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破产法解读(五)——和解制度.doc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企业破产法解读(五)——和解制度
一、和解制度概述
和解制度:指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延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期限、减免部分债务等事项达成协议,从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防止企业破产的制度。
设立破产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债务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只能破产清算的不足而发展起来的一项程序性制度。在早期,破产制度的功能比较单一,主要是通过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来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破产的后果是债务人彻底解体,不再具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但债务人破产清算并不一定能使债权人获得比较理想的偿债效果,债务人的财产在优先扣除进行破产程序年需的庞大费用以及上交债务人所负的税款以后,对于普通债权人来讲,实际所得往往没有多少,实利不大。此外,随着市场竞争加剧,破产企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导致工人大量失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为了弥补破产制度的不足,寻找一种既能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又能给陷入困境的债务人以摆脱困境的办法,破产和解制度应运而生。
二、提出和解申请的主体
提出和解申请的主体是债务人,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
《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因此,债务人享有和解申请权。
三、提出和解申请的条件
债务人提出和解的基本条件是应当具有法定情形,即具有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四、提出和解申请的时间
破产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此规定给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赋予了更大的空间。
五、和解协议草案的通过
和解协议草案的通过,采用表决的方式。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六、和解协议草案提出后的处理
1、和解协议草案通过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认为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认可,同时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2、和解协议草案未获通过或者未获人民法院认可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七、和解协议的终止
1、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债务人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了全部的债务时,和解协议终止。
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
破产。
八、和解协议终止的后果
1、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和解协议终止的,人民法院应宣告破产程序终结。公司将恢复正常经营。
2、和解协议未执行完毕,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此种情况下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