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共有与物权共有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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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共有概念辨析

知识产权共有概念辨析

知识产权共有概念辨析
知识产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人对同一项知识财产共同享有一个知识产权。

共有主体称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知识产权共有的客体称为共有财产。

在知识产权共有关系中,共有财产为知识财产,不是物,在所有权的共有关系中,权利人共有的是物,因此可以称为“共有物”;而知识产权共有关系中,客体为知识财产,可以简称为“共有财产”,但不能称为“共有物”。

财产的所有形式可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两种形式。

在法国,共有是针对同一财产的同一性质的数个权利的集合。

看得出来,共有的定义并没有将其限定在物权范畴。

其实,所有权以外的共有的情况早已引起各国和地区的民法典的广泛关注,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31条、《德国民法典》第741条等。

根据具体知识产权的种类,可以将知识产权共有关系分为著作权共有、专利权共有、商标权共有、商业秘密权共有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有。

每个共有人对知识产权所享有的控制、复制、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

无论是何种共有形式,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均需要对知识财产进行估价,并进行价金分割。

解读物权法中的共有权

解读物权法中的共有权

解读物权法中的共有权物权法中的共有权是指多个人对同一物件享有权利,共有权在我国物权法中有着重要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应用。

共有权的存在对于个人和社会的权益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物权法中的共有权进行解读,包括共有权的定义、种类、性质以及相关争议等方面。

一、共有权的定义共有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多个人对同一物件享有权利,每个共有人有权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处分该物件,但需要与其他共有人相互协调配合。

在共有权中,各个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地位,任何一方都没有排他性的权利。

共有权的行使需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二、共有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共有权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1.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每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的物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份额来确定的。

各个共有人可以根据自己所占份额的大小,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其共有权,但必须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

按份共有的例子包括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东和房屋买卖中的多名购房人。

2.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多个人对于共有的物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共有人在物件上享有平等的权益,没有明确的份额分配。

共同共有通常出现在家族共有的财产中,如父母留下的遗产或传统宅基地等。

三、共有权的性质共有权的性质与单独所有权有所不同,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分权利与共权利的结合:共有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各个共有人对物件的使用和处分权利,但相较于单独所有权,共有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限制。

共有人在行使共有权时需要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不能单方面取舍。

2. 平等共享与利益分配:共有人在共有物件上享有平等的权益地位,共有权的行使应考虑各个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因此,共有权存在着平等共享与利益分配的原则。

3. 限度权与保护义务的结合:共有权的行使应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共有物件的限度,也不能妨碍其他共有人行使其权利。

共有权还承载着保护共有物件的义务,共有人应共同维护和保护共有物件的完整性。

产权与物权的区别是什么有什么关系

产权与物权的区别是什么有什么关系

产权与物权的区别是什么有什么关系产权和物权都是有关特定财物的归属权,但是,二者是有区别的。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产权与物权的区别,希望你们喜欢。

产权与物权的区别首先,所谓物权顾名思义,系指直接支配有体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不包括无体财物如发明或著作等知识产权。

而产权包括有体产权和无体产权,因此产权概念的外延要比物权宽泛。

其次,物权是法学范畴,意义在于界定特定财物归属权的法律地位。

产权从经济学上把握,其意义在于各种经济权利如何在经济关系中体现和在不同权能上实现。

围绕财产占有关系或占有权利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制度,就是财产所有制。

财产所有制是人们在财产上形成的包括狭义的所有和占有、支配、使用、收益等关系。

狭义的所有,指财产的归属、领有关系,涉及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占有指人们直接掌握、实际控制和具体管理财产的关系;支配指人们最终处置、安排、调度财产和决定其使用方向的关系;使用指人们改变、消费财产的关系;收益指人们通过占有、支配和使用财产获取相应收益的关系。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财产所有制关系受到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承认和保护,在法权方面分别表现为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其中前四个产权反映了所有制主体的权利和职能,合起来简称为"四权"。

"四权"加上相应的收益权,就构成了全部的产权或财产权。

物权也是有关特定财物的归属权,它是指直接支配有体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不包括无体财物如发明或著作等知识产权。

物权是法学范畴,意义在于界定特定财物归属权的法律地位。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比较知识产权和物权的联系是:1,两者都是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

知识产权与物权所反映的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它们都具有民事权利的属性。

2,两者都是绝对权(或称对世权)。

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特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因此在保护方法上均可适用绝对权保护的请求权制度,比如停止侵害与侵害防止等。

法经济学视角下的专利权共有类型推定规则

法经济学视角下的专利权共有类型推定规则

断 那种 法律 规则 更适 当 , 依据 就 是 : 其 哪种 规 则更 能
降低 交易成 本 , 高经济效 率 , 提 哪项规 则就更恰 当。 本 文所 探讨 就是 专 利权 立法 上 两种 不 兼 容 的法 律规 则的取 舍问题 : 一是在 没有 约定或 约定不 明 的情 况下, 专利 权共有应 被推 定为共 同共有 。二 是在 没有 约 定或约定 不 明的情况 下 。 专利 权共有 应被推 定 为按 份 共有 。根 据前述 判断标 准 , 两种 法律规则 孰优 孰 这 劣? 笔者认 为 , 在某些社 会关 系 中或某 些特殊 情况 下 ,
重庆科技 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21年第2 01 期
Ju a o hnq g U i rt o Si c n eh o g(oi i csE i n N . 2 1 or l fC ogi n e i f c nead Tcnl y Sc l e e dt ) n n v sy e o aS n c i o o2 0 1
法经济学视角下 的专利杈共有类型推定规则
罗 士 俐
摘 要 : 有 专 利权 在 共 有 类 型 未约 定 或 约定 不 明 的情 况下 , 共 宜视 为按 份 共 有 , 除非 共 有人 之 间有 特 殊 关 系 。《 物权 法》 在
这 方 面如 斯 规 定 , 得 专 利权 立法 借 鉴 。从 法 经 济 学 的视 角分析 , 值 一般 地 , 专利 权 共 有认 定为 按 份 共 有是 一 项 更 高效 的

判 断法 律 制 度 优 பைடு நூலகம் 的 经济 学 标 准
科 斯 定 理 指 出 :在 一 个 交 易 成 本 为 零 的世 界 里 ,
不 论如何 选 择法律 规 则 , 也不 论 如何 配 置 资源 , 只要

专利共有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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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共有合同(3篇)专利共有合同(精选3篇)专利共有合同篇1甲方: ______乙方:甲、乙双方合作进行了关于项目的研究,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现就共同申请有关专利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拟共同申请专利的名称为: ;二、申请人的排序为: ;发明人的排序按各自实际贡献大小进行,具体排名为 ;三、该专利的专利申请权、转让权等一切权利归双方共有。

双方对第三方任何一种形式的许可(包括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独家许可、独占许可、分许可等)和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要经过双方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许可实施该专利或转让该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收益分配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四、该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维持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年费、代理费(含申请代理费、实审代理费等)等所有专利费用按以下原则分配: 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五、如一方决定终止支付该专利的有关费用,应提前二个月通知另一方。

终止支付专利费用的一方视为放弃该专利的所有权、许可权、转让权、收益权等权利,支付专利费用的另一方对该专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放弃权利的一方则应予以积极的配合另一方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变更的相应手续。

但放弃权利的一方终止支付专利费用之前已签署的转化协议等,其应享有的各项权益仍按原协议执行;六、双方均有权独立进行该专利的后续改进,获得的知识产权等成果由 (双方,改进方)拥有。

如改进由双方共同完成,则知识产权等成果由双方共享,实施转化、转让该改进成果以及由此得到的收益如何分配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七、未经合作各方的许可,合作一方及其各自人员均不得将本协议内容所涉及的相关技术信息、研究开发工作及其材料等透露给合作方以外的第三人;八、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协商解决;九、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日期: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日期:专利共有合同篇2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甲方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乙方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甲方电话:_____________乙方电话: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乙方授权给甲方_____________的使用,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双方均担负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共同共有指的是什么?

知识产权共同共有指的是什么?

知识产权共同共有指的是什么?知识产权也叫作知识所属权,是指权利人对对自己所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共有其实也就是指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人对同一项的知识产权一起共同享有同一个知识产权。

那么关于知识产权共同共有指的是什么?律师365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知识产权也叫作知识所属权,是指权利人对对自己所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共有其实也就是指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人对同一项的知识产权一起共同享有同一个知识产权。

那么关于知识产权共同共有指的是什么?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知识产权共同共有的概念知识产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对特定知识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一个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共同共有,往往依据共同的研发关系而产生。

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此处的“共有”,应为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

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我国《婚姻法》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但不能以此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为夫妻共有,共有的客体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许可费用和转让费用等收益,而不是知识财产。

一般情况下,由于知识财产的个人属性,往往被认为是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知识产权共同共有人权利行使有关重大事项的权利行使,共同共有人应该按照人数进行表决,一人一票,表决结果以多数票为全体权利人的表决结果;行使转让权和设定定限知识产权等重大事项之外的事项,在不妨碍其他共有人行使的前提下,每个共有人都可以单独行使,如普通许可。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知识产权和所有权是两个在法律领域中广泛使用的概念,它们在权益保护、物权转移和法律保护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包括定义、合用范围、权利归属等方面的内容。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合用范围知识产权是指在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中具有特定产权属性的权益,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是对创造性和创新性劳动成果的保护,它们通常是经过一定的注册程序和标识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的范围很广,涵盖科学、文化、技术等各个领域。

1. 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对一种新的发明或者技术的独占权,它可以给发明人或者公司提供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

专利权的内容包括专利的制度、使用方式、生产方法等。

2.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商标可以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商标权的内容包括商标的注册权、使用权以及保护权。

3. 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对作品的独占使用权,包括文学、艺术、音乐、电影等各种形式的作品。

著作权包括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

二、所有权的定义和合用范围所有权是指对某种物体的彻底控制和支配权,它是私人财产的核心内容。

所有权可以是对实物的控制,也可以是对数字化物体或者信息的控制。

所有权通常是通过购买、继承和赠与等方式获得的,它可以转让和出售。

1. 物权与动产权物权是指对无形和有形财产的法律权益,包括房屋、土地、汽车等。

动产权是指对可挪移物的所有权,比如家具、电器等。

2. 数字信息的所有权数字信息的所有权是指对数字化内容的控制权,比如电子书、音乐、影视作品、软件等。

数字信息的所有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

三、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差异虽然知识产权和所有权都是指对某种权益的所有权,但它们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1. 权利获取方式知识产权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注册程序和标识才干获得法律保护,比如专利、商标和版权都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注册。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一、物权的定义与特点物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体所享有的权利与利益。

其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体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 授权:物权是通过法律规定和确认的,具有合法性和保护性。

1.3 不可分性:物权是不可分割的,即人们对某一物体的权利是整体的而不会被分割。

1.4 绝对性:物权的主体可以对其享有的权利进行限制和约束,但无权干涉他人享有的物权。

1.5 继承性:物权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进行转移,即权利可以由一代人传给另一代人。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与特点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知识和技术方面所享有的权利与利益。

其特点如下:2.1 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知识和技术方面所享有的专利权、发明权、著作权等法律保护的权利。

2.2 创造性: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的成果,包括发明、创作等。

2.3 可复制性:知识产权的创作成果可以通过复制和传播的方式进行推广和利用。

2.4 时限性: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有限,根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有所不同。

2.5 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跨国界的特点,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和条约来进行维护。

三、物权与知识产权的主要区别3.1 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是具体的物体,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出的知识和技术。

3.2 内容不同: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而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等。

3.3 国际保护范围不同:物权通常在国家范围内受到保护,而知识产权可跨国界受到国际保护。

3.4 保护期限不同:物权的保护期限通常没有限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有限,根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有所不同。

3.5 转让方式不同:物权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进行转让,而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许可使用、转让许可等方式进行转让。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体所享有的权利与利益。

物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一、概述物权与知识产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涉及到不同类型的财产和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和知识产权的定义、特点以及区别。

二、物权的定义和特点物权是指对于某种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它包括对物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的特点是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侵权救济性。

1.占有权物权的第一个特点是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对某种物体实际占有的权利。

只有占有了物体,才可以享受物权带来的权益和利益。

2.使用权物权的第二个特点是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对占有的物体进行使用、利用的权利。

持有物权的人有权决定物体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3.收益权物权的第三个特点是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占有物体所带来的利益和收益。

持有物权的人可以依靠物体获得经济利益。

4.处分权物权的第四个特点是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对物体进行转让、让与、赠与、抵押等行为的权利。

持有物权的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物权。

三、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特点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创造、开发和应用某种知识和信息时所享有的权益。

它包括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多个方面。

1.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对创造性的发明所享有的权利。

通过申请专利,发明创造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独享专利权,阻止他人在该专利领域内的侵权行为。

2.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对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商标权给予商标持有者在特定地区对商标的使用和保护的权利。

3.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保护作家、艺术家和创作者的著作,防止他人未经许可的复制和传播。

4.版权版权是著作权的一种形式,是指对作品所享有的复制、发行和制作衍生作品的权利。

版权保护了作品的原创性和独特性。

四、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物权和知识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区别如下:1.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是具体的物体,如房屋、汽车等,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抽象的知识和信息,如发明、商标、文学作品等。

2.权利内容不同物权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而知识产权的权利是对知识和信息的控制和利用权利。

浅谈共有专利权的行使

浅谈共有专利权的行使

浅谈共有专利权的行使[摘要]2008年《专利法》进行了其通过以来的第三次修改,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订,契合了《专利法》自身发展的需要,并显著地提升了《专利法》在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过程中的作用。

文章以该法新增的第十五条为研究对象,研究了我国专利权共有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以及共有专利权的特殊性质,并提出立法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专利权共有制度。

[关键词]专利法;共有专利权;权利行使一、共有专利权的概念与性质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存在共有概念。

共有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状态。

除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之外,还有准共有。

准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专利权共有当属准共有范畴。

我们可以对专利权共有定义为:一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由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或者单位与个人共同持有。

专利权的共有究竟为按份共有抑或共同共有?学界的观点不一。

笔者认为,共有专利权应包括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两种类型,专利权人可以通过约定形成按份共有或者是共同共有关系,或者通过共同继承等法律行为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视共有人之间的关系而定。

通常情况下,以按份共有居多,共同共有占少数。

二、《专利法》关于共有专利权行使规则的现状与评析我国共有专利权的行使规则规定在《专利法》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一)约定优先原则《专利法》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专利作为一种各专利权人共有的私人财产,何时申请,如何处分,理应由他们自己决定,而非法律强制规定。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及基本权利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法律规定的、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限权利。

-物权具有专有性、绝对性和绝对效力的特征。

2.物权的基本权利-占有权: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权:对一个或多个物进行其中一种行为的权利。

-收益权:对物产生的自然和法律收益享有的权利。

-处分权:对物经济价值实现的权利。

二、不动产和动产1.不动产的概念及种类-不动产是地面、地底和空中的物权对象,包括土地、建筑物和与土地紧密连接的设施等。

-不动产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工矿用地等,按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2.动产的概念及种类-动产是一切可以转移的物权对象,包括货币、有价证券、机动车、动物等。

-动产可分为标准动产(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和非标准动产(机动车、动物等)。

三、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种类-担保物权是以债权为担保的物权。

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享有保管人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以债务人负有的动产暂时占有作为担保。

2.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形式合同的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并办理登记。

-抵押权的变更:设立抵押权后,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抵押权。

四、共有和共同共有1.共有的概念和种类-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共同权益的制度。

-共有可分为同物共有和单位共有。

-同物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拥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按份额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2.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和效力-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是共有共享、互利共担、受益共享、分割不得拒绝等。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和论述答案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和论述答案

知识产权与物权之异同。

答:知识产权与物权同属于民事权利的范围,都是一种对世权,即未经权利主体授权,任何人均不得擅自行使其权利。

但知识产权与物权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点:(1)知识产权之客体是无形的智力创造性成果和标记性成果,而物权的客体则是有形财产;(2)知识产权之效力原则上受地域限制,而物权之效力原则上不受地域的限制;(3)知识产权之存续原则上受时间限制,而物权原则上是永久的,与其客体同生灭;(4)知识产权之内容具有双重性,而物权只是一种单纯的财产权,不包含人身权利;(5)知识产权具有的专有性比物权的专有性更为宽泛,比如,相同的知识产权在同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而物权则是在一个物上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

(6)知识产权具有可复制性,同一知识产权可以固定到物(产品)上,并可以复制和再现。

而物权则不具有这种特性,物权遵循“一物一权”的原则。

试分析社会上经常发生非法复制和使用他人新技术的原因,并论述保护专利权的重要性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答:一、原因:(1)经济因素:如剽窃他人新技术能够减少开发成本,不用支付他人新技术的许可使用费,从而降低产品的成本,获得巨大的利益。

如可以使自己的产品提高技术含量,使老产品更新换代,迅速占领国内国际市场,赢得巨大的商机与经济利益。

(2)精神因素:通过剽窃他人新技术,抢先进行专利申请,成为专利权人,获得精神上的满足。

二、重要性:(1)保护发明创造推动技术创新,调动人们从事专利开发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促进新技术的推广使用,促使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3)促进新技术的公开和传播,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4)为外国投资提供保障,促进国际交流。

(5)为智力成果的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保证。

三、保护措施:(1)自我保护。

(2)司法保护: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

知识产权和物权二者的区别

知识产权和物权二者的区别

知识产权和物权二者的区别知识产权和物权二者的区别知识产权和物权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定义、特点以及在法律上的区别。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特点知识产权是指以人类智慧和努力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其特点如下:1. 可复制性:知识产权是可以被复制的,即人们可以通过学习和获得知识来获取相关权利。

2. 不竞争性: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独立享有其创造的成果,而不受其他人的影响。

3. 不耗竞争资源:知识产权的享有不会对他人的权益产生伤害,与物质资源的竞争不同。

二、物权的定义和特点物权是指对某一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其特点如下:1. 物质性:物权是与具体物体相关联的权利,该物体可以是有形的、可见的。

2. 独占性:物权所有人可以独立占有、使用和处分该物体,其他人需要得到所有人的许可才干享有这些权益。

3. 对抗性:物权可以防止他人侵犯或者限制他人对物体的使用和处分。

三、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区别知识产权和物权在定义、特点以及法律效力上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1. 定义上的区别: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的保护,而物权是对具体物体的保护。

2. 特性上的区别:知识产权具有可复制性和不竞争性的特点,而物权具有物质性、独占性和对抗性的特点。

3. 法律效力上的区别:知识产权多数是通过立法或者政府机构颁发的法律文件来保护,而物权则是通过正式的登记或者占有方式确定和保护。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和物权在定义、特点和法律效力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了解和理解这些区别对于维护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1:《知识产权法》相关法规解读- 附件2:专利申请书范本- 附件3:商标注册申请表格- 附件4:著作权登记申请指南2、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知识产权:指以人类智慧和努力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 物权:指对某一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什么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什么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什么知识产权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民事权利,而知识产权的客体特征之一是属于脑力劳动的产物,保护知识产权是非常重要的,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那么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和物权都是属于私权,是属于民法典中的一种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而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知识产权和物权都是属于私权,是属于民法中的一种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而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

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的联系与区别

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的联系与区别

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尽管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之归属关系,尽管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但在物权与债权相对而立的基本财产权体系之中,仍然存在一个“第三者”,这就是无形产权。

而无形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如此之紧密,如果对之不予以适当的分析,则物权本身的地位也许尚难以达到真正的清晰。

众所周知,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为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无体物)仅指某些财产权利,并不包括近代社会以来才出现的知识产权等。

法国民法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这一传统,而且还扩大了无形财产的范围。

在法国法上,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物质形态,只能通过思维的、抽象的方式认识其存在的财产,其可被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用益权、地役权等他物权以及由《法国民法典》直接加以规定的债权和股权等。

[1]二是无形产权(“propriétés”incorcorelles [2])。

法国法中的无形产权的范围比知识产权的范围要大得多,它不仅包括版权以及发明专利、工业设计、商标权等工业产权,而且还包括主体就营业资产(由运用于某一商业营业的全部设备、待售商品、商业名称、房屋租赁权、招牌、商标和专利等所构成的“财产群”之整体)、客户、营业所、商业名称以及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无形产权的地位以及将财产分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这一作法,有些法国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有形财产”,因为一切财产都是无形的。

他们指出:“物和权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将之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分类是毫无道理的。

从逻辑上讲,不应将物视为财产,因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是物所包含的…财富‟因素而非物本身,物仅是权利的标的。

无任何人享有权利的物根本就不是财产。

” [3]但其他法国学者则认为无形产权的存在是无可争辩的一种现代社会现象,与两类财产的区分并无直接关系。

有形财产的概念阐明了所有人对物的直接控制支配的程度高于对无形财产的控制、支配,而无形财产则是一种更为理念化的权利,这种权利更易于自我分解、持续期较短,并严格地决定于法律及情势所构成的社会背景。

关于专利权共有时的权利行使规则

关于专利权共有时的权利行使规则

Pure thoughts can make the smallest actions noble.(页眉可删)关于专利权共有时的权利行使规则导读: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专利权共有时,各共有人应该如何行使自己的专利权呢?下面,本文将详细介绍专利权共有时的权利行使规则,请阅读了解。

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其具有不同于物权所有权的特点,在权利共有时,应遵循其特殊的权利行使规则。

但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对此进行规定,因此,在专利法修改时,应当增加此方面的内容。

专利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其客体为无形的技术信息,可以为多个主体共享,其使用不会发生像有体物那样的磨损或损坏。

尽管Trips协议明确知识产权为私权,但是知识产权的确具有社会性。

任何专利技术的创造,均不是专利权人苦思冥想出来的,其必须借助已有的社会现有技术,通过专利权人的智力劳动而创造出来的,故专利权具有一定的社会性。

其不同于一般有体物的物权,物权为纯粹的个人私权,一般不具有社会性。

专利权的这种社会性体现在专利法第一条“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立法宗旨中,也体现在专利强制许可、法定许可等制度中。

故在专利权共有时,其权利行使规则应有别于物权共有的权利行使规则。

这种区别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已有体现。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中规定:“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物权法中的共有与共同使用

物权法中的共有与共同使用

物权法中的共有与共同使用引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共有的物品或共同使用权的问题。

这些问题涉及到物权法中的共有与共同使用的规定。

共有和共同使用是物权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其涵盖范围广泛,对我们的生活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中的共有和共同使用展开讨论。

一、共有的概念和内容共有是指多个人对一物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

在物权法中,共有分为共有财产和共有遗产两种情况。

共有财产是指多个人共同享有的物品,如房屋、土地等;共有遗产是指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的财产。

在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各共有人享有相同的权利,但每个共有人对物品的份额可以不同。

这种共有关系需要共有人之间相互协商,共同决定物品的使用、处置等事宜。

在实际生活中,共有财产的问题经常出现。

例如,一幢房屋被多个共有人共同所有,每个共有人都享有一定的产权。

在这种情况下,共有人之间需要协商解决一些问题,比如租赁、装修等。

共有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意见不一致和争执,因此,共有人需要相互尊重对方的权益,进行沟通和协商,共同维护共有财产的稳定和有序。

二、共同使用的概念和原则共同使用是指多个人对某物享有使用权的状况。

在物权法中,共同使用通常涉及到一些共管设施和共享资源。

共同使用的原则是互利共赢、平等协商、共同管理和共同维护等。

共同使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道路、公园、商场等。

共同使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合理需求,促进社会协作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共同使用的问题常常引发公众讨论和关注。

例如,某住宅小区的停车位资源有限,居民对于停车位使用的时间和次数有不同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使用的原则需要各户之间平等协商,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例如通过轮流使用、租赁等方式分配停车位资源。

共同使用的关键是协商一致和公平合理,各方应遵守相关规定,相互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利益。

三、共有与共同使用的关系共有与共同使用在物权法中相互关联。

共有是财产权利的一种形式,共同使用则是在共有财产基础上实现权益的方式。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一、概念的区别物权指的是对物品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是对物质财产的支配与控制权。

而知识产权是指对知识与智力成果的一种法律保护,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物权主要是针对有形的财物,而知识产权则是对无形的知识与创作作品的保护。

二、法律保护的对象不同物权的保护对象是财产或物品,包括土地、房屋、车辆等。

物权的确权和保护主要通过登记、侵权诉讼等方式来实现。

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则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如发明、文学作品、商标等。

知识产权的确权和保护则通过申请专利、版权注册、商标注册等途径来实现。

三、权利内容的不同物权的所有权人享有对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等权利。

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则享有对其创作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权利。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授予他人使用、复制或修改其作品的许可。

四、获取方式的不同物权的获取方式主要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购买、继承或赠与等。

而知识产权的获取则是通过创造性劳动或发明,经过合法的程序申请获得的。

例如,发明家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来获得对其发明的专利权;作家可以通过创作并发表作品,获得对作品的版权。

五、转让方式的不同物权的转让一般是通过合同签订或财产买卖等方式实现。

而知识产权的转让可以通过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等形式进行。

知识产权的转让方式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协商,而物权的转让则需要符合物权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六、权利保护的期限不同物权的期限一般是长期的,可以一直持续下去,直到该物品不存在或者权利人主动放弃。

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则是有限的,例如专利权的保护期一般为20年,著作权的保护期根据具体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但通常为作者终身及70年以上。

七、法律法规的不同物权的法律规范主要为《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而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相对独立,并分为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物权和知识产权有着明显的区别。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实物权1、定义:实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1)占有:占有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特定的物行使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特定的物享有最广泛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

(3)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土地所具有的管辖权,即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4)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5)留置权:留置权是指有关合同债务的债务人在没有得到履行债务的保证时,依法对债务人的动产或者占有物享有的权利。

3、取得:实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依法取得、合法占有、遗失拾得以及合法取得等方式。

4、侵权:实物权的侵权主要包括侵犯占有、侵犯所有权、侵犯抵押权、侵犯地役权以及侵犯留置权等。

5、保护:实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处分保护、追索保护、排除妨害以及排除危险等方式。

二、担保物权1、定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债权人的,以保证债务的清偿的物权。

2、种类(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2)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

3、设定:担保物权的设定主要是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

4、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包括出质人履行义务、质权人利用质物、质权人与第三人交易以及质权人给与质权等。

5、变更和灭失:担保物权的变更和灭失主要是通过债务履行、解除合同、拍卖处分和追索等方式进行的。

三、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1、关系: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之间主要是一个以他人财产为担保的实体法律关系和一个法律行为。

2、异同: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以财产为担保,后者则是以法律行为为担保。

3、关系转换:担保物权可能转换为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则能够形成担保物权。

四、查封、扣押和冻结1、定义:查封、扣押和冻结是以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和追索公共债权为目的,对特定的物权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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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婵娟(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4)摘要:我国学界通常以物权共有理论来诠释专利权共有。

实际上,专利权共有与物权法上的共有在权利客体、权利内容、确权方式以及价值追求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别,这些差别的存在使得物权共有的一般理论并不适合简单地应用在专利权共有上。

关键词:专利权共有;所有权共有;准共有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1)01-0043-02一、专利权共有的界定(一)专利权共有的概念目前,学界对专利权概念的界定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如:“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权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排他权。

”①“专利权指个人或者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对其发明创造独占使用的权利。

”②《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可见,在法律上专利权是可以形成共有的。

但是,关于专利权共有的定义,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

学界对专利权共有概念的界定则比较多见。

“专利权共有指一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由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或者单位与个人共同持有或所有。

”③“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于共有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不分份额地、平等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④“所谓专利权共有是指一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由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或单位与个人共同所有。

”⑤对于上述的界定,笔者认为均有不妥之处。

一般而言,在理论上界定一个概念,目的就在于使其与其他对象区别开来。

上述界定混淆了专利权共有与所有权共有的区别。

专利权共有的对象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而所有权的共有对象则是有体物。

把专利权共有界定为“共同所有”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就模糊了专利权与所有权的区别,等于变相承认了专利权是一种所有权。

笔者认为,所谓专利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依法对某一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共同享有该专利权。

(二)专利权共有的特征此处所指专利权共有的特征是在与专利权单独享有相比较的基础上归纳出的,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主体的非单一性,即专利权共有主体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2.客体的单一性,即专利权共有的客体只有一个专利权,即必须是同一发明创造。

3.内容的双重性,即专利权共有不仅包括对外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共有人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

4.具有意志或者目的的共同性,即就获得某项专利权共有主体须具有相同的意志或目的。

(三)专利权共有的产生专利权共有的产生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归纳起来,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合作完成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第8条规定⑥,合作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若无事先约定或另有约定,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所获得的专利权由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共同享有。

2.当事人约定。

专利权作为一项“私权”,法律准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处分其归属。

专利权共有的约定产生包括四种情形:(1)当事人约定。

(2)一方委托另一方研究开发的发明创造,双方约定专利权共有⑦。

(3)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单位就专利权做出共同享有的约定⑧。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同时提出申请,经协商后双方约定共同申请,共同享有专利权。

3.专利权的转让或赠与。

专利权依法可以转让。

若专利权人将其所享有的专利权转让给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受让的单位或个人就共同享有这项专利权。

此外,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部分赠与他人,或者赠与两个以上的单位或组织,那么在专利权人与受赠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受赠人之间就会产生专利权的共有。

4.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或者破产还债。

《民法通则》中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其他组织享有和承担。

即法人或者组织分立时未对专利权的归属做出具体规定,则专利权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组织共同享有。

法人或企业破产后,若用专利权偿还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则债权人之间形成专利权共有。

5.继承。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专利权作为公民合法权利可以依法继承。

即如果继承人为两人以上,只要继承人没有约定由一个继承人享有该专利权,则产生事实上的专利权共有。

二、专利权与物权共有的比较比较专利权共有与物权共有,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就是专利权共有与物权共有是否属于同一个位阶,因为只有处于同一位阶才具有可比性。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属于民法的范畴。

对此,多数学者并无异议。

”⑨我国在民法理论和立法中也均将知识产权列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与物权、债权等共同构成民事权利体系。

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和物权是同一位阶的权利。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在位阶上是不能直接与物权进行比较的。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我们通常所说的共有指的就是所有权的共有,由此可以得出,专利权和所有权分别是知识产权和物权的类型,他们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平行的,不存在隶属关系,属于同一位阶。

专利权共有和所有权共有分别是专利权和所有权的一种存在形式,所以他们也处于同一位阶,即专利权共有和所有权共有具有可比性。

现在学界还存在一个“准共有”的概念,而且我国《物权法》第105条⑩也认可了这种共有形式的存在。

这样一种特殊的共有在我国传统民法理论中还是一个比较生疏的概念,故在此先不展开。

下面,笔者将分别阐述专利权共有与所有权共有及准共有的区别。

(一)专利权共有与所有权共有的比较共有专利权和共有所有权具有很多共性,比如主体的多元性,客体的单一性和特定性,两种权利的私权属性等。

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的存在形式,专利权共有和所有权共有在很多方面还是表现出了差异性。

1.共有的客体不同。

共有专利权的客体即被审批为专利的发明创造,是一种无体物,具有不可分割性,而共有所有权的客体则是有体物,其既可以是可分割物,也可以是不可分割物。

这是两种共有的本质区别。

2.共有的权利内容不同。

共有专利权的内容即专利权的内容,包括制造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等11 。

共有所有权的内容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对于其所有物可以行使的权能”12 。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些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3.确权方式不同。

共有专利权的获得须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而所有权的共有则不要经过国家机关的授予。

4.价值目标不同。

《专利法》第1条指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即共《物权法》有专利权的价值追求是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利用专利权的智力成果创造经济效益。

第一条也开宗明义13 ,明确了所有权的价值目标是明晰所有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所有权。

(二)专利权共有与物权法上准共有的比较前文已提到,“准共有”在我国民法的传统理论上是一个比较生疏的概念。

在《物权法》颁布以前,这个概念只存在于学界中,《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但准共有的法律现象却普遍存在。

《物权法》第105条明确了准共有这样一种特殊共有形式的法律地位。

为什么说准共有是一种特殊的共有形式呢?可以从学界对准共有的定义中窥出端倪。

“准共有,指数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换言之,是指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

”14 “准共有,是指对于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

”15 从这两个定义笔者总结出,准共有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其与传统的所有权共有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客体——涵盖了除所有权以外的债权、知识产权,以及他物权等财产性权利。

准共有作为共有的一种特殊类型,除了共有的权利有所不同外,实际上具有除所有权之外的共有的全部法律特征,在其他方面与一般共有适用同样的基本原理16 。

这里需要对专利权的性质做一下说明。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民法学界大多认为其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质,但是,知识产权学界通说却是认为专利权只为财产权,不具有人身权的属性17 。

笔者认同这种通说。

故专利权共有作为准共有的一个类型,适用准共有的基本原理在笔者看来并无不妥,只是在适用时应充分考虑专利权共有自身的特性。

物权法上的准共有有两种类型,即用益物权准共有和担保物权准共有。

笔者以担保物权准共有为例,归纳出专利权共有与物权法上准共有在共有客体、权利内容、确权方式以及价值目标上也均存在着区别。

担保物权准共有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不仅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权利等无形物;担保物权的内容是债权人为了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定的直接取得或支配该特定物的交换价值;担保物权的取得依担保物的不同,有的需要经过国家机关的登记认可,有的则不需要;担保物权的主要价值追求就是为了保证担保物权人债权的实现。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专利权共有自身的特性决定了《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共有以及准共有的基本理论不能直接地套用到专利权共有中。

简单地套用只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尴尬。

比如,对共有物的实物分割的规定就不适用于共有专利权,因为共有专利权为无体物,不能进行实物分割18 。

从相关法律制度的价值角度出发进行认识,更有助于揭示该法律制度的本质19 ,因此,应当抛弃所有权共有以及准共有的理论而从专利权共有的价值追求为根本出发点,根据其自身的特性对专利权共有进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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