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2017—01—07来源: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员是指依法设立,具有良好资信,符合交易中心会员条件、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取得相应会员资格后,参与交易中心商品现货交易业务或获取商品现货交易信息资讯等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交易中心会员分为交易商会员和非交易商会员。

境外企业的会员申请由交易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细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会员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会员资格和分类第四条会员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与交易中心交易产品相关的生产、贸易、运输、消费、投资、咨询、信息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二)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信誉;(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四)拥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以及相关产品交易知识;(五)承诺遵守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办法及细则;(六)满足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根据会员的申请,并按照服务内容的不同将会员分为:特级类、A类、B类和C类会员,其中特级类会员每年会员费100万元,A类会员每年会员费50万元,B类会员有两档,会员费分别为每年30万元(B+类)和每年10万元(B类),C类会员无需缴纳会员费用.根据是否参与交易,会员又分为交易商会员和非交易商会员。

第三章会员申请流程第六条申请会员的企业或机构应向交易中心提交本章节所列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交易商会员的流程:(一)填写《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交易商会员开户登记表》,并加盖企业公章,授权一名业务专员全权负责交易中心交易的相关事宜,同时至少指定一名交易员、一名结算员和交收员,负责与交易中心相关的交易、结算和交收业务,以上人员可以兼任;(二)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业务专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业务专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0.10•【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配置与调度、供应与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市政局领导。

本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规划、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和方便用户的原则。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液化天然气现货竞价交易细则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液化天然气现货竞价交易细则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液化天然气现货竞价交易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液化天然气现货竞价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利用电子交易方式为交易商提供液化天然气现货竞价交易服务。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液化天然气现货竞价交易活动。

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信息服务机构、交收储运机构、检验机构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定义和术语第四条液化天然气(简称“LNG”)是指符合《液化天然气的一般特性GB/T 19204-2003》,在沸点或沸点以下并在大气压或装车压力下呈液态的天然气。

第五条液化天然气现货竞价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买方或卖方(以下简称“竞价发起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买入最高限价或卖出最低限价(以下统称“竞价发起价”)及其他交易条件(商品的买卖方向、品种名称、商品名称、商品质量标准、计量单位、交易数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竞价发起价、交收方式、交收期间、交收地点、竞价达成率等),由卖方在买入最高限价以下报价或由买方在卖出最低限价以上报价(以下统称“竞价申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主要包含如下参数:(一)买卖方向是指竞价交易的指向,包括买进、卖出;(二)商品名称是指竞价发起方对交易商品的属性说明;(三)商品质量标准是指竞价商品的质量标准,该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并公布详细气体质量报告;(四)最大交易数量是指竞价发起方在竞价信息中设定的允许竞价方单笔成交的最大数量;(五)最小交易数量是指竞价发起方在竞价信息中设定的允许竞价方单笔成交的最小数量;(六)交收地点是指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的地点,包括但不限于接收站、储罐、工厂、卸气门站等;(七)交易商对交收储运机构入场作业的相关要求应提前提交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在官方网站发布。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1.11.19•【文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公告〔2021〕5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公告〔2021〕56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公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经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修订对照表2.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版)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21年11月19日附件2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版)(本细则自2017年5月11日发布实施,2019年8月2日第一次修订,2021年11月1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障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期货市场参与者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期货市场参与者包括:(一)会员;(二)境外特殊参与者;(三)境外中介机构;(四)做市商;(五)客户;(六)指定交割仓库及其他交割服务机构;(七)指定存管银行;(八)指定检验机构;(九)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十)能源中心认定的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

第三条能源中心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期货市场参与者的违规行为已受到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能源中心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等实施细则的公告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等实施细则的公告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等实施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1.11.22•【文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公告〔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公告〔2021〕57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等实施细则的公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细则(修订版)》《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修订版)》经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26日起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2.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细则(修订版)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修订版)4.修订对照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21年11月22日附件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本细则自2018年3月20日发布实施,2021年11月26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以下简称《风控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违规细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期能源)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发现交易行为异常的,可以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对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或者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期货交易秩序,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将交易指令输入能源中心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一个交易席位可以通过服务器连接多台计算机终端。

第四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相应数量的交易席位。

第五条申请交易席位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交易量和资金量达到能源中心要求的规模;(二)拟开设远程交易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能源中心期货交易运作要求;(三)配备稳定可靠且具有备份系统的计算机系统和包含通讯线路在内的通讯系统,配有相关专业人员;(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五)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规违约记录。

第六条申请交易席位的,应当向能源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包含申请交易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二)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简历、专业背景等基本情况;(三)包含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交易管理业务制度;(四)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五)能源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能源中心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批准的,对申请报告作出书面批复,并对交易席位的申请地点进行登记;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自收到能源中心书面批复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当向能源中心递交交易席位使用承诺书。

无故逾期的,视为放弃。

第九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完成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并接受能源中心组织的整体测试和模拟运作。

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符合开通条件的,交易席位方可投入使用。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成品油交收细则.pdf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成品油交收细则.pdf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成品油交收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成品油的交收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交易商提供成品油交收服务。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的成品油交收活动。

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交收储运机构、信息服务机构、检验机构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根据商务部颁布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以最新版本为准)的规定,交易商应取得成品油经营有关许可,才能在交易中心进行线上购买和销售操作。

第二章交收方式和条款第五条成品油交收方式分为自主交收和组织交收。

自主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由买卖双方线下进行商品交收的方式。

自主交收过程中商品交收、货款清算、票据开具等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组织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由交易中心协调组织进行商品交收的方式。

交易中心按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收服务,并根据买卖双方提供的交收确认证明进行资金划转和结算。

第六条电子交易合同包含交收条款,交收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单号、交收方式、交收周期、交收计划、交收地点、交收量、商品交收质量标准等。

第七条交收服务费是指交易中心收取的交收服务费用。

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情况调整服务费收取标准。

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承受能力、合理成本、风险控制等原则制定交收服务费,具体标准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情况调整服务费收取标准。

采取自主交收方式的,交易中心不收取交收服务费。

采取组织交收方式的,在交收结束后,交易中心将按照公告中的标准双向收取交收服务费。

溢短由买卖双方线下自主解决。

第三章交收流程第八条卖方交易商在交易前,应将指定交收地点的相关材料提供给交易中心,经交易中心审核后对外公布。

第九条交易商指定交收地点所提供的材料中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交收地点简介;(二)交收地点储存成品油所对应的相关经营资质和证书;(三)地理位置(附交通示意图);(四)交收地点作业时间、业务联系人、联系方式;(五)相关安全规定;(六)交收地点对合格承运商资质的认证标准、认证流程及相关认证申请文件等;(七)交收地点认证合格的承运商名单;(八)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内容。

2019年中国海油天然气销售运营管理中心会员指导手册

2019年中国海油天然气销售运营管理中心会员指导手册

家用户最多享受 100 海油币。
新用户成交
100 海油币
新注册用户,首单成交奖励 100 海油 币。
备注:浙销、苏销用户分别计算海油币,可累加。
结算单或对账 单已付款后
注册成功后
订单成交后
4、海油币兑换规则
兑换项目
兑换海油币
备注
气量指标
2000 海油币/车
每家用户,4—10 月每月兑换不限制,除此外 每月限兑 20 车。
用户年合同量按浙销/苏销批准的月计划量于电商 平台完成线上摘单交易,奖励 10 个海气值/家。
月活跃用户
奖励全月每天均有提气的浙销/苏销用户 5 个海气 值/家。
备注:浙销、苏销用户分别计算海气值,不累加。
次月初发 放上月奖 励海气值
3
4、海气值兑换规则
兑换项目
规则说明
交易中心保证金 35 个海气值兑换 35%次月交易中心授信额度;
2019 年中国海油天然气销售运营管理中心 会员指导手册
—浙江、江苏销售分公司分册
为满足追求优质品位用户的特别需求,为尽显您的尊贵,中海石 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浙销”)、中 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苏销”) 与中国海油天然气销售运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共同 推出全新会员服务方案,使您共享产品购销之旅的同时享受各项专项 权益,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提供优质服务,在每一个细节为尊贵的您奉 献别致的匠心。
1
黄金会员:2019 年与浙销和苏销签订液态天然气年销售合同量
5000 吨-3 万吨(含 5000 吨)或缴纳会费进行升级。
普通会员:凡与浙销和苏销产生交易商。
备注:付费升级:2019 年第一季度为体验期,后续付费规则以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上证发〔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上证发〔2020〕8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保障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合规运行,防范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现予以发布(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于2008年7月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上证会字〔2008〕4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保障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合规运行,防范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所会员。

其他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是指会员承载证券交易、结算相关的各类业务系统,包括交易系统、行情系统、通信系统、测试系统及上述系统的备份系统。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就修订《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等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就修订《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等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就修订《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等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1.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就修订《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等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1〕1号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对《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对上述实施细则修订有关内容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21年1月11日之前反馈至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您的反馈信息同时表明您同意将您的联系信息和资料被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使用,并仅用于本公告所述规则修订事宜,敬请知悉。

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陆曦闻思涵电子信箱:*****************电话:+86-21-20616750,+86-21-20616876传真:+86-21-20767686通讯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23楼法律合规部邮编:200122附件:1.修订说明2.条文修订对照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21年1月4日附件1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等实施细则的修订说明国债具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等特点,是优质的担保品。

开展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可以扩大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市场运行质量。

为推出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我中心拟对《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以下简称《结算细则》)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以下简称《交割细则》)两个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将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一、《结算细则》主要修订内容一是在《结算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作为保证金的资产中,增加列举“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以明确国债可以作为保证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2017-01-07来源: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指依法设立,具有良好资信,符合交易中心会员条件、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取得相应会员资格后,参与交易中心商品现货交易业务或获取商品现货交易信息资讯等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交易中心会员分为交易商会员和非交易商会员。

境外企业的会员申请由交易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会员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会员资格和分类第四条会员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与交易中心交易产品相关的生产、贸易、运输、消费、投资、咨询、信息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二)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信誉;(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四)拥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以及相关产品交易知识;(五)承诺遵守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办法及细则;(六)满足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根据会员的申请,并按照服务内容的不同将会员分为:特级类、A类、B类和C类会员,其中特级类会员每年会员费100万元,A类会员每年会员费50万元,B类会员有两档,会员费分别为每年30万元(B+类)和每年10万元(B类),C类会员无需缴纳会员费用。

根据是否参与交易,会员又分为交易商会员和非交易商会员。

第三章会员申请流程第六条申请会员的企业或机构应向交易中心提交本章节所列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交易商会员的流程:(一)填写《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交易商会员开户登记表》,并加盖企业公章,授权一名业务专员全权负责交易中心交易的相关事宜,同时至少指定一名交易员、一名结算员和交收员,负责与交易中心相关的交易、结算和交收业务,以上人员可以兼任;(二)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业务专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业务专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填写《关于成为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会员的申请书》,并加盖企业公章;(四)签订《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交易商入市协议》,提交《风险揭示书》,并加盖企范文word.业公章;(五)提供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六)资料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企业或机构取得会员资格。

交易中心向取得会员资格的企业发放《会员资格证书》;(七)交易商会员收到交易中心《关于核准成为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会员的通知》后,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①与交易中心签订相关协议;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交易中心缴纳会员费用;③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交易商会员除办理上述事项外,还应办理如下事项:①与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银行签订相关协议;②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资金账户;③向交易中心申请交易账户;④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申请非交易商会员的流程:(一)填写《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非交易商会员开户登记表》,并加盖企业公章;(二)填写《关于成为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会员的申请表》并加盖公章,授权一名联系人全权负责和交易中心的联络事宜;(三)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四)提供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五)资料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申请企业取得会员资格。

交易中心向取得会员资格的企业发放《会员资格证书》;(六)申请人收到交易中心《关于核准成为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会员的通知》后,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①与交易中心签订相关协议;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交易中心缴纳会员费用;③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交易账户及管理第九条交易商会员获得交易账户和对应的初始交易密码后,即可登录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交易商会员应及时修改初始交易密码,并确保交易密码的安全。

为保证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交易中心对交易商会员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管理。

第十条电子交易系统以登录的交易账户和密码确认交易商的会员身份。

交易商会员对其交易账户发出的交易指令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交易商会员应妥善保管密码。

如发生密码遗失、泄露、被窃或其他影响交易安全的情况,交易商会员应立即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如情况紧急,可由指定的业务专员向交易中心提出紧急挂失,紧急挂失前已成交的合同不受影响。

范文word.业务专员由交易商会员在《上海石油天然交易中心交易商会员开户登记表》中指定,同时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并明确授权范围(包括申请紧急挂失的授权)。

第十二条紧急挂失方式为交易商会员通过业务专员向交易中心发出紧急挂失申请。

该申请由业务专员签字确认,交易中心收到紧急挂失申请后,冻结该交易商会员的交易账户,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该交易商会员承担。

第十三条在办理紧急挂失手续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从交易中心收到紧急挂失申请后下一个工作日算起),交易商会员必须向交易中心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挂失确认函。

第十四条交易账户解冻须由交易商会员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解冻申请,交易中心收到解冻申请后,及时将重置密码以短信方式发送至该交易商会员的业务专员在《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交易商开户登记表》中登记的手机号码。

交易商会员在收到重置密码时应立即修改该密码;因初始交易密码未修改或密码被泄露等原因导致的损失由交易商会员全部承担。

第十五条交易商会员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交易帐户,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非交易商会员除不享受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服务权利外,其他享有权利与同类别的交易商会员相同。

第十六条 C类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提供交易系统、协调配送和交收、清结算服务;(二)免费提供交易中心成交行情信息。

第十七条 B类会员除享有上述第十六条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如下权利:(一)免费获得1个交易中心信息服务系统账户;(二)免费获得交易中心提供的天然气价格和指数服务;(三)免费参加交易中心举办的行业交流和研讨活动;(四)免费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现货、期货和其它金融知识培训沙龙;(五)免费参加交易中心主办或协办的石油天然气高峰论坛;(六)免费获得交易中心提供的行业年度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B+类会员除享有上述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一)免费获得2个交易中心信息服务系统账户;(二)免费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政府部门或权威机构参与的政策解读和执行效果分析会;(三)成为交易中心及合作媒体进行企业发展调研、行业政策实施效果跟踪研究的基地或对象。

第十九条 A类会员除享有上述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如下权利:(一)、免费获得3个交易中心信息服务系统账户;(二)、优先获得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国内外石油天然气交易市场培训学习资格;(三)、成为交易中心合作媒体进行行业热点问题及政策实施效果跟踪调研的基地或对象;(四)、在政策许可下,享受相关银行为交易中心A类会员提供的融资服务;范文word.(五)、享受上海自贸区为交易中心会员提供的优惠政策;(六)、在交易中心放置公司LOGO,为交易人员提供一定的驻场交易条件。

第二十条特级会员除享有上述第十六、十七、十八和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一)免费获得5个交易中心信息服务系统账户;(二)在交易中心办公场所放置公司LOGO,尽可能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三)每年获得一份业务相关的咨询报告,或提供一份会员指定方向的专题研究报告;(四)优先获得上下游贸易信息,享受交易手续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定,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交易业务顺利开展,交易商会员指定的业务专员、交易员、结算员和交收员等须参加交易中心举行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严格遵守《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规定;(三)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管;(四)妥善保管和使用交易账户和交易密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严格履行电子交易合同;(六)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七)与交易业务相关的业务专员、交易员、结算员和交收员等发生变更及其它影响交易业务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交易中心。

(八)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九)维护交易中心的声誉;(十)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报告:(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二)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发生变更;(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五)发生重大纠纷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六)因违法、违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七)业务专员、交易员、结算员和交收员的指定和变更。

发生上述情形的,会员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书面材料提交给交易中心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六章会员资格取消和注销第二十五条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范文word.(二)严重违反《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规定的;(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电子交易合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不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五)将会员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六)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会员接到交易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妥下列事项及手续:(一)书面承诺继续履行完毕所有与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的合同;(二)退还交易中心颁发的各种证件;(三)结清与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的所有债权债务;(四)办理交易帐户的销户手续;(五)办理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员对交易中心的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会员也可根据需要主动申请注销会员资格,但必须通过书面方式提出。

会员在提出注销申请时,应已完成办理第二十四规定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交易中心收到会员的注销申请后,确认会员已符合注销条件的,于收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为会员办理注销手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