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远《合同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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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范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包含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也不包含物权合同,《合同法》规范的是债权合同。合同的法律性质:(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律行为。在现代法上,为实践合同正义,自愿或曰自由时常受到限制,如强制缔约、格式合同、劳动合同的社会化等。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而发生的转让物品或权利、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等的交易关系。合同法为交易法、任意法、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条件、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效力及合同无效、被撤销、效力未定、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证、定金、押金及保证金、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救济、合同的消灭、合同的解释、各类合同的法律规范等,均属合同法的范畴。合同法是特定社会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剥削阶级社会,合同法是剥削劳动者的法律武器。在中国,合同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满足市场主体需要,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的重要工具。合同法的作用: 1 、合同法与市场运行:市场运行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为基本内容,无数的交易活动构成完整的市场。必须有合同债和合同法才能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合同法成为市场经济的核心交易规则、基本法律。 2 、合同法与自主自愿:交易活动原则上由市场

主体即合同当事人自主自愿地进行,合同法对此充分尊重并予以保障,形成意思自治原则。实行意思自治,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所处的相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合同法把意思自治视为交易的内在构成要素,就是在交易中注入了合同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合同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意味着承认合同权利为自治权,意思自治是合同权利的本质属性。 3 、合同法与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合同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要实现的重要任务。合同法首先通过确认合同主体平等地缔约来落实,并通过对当事人各方真实的合意(自由合意)的全力保护来进一步实现。合同法作为交易法、任意法,主要是体现、贯彻和保护这种形式的公平,除非不得已,不直接寻求实质的公平。以合同正义为基本原则,强调双务合同中两个给付等值、合理分配风险即其他负担是合同法的基本任务。事实上确实存在不得已的情况,合同法需要承担起追求和保护实质公平的重任。(1)在合同系因欺诈、胁迫、乘人

之危而成立,一方当事人违背真意并遭受损失的场合,合同法对此类合同予以否定性评价,有的允许当事人撤销或变更合同,有的直接规定合同无效。( 2 )在合同主体不合格场合,

合同法将此类合同划归为效力未定,授权有关人(如法定代理人)确定合同有效或无效。(3)规制格式条款,承认强制缔约,确立产品责任制度,强化保护经济上的弱者,周到保护消费者,维护社会公平。(4)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形成附随义务及其理论。4、合同法与经济效

益:合同法追求、促进经济效益的作用,源于合同为交易的本质,交易自然导致财产会向最有效地使用它的人处转移;同时其也源于合同自由。合同法设置清晰、确切的订立程序、履行规则,是交易便捷,从而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合同法创设的合同保全、合同担保、违约责任三项制度,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从而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制度是随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关系,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的制度,也是效益原则的体现。效率违约理论主张,在违约比履行合同更有效益时,宜以损害赔偿取代实际履行,是效益原则的极端体现。5、合同法与道德伦理:市场经济具有一种内在的非理论性,一般而言,

合同法是在冷静地计算利害的基础上规律交易的,伦理具有不可计算的特性,

不排除它就不能实现合同法计算和预测的技术性功能。合同法重视道德伦理,把效益与伦理适当地结合起来。市场竞争确实是靠主体的利己心来驱动,但同时交易活动以等价为原则,证实等价交易构成了伦理的基础,并通过对无偿利用和剥夺的一般性禁止,强调遵循交易规则、诚实信用等道义规范,从而形成市场秩序。6、合同法与社会发展:合同法是促进社会

发展之法。

合同法的原则,是适用于合同法的特定领域乃至全部领域的准则。适用于合同法特定领域的准则是合同法的具体原则,如适用于合同履行的实际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范围的完全赔偿原则等。适用于合同法全部领域的准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合同自由原则等。合同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合法原则等。公序良俗原则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违反这一原则的约定大多无效。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一般条款,不是可以直接适用的具体规范,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当事人加以有效变更。合同法专有的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鼓励交易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与合同有关的事项享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使用的术语是自愿原则,但自愿原则属于合同自由原则,自愿原则重在强调事实法律行为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合同自由原则昭示着国家允许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的范围和自由度。对合同自由的限制:社会公平、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中国邮政、电信、水电等领域存在强制缔约、保险、运输领域多为格式条款、法律限制垄断,保护消费者权益等都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合同自由具体包括:(1)缔约自由,即根据本人的需要和医院而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的自由,又可以分为要约自由和承诺自由,前者指是否向他人发出要约的自由,后者指是否接受他人的要约以成立合同的自由。缔约自由是合同自由原则最基本的要求,是享有其他方面的决定自由的前提。(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决定选择何人作为交易伙伴,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任何人均不负有必须与特定人缔约的义务。(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就具体的交易内容、权利义务的分配、合同风险的负担、违约责任的确定、发生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与交易密切相关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律所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订立无名合同或混合合同。(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的任何时间内,当事人都有权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5)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所订立的合同采取何种形式。2 、合同正义原则,属于平均正义,指对任何人都同样看待,双方的所得与所失应是对应的,而不考虑其身份与地位如何。(1 )表现: A 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等值性。合同法应采取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通常所说的合同正义主要是指形式的或程序的,即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之上的公正,一般不涉

及内容客观上合理或正确性的要求,即不涉及实质上的公正;只有在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他人侵害,致使意思表示不真实之际,合同公正与否才可依照客观的标准来判断,即追求实

质的公正。 B 风险的合理分配。 C 合理分配其他类型的合同负担,如附随义务的合理配置,债务履行所付费用的分担、减轻损失义务的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转移、损害赔偿的合理归责、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等。(2 )其中属于强制性规范的:附随义务规则原则上应予遵守;免责条款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则;任意性规范的:损害赔偿归责原则、风险负担规则;视情况而定: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值性规范,只有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时或者系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造成的情况下才表现出强制性。 3 、鼓励交易原则,首先应当鼓励合法、正当的交易,其次是鼓励自主自愿的交易,最后是鼓励能够实际履行的交易。

1)《合同法》贯彻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 A 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限定在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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