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的已完工程造价鉴定案例浅析】 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ea09d2c7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02be870.png)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情描述村委会于2024年与村民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其村庄周边的耕地承包给甲种植经济作物,合同期限为30年。
然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存在纠纷。
村委会认为甲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种植作物,并以此理由要求解除合同。
而甲则辩称自己遭受了汛期洪灾的严重损失,无法按约定时间种植。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甲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分析1.合同违约问题根据合同,甲在一定时间内应该种植经济作物,但是甲表示遭受了洪灾,无法按时种植。
在此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查明甲所遭受的损失情况,判断其是否构成了不可抗力。
只有当不可抗力情况属实,且确实对甲履行合同产生了不可预见的影响时,甲才可以免于责任。
2.合同解除问题村委会以甲未按时种植作物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然而,根据合同约定,甲种植作物的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且甲已经申请了解除合同的确认,因此村委会单方面解除合同存在违约的嫌疑。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任何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履行的合理要求合同法规定,当一方发现对方违约时,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当通知违约方。
在本案中,村委会并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是直接要求解除合同,此举存在违约索赔的嫌疑。
三、问题归因与解决思路1.不可抗力问题为了判断洪灾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法院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对该地区的洪灾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依据调查结果判断洪灾对甲的经营是否产生了不可预见的影响。
2.解除合同问题由于村委会擅自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应当由村委会承担。
因此,甲可以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同时要求村委会赔偿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合理履行合同问题法院可以要求村委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理履行其义务,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甲的种植权益,以及通知违约方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
四、案件结论根据以上分析,结合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洪灾可能构成不可抗力,导致甲无法按时种植作物,应当进行调查评估,以便判断甲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案例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947621ae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96.png)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案例一、案例背景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发包方”)与村民甲(以下简称“承包方”)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承包发包方土地用于农业种植,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进行种植,经营状况良好。
然而,在承包期限尚未到期时,由于一系列特殊情况,双方同意解除承包合同。
二、解除合同的原因1. 国家政策调整:随着国家农业政策的调整,发包方的土地被划入征收范围,用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被征收后,承包合同将无法继续履行。
2. 承包方自愿放弃:在了解到土地将被征收的情况下,承包方甲考虑到自身家庭实际情况,经过深思熟虑,决定放弃承包土地。
承包方认为,继续承包已无实际意义,且征收补偿款足以满足其家庭需求。
3. 双方协商一致: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解除承包合同的共识。
双方认为,解除合同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承包方利益,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
三、解除合同的程序1. 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了《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书》,明确了解除合同的原因、范围、补偿等相关事项。
2. 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双方按照约定,办理了合同解除手续,包括合同解除备案、土地权属变更等。
3. 补偿款支付:根据解除合同协议,发包方按照约定向承包方支付了相应的补偿款。
四、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土地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限尚未到期时解除,主要原因在于国家政策调整和承包方自愿放弃。
这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利益优先:在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面前,个人和集体的利益应服从国家利益。
土地被征收用于国家项目,是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公共利益的。
2. 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合同解除过程中,双方遵循了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充分协商一致,确保了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承包方的自愿原则:承包方在了解土地将被征收的情况下,自愿放弃承包土地,体现了承包方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尊重和支持。
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acfe9536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0b77878.png)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本文通过对一起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原因、处理方法及法律依据,以期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参考。
一、案例简介案例发生在我国某农村,村民张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约定,张某承包的土地用于种植粮食作物,村委会负责提供土地及水利设施,张某负责支付承包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支付承包金。
村委会多次催收无果,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均无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2. 合同履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按时支付承包金,属于违约行为。
村委会有权要求张某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承包金。
3. 合同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村委会与张某未能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故村委会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4. 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按时支付承包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村委会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启示与建议1.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明确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等环节的程序和规定。
2.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加强合同履行意识,防止类似纠纷的发生。
3. 村委会应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监督,确保合同的履行。
4. 法院在审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合同的效力、履行情况等因素,公正、公平地处理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12d36ff79ec3d5bbfc0a740d.png)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篇一:—案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情】1993年6月1日,李某以家庭承包方式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耕地4亩,承包期限为十年。
后来,李某进城务工。
1996年,该村村委会响应乡政府号召发展蔬菜种植,蔬菜基地安排到村东头公路两侧,李某有1.5亩土地在蔬菜基地范围内。
因李某考虑到种植蔬菜比较麻烦,就委托当时的村支书找愿意种菜的人种这块地,相关的费用则由种菜的人承担。
该轮合同到期后,该村村委会没有同村民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村也未进行土地调整,各家庭仍然种着原来的土地。
20XX 年7月6日,该村村委会擅自将李某所承包的上述土地中的1.5亩以机动地的名义发包给了张某。
李某因此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审判】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该村村委会主张李某在1996年已经自愿退回了该1.5亩土地,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已以书面形式表示其退地,因此法院对村委会的该主张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李某同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限为十1年,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耕地的承包期限三十年。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某村委会于1993年6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限十年延长为三十年。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物权,而遵循物权法的原理,对于承包期限必须法定化,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承包期限的规定是将承包期限法定化。
这种规定具有强行性,任何人不得通过合同加以改变。
所以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耕地30年的承包期限为法定期限。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承包的土地。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交回承包地必须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案中,法院对村委会的主张并没有采信也是依据此条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案例
![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866a1a5e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6c28b43.png)
标题: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案例解析导语: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乎农民切身利益。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的案例,为大家解析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的处理方式及注意事项。
一、案例概述李某来自我国一个偏远农村,自小跟随父母在村里务农。
村子里的土地一直实行家庭承包制度,每户人家根据自己的耕地面积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0年。
李某家承包的土地面积为10亩,承包期限至2020年届满。
二、合同期满前的准备随着承包期限的临近,李某开始为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的续签做准备。
他了解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期满后,农民可以申请续签土地承包合同,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李某检查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保证件齐全、有效。
2. 土地现状:李某对承包的土地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了解土地的质量、产量等情况,以便在续签合同时能够提供详细的信息。
3. 政策了解:李某深入了解了国家和地方关于土地承包的政策,为后续协商奠定了基础。
三、合同期满后的续签2020年,李某的土地承包合同期满。
在合同期满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了土地承包合同续签公告,李某按照公告要求准备了相关材料,并参加了村里组织的承包合同续签大会。
在大会上,李某与其他农户一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新的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期限为30年,自2020年起计算。
在合同中,李某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的10亩土地,同时了解了合同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的规定。
四、案例启示1. 提前准备: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前,农民应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准备好相关材料,为合同期满后的续签做好准备。
2. 关注土地状况:在合同期满前,农民应关注土地的质量、产量等情况,以便在续签合同时能够提供详细的信息。
3. 了解继承和流转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农民可依法继承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拓宽土地经营渠道。
4. 维护自身权益:在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的续签过程中,农民要密切关注合同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d3cb1ca9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3423610.png)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一、案例背景某村村民张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张某承包村委会的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承包期限为20年。
合同签订后,张某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土地进行了改良和种植。
然而,在承包期限尚未届满时,村委会以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为由,通知张某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张某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村委会的行为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1. 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当事人一方死亡或者终止,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村委会以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为由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属于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
但是,村委会在解除合同前并未与张某协商,也未征求张某的意见,而是单方面通知张某解除合同。
因此,村委会的行为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2. 违约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村委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村委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张某的损失。
3. 损失赔偿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土地承包合同案例评析
![土地承包合同案例评析](https://img.taocdn.com/s3/m/3a6cbfdb05087632311212f5.png)
篇一:土地承包案例分析土地承包案例分析案例1:自行换地无效裁决恢复返还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
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2003年7月,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3.13亩承包地一贯制,准备用于包括石淑华在内的9户建房所用,后未能办妥建房手续。
并且,石与张等8户达成的口头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
但协议达成后,张爱多等8户农民在石淑华的土地上进行了生产经营。
石淑华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300元未果,遂申请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庭经过审理该案,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石淑华对依法取得的3.13亩承包地拥有合法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以口头方式地进行承包地互换,其互换目的在于改变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转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
申请人石淑华虽然有权主张自己合法承包经营权,但其作为意向建房9户人之一,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张爱金等人无权占有或强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占有、使用的该承包地应依法恢复原状,予以返还。
为此,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与申请人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因外出打工,两农民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今年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未果,遂将各自所在村的村委会告上法庭。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相关案例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相关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c8384724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cc.png)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相关案例一、案例背景某农村甲乙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土地承包给乙方经营,承包期为30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然而,在承包期尚未结束时,甲方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土地,双方因此产生了解除合同的纠纷。
二、案例分析1. 合同解除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甲方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土地,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因此,甲方有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2. 合同解除的合理性虽然合同约定承包期为30年,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特殊情况。
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是合理的。
3. 合同解除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发包方应当给予承包方相应的补偿。
”在本案中,甲方解除合同后,应当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
补偿标准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土地产值、承包期限等因素确定。
三、案例结论本案中,甲方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有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
在处理合同解除事宜时,双方应当遵循法律规定,本着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案例启示1.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当事人应及时行使解除权,以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对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 合同解除后的补偿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合理,充分保障对方的合法权益。
3. 合同解除纠纷的解决当合同解除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进行。
总之,在本案中,甲方因国家建设需要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乙方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f4ef2f10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38.png)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案例发生在中国某农村,涉及甲乙双方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是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是该村的农民。
双方于2000年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土地进行农业种植,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中规定了土地的面积、承包金、承包条件等条款。
二、纠纷事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承包金,并对土地进行了投资和经营。
然而,在承包期限即将届满之际,甲方突然宣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归还土地。
乙方不同意甲方的要求,认为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于是双方发生了纠纷。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甲方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乙方作为农民,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的签订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合同是有效的。
2. 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承包金,并对土地进行了投资和经营。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乙方承包土地至承包期限届满。
3. 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方在没有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也反映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如合同解除、合同履行等。
对于这些问题,应当依法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和监督,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土地承包合同解除案例
![土地承包合同解除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70d38348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0d.png)
土地承包合同解除案例一、案例背景某农村甲乙双方于2010年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承包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从事农业种植,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进行种植,双方合作愉快。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系列原因,双方决定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的原因1. 政策调整: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该农村所在地区被划入城市规划范围,土地将被征用。
为了避免合同到期后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土地,双方决定提前解除合同。
2. 环境保护要求:甲方所出租的土地位于水源保护区,按照国家环保政策,该地区不得从事农业生产。
为了避免乙方因违反政策而受到处罚,双方决定解除合同。
3. 乙方经营困难:由于市场行情变化,乙方种植的农产品价格持续低迷,导致经营困难。
乙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将承受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提出解除合同。
4. 甲方意愿:甲方考虑到乙方经营困难,以及政策调整等因素,同意解除合同,并表示愿意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解除合同的协商过程1. 双方协商:在解除合同的事宜上,甲方和乙方进行了多次协商,就解除合同的原因、补偿金额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 签订解除协议: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协议,明确了解除合同的原因、补偿金额、解除合同后的土地归还等事项。
3. 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双方在解除协议上签字后,到相关部门办理了合同解除手续,合同正式失效。
四、解除合同后的履行1. 经济补偿: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乙方对此表示满意。
2. 土地归还:乙方在解除合同后,将土地恢复原状,归还给甲方。
3. 双方合作:尽管合同解除,但甲方和乙方在解除过程中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双方表示在今后的发展中仍可寻求合作机会。
五、案例启示1. 合同解除应遵循法律规定:在合同解除过程中,双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解除的合法性。
2. 合同解除应充分协商:合同解除涉及双方利益,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协商,确保合同解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土地承包合同解除案件
![土地承包合同解除案件](https://img.taocdn.com/s3/m/6f8a8570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868f565.png)
土地承包合同解除案件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不断增多,土地承包合同解除案件也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结合一起典型的土地承包合同解除案件,分析解除合同的原因、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以期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件概述原告:张某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张某系某村村民,于2009年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集体土地10亩,用于种植农作物。
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0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承包费,并开始在该土地上种植农作物。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村庄规划调整,该土地被纳入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村委会决定提前解除合同。
2018年10月,村委会向张某发出《解除土地承包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张某收到通知后,认为村委会的解除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解除土地承包合同通知书》无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三、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村委会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本案中,村委会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是判断合同解除是否有效的关键。
法院认为,村委会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基于村庄规划调整的需要,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因素,且村委会已经在解除合同前通知了张某,履行了合同解除的程序。
因此,村委会享有合同解除权,其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
四、案件启示通过对这起土地承包合同解除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1. 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等法定情形时,可以解除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案例分析8篇
![土地承包合同案例分析8篇](https://img.taocdn.com/s3/m/5d1c6cf2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418d078.png)
土地承包合同案例分析8篇第1篇示例: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土地承包方与土地承包经营方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用于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方对土地的承包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
土地承包合同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基础,对于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起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案例。
在某个农村地区,小王是当地的农民,他与村里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经营了一块土地。
在第一年,小王在土地上进行了良好的管理和经营,取得了不错的收成。
第二年,村里进行了土地整理,将原本分散的农田整合成了一块大块的土地。
在这个过程中,小王原本承包的土地也发生了变化。
小王和村里的村委会进行了协商,双方达成一致,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规定了新的承包面积和使用期限。
小王在合同期限内继续经营这块土地,并继续获得了丰收的收益。
第三年,由于天气原因,小王的农作物受到了严重的病虫害侵袭,导致收成大幅下降。
小王发现形势不妙后,立即与村里沟通,请求帮助。
村里的工作人员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勘查,并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支持和防治措施。
经过共同努力,小王最终挽回了部分损失。
在整个过程中,小王和村里之间保持了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积极应对问题,并最终取得了共赢的结果。
通过土地承包合同,小王得以持续经营自己的农地,实现了自身的增收,同时也为当地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土地承包合同不仅是土地流转和经营管理的工具,更是农民和政府、村委会之间合作的桥梁。
通过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土地承包合同在农村土地制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助于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各地应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2000字】第2篇示例: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也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
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案例
![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04409323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d858962.png)
案例:合法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例背景甲方(转让方):某村村民委员会乙方(受让方):某村村民李某甲方是某村村民委员会,乙方是该村的村民李某。
2010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5亩耕地转让给乙方,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了承包金,并开始经营该土地。
二、解除合同的原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发现所承包的土地存在严重的盐碱化问题,导致农作物产量逐年下降,经营效益不佳。
经过调查,乙方发现是因为甲方在承包前未如实告知乙方土地的真实情况,导致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做出明智的决定。
乙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严重影响了乙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乙方决定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承包金。
三、解除合同的经过乙方在2018年向甲方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并说明了解除合同的原因。
甲方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合同解除违背了双方签订合同的初衷,不同意解除合同。
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承包金。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后,对双方的证据和主张进行了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对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甲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如实告知乙方土地的真实情况,导致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做出明智的决定。
这种行为构成了甲方对乙方的欺诈。
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土地承包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承包金。
五、案例启示本案例告诉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应当如实告知对方合同相关事宜,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
一旦发现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受损方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合同解除权的保护。
当合同签订方发现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对自己明显不利时,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的履行。
土地承包合同案例评析
![土地承包合同案例评析](https://img.taocdn.com/s3/m/d873fc4d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89.png)
标题:土地承包合同案例评析导语: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乎农民切身利益。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土地承包合同案例,探讨合同的有效性、履行和赔偿等问题,为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提供有益借鉴。
一、案例概述案例一:李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
后因村委会换届选举,新村委会认为原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将土地强行收回。
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但要求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
案例二: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0年。
合同中明确了承包费、押金、水费等事项。
双方在合同期内履行了相应义务。
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继续承包,甲方不同意。
乙方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
二、案例评析(一)合同有效性案例一中的土地承包合同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应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案例中,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时未遵循民主议定原则,导致合同无效。
案例二中的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在双方自愿、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签订,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合同约定了一定的承包期限,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二)合同履行案例一中,村委会在合同期内将土地强行收回,违反了合同约定。
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体现了合同违约责任。
案例二中,双方在合同期内履行了相应义务。
合同到期后,甲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
法院判决甲方继续履行合同,体现了合同的强制力。
(三)赔偿问题案例一中,法院仅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直接损失,对预期利益损失未予支持。
这符合合同无效情形下的赔偿原则,即赔偿直接损失。
案例二中,法院判决甲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未涉及赔偿问题。
这是因为合同有效,甲方违约在先,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三、启示通过对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1. 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时,应遵循民主议定原则,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e0bd872b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f1ecd5c.png)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名称:农村土地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一、案情概述甲方:XXX村委会乙方:XXX公司事由:农村土地合同纠纷本案系甲、乙双方签订的一份土地使用合同发生的纠纷。
本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当时,双方均已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因一些客观原因,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分歧,最终导致了本次的合同纠纷事件。
二、双方基本信息甲方:XXX村委会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乙方:XXX公司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三、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权利义务:(1)应当按合同约定将土地出租给乙方;(2)应当保护土地的质量,在租期内不得侵犯土地的质量;(3)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合同租金;(4)应当保障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来使用土地;(5)应当协助乙方在土地租赁期限内办理土地权属权证书等手续。
违约责任:甲方若不能保障乙方按约使用土地,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方权利义务:(1)应当按合同约定保障土地的质量,不得损坏土地;(2)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用于规定用途;(3)应当按期交付租赁土地的租金;(4)应当协助甲方办理土地权属权证书等手续。
违约责任:乙方若未按约使用土地,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履行方式:(1)甲方应当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转租给乙方,并在租期内保障土地的正常使用;(2)乙方应当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租金,并按约使用土地和保障土地的正常使用。
4.期限(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约定使用的期限为10年;(2)在租期内,双方需按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四、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在土地租赁合同中,各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甲方应当保障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同时乙方应当交付土地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https://img.taocdn.com/s3/m/a90b8c1b27d3240c8447eff8.png)
案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以下是关于案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薛海金于2009年12月30日,与郇封村委会(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薛海金承包郇封村(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北地工业区养狐场养殖狐狸,承包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六年;承包期限内,如因上级政策性项目建设需要,薛海金须服从规划。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华芳公司(华芳修武纺织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开发需要征迁土地,薛海金经营的养狐场土地被纳入修武县产业聚集区整体规划范围,属于征迁土地范围。
但是,薛海金与郇封村委会对补偿费用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1年3月5日,郇封村委会在薛海金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薛海金养狐场进行了强制拆迁,造成了薛海金养狐场地上附着物损失12.6279万元,及其他物品损失。
薛海金以郇封村委会强制拆迁其承包的养狐场,造成其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郇封村委会赔偿其经济损失。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认定:郇封村委会在与薛海金就养狐场搬迁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强制搬迁其养狐场,造成其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终止的已完工程造价鉴定案例浅析】 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终止的已完工程造价鉴定案例浅析】 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https://img.taocdn.com/s3/m/094e0b09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31.png)
【合同终止的已完工程造价鉴定案例浅析】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摘要:近年来建筑业中承发包双方因工程造价纠纷引起的仲裁及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由此产生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随之增多。
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作者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司法鉴定过程中可以采用的一些实用方法,以供借鉴。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争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公众的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随之增多。
但由于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这就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
在实际工作中,法院和仲裁委(委托方)往往委托专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运用造价专业知识和科学方法对诉讼或仲裁中所涉及的造价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就其本质而言,鉴别和判断是专业行为,而不是司法行为,其准确程度取决于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所以,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为仲裁庭或法院审理案件提供技术参考和重要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工作经验及做过的司法鉴定案例谈些体会。
一、案例背景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于20xx年07月1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包括土建及安装工程,合同价款为17738万元,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暂定价款,工程量按实计算,合同约定了计价依据及计价方式。
质证资料表明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于20xx年6月停工。
发包人与承包人于20xx年06月19日又签订了该工程欠款及复工补充协议,约定了停工损失、工程复工后重新搭临时设施的计价方法、复工后工程量的计价方法等内容。
质证资料表明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发包人与承包人于20xx年6月解除合同。
笔者所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收人民法院委托,对已完工程结算造价进行鉴定。
二、争议焦点因本工程为特殊项目,截至鉴定时工程仍未完工,存在主要争议如下:1、承包人施工的范围如何界定?2、已完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包含甲供材?承包人是否应该提供相应工程税票?3、土建甲供材是否应该让利?4、拖欠工程进度款的利息如何计取?5、甲供材是否应该收取1%保管费?6、本工程取费标准是适用于几类工程取费?7、赶工措施费是否该计取?8、增加的4台塔吊塔吊租赁费用是否该计取?9、基础工程中干铺碎石垫层厚度有矛盾,计价时以何为准?10、二次结构植筋费用可否另行计价?11、高支模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是否应该增加造价?三、问题分析1、承包人施工的范围需要承发包双方当事人书面确认。
合同终止工程造价案例
![合同终止工程造价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79c31463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80f724d.png)
合同终止工程造价案例某建筑公司与甲方签订了一项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为500万元。
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资金链断裂,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不得不中途停止。
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原合同,并就已完工程部分进行结算。
需要明确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点。
在本案例中,双方确认在工程进度达到50%时终止合同。
因此,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目前已完工程部分的造价应为250万元。
对于已完工程部分的质量验收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在本案例中,双方共同委托了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对已完工程进行了质量评定。
评定结果显示,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因此确认已完工程部分的造价为250万元。
考虑到甲方资金困难的实际情况,建筑公司同意对甲方已拖欠的工程款进行适当减免。
双方协商后决定,甲方应支付的工程款减免至200万元。
这一决定既体现了建筑公司的宽容,也考虑到了实际执行的可行性。
对于未完工程部分的处理也是合同终止时不可忽视的问题。
在本案例中,双方约定由甲方负责后续工程的招标和施工,建筑公司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同时,甲方需向建筑公司支付一定的转让费用,以补偿建筑公司因合同终止而产生的损失。
双方还需就合同终止后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其他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在本案例中,双方约定如有任何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终止时的工程造价案例范本涉及了合同终止时间点的确认、已完工程部分的造价确认、质量验收、款项减免、未完工程的处理以及违约责任等多个方面。
通过本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合同终止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并妥善处理双方权益问题,是确保双方利益最大化、减少纠纷的关键。
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18881163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200f763.png)
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咱就先来讲一个发生在农村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事儿吧。
老张和村里签了个土地承包合同,打算种果树。
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这块地老张能承包10年,每年交多少承包费也写得明明白白。
刚开始的时候,老张干劲儿可足了,买树苗、施肥啥的忙得不亦乐乎。
可是过了三年,村里有部分人眼红了,觉得老张承包的地太划算了。
于是呢,村里就有几个好事儿的,在村主任那儿嘀咕,说当初签合同的时候程序可能有点问题,想要重新调整承包价格或者干脆收回土地。
老张一听就急眼了,“我这果树刚要开始结果子,你们就来这一出?合同可不是儿戏啊!”这时候咱们来分析分析。
首先呢,从合同的有效性来讲,这合同是老张和村里签的,有双方的签字盖章,而且承包的各项条款也符合村里关于土地承包的基本规定。
那这合同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不能因为有人眼红就随便更改或者取消。
再说说村里这一方,村里觉得程序有问题,可是并没有拿出确凿的证据来。
这就好比你说人家考试作弊,但是你没抓到现行,没有证据就不能瞎指控啊。
所以呢,村里不能单方面因为这种模棱两可的理由就去破坏已经生效的合同。
另外,从老张的角度看,他是按照合同的要求在土地上投入了很多的。
如果这时候村里把地收回或者加钱,那他之前的投入不就打水漂了吗?这对老张是非常不公平的。
就像你请人盖房子,盖到一半你说要换个施工队,还不给之前的施工队补偿,这哪行呢?还有一个城市里的装修承包合同纠纷的例子。
小王找了个装修队来装修自己的新房,签了合同,约定了装修的风格、用的材料和完工的日期。
结果呢,这装修队拖拖拉拉,到了完工日期连一半都没干完,而且用的材料也不是合同里说好的那种。
小王那个气啊,这就好比你去饭店点菜,要的是红烧肉,结果给你端上来一盘炒土豆丝,还等了老半天。
小王就要求装修队按照合同赔偿,重新把活儿干好。
装修队却耍赖,说什么原材料涨价了,所以才换材料,工期延误也是因为这个。
这里面的问题就很明显了。
装修队没有按照合同办事,原材料涨价不是他们违反合同的理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终止的已完工程造价鉴定案例浅析】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摘要:近年来建筑业中承发包双方因工程造价纠纷引起的仲裁及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由此产生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随之增多。
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作者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司法鉴定过程中可以采用的一些实用方法,以供借鉴。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争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公众的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随之增多。
但由于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这就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
在实际工作中,法院和仲裁委(委托方)往往委托专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运用造价专业知识和科学方法对诉讼或仲裁中所涉及的造价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就其本质而言,鉴别和判断是专业行为,而不是司法行为,其准确程度取决于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所以,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为仲裁庭或法院审理案件提供技术参考和重要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工作经验及做过的司法鉴定案例谈些体会。
一、案例背景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于2004年07月1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包括土建及安装工程,合同价款为17738万元,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暂定价款,工程量按实计算,合同约定了计价依据及计价方式。
质证资料表明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于2006年6月停工。
发包人与承包人于2009年06月19日又签订了该工程欠款及复工补充协议,约定了停工损失、工程复工后重新搭临时设施的计价方法、复工后工程量的计价方法等内容。
质证资料表明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发包人与承包人于2010年6月解除合同。
笔者所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收人民法院委托,对已完工程结算造价进行鉴定。
二、争议焦点因本工程为特殊项目,截至鉴定时工程仍未完工,存在主要争议如下: 1、承包人施工的范围如何界定?
2、已完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包含甲供材?承包人是否应该提供相应工程税票?
3、土
建甲供材是否应该让利?4、拖欠工程进度款的利息如何计取?5、甲供材是否应该收取1%保管费?6、本工程取费标准是适用于几类工程取费?7、赶工措施费是否该计取?8、增加的4台塔吊塔吊租赁费用是否该计取?9、基础工程中干铺碎石垫层厚度有矛盾,计价时以何为准?10、二次结构植筋费用可否另行计价?11、高支模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是否应该增加造价?三、问题分析1、承包人施工的范围需要承发包双方当事人书面确认。
本工程涉及到的工作界面较多,经协调沟通,委托方补充了双方当事人书面确认的工作界面资料70页,为做好本工程造价鉴定提供了基础资料。
2、本工程钢材、混凝土为甲供材,发包人为减少税务费用支出,要求已完工程结算造价中扣除甲供材价款并按扣除甲供材价款后的工程结算价开具工程发票。
按现行计价规定,甲供材应计入工程造价并由承包人开具工程发票。
3、按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承包人按结算总造价(土建甲供材按定额预算价)让利4%。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情况特殊,合同签订时的让利承诺是基于本标段工程全部实施而作出的,而工程实际未全部施工,预期利润未达到,因此要求土建甲供材不让利。
经查阅施工合同及相关规定,合同中关于本工程让利约定清楚,并无终止合同让利基数调整的约定,因此,应将土建甲供材纳入让利基数。
4、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拖欠工程进度款的利息按照民间融资利息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执行,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因此本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利息的计息时间应从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率按该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
5、承包人要求甲供材收取保管费,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管费承包人按规定收取。
按照合同有约定从合同,该工程发包人须支付甲供材保管费。
6、本工程项目特殊,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应该按三类工程取费(按照定额规定本工程地上部分达到三类取费标准),承包人认为应该按一类工程取费(按照定额规定本工程地下部分达到一类取费标准)。
经认真分析研究费用定额并咨询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本工程按二类工程取费。
此取费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7、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条款赶工措施费工期在工程竣工完成的前提下,提前30%以上方可计取赶工措施费2%,本项目自2004年开工以来至鉴定时,尚有部分工作没完成,承包人在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完成工程内容的前提下,不应计取此费用。
承包人认为依据合同约定应该计
算赶工措施费。
依据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已完工程赶工措施费为172.1721万元,但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赶工,是否应该计赶工措施费,不在鉴定人的鉴定范围,请法庭审理后确定。
8、塔吊租赁费用:本工程比较特殊,总建筑面积为90000m2,其中地下室33000m2、上部为14个独立四层框架结构组成(其中1#楼为电影院),工期紧,为确保工程能按时交付使用,按现场场地布置塔吊投入为6台,比正常施工要增加4台塔吊,根据合同约定另外增加的4台塔吊按市场租金计取租赁费用。
按承包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租赁单价(此租赁费单价发包人未确认)计算,扣除按定额已经计取的垂直运输费应增加214725元。
但发包人对租赁费单价有异议。
鉴于对有分歧的非技术方面的证据,必须由司法委托人做出是否有效的认定后,方能作为鉴定证据。
鉴定人认为对租赁费单价有效性应由法院定,鉴定人不能越权,此项争议交由法庭审理后确定。
9、承包人认为应按图纸会审记录上300mm厚计价,发包人认为应按监理审批的施工方案计价,两者差价为280950元。
该处施工做法有矛盾,鉴定人应遵守从约原则、从新原则,即新的约定可以推翻原有约定,鉴定时以监理审批的施工方案计价。
10、承包人认为二次结构植筋费用应该另行计价(图纸会审中提到结构没有预留的要植筋)。
二次结构钢筋是植筋还是预留是承包人采取的施工方案,不影响工程造价的计算。
11、1#楼为电影院,结构复杂,高支模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鉴定时按定额计算超高费用,要求另行增加费用缺少计算依据。
四、启示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及笔者近年来从事鉴定工作的经验,鉴定人开展鉴定工作时应该注意:鉴定资料方面,要区分其法律效率,分两类,一类是证据:要经过法庭质证的,可以作为鉴定依据写进鉴定报告中;另一类是参考材料,是鉴定时作参考的,没有经过质证或双方有争议,鉴定时只能参考,不能作为依据写进鉴定报告中。
当事人提供的所有材料都必须由法院转交给鉴定人,鉴定人不能直接接受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主要依据材料鉴定人拿不准时要及时与法官沟通。
鉴定材料的有效性由法院定,鉴定人不能越权。
鉴定要遵守从约原则、从新原则,遵守当事人意愿,鉴定时不能以规范规定不符合来改变约定,新的约定可以推翻原有约定。
鉴定人员出庭问题。
许多鉴定人员没出庭经验,可以采取旁听方式熟悉。
出庭人员要熟悉庭审流程,只对报告内容负责,要围绕报告回答问题,答辩时不要受当事人情绪左右,要冷静,难以回答的问题可以庭后书面答复,不能答错。
出庭人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沟通能力、心里素质和应变能力,对专业知识要精通。
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困难和复杂程度,作为一名合格的造价鉴
定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造价工作经验,还应具备其它多方面的知识,如法律、工程技术、财务会计等,同时要有较好的判断能力、协调能力、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在鉴定过程中,要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所在、平衡点所在及其最为关注的问题,充分运用心理学和各种谈判技巧,使当事各方以客观务实的态度正确对待分歧,争取当事人的积极配合,最大限度地消除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疑虑。
总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与法院判案结果相关。
因此,鉴定人必须清醒认识鉴定责任,一定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办事原则和职业道德,以精良的业务水平为法院和仲裁委正确解决建筑领域的经济案件提供良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