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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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悬赏广告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悬赏广告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悬赏广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是关于悬赏广告的解释。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解释:【悬赏广告】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悬赏广告的解释。

【条文理解】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对悬赏广告多有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657条、《日本民法典》第529条、《意大利民法典》1989条、《瑞士债法典》第8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64条也有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悬赏广告未作规定。

但在实践中,悬赏广告纠纷经常发生,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悬赏广告纠纷较多,且有不断上升趋势。

悬赏广告适用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在传统的有报酬性的遗失物寻找等通常的民事行为之外,悬赏广告还出现了证据悬赏、行政悬赏、刑事悬赏、执行悬赏等。

另外,悬赏广告因其于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且完成行为人为不特定的一人或者多人,与一般合同行为仅限于当事人双方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影响力,往往更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的关注。

我国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理过一定数量的悬赏广告案件,虽然近来多承认悬赏广告的效力,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法官及社会各界对悬赏广告的认识差异较大,案件的处理结果极不相同,社会的反映也众说纷纭,已经影响到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社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态度。

因此,本解释就悬赏广告作了一般规定,以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地位。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与类型悬赏广告是大陆法国家和地区民法普遍承认的一种民事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悬赏广告法律规定

悬赏广告法律规定

悬赏⼴告法律规定悬赏⼴告法律规定内容包括:悬赏⼴告的法律性质、悬赏⼴告的法律效⼒、处理悬赏⼴告纠纷的法律标准。

将悬赏⼴告看做合同的法律⾏为,更符合民法制度的内涵和精神,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

⼀、引⾔悬赏⼴告⾃古有之,据《史记*吕不韦列传》记载:"吕⽒春秋成,悬诸东门,谓有能更动⼀字者,赐以千⾦"。

在现代社会尤为常见,其⽅法多样,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播电视传播等;适⽤⾯⼴,常见的如寻觅遗失物、寻找⾛失⼈⼝、征集作品、查禁伪劣假冒商品、访求车祸⽬击者等等。

实践情况如此复杂,但我国法律上恰恰没有对悬赏⼴告进⾏明⽂规定,学术界多有争议,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也甚感棘⼿,以⾄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做出不同的判决。

因此,对于悬赏⼴告的法律性质、概念、特征、效⼒、适⽤标准进⾏必要的研究和探讨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同时,也对于⼈民法院正确处理悬赏⼴告纠纷具有积极的重要的意义。

⼆、关于悬赏⼴告的法律性质对于悬赏⼴告的法律性质,我国的法律规范尚属空⽩,学者们也对此众说不⼀。

⽬前,⽐较通俗的学术讨论有三种观点:第⼀种观点是“契约说”。

该说通常认为悬赏⼴告的性质是契约,即合同性质。

悬赏⼴告是⼴告⼈以不特定的多数⼈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某⼈完成指定的⾏为即构成承诺,双⽅成⽴合同。

完成⼴告⾏为的⼈享有报酬请求权,⼴告策划⼈负有按照悬赏⼴告的约定⽀付报酬的义务。

以德国为代表的⼤陆法系国家均采⽤此说,事实在我国法律实务上,⼤多数⼈也采纳这样的主张。

第⼆种观点是“单⽅或单独⾏为说”。

该说认为悬赏⼴告的性质是单独⾏为或者叫做单⽅法律⾏为,⽽不是合同。

这种主张认为,悬赏⼴告设计是⼀种单⽅法律⾏为,⼴告⼈对完成⼀定⾏为的⼈单⽅⾯负有⽀付报酬的义务,⽽不需要完成⾏为的⼈作出有效的承诺。

其理由是:⾸先,采⽤单⽅法律⾏为说,只要⼴告⼈发出了悬赏⼴告,不需要他⼈作出同意即能发⽣法律效⼒,⼴告⼈应当受到⼴告的约束;如果⾏为⼈不知道⼴告⼈发出了悬赏⼴告⽽完成了⼴告中指定的⾏为,该⼈仍能取得对⼴告⼈的报酬请求权,⽽⼴告⼈不得以该⼈不知⼴告的内容为由⽽拒付报酬;同时⼴告⼈应受⼴告的约束,悬赏⼴告⼀经发出,不得随意撤回。

悬赏广告的法律问题探析

悬赏广告的法律问题探析

论文摘要悬赏广告在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着广泛的应用。

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日趋发达的今天,悬赏广告更是种类甚多,尤其运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我国目前尚无悬赏广告的立法,使得社会现实生活中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范。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有两种学说,即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

英美法系依契约说,大陆法系则对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我国《新合同法》颁布后,人们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认识,逐渐统一为契约说。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①必须有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的人发出悬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②广告中必须指出要求相对人按照广告特定要求完成指定的行为。

③广告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④广告中须有对完成其指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指在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主要表现为:①行为人的报酬请求。

②广告人的给付义务。

悬赏广告的撤销是指广告人使悬赏广告失效的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合同法》,允许广告人撤回其要约,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在行为人未完成广告指定行为之前作出。

2、必须以与广告相同或近似的方式撤销。

3、必须是广告人未抛弃撤销权。

悬赏广告一经撤回,即失去效力,在此后纵有指定行为完成者,广告人就已无给付报酬的义务,但应对善意相对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悬赏广告导致的诉讼,已经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对其具体立法要求已非常迫切,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有助于我国民主与法制日臻健全和完善。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作出的,声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或一定待遇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自古以来在我国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如古代官府悬赏通缉的要犯,民间悬赏求医治病或寻找失踪的亲人等。

悬赏广告在我国作为法律概念使用,当溯及清政府1910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后又为南京国民党政府1931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所承继。

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日趋发达的今天,悬赏广告更是常见于电台、报刊、街头,诸如寻人启事、寻找失物、通缉罪犯、鼓励某发明、有奖征集作品、广告词或产品标志等,种类甚多,不一而足。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摘要】:悬赏广告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然在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深入分析悬赏广告的内在性质,认为司法实践中将拾得遗失物法律规范与悬赏广告对立起来,是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社会实践情况的。

轻易否认悬赏广告的效力,无疑否认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民事流转的正常秩序。

法律应时而生,我国对悬赏广告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已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说;单方法律说;要约;承诺一、悬赏广告的概念及各国对其效力的立法现状悬赏广告是全世界普遍存在的民事法律制度,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悬赏广告在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和社会管理中均得到了广泛的适用。

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多援用《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否认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从而否认了悬赏广告的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我们认为该条款否认报酬请求权的规定,“是将拾金不昧的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它忽视了受领人和捡拾人之间的利益天平,从而影响了法律的实效。

”①在司法实践中,光靠道德的约束是不够的,“社会需要道德,但道德属于社会意识范畴,它能影响但不能代替社会经济体制。

既然拾金有偿有它存在的必要,只要不违法,就应承认与宽容。

”②悬赏广告在我国不仅于实践中存在上述尴尬,在理论上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涵义学者亦尚有分歧。

徐国栋教授在其主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第1641条,“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赏金的法律行为”③。

而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则认为,悬赏广告系“公开以广告之方法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之,给予报酬④”,与王利明⑤、史尚宽先生的观点趋同。

目前较为一致的看法是以江平先生、郑玉波先生⑥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⑦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大多数国家对悬赏广告做了专门规定,明确肯定其效力。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契约 说 与单方 行 为说 。 ( ) 约说 一 契
( ) 一 悬赏 广告 的制度 价值
从经济 学 的角度 看 , 悬赏 人在 现行 制度 运转 低效 的情况 下 ,
采用悬 赏广 告的方 式实现 自己利 益的最 大化 , 这是悬 赏人 的理性
契约 说 又称要 约说 , 认为悬 赏广 告是 。种 合 同, 一 悬赏 广告 人 选 择 。在经 济学 中 , 一股 假 定个 人是其 最大 利益 的最佳 判断 者 ,
就 悬赏 广 告可 为双方 当事 人带 来利 有 支付报 酬 的 义务, 对人 享有请 求报 酬 的权利 。 相 因为 民法 的最 有偿 的交换 原 则。 目前 来看 ,
基本 的 原理为私 法 自治原则 , 私法 自治原则 适应 人类社 会 从身份 益 , 提高 社 会效率 , 使广 告人 与行 为人 双方 的利 益都 能实现 。因
三 、 种学 说的 争论 两
“ 单方 行为说 ” 是在 弥补“ 契约说” 的不足 中发展起 来 的, 契约 说的主 要 问题 如下 : 1 在不 知道悬 赏广 告 的内容 的情 况下而 完 () 成 了广 告中 的行为 , 此行 为因缺少 共 同的意思 表示而 不能构 成对
定报 酬 的意 思表 示: 张俊 浩先 生 为 , 认 以广 告 的方式 , 完成 一 悬赏广 告的有 效承 诺, 告人可 以 以此 对完成 行为 人的请求 提 出 对 广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00 ・5-2 10-5 22 1)7090
告增 加 一 “ 记” 力, 决 实务 问题 。文 中认 为 采用 契约说 更 能兼顾 各 方利益 , 登 效 来解 维持 法 律的公 平正 义 。
关键词 悬赏广告 契约说

论悬赏广告(何 志)

论悬赏广告(何 志)

论悬赏广告何志上传时间:2004-3-23悬赏广告,公开以广告之方法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自古有之,今日尤为普遍。

例如寻找失物,通缉罪犯,鼓励发明或创造。

对于此种日常生活中常见事例,我国《合同法》中未作明确规定,颇有必要探讨之。

一、悬赏广告的含义及法律性质目前,我国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涵义尚有分歧,但较为一致的看法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7页。

)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学说上历来有两个对立的理论:一为单独行为说,一为契约说。

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系由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换言之,一定行为之完成,并非系对广告而为承诺,而是债务发生之条件。

契约说(亦称要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之法律行为,而是对不特定人之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之承诺相结合,其契约始能成立。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8年版,第57页。

)以上二说中,究以何说为是,依各国立法解释应有不同。

英美法国家称悬赏广告为悬赏契约,其性质为一般性或针对大众性之要约。

所谓悬赏契约,乃要约人于其要约内,指定不特定之相对人,完成一定行为后而给予报酬之契约。

(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

)在日本民法,一般以悬赏广告为契约之要约。

盖日本以悬赏广告规定于契约总则,认为广告与指定行为之间,有要约与承诺之关系,故行为人应于知有广告后,以承诺之意思完成指定之行为。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我国台湾地区1969年台上字第2661号判决略谓:“第164条所谓完成一定行为,乃指完成广告人于广告内容所定之特定行为而言,就如广告内容所指特定行为未能完满完成,广告契约即未成立,广告人自己无履行广告特定给付义务之可言。

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摘要:目前,悬赏广告的应用范围日趋扩大,几乎涵盖与生活有关的所有领域,悬赏广告的种类也日渐庞杂,因悬赏广告所引起纠纷也不计其数,但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对悬赏广告的立法规定,从而使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解决缺少有效法律规范。

本文着眼于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性质进行探讨以期待能更好的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悬赏广告;构成要件;契约说;单独行为说一、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一)概念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悬赏广告主要有两层意义:一是指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即悬赏广告人意思表示的外化;另一是指此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的完成结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也即是悬赏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基于该意思表示,悬赏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根据第一层意义,我们可以说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根据第二层意义,我们则可说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于完成广告所规定的一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的报酬或给付一定待遇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悬赏广告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

具体而言包括: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

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

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

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

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思考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思考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思考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公开的法律行为在社会实践中屡见不鲜,我国法律对于悬赏广告并无具体的规定和适用,且随着悬赏广告纠纷的增加,法院受理的相关纠纷也不断增加,其适用范围也不断扩大,在传统的有报酬性的遗失物寻找等通常的民事行为之外,还出现了证据悬赏、行政悬赏、刑事悬赏、执行悬赏等。

同时,因悬赏广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更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更受大众包括媒体的关注。

因而,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思考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根据定义可知悬赏广告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指发出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

二是指该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的完成结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具有三个特征,即有偿性、行为人的不特定性和注重结果性。

有偿性要求广告人须对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给付报酬,行为人的不特定性要求广告人须向不特定人作出,注重结果性强调指定行为的完成和报酬给付相结合。

其构成要件如下:第一,须有广告人。

广告人即为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因此,广告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须以广告的方式。

悬赏广告必须以广告的方式作出,即广而告之,使不特定人知晓广告人的意思表示。

从这个角度可知,悬赏广告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第三,须向不特定人发出。

悬赏广告须向不特定人作出,若向特定的一类人或者几个人作出,很难称之为悬赏广告。

第四,须完成指定的行为。

完成指定的行为是广告人给予报酬的前提,基于此,广告人负有债务,行为人可以请求报酬,即报酬请求权。

第五,须有奖赏。

完成指定行为后,广告人须向行为人给付报酬。

报酬的内容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标的。

报酬不限于金钱,凡能为法律行为标的之任何利益均可1。

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历来有争议,主要存在要约说和单方允诺说两种说法。

以下对两种说法进行分析。

一、悬赏广告属于要约,即要约说。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Word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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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通过整理的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目录摘要4 关键词4 一、案例简介及争议焦点分析4 二、悬赏广告概述5 (一)悬赏广告的有关概念5 (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5 1.主体5 2.客体5 3.主观5 4.客观5 (三)悬赏广告的特征6 1.悬赏广告是广告人的单方意思表示6 2.悬赏广告的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6 3.悬赏广告具有有偿性6 4.相对人的行为与广告内容的一样性6 5.广告内容要符合公序良俗且不违反法律规定6 6.悬赏者应以公开方式进行真实意思表示且广告内容要明确6 三、我国悬赏广告的立法现状7 四、我国悬赏广告存在的缺陷7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不明确7 1.契约说7 2.单方法律行为说8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责任不明确8 (三)悬赏广告的内容缺乏规制8 1.悬赏广告的内容不明确,随意性较大8 2.悬赏广告的撤销方式不明确9 3.行为人的行为超越广告内容时的处理无规定9 4.行为人的民事行为实力缺乏统一认定标准9 5.行为人不知晓悬赏广告内容而进行了相应行为时的认定缺乏明确规定9 五、悬赏广告的完善措施10 (一)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10 (二)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责任10 1.广告人的权利11 2.广告人的义务11 3.行为人的权利11 4.行为人的义务11 (三)规范悬赏广告的内容12 1. 悬赏广告的内容必需具体确定12 2. 明确悬赏广告撤销的方式12 3.明确行为人不得对广告内容进行不合理的扩张12 4.承认无民事行为实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获得酬劳权13 5.确认行为人不知晓悬赏广告内容而完成的行为有效13 参考文献13 LEGAL NATURE OF REWARD ADVERTISING 14 致谢15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以方某诉市公安局悬赏广告违约一案为例摘要:在我们的生活中,悬赏广告随处可见。

我们经常能看到很多银行卡、身份证、钱包之类丢失,或者就是某人、小猫小狗丢失,失主将失物招领信息发送进微信群,张贴在公共区域的墙上或者通过电视、网络发布,渴望通过悬赏的方式找回相关物品或人员。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从表意行为效力的角度审视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从表意行为效力的角度审视
多数人 为对象 所发 出的要 约 , 为人 完 成指 定 的行 行
广 告 指 定 行 为 的人 不 公 平 。
依 要 约 说 , 赏广 告 为 要 约 , 知 悬 赏 广 告 而 完 悬 不 成 悬 赏 广 告 指 定 行 为 的人 , 因不 知 悬 赏 广 告 的 存 在 , 其行为不 能构成 承诺 , 此 , 成 悬 赏广告指 定行为 因 完 的 人 与 悬 赏 广 告 人 之 间不 存 在 合 同 。 既 然 不 存 在 合
采 用 要 约 说 , 成 悬 赏 广 告 指 定 行 为 的 无 行 为 完 能 力 人 、 制 行 为 能 力 人 因 行 为 能 力 欠 缺 , 承 诺 的 限 无
新疆社科论坛 2 1 ( ) 0 0 6
行 为 能 力 , 能 与 悬 赏 广 告 人 订 立 合 同 , 然 不 能 享 不 当 有 报酬 请求权 。 比如 , 个 未成 年人 完 成 了悬 赏广 一


广 告 指 定 行 为 的 人 在 道 德 上 可 能 更 加 高 尚 ( 不 知 如
悬 赏 广 告 而 举 报 被 通 缉 者 的 藏 身 处 ), 应 获 得 奖 更 励 。 而 采 用 单 方 行 为 说 , 与 不 知 悬 赏 广 告 的 人 只 知 要完成悬 赏 广 告 指定 行 为 就 能 同等 地 享 有 报 酬 请 求权 。 ( ) 用 要 约 说 , 利 于 保 护 完 成 悬 赏 广 告 指 三 采 不
赏广告人 所负担 的报酬 给付义务 于悬 赏广告 指定行
为完成 时即发生 , 系 明确 , 乎社 会 的一般 观 念 , 关 合
有 益 于交 易 安 全 。
( ) 用 要 约 说 , 不 知 悬 赏 广 告 而 完 成 悬 赏 二 采 对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及其经济分析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及其经济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悬赏广告合同属于一种要式合同, 即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此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广告主 在悬赏广告中规定了完成行为的期限,那么应募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指定行 为才能获得报酬。如果应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指定行为,将无法获得报酬。
在分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时,我们还可以结合相关判例进行说明。例如, 在“张三诉李四购物返利案”中,张三因在李四的网店购物后未能如期获得返利, 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李四发布的购物返利广告构成悬赏广告,但 李四未能在承诺的期限内履行返利义务,因此判决李四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该案例涉及到了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几个关键点。首先,李四发布的购物返 利广告构成悬赏广告,这符合我们之前对于悬赏广告的定义。其次,法院认定李 四与张三之间形成了悬赏广告合同关系,这表明悬赏广告在民法中属于一种合同。 最后,由于李四未能在承诺的期限内履行返利义务,法院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这进一步说明了悬赏广告合同作为一种要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参考内容二
本次演示旨在探讨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并论述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 之间的区别。
戏谑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以逗乐、调侃、玩弄等方式进行的一种娱乐行为。 在戏谑行为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不受法律保护。
在民事法律上,戏谑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如果一方当事人 在戏谑行为中受到损害,则不能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也有着明显的区别。悬赏广告是一种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合同,发布悬赏广告的一方当事人要按照广告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而在 戏谑行为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受法律约束,也不受法律保护。
总之,戏谑行为是一种不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不受法律约束。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是 不 特 定 的任 何 个 人 和 组 织 对 于 行 为 人 的 资格


并有 意识 地 完成指定 行 为 来 换 取 约 定 的 报 酬


不 应 作 特 别 的要 求 只要 能够 完成 广 告 人 指定 的行 为 都
广告 人 发 出悬 赏 广 告 的 意 图就 是 与他 人 成 立
对 价 的法 律 关 系

披露 以 广 告 形 式 对社 会 公 布
定 行 为 的人 给 付
因此 可 以 对 悬 赏 广告 下

笔者 倾 向于 在 将来 的 民 事 立 法 中 将 悬 赏 广 告 规 定 为 合 同 其原 因 除 了悬 赏 广告符 合 我 国现 行 合 同法 中关

这 样 的 定 义 :悬 赏 广告 是 以 广 告 的方 式 声 明 对 于 完 成
诺 从 而 在 双 方 之 间形 成 合 同关 系 行 为 人 依 合 同享 有


告 的行为 人 恰好实施 了 特定行 为 的情 况 在 实践 中较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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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 新 研 究
形 式 灵 活 的 悬 赏 广 告 以 其特 有 的 价 值 长 期 存 在 于 社会 中 极 大 地 便 利 了人 们 的 生 活 在 抓 捕 犯 罪 嫌 疑 人

, 、
报 酬 请求 权 悬 赏 广告 不 是 广 告 人 单 方 宣 布 自己 要 做什

未 来 合 同 内容 的 要 约
2



中也 没 有 统 的意 见


的法 律规 范 对 此 进 行 界 定

悬赏的法律后果(3篇)

悬赏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悬赏,作为一种常见的民事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应用于广告宣传、寻人启事、悬赏求赏等领域。

然而,悬赏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从悬赏的定义、法律性质、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悬赏的定义悬赏,是指在一定范围内,悬赏人(广告主、寻人启事发布者等)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向公众承诺给予报酬的行为。

悬赏人承诺给予的报酬可以是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

三、悬赏的法律性质1. 民事法律行为:悬赏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和生效需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主要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等。

2. 合同行为:悬赏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即悬赏人与公众之间形成的悬赏合同。

该合同具有债权债务关系,悬赏人作为债务人,公众作为债权人。

3. 无因行为:悬赏行为是一种无因行为,即悬赏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与悬赏人承诺给予的报酬的来源无关。

四、悬赏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悬赏合同成立后,悬赏人应按照承诺给予报酬。

若悬赏人未履行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悬赏人支付报酬,或者请求法院判决悬赏人支付报酬。

2. 违约责任:悬赏人未履行承诺,构成违约。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若悬赏人故意违约,可能构成侵权责任。

3. 侵权责任:若悬赏人在悬赏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4. 刑事责任:悬赏人在悬赏过程中可能涉及犯罪行为,如诈骗、敲诈勒索等。

若涉嫌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5. 民事责任:悬赏人在悬赏过程中可能因过失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损失、支付医疗费、支付误工费等。

6. 行政责任:悬赏人在悬赏过程中可能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如发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等。

应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拘留等。

五、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公司为宣传新产品,发布悬赏广告,承诺找到该产品第一个消费者给予1000元奖励。

浅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浅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契合遥 2. 悬赏广告债务人认定的缺陷 1999 年袁 东港市公安局发布了缉拿
罪犯的赏金广告袁广告中清楚说明如果有 人能够提供线索使案件直接侦破袁被害人 家属给付行为人赏金 50 万元人民币曰如 果提供线索有助于公安局破案的袁公安机 关给予行为人一定赏金遥鲁瑞庚看到广告 后给公安局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局迅速
件遥 此种情况下袁行为人依照广告内容完 成一定行为从而使这种法律行为得以成
立遥 史尚宽先生认为:野悬赏广告袁就是用 广告表明给予完成一定行为的行为人报
酬袁 所以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袁肩 负付出报酬的义务遥 冶 王泽鉴先生认为: 野悬赏广告指的是用广告的方式表示确定 给付酬报给完成一定行为的行为人冶遥 德 国和意大利是支持单方法律行为说的代
表遥叶德国民法典曳的立法理由书中明确表 示院野草案认同单方法律行为说袁悬赏广告 仅对广告人产生约束袁对于行为人则不发 生约束力遥广告人在行为人依照广告内容 完成指定行为之后必须要支付酬报给行 为人遥 冶而叶意大利民法典曳也在债务关系 编一章中袁把悬赏广告称之为野是对不特 定的多数人的单向的诺言冶遥 综上袁两国都 是用单方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则来处理相
奖励金是正当合理的遥 综上袁在悬赏广告案件中对于债务人
的认定一定要遵循广告本身的内容遥如果 悬赏广告条款中的数个债务人相互独立袁 各自负有相应的给付义务袁则行为人在完 成悬赏广告要求的一定行为之后便可得 到广告中数个债务人所给予的报酬曰反之 如果悬赏广告中各个债务人并非相互独 立的话就需要结合悬赏广告的具体内容
本身的内容和精神更加的契合袁同时也和 我国相关法规较为一致遥所以针对悬赏广 告的相关问题在立法中必须进行确定袁使 我国的法律体系能够有效地完善遥
渊二冤我国司法实践上对悬赏广告认 定的缺陷

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随着网络的发展,对于广告大家或许都不陌生。

但是大家或许对悬赏广告就是那么清楚了,悬赏广告与一般的广告不同,悬赏广告是具有有偿性的广告。

所以接下来由我将带来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知识。

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我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我国《新合同法》颁布后,人们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认识,逐渐统一为契约说。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1、必须有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的人发出悬赏要约的意思表示。

2、广告中必须指出要求相对人按照广告特定要求完成指定的行为。

3、广告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广告中须有对完成其指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指在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主要表现为:1、行为人的报酬请求。

2、广告人的给付义务。

悬赏广告的撤销是指广告人使悬赏广告失效的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合同法》,允许广告人撤回其要约,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在行为人未完成广告指定行为之前作出。

2、必须以与广告相同或近似的方式撤销。

3、必须是广告人未抛弃撤销权。

悬赏广告一经撤回,即失去效力,在此后纵有指定行为完成者,广告人就已无给付报酬的义务,但应对善意相对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悬赏广告导致的诉讼,已经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对其具体立法要求已非常迫切,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有助于我国民主与法制日臻健全和完善。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第一,采用单独行为说,有助于使不知广告之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也受到法律保护,体现公平原则。

根据单独行为说,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作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这样,如果某人不知道悬赏广告的具体内容而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该人仍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

第二,采用单独行为说,可以使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之后,也可以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试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和组成要件

试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和组成要件

试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和组成要件「摘要」悬赏广告的性质要紧有“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之争。

“单独行为说”以为悬赏广告是因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负担债务,在相对方面那么不必许诺,仅以必然行为之完成为停止条件。

因其有利于保护交易平安、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吸收国内外的立法体会而事实上取得实务界的确信。

同时,悬赏广告须知足一系列的条件。

「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许诺2004年2月23日,对全国人民来讲是一个很难被遗忘的日子。

因为正是在这一天,一贯被誉为象牙塔的大学校园内发生了一路骇人听闻的特大杀人案,而凶手也慢慢锁定在其同室舍友马加爵身上。

3月1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20万元缉拿马加爵。

一时刻,关于悬赏20万缉拿马加爵的消息传遍长城内外,大河上下。

公安部关于缉拿马加爵的A级通缉令除一样格式外,有一段内容超级引人注目,即“公安机关将对提供准确线索的公民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不日,海南省三亚市警方在一摩的司机的举报下,一举抓获马加爵,而摩的司机也因自己的举报行为获的公安部许诺的20万人民币的奖励。

对“马加爵案”的发生,学界予以了足够的重视。

心理学界以为:这是一种严峻的心理亚健康和人格缺点所引发的突发性结果;社会学界那么从更为广漠的角度提出:“马加爵案”的发生是社会上愈来愈严峻的经济不平稳所致使的。

笔者不揣浅陋也加入到这场讨论中,但笔者更想从法律的角度对“20万的悬赏广告”的性质这一法学界久有争辩的问题加以研究。

一﹑悬赏广告的涵义和分类“悬赏广告者乃是以广告方式声明对完成必然行为之人给付报酬,而广告声明人关于完成此行为之人,有给付报酬之义务”。

[1]学界通常以为悬赏广告有二重含义:第一重含义即广告声明人作出了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第二重含义为不特定人或特定人按此意思表示作出了必然的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第二重含义,咱们能够将悬赏广告分为两大类:第一﹑对世性悬赏广告:即广告人对不特定人作出了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探讨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探讨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探讨(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摘要:悬赏广告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现象,也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而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定性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出现了契约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的对立。

本文通过对两种不同学说的利弊分析,认为悬赏广告为单方法律行为。

关键词:悬赏广告合同相对行为人悬赏广告古已有之,在现代生活中更是日益普遍,并且呈大幅上升之势,如公安机关发布的辑凶悬赏广告、个人寻找失物的悬赏广告等,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但是我国法律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观点不一致和司法实践中执法不一,严重影响了执法的统一性。

借此,本文在理论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做一些探讨,希望对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有所帮助。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构成要件(一)悬赏广告的定义对于悬赏广告的概念,不同法系的国家对此有不同的解释。

英美法系国家称悬赏广告为悬赏契约,其性质为一般性或针对大众性之契约。

“所谓悬赏契约,乃要约人于其要约内指定不特定之相对人,完成一定行为后而给予报酬之契约”(1)。

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悬赏广告为单独行为。

固指定行为之完成,为一独立之要件,无法以承诺的意思为之,而且为事实行为,行为人无须为有行为能力人(2)。

我国对悬赏广告的法律定义也有分歧。

较为一致的认为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给出的定义: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3)。

(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一个完整的悬赏广告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首先它必须是以广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进行意思表示,凡是能够让不特定人知晓悬赏广告人的意思的都可以。

广告意思表示的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人。

如果声明对处于一定状态之人给予一定利益,则不是悬赏广告,而是赠与中的要约了。

(2)必须是要求行为人完成指定的行为,指定行为的种类,一般不予限制,只要是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是公序良俗即可。

试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试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Spe br20 etm e .O 2
V 11 N . o.4 o3
试 论 悬 赏 广 告 的 法 律 性 质
刘 坚 勇
( 州矿 区职工 大学 , 兖 山东 兖 州 2 30 ) 7 50

要 : 赏 广 告 的 性 质 系一 要 约 。 理 由是 要 约 说 符 合 民 法 的 意 思 自治 原 则 和 契 约 自由 悬
原 则 , 够 找 到 充 分 的 法 律 依 据 , 碍 于 维 护 当事 人 利 益 及 交 易安 全 , 够 解 释 悬 赏 广 告 的 各 能 无 能 种 复 杂 情 形 。 悬 赏 广 告 应 具 备 以 下 构 成 要 件 : 有 广 告 人 , 以 广 告 方 式 发 出要 约 , 告 内容 须 须 广
2 有利 于 维护 当事 人利 益 。 即在完成 行 为人 系 限制 行为 能 力人 、 行 为能 力 人 时 , 单 独行 为说 亦 . 无 采 可享 有报 酬请 求 权 , 因为完 成一 定 行为 属于 事实 行 为 , 以行 为 人 有 行 为 能力 为必 要 ; 不 或行 为人 在 不 知 有广 告 而完 成一 定行 为 时亦 可 享有 报酬 请求 权 。如果 采 要约 说 , 为人 在 得 知 有 广 告 前 完成 一定行 为 行
3 有 利 于吸收 历 史及 国外 的立 法 经验 。许 多 国家 在 立 法 体 例 上 未 将 悬 赏 广 告 之 规 定 列 于契 约 之 .
内。例 如德 国 民法典 将悬 赏 广告单 列 一节 , 与买 卖 、 易 、 互 赠与 、 承揽 、 当得 利 、 因 管 理等 各 种债 的关 不 无 系并 列 , 体系上 免 于被作 为 契约 看待 。 从 笔者认 为 , 独行 为说 虽有 一 定 的道理 , 相 比来 说 , 单 但 要约 说 更 为 合 理 。悬 赏 广 告 的法 律 性质 应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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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公开以广告方法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例如寻找失物,通缉罪犯,鼓励发明或创造。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学说分歧,代表性的有契约说及单方法律行为说两种不同见解。

契约说也称要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必须经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予以承诺,契约成立,广告人始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为人享有请求报酬的权利。

单方法律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因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负担债务,在行为人方面无须承诺,仅以其一定行为的完成为该法律行为的法律要件之一。

也就是说,悬赏广告的法律行为,虽因广告人以广告的意思表示成立,但其效力的发生须待一定行为之完成。

而在司法实践中,单方法律行为说更为能让人接受。

理由如下:
一,首先从契约的概念分析,悬赏广告不具有契约的意思一致性。

契约与合同没有本质上的差异,合同是民事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它比较准确揭示了合同的内核即合意之协议的本质。

合同法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而悬赏广告,它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从该定义可看出它是单方的一种意思表示,而合同或契约强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在自治基础上的意思表示一致,从而形成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广告的内容如指定行为的形式、完成标准,报酬的种类、标准等都是由广告人在权衡利益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是与行为人间进行博弈的基础上单方面确定的,而行为人没有表达意思的机会,也就不存在意思一致的协议。

二,其次从法律行为的概念分析,悬赏广告更具有法律行为的特性。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因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力的私法上的法律要件。

悬赏广告通常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层是指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

此含义中,还没有人完成一定的行为,广告人给付许诺报酬的义务没有实际发生。

第二次层意思是指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与一定的行为完成结合而成的法律行为。

在利益交换的前提下,悬赏广告人作出意思表示,表示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约定一种债务的负担,在具备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的法律事实时,与行为人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因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法律要件,符合法律行为的特征,故采法律行为说更符合悬赏广告的特性。

三,我国属大陆法系立法体例,采单方法律行为说与我国立法体例相切合。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为典范,在德国民法中一般认为悬赏广告为单独行为,《德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通过公开通告,对完成某行为,特别是对产生结果的悬赏的人,负有向完成此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即使行为人完成该行为时,未考虑到此悬赏广告的,亦同。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悬赏广告明文规定,我国属大陆法系,从法律文化渊源来看,采单方法律行为说更切合我国整个的立法体例。

综上所述,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更偏向于单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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