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中逆流、顺流交易会计处理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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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中逆流、顺流交易会计处理的理解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对于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消。即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予抵消,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消分为顺流交易与逆流交易。顺流交易是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出售资产,逆流交易是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
一、逆流交易
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时,应抵消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
以2013年注会教材【例4-8】为参考,甲企业于2007年1月取得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2007年8月,乙公司将其成本为600万元的某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甲企业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至2007年的资产负债表日,甲企业仍未对外出售该存货。乙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为 32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甲公司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07年净损益时,应将乙公司的净利润调整为2800万元【3200-(1000-600)】,进行以下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800×20%)560
贷:投资收益560 进行上述处理后,投资企业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存货的账面价值当中,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以下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80
贷:存货(400×20%) 80
假定在2008年,甲企业将该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因该部分内部交易损益已经实现,甲企业在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08年净损
益时,应考虑将原未确认的该部分内部交易损益计入投资损益,即应在考虑其他因素计算确定的投资损益基础上调整增加80 万元。
理解:
1、该逆流交易中,乙公司单体报表上实现了400万元(1000-600)利润,如果不做调整,甲企业通过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为640万元(3200×20%)。在甲企业未实现销售的情况下,虚增投资收益80万元(400×20%)。所以,在按权益法调整投资收益时,应作调减处理,防止通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交易粉饰会计报表。
2、如果投资企业有子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将包含在存货中的未实现利润予以抵消,冲减存货80万元,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80万元,使“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账面余额恢复至640万元,即已确认的投资收益560万元和包含在存货里的未实现利润80万元。
3、以后年度全部实现对外销售,应考虑将原未确认的内部交易损益计入投资损益,即应在考虑其他因素计算确定的投资损益基础上调整增加80 万元。如果部分实现对外销售,按比例调整增加。
二、顺流交易
当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同时有关资产由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持有时,投资方因出售资产应确认的损益仅限于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其他投资者交易的部分。
以2013年注会教材【例4-9】为参考,甲企业持有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实施重大影响。2007年,甲公司将其成本为600万元的某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企业,至2007年的资产负债表日,该批存货尚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为 20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甲企业在该项交易中实现利润400万元,其中80万元(400×20%)是针对本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的权益份额,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消,即甲企业应当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000-400)×20%] 320
贷:投资收益320 甲企业如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该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应在个别报表已确认投资损益的基础上进行以下调整:
借:营业收入(1000×20%) 200
贷:营业成本(600×20%) 120
投资收益80
理解:
1、顺流交易与逆流交易在交易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对于甲企业来讲,最终实现的净利润不一样。如例4-8,甲企业向乙公司购入存货1000万元(成本600万元),在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调减80万元,把应归属于甲企业的未实现的净利润80万元抵消后,该交易对甲企业净利润的影响为零;如例4-9,甲企业向乙公司销售存货1000万元(成本600万元),在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调减80万元。但甲企业销售存货时确认收入1000万元,成本600万元,实现净利润400万元。该交易净增加甲企业净利润320万元(400-80)。
2、教材实际上把顺流交易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为销售给乙公司其他投资者的部分,即1000万元×80%的部分视为已实现销售予以确认。一部分视为内部销售,即1000万元×20%的部分视为未实现销售不予确认。我认为这样处理过于理论化,不能完全堵塞上市公司利用与联营、合营企业的交易操纵利润。理由如下:
①相同金额的逆流交易与顺流交易,对于投资企业来说,最终利润结果不一样。如上例中,顺流交易可使甲企业净利润净增加320万元。
②人为的从理论上把一笔销售分割成两部分,而实际上在乙公司未实现对外销售的情况下,在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之间,其他投资者所对应的部分销售也未真正实现对外销售。假如,甲企业销售给乙公司的是一单件产品,售价刚好1000万元,成本刚好600万元,实际上很难说该笔销售只实现了80%,还有20%未实现销售,因该产品无法分割。顺流交易是相对于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而不是相对于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东来说的。
③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投资企业的购入还是销售行为,属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决策者都是公司经营管理者,而不是企业的股东。如果过分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