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规范WS394-202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规范WS394-202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规范WS394-2024
明细,符合国家质量技术规范
一、目的
本规范旨在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以保证大众健康和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应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强制性新建、改造以及维修系统。
三、术语定义
1.应用:指使用空调通风系统的建筑物内部或外部空间。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采用集中机组配置的空调通风系统,机组可以是冷、热水机组、冷冻机组、空源热泵机组等。
3.送风系统:指送风机、风口、风管、过滤器等组成的系统,用于将空调机组出口处的空气供给给室内。
4.通风系统:指送风和排风系统组成的系统,用于将室内的空气排入室外。
5.排风系统:指排风机、排风口、风管等组成的系统,用于将室内的空气排入室外。
四、材料要求
1.空调机组及风管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最好采用不易积灰、耐腐蚀的材料;
2.风口及送排风机尽量采用安装在室外的集中式风口;
3.材质聚氨酯泡沫等绝缘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选用合格产品;
4.风口、送排风机安装位置要有防护设施,防止事故隐患;
5.机组和风管要采用安全保护措施;。
公共场所集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4.术语与定义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 空气净化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商场、酒店、写字楼、医院、学校等。
三、基本规定1、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与清洗为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正常,不传播病原体、污染物等,公共场所应开展定期检测和清洗工作。
检测周期至少每季度一次,清洗周期至少每年一次。
2、实行管理制度与责任制公共场所应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检查、维护、管理和清洁工作。
对不符合要求的系统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及时整改。
3、加强通风环境控制公共场所应定时开启系统通风机组,控制室内空气温度、湿度,保证通风环境舒适。
同时要做好通风季节的管理和保养工作,确保风机和过滤网等设施运行良好,避免开窗通风造成浪费和污染。
四、详细要求1、检测要求(1)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包括空气过滤装置、风口、风管、外机、水箱、水处理设施等;(2)检测应由专业人员实施,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方法;(3)检测后应出具检测报告,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清洗要求(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年清洗一次或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清洗频率;(2)清洗应由专业人员实施,采用先进的清洗设备和工艺;(3)清洗后应进行检测确认,并出具清洗报告和确认证明。
3、管理和保养要求(1)公共场所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建立相关档案,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日常监管;(2)定期检查过程中,应对设施进行保养和维护、更换损坏设施,确保正常运行;(3)各种设施的保养应符合要求,不得影响空气过滤装置的过滤效果。
4、通风环境控制要求(1)公共场所应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包括设定通风时间、控制通风量、定时清洗及更换过滤器等;(2)在特殊情况下,如供暖季节,应及时清洗和更换过滤器,以保证通风效果和空气质量;(3)定期检查过程中,应对通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换,以确保正常通风运行。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新风量1.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候诊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博物馆、美术馆、游艺厅(馆)、舞厅等---------新风量≥302.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影剧院、录像室(厅)、音乐厅、公共浴室、体育场(馆)、展览馆、商场(店)、书店、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新风量≥20可吸入颗粒物(PM10:小于等于10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一下呼吸道)PM10≤0.15㎎/m³风管表面积尘量(集中空调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g/㎡)积尘量≤20g/㎡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公共浴室的更衣间、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间。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风速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厅、酒吧、茶座、理发店、美容店及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风速不大于0.3m/s。
其它公共场所风速不大于0.5m/s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它公共场所相对湿度在40%-65%集中空调系统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睡眠、休息要求的公共场所,运行时产生的噪声不得高于关闭时噪声5dB卫生检测要求检测样本量a.抽样比例≥风管系统总量的5%;不同类型的集中空调系统,每类至少抽1套,应具有随机性、代表性和可行性。
b.每套系统应选择3个~5个代表性部位。
c.集中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和冷凝水分别不应少于1个部位。
冷却水需采集平行样品d.每套空调系统选择3~5个送风口进行检测。
PM10:送风口面小于0.1㎡,设1个检测点,送风口面大于0.1㎡,设置3个检测点;送风中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每个送风口设一个采样点。
嗜肺军团菌(依据实际情况选测)。
每个送风口设一个采样点;e.新风每个进风管不少于1个部位。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DOC 6页)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DOC 6页)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要求。
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
新风口应远离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表面清洁。
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和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规定定期清洗。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具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规范要求。
经营者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包括卫生学评价报告书、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以及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一)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二)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建立并落实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三)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备或部件;四)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及时关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进行消毒处理,以及是否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重新启用。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一、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
管理人员应进行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
二、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三、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为它用。
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
四、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
五、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入新风。
六、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洁,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七、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八、必须建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
住宿业卫生管理制度一、住宿业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卫生许可证”应悬挂或置于明显处。
二、业主为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设立卫生管理组织(经营人员少于10人者可设卫生管理员),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公共物品消毒制度、卫生清扫制度、卫生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等)并负责落实,从业人员个人要掌握本岗位基本卫生知识,做好空气、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记录.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整齐干净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四、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干净,公共区域、客房等地面、墙面无烟蒂、污迹,无卫生死角;使用的设施、设备、空调滤网、电扇叶片等定期清洗,表面清洁无积尘;大厅、走道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禁止吸烟标识。
五、按照《住宿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必须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消毒间、布草间,配备相关的清洗消毒设施(消毒柜、桶、盆)和保洁设施(布草柜、保洁柜),并有明显标识。
六、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场所新风量(m3/h.人)饭店、宾馆3~5星级≥301~2星级≥20非星级≥20饭馆(餐厅)≥20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20游艺厅、舞厅≥30酒吧、茶座、咖啡厅≥10体育馆≥20商场(店)、书店≥20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20飞机客舱≥2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送风卫生要求项目要求PM10≤ mg/m3细菌总数≤500 cfu/m3真菌总数≤500 cfu/m3 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项目要求积尘量≤20 g/m2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细菌总数≤100 cfu/cm2真菌总数≤100 cfu/cm2空气净化消毒装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项目允许增加量臭氧≤ mg/m3紫外线≤5 mw/cm2(装置周边30cm处)TVOC≤ mg/m3PM10≤ mg/m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1?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术语与定义3.1?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卫生指标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新风量卫生要求新风量场所(m3/h.人)3~5星级≥30饭店、宾馆1~2星级≥20非星级≥20饭馆(餐厅)≥20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20游艺厅、舞厅≥30酒吧、茶座、咖啡厅≥10体育馆≥20商场(店)、书店≥20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20飞机客舱≥25 4.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送风卫生要求项????目要????求PM10≤0.08 mg/m3细菌总数≤500 cfu/m3真菌总数≤500 cfu/m3 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4.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项????目要????求积尘量≤20 g/m2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细菌总数≤100 cfu/cm2真菌总数≤100 cfu/cm2 4.5?空气净化消毒装置表4?????????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项目允许增加量臭氧≤0.10 mg/m3紫外线≤5?mw/cm2(装置周边30cm处)TVOC≤0.06 mg/m3PM10≤0.02 mg/m34.5.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2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2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24
一、通用要求
1.1概述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规范,主要包括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及技术操作要求。
1.2标准的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
(1)室外室内空调系统;
(2)室内排风系统;
(3)自然通风系统;
(4)新风系统;
(5)暖通空调室内制冷系统;
(6)室外室内新风复合系统。
1.3卫生技术要求
(1)空调系统的绝对压力要求:空调系统单路压力应大于零,两路压力的差值大于零;
(2)空调系统的过滤要求:空调系统应具有有效的空气滤清装置,以防止气流中灰尘、烟尘等污染物扩散,并确保空气质量达到要求;
(3)空调系统的清洁要求:空调系统应定期清洁并确保空气质量达到要求;
(4)空调系统的调节要求:空气调节应符合本规范中规定的要求,保证空调系统可以正常工作;
(5)空调系统的气流比例要求:气流应符合本规范中规定的原始比例,以避免不适当的气流比例;
(6)空调系统的安全要求:空调系统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保证其安。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修改】
第六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1. 总则 2. 范围 3. 术语与定义 4. 卫生指标 5. 卫生检验 6. 本规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 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 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二)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 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 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 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 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 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溶血 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四)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 100菌落形成单位; (五)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 100菌落形成单位; (六)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七)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 情况。
第十四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 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 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 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 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 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 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 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 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 况;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 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的情况; (三)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公共场所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与健康,有效预防空气污染和传染病传播,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与管理1.公共场所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与执行本制度,并委派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2.公共场所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所有权责任人负责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卫生管理。
3.空调系统维保单位负责定期检查、清洁及维护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4.公众有权举报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三、设备管理1.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应满足卫生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
2.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时,应设计合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设置过滤装置,保证排风中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标准。
3.空调系统维保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4.空调系统维保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5.定期对空调系统进行清洁,包括过滤网的清洗和更换,冷凝器、蒸发器的消毒等。
四、卫生管理1.公共场所应制定卫生管理规范和流程,并向公众公示。
2.定期对空调系统进行卫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过滤网的清洁度、冷凝器、蒸发器的清洁度等。
3.发现过滤网、冷凝器、蒸发器等有污染物时,应及时清洁或更换。
4.定期对空调系统进行消毒,消毒剂选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产品,并严格按照说明进行使用。
5.在空调系统中加装杀菌装置,定期对装置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换。
五、卫生监测1.公共场所应定期邀请卫生监测机构对空调系统进行监测,并出具卫生监测报告。
2.卫生监测内容包括室内空气质量、细菌、霉菌等污染物的检测。
3.对于卫生监测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整改不合格项。
六、宣传与教育1.公共场所应利用宣传栏、广告等途径,向公众普及空调系统的卫生知识和使用方法。
2.公共场所应提供与空调系统有关的使用说明书和卫生宣传资料,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七、罚则1.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公共场所,责令立即整改,并给予相应的罚款。
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与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与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与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4、34、4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4、5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5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5、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5、6、1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与安装位置确定。
5、6、2臭氧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5438规定的紫外光度法或GB/T 18204 规定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5、6、3 紫外线泄露强度的检验采用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4.术语与定义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 空气净化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5.1.3 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场所新风量(m3/h.人)3/h.人) 3~5 星级≥30饭店、宾馆1~2 星级≥20非星级≥20饭馆(餐厅)≥20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20游艺厅、舞厅≥30酒吧、茶座、咖啡厅≥10体育馆≥20商场(店)、书店≥20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20飞机客舱≥25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表2 送风卫生要求项目要求3PM10 ≤0.08 mg/m3细菌总数≤500 cfu/m3真菌总数≤500 cfu/m-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项目要求2积尘量≤20 g/m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2细菌总数≤100 cfu/cm2真菌总数≤100 cfu/cm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4.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 4 的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废止。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孝元、金银龙、刘凡、王俊起、戴自祝、张秀珍、于淑苑、孙波、金鑫、王艳、朱文玲、韩旭。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新风量air change flow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m3/(h·人)。
2.2 可吸入颗粒物inhalable particle matter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状物质,简称PM10。
2.3 风管表面积尘量duct surface dust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单位为g/m2。
3 设计卫生要求3.1 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要求3.2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间。
3.3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的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他公共场所相对温度在40%~65%之间。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一、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
管理人员应进行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
二、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三、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为它用。
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
四、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
五、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入新风。
六、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洁,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
七、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八、必须建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
住宿业卫生管理制度一、住宿业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卫生许可证”应悬挂或置于明显处。
二、业主为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设立卫生管理组织(经营人员少于10人者可设卫生管理员),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公共物品消毒制度、卫生清扫制度、卫生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等)并负责落实,从业人员个人要掌握本岗位基本卫生知识,做好空气、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记录。
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整齐干净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四、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干净,公共区域、客房等地面、墙面无烟蒂、污迹,无卫生死角;使用的设施、设备、空调滤网、电扇叶片等定期清洗,表面清洁无积尘;大厅、走道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禁止吸烟标识。
五、按照《住宿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必须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消毒间、布草间,配备相关的清洗消毒设施(消毒柜、桶、盆)和保洁设施(布草柜、保洁柜),并有明显标识。
六、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种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医院、学校等。
二、管理要求
1. 设立专人负责空调通风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卫生管理制度、保养日常清理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具体监督检查等工作。
2. 制定完善的日常清理保养计划,按照计划进行日常清洁工作,保持系统内部整洁卫生。
3. 定期进行系统内部深度清理,检查各组件的使用状况,及时更换损坏的零部件。
4. 加强对空气质量的检测,确保室内空气达到国家相关环保标准。
5. 对于季节性使用不频繁的空调通风系统,需要在使用前进行彻底的清洁和保养,并在使用时注意其运行状态。
三、具体措施
1. 空调通风系统中的过滤器需要定期清洗和更换,以保证空气质量。
2. 各种水管、水槽等配件应当加强清洗,定期更换和消毒。
3. 对于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需要定期进行整机检修,更换累计使用时间较长的元件。
4. 对于使用人员较多的公共场所,在维护卫生通风方面,需要做好同时开窗通风和内循环的协调工作,以保证空气质量。
5. 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档案,定期完成相关卫生检测工作。
四、经费保障
各使用单位应当将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列入经费预算,充分保障卫生管理工作的开展,并按照卫生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五、责任追究
对于未严格执行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作出相应的追究,以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施行,须另行公布之规章定制需要进行相应修改。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3)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1)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减少细菌和有害物质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适用于包括商场、办公楼、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2. 管理机构和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并派遣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洁和消毒工作。
3. 卫生保洁和消毒(1)日常清洁:清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周期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洁和消毒,并将清洁记录妥善保存。
(2)定期清洁:定期进行彻底清洁,包括分离出水口、洗涤空调过滤网、冷凝器和零部件等。
(3)消毒:在人员密集场所,需要定期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环保、安全标准,消毒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4. 空调水系统管理(1)水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水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水规定。
当发现水质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对应的治理和控制措施。
(2)消毒:定期对空调水进行消毒,达到规定的指标要求。
(3)清洁:定期清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水箱和水管,删除霉菌、沉渣和有害物质,避免垃圾和杂物积聚。
5. 预防保养工作(1)设备预防保养:定期维护和清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避免故障发生。
(2)灰尘保护:对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上方的灰尘进行及时清理,防止灰尘到达空调系统。
(3)压力测试:定期对压力进行测试,确保压力稳定和安全。
6. 垃圾处理和管理(1)垃圾清理:垃圾应该及时清理,不允许垃圾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附近积聚,以免影响系统运作。
(2)垃圾分类:垃圾应该分类清晰,尽可能分类清理、不混杂。
(3)垃圾处理:垃圾处理应按照国家相关的环保标准和规定处理,不允许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附近处理。
7. 检测与监测(1)空气质量检测:定期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空气品质进行检测监测,确保符合环保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 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场所的使用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作为为人们提供舒适宜居环境的重要设施之一,其卫生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规范,提高空气质量和用户满意度,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宇、商场、酒店、医院、学校等场所。
3. 基本要求3.1 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并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2 空调通风系统应定期进行消毒、清洗和维护保养,保持系统的干净和正常工作状态。
3.3 空调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和出风口应设置在合适的位置,避免污染源直接接触室内空气。
3.4 空调通风系统的风口和管道应密封良好,确保空气的流通和分配均衡。
3.5 空调通风系统的过滤器应定期更换,确保过滤效果的有效性。
4. 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4.1 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记录相关信息。
4.2 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系统内部的卫生安全。
4.3 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人员应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系统运行维护的认识和技能。
4.4 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建立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清洁、消毒、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和流程。
5. 用户卫生常识5.1 用户应注意个人卫生,尽量避免呼吸道传染疾病的传播。
5.2 用户在使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时应注意室内空气质量的监测,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5.3 用户应遵守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定参数,以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6. 监督与检查6.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6.2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和改进。
7. 总结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规范是保障空气质量和用户健康的重要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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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检验方法...................................................... 8
A.5风管(道)内表面积尘量检验方法................................................... 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检测方法..................... 5
A.1空调系统冷却(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 5
A.2空调系统新风量检测方法............................................................ 6
A.6风管(道)内表面微生物检验方法................................................... 11
附录B(规范性附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方法...................... 12
B.1评价内容......................................................................... 12
ICS 13.040.20
C 51
备案号:21001-2007
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hygiene management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 of public place
2007-07-04发布2007-08-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 485—2007
DB11/ 485—2007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B.2评价的方法....................................................................... 12
B.3评价要求......................................................................... 12
7检测评价要求........................................................................ 4
8卫生管理要求........................................................................ 4
DB11/ 485—2007
前言
本标准第5.1.2、5.1.3、5.2、5.3、5.4、6.2.5、6.2.6、6.3、8.3.1.2、8.3.1.3、8.3.1.4、8.3.1.5、
8.3.2.1、8.4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西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朝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北京大洋巨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美高仕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汉卓空气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联合深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鑫标
记环保节能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旭东、高文新、徐悦桐、高峪良、刘颖、宋国建、王海虹、张屹、邵开建、
赵锐、沈凡、康杰、郑方荣、郁欣建、杨斌、姜兵、李松、陆静。
5卫生质量要求........................................................................ 2
6清洗消毒............................................................................ 3
3术语和定义.......................................................................... 1
4设备设施的设置要求.................................................................. 1
DB11/ 485—2007
引言
北京作为全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首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写字楼等大型建筑物与人们的工作生活日益密切。由于人们卫生意识的不断提高,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健康影响认识程度的深入,全社会愈来愈关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状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作为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和舒适度必备的大型设备,其卫生条件和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对提升首都的公共卫生水平和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我市近年来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和污染现状,为规范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传播;改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运行时的卫生状况;规范清洗过程的各个环节和清洗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重大赛事及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