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方法验证与确认管理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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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定义
3.1 检验方法验证:证明采用的方法适用于相应检测要求。
3.2 检验方法确认:证明使用法定方法在目前实验室条件下是否能获得可靠结果,是否适用于相应的检测工作。在本质上和验证一样,但不一定是验证项目的全部。
3.3 药典方法:经过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药典收载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3.4 法定方法:法定方法包括药典方法、国标方法等。
3.5 准确度:是指用该方法测定的结果与真实值或参考值接近的程度,一般用回收率表示。
3.6 精密度:是指在规定的测试条件下同一个均匀供试品经多次取样测定所得结果之间的接近程度。
3.7 重复性:在相同条件下,由同一个分析人员测定所得结果的精密度称为重复性。
3.8 中间精密度:在同一个试验室,不同时间由不同分析人员用不同设备测定结果之间的精密度称为中间精密度。
3.9 重现性:在不同实验室由不同分析人员测定结果之间的精密度称为重现性。
3.10 专属性:是指在其他成分(如杂质、降解产物、辅料等)可能存在下,采用的方法能正确测定出被测物质的特性。
3.11 检测限:是指供试品中被测物能被检出的最低量。
3.12 定量限:是指供试品中被测物能被定量测定的最低量。
3.13 线性:是指在设计围,测试结果与试样中被测物浓度直接成正比关系的程度。3.14 围:是指能达到一定精密度、准确度和线性,测试方法适用的高低浓度或量的区间。
3.15 耐用性:是指在测定条件有小的变动时,测定结果不受影响的承受程度。
4 职责
4.1 标准验证岗
4.1.1 提升现行质量标准工作时,对研究后确定的标准草案进行检验方法验证工作,以确保检验方法的适用性、科学性。
4.1.2 对技术部移交的新品质量标准草案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方法适用性、科学性。
4.1.3 对技术部移交的新品应研究建立设备清洁验证残留物检验方法,并进行方法学验
证。
4.2 理化检验岗
4.2.1 对首次采用的药典或国标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方法确认工作,以证明检验方法的适用性,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4.2.2 对标准验证岗研究后确定的质量标准草案中变更后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4.3 微生物岗
4.3.1 凡有国家检测机构对成品或中间体微生物限度检验方法进行确认过的,则该方法可直接用于检验,否则需要按照药典附录要求进行方法学验证。
4.3.2 建立产品的微生物限度检查时,应进行细菌、霉菌、酵母菌计数方法的验证和控制菌检查方法的验证,以确认所采用的方法适合于细菌、霉菌及酵母菌数和控制菌的测定。
5 规程容
5.1 检验方法验证的基本原则
用于检验的分析方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的,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5.1.1 新建的检验方法,包括新建的产品检验方法和设备清洁验证残留物检验方法等。
5.1.2 检验方法需变更的。
5.1.3 采用《中华人民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
5.1.4 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
5.1.5 将法定方法用于测定新药,或将某一品种的法定测定方法用于另一品种。
5.1.6 检验用设备主要部分改变。
5.1.7 药物生产工艺变更、制剂的组分变更。
5.1.8 检验条件发生改变可能影响到检验结果时,方法应重新验证。
5.2 需要验证的分析项目有:
5.2.1 理化检验方法:鉴别试验、杂质定量检查或限度检查、原料药或制剂中有效成分含量测定,以及制剂中其他成分(如防腐剂等)的测定。药品溶出度、释放度等检查中,其溶出量等的测试方法也应做必要的验证。
5.2.2 微生物检验方法:细菌、霉菌和酵母菌的定量检查,控制菌的定性检查。
5.3 检验方法验证容有:
5.3.1 理化检验方法:准确度、精密度(包括重复性、中间精密度和重现性)专属性、检测限、定量限、线性、围和耐用性。视具体方法拟定方案。5.2项下列出的分析项目和相应的验证容可供参考。
5.3.2 微生物限度检验方法:微生物限度检验方法:细菌、霉菌和酵母菌数的计数方法验证(菌液回收率),控制菌的专属性的验证。
5.4 检验方法应有详细说明,并提供足够的信息,能使经过正确培训的检验人员可靠的进行检验。
5.4.1 理化检验方法要说明的容至少应包括检测条件(如色谱检测器)、所需试剂、对照品、结果计算的公式和系统适用性试验。
5.4.2 微生物检验方法要说明的容至少应包括使用的菌种、菌液含量、所需培养基、培养温度、培养时间、计数方法、结果计算的公式。
5.5 检验方法验证应该依据验证方案执行。方案应该包括所有项目的检测方法和接受标准。验证结果应如实填写,准确完整记录在验证报告中。
5.6 理化检验方法验证的分析项目
注:①已有重现性验证,不需要验证中间精密度。
②重现性只有在该分析方法将被法定标准采用时做。
③如有一种方法不够专属,可用其他分析方法予以补充。
以上表中列举了在不同类型的分析方法验证中被认为是最重要的项目,“-”表示通常不需要验证的项目,“+”表示通常需要验证的项目,如遇特殊情况,仍应根据具体分析对象和情况而定。
5.7 检验方法确认的基本原则
5.7.1 法定方法中的鉴别试验、杂质定量检查或限度检查、原料药或制剂中有效成分含量测定需要酌情考虑进行方法确认,其余方法不需要进行确认。
5.7.2 从一个实验室到另一个实验室的检验方法转移,可采用对照试验法,即取同一批样品,按此法在两实验室分别进行实验,将结果进行比较。
5.7.3 检验方法确认容有:准确度、精密度(包括重复性、中间精密度和重现性)专属性、定量限。视具体方法拟定方案。5.8项下列出的分析项目和相应的确认容可供参考。
5.7.4 检验方法确认应依据确认方案执行。方案应该包括所有项目的检测方法和接受标准。确认结果应如实填写,准确完整记录在确认报告中。
5.8 理化检验方法确认的分析项目
原料药理化检验方法确认的项目
制剂理化检验方法确认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