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案例
广东网络问政平台_最高法院如何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附典型案例)
《广东网络问政平台_最高法院:如何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附典型案例)》摘要: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合作开发合约定由方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出让等手续再进行房地产开发该合作开发合有效、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涉及合、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由人民政府、调组织协调不属民事诉讼受案围,案件泰安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南黄社区居民委员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纠纷再审审民事裁定[高人民法院(03)民申5]延伸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相关案例及裁判规则裁判规则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合作开发合约定由方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出让等手续再进行房地产开发合作开发合有效,其实质是荆北房地产公司、荆北村委会以集体土地变更国有出让土地出城堡投公司以金出共出、合作开发房地产案案由应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纠纷民商事裁判规则作者唐青林李舒杨巍特别提示凡明“”或“”作品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容作者人观仅供者学习参考不代表观高人民法院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办理征收手续合作开发合无效提示集梳理了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效力争议相关裁判规则、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质上属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让该合作开发协议因违反土地管理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以集体所有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即使已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依法办理征收、出让等相关手续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无效3、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合作开发合约定由方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出让等手续再进行房地产开发该合作开发合有效、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涉及合、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由人民政府、调组织协调不属民事诉讼受案围裁判要旨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即使已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依法办理征收、出让等相关手续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无效案情简介、006年月南黄居委会与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泰安市南黄村旧村改造合》约定双方对南黄村村庄进行综合改造建筑面积8090平方米部分用回迁部分用平价购买部分由宏泰公司用销售;宏泰公司有权销售回迁安置剩余部分楼房收益归宏泰公司等该综合改造项目已当地政府规划审批用开发土地性质集体所有二、山东高院二审认定双方构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关系因开发和销售楼房所涉土地性质农民集体所有依法办理征收、出让等相关手续故判《泰安市南黄村旧村改造合》无效三、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山东高院判向高法院申请再审主张《泰安市南黄村旧村改造合》是旧村改造并非合作开发房地产;国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没有完全禁止集体土地不能进行建设案建设项目规划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审批合法有效高法院裁定驳回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再审申请裁判要案高法院认定《泰安市南黄村旧村改造合》无效原因首先南黄居委会与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泰安市南黄村旧村改造合》构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关系根据双方合约定容双方对南黄村村庄约定综合改造并非仅仅建设村民住宅或者建设村公共、公益事业设施还包括开发和销售回迁安置剩余部分楼房据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关系其次《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三条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人进行建设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依法批准使用集体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除外”据除批准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三种法定用途外当事人进行开发建设应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案双方对南黄村村庄进行综合改造虽然当地政府规划审批但开发和销售楼房所涉土地性质仍农民集体所有并依法办理征收、出让等相关手续因法院认定《泰安市南黄村旧村改造合》无效实验总结前事不忘事师避免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当事人以集体所有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应当按规定办理征收、出让等手续将集体所有土地变更国有土地办理上述手续以集体所有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作开发房地产合无效二、司法实践有案例认当事人以集体所有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但合约定先由方办理征收、出让等手续再进行房地产开发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有效因当事人可采取上述方式争取合被确认有效相关法律法规《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00年修订)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人进行建设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依法批准使用集体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所有土地和国征收原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高人民法院关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释》【法释〔005〕5】十四条释所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是指当事人订立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金等作共投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基容协议法院判以下高法院二审判“院认”部分就问题发表见关南黄居委会与宏泰公司构成何种法律关系问题从二审明案件事实看双方006年月6日签订《泰安市南黄村旧村改造合》约定建筑面积8090平方米其用回迁面积约6万平方米平价购买房面积约0万平方米其他由宏泰公司用销售楼房面积约35万平方米宏泰公司有权销售回迁安置剩余部分楼房收益归宏泰公司等;007年月8日签订《泰安市南黄村旧村改造合》亦约定了宏泰公司有权对回迁安置剩余部分楼房进行开发和销售等由可见该二份合对南黄村村庄约定综合改造并非仅仅建设村民住宅或者建设村公共、公益事业设施还包括开发和销售回迁安置剩余部分楼房据二审判认定双方构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关系证据充分宏泰公司再审申请提出双方旧村改造合关系并非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关系理由与事实不不能成立关《泰安市南黄村旧村改造合》效力问题该合订立前及履行双方对南黄村村庄进行综合改造当地政府规划审批但对开发和销售楼房所涉土地并依法办理征收、出让等相关手续性质仍农民集体所有违反了《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三条款关“任何单位和人进行建设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依法批准使用集体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除外”规定据二审判《泰安市南黄村旧村改造合》无效适用法律正确宏泰公司再审申请提出有效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案件泰安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南黄社区居民委员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纠纷再审审民事裁定[高人民法院(03)民申5]延伸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相关案例及裁判规则裁判规则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合作开发合约定由方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出让等手续再进行房地产开发合作开发合有效案例上诉人荆州市荆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荆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湖北城堡投有限责任公司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纠纷案民事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0)鄂民二终00008] 院认关合效力根据城堡投公司与荆北房地产公司、荆北村委会签订《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合目是荆北房地产公司、荆北村委会将已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村民代表会可进行商业开发荆北村委会集体所有按0%预留四宗土地合签订6月期限由荆北房地产公司将上述四宗土地办理‘征用、补偿、拆迁、土地出让等系列手续将该四宗土地变更国有商业、住宅出让地’并将土地使用权办至城堡投公司名下有关费用由城堡投公司出垫付合作项目竣工月由荆北房地产公司、荆北村委会共清偿建设施工及管理部门规费则由城堡投公司承担待房地产项目建成再根据约定方式进行房屋实物分割分别销售获取收益其实质是荆北房地产公司、荆北村委会以集体土地变更国有出让土地出城堡投公司以金出共出、合作开发房地产案案由应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纠纷双方能否继续合作须以城堡投公司垫和荆北房地产公司将荆北村委会集体土地变性登记至城堡投公司名下前提即荆北房地产公司、荆北村委会并非直接以集体土地出故双方签订合不存因违反《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十条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用非农业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而无效情形……因荆北房地产公司、荆北村委会出原荆北村委会集体土地《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人进行建设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依法批准使用集体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所有土地和国征收原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土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营性用地以及宗地有两以上向用地者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依据上述规定合所指向土地使用权要办到城堡投公司名下进行房地产开发依法应首先对集体土地进行征用变更性质国有土地再通招标、拍卖或挂牌程序竞买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而《协议》已约定项义由荆北房地产公司履行《协议》二条约定荆北房地产公司‘责办理上述合作开发用地征用、补偿、拆迁、土地出让等系列手续将该四宗土地变更国有商业、住宅出让地’四条约定‘荆北房地产公司国土部门取得上述四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拍卖款超出5000万元由荆北房地产公司、荆北村委会与政府部门协商妥当待项目开发出用荆北房地产公司分得房屋变卖予以支付’根据上述约定荆北房地产公司有义办理征用、参与竞买并根据约定将土地使用权办理至城堡投公司名下上述约定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亦非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荆北房地产公司、荆北村委会法律上或客观上并无办理征用审批手续及参与竞买障碍……综合以上分析《协议》及《补充协议》不存《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五十二条规定法定无效情形应合法有效荆北房地产公司、荆北村委会认合无效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判规则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涉及合、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由人民政府、调组织协调不属民事诉讼受案围案例丘市翠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丘市白云湖镇韩码头村民委员会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06)鲁民终03]审法院认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合、合作开发房地产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由产生争议是否可以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也缺少明确立法依据人民法院受理类民事诉讼法无据并且种规模、面积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般都是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要推动和实施因引发纠纷由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处理较妥当况且涉案建设项目仅0年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建设工程规划等手续情形下翠湖旅游公司请分配涉案建设项目利益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围不予审理二审山东高院认违法民事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涉案建设工程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农村集体土地上合作开发建设项目办理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建设工程规划等手续属违法建设《高人民法院关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释》十九条款二项规定房地产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当事人请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不予受理已受理驳回起诉该释虽然是对国有土地上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产生利益纠纷作出规定对其精神农村集体土地上合作开发建设项目利益纠纷也可以参照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处理当事人仍然可以通地方人民政府、调组织等协调上诉人关其与被上诉人纠纷系平等主体济纠纷、被上诉人与其签订《还款协议》、农村集体土地上合作开发房产法律并不禁止、即使合作开发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因被上诉人不履行合作协议给上诉人造成济损失人民法院也应予受理上诉理由院不予采纳裁判规则三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质上属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让该合作开发协议因违反土地管理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案例3明鸿进出口贸易公司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海澄村民委员会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纠纷二审民事判[珠海市级人民法院(0)珠法民三终80] 院认涉案土地《合作开发海澄乡华侨村合》质上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让种特殊形式明鸿公司通种合作方式将农村集体用地由流用开发建设商品房从而取得涉案土地营收入举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精神相违背亦与珠海市政府三灶海澄村委会利用留用地单项开发营房地产初衷相违背涉案土地虽然取得757平方米作住宅用地《建设用地许可证》但迄今止有效期已截止而另外305958平方米农用地及8平方米草地并取得任何审批手续鉴涉案集体土地不属可以有偿让畴该《合作开发海澄乡华侨村合》约定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无效发送邮件至申请加入澎湃政或媒体团特别声明政等机构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机构观不代表澎湃新闻观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建设用地征收与补偿案例分析
建设用地征收与补偿案例分析建设用地征收与补偿案例分析:以“XX村建设用地征收与补偿案”为例时间:2008年1.事件起因2008年,XX市政府计划在XX村新建一座大型工业园区,为此需要征收村民的土地。
XX村土地面积广阔,土壤肥沃,被村民们广泛用于农田和果园。
然而,工业园区建设需要大批土地,XX市政府决定进行强制征收。
2.征收程序2008年1月,XX市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决定征收XX村全部耕地。
公告声称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但具体补偿方案并未公示。
大部分农民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认为强制征收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于是,一些农民决定聘请律师代表他们维护自己的权益。
3.补偿协商2008年2月,律师代表农民向市政府提出补偿协商的请求。
律师团队要求市政府尽快公布补偿标准,并保障征收农民的权益。
3.1补偿标准公示问题然而,在协商过程中,市政府一直没有公示具体的补偿标准。
农民担心政府随意压低补偿标准,继而以最低合法标准对待征收农民。
3.2补偿方式争议市政府提出对被征地的农民进行一次性现金补偿,金额远低于土地市值。
农民们则提出,要求按照土地市值进行补偿,并提供就业机会以便他们能够维持生计。
4.法律诉讼2008年5月,由于协商无果,律师团队代表农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政府公开补偿标准并满足农民的合理要求。
4.1诉讼立案诉讼程序开始后,律师团队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征收公告不合法、补偿标准不公正等。
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决定进行调解。
4.2调解结果法院对农民和市政府进行多方调解,最终达成以下共识:-市政府将重新公示补偿标准,并纳入公众意见征询;-补偿以土地市值为基准,并采取多种方式,如现金、就业机会等,满足农民的合理要求;-由双方各派代表组成监督委员会,确保补偿方案的公正执行。
5.律师的点评这起案件涉及到XX村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政府权力的合理行使之间的平衡。
尽管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土地,但必须保障农民的合理权益。
在本案中,市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公示,未能满足农民的合理要求,导致冲突升级,并最终走向法律诉讼。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案例分析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案例分析一、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相关案例及法律分析(一)黎莲英与谢沛婵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案由简介本案当事人何丫女、谢沛婵、方雪莲、方丽莲按份共有一块集体建设用地,地块1属何丫女、方丽莲所有,地块2属谢沛婵、方雪莲所有。
2005年1月7日,何丫女、方丽莲与黎莲英签订《合同协议书》,把地块1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黎莲英。
现谢沛婵与方雪莲起诉黎莲英、何丫女、方丽莲,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2.关于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法院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何丫女、方丽莲转让的是集体土地,政府发放的有关文件已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根据2004年10月21日的国发(2004)28号文(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之二第(十)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根据粤府(2003)51号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让、转让、出租等。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让、转让、出租等,但不包括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
因此,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虽然根据证据可以确认何丫女、方丽莲与黎莲英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已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
最终判决认定:何丫女、方丽莲与黎莲英于2005年1月7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官方实例:轻者拆除重者将被判刑
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官方实例:轻者拆除重者将被判刑日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为此,特从近期公开的判决中选编了一组依法严惩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的实例,以供学习参考。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案例:【村民丁某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7.838亩,非法建设三幢住宅楼。
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丁某和徐某租下某市园艺场共28亩农用地。
丁某想在园艺场农用地上建房,通过徐某介绍找到某建筑公司的万某,双方口头协议由万某垫资在租来的农用地上建房,建房手续由丁某申办。
随后,丁某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将租用农用地部分填平,并先后付给万某建房费200万元,要求万某在租用农用地上建房。
至案发时,丁某在租来的农用地上非法建设三幢连体住宅楼。
经地管理部门及土地测绘工程公司认定和测量鉴定:丁某非法建房占用土地性质为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为5225.45平方米、计7.838亩,且丁某建房已硬化了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案例:【村民李乙在承包人李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占其耕地,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且拒不执行法院要求其拆除房屋和赔偿李甲经济损失的判决,直至被逮捕后才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李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宅基地制度改革及试点案例
3. 改革时期:宅基地权利体系的构建
第一,宅基地的归属与权利限制, 198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 的紧急通知,明确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社员只有使用 权,既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和 自留地上建房、葬坟、开矿、烧砖瓦等, 1982年宪法、1986年、1988年、1998年土 地管理法皆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出卖、出租住 房后再申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特殊性
三 宅基地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 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出路
五 小结
五、若干试点案例
三条 底线
土地公有制性 质不改变
耕地红线不突 破
农民利益不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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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庆大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试点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
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特征
总体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具有集体所有、集体 使用 经营性建设用地 和集体所有、成员使用 宅基 地 的特征,
1.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看,存在大量模糊地带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占 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兴办乡和村 集体企业占用村民小组土地,是否实行有偿 使用、使用年限是多少等,均没有明确规定 ,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 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也部署了“建立城乡 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 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 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 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 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 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保障农民公 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利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的做法和典型案例
利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的做法和典型案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是指在城市化进程中,以综合土地调整为核心,以土地整治与城市建设的协同推进为手段,通过整合城市和农村土地资源,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整理、开发和利用。
下面是几个典型的案例:1. 案例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瓶山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该项目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瓶山乡,总用地面积约为600亩。
项目开展前,该区域存在土地利用混乱、杂乱和低效等问题。
通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该项目将原有农业用地进行整理,划定适度集约的建设用地,并进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最终实现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整理。
2. 案例二: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该项目位于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总用地面积约为1000亩。
在开展整理前,该区域土地分散、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突出。
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的实施,该项目将原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合理整理,规划建设了一批适度集约的建设用地,并进行了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效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和社会公共服务水平。
3. 案例三: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该项目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总用地面积约为2000亩。
在启动整治前,该区域存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碎片化和利用不集约化问题。
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该项目对原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合和划定,规划建设了集约化的建设用地,并进行了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有效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和土地使用价值。
以上案例均是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的实施,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划定集约化的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使用价值,并配套进行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这些案例可以为其他地区在实施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时提供借鉴和参考。
土地纠纷案例大全
土地纠纷案例大全土地纠纷是指因土地的权属、使用、收益等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在中国,土地纠纷案件屡见不鲜,涉及的问题种类繁多,解决起来也颇为复杂。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典型的土地纠纷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土地纠纷的性质和解决方法。
1. 村民集体土地被侵占。
在农村地区,村民集体土地被侵占的情况时有发生。
例如,某地村民集体土地被当地政府以征地补偿的名义侵占,但补偿款并未按规定发放,导致村民不满,最终引发了土地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政府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2. 城市建设用地纠纷。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土地使用和征收问题。
有些开发商为了谋取私利,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土地使用权,导致土地纠纷。
例如,某城市的一处建设用地被开发商非法占用,引发了业主的维权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农民土地承包纠纷。
在农村地区,土地承包是一项重要的农村改革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某地农民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引发了矛盾和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要求依法保障自己的承包权益,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土地污染纠纷。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例如,某地的一处工业用地因排放污染物导致周边土地受到污染,引发了土地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受到污染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向污染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清理土地污染,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5. 土地界址纠纷。
在农村地区,土地界址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问题。
例如,某地两家农民因土地界址问题发生矛盾,最终演变成了土地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土地部门或法院调解,明确土地界址,解决纠纷,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一些典型的土地纠纷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土地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在解决土地纠纷问题时,需要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管,防范土地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乡政府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返还开发商依法取得的50亩建设用地使用权;2. 判令被告赔偿因返还建设用地使用权给开发商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08年,开发商与被告某乡政府签订了一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由被告将50亩土地出让给开发商用于房地产开发。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然而,在2016年,被告以国家政策调整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土地使用权。
开发商认为,合同解除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1. 国家政策调整,要求开发商退还土地使用权是合理合法的;2. 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土地,存在违约行为,故有权解除合同。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开发商与被告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2. 开发商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3. 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未与开发商协商一致,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开发商依法取得了50亩建设用地使用权,被告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告以国家政策调整为由解除合同,不属于不可抗力,故不符合合同解除条件;3. 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给开发商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判令被告返还开发商依法取得的50亩建设用地使用权;2. 判令被告赔偿因返还建设用地使用权给开发商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以下法律要点:1. 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违反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管理法案例
违反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管理法案例案例背景:在我国,土地是国家的基本资源,对于保障农民的权益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的利用和管理,我国制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管理法》。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仍会有一些违反该法律的案例。
下面就是一个涉及违反《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管理法》的案例。
案例描述:时间:2008年11月地点:某省农村地区当事人:A村民B村委会主任事件经过:2008年11月,B村委会主任未经村民讨论和决策,擅自决定将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建设高档住宅小区为名义。
在转让过程中,B村委会主任没有征得村民的同意,也未公开招标,没有经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手续程序。
2009年3月,B村委会主任在未公开招标的情况下,秘密签约并转让该片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给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50年的出让合同。
B村委会主任以此行为为名,获得该公司的一笔巨额回扣。
2020年,村民A意识到该转让行为涉嫌违法,通过咨询一位农村土地法律专家,他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他们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追究B村委会主任的法律责任。
律师的点评:此案涉及B村委会主任未经村民讨论和决策,擅自将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问题。
根据《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只能通过村民的民主讨论和决策程序进行转让,且必须公开招标,确保土地使用权能够实现最大限度的效益。
B村委会主任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法律的规定。
根据该法律的相关条款,将违法行为分为多个方面进行评价如下:1.未征得村民同意:B村委会主任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并未征得村民的同意,违反了法律规定。
2.未公开招标:B村委会主任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程序,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条款。
3.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B村委会主任秘密签约并转让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针对此案,建议村民A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他们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追究B村委会主任的法律责任。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经验总结及思考——基于德清县、南海区、大足区、郫都区的案例分析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经验总结及思考——基于德清县、南海区、大足区、郫都区的案例分析摘要:2015年开始的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为《土地管理法》修正提供了直接的经验和参考。
本文选取浙江省德清县、广东省南海区、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都区四个试点,实地调研各试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做法,总结试点经验,并提出思考和建议。
试点经验可为其他地区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经验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前言自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启动农村土地征收、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以下简称“三块地”改革试点),至2019年8月《土地管理法》正式修正公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可谓本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土地管理法》修正最大的突破和进步之一。
从沿海到内陆的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以下简称“德清”)、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以下简称“南海”)、重庆市大足区(以下简称“大足”)、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以下简称“郫都”)作为全国33个试点地区之列,涌现出许多创新做法,为《土地管理法》修正提供了直接的经验借鉴和参考。
一、以集体经济组织能力为基础,推动入市实施主体层级上移。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谁来入市”,即入市主体的问题。
试点地区大多按照集体土地归属在确权登记基础上明确乡(镇)-村-村小组三级所有权主体,但在入市实施主体界定上则各不相同。
(2)大足鉴于集体经济薄弱,集体股份化改造滞后,以村小组为入市实施主体;郫都鉴于农家乐等乡村旅游以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兴旺,集体经济基础较为厚实,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入市实施主体;德清以“洋家乐”和传统乡镇企业为依托,集体经济基础殷实,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入市实施主体;南海改革开放较早,集体经济尤为发达,集体股份制改造较早,村一级的经济联社和村小组一级的经济社均可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3)集体经济组织能力是各地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主体的主要考量因素,但同时,也出现了政府主动干预,推动入市实施主体层级上移的创新做法。
12个典型的土地违法案例
黄某破坏耕地案件基本情况:2007年12月份,黄某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私自与新丰县黄礤镇良坝村村民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租用黄礤镇良坝村下坪的旱地14.8亩(988.4平方米)建设瓷土中转场,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新丰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责令黄某停工,但事后继续施工建设。
2009年5月,对黄某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8月,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黄某恢复土地原貌,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共计296541元的罚款。
并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李某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厂案基本情况:2008年2月,李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乐昌市乐城街道办事处河南塔头村委会塔头村小组集体山地10.1亩建设混泥土搅拌站,该项目用地不符合乐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4月,乐昌市国土资源局对李某非法占用集体山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于5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李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搅拌站,恢复土地原状。
2009年8月,乐城街道办事处组织行动对李某所建的搅拌站实施强制拆除。
目前该地已恢复原状。
官某非法占地建房案件基本情况:2009年7月,官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陂下村委会新楼村小组瓦厂地段133.8平方米山坡地建房。
翁源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多次制止无效。
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9月,翁源县国土资源局对管某非法占地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官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由于管某逾期未履行处罚内容,县政府于10月份组织国土、建设、公安、龙仙镇、法院等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时,又遭到当事人有预谋、有组织的暴力抗法,打伤六个工作人员。
目前,官某现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非法建筑已被拆除。
卢某非法占地建塑料加工厂案件基本情况:仁化县城口镇厚塘村委彭屋一组村民卢某未办理任何合法用地手续,擅自与城口厚塘村委签定用地协议,于2008年2月开始占用城口镇城群大麻溪组林地6.1亩建塑料加工厂,建筑用地面积约2亩。
河南省高院发布7起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法制天地河南省高院发布7起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文I本刊编辑部2020年12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7起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这7起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包括行政处罚、行政登记、行政赔偿、行政事实行为及行政非诉执行等多种类型案件,聚焦乱占耕地案件中的普遍性问题,通过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示范作用,以案释法,提高干部群众对耕地保护的认识,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维护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的良好秩序,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
王某某诉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2016年6月,原告王某某未经批准在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马束庄村南占470平方米耕地建设住宅。
2018年7月17H,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向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原告未按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建设,而是继续施工,其间,被告执法人员多次制止。
2018年8月15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原告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住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6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土地所有者。
原告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本案行政磁。
裁判结果及理由安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不符合分户新建住宅的条件,其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470平方米土地建房,存在违法占地建设住宅的行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本案中,原告占用的土地为耕地,耕地不能直接用于非农业建设,确实需要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成都多利农庄案例详解
201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郫县就是其中的一个试点区域。
郫县制定了一整套的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政策和程序。
多利农庄就是在那样的背景下起步的。
成都多利农庄(天府·稻田四季田园综合体)是四川郫县的一个集体建设用地试点项目典型的政策项目成都多利农庄占地面积2745亩,其中农业用地1950亩,现拥有3400平方米的工厂化有机蔬菜生产玻璃温室,840平米现代化低碳环保集装箱管理及办公区域以及露天40亩有机转换期设施菜田及相关配套设施。
◆原则:建设用地不增加、农业用地不减少、农民利益不受损◆联合打造:多利与中国平安、浙江绿城、法国LUX酒店管理公司◆空间布局:特色镇+原住民社区+林盘旅游综合体◆项目定位:◆以有机健康生活为诉求,集农业生产、旅游生态、田园生活为一体的复合式理想田园综合体◆都市农业科创中心:“成果转让+创新导师+孵化基地+服务平台”模式01取地◆由村民成立集体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超过50个,一个村落至少有200多人,为此,采用每家每户推荐代表的方式作为股东入股。
◆多利公司在政府的监管下成立资金池,作为安置补偿等费用。
◆集体公司与多利约定拆迁成本(约计60万每户),拆迁交地时间。
(拆迁安置按照每户40㎡),600亩用于安置房。
◆拆地完成后,剩余800亩即通过郫县的国土局公开交易取得。
交易价一般在65至70。
土地溢价部分由村集体公司所得,并进行结算。
村民股东集体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多利公司政府推荐代表成立公司资金池监督600亩安置房800亩公开交易土地溢价部分安置补偿以一期白云村为例01取地全村集体建设用地436亩。
其中规划新型社区94亩,自留产业发展用地12亩,可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330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府公开挂牌出让,取得白云村128.3亩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用于乡村酒店和家庭农庄的建设◆农用地采取双700标准(租金按每亩每年700斤大米、700斤小麦的价格)将经营权流转给多利公司,确保耕地种植属性不变,解决农用地由谁种的问题◆集体建设用地采取多利公司垫资、宅基地有偿腾退、建设用地入市方式,筹集农村房屋拆旧建新、环境改善等资金,解决农村建设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土地价格相当于1000元/㎡。
集体土地有偿出让的经典典型案例
集体土地有偿出让的经典典型案例2005年,某市河西镇光明村与某粮食印刷厂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了《房屋租赁许可证》。
光明村将其所有的原面包厂十间厂房及其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粮食印刷厂。
随后,粮食印刷厂取得《城市规划许可证》,在该土地新建房屋138平方米。
对于《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和新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定性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多次要求租赁双方办理土地租赁的有关手续。
根据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土地管理管理部门下达“《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粮食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后,人民法院下达了《行政判决书》,依法维持土地管理部门《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继后,原告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结果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解析:本案主要涉及集体土地非法出租导致《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发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应当在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集体土地不是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的对象。
集体土地只有依法经过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能进入房地产市场开发交易。
光明村未经合法的集体土地征用手续就将集体土地出租给原告粮食印刷厂,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土地管理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学校食堂不能租出去经营2003年 4月,新疆某镇个体户汤某承租某镇中学闲置食堂房屋办养鸡场。
镇土地管理所发现后,对其作了调查取证,并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对汤某以非法占地为由给予了相应处罚。
镇中学校长杨某认为:汤某租赁的是房屋而不是土地,只需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就行了。
汤某租赁的房屋是学校闲置多年不用的食堂用房,收取租金主要用于弥补教学经费的不足,是合理的,没有必要再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
针对国土局的处罚和杨某的观点,大家怎么看?1租赁房屋时承载房屋的土地也随之出租,土地和在其之上的房屋是不能分开的。
某镇中学出租房屋给汤某办养鸡场,是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出租土地的行为,本案违法主体应是镇中学。
地租地价理论认为,房租是一种混合租金,其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地租,而另一部分是属于建筑物本身。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原国家土地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都表明,在出让、租赁、转让、抵押处置房屋和土地时,必须遵循“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的原则,两者不能分开。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限制条件,必须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方办理出让手续,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出租土地使用权。
由此可见,杨某认为“汤某租赁的是房屋而不是土地,只需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一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
本案的违法主体应是镇中学。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宗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之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集体土地确权纠纷案
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例分析【案情】洋景村、石湖村和富新村是博罗县柏塘镇下属的三个行政村,地理位置相邻接壤。
1957-1958年间,在当时大搞兴修水利、增产增收的形势下,石湖村与洋景村协商,并取得了该村的同意,使用了洋景村辖区内的两块土地,面积分别为24.7亩、13.4亩,修筑了两个山塘,面积大的山地叫“直径”山塘。
1957年冬建,1958年建成使用。
面积小的叫“山猪斗”山塘,1957年冬建成使用。
由于两个山塘建成后,计划主要是灌溉石湖村的土地,因而在筑两个山塘时,所需劳动力主要是由石湖村负责,洋景村主要提供所需土地。
富新村是1958年新丰江水库移民,移居柏塘时属石湖辖内的几个生产队(1978年从石湖村分出),因迁来时忙于建设家园,故当时地方政府未予分配修筑山塘的任务。
但富新村属下有80%土地的用水依赖于“直径”山塘。
山塘建成后,三个村的村民一直和睦相处,共同灌溉使用。
因山塘所在位置靠近洋景村,石湖村在筑两个山瑭时曾口头表态过,由洋景村负责山塘的管理,并在保证灌溉用水的前提下,同意洋景村放养鲜鱼,所得收益亦归洋景村。
1986年三个行政村的上级政府柏塘区公所,为了加强对山塘的管理,以养鱼与蓄水灌溉的矛盾难于解决为由,作出了…直径’、‘山猪斗’两个山塘养鱼、灌溉和其他管理权,从1986年4月15日起归石湖村所有”的决议。
1998年间,因两山塘的水面养殖发包权问题引起争议,柏塘镇政府于1998年3月10日和3月13日,作出处理意见,均维持1986年柏塘区公所的决议。
洋景村不服,用书面向省政府、博罗县政府投诉,提出要求撤销柏塘区公所1986年4月14日的决议,恢复其对两个山塘的管理权。
与此同时,富新村亦向县政府提出,应得到“直径”山塘的使用权,确保农业灌溉。
【处理】直径、山猪斗两个山塘建于1957年,根据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二条规定,社员所有的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案例
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案例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两子一女,其中二子张甲于2003年因病死亡。
张甲与顾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系再婚,张某再婚前生有一女张乙。
某村5号宅基地在1992年由该村批准给张某一户使用,张甲一家居住于此。
1995年区政府在未经相关地籍调查的情况下将5号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确认为张甲,并为张甲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该证一直由该村村委会保管,未颁发给村民。
作为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依据的《宅基地登记审批表》记载,权属来源及共有使用权为空白;村委会意见、乡镇府意见、土地管理机关意见以及发证机关批准意见均为空白。
宅基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栏也是空白。
张某与李某认为其为5号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区政府擅自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张甲名下的行为违法。
张某与李某于200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区政府为张甲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被告区政府辩称,其向张甲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另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应予驳回。
第三人顾某辩称原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应予驳回。
第三人张乙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宅基地原属村委会批准给张某一户使用,原告与区政府向张甲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有利害关系。
根据1989年《土地登记规则》有关规定,进行土地登记需有申请人的申请,并由申请人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经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地籍调查后,方可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登记宅基地进行了相关的地籍调查,故被告在未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来源及他人有无异议的情况下为张甲进行登记并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被告及第三人顾某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行政复议案例
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行政复议案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背景与目的a. 目的说明① 甲乙双方就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出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本合同。
② 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流转。
③ 甲方为土地出让方,乙方为受让方,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合作意向,签订此合同。
④ 本合同的签署为法律行为,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b. 合同的背景① 本合同涉及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出让,是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地方政府规定进行的土地流转。
② 甲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单位,依法有权对其拥有的土地进行经营和出让。
③ 乙方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向甲方提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申请,并经甲方批准。
④ 双方同意在合同条款框架内达成协议,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
c. 合同目标① 确保集体经营建设用地的合法出让,保障乙方在土地使用过程中的各项权益。
② 明确土地出让的具体条件,包括出让价款、支付方式、交付时间等。
③ 明确甲乙双方在土地使用期间的管理责任与义务,特别是土地开发与经营的相关事宜。
④ 保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条土地出让条款a. 土地出让方式① 本合同的土地出让方式为协议出让,土地出让价格及方式由甲乙双方根据协商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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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10月黄屯村委会与外县的连发铸造厂某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
该合同约定,黄屯村委会将其在本村辖区内的占地14亩的废旧村办铸造厂区租赁给连发铸造厂使用(合同所涉土地于2001年取得了有关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用地),租赁期限10年,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每年租金为2.5万元,租赁到期后,连发铸造厂在该租赁地上所新建厂房及大型设备折价变卖给黄屯村委会。
2011年10月,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以《厂房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连发铸造厂限期拆除新建厂房。
连发铸造厂则认为《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要求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
【争议】
该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厂房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屯村委会将14亩的废旧村办铸造厂区租赁给连发铸造厂改建办厂,实质是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连发铸造厂使用,《厂房租赁合同》实为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该租赁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该《厂房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屯村委会与连发铸造厂鉴定的《厂房租赁合同》实为集体建设土地租赁合同。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所说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不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为集体建设土地的用途本身就是用于非农建设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于防止炒卖农民所有的农用土地造成农用地的不当流失和使集体组织的利益受损,而不是禁止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
因此,《厂房租赁合同》并未违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该合同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要判断该案双方所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关键是要弄清该合同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强制性规定。
那么要弄清该合同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最重要的就是要厘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涵盖的范围。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三大类:第一类是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我国对于农用地的保护是非常严格的,例如《土地管理法》在第一条规定了要“切实保护耕地”,在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在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在三十六条规定了“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第二类是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包括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村民宅基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也可表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第三类是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到底能否发生流转,虽然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对此却未从根本上进行否定。
例如《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第(十)条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六项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等等。
综合上述及相关法律、国务院行政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我国并没有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法流转。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涵盖的范围不应包括原本就具有非农业建设性质和功能用途的的集体建设用地,对此条文的理解应做限制性理解。
该条文的目的并非禁止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行为,而是为了防止在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出现以土地流转的形式将农用地非法变更为建设用地的现象,以贯彻维护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耕地保护制度的立法目的。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忽略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分类体系,混淆了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别,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发生流转用于非农建设的观点有失偏颇。
该案中,连发铸造厂租用黄屯村闲置废弃地增资建厂,不仅有利于盘活或发挥农村闲置地的功效为农村增收,而且符合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政策。
因此,连发铸造厂作为租用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还符合国家的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应当认定为有效,并受法律所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