的物理上的 “物”。 知识产权的对象则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客观 存在,却是非物理的虚拟的“ 存在,却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 第二,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 第二,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 、专有性 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 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 、 收益和处分,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利益, 收益和处分,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利益,不危及社会公众和国家的利 不违反公认的社会公序良俗, 益 ,不违反公认的社会公序良俗, 其为这些行为的权利是绝对的和 排他的。 排他的。 但是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 但是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 除了要考虑和遵循与物权人行使物权的相同约束条件之外, 除了要考虑和遵循与物权人行使物权的相同约束条件之外,法律还 明确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制度。 明确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制度。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范围在《世界知 知识产权的范围在《 识产权组织公约》 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对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最有代表性:
知识产权法学概述
(三)新中国知识产权法 1、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后 198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经1992年、2000,2008年三次修正; 1992年、2000,2008年三次修正; 2、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后 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经1993年、2001年两次修正 1993年、2001年两次修正 3、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后经2001,2010年修订; 后经2001,2010年修订; 4、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1993年 法》
(二)北洋政府与国民党时期的知识产权法 1、1944年《专利法》——我国历史上第一 1944年 专利法》——我国历史上第一 部专利法; 2、1923年《商标法》44条及细则37条—— 1923年 商标法》44条及细则37条 我国真正付诸实施的第一部商标法。 3、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及1928年 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 1928年 国民党政府《著作权法》 国民党政府《著作权法》。
中国
被
知识产权
悲莫悲兮生别离
乐莫乐兮新相知
(四)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1、新国际贸易体制与知识产权制度的 国际化。 2、新技术革命与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 。 3、新民事立法浪潮与知识产权制度法 典化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一、概述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指自然人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1 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2、对象主要是财产关系 3、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industrial designs) ,即外观设计权; ,即外观设计权;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 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trademarks,
专利法的起源与发展对创新保护的历史回顾与未来展望
专利法的起源与发展对创新保护的历史回顾与未来展望专利法作为一种创新保护的法律制度,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文明社会。
在人类社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人们对创新的需求和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从而形成了专利法这一重要制度。
本文将回顾并探讨专利法的起源与发展,以及对创新的保护作用,并对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
一、专利法的起源专利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
古希腊时期的雅典城邦在发达的海运贸易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为了保护某些商业利益,他们开始颁布特许使用特定商标的法律。
这可以看作是对商业创新的一种保护,为后来的专利法奠定了基础。
同样,古代中国也有涉及创新保护的法律制度。
早在周朝时期,《周礼》中就有对发明家赏罚的规定。
在明清时期,《律例图书》中有关于专利的记载,显示了对创新的保护是中国法制的一部分。
二、专利法的发展1. 西方专利法的发展西方专利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的商业和手工业开始蓬勃发展。
14世纪的意大利威尼斯共和国有一项早期专利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船舶的设计和发明,促进海洋贸易的繁荣。
这是欧洲最早的专利制度之一。
在17世纪,英国颁布了《授予发明人特权法》(Statute of Monopolies),这是世界上第一部针对精确发明的专利法。
它规定了一种称为特权的独占权,使发明家能够保护和控制他们的发明。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19世纪的英国制定了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专利法,通过该法律促进了工业的发展和创新的积累。
此后,其他欧洲国家和美国纷纷效仿,相继制定了各自的专利法。
2. 中国专利法的发展中国专利法的发展相对较晚,主要受到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1984年,中国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专利法,为中国的创新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后,中国的专利法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创新环境。
近年来,中国专利申请数量不断增长,成为全球最大的专利申请国。
这显示了中国对创新保护的重视和专利法有效的实施。
三、专利法对创新保护的作用专利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对于创新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历史与发展
知识产权历史与发展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它是保护知识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以下是知识产权的历史与发展:
1. 古代:早在古代,人们就开始意识到对创作成果的保护的重要性。
例如,古埃及法律就规定了对文字、艺术品和建筑的保护。
2. 工业革命前:随着印刷术的发明和商业活动的增加,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进一步增强。
14世纪的英国制定了第一部版权法,用于保护书籍的作者权益。
3. 工业革命时期: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发明家们为了保护他们的创新而寻求法律保护。
最早的专利法规出现在17世纪的英国,它们通过授予专利权的方式保护发明家的创造。
4. 国际合作:20世纪初,国际社会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出台了一系列国际公约。
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于1970年,旨在促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
5. 知识经济时代: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全球经济的转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变得更加突出。
知识产权不仅限于专利和版权,还包括商标、工业设计和商业秘密等。
6. 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的兴起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
新的挑战。
数字化媒体的传播使得知识产权的盗版和侵权行为变得更加普遍。
国际社会通过制定法律和技术手段来应对这些问题。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的历史与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在工业革命和现代化过程中得到了更加系统和完善的保护。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将继续增强。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PPT课件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01
促进创新
保护创新者的权益,激发人们的创新热情,推动科技进 步和社会发展。
02
维护市场秩序
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 者利益。
03
提高国家竞争力
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一个国家创新能力和综合 国力的重要指标。
知识产权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而逐渐完善。
著作权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和地 域性等特点。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包括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 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
成果。
著作权的取得与内容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包括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两种。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 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 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商标注册人享有排他的使用权,禁止他人 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时效性
地域性
商标权有一定的保护期限,需要定期续展 才能维持权利。
商标权只在注册国或地区有效,具有严格 的地域性。
商标权的注册与保护
申请
审查
公告
注册证颁发
商标保护范围
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商标局对申请进行形式 审查和实质审查。
侵权行为
救济措施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可 以采取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 济等措施进行维权,包括要求停止侵 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盗窃、利诱 、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等。
06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进程
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进程知识产权保护指的是一种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内容。
知识产权的保护起源于人类发展的初期,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演变和积淀,成为现代社会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从历史进程的角度来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演变。
第一阶段:古代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追溯到古代时期。
在古埃及,有关于专利的法律规定,如匠人制作的陶器、建筑、基础设施等,都可以申请专利,以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柏拉图等哲学家都将自己的思想创作看作是一种产权,他们把自己的知识传给徒弟,对后人的影响深远。
在中国,相传东汉时期,魏征少年时就爱好丝绸,他通过观察来自四方的丝绸,掌握了丝绸制作的技巧,后来在受到唐太宗称赞后,才成为一位出名的官员。
他的丝绸技艺,也成为了中国的国宝之一。
古代中国的官制和制度,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不少启示。
秦朝的律法,有“永明法”规定,“有人窃竹木,以为己者,术士窃人口诀,以为己者,兵器匠窃造战具之法,以为己者,皆予死刑。
”明朝的律法,亦有“窃盗人口、人尝、人艺,论以重罪”之规定。
第二阶段:近代工业时期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比较短暂,它始于20世纪初的欧美。
在这个时期,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许多国家开始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不少国家也开始订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以加强社会对创新的认可。
在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追溯到1789年美国宪法生效之后的一段时期。
宪法第1条第8款规定了国会有制定知识产权法的权力。
1790年,美国通过了首部专利法,被誉为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该法规定了专利的颁发程序、专利的保护期限和范围等,为美国在工业创新方面作出较大的贡献。
在欧洲,自19世纪起,法国、英国等国家纷纷颁布了知识产权保护法。
此后,法德等国跟进,陆续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为欧洲在文化和科技创新方面崭露头角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阶段:国际化时期20世纪末,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范围内也得到了充分的重视。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世界专利制度的产生、发展专利制度是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1. 中世纪欧洲专利制度的萌芽在欧洲封建社会的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的封建君主开始授予某些商人和能工巧匠在一定时期内免税或独家经营某种新工艺、新产品的权利。
如英国国王在十三、十四世纪曾以法令形式把这种权利授予外国商人和工匠,对吸收外国先进技术、促进英国经济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2. 现代专利制度的雏形———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15 世纪,位于地中海沿岸的一些意大利城市共和国,一度成为东西方航海和贸易中心。
首先把专利加以制度化的是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威尼斯共和国。
1474 年,该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该法规定:任何在本城市制造的前所未有的、新而精巧的机械装置,一俟完善和能够使用,即应向市政机关登记。
在10 年内没有得到发明人许可,本城其他人不得制造与该装置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如有任何人制造,上述发明人有权在本城市任何机关告发。
该机关可以命令侵权者赔偿100 金币,并将该装置立即销毁[4]。
上述规定表明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已经包含了现代专利法的一些基本因素,为现代专利制度奠定了基础。
著名科学家伽利略曾在威尼斯取得了扬水灌溉机20 年的专利权。
3. 现代专利制度的诞生17 世纪,英国资本主义经济有了迅速发展,新技术成为有效的竞争手段,资本家纷纷要求以国家法律形式确认发明的私有财产地位。
于是,英国议会于1623 年制定了《垄断法》。
该法废除了过去封建特权制度,同时建立起对真正的发明予以专利保护的制度。
垄断法规定:专利只授予真正的发明人;授予专利的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专利权人有权在国内垄断发明物品的制造和使用权;凡违反法律、妨碍贸易及损害国家利益的专利一律无效;专利权有效期14 年,等[5]。
《垄断法》成为现代专利制度诞生的标志。
它包含的一些基本内容及原则规定,为以后各国制定专利法提供了榜样,对资本主义专利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大影响。
知识产权代理简介演示
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保护等,维护客户的知识产权权益。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管
行业自律组织
成立知识产权代理协会,制定行业标 准和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代理人需对其提 供的代理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监管
政府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 行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职责
知识产权代理的职责包括为委托人提 供知识产权申请、维护、维权、交易 等方面的专业代理服务,确保委托人 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
知识产权代理的重要性
01
02
03
保护创新成果
知识产权代理为创新者提 供专业代理服务,保护其 创新成果免受侵权。
促进技术转移
知识产权代理在技术转移 过程中发挥桥梁作用,促 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的 商业化。
了自身权益。
商标侵权维权案例
某品牌发现市场上存在假冒伪劣 产品,通过知识产权代理提起维 权诉讼,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
版权侵权维权案例
某作家发现其作品被非法复制和 传播,通过知识产权代理提起维 权诉讼,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技术转让与许可案例
技术转让案例
某高校拥有一项先进技术,通过知识产权代理将其成功转让给一家企业,实现了科技成 果的商业化应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之间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通过共享资 源、交流经验,代理机构能够更好地应对跨国知识产权问题,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知识产权代理行业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挑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知识产权代理行业面临着诸多挑战,如 行业竞争加剧、法律法规变化、技术更 新换代等。这些挑战要求代理机构不断 更新知识体系、提升专业能力,以适应 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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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知识产权的性质及在民法中的地位
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对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各国 主要有下列观点: (一)无形财产权说
此理论依据自然法学说建立,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 权,因此根据“天赋人权”的思想,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智慧财产权说
各国专利局对申请的行政监督大体上可以分为 两种:登记制与审查制。
专利权有一定的有效期间。最通用的办法为规 定自申请之日起多少年之后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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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利权的保护
(一)保护范围的确定 专利的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但是在确
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各国有不同的解释原则。 1.周边限定原则。 2.中心限定原则。
专利侵权的救济各国基本一致,即为申请禁令、损害赔偿、交出利 润、交出或销毁侵犯专利权的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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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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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法概述
商标是用来区别某一特定的制造商或商人的货物与其 他制造商或商人的货物的标记和符号。
在美国、英联邦国家和地区以及某些大陆法系国家, 商标法是不公平竞争法的一部分。而在绝大多数大陆法系 国家,保护商标、对付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商标的办法是遵 照法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
对新的技术产生的权利的保护上面,大陆法系通过司 法解释完成对新的权利的保护,而英美法系则通过扩大权 利保护的目录完成,即直接通过立法完成。
表现在具体立法上,大陆法系的每一次立法可以保持 很长的时间,因为通过法律解释足以实现对新权利的保护。 而英美法系的立法对于新技术的挑战,更多的通过修订法 律或新的立法实现。
是指该权利是由创造性思维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三)顾客权利说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发展趋势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发展趋势1、知识产权制度的起源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欧洲的18世纪,它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知识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问题。
在当时,随着印刷、造纸等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开始意识到需要对这些技术进行保护,以避免无限制的复制和传播。
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规定,旨在鼓励人们进行创新和创造,促进社会进步。
2、知识产权在中世纪的发展在中世纪时期,欧洲各国开始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逐步建立起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
这些制度通常是由皇家或教会授予某些人或团体的特权,以换取他们向社会提供所需的知识或技术。
这一时期的知识产权制度与现代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它们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特权而非财产权。
3、近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工业革命的推进,近代知识产权制度得以建立。
这一时期,知识财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知识产权制度也得到了更广泛的关注。
美国、法国等国家在这一时期颁布了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以保护发明家和作者的权利。
同时,这些法律也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归属和转让等问题,为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奠定了基础。
4、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全球化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呈现出全球化趋势。
这主要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国际层面,二是区域层面。
在国际层面,世界贸易组织(WTO)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规定。
在区域层面,欧洲、北美、南美等地区也纷纷建立起了统一的知识产权制度。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全球化不仅有利于保护跨国企业的利益,还有助于推动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然而,全球化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差距问题等。
5、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目前,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逐渐扩大。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历史分期
3、世界贸易组织时期:变革期 世贸组织的建立及《知识产权协定》的形成,标志着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进入到一个高水平、一体化保护的 新的历史时期。
《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了较高的保护标准,并且作为 “入世”的必备条件,大大提高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的水平,扩展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适用范围,世贸 组织的有力的监督执行机制保证了《知识产权协定》 在各缔约国的实施。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指各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对该条 约缔约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低于该条约规定的 最低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权利保护对象、权利取得方 式、权利内容及限制、权利保护期间等。 最低标准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对 各条约的缔约国知识产权立法自主权的尊重,而前者 是对这种立法自主权的限制。两者的统一性表现在: 接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则正是各国行使知识 产权立法自主权的表现。
知识产权制度从国内法单独保护体系走向国际法一体保 护体系,是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协调的结果。 通过各国政府间的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多边协商,形成包 含知识产权实体性国际标准和程序性国际规则的多边国 际条约,并通过各缔约方的国内法加以推行。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历史分期
1、巴黎联盟与伯尔尼联盟时期:形成期 1893年,两个国际局合并 ,“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 局”,在瑞士联邦政府监管之下 。 1945年联合国成立,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教科文组 织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专门机构。 特点: (1)在联盟内实现了相对统一的制度。(2) 这一时期的所缔结的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都以《巴黎 公约》为主导。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依据法律原则的普适性与层次性,知识产权国际保 护制度的原则分为两个类型:一是构建该项法律制 度而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准则;二是存在于该项法律 制度之中且本身可以直接适用的原则。
知识产权发展的历史回顾
知识产权发展的历史回顾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和创新的重要驱动力。
然而,知识产权的概念和保护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它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本文将回顾知识产权发展的历史,并探讨它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1. 古代知识产权保护古代社会并没有像现代社会那样明确的知识产权概念。
然而,一些古代文明对知识的保护和传承做出了努力。
例如,古希腊的哲学家柏拉图曾强调知识的重要性,并提倡知识的传授和保护。
古代中国的孔子也强调了学问的传承和保护,他的弟子们将他的思想编纂成《论语》等著作,以便后人学习。
2. 商业革命与知识产权保护随着商业革命的兴起,人们开始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在欧洲,一些国家开始制定专利法和版权法。
例如,意大利的威尼斯共和国于1474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以保护发明家的权益。
此后,其他欧洲国家纷纷效仿,制定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3. 工业革命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工业革命的到来进一步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创新成为了推动经济增长的关键。
人们开始意识到,只有保护创新者的权益,才能激励更多的人投入到创新活动中。
因此,知识产权保护逐渐得到了更加重视。
4.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形成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社会开始制定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跨国合作。
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它成立于1970年,致力于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5. 知识产权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激励创新和创造。
创新者和发明家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来获得合理的回报,从而鼓励更多人参与到创新活动中。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
只有保护知识产权,才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和资源流入创新领域,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繁荣。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还有助于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推动全球经济的发展。
知识产权在中国的历史演变
著作权在中国的历史演变李诗凡17100116【摘要】著作权的观念,有学者曾认为是西方舶来,也有学者论证是根植本土。
其实,在中国数千年的法律文化史中,文学产权-版权-著作权的思想辗转相承,循环往复,到二十世纪,更与西方法学理论相衔接与融合,从而形成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律观。
【关键词】知识产权,著作权,中国传统文化,历史演变一、数千年前朦胧的法意识:“立言”的创作动机与精神权益的追求“无传播也就无权利”,目前已成为著作权学界的通说。
东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学者,大抵认为著作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
而据人种史学者的考证,智力作品的所有权这一概念在印刷术发明以前几百年就得到不同方式的承认,在最早的历史时期已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某种“文学产权”的思想。
在著书(创作)—抄书(复制)—卖书(传播)的活动中,古代士人在其作品的财产权利得到承认以前。
已率先察觉到其所拥有的人身权利。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作品署名权利观念的朦胧。
先秦诸子著书,不及言利,意在宣传自己的思想和主张,正如《史记。
孟子荀卿列传》中所说,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的时代,诸子“各著书,言治乱之事,以干事主”。
为了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或学术派别。
古代士人已注意到作品上的署名问题。
他们或是在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如《论语》就是孔子的受业弟子和再传弟子所记叙的孔子言行录;或是直接以作者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作为作品的名称,如《老子》、《韩非子》、《孟子》等著述。
这种署名方式亦为后世士人所沿袭,它不仅具有区别不同流派著作的功能,而且昭示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主客体关系。
其二,作者身份权利意识的萌动。
在古代士人那里,抄袭他人陈言被视为偷盗他人财产,因而受到舆论的谴责。
南朝文学批评家钟嵘编撰的《诗品》中收录了诗人宝月的诗作《行路难》,曾记载:“《行路难》是东阳柴廓所造。
宝月尝憩其家,会廓亡,因窃而有之。
廓子赍手本出都,欲讼此事,乃厚赂止之。
”可以看出这种种窃取他人精神产品的行为,受到了古代士人的鄙夷。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演变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演变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在不断演变。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演变过程,以及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一、起源和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知识和创新的重要性,并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保护知识产权。
比如,古希腊的柏拉图学派就提出了保护思想产权的理念,认为知识是一种财产,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工业革命时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才真正得到了发展。
工业革命的出现使得创新成为了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人们开始意识到保护创新的重要性。
于是,各国纷纷出台了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来保护创新和商业秘密。
二、国际化趋势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逐渐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
国际组织和国际协议的出现,为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合作和协调的机制。
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于1970年,致力于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此外,各国还签署了一系列国际协议,如《伯尔尼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等,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国际化的趋势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需要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协调,但各国的法律和制度存在差异,这给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困难。
此外,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过于倾向于发达国家,对自己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三、数字化时代的挑战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
数字化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需要保护传统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等,还需要应对网络盗版、侵权等新形式的挑战。
互联网的出现使得知识的传播变得更加容易和快速,但同时也带来了知识产权的侵犯。
盗版、侵权等行为对创作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法律和政策,加强对网络盗版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技术手段的发展也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如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
浅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成因及发展
曹 文
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脚 步加 快,商品和服务在全球 范围内频繁流动 ,知识产权保 护逐步 国际化。本 文通过 对知 识产权 国际保护 的历史成 因的分析 ,为 中国更好的融入知识产权 国际保护体 系, 取得更大的话语权 ,维护 自身的利益提供建议 。 关键 词:知识产权 国际保护 ;发达国家;制约
知识产权 国际保护的概念以及现状 对于何 为知识产权 的 国际保护 有很 多种观 点 。我 比较赞 同的定 义 是 :知识产权 国际保护 ,是指 以多边国际公 约为基本形式 ,以政府 问国 际组织为协调机构 ,通过对各 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并形 成的相 对统一的国际法律保护 。 …也就是 说以履行 国际条约或 国际公约 的形式 而实现的一种 国内保护 。因为一般来说,国际公约很少有可 以直 接适用 的 ,一般来说都会转化成 国内法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 力。同时 ,虽然转 化成国内法 , 但是 由于是一个 国家间的协同行为 ,所 以,不会破 坏其国 际保护的一致性 。 那么为何会产生知识产权 国际保护这个概念 呢?众所周 知 ,知识产 权的国际保护产 生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 , 而与全球化并肩产 生的是 知识经济 , 谁拥有知识谁就拥有财富。土地 、机器 、厂房等有形 财产的
二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成 因——以 T R I P S协议为例 T R I P S 协议 的签订主要 体现 了部分发达 国家 的利 益 ,尤其 是美 国。 在二战之后 ,美 国经济经过 战争后 的短暂繁荣逐渐走 下低迷 ,国 内的知 识产权 出口到其他国家之后频频遭遇侵权困扰 ,这导致美 国的技术优势 没有最大 限度转化成为经济利益 。因此 ,无论是美 国政府 还是美 国的知 识产权大集 团都试图通过说服其他西方发达国家 , 共 同制定有关知识产 权保护 的国际公约 ,以此来 限制发展 中国家对于其 知识产权的侵袭 ,而 T R I P S 协议 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因此 ,知识产权 国际保 护的标准 实质上发达 国家强加给发展 中国家 的。尽管 ,通过该 协议 ,发展 中国家 也 利用 自 身 的努力 ,通过知识产权取得 了某些利益 , 但是 市场永远属于 制定标准 的人 。发达国家利用 高标准 的知识产权保 护,在 发展 中国家 的 市 场中建立 了稳 固的地位 ,占据 了技术制高点 ,几乎所有 的高新技术标
世界知识产权发展历史
世界知识产权发展历史
世界知识产权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当时工业革
命的兴起促进了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
1791年,英国通过了著作权法,成为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
这一时期,专
利制度也得到了发展。
1819年,英国国家设计专利制度首次出现,成为现
代专利制度的先驱。
进入19世纪,随着工业化的加速发展,知识产权制度逐渐确立。
德国于1877年颁布了第一个实用新型专利法。
此外,国际上也开始出现双边和多
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如1873年的布鲁塞尔版权公约和1883年的巴黎
公约。
在19世纪晚期,知识产权的国际制度有了突破性进展。
1883年和1886年欧美国家经过谈判协商先后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
这两个公约以及依据它们分别成立的国际局(1893年合并为国际知识产权
保护联合局)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初框架。
20世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联合国框架下成立,专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
该组织将过去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局的业务进行了拓展,增加了各类服务项目。
然而,由于该组织对成员国没有强制约束力,成员国依然根据自愿原则执行其承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没有从根本上变革国际层面知识产权的治理结构。
以上仅为简要介绍,如需获取更多详细信息,建议查阅世界知识产权发展史相关书籍或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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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再如何分类,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涉及现在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第2条第8项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有关的产权: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或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或录音片或广播;人类经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
根据这种规定,可以将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以保护人在文化、产业各方面的智力创作活动为内容的,包括著作权和发明权;第二类是以保护产业活动中的识别标志为内容的,包括商标权、商号权等。
前一类又可分为以保护和促进精神文化为主的著作权与以保护和促进物质文化为主的专利权。
但是在实际上,在上述公约之前,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已经有了关于“工业产权”的规定,说: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所以一般又把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两大类,在工业产权之下又分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等。
这种分法也有道理。
工业产权是涉及“产业”的,著作权则否。
现在,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智能产物应受法律保护的日益增多,知识产权的范围也逐渐扩大。
例如受保护对象又增加了版面设计、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集成电路等等,而且还在增加。
所以知识产权现在是一个尚在扩大中的、一类权利的总称。
关于知识产权,有不少问题有待研究。
1893年,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局与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立的国际局联合起来,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局。
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
它的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保证各知识产权同盟间的行政合作。
中国已在1980年3月3日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6月3日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在第七节,以八条的篇幅,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发明奖励条例》等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也都对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了规定。
1994年6月16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发表:白皮书分三部分: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二、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三、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白皮书说,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广泛的赞誉和支持,白皮书在结束语指出,世界上总有某些人视而不见中国的发展变化,不顾基本的事实,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妄加评论。
对此论调,无需争辩,事实是最好的回答。
主要知识产权法●1980 年 3 月 3 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Organization)递交加入书,6 月3 日生效,中国成为该组织正式成员。
●1982 年8 月23 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 年3 月1 日施行,1993 年2 月22 日第一次修订,1993 年7 月1 日施行,2001 年10 月27 日第二次修订,2001 年12 月1 日施行2002 年8 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公布,2002 年9 月15 日施行。
●1984 年3 月12 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 年4 月1 日施行,1992 年9 月4 日第一次修订,1993 年1 月1 日施行,2000 年8 月25 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7 月1 日施行。
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0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2001 年6 月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公布,2002 年9 月15 日施行。
●1985 年3 月19 日,加入《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
●1989 年10 月4 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近年来的知识产权法有:●2002 年2 月4 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公布,2002 年4 月1 日施行。
●2004 年12 月28 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公布,2005 年3 月1 日施行。
●2005 年4 月30 日,《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公布,2005 年5 月30 日施行。
知识产权制度的五大阶段知识产权制度在世界上有着悠久的历史。
尤其是各类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的立法时间最早。
其历史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五个阶段:1.萌芽阶段(13世纪至14世纪)这一阶段出现了由封建王室赐予工匠或商人的类似于专利的垄断特权,它为后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础。
2.初创和普遍建立阶段(15世纪至19世纪末)在这个阶段,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相继诞生,如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1474年)、英国的《垄断法》(1623年)、英国的《版权法》(1710年)、法国的《商标法》(1857年)等。
19世纪末绝大多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指专利制度、商标制度、版权制度) 。
3.进一步发展阶段(19世纪末至20世纪末)知识产权制度在这一阶段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纵向发展:即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原有基础上通过不断修订变得更加完善、科学,尤其是随着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如1883年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的建立,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呈现从“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到逐步国际化、现代化的特点。
在此背景下,各国又签订了数量更多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其数量达数十个之多),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逐步增多,知识产权的种类也有所增加。
至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时,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登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横向发展: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外的更多国家得到实行。
20世纪后期,社会主义国家开始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也都制定了自己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
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广大已经取得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也都实行了专利等知识产权制度。
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也开始制定知识产权立法,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国家的行列。
当然,在许多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及发展中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前苏联和大多数东欧国家实行发明人证书制度和专利制度混合的发明保护制度(即所谓的“双轨制”),规定取得发明人证书后,发明权归国家所有,发明人只取得一定奖励,不能拒绝国家批准的其他人使用该发明。
又如部分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实行“输入专利”(Patent of Impor tation)和“确认专利”(Patent of Confirmation)等制度,由于这类专利是在外国(原宗主国)有效专利的基础上授予的,本国专利局一经登记即可确认并获得。
这种专利制度带有很大的依赖性,实际上并没有建立本国完全独立的专利制度。
4.知识产权制度与贸易挂钩的阶段(20世纪末至今)随着科技的发展,国际贸易中商品知识、技术含量增加,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为了取得和保持市场优势地位,开始重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些国家不仅注意提高本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水平,同时还设法利用国内立法以及签订或修改国际公约和条约来迫使其他国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这一阶段最引人注目的发展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极力推动订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5年起为世界贸易组织所替代)体系内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TRIPS的诞生,不但进一步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而且还提出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保护要求,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得原来差异较大的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统一到了同一个最低保护标准上,它对今后世界知识产权制度乃至各国经济贸易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发源于欧洲,专利法最先问世,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规》(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
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 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先后颁布了本国的专利法。
虽然1618年的英国首先处理了商标侵权纠纷,但最早的商标成文法应当被认为是法国1809年的《备案商标保护法令》。
1875年法国又颁布了确立全面注册商标护制度的商标权法。
以后,英国于1862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先后颁布了注册商标法。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权法当推英国于1710年颁布的《保护已印刷成册之图书法》,被称为《安娜女王法》。
法国在18世纪末颁布了《表演权法》和《作者权法》,使与出版印刷更为密切相联的的专有权逐步成为对作者专有权的保护。
以后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沿用法国作者权法的概念和思路。
日本在1875年和1887年先后颁布了两个《版权条例》,于1898年颁布过《版权法》。
1899年日本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当年在过去版权立法的基础上颁布了《著作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来源于19世纪50年代的法国,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说为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一说为1896年德国制定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但美国是最早产生现代意义上竞争法的国家,其立法包括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除大量判例外,还有《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和《鲁宾逊-帕特曼法》。
英国现代竞争立法相对较晚,但以案例法著称的英国反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可以追溯到15世纪,较全面地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完成20世纪的中叶,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贸易管理法》、《转售价格法》、《公平交易法》等。
1905年德国对《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重新进行了制定,并多次进行了修改。
1957年又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使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更加完善,为德国的经济高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