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消费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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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筹划

消费税纳税筹划
额或者销售量缴纳消费税。则其当月应纳消费税:
33万元 [257.4÷(1+17%)×5000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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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入
某化妆品厂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制化妆
品,某月移送给门市部化妆品5000套,出厂价每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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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增值
化妆品
税 ) 将 其 全 部 销 售 出 去 。 按 消 费 税 暂 行 条 例 规 定消费,税纳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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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的这项规定,不难看出,在相关因素相 同的情况下,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不再加工 直接销售的比自行加工方式减少消费税的缴纳。
因为,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 税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的税基是 不同的。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 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 格;自行加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
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
费品。委托加工以委托方为纳税人,一般由受托方代
收代缴消费税。但是,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 品的,一律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委托 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消费品在提货时已
经缴纳消费税的,委托方收回后如直接对外销售不再
征收消费税;如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所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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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 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 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 格低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于委托方来说,其产 品对外销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部分,实际上并未缴税。

【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

【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

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巧用包装物节税【案例1【案例简介】恒生轮胎厂经营各种型号的汽车轮胎。

2009年4月,企业销售1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包含包装物价值200元,该月销售额为2000×1000,2000000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该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200万×10,,20万元。

【案例筹划】根据恒生轮胎厂的情况,财务人员可以在包装物上“做文章”,寻求节税的途径。

其关键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的方式。

这样做,可以给企业带来三个好处:一是可以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从而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生产包装物的人力、物力,降低了产品成本。

二是在产品的售价中可以扣除原来包装物的价值,从而降低了产品的售价,有利于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三是可以节税。

对于包装物,企业可以采取三种处理方法:一是连同应税消费品出售;二是收取租金;三是收取押金。

这三种处理方法的征税情况有所不同。

1.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出售的,无论是否单独作价,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

2.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

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面条件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现行税法规定:凡随同销售应税消费品有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因此,纳税人采用收取包装物租金的方式,应将包装物租金换算成不合增值税收入后,并入销售额计缴消费税及增值税。

3.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税。

【老会计经验】“先销售后包装”的消费税筹划案例

【老会计经验】“先销售后包装”的消费税筹划案例

【老会计经验】“先销售后包装”的消费税筹划案例安徽税务筹划网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

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

[案例1]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

应纳消费税=(30+10+15+25+8+2+10+5)×30%=31.5(万元)[思路]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注: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

应纳消费税=(30+10+15)×30%+(25+8+2)×17%=16.5+5.95=22.45(元)[结果] 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22.45=9.05(元)。

企业销售带包装的产品,除税法规定的各种酒,各种酸以及烧碱、焦油、漂白粉等产品可以按扣除包装的销售收入征税外,其余产品都应按带包装销售收入征税。

在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些产品的包装物需要收回,以便周转使用。

因此在销售产品时,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时销售,而是收取押金;另一种是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

对此,原税法规定,第一种情况即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只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并入中征税。

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第四章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计算题1.某地区有两家制酒企业A和B,两者均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玉米和高粱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现行消费税法规定,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比例税率20%加定额税率元/500克;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白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现行消费税税法规定,药酒的比例税率为10%,无定额税率;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白酒;企业B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正常经营下去,准备进行破产清算;此时企业B欠企业A共计5000万元货款;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价值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计算分析其决策的纳税筹划因素是什么第一,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 000万元,净资产为零;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第二,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原A企业向B企业提供的粮食白酒不用缴纳消费税;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白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应纳消费税税额=20000×20%+5000×2×=900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20000× 1 7%=3400万元而合并后这笔税款一部分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第三,由于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比例税率20%加定额税率元/500克,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比例税率1 O%,无定额税率;,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消费税税负将会大大减轻;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合并前应纳消费税税款为:A厂应纳消费税税额=20000×20%+5000×2×=9000万元B厂应纳消费税税额=25000× 1 0%=2500万元合计应纳消费税税额=9000+2500=11500万元合并后应纳消费税税额=25000×10%=500万元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额:11500-2500=9000万元2.某市A轮胎厂以下简称A厂现有一批橡胶原料需加工成轮胎销售,可选择的加工方式有:1部分委托加工方式委托方对委托加_T.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A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300万元的橡胶原料加工成汽车轮胎半成品,协议规定加工费1 85万元假设B厂没有同类消费品;A厂将加工后的汽车轮胎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汽车轮胎,加工成本、费用共计万元,该批轮胎售价不含增值税1000万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部分委托加工方式应缴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情况如下:A厂支付B厂加工费时,同时支付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300+185/1-3%×3%=15万元A厂销售轮胎后,应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应缴纳的消费税:1000×3%-15=15万元A厂总共负担的消费税=15+15=30万元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 5×7%+3%=万元A厂税后利润如下:税后利润:1 000-300-1 85-1 5-1 ×1-25%=万元2完全委托加工方式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假设本案例的条件变为:A厂委托B厂将橡胶原料加工成轮胎成品,橡胶原料价格不变,仍为300万元,支付B 厂加工费为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1000万元;完全委托加工方式应缴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情况如下: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为:消费税=300+185/1-3%×3%=万元A厂销售轮胎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税后利润为:税后利润=.5—×1-25%=万元以上两种情况相比,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加工费用相同,最终售价也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比前者少缴纳消费税1 万元;税后利润增加厂9万元;3A厂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A轮胎厂将购入的价值300万元的橡胶原料自行加工成汽车轮胎,加工费共计万元,售价仍为1000万元;分析哪种加工方式税负最低,利润最大A厂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缴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情况如下:销售轮胎成品时应缴纳的消费税=1 000×3%=30万元应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7%+3%=3万元税后利润=.5-30-3×1-25%=万元由此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税负最重;部分委托加工次之;全部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最低,利润最大;3.某卷烟厂生产的卷烟每条调拨价格75元,当月销售6000条;这批卷烟的生产成本为元/条,当月分摊在这批卷烟上的期间费用为8000元;假设企业将卷烟每条调拨价格调低至68元呢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卷烟在首先征收一道从量税的基础上,再按价格不同征收不同的比例税率;对于每条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上含70元的卷烟,比例税率为56%;对于每条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不含70元的卷烟,比例税率为36%;计算分析该卷烟厂应如何进行筹划减轻消费税税负在不考虑·20·其他税种的情况下该卷烟厂如果不进行纳税筹划,则应按56%的税率缴纳消费税n企业当月的应纳税款和盈利情况分别为:应纳消费税税额=6000/250×150+75×6000×56%=255600元销售利润=75××6000-255600-8000=9400元不难看出,该厂生产的卷烟价格为75元,与临界点70元相差不大,但适用税率相差20%;企业如果主动将价格调低至70元以下,可能大大减轻税负,弥补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假设企业将卷烟每条调拨价格调低至68元,那么企业当月的纳税和盈利情况分别为:应纳消费税=6000/250×150+68×6000×36%=150480元销售利润=68××6000-=72520元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企业降低调拨价格后,销售收人减少4200075×6000-68 ×6000,但应纳消费税款减少105120元255600-l50480,税款减少远远大于销售收入的减少,从而使销售利润增加了63120元72520-9400;4.某化妆品公司生产并销售系列化妆品和护肤护发产品,公司新研制出一款面霜,为推销该新产品,公司把几种销路比较好的产品和该款面霜组套销售,其中包括:售价40元的洗面奶,售价90元的眼影,售价80元的粉饼以及该款售价120元的新面霜,包装盒费用为20元;组套销售定价为350元;以上均为不含税价款,根据现行消费税税法规定,化妆品的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免征消费税;计算分析该公司应如何进行消费税的筹划以上产品中,洗面奶和面霜是护肤护发品,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眼影和粉饼属于化妆品,适用30%税率;如果采用组套销售方式,公司每销售一套产品,都需缴纳消费税;应纳税额=350/1-30%×30%=150元而如果改变做法,化妆品公司在将其生产的商品销售给商家时.暂时不组套配比好各种商品的数量,并按不同商品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分别开具发票,由商家按照设计组套包装后再销售实际上只是将组套包装的地点、环节调整一下,向后推移,则:化妆品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为每套80+90/1-30% ×30%=元两种情况相比,第二种方法每套产品可以节约税款元1 ;。

关于消费税的法律案件(3篇)

关于消费税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税作为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行为的重要手段,其征收和管理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为逃避消费税,采取各种手段违法征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消费税违法征收案件。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XX市消费者协会被告:XX烟草公司(二)案件事实1. 被告XX烟草公司系一家国有烟草公司,主要从事卷烟、雪茄等烟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

2. 2019年1月至12月,被告XX烟草公司共计销售卷烟、雪茄等烟草制品1000万支,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消费税1000万元。

3. 然而,被告XX烟草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通过虚开发票、隐瞒销售数量、降低销售价格等手段,将应缴纳的消费税降低至500万元。

4. 消费者协会在调查中发现被告XX烟草公司的违法行为,遂向当地税务局举报。

5. 当地税务局经调查核实,认定被告XX烟草公司存在违法征收消费税的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6. 消费者协会认为,被告XX烟草公司的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非法征收的消费税50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XX烟草公司是否存在违法征收消费税的行为?2. 消费者协会是否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3. 被告XX烟草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XX烟草公司是否存在违法征收消费税的行为,法院认为,被告XX烟草公司通过虚开发票、隐瞒销售数量、降低销售价格等手段,故意逃避消费税,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2. 关于消费者协会是否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消费者协会作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3. 关于被告XX烟草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XX烟草公司应退还非法征收的消费税500万元。

(2)被告XX烟草公司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以白酒企业A公司为例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以白酒企业A公司为例

来 说 ,A公 司可 以通过 纳税 筹划 方法 来 降低税 收负 担 ,帮 助企 (元 )
业 更好 地 发展
方案 2:A公 司设立 独 立核 算 的运 输 部 门后 ,酒 的 价格 可
根据 2009年 1月 1日我国正式颁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 定在 9000元 每吨 。
列 “税 收金 额 ”根 据 税 法 规 定允 许 在 所 工 福 利 费 数 额 之 和 ;第 5列 “纳 税调 整 目,贷记“应付职T薪酬—— 职工福利
得税 前扣 除 的职 工福 利 费金额 填 报 ,金 金 额 ”填 报 第 1列 “账 载 金 额 ”减 第 4列 费 ”科 目。
额等 于本 年 度 “应 付职 工薪 酬— —职 工 “税 收金 额 ”的差额 数额 ,正数 表 现为 多
上 述所 称 企业 职工 福利 费 的计提 、
福利 费 ”的借方 发 生额 中实 际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放 本年 提 ,应予 调 出 ,借记 和红字 贷记 “应付 职 支 付 、调 整 、补 提 ,均 指对 汇算 清缴 年 度
行业 就 在消 费税 的征 收范 围 内 ,而且 其 消 费税 的税 负 整体来 设 立 自己 的运 输 车 队 ,设 立 独 立 核算 的运 输 部 门 ,经 过 这 样
说 比较重 。本 文 主要 以 白酒 企业 A公 司为例 探讨 消费 税 的纳 的操作 ,所 出售 商 品的 成本 会减 少 ,商 品 的定 价 会相 应减 少 ,
税筹 划 ,在生 产 、销 售 过 程 中 ,成功 的 消费税 纳税 筹 划 不仅 可 从 而达 到降低 消费 税 的 目的。
以帮 助 企业 减 少 税 负 成本 ,向利 润 最大 化 的 财 务 目标 靠 近 ,

课程资料:消费税法(2)

课程资料:消费税法(2)

三、本章重要考点示例考点8: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这是考生必须掌握的知识点,在每年CPA考试中,都会对进口货物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混合出题。

【例题1】某公司进口一批粮食白酒共10000瓶,每瓶500克,关税完税价格20万元,关税率10%,计算其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0000+200000×10%+10000×0.5)÷(1-20%)=281250(元)应纳消费税=10000×0.5+281250×20%=61250(元)。

【例题2•单选题】某进出口公司从境外进口卷烟5万条,支付买价340万元,运输费用15万元,保险费用5万元,关税完税价格360万元,假定关税税率为50%,该公司应缴纳消费税()万元。

(2014年)A.305.44B.308.44C.691.20D.694.09【答案】D【解析】先计算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该批卷烟适用的比例税率。

按照规定,查找税率时先用36%的税率估算第一次组价。

组成价格=(360+360×50%+0.6×5)/(1-36%)÷5=169.69(元)>70元,适用比例税率为56%;之后按照适用税率做第二次组价并计算该公司应缴纳消费税=(360+360×50%+0.6×5)/(1-56%)×56%+0.6×5=694.09(万元)。

【例题3•单选题】某葡萄酒生产企业进口葡萄酒1000桶,到岸价格80万元,关税率14%,当期领用600桶分装成瓶装葡萄酒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0万元,另收取葡萄酒包装物押金5万元,甲企业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为()。

A.0.33万元B.0.94万元C.5.98万元D.6.41元【答案】A【解析】进口葡萄酒应纳消费税=80×(1+14%)/(1-10%)×10%=10.13(万元)向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70+5)/(1+17%)×10%-10.13×600/1000=6.41-6.08=0.33(万元)。

3-8 增值税与消费税案例

3-8  增值税与消费税案例

28 增值税与消费税案例前面我已经给大家介绍了消费税的征收制度,消费税税额的计算,第28讲将把增值税和消费税相结合,给大家举例说明应税消费品增值税和消费税额的计算。

例1,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

2015年1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反映销售粮食白酒60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5000元;销售啤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2900元。

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反映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80元;“其他应付款”账户反映本月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9360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

计算该酒厂本月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解析:计算消费税:白酒:采用复合征税方法,比例税率20%,单位税额每斤0.5元。

品牌使用费属于白酒价格的组成部分。

税法还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60000×0.5+105000×20%+4680÷1.17×20%+9360÷1.17×20%=53400(元)啤酒:啤酒出厂价=2900+1170÷(1+17%)÷150=2906.67(元)<3000(元),适用单位税额220元/吨啤酒应纳消费税=150×220=33000(元)该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53400+33000=86400(元)。

若计算增值税:白酒增值税=105000×17%+4680÷1.17×17%+9360÷1.17×17%啤酒增值税=2906.67 ×150×17%如果退回包装,则啤酒增值税=2900×150×17%例2,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0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某卷烟厂购进已税烟丝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

消费税案例评析

消费税案例评析

消费税案例评析消费税案例评析某市某酿酒厂是年纳增值税、消费税过千万元的国有骨干企业,主要产品为白酒、酒精及饮料。

1999年10月初,市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在审查其纳税申报时,发现纳税情况异常,特别是消费税应纳税额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很大。

10月21日,征收分局派员对其该年1月至9月份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通过检查产品销售明细帐发现各类应征消费税产品依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与申报数额一致,但酒精的产品销售收入达2158万元,与1998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8%。

增幅较大。

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今年以来,酿酒厂进行了产品结构调整,减少了白酒产量,扩大了酒精生产规模,由于酒精消费税税率较低,所以在总的应税收入增长的情况下,应纳消费税额却减少了。

为了弄清情况,税务人员又对产品帐进行了检查,白酒产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1%,酒精产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3.8%,增长幅度不大。

企业生产的食用酒精全部计入:“产成品?D?D 食用酒精”帐户。

1999年1月至9月份结转食用酒精销售成本102万元,结转工业酒精及医用酒精销售成本996万元,合计结转酒精销售成本1098万元,与酒精产品销售收入明显不符。

由此推断,企业存在混淆酒类产品销售与酒精产品销售的问题。

税务人员对该厂门市部在内的8个购货单位16份销货发票进行外调,发现开给本厂门市部的两份大额发票记帐联与发票联产品名称不符,记帐联为“食用酒精”,发票联为“粮食白酒”。

再核对这两笔业务的核算情况,发现“产品销售收入?D?D食用酒精”帐页后面单设一项页,户名为“门市部”,只登记产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未登记单价及单位成本。

该企业混淆产品销售收入、逃避纳税的问题终于查清。

销售明细帐的“门市部”户记载1999年1月至10月份食用酒精销售收入537万元,实际为粮食白酒销售收入,共少计消费税107.4万元。

[解析]:对纳税人税目税率的审查,要针对产品品种多、税率不一的实际,注意对产品投入、产出及销售情况的对比分析,从中寻找疑点,再通过必要的检查,外调有关凭证将问题落实清楚。

[宝典]消费税案例

[宝典]消费税案例

销售结算方式的筹划美华公司以生产化妆品为主,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限。

预计5月28日销售化装品10 000盒给永安商场,不含税单价为每盒100元,单位销售成本为40元;预计销售费用为5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30%,所得税税率为3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税率为3%。

假设美华公司与永安商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有购销业务均开具或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在选择销售结算方式时,美华公司有以下几种方案:方案一:直接收款销售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第33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于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在5月28日,无论是否收到货款,美华公司都应该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

全部销售收入金额1 000 000元;应纳增值税170 000元;应纳消费税300 0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 000+30 000)×7% = 32 90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税(17 000+30 000)×3% = 14 100元;应纳所得税[10 000×(100-40)-50 000-30 0000-32 900- 14 100]×33% = 203 000×33% = 66 990元;应纳税金和附加税合计=170000+300000+32900+14100+66990=583990元;税后净收益=203 000-66 990 = 136 010元;此方案优点是可以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及时收到货款,能够保证企业在取得现金后再支出税金。

方案二:分期收款销售结算若预计5月28日无法及时取得货款,可以采取分期收款销售结算方式。

假设将上述货款平均分成4个月收取,每个月收取250 000元,合同约定分别在6、7、8、9月10日收取货款,销售费用50 000元在6月份发生。

先销售后包装

先销售后包装

“先销售后包装”的消费税筹划案例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

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

[案例1]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

应纳消费税=(30+10+15+25+8+2+10+5)×30%=31.5(万元)[思路]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注: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

应纳消费税=(30+10+15)×30%+(25+8+2)×17%=16.5+5.95=22.45(元)[结果] 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22.45=9.05(元)。

企业销售带包装的产品,除税法规定的各种酒,各种酸以及烧碱、焦油、漂白粉等产品可以按扣除包装的销售收入征税外,其余产品都应按带包装销售收入征税。

在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些产品的包装物需要收回,以便周转使用。

因此在销售产品时,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时销售,而是收取押金;另一种是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

对此,原税法规定,第一种情况即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只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并入中征税。

但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对包装物的押金及时进行清理,将不予退还的押金转作产品销售收入额,按销售产品的适用税率纳税。

消费税纳税筹划课堂教学案例

消费税纳税筹划课堂教学案例

第三章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案例3-1】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

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地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

每箱对外销售价格500元。

请问:如何进行该厂的消费税筹划?已知粮食白酒的税率为20%。

方案一:酒厂直接对外销售方案二:酒厂设立一独立核算的经销部答::筹划思路方案一:酒厂将白酒直接销售给客户,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5000×12×0.5+5000×500×20%=530000(元)方案二:该厂设立一独立核算的经销部,该厂按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经销部结算,每箱450元,经销部再以每箱5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方案二节约消费税额:530000-480000=50000(元)应纳消费税税额为: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5000×12×0.5+5000×450×20%=480000(元)【案例3-2】某酒厂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同时,为拓展销路,该酒厂还将粮食白酒与药酒包装成精美礼盒出售(白酒、药酒各一瓶)。

2008年4月份,该酒厂的对外销售情况如下:请问,如何进行该厂的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三类酒是否单独核算)?答::粮食白酒从量定额的应纳税额无论是否单独核算均不变,只考虑从价定率部分◆如果这三类酒未单独核算,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应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为:(30×15000+60×10000+85×1000)×20%= 227000(元)◆如果这三类酒单独核算,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分别采用各自税率,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分别为:1,粮食白酒:30×15000×20%=90000(元)2,药酒:60×10000×10%=60000(元))3.礼品套装酒:85×1000×20%=17000(元)◆合计应纳税额:90000+60000+17000=167000(元)◆单独核算比未单独核算可节税:227000-167000=60000(元)【案例3-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发现成套的化妆品销路更广,于是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工具等产品组成包装成套的化妆套件进行销售。

第五章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第五章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第五章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案例一一、案例名称:消费税计税依据有讲究二、案例适用:“消费税的税收筹划”三、案例内容:北京市某化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经营项目包括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痱子粉、爽身粉和民用洗涤灵等日常用品。

去年2月,该化工厂向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化妆品20万元,痱子粉、爽身粉5万元,民用洗涤灵10万元,并开具普通发票,本月该厂各项进项税额为3万元,月末该厂财务人员申报应纳消费税为8.55万元,其计算方法如下:20某30%+5某17%+10某17%=8.55万元应纳增值税为:(20+5+10)÷(1+17%)某17%-3=2.1万元。

该项销售业务共应纳税10.65万元。

本月该厂生产上述各产品成本为25万元,由此企业本月经营亏损0.65万元。

上述该厂财务人员的核算结果是否正确?该厂可以从哪些方面减轻消费税税负?案例二一、案例名称: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二、案例适用:“消费税的税收筹划”三、案例内容:天长卷烟厂是A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其成立以来一直是A市纳税大户,1996年6月、7月天长卷烟厂销售情况如下:1、销售卷烟厂生产的甲类卷烟100万元,其中包括销售卷烟时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25万元、集资费10万元,包装押金5万元,并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但天长卷烟厂已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并作为运输装卸费5万元等价外费用。

2、天长卷烟厂7月生产的甲类卷烟是用该卷烟厂自产的烟丝。

其中烟丝价值总额为10万元,卷烟的销售额为20万元。

3、受B市卷烟厂委托,为其加工卷烟。

天长卷烟厂利用B市卷烟厂提供的烟丝加工出价值总额60万元的两类卷烟。

收取加工费10万元。

A市税务机关在核定天长卷烟厂应纳税额时,计算如下:(1)6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100某50%=50(万元)(2)7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10+20)某50%=15(万元)(3)受委托加工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60某50%=30(万元)对此,天长卷烟厂表示异议,并向上一级C市税务机关申请复议,C 市税务机关在审理后,决定撤销A市税务机关的核定。

消费税法例题解析

消费税法例题解析

1、某县城一白酒厂2010年2月的生产销售情况如下:(1)进口一批酒精,支付买价40000元、相关税金6800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共计3200元(取得国际货运发票);(2)外购甲企业酒精3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每吨1800元;(3)外购乙企业生产白酒的各种辅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是11700元;(4)当月用20吨酒精及辅料生产白酒40吨,销售了35吨,每吨含税售价为2340元;(5)当月用剩余的酒精和辅料生产白酒20吨,每吨的实际生产成本为7500元,这部分白酒用于抵偿债务,已知该白酒的每吨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分别为8000元、9000元、10000元。

已知酒精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进口关税税率20%,白酒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和0.5元/斤的定额税率。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计算当月应纳的关税;(2)计算当月应纳的消费税;(3)计算当月应纳的增值税;(4)计算当月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解析】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以CIF成交的进口货物,如果申报价格符合规定的“成交价格”条件,则可直接计算出税款 ,FOB和CFR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在计算税款时应先把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折算成CIF价,然后再计算税款 .进口货物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费)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年海关总署令第14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调整;(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年海关总署令第14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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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费税教学案例
案例一:
A酿酒厂主要产品为白酒、药酒及饮料。

2016年10月初,市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在审查其纳税申报时,发现纳税情况异常,特别是消费税应纳税额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很大。

10月21日。

征收分局派员对其该年1-9月的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通过检查产品销售明细账,发现各类应征消费税产品依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与中报数额一致,但药酒产品的销售收入达2158万元,与2015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8号,增幅较大。

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2016年以来,酷酒厂进行了产品结构调整,减少了白酒产量,扩大了药酒生产规模,由于药酒消费祝税率较低,所以在总的应税收入增长的情况下,应纳消费税税额却减少了。

为了弄清情况,税务人员又对产品账进行了检查,白酒产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1%,药酒产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3.8%,增长幅度不大。

企业生产的药酒全部记入“产成品一药酒”账户,2016年1-9月培转药酒销售成本1098万元,与药酒产品销售收入明显不符。

由此推断。

企业存在混淆白酒产品销售与药酒产品销售的问题。

税务人员对包括该厂门市部在内的8个购货单位16份销货发票进行外调,发现开给本厂门布部的两份大额发票记账联与发票联产品名称不符,记账联为“药酒”。

发票联为“祖食白酒”。

再核对这两笔业务的核算情况,发现“主营业务收入一一药酒”账页后面单设一账页,户名为“门市部”,只登记产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

未登记单价及单位成本。

该企业混淆产品销售收入,逃避纳税的问题终于查清。

销售明细账的“门市部”账户记载2016年1-10月药酒销售收入537万元,实际为粮食白酒销售收入,共少计消费税107.4万元。

问题:A酿酒厂在处理消费税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案例二:
A公司是某省甲市的成品油经销企业,同时兼营销售不应税的芳烃类化工产品。

B企业是某省乙市的炼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成品油,同时生产芳烃类化工产品。

2016年3月-2017年1月,A公司从B公司购入汽油2100吨,柴油1600吨,芳烃类化工产品1900吨,然后再销售给用油企业。

B公司为了避免缴纳成品油生产环节的消费税,提出给A开具增值在专用发票时,把销售给A的成品油的汽油和柴油的品名写为不用缴纳消费税的芳烃,合计每吨汽油和柴油比原价格少收102.9元,A公司同意后,从B公司购入的汽油和柴油都写为芳烃,然后再销售给用油企业,按实际货物汽油柴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用油企业。

2017年3月,国税局对成品油消费税风险防控范围内的企业进行随机分类排查,发现了A企业同名货物的进销存不符合“期初库存+当期购进-当期销售=期末库存”的逻辑关系,涉嫌变名销售。

主管税务机关责令A公司补缴汽油消费税4430496元,柴油消费税2257920元,合计补缴消费税6688416元,并且移交公安机关继续查处。

并向乙市B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通报了相关情况,B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继续依法查处B公司的违法行为。

点评:为了防止成品油行业利用贸易企业不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本案中A公司为贸易企业,且把从B公司购入的不缴消费税的“芳烃”作为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汽油和柴油销售,应当按照47号公告缴纳汽油和柴油的消费税。

A公司起初的动机是为了少付油款,但是这种违法操作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就需要依法缴税,司法机关也会倾向于认为“变名销售”的行为是偷税行为,涉嫌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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