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族法制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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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族法制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赵贵宁1

(青海民族学院公共管理系,青海西宁 810007)

[摘要]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由于长期以来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的不平衡,造成民族间的差异、民族问题滋生,因而我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通过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来调整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共同发展,这是符合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精神和根本宗旨的。

[关键字]民族法制和谐社会构建

一、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想的提出及意义

在党的“十六大”上,胡锦涛主席在讲话中提出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即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从而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基本要求是: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任务之一提出,反映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体现了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新实践。

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利于提高我国全民的生活水平,即全面达到小康社会,人民的生活水平有实质性的提高。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国际关系的平和、人民矛盾的缓和。和谐社会就是要达到一个稳定协调的社会环境,要达到一个平等,团结的社会环境。和谐社会的目的是全民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共同进步,共同迈向平稳的发展道路。和谐社会是一个多元的社会、和谐社会是一个合作和宽容的社会、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和善治的社会、和谐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的社会、和谐社会是一个诚信的社会、和谐社会是一个平等、团结、发展、进步的社会。

二、民族法制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我国是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的大家庭,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发展的不平衡和差异性造成了各民族在很多问题上的矛盾、纠纷,这给民族之间的发展,甚至和谐社会的建设造成了很严重的阻碍。

1作者简介:赵贵宁,汉族,(1976-),甘肃兰州人,青海民族学院2005级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和谐社会倡导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管理完善、秩序良好,各族人民安居乐业、和谐相处。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重视民主法治,因为经济的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做后盾。而民族法制建设正是要建立一整套适合调整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缓和民族矛盾的法律体系,而且只有具有了这样完备的民族法律规范体系才可以真正解决这些民族问题,最终达到社会的和谐,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可见要达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就必先解决我国现有各民族之间的矛盾与纠纷,就必须依靠合理有效的民族法制建设。因此说民族法制建设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是必不可少的。

同时我们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民族平等团结也需要民族法制来实现,平等团结在民族关系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民族关系中很自然的、首先遇到的问题便是各民族的地位问题,是彼此平等还是有高低之分?坚持民族平等便是正确的进步的民族观和民族政策,反之则是错误的、反动的民族观和民族政策。从社会整体利益而言,只有民族平等,才能有各民族的和谐与合作,才能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各民族自身的发展。实行民族平等,受惠的不仅是某个民族,而是整个国家,整个人类社会。但是,民族平等的实现决不是通过一个宣言或一项抽象的政策就可以应声解决的,因为民族平等涉及众多的社会关系,涉及不同民族的利害得失,并且受制于社会制度、社会发展状况、意识形态等,要更好的团结各个民族就要建全民族法制建设。

民族法制的建设经过了漫长的发展阶段,它对于民族问题、民族矛盾、民族间纠纷的解决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民族法制在民族问题上起着不可取代的作用。民族法制是解决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规范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而现实意义上的民族法制建设不只是寻求建立一种民族法律制度,而是需要建立一种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和民族事务依法的多民族法制国家。解决民族问题切实可行而又快捷的方式之一就是民族法制建设,而且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和具

体措施。

三、民族法制建设的发展现状

民族法制几乎是随着民族的产生而产生的,民族法制建设在我国比较完整的提出是从1984年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开始的,在我国具有较长的发展历史。而民族法制建设又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发展历程,法制建设的完善是一项比较艰巨的任务。民族法制在解决民族问题、调整民族关系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由于其自身的不足和存在的种种问题,第一、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56个民族在各个领域都有着自身的差异性,民族发展上不平衡,民族分布居住相对复杂,从而造成民族立法的艰难性,很难做出一个定论,采取统一的评判标准,造成民族法制建设的不连续性和间断性,

第二、民族法制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相对于现实问题而滞后的。它要求的是对法律规范的制定、实施、发生作用提供理论指导,因此有些问题尚未出现前,法律无法顾及方方面面,只能是对于已经发生的现象加以规定。在民族问题多种多样的实践中,很可能就会出现法律的空白期,可见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刻不容缓。

第三、民族法制建设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在法制建设中,法律监督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在民族法制建设中显得尤为重要,这是由民族法制的特征决定的,因为民族法涉及社会关系的诸多方面,渗透在民族关系的各个领域。从执法的角度讲,民族法并没有一个特定的执法机关,而是由相应的国家机关根据自己的职责所涉及的范围分别负责执行。民族法的良好实施离不开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否则就有可能成为无人负责的“公用地带”。然而现实中,我国民族法制监督机制仍处于薄弱状态,监督体系相当不完善,没有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三者综合作用,往往单纯以“行政监督”为唯一的监督手段,监督的力度也不强,没有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

第四、民族立法的步伐相对缓慢,对已有的法规修改或修订工作也很滞后。有法可依是整个法制建设的第一环节,民族法制建设也不例外。目前我国民族立法相对来说还很落后,迫切需要出台的一些法规都还没有制定出来,很多早已提出针对解决民族地区问题的法令法规起草了好几年,却都迟迟没有进入一个实质性的阶段。有关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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