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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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质监公字〔2007〕5号

《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质监公字〔2007〕5号

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下称质量督查)行为,提高质量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促进公路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下称部质监总站)对高速公路和国道主干线公路项目的质量督查,对其他公路项目的质量督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质量督查的目的是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评价,并将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等情况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四条质量督查的依据:(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督查实行项目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邀请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督查结果的真实、客观。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果署名并负责。

第二章质量督查内容和方式第六条质量督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三方面,具体内容分别见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三。

第七条质量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督查。

综合督查宜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督查。

第三章质量督查要求第九条部根据公路建设规模和质量状况,针对项目的特点,制订年度质量督查计划。

第十条各省级质监机构应通过部质监总站网站报送被督查项目的下列资料:(一)项目基本情况(总字数在1000字内,应包括项目名称、等级、总长、总宽、土石方量、桥隧比例、投资概算与中标价、批准工期与实际工期、项目法人);(二)项目平面图(比例尺为1:100000,标注主体工程施工与监理合同段划分里程桩号及主要结构物、施工与监理驻地、拌和场、试验室位置);(三)质监机构以往督查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陕西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站_企业报告(业主版)

陕西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站_企业报告(业主版)

(2)其他工程服务(9)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TOP2 TOP3 TOP4 TOP5
2024 年预计竣工项目竣工验收检 测(土建工程)服务项目
陕西高速公路工程 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2024 年预计竣工项目竣工验收检 测(土建工程)服务项目
中咨公路养护检测 技术有限公司
1.4.1 重点项目
(1)质检技术服务(20)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北京新桥技术发展 2023-2024 年预计通车项目交工 有限公司
151.3
2023-08-14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9 日 生成
3/2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核验检测(土建工程)服务项目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40
同比增长:48.1%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2975.54
同比增长:78.3%
平均金额(万元)
¥74.39
同比增长:20.3%
平均节支率
3.7%
同比增长:-77.4%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3-06~2023-08):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9 日 生成
1/21
近 3 年(2020-09~2023-08):

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试验室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工程的试验检测,提高检测水平,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第12号),结合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及重点公路工程施工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试验检测业务,须执行《本办法》。

农村公路、县乡道路建设项目及养护大修工程工地试验室资质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承担公路施工现场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申请现场试验室临时资质。

取得现场试验室临时资质后,方可从事本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取得《临时资质证书》的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公路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工地试验室不能开展的试验项目,须委托经交通部或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认证具有《等级证书》的,并且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六条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现场实验室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自治区建设项目现场试验室的资质管理。

第二章现场实验室临时资质条件及主要职责第七条资质条件1.只有持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颁发的等级证书的发包人才能设立现场实验室,否则必须委托持有等级证书的试验机构设立现场实验室,并对其试验结果负责。

2.工地试验室按高速和一级公路、二级以下公路分为两个等级标准。

资质条件依据主要试验仪器设备及试验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试验检测项目等,具体详见附件一:《新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资质条件》。

3.公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检测内容主要包括:路基土石方工程、路面工程、桥涵、隧道及混凝土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等专业。

4.公路项目现场试验室可根据实施情况申请增设试验检测专业。

工地试验室建设及备案管理要点

工地试验室建设及备案管理要点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质监站
40
四、工地试验室备案及监管
(三)工地试验室备案核查主要内容
1、工地试验室环境面积是否满足要求。 2、试验仪器设备是否齐全、安装是否规范,是否经过检定/校准并进行
符合性确认。
3、自检自校试验仪器的自校情况。 4、工地试验室人员从业资格是否符合要求,人员数量是否满足实际需
要。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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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地试验室管理 (三)档案资料管理 1、工地试验室应对资料分类建档,及时填写、整理和归 档。 2、人员档案应一人一档,内容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件、 毕业证、职称证、资格证、劳动合同、任职文件、培训和考 核记录等。 3、设备档案一般应按一机一档建立,对于同类型的多个 小型仪器设备可集中建立一套档案,但每个仪器均应进行唯 一性编号。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履历表、出厂合格证、产品说 明书、历次检定/校准证书或记录、维修保养记录、使用记 录等内容。
产品或试验检测项目不合格报告,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
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送试验检测委托方,抄送项目质量监督 机构,并建立不合格试验检测项目台帐。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质监站
44
四、工地试验室备案及监管
(五)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管理。 1、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制定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管理制度, 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变更,需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提出 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擅自离岗或 同时任职于两家及以上工地试验室,均视为违规行为,按照《公 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予以扣分。 3、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2年内 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很差的,5 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4、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结果小于等于70分的,其授权负责人 两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公路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公路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公路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受控正式版)(总2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受控状态:□ 受控□ 非受控文件编号:受控号:XX中心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规范XX公路建设市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公路建设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XX省交通厅《XX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结合现场试验检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为完成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工作,在工地现场设立的临时试验检测机构。

工地试验室的工作期限从项目业主认定之日开始到该工程交工验收为止。

第三条 XX中心试验室负责对本公司承接的工地试验室及其检测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必须遵循《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必须遵循本公司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第五条工地试验室由XX中心试验室(以下简称“母体试验室”)在项目现场设立。

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负责。

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工地试验室工作可直接由母体试验室承担。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名称统一为“母体试验室名称+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

第七条建立工地试验室前,应向母体试验室提交如下材料(1式3份)(部分材料格式采用XX省交通厅质量监督站统一表格,见附件1):1、《工地试验室情况登记表》;2、施工单位项目部或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委托母体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委托合同书(见附件2:委托合同书);3、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4、本项目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合格证书;5、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6、对外委托试验参数需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上述证书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监字(1997)162号为加强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提高试验检测工作质量,现发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情况报部公路司、质监总站。

附件:《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质量,促进公路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制定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提供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是指经其行政主管单位或部门批准成立,对公路工程及其所用原材料、构件、产品等的质量和性能进行试验检测的单位。

含监督、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科研、教学等单位的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是根据试验检测机构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环境状况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分别定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地试验检测机构,定为临时资质。

第五条交通部是全国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主管部门,负责甲级资质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所属的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的审批和管理等工作,办事机构是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是本地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甲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所属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的初审和上报,负责本地区乙、丙级和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等工作,办事机构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六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公路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按照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提供科学、公正的数据和报告。

陕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附件四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06]107号各设区市建委、建设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资质证书适用对象、分类、各级职责(一)凡企业注册地在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专项类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类检测资质。

专项类检测资质分以下各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智能工程检测、建筑安装工程功能性检测、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市政道路工程检测、市政桥梁、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现场检测、既有建筑物结构安全可靠性综合检测、评估、鉴定。

见证取样类检测资质分以下各项:房屋建筑土建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进场见证取样检测、市政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进场见证取样检测。

各项检测业务内容见附件一。

(三)省建设厅按照行政许可事项统一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实施监管。

二、资质申请(四)检测机构符合资质标准条件,可以申请相应的检测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二。

(五)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可以申请专项类检测资质或见证取样类检测资质中的一项,也可以申请多项,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条件应分别满足所申请各项标准的要求。

(六)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向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初审后按规定的时间统一报省建设厅审批。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修订并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区)、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专业站:《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暂行)》作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自2010年5月实施以来,对各监督机构明确监督职责、转变监督工作思路、规范监督检查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使该《规定》进一步适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实际需要,保证监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结合贯彻落实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我们从各方提供的《规定》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广泛征求各监督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暂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各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中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制定本省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对全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中有关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及有关作业人员进行考核;检查各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对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对特殊结构、重点工程进行调研性监督。

陕西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陕西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陕西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来源:厅质监站时间:2010-1-27陕西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有效促进公路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特制定我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站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新建、改建及大修项目的监督检查。

陕西境内其它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目的是及时了解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并将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等情况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依据:(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四)其它有关规定第五条监督检查实行项目监督组负责制,监督组的组成人员由站长办公会确定。

各监督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安排监督工作。

监督组要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对其成员进行廉政教育,各监督组长为各监督组的廉政责任人;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客观,维护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及方式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三方面,具体内容分别见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三。

第七条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的基本内容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各项质保措施的有效性及质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等。

第八条施工工艺检查的基本内容为:关键部位、重要工序施工工艺的可靠性和执行规范情况,质量通病的治理方法和措施。

第九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基本内容为:工程主要所用原材料质量、工程实体质量的控制和工程外观质量。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5.15•【字号】陕建发[2013]114号•【施行日期】201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陕建发[2013]114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3]108号)精神,根据省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的通知》(陕建发〔2013〕47号)安排,省厅决定于5月20日起开展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安排如下:一、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省厅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郑建钢(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副组长:王光荣(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丁守宽(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成员:金冀(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副处长)何清堂(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副站长)王俊川(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副站长)贾安乐(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副站长)郭正凯(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总工)任占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助理)二、检查分组及人员安排本次检查分为四个小组。

第一组:检查西安市、西咸新区组长:丁守宽副组长:郭正凯成员:张勇胡锐于战红李江奎王毅董培良联络员:张勇135****2650第二组:检查宝鸡、杨凌、咸阳、渭南组长:王光荣副组长:贾安乐成员:薛钊周军贺磊王爱军翟卫忠联络员:贺磊130****9071第三组:检查汉中、安康、商洛组长:王俊川副组长:崔建明成员:崔建明兰军利张磊李西寿联络员:兰军利135****0788第四组:检查榆林、延安、铜川组长:何清堂副组长:任占厚成员:杨海平马浪庄德福姜承飞联络员:杨海平139****6651三、检查内容(一)检查省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的通知》(陕建发〔2013〕47号)和《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陕建发〔2013〕100号)文件落实情况。

陕西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办法

陕西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办法

陕西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厅质监站对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行为,促进高速、一级公路工地试验室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和《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质监站对高速、一级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养护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境内其他等级公路项目的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

第四条:厅质监站对工地试验室实行动态监督检查。

未通过厅质监站专项监督检查的工地试验室不得承担工地试验检测任务。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组建第五条:凡我省高速、一级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养护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均需组建工地试验室。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应以本单位所属的检测机构作为母体试验室来组建。

若本单位没有所属的检测机构或检测机构资质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委托已取得质监机构核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其他检测机构作为母体试验室。

第七条:母体试验室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

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试验检测活动,授权的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母体试验室《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工程开工前,各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需满足附件1的要求。

第九条:申请专项监督检查的工地试验室应提交如下材料(1式1份):1. 陕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2. 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授权书(格式见附件3);3. 母体试验室《等级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如委托其他检测机构)、业务范围(证书副本)的复印件;4.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技术和质量负责人的有关材料或业绩材料;5. 试验仪器、设备计量标定合格证书或自校记录的登记表;6. 质量保证体系及试验检测工作制度;7. 组织机构框架图,试验室平面布置图;8. 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

关于省交通质监站综合质量大检查的注意事项(2)

关于省交通质监站综合质量大检查的注意事项(2)

附件:迎接省交通质监站综合大检查的自查项目一、试验、内业资料检查组1、试验室布局、试验室面积及环境建设应满足省交通质监站下发文件中关于山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工作室设置及环境条件要求。

除检查常规项目外,其中重点查看项目为:⑴试验室布局是否合理,面积是否达到要求⑵部分试验室对环境温湿度有要求, 应配置相应的控制环境温湿度的设备及温湿度计,并有记录台账。

⑶试验室内部堆放杂物,环境脏乱差⑷养护室、养护箱环境温湿度是否满足要求, 是否配置温湿度计, 是否有记录台账⑸养护室试件放置是否规范2、试验室人员严格检查试验室持证履约人员,检查内容为是否持假证、是否冒名顶替、平时是否在工地现场和资料中代替签字等。

其中要求部分持证人员现场签字核对笔迹 ,同时结合水泥及混凝土试件强度检查,对试验检测人员的操作技能进行现场考核。

主要检查考核内容为:⑴水泥胶砂抗折、抗压强度试验(现场操作⑵水泥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现场操作⑶水泥比表面积试验主要步骤及过程(口述⑷钢筋拉伸冷弯试验3、试验室仪器设备按山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配置要求进行检查, 并且对部分常规试验设备的细节进行检查, 如水泥初终凝时间测试试针和试杆是否满足技术要求(现场采用天平称重。

主要检查内容为:⑴仪器设备配备是否齐全、数量 (电子天平或电子称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仪器设备管理标识是否齐全或状态标识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符;⑵仪器设备的自校和标定情况 (自校规程、记录和报告是否完善, 标定证书是否齐全或有过期未标定设备。

⑶检查仪器设备使用台账是否与试验资料、试验台账等对应。

⑷配置的仪器设备精度是否满足使用或相关规范要求的精度要求; ⑸万能试验机、压力试验机是否按要求加装防护网;4、试验资料重点检查试验资料的规范性,重点检查内容:⑴雷氏夹标定时,注意砝码的挂线位置;⑵水泥比表面积试验采用的水泥密度是否为同一数值; 规范要求试料层体积每一季度或半年应重新校正。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56文件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56文件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陕建监总发(2003)056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和《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的通知:各人工地基检测站:根据现行法规、规范、规程的规定,现将再修订后的《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和《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原陕建监总发(2002)044号文件同时作废。

2003年12月5日附件1: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1、总则1.1 为规范及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订本办法。

1.2 本省境内的建设工程中凡采用换填垫层法、预压法、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振冲法、砂石桩法、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夯实水泥土桩法、水泥土搅拌法、高压喷射注浆法、渣土桩法、土及灰土挤密桩法和其他各类人工地基工程(以下简称人工地基)、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含人工挖孔灌注桩、毛石混凝土灌注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以下简称桩基)以及其它各类地基处理方法处理的地基工程,其施工质量均须进行质量检测。

1.3 本省境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的单位进行上述内容的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

1.4 为确保检测结论的公正性,检测站不得检测本单位(含隶属单位)设计、监理或施工的工程。

1.5 各级质安站、专业质监站要按《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的要求,加强对地基基础工程质量及其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

凡采用人工地基的建设工程,无人工地基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未加盖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人工地基检测报告备案专用章”(以下简称“备案专用章”)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不得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56文件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56文件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陕建监总发(2003)056号关于印发《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和《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的通知:各人工地基检测站:根据现行法规、规、规程的规定,现将再修订后的《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和《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原陕建监总发(2002)044号文件同时作废。

2003年12月5日附件1: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1、总则1.1 为规及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订本办法。

1.2 本省境的建设工程中凡采用换填垫层法、预压法、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振冲法、砂石桩法、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夯实水泥土桩法、水泥土搅拌法、高压喷射注浆法、渣土桩法、土及灰土挤密桩法和其他各类人工地基工程(以下简称人工地基)、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含人工挖孔灌注桩、毛石混凝土灌注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以下简称桩基)以及其它各类地基处理方法处理的地基工程,其施工质量均须进行质量检测。

1.3 本省境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的单位进行上述容的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

1.4 为确保检测结论的公正性,检测站不得检测本单位(含隶属单位)设计、监理或施工的工程。

1.5 各级质安站、专业质监站要按《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的要求,加强对地基基础工程质量及其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

凡采用人工地基的建设工程,无人工地基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未加盖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人工地基检测报告备案专用章”(以下简称“备案专用章”)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不得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交通部基建管理司、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基建管理司、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基建管理司、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1.19•【文号】基质监字[1998]16号•【施行日期】1998.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基建管理司、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基质监字[199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高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政工程管理局,北京、天津公路管理局,部属及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管理局,部属其他各企事业单位,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的资质管理,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质量,现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招待中的有关问题、意见或建议函告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的资质管理,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中从事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系执业资格,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分别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检测员两种资格。

具备资格者,受试验检测机构聘任,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业务范围是指试验检测人员经批准可从事的公路工程类或水运工程类的试验检测专业。

公路工程类试验检测专业包括:土工,建筑材料,混凝土及制品,路基路面工程,构造物基础工程,桥涵及隧道工程,交通工程,公路环保。

水运工程类试验检测专业包括:混凝土及制品,建筑材料,土工试验与地基基础工程,水运工程建筑物,防水及修补工程,港区道路及堆场,房建工程,机电及通讯设备,环境保护。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细则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超出本细则的资质许可范围,须报请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相应人员均应由其受聘单位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所属检测机构可聘请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可以由所在单位缴纳;仪器设备应按资质标准确定参数进行配备。

鼓励各级事业单位依法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建立公益性质的检测试验室。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陕西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办法

陕西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办法

陕西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厅质监站对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行为,促进高速、一级公路工地试验室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和《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质监站对高速、一级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养护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境内其他等级公路项目的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

第四条:厅质监站对工地试验室实行动态监督检查。

未通过厅质监站专项监督检查的工地试验室不得承担工地试验检测任务。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组建第五条:凡我省高速、一级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养护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均需组建工地试验室。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应以本单位所属的检测机构作为母体试验室来组建。

若本单位没有所属的检测机构或检测机构资质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委托已取得质监机构核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其他检测机构作为母体试验室。

第七条:母体试验室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

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试验检测活动,授权的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母体试验室《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工程开工前,各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需满足附件1的要求。

第九条:申请专项监督检查的工地试验室应提交如下材料(1式1份):1. 陕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2. 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授权书(格式见附件3);3. 母体试验室《等级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如委托其他检测机构)、业务范围(证书副本)的复印件;4.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技术和质量负责人的有关材料或业绩材料;5. 试验仪器、设备计量标定合格证书或自校记录的登记表;6. 质量保证体系及试验检测工作制度;7. 组织机构框架图,试验室平面布置图;8. 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

二级路监督方案

二级路监督方案

西安市二级公路网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方案西安交通运输局2010年8月西安市二级公路网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方案西安市二级公路网化工程是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区辐射带动作用,提高县域、西咸之间的路网等级水平,推进县域经济及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国际化大都市的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举措。

项目的建成将极大的提升西安市农村公路通行水平,对促进周边区县社会经济发展及我市“大交通”建设启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全市公路路网布局,我市二级公路网化工程建设项目共9个,建设总里程644公里,总投资58亿元。

该工程于2010年9月开工建设,2012年9月底全面完工。

为加强我市二级公路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提升建设施工水平和工程质量,进一步明确监督工作内容和程序,做好本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质量监督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继续深入推进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通过“监理企业树品牌、监理人员讲责任”行业新风建设及平安工地建设等活动,达到以下三个目标:一是全面实现“五个明显”的目标,即质量意识明显提高,监管力度明显加大,质量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状况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是稳步推进质量监督工作行政执法进程,实现质量监督与抽检工作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促进我市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理、实验检测工作再提高、上水平。

三是基本消除质量通病,对质量及安全指导工作的重点、难点和质量控制的薄弱环节控制有效,质量及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建设质量监督目标:项目监督覆盖率达到100%,质量鉴定率达到100%,建设项目质量合格率达到100%,工程质量抽检项目总体合格率达到93%以上,其中压实度、强度、厚度等关键指标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监督的依据(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4号)(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第6号)(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质监公字[2005]10号)(四)《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3号)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五)《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2-2004)(六)国家、交通部和陕西省颁布的现行法规、标准、规范、规定,批准的项目设计图纸和依法签订的合同文件等。

韦罗速公路中心试验室试验管理工作细则

韦罗速公路中心试验室试验管理工作细则

陕西省榆(林)至商(州)线韦庄至罗敷段高速公路试验管理工作细则一、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一)机构设置陕西省榆(林)至商(州)线韦庄至罗敷段高速公路工程设中心试验室隶属总监办管理,承担重要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重要配合比以及其他标准试验的核查审批及重要工程的质量检测以及一般的仲裁检测。

承包人和驻地办是试验工作的主体,承包人配备独立的试验室,用于工程施工质量的日常控制。

具体试验检测体系设置见图一:(二)各试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承包人试验室(1)取得拟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所有原材料的试验或检验证明资料,报驻地办、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核查审批;(2)对拟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所有进场材料按规定频率例行常规检验;(3)完成所有标准试验,并报驻地办、中心试验室审批;(4)对工程施工过程质量进行常规试验和中间检测;(5)完成合同文件规定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各种试验及检验;(6)收集、整理、保管所有试验资料,建立完善的试验、检测资料台帐。

2、驻地办试验室(1)初审承包人拟用于永久性工程的重要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报告,报总监办审批;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一般原材料以及取土场、料场并在原材料进场前进行料源质量验证试验。

(2)按规定频率对进场各种原材料进行随机抽检试验。

(3)全过程监督承包人的所有标准试验,对砂浆、C25以下水泥砼的标准试验进行验证批复,并抄报总监办;初审承包人的各类C25及以上混凝土、喷射混凝土配合比和标准击实试验并报总监办审批,负责督促承包人向中心试验室送样,并提供相应配合比以及其它标准试验的基础资料。

(4)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抽检,频率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且达到《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质量评定工作需要。

(5)参与单项工程交工验收。

(6)对承包人试验室进行督促和指导。

(7)协助中心试验室对施工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8)定期汇总并向中心试验室报送关于原材料、施工质量的检验成果统计报表,建立试验检测抽查资料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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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厅质监站对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行为,促进高速、一级公路工地试验室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和《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质监站对高速、一级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养护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境内其他等级公路项目的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

第四条:厅质监站对工地试验室实行动态监督检查。

未通过厅质监站专项监督检查的工地试验室不得承担工地试验检测任务。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组建第五条:凡我省高速、一级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养护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均需组建工地试验室。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应以本单位所属的检测机构作为母体试验室来组建。

若本单位没有所属的检测机构或检测机构资质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委托已取得质监机构核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其他检测机构作为母体试验室。

第七条:母体试验室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

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试验检测活动,授权的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母体试验室《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工程开工前,各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需满足附件1的要求。

第九条:申请专项监督检查的工地试验室应提交如下材料(1式1份):1. 陕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2. 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授权书(格式见附件3);3. 母体试验室《等级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如委托其他检测机构)、业务范围(证书副本)的复印件;4.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技术和质量负责人的有关材料或业绩材料;5. 试验仪器、设备计量标定合格证书或自校记录的登记表;6. 质量保证体系及试验检测工作制度;7. 组织机构框架图,试验室平面布置图;8. 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

上述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母体试验室公章,同时应准备原件,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核查备案,厅质监站专项监督检查时核验。

第十条:申请材料采取分级审查制度,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汇总后,以文件形式(附本办法第九条1、2部分)统一报厅质监站。

同期开工标段,申请专项监督检查不多于2次。

厅质监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落实整改。

第十一条:工地试验室只能为本项目、本标段进行试验检测,不得对外承担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未结束前,参建单位不得将现场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

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本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同意后,方可移作他用。

第十三条:同一个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能将常规试验检测中同一批号样品试验检测任务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

对非常规试验检测项目等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可在监理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检,试验数据双方共享。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工地试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程序和内容:通过初审的工地试验室,厅质监站应在15日之内安排专项监督检查,对其人员情况、试验仪器配备、试验室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内业资料等方面按照附件1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工作程序如下:1. 单位负责人或试验室负责人介绍工程概况、主要工程量以及工地试验室的建立情况;2. 总监办、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对工地试验室的意见和评价;3. 检查内业资料、核验资质原件,与工地试验室人员进行技术交流;4. 现场核对仪器设备,查看试验室环境情况;5. 现场操作考核;6. 监督人员对工地试验室进行评价,指出需要整改和完善的内容。

对通过专项监督检查的工地试验室,厅质监站予以发文确认可以开展的试验项目和参数(格式见附件4)。

如连续两次专项监督检查未通过的工地试验室,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责令其另行委托检测机构组建工地试验室。

第十五条:对通过专项监督检查的工地试验室,厅质监站将对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内容见附件5。

第十六条:工地试验室若有下列变更及事故情况,应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及时审查并上报厅质监站备案。

1. 技术负责人的更换;2. 超过三分之一的技术人员变动;3. 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

第十七条:试验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厅质监站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公示,直至建议交通部质监总站注销考试合格证书。

1. 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2. 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3. 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4. 冒用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者;5. 伪造、涂改、转借、出让检测人员证书者。

第十八条:工地试验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厅质监站视其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活动,通报其母体试验室,直至建议交通部质监总站对母体试验室降低或撤消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我省乙级检测机构直接降低或撤销《等级证书》)。

凡暂停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的,其母体试验室一年内不得在我省设立工地试验室。

1. 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所涉及内容,属母体试验室监管不力、性质严重的;2. 转包、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任务的;3. 超越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任务;4. 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的;5. 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6. 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厅质监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八年四月十四日起开始试行。

附件1:高速、一级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组建条件表1项目名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母体试验室资格母体试验室必须取得质监机构批准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级以及乙级以上资质。

试验检测人员1、工地试验室主任应具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必须熟悉并能指导试验检测工作,并具有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2、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范围内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所使用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具有法定计量设备的基本知识和出示准确试验报告的能力;3、试验检测人员应持有交通部总站监制的试验检测证书;4、工地试验室应配备有初级职称以上、3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验的各项专项专业技术人员至少5人以上。

工作管理制度1、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及试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2、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计量检定管理;3、环境卫生、安全管理;4、样品、资料、档案管理的制度化、标准化;5、有关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齐全、有效。

6、试验原始记录填写、计算、复核制度;7、试验报告分析、审核、签发及档案管理制度,外委试验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管理制度;8、建立健全各种台帐。

工地试验室环境1、工地试验室的有效工作面积总和不应少于200平方米,并且各室面积的大小与申请的检测项目数量相匹配,遵循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方便试验操作的原则,能够满足正常工作需要;2、试验室应设置在结构牢固的房间内,并根据需要砌筑牢固平整的试验操作台,试验室应干净整洁;3、室内通风、采光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应配置通风设备;4、试验室要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措施,有完善消防设施;5、试验室遗弃的废液等有害物质的处理符合环保要求;6、各试验室温、湿度控制应满足以下条件:水泥室:温度20±2℃,湿度>50%;水泥混凝土室:温度20±5℃,湿度>50%;标养室:温度20±2℃,湿度>95%;力学室:10~35℃;土工室、集料室、沥青室、沥青混合料室的温、湿度控制应保证人员工作舒适,不影响试验结果准确性。

表2名称试验项目主要试验检测参数所用的主要仪器设备主要试验检测项目及相应的仪器设备集料1、颗粒级配(1)标准筛(2)摇筛机(3)烘箱及天平2、压碎值(1)石料压碎值试验仪(2)压力机500kN(3)天平3、磨耗※(1)洛杉矶磨耗仪(2)天平及烘箱(3)标准筛4、针片状(1)规准仪(或游标卡尺)(2)标准筛5、砂当量(1)振荡器(2)烘箱(3)标准筛、秒表及试剂6、含泥量(1)天平0.1g(2)烘箱(3)标准筛7、坚固性※(1)天平(2)烘箱(3)标准筛及试剂8、磨光※(1)加速磨光试验机(2)烘箱(3)标准筛及金刚砂9、冲击值(1)冲击试验仪(2)天平(3)标准筛10、棱角性(1)细集料流动时间测定仪(2)烘箱(3)标准筛及秒表11、云母含量(1)天平0.01g(2)放大镜5倍12、密度(1)天平(2)烘箱13、吸水量(1)天平(2)烘箱14、碱活性※(1)养护筒(2)试模和测头(埋钉)(3)标准筛石料1、单轴抗压强度※(1)压力机(2)锯石机(3)磨光机土工1、颗粒级配(1)标准筛(2)摇筛机(3)天平及烘箱2、液塑限(1)圆锥仪(2)天平(3)标准筛(孔径0.5mm)3、密度(1)环刀(水罐、灌砂筒等)(2)天平(3)烘箱4、含水率(1)天平(2)烘箱5、承载比CBR(1)路面材料强度仪(2)百分表(3)标准筛6、回弹模量※(1)扛杆压力仪(路面材料强度仪、承载板)(2)千分表、秒表(3)试筒7、击实试验(1)标准击实仪(2)烘箱(3)天平及标准筛8、有机质※(1)分析天平称量200g(2)电炉(3)油浴锅(4)温度计(0℃~250℃,1℃)及试剂9、易溶盐※(1)分析天平称量200g,0.0001g(2)过滤设备(3)离心机(4)震荡机(5)水浴锅(6)试剂10、比重(1)比重瓶(浮力仪或物理天平)(2)烘箱(3)温度计、天平、恒温水槽、抽气设备续上表名称试验项目主要试验检测内容所用的主要仪器设备主水泥1、细度(1)负压筛(2)天平2、凝结时间(1)净浆搅拌机(2)标准法维卡仪(3)天平、秒表及湿气养护箱要试验检测项目及相3、安定性(1)雷氏夹(2)沸煮箱(3)雷氏夹膨胀值测定仪4、比重※(1)李氏瓶(2)恒温水槽(3)天平、温度计5、比表面积※(1)透气仪(2)压力计(3)抽气设备、天平及秒表6、胶砂流动度(1)胶砂流动度测定仪(2)胶砂搅拌机(3)卡尺7、胶砂强度(1)振实台(2)胶砂搅拌机(3)养护箱(温度20℃±1℃,相对湿度大于90%)(4)抗折试验机(5)抗压试验机水泥混凝土1、抗压强度(1)压力试验机2、抗折强度(1)压力试验机(2)抗折夹具3、配合比设计(1)混凝土搅拌机(2)电子秤(3)标养室4、坍落度(稠度)(1)坍落度筒(维勃稠度仪)(2)钢尺(秒表)5、含气量(1)含气量测定仪6、混凝土凝结时间(1)水泥混凝土贯入阻力测定仪7、抗渗性(1)水泥混凝土渗透仪8、劈裂抗拉强度(1)压力试验机(2)钢垫条(木制垫条)(3)钢尺9、拌和物泌水(1)试样筒(2)天平(3)捣棒、秒表砂1、抗压强度(1)压力试验机2、配合比设计(1)砂浆搅拌机(2)养护室(水泥砂浆应的仪器设备浆温度20℃±2℃,相对湿度≥90%或混合砂浆温度20℃±2℃,相对湿度60%~80%)3、稠度(1)砂浆稠度仪(2)秒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1、含水量(1)烘箱(砂浴或酒精)(2)天平2、击实试验(1)击实设备(2)烘箱(3)天平及标准筛3、无侧限抗压强度(1)压力试验机(2)路强仪(3)天平、水槽及养护室4、劈裂试验(1)压力试验机(路强仪)(2)天平、压条、水槽及养护室5、室内抗压回弹模量※(1)扛杆压力仪(路面材料强度仪、承载板)(2)千分表、秒表(3)试筒6、灰剂量(1)滴定管(2)化学试剂、玻璃仪器(3)天平7、石灰有效钙镁含量(1)滴定管(2)分析天平1/10000(3)烘箱50℃~250℃(4)化学试剂、玻璃仪器8、粉煤灰细度(1)负压筛(2)天平9、粉煤灰烧失量(1)天平(2)高温炉1300℃※10、粉煤灰比表面积※(1)透气仪(2)压力计(3)抽气设备、天平及秒表项目名称试验项目主要试验检测内容所用的主要仪器设备主要试验检测沥青1、针入度(1)针入度仪0.1mm(2)秒表0.1s(3)恒温水槽(4)温度计:0℃~50℃,0.1℃2、延度(1)延度仪(2)恒温水槽3、软化点(1)软化点试验仪(2)耐热玻璃烧杯(3)温度计0℃~80℃,0.5℃(4)恒温水槽4、闪点(1)闪点仪(2)温度计0℃~400℃5、含蜡量※(1)蒸馏烧瓶(2)冷却过滤装置(3)立式高温电炉(4)温度计(5)天平(6)低温水槽6、粘附性(1)天平0.01g(2)恒温水槽80℃±1℃(3)电炉7、动力粘度※(1)真空减压毛细管粘度计(2)温度计(3)烘箱8、运动粘度※(1)毛细管粘度计(2)温度计0.1℃(3)烘箱项目及相应的仪器设9、薄膜加热质量损失(1)薄膜烘箱,1℃(2)温度计0℃~200℃,0.5℃(3)干燥器及天平10、密度(1)比重瓶(2)恒温水槽(3)烘箱200℃、天平(精度1mg)(4)温度计(5)真空干燥器沥青混合料试验1、马歇尔稳定度试验(1)马歇尔试验仪(2)天平(3)恒温水槽2、抽提试验(1)抽提仪(2)天平(3)标准筛3、马歇尔击实试验(1)自动击实仪(2)拌和机(3)脱模器(4)烘箱(5)天平或电子称(6)温度计4、压实沥青混合料密度试验(1)浸水天平或电子称(2)溢流水箱5、理论最大相对密度试验(1)天平(2)负压容器(3)真空负压装置4kPa(4)恒温水槽25℃±0.5℃6、车辙试验※(1)车辙试验机(2)恒温室(3)温度、变形检测装置7、劈裂试验(1)试验机、传感器(2)数据采集仪(3)恒温水槽(4)压条(5)劈裂试验夹具路基路面1、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1)钢尺(2)全站仪(3)水准仪2、路面厚度(1)取芯机(2)钢尺、卡尺备现场测试3、压实度(1)灌砂筒(取芯机、核子密度仪)(2)天平及烘箱4、平整度(1)3米直尺、塞尺(自动平整度仪)5、弯沉(1)弯沉仪5.4米(或自动弯沉仪)6、抗滑性能(1)铺砂仪(激光构造深度测定仪)续上表项目名称试验项目主要试验检测内容所用的主要仪器设备主要试验路基路面现场测试7、摩擦系数(1)摆式仪(摩擦系数测定车)8、水泥混凝土强度(1)回弹仪(2)碳化深度仪9、沥青路面渗水(1)沥青路面渗水仪(2)秒表10、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1)2m直尺(2)全站仪(3)水准仪(4)经纬仪11、地基承载力(1)承压板(静动力触探仪)检测项目及相应的仪钢材1、拉伸(1)万能材料试验机100~1000KN、标距仪、游标卡尺2、弯曲(1)万能材料试验机100~1000KN隧道1、锚杆抗拔力(1)锚杆拉拔仪2、超欠挖检测(1)隧道断面仪3、喷混凝土强度(1)锯石机(2)磨光机(3)压力机器设备注:1、所有试验数据必须在压力机量程的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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