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宣城市度实施省十八项民生工程工作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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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26•【字号】宣政〔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宣政〔20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9项民生工程标准(一)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补助标准。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均年公用经费基础定额由小学585元、初中785元,提高到小学625元、初中825元。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年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由4000元提高到5000元。

(二)提高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

2015年,将普通高中和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标准由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补助标准。

2015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80元。

(四)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补助标准。

2015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80元。

(五)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

2015年,根据国务院“十二五”医改规划,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5元提高到40元。

(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标准。

2015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70元。

(七)提高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

2015年,将农村五保供养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870元提高到2050元。

(八)提高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补助标准。

2015年,将一般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省级补助标准由每座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九)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宣政办秘〔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宣城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3月22日宣城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24号),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有效解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多地跑”“折返跑”问题,不断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持续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皖事通办”市级平台,围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就业创业和便利企业跨地区生产经营,通过“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从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入手,全国、省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140项中涉及我市的117项,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任务(2020年完成47项,2021年完成62项,2021年以后逐步实现8项),对涉及省及以上的23个事项做好咨询、引导服务。

同时,配合省协同沪苏浙进一步拓展“跨省通办”范围和深度,推动“一地六县”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业务协同。

二、工作流程(一)深化“全程网办”。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外,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皖事通办”市级平台,由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

(二)拓展“异地代收代办”。

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不改变各地原有办理事权的基础上,通过“收受分离”模式,深化“异地受理、无差别办理”服务。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宣政[2012]11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宣政[2012]11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宣政〔201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2012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3项民生工程(一)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

在全市开展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工作,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基本满足有园上、上得起的要求,力争2015年全市学前3年毛入园率达80%。

2012年投入资金1200万元,改扩建公办幼儿园16所。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补助,省和县为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

2012年投入资金3.2亿元,实现制度全覆盖。

(三)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化建设。

在全市开展乡镇、社区、街道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向社会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数字信息化服务,逐步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数字信息化网络。

2012年投入资金100万元。

二、提高6项民生工程标准(一)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

2012年,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差水平提高10%。

(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

2012年,将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提高10%,由1400元/年增加到1540元/年,提标所需资金按省与县(市、区)8:2分担。

(三)提高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

2012年,将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提高10%,由600元/年增加到660元/年,所需资金按现有渠道和比例分担。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宣政办[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宣政办〔2011〕41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宣城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宣城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质量和资金效益,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依据《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费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宣城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宣城市本级财政建设性资金归集至市国投公司拨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机构是市人民政府。

市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国资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监察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政府通过宣城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投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和土地收储项目等。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拨入资金(含土地出让收益、中央及省可用于补助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等)、金融机构借款、企业债券融资、合作方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来源。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投向包括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收储开发支出,城市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支出。

第六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资金计划”)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土地收储资金计划和借贷资金偿付计划等。

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民主考评公共服务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民主考评公共服务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民主考评公共服务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宣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民主考评公共服务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发[2009]7号)市直有关单位,宣州区委、区人民政府:现将《宣城市民主考评公共服务单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9年2月27日宣城市民主考评公共服务单位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服务单位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营造优质、文明、高效的服务环境,经研究决定,今明两年对市本级(含宣州区)公共服务单位工作进行民主考评。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宣城的奋斗目标,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着力解决公共服务单位存在的服务意识不够强、服务效率不够高、服务质量不够优等突出问题,推进公共服务单位行风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组织考核和社会评议相结合;坚持边考评边整改,以考评促整改,考评整改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把整改问题、强化服务贯穿于民主考评工作的全过程。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成立市民主考评公共服务单位工作领导组(简称市公共服务单位考评领导组),负责民主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公共服务单位考评办),负责民主考评公共服务单位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纠风办(市纪委监察局机关)。

办公室组成人员从领导组成员单位抽调。

四、考评类别和具体单位本次列入考评的公共服务单位分为八类,计108个单位(详见附表)。

五、考评内容1、服务内容公开情况;2、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3、服务质量情况;4、服务效率情况;5、依法诚信经营情况;6、投诉办理情况;7、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宣政办〔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0年6月24日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要点、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职权法定、精简高效、简政放权、程序规范、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内容相近的合并制定,严格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宣政办秘〔2015〕296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5日宣城市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印发全市农村基层党建和全市党的群团工作调研报告的通知》要求,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村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村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建设目标,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以维护好、实现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主要工作(一)规范村务公开内容1.政务公开事项。

主要是各级党委、政府支农惠农政策,包括计划生育政策、救灾救济款物分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种粮直接补贴、购置农机具补助、宅基地审批、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

2.财务公开事项。

主要包括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及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和支出、村干部报酬、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村公益事业建设资金收支,村集体债权债务、村股份合作社的收益和股份分红、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等。

3.村级事务公开事项。

主要包括村干部组成人员及分工,村委会任期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农业水利、机耕建设情况,村道路、桥梁建设维修计划,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改水、改厕工程项目计划,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或决议的其他事项,村干部及村民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情况,民主评议村干部情况,社区服务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村民意见反馈情况及处理结果,以及其他群众比较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应当让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其他事项等。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21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21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21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宣政办秘〔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21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2021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22日宣城市2021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届十二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七有”目标和“六稳”“六保”要求,聚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推进民生工程,做好基本民生保障,强化民生工程实施的过程管控,狠抓项目建设质量,全力打造群众满意的精品工程,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目标任务具体见市政府与市直牵头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

三、主要内容2021年,省定33项民生工程中,我市实施除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项目(本年度我市无任务)外的32项民生工程。

(一)新增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中小学及中职学校教师培训、城乡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农田建设工程、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6项民生工程。

(二)退出水利薄弱环节治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资产收益扶贫、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等4项民生工程。

(三)调整实施党建引领扶贫工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文化惠民工程等8项民生工程。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29•【字号】宣政〔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2019〕30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29日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率,保障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安全、优质、节约、高效”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公共重点工程(以下简称重点工程)项目,是指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计划,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建设任务。

由市政府批准交市住建局公共重点工程建设处(以下简称市重点处)代建的房屋建筑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点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建设,履行国家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省及市招投标管理法规及规定组织工程招标,依照国家、省及市有关法规、规范和行业发展政策实施工程建设。

第四条重点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依法办理行政审批、投资费用报批、落实项目用地、组织项目设计等前期工作和专用设备、运营设施、办公家具等配套设施采购安装工作;由市重点处在工程建设期间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工程招标、施工许可、施工建设、验收交付等建设管理工作和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保服务工作;由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依照各自职责、主动作为,按照优先办结的要求,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4〕290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4〕290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4〕2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4日宣城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宣城建设,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30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宣政〔2013〕33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证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县、市、区人民政府。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考核工作从2015年7月开始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下同)牵头,会同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

质量目标包括产品质量量化指标和工程质量量化指标,质量措施包括质量宏观管理、质量安全监管、质量基础建设。

相关考核目标设置、统计方案、评价方法、评分标准、实施细则等,参照国家、省政府有关要求另行制定,并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六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90分以下)、C级(60-80分以下)、D级(60分以下)。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08年度实施省十八项民生工程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08年度实施省十八项民生工程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综合督查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
第六条 市直相关责任部门于2009年1月组织人员进行单项考核工作。(50分,单项考核按百分制记分,按以下单项分值折算记入总分)
1.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5分)。
2.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 2.5分)。
3.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 2.5分)。
第五条 综合考核以年终考核(考核成绩30分)和平时综合督查(每次督查成绩5分)两种形式进行。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于2009年1月组织人员开展年终考核工作。
(一)工作开展情况( 6分,以查阅资料为主)。
建立健全民生工程协调领导机构及工作机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制定、落实相关工作制度,按时编报统计报表,准确报送信息;开展民生工程政策宣传。
4.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分)。
5.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3分)。
6.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3分)。
7.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 ( 2.5分)。
8.推进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3.5分)。
9.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2.5分)。
10.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 3分)。
(二)资金管理情况( 6分,以核查账目为主)。
制定民生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积极筹措落实配套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民生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发放到人的资金,实行支付到人、打卡发放;建设类项目实行专户管理和报账制管理。
(三)政策落实情况( 18分,以查阅资料和抽样检查为主)。
对照单项考核办法,完成目标任务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
第五条 综合考核以年终考核(考核成绩30分)和平时综合督查(每次督查成绩5分)两种形式进行。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于2009年1月组织人员开展年终考核工作。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6〕271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6〕271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6〕2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5日宣城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6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考核内容落实安全责任。

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推进依法治理。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地方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完善体制机制。

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省定33项民生工程和市政府1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省定33项民生工程和市政府1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省定33项民生工程和市政府1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4•【字号】宣政〔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省定33项民生工程和市政府1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要求和我市实际,决定2019年实施省定33项民生工程和市政府10项民生实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定33项民生工程2019年,省政府确定实施33项民生工程。

其中,智慧学校建设、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项目,本年度我市无任务。

(一)新增5项民生工程1.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

围绕“老有所养”,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全市开展1个智慧养老试点,推行智慧养老机构创建、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市级智慧养老综合平台整体建设、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智慧化融合发展四类试点模式。

2.就业创业促进工程。

围绕“稳就业”要求,扩大就业规模,提升就业质量,开展有针对性地劳务对接、联合招聘和就业帮扶;推进创业平台建设,实施稳岗援企行动,落实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加强就业托底安置;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士兵、去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创业。

3.“四带一自”产业扶贫工程。

坚持精准方略,推进各类园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能人大户带动发展产业,通过组合运用利益联结和分配机制,不断提升项目质量,促进特色种养业扶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4.水环境生态补偿。

围绕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通过支持新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持续推进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等,促进水生态更加美好。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01•【字号】宣政办〔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市长工作例会部署和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求,现将《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2016〕1号)任务分解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快重点项目建设。

工作任务:按照“经济工作项目化”要求,继续开展“项目提质提效年”活动。

加快实施344个省“大新专”项目、276个省“调转促”项目、440个市亿元(工业5000万元以上)项目,分别完成投资40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以上。

全面实施“四督四保”制度,采取清单并联方式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对省市重点项目实行目标管理、重点督办、约谈问责机制。

对2014年、2015年下达的投资计划中未开工且短期内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调整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对2013年及以前下达且尚未执行的投资计划,按规定收回资金调整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牵头领导:李明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协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二、加强重点领域投资。

1.工作任务:中心城区建设:确保完成投资120亿元、力争150亿元。

牵头领导:张黎勇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协同单位: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2.工作任务:交通:完成投资60亿元。

牵头领导:汪谦慎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协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3.工作任务:工业(5000万元以上):完成投资110亿元。

牵头领导:汪谦慎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协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4.工作任务:农网改造工程:完成投资11.9亿元。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01•【字号】宣政〔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宣政〔2016〕10号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6项民生工程(一)农村道路畅通工程。

实施县级公路畅通、乡级公路畅通、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和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切实改善农村地区交通条件。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

(三)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

对全市城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体实施法律援助,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四)提升农村基层党建与服务经费保障。

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不断提升农村基层党建和服务保障能力。

(五)农产品食品安全工程。

在乡镇和社区建立农产品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体系,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推动解决农产品食品安全问题。

(六)城市老旧小区整治。

对城市老旧小区开展老楼危楼加固改造、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提升等,有效改善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环境。

二、退出6项民生工程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2项任务已完成,退出实施范围。

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4项,资金有保障,已进入常态化运行,转入部门日常工作,2016年起退出民生工程。

三、提高6项民生工程标准(一)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助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水稻、玉米、小麦、棉花的保费财政补助标准分别由2015年每亩15.84元、12元、9.72元、16.32元提高到19.49元、13.54元、13.21元、18.91元。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6•【字号】宣政办秘〔2018〕79号•【施行日期】2018.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有计划、有步骤、高标准地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市政府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2018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为确保顺利完成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列入计划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主管领导、责任科室和主办人员,深入调研和论证,认真开展起草工作,按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稿,市政府常务会议不予审议。

二、各单位起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严格遵守上位法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草案涉及其他部门的,须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未经征求意见的不得上报审查。

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需严格按照《2018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确定的时间进度完成。

其中,2017年政府文件清理中列入修改范围的文件按照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时间进度完成。

附件:2018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6日附件2018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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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08年度实施省十八项民生工程工作
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宣政办(2008)48号
发布日期:2008-6-4
执行日期:2008-6-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2008年度实施省十八项民生工程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6月4日
宣城市2008年度实施省十八项民生工程工作考核办法
为深入推进省十八项民生工程的实施,确保各项惠民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和省民生工程考核等文件精神,制
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重点考核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省十八项民生工程工作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条考核内容和相关指标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十八项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及有关文件等要求确定。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采取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社会问卷调查三种方式进行,总分为100分,其中综合考核成绩40分、单项考核成绩50分、社会问卷调查成绩10分。

第五条综合考核以年终考核(考核成绩30分)和平时综合督查(每次督查成绩5分)两种形式进行。

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于2009年1月组织人员开展年终考核工作。

(一)工作开展情况(6分,以查阅资料为主)。

建立健全民生工程协调领导机构及工作机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制定、落实相关工作制度,按时编报统计报表,准确报送信息;开展民生工程政策宣传。

(二)资金管理情况(6分,以核查账目为主)。

制定民生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积极筹措落实配套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民生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发放到人的资金,实行支付到人、打卡发放;建设类项目实行专户管理和报账制管理。

(三)政策落实情况(18分,以查阅资料和抽样检查为主)。

对照单项考核办法,完成目标任务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

综合督查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

第六条市直相关责任部门于2009年1月组织人员进行单项考核工作。

(50分,单项考核按百分制记分,按以下单项分值折算记入总分)
1.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5分)。

2.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2.5分)。

3.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2.5分)。

4.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3分)。

5.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3分)。

6.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3分)。

7.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
(2.5分)。

8.推进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3.5分)。

9.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2.5分)。

10.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3分)。

11.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3分)。

12.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2.5分)。

13.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3分)。

14.建立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2.5分)。

15. 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2.5分)。

16.实施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3分)。

17.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3分)。

18.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2.5分)。

第七条社会调查问卷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市统计局等部门采取发放问卷和电话随访的形式,收集和整理汇总。

以县(市、区)为单位,每县(市、区)收集100份问卷。

第八条考核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查看、随访群众等方式进行。

各县(市、区)抽查项目由考核人员随机抽样确定。

第九条考核结束后,将各县(市、区)总分及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社情民意调查得分情况,向各地进行通报。

考核评比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市政府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考核实施方案和评分细则,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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