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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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射线设备机房防护设施的技术要求 X射线设备机房(照射室)应充分考虑邻室(含楼上和 楼下)及周围场所的人员防护与安全。 每台X射线机(不含移动式和携带式床旁摄影机与车载 X射线机)应设有单独的机房,机房应满足使用设备的空间 要求。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X射线机房,其最小有效使用 面积、最小单边长度应不小于下表要求。 【解读】 明确机房所指范围 明确一机一室 提出有效使用面积、 最小单边长度要求
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职责
1. 制定完善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 及考核制度; 2. 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 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3. 组织本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 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4. 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5. 记录本院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上报专职 管理行政部门。
放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4. 放射工作人员需正确使用射线装置,穿戴 防护服,佩戴个人剂量牌,无诊疗活动时关闭有 放射线的仪器,防止误照以及射线泄漏; 5. 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 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 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1.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影像以及放射 诊疗专业知识,经过权威机构放射防护知识和技 能培训考核合格,体检检查通过,持有《放射工 作人员职业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2. 建立并保存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个人 剂量监测和考核培训档案,由院预保科专职人员 负责跟踪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3. 个人剂量牌检测每三个月一次,由预保科 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定期送市疾控中心检测;
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配置要求:
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配置要求:
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使用中的放射防护要求:
1、需要操作的检查系统控制装置必须置于X射线辐射野外;
2、操作检查系统前必须正确连接电缆线,并将电压旋钮定在最低 位; 3、安装检查系统操作房间外应该悬挂电离辐射标志和警示灯; 4、在临时的室外操作场所周围应该设置护栏或警示标志,防止无 关人员进入。 5、操作人员均需佩戴个人剂量计; 6、需近距离操作检查系统的人员应该穿戴不小于0.35mm铅当量的 铅胶帽和高领铅围裙或在铅屏风后进行操作; 7、现场操作检查系统的人员应尽可能背向主射线束方向进行工作;
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 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 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分为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
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放射事故应急救援原则
1.迅速报告原则; 2.主动抢救原则; 3.生命第一的原则; 4.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 大的原则; 5.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
8、检查系统停止使用的操作人员应取走主控钥匙并妥善保管。
谢 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 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 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18号令】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的; (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 (五)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 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
放射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 作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卫生、环保及公安部门; 2.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召集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 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3.事故处理必须由上级领导、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 卫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 许不得进入事故区。 4.各种事故处理以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 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 似事故重复发生。凡严重或重大的事故,向上级主管部 门报告。
X射线机房(照射室)使用面积及单边长度
X射线设备机房屏蔽防护应满足的要求: −应合理设置机房的门、窗和管线口位置,机房的门 和窗应有其所在墙壁相同的防护厚度。设于多层建筑中 的机房顶棚(不含顶层)、地板(不含下方无建筑物的) 应满足相应照射方向的屏蔽厚度要求;
−带有自屏蔽防护或距X射线设备表面1m处辐射剂量 水平不大于2.5μGy/h时,可不使用带有屏蔽防护的机房。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 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 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解读】 明确提出防护设施要求 明确提出模拟定位设备机房的 防护设施要求
其他防护要求:
−每台X射线设备根据工作内容,现场应配备不少于下表基本种类 要求的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防护用品与辅助防护设施,其数量 应满足开展工作需要,对陪检者应至少配备铅防护衣; −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铅当量应不低于0.25mmPb;应为不 同年龄儿童的不同检查,配备有保护相应组织和器官的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铅当量应不低于0.5mmPb。 【解读】 明确提出配备防护用品的种类(最低要求,注意或的选择和使用) 明确提出配备防护用品的铅当量要求(成人、儿童)
三、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污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 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 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 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诊疗装置以及安全装置管理规章制度
1. 新增放射装置或新设放射诊疗项目时,需 向预保科报告,由专管人员向卫生行政部门及环 保局申请,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发给许可证方 可使用; 2. 放射装置产品说明书等由院档案室保管, 建立仪器监测报告档案由预保科负责,维修纪录 由放射技术人员负责。
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解读】 明确提出观察窗或摄像监控装置要求 明确提出应设置动力通风装置(排风扇、送风功能的空调等均可) 明确提出不能室内候诊
其他防护要求:
−机房门外应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放射防护注意事项、醒目的工 作状态指示灯,灯箱处应设警示语句;机房门应有闭门装置,且工 作状态指示灯和与机房相通的门能有效联动。 −模拟定位设备机房防护设施应满足相应设备类型的防护要求。
放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1. 保证放射诊疗工作室通风良好,入口处必须设有电 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确保射线装置工作时指 示灯亮起,门窗关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现场; 2. 每个放射诊疗场所都需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以及 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3.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 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 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领近照射野的 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特殊人群如婴儿,儿童, 孕妇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特殊防护;
−X射线设备机房屏蔽防护应满足如下要求:
X射线设备机房屏蔽防护应满足的要求:
其他防护要求:
−机房应设有观察窗或摄像监控装置,其设置的位置应便于观察到 患者和受检者状态。 −机房内布局要合理,应避免有用线束直接照射门、窗和管线口位 置;不得堆放与该设备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机房应设置动力通风 装置,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患者和受检者不应在机房内候诊;非特殊情况,检查过程中陪检 者不应滞留在机房内。
四、GBZ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适用范围
新标准
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 和介入放射学用设备防护性能、 机房防护设施、X射线诊断操作 的通用防护安全要求及其相关检 测要求。 适用于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 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实践。 模拟定位设备参照本标准执行。
原标准
医用诊断X射线机(不包括C形 臂X射线机)防护性能、X射线机 机房防护设施和医用X射线诊断 防护安全操作的技术要求。 适用于医用诊断x射线机的生 产和使用。不适用于介入放射学、 血管造影等特殊检查和X射线CT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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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保科
目录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
GBZ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一、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总则
1. 为加强对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管理, 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 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2. 本规定由院辐射防护管理委员会监督 执行,由院预保科放射防护专职人员具体 管理,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4. 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放射防 护和法律知识培训(两次培训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年)以 及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知识培训(两次培训时间间 隔不得超过4年); 5. 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 查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脱 离岗位前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不 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暂时调离放射工作岗 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 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