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城投资建设合同合同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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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汽车城投资建设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为发展壮大县经济,乙方积极响应甲方号召,在平等自愿、互利共赢、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同意在

县规划区域内投资建设“·阳光国际汽车城”项目。为使项目尽快落地见到效益,促进和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项目投资建设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甲方欢迎和支持乙方来县投资兴业。在“·阳光国际汽车城”项目的建设过程中,甲方将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

第二条乙方承诺:在县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按照本合同约定,将认真履行“·阳光国际汽车城”项目投资建设义务,为发展壮大经济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三条项目概况

“·阳光国际汽车城”项目由多个专业市场组团而成,主要有4S店组团(小中大)、汽车配件市场组团、工程(特种)车辆组团、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组团、物流中心组团,以及大型会展中心、星级酒店组团等,通过提供展示展览、流通中转、配件销售、维修美容等各种服务,近期目标是快速形成黔西北最大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交易、流通和服务市场。中远期目标是成为辐射黔中经济区、成渝经济圈、泛珠三角经济圈,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专业商品集散地。

第四条项目投资概算

“·阳光国际汽车城”项目计划总投资亿元。项目达成后,将实现年交易额亿元,实现税收万元;可容纳业户家,安置就业人员人。

第五条项目选址与用地

(一)“·阳光国际汽车城”项目初步选址在县,规划用地面积约亩,扣除道路以及道路绿化带用地等公共用地,净用地约亩(具体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二)该项目的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出让年限为年。乙方支付建设用地地价款并提供相应的文件材料后,由甲方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相关手续。

(三)双方同意按净用地面积计算(净用地指扣除道路以及道路绿化带用地等公共用地后的土地),综合用地出让价格为每亩万元。若“招拍挂”价格高于前述土地价格,高出部分由甲方财政部门给予等额补齐,乙方仅支付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地价款。该土地价格包括与征地、用地、办理土地使用证等相关的所有税费款项。

(四)甲方在办理完土地“招拍挂”手续后三个月内向乙方移交土地。移交土地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完成地上附属物的拆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青苗、树木、坟茔、高低压供电线路、通讯线缆等),完成周围基础设施的配套(包括但不限于给排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土地平整等)。

(五)乙方在土地“招拍挂”手续办理完成后,即获得项目地块土地的规划、设计、施工和建设等权利,乙方在规划设计及建设方案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开工建设。

(六)甲方承诺:本宗土地的征用出让手续,在乙方支付首期土地价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成。根据乙方实际交付资金数额(总地价款的 %以上),为乙方办理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证;在乙方全部地价款支付完毕后,办理本宗土地的全部登记手续。

(七)甲方负责“·阳光国际汽车城”项目外围的主干道路、桥梁、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且不影响乙方的进场施工,并须与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第六条土地价款支付

乙方分三期支付土地价款。

第一期付款:本合同生效后日内,乙方交纳万元的项目订金,在土地“招拍挂”时转为土地款

第二期付款:甲方在上报征地手续时,乙方按每亩万元交纳相应面积的预申请用地履约保证金;省政府批准征地后,甲方两个月内完成土地“招拍挂”。

第三期付款:土地“招拍挂”结束个月内,乙方支付全部剩余地价款。

第七条成立项目公司

为顺利完成“·阳光国际汽车城”项目的建设,乙方可以采取独资或联合投资的方式,在县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由该项目公司具体运作建设“·阳光国际汽车城”项目。在该项目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以后,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该项目公司享有和承担,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甲方对本项目的优惠和扶持政策

(一)享受各级政府对专业市场开发建设的优惠和扶持政策,享受重点产业投资优惠和扶持政策,享受

县政府出台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和扶持政策。

(二)甲方将“·阳光国际汽车城”项目列为县重点项目(工程),积极申报本项目列为上级政府的重点项目(工程)。

(三)在“·阳光国际汽车城”项目建设期间,以及建成后的三年培育期内,对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建筑营业税、租赁营业税和商品房交易契税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补助,由甲方财政部门每半年返还一次。

(四)在“·阳光国际汽车城”项目开始建设五年内,在摊位没有达到饱和的前提下,甲方不再规划建设与乙方主营门类相同或类似的市场,在城区内不再新增与本项目主营门类相同的业户。

(五)为划行规市良性发展,甲方通过有效地服务措施,支持乙方将本地现有的同门类经营业户、商业街等吸引到“·阳光国际汽车城”内经营,乙方为整合行业业户将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

(六)甲方成立由一名县级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项目开发建设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本项目建成后,组建由县直各部门参加的“·阳光国际汽车城”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场的行政性综合管理和服务,乙方负责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七)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的立项、环评、规划、建设、人防、消防、治安、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各项审批手续。

(八)对入住“·阳光国际汽车城”的业主提供治安、居住和子女入学等各方面的政策扶持和优惠,

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义务教育阶段可根据其意愿就读城区其中一处公立中小学)。

(九)项目建设期间,“·阳光国际汽车城”项目基本建设规费等以综合大包的方式确定。按相关规定应为元,甲方经研究给予优惠,执行合计每平方米交纳元(分别为:供水专项配套费元,建筑企业养老保险金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元,防雷图纸审核和竣工验收费元,防震减灾技术服务费元,城市建筑垃圾清运费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元),超出部分由甲方补齐,乙方不再缴纳其他任何建设规费。

(十)鉴于本项目乙方投资额较大,其中的子项目有可能单列并以独立项目公司进行经营。为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可以单独办理到具体的项目公司名下,项目公司享有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当享有的优惠政策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乙方负连带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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