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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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新乡市新型工业用地(M0) 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政策解读:《新乡市新型工业用地(M0) 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政策解读:《新乡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29•【分类】正文政策解读:《新乡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近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新乡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称《实施意见》),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为更好推动科创资源集群共享,实现产城融合发展,我市借鉴昆山、嘉兴、郑州等先进地市出台的新型产业用地相关政策经验,积极探索新型工业用地新路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在广泛征求市直各有关单位和相关县(市、区)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实施意见》包括七项内容,具体如下:第一项:定义与类型。

新型工业用地是指符合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主要用于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工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工业用地。

按供地方式可分为新增M0用地和工改M0用地。

第二项:适用范围。

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心城区市级专业园区,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适用的其他各类产业园区,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第三项:项目准入和审查主体。

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实行产业准入,须符合市工信局制定的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六大新型产业。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结合发展需求,补充符合本地实际、突出地方优势、彰显地域特色的新产业、新业态。

具体审查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第四项:规划管理。

新型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5,不高于3.5;建筑密度不低于40%;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停车位配建指标除厂房、车间、仓库和内部使用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停车位配建指标按照工业仓储物流建筑配建标准配置外,其他建筑按商务、商业用地配建标准配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工业用地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丽政发〔2014〕83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工业用地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丽政发〔2014〕83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工业用地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工业用地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丽政发〔2014〕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生态发展理念,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工业用地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先行先试,稳步推进”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管理模式改革,逐步建立工业企业“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差别化用地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亩产论英雄”的导向机制,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加快形成工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的发展格局,构建丽水生态工业科学发展新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循序渐进原则。

土地差别化管理改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应适时适度审慎推进,并逐步完善。

(二)因地制宜原则。

立足地方实际,有计划、有步骤、有选择地试行工业用地差别化管理举措,注重政策的适宜性和适度性。

(三)整体推进原则。

土地差别化管理涉及项目准入、项目实施和综合验收的全过程,时间跨度长,涉及部门多,需协调配合,整体推进。

三、实行差别化项目分类(一)优先供地类项目。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上市公司、国内外行业龙头等工业企业且在投资中占主要股份的项目。

2.“两院”院士、国家和省级“千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等高层次人才且投资中占一定股份的工业项目。

3.具有高成长性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项目。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动工业用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为优化工业用地资源配置,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提高工业用地供应管理水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深入实施工业强基行动,按照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61号令)、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3号)要求,并学习借鉴“对标城市”土地利用管理先进经验,现就推动我市工业用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落实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改革试验任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多种方式供地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工业项目特点,积极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和标准厂房出租等多种方式,满足不同工业项目的用地需要。

市或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工业项目的发展前景、产业生命周期、开竣工投产时间、产出效益等因素,就准入条件、供地方式与土地使用期限等提出明确意见,纳入国土部门编制的土地供应方案,报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长期出让。

经市政府批准,达到准入标准、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经济信息产业等鼓励类工业项目,可将50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二)弹性年期出让。

达到准入标准、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工业项目,可将不超过30年(一般可为20年、25年、30年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三)租赁。

达到准入标准、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工业项目,可在《合同法》规定的最高租赁期限(20年)内(一般可不低于5年)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承租人,并由土地承租人分期或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

分期支付土地租金的,在土地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3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南京国土资源管理转型创新总体方案》(宁委发〔2012〕2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保障科技创新创业用地,鼓励生产研发、创意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土地用途分类本意见所指工业用地,是指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M1、M2、M3)和仓储用地(W1、W2、W3、Wa),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本意见所指科技研发用地,是指规划用途为科研设计用地(C65)和生产研发用地(Mx),土地登记用途统一为科教用地(科技研发)。

本意见下发前,已按工业用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生产研发用地(Mx),可以根据土地使用者申请及原出让时规划批准文件,将土地用途直接变更为科教用地(科技研发),不需调整土地出让金。

二、提高土地利用强度新出让工业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0,标准厂房不低于1.2,鼓励建设四层及以上的标准厂房。

科技研发用地根据区位条件和规划要求,尽可能提高容积率。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中非生产性用地(含行政管理、生活服务、研发设施等)规模,其占地比例不得高于项目用地的7%,建筑面积比例不得高于总建筑面积的15%。

工业用地供地管理规定(试行)

工业用地供地管理规定(试行)

工业用地供地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县工业用地有序、有效利用,提升节约集约水平,保障工业用地可持续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我县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管理和出让金或租金的具体征收工作;县发改部门负责审核我县工业项目的产业准入标准投资强度和工业项目用地标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出具工业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用地红线、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用地条件;县财政部门负责工业用地出让金或租金征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县住建部门负责审核工业项目实际开竣工和建筑工程质量;县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服务、监管工作。

第二章供应方式第三条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包括四种: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和直接出让。

采取何种供应方式可由县招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四条先租后让是指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在供应工业用地时设定一定的约定条件,先行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达到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供应方式。

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土地,承租方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可以建造工业厂房、必要的办公用房等永久建筑。

第五条租让结合是指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供应工业用地时设定一定的约定条件,先行将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约定条件后,可将部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部分土地仍保留租赁性质的供应方式。

以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土地, 承租方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可以建造工业厂房、必要的办公用房永久建筑。

第六条长期租赁是指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出租方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县自然资源局支付租金的供应方式。

关于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4、严格建设规范设计。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8,鼓励集中成片,规模开发。新型产业功能用房, 可参照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等进行设计;办公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商业用房可参照一般商业建 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非成套住宅用房可参照非住宅类居住建筑项目规范进行设计。地块内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科 学合理地配置停车泊位等生活配套设施。可分割转让类新型产业用地的设计方案中,必须明确最小分割单元。
新型产业用地分割转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受让方应当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研发、设计 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并有3年以上合法纳税记录(或投资方有合法纳税记录),经属地政府审查同 意后方可购买和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受让方应当与属地政府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约定受让面积、投入产 出指标、再次转让条件、违约责任等。新型产业用地建筑物出租的,必须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新型产业用地开发主体负责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运营和日常管理,应当配合属地政府做好产业情况、财政贡献、 研发投入、综合能耗等情况统计,并对新型产业用地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
六、其他
重大项目涉及使用新型产业用地的,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和本意见另行确定处理办法。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8、实行多元化供地。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存量建设用地,经市政府同意也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新办理出让的,可以采取带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通过政企联动、并联 办理等措施,推进“拿地即开工”常态化。
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人自主实施的(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联合开发、入股等方式引入新投资主体的视同自主开 发),在符合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其中涉及相邻若干存量工业用地归并联合实施的,可 将各地块土地使用权归并至其中任一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名下,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也可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后实施;同时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可统一设计,分别办理供地手续。存量工业用地由政府收回后 转型的,可采取带规划设计方案或带地上建筑物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东莞新型产业用地政策解读

东莞新型产业用地政策解读
东莞新型产业用地政策解读
2020年5月
1
工业用地项目类型
工业用地项目 类型
城市更新工业用地 项目
用地性质不变 用地性质改变
非城市更新工业用 地项目
净地开发 已批未建 其他特殊类型
工改工
工改居 工改商 工改综
拆除重建类(M1 改M0)
综合整治类
增容 改为M0
2
1 政策概况
东莞推出新型产业用地暂行办法主要为支持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
新型产业用地
产业用房(≥70%)
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 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用房(≤30%) 小型商业、宿舍等。
③ 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 ④ 容积率:3.0 ≤容积率 ≤5.0
3
2 试行范围及布局原则
东莞新型产业用地主要布局在广深科创走廊及临深片区
(1)试行范围
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较原有的“类新型产业用地”15%有了大幅提升
3 建筑设计方面:考虑产城融合
注重产业发展与城市品质共提升,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
4 建设管理方面:估计项目加快建设
建设周期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8
6 地价计算
1 广深科技创新走廊
要求:2个创新核心平台、9个省级创新节点和32个市级创新节点
2 广深高速公路两侧
要求:1公里范围内
3 城市更新单元
要求:用地面积150亩以上
4 政府统筹的地块及重点招商区域
要求:市统筹、市镇联合统筹
5
除市区、东南临深及与深圳接壤 镇街,各增加2个M0项目
要求:市区的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 东南临深片区的塘厦镇、清溪镇、凤岗镇、樟木头镇 其他与深圳接壤的长安镇、大朗镇、大岭山镇、黄江镇

关于新时代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

关于新时代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

关于新时代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助推产城融合发展。

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贯彻落实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通知》、《关于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及《市关于进一步健全工业“标准地”管理机制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产业范围新型产业用地(MO)是指主要用于研发、设计、孵化、试验、检验、检测、认证等环节,具有知识技术密集、人才集聚等显著特征的产业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工业用地。

相关产业具体见《市新型产业指导目录》(见附件)。

二、严格项目准入(-)产业类型符合《市新型产业指导目录》。

(二)项目用地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等指标,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45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工业项目“标准地”的13倍,R&D经费支出不低于营业收入的5%,其余指标按工业项目“标准地”准入标准执行。

根据新型产业准入条件,建立新型产业项目准入审核联席会议制度,对拟进入的新型产业项目进行项目准入可行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新型产业项目准入依据。

重点鼓励的孵化类创新型产业用地准入标准可适当降低。

联席会议制度按《市关于进一步健全工业“标准地”管理机制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23)27号)规定执行。

三、加强规划引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产业发展和城市功能需求,编制新型产业用地规划布局方案,明确用地布局和规模,引导新型产业用地合理分布。

原则上应集中成片布局在交通便捷、具备产业基础的区域。

科学确定新型产业用地指标。

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容积率不低于2.0,建筑密度不超过50%,绿地率不低于10%,停车配建应按不低于商务用地配套标准的60%予以配置,其中原则上不少于50%机动车位须配建于地下室,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中明确。

沪府办〔2014〕26号《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

沪府办〔2014〕26号《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14-04-21 12:06:23)沪府办〔2014〕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8日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上海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本市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等建设用地,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历史违法工业用地处置、存量工业用地扩大用地面积、提高建筑容积率、分割转让、原划拨土地转出让等情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遵循项目全生命周期规律,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

坚持落实土地利用全要素管理,明确工业用地的单位土地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约束性指标。

坚持实施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开竣工、投达产、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和土地使用权退出的全过程管理。

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准入-各地准入条件汇总

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准入-各地准入条件汇总

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准入—各地准入条件汇总前言2013年以来,以深圳为代表的M0政策探索由少数城市走向广泛尝试,各地市为对新引入的产业项目类型和规模进行把控,会在签订产业投资协议环节和监管协议中明确投资强度、单位产值和税收的要求,作为达产和后续闲置用地处置等条件,具体案例如下:我国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发展历程01 深圳市《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项目准入条件各区要根据市相关产业规划和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制定辖区工业区块的产业发展规划,引导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入驻,实行"一区一策"制度。

龙岗区重点产业项目认定标准企业主体要求(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 在龙岗区无自有产业用地的法人企业,上年度在深圳市纳统产值或营业收入≥10亿元,且纳税≥1亿元,且收入法增加值≥2亿元;②在龙岗区已自有产业用地的增资扩产项目,上年度在深圳市纳统产值或营业收入≥ 20 亿元,且纳税≥ 2 亿元,且收入法增加值≥ 4 亿元;③ 在深圳市内无自有产业用地的境内外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挂牌企业)或其设立的子公司,子公司需承诺次年纳入龙岗区统计核算的产值或营业收入≥ 5 亿元且纳税≥ 5000 万元;④ 在深圳市内无自有产业用地,经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上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且纳税不低于 5000 万元;⑤市、区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市、区政府同意开展遴选的其他项目。

宝安区重点产业项目认定标准产业要求:① 项目实施主体应为注册地在宝安区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迁入宝安区的独立法人;② 项目内容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行业类别不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

企业主体要求(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 上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且近三年年均增长率保持在10%以上的企业;②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③上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连续三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营业收入年增长率40%以上且研发费用投入占经第三方审计的当年度营业收入10%以上的企业;④ 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⑥ 获市、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或其子基金投资,且估值超过10亿元的企业;⑦ 市、区政府重大招商项目;⑧ 市、区政府同意开展的其他项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21号•【施行日期】2024.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是指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以乡镇或部分行政村为基本实施单元,通过“全域规划、整体设计、综合治理”方式,统筹开展“山水林田湖草”全要素治理,整体推进农用地整治、村庄整治、低效工业用地和城镇低效用地整治、生态环境优化提升,促进城乡空间形态、产业发展、生态和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乡风文明、乡村治理系统性重塑的空间治理活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列入自然资源部试点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三)阶段划分。

土地综合整治包括前期谋划、方案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期管护等五个阶段;从方案审批通过至整体验收为实施期,一般为3-5年;整体验收交付后为管护期,根据项目管理规范或实际情况通过签订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等方式落实管护期限和责任,其中土地整治类项目不少于3年。

关于《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关于《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关于《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为实现我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的战略目标,我局到佛山、东莞、惠州等地调研,学习参考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已出台了《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20〕30号)。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地价管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 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20〕30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粤国土资规字〔2017〕(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2 号)(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20〕30号)三、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三章,分十二条。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共三条。

明确了《实施细则》的起草目的、用地出让方式、用地使用年限。

第二章为地价细则部分,共七条。

主要规定了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地价计算公式、不同类型如何确定地价、地价优惠政策等。

基于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新型工业用地政策

基于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新型工业用地政策
传统管理方式的不足
传统的工业用地管理方式缺乏对土地利用全过程的监管和控制,难以实现土地 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概念与意义
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定义
全生命周期管理是指对工业用地从规划、开发、运营到退出 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管理,旨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意义
1. 背景介绍
某地区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开始 对现有工业用地政策进行优化和改进。该地区希望通 过政策调整,鼓励企业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业用 地使用策略。
2. 实施方案
该地区在政策制定阶段就引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 ,将工业用地使用周期的不同阶段纳入政策考量。同 时,加大对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企业的政策支持力 度,包括税收优惠、贷款扶持、土地使用优惠等。此 外,加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推动企 业实施环保措施。
该企业在项目立项阶段就对整个项目生命周期进行全 面评估,制定详细的建设计划和环保方案。在建设阶 段,采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降低建设过程中的能 耗和排放。在运营阶段,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提高 生产效率的同时降低环境影响。在退出阶段,制定详 细的退出计划,确保土地得到妥善处理和资源回收。
案例二
3. 创新点
03
政策实施的关键环节
土地使用权授予与合同管理
土地使用权授予
在政策实施初期,政府需要明确土地使用权 的授予方式和程序,包括使用权期限、用途 限制、转让规定等。
合同管理
政府需要与用地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 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 让、续期、违约责任等。
土地使用过程中的监管与评估
政策实施与监督
实施
建立由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业 用地政策实施机构,负责政策的具体实 施和协调管理。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和 培训,提高公众对政策的认知和参与度 。

浅析新型产业用地的特点与优势

浅析新型产业用地的特点与优势

浅析新型产业用地的特点与优势摘要:土地是生产建设的重要资源,对于城市建设而言土地利用效率直接影响城市规划建设质量。

我国城市发展不仅对土地资源的需求越来越高,同时也对土地利用效率、功能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全国各地纷纷出现传统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低、土地功能单一等情况,无法再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即各类土地改革政策也纷纷问世,而探索新型产业用地是未来土地资源利用的重要途径之一。

本文以我国广东省东莞市为例,针对新型产业用地的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并针对新型产业用地的特点及优势进行研究。

关键词:新型产业用地;特点;优势;土地资源引言东莞市隶属于我国广东省,与深圳市和广州市接壤,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东莞市也得到快速发展,近年来逐渐成为广东省经济排名前几位的城市。

在数字时代下东莞市对自身现有产业的发展提出更高要求,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推动产业实现智能化转型升级,由于地理位置原因导致东莞市承接大部分深圳、广州外迁的新型企业,因此对于土地资源高质高效利用的需求逐渐增大。

目前东莞市的工业用地普遍存在利用率低、功能单一等情况,传统工业用地已经无法满足新型企业的各项需求。

基于此东莞市相关部门出台《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将新型产业用地作为未来土地资源的发展方向。

以此为东莞市所有新型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升级提供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1.新型产业用地概述与背景新型产业用地是近年来国家针对土地资源利用所提出的新理念,新型产业用地更多面向从事科技研发、设计工艺、节能环保等行业的新型产业,能够为新型企业的各项基础设施和业务经营提供场所。

在土地性质方面与传统工业用地存在较大差异。

在工业新时代应用新型产业用地能够为市场环境中的所有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发展提供保障[1]。

新型产业用地理念最早起源于我国深圳市,我国大部分城市在规划建设中,针对土地问题往往采用扩增方式来满足城市发展的土地需求,导致现有土地资源被任意使用。

而国家有关部门针对此类问题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城市在进行规划发展时不能随意扩增建设用地,因而导致土地需求量日益增长的中大型城市开始寻求其他发展途径。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8]63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8]63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8〕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八日梅州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业用地出让行为,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工业产业布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土资发〔2008〕《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工业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二章工业用地指标管理第三条工业用地应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8〕24号)。

发改部门在核定工业企业投资规模时,应根据工业企业实际能力确定项目投资规模。

规划部门对工业项目进行规划时,应明确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及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规划条件。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业用地出让时,应将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及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指标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下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开竣工时间、出让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新土地政策解读

新土地政策解读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法律解读与提示为认真贯彻四川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3日签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

现根据《实施意见》内容,就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作如下解读和风险提示。

一、土地出让前期管理阶段(一)坚持规划先行,出让前须明确规划条件,出让后严格限制对规划条件的调整。

关联条款:“第一条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或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随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

确需改变的,原则上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重新出让。

”解读与提示:前述条款的实施旨在杜绝先拿地再调整规划的行为,土地出让时的出让条件调整后身价立马倍增,巨大的利益空间导致多地官商勾结的现象。

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土地出让前必须明确出让宗地的用途等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既定规划条件。

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的,国土部门应坚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是政府原因更改的(如控制性规划调整,公共利益需要等);二是必须是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同意更改的。

上述两个前提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国土部门方可依据新的规划和建设条件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对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情况,必须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规定程序出让。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促进创新型产业发展,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省级产业集聚区产业引导和项目准入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以我市“十大产业”发展导向为基础,从创新型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出发,坚持“优地优用,严进严出”的基本原则,建立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机制,规范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准入评估、达产验收制度,实现产业用地差别化管理,以优化我市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推动创新型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二、加强规划引导市、区两级规划部门要做好市区范围内规划调整工作,明确创新型产业用地布局和结构,引导创新型产业空间结构合理分布。

根据创新型产业用地需求,做好具体地块的选址论证工作,科学制定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技术经济指标。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存量工业项目转型升级成创新型产业项目的,其用地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并按土地性质改变前后的土地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一)严格限定创新型产业范围。

本意见所称创新型产业是指文化创意、信息软件、物联网、节能环保、现代物流等具有显著创新、创意特征,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以产品研发、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为主的产业,具体按产业分类指导目录实施分类。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型产业规划用地管理的通知(试行)-青自然资规(规)字〔2020〕4号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型产业规划用地管理的通知(试行)-青自然资规(规)字〔2020〕4号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型产业规划用地管理的通知(试行)正文:----------------------------------------------------------------------------------------------------------------------------------------------------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型产业规划用地管理的通知(试行)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各派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培育新型产业项目健康发展,支持功能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筹新型产业规划布局(一)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融合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平台、高端装备研发、物联网设计研发、生物医药研发、文化创意、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配套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

新型产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请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认定。

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加中类“新型产业用地(M0)”;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工矿仓储用地(06)”一级类下,增加二级类“新型产业用地(0600)”。

(二)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明确新型产业用地布局和结构,引导新型产业空间结构合理分布,新型产业用地重点选址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区域。

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块范围进一步明确:东岸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零星工业区块可不限制新型产业用地布局,重点选择在城区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区域、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以及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确定的重点园区、功能区、示范园区等区域安排;北岸城区的工业区块内的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不大于辖区工业用地总面积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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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2020年3月23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作:
一、新型工业用地概念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新型工业用地是指为适应传统工业向高新技术产业转型升级需要而提出的城市用地分类,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属一类工业用地(Ml),其范围定义为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工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二、出台背景
2014年,深圳市最早提出新型工业用地的概念,随后广州、东莞、佛山、惠州、中山及杭州、福州、济南分别于2019年前后出台相应新型用地政策。

2019年3月,郑州市在我省率先出台《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郑政〔2019〕10号),解决了海康威视郑州科技园暨中原区域总部项目的落地问题。

为促进新型产业发展,进一步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探索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新路径,推动城市和产业双转型,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实施意见》。

三、制定依据
本《实施意见》制定依据主要包括:《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8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19〕21号)、《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等文件。

四、适用范围
新型工业用地适用于全市范围。

五、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六个部分,并附3个附件。

第一部分明确了新型工业用地适用对象与范围。

新型工业用地主体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5G、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的研发、设计、实验室、总部、结算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

第二部分是完善出让管理工作机制。

重点是成立市新型工业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

第三部分是加强规划引导。

明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做好新型工业用地适用范围内控制性详规的修编、完善等工作。

同时,明确了容积率、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部分是建立新型工业入驻评估制度。

主要是实施项目准入管理,建立资格评估审查制度。

第五部分是规范用地管理。

一是提高审批效能,明确了工业用地预申请,由区政府、管委会受理。

工业用地项目出让费用核算由区政府、管委会上报市财政部门,其他部门不再审核。

二是规范用地程序,明确了新型工业项目前期立项、用地审批等工作同时授权区政府、管委会办理,市工信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做好指导工作。

三是明确新型工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四是建立差别化地价管理,新型工业用地出让起价按工业用地评估价的1.5倍修正后评估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成本价。

同时明确了产权管理、分割转让、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土地供应等具体事项内容。

第六部分是加强项目履约管理。

明确了严格新型工业用地项目达产验收和强化监督检查等内容事项。

关于3个附件的说明:“附件1”是《濮阳市新型工业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2”是《濮阳市新型工业用地出让流程》,主要明确了项目申请、资格审查、土地出让和达产验收四项内容。

“附件3”是《濮阳市新型工业用地投资项目资格审查办法》,根据产业目录,明确了新型工业用地准入条件、新型工业用地适用的区域范围、新型工业投资项目资格评审、项目申报程序及应提供的材料等相关内容。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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