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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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天津市人防地下室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工程合同

工程名称:龙悦花园大酒店人防工程

工程地点:天津市红桥区咸阳路29号

发包单位:天津市德茂丰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

甲方(发包单位):天津市德茂丰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经招标,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名称和内容

1.工程名称:龙悦花园大酒店人防工程。

2.工程内容;地下室人防设备工程。

(详见附表)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

1.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元。

人民币大写:元整。

2.承包方式:本工程为工程大包干,即包人工、材料、工期、质量、包验收、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国家规定的各种税金。

第三条工期

1、本工程的合同工期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工期。为

确保8月1日前开工,本工程合同工期从2013年8月1日开始

计算,即该日期为计划开工日期。

2、合同竣工日期以开工日期加中标日历工期确定。中标后承包人

应采取一切措施予以保障。当实际竣工日期(以发包方验收并

签发竣工验收证书日期为准)超过合同确定的竣工日期时,每

推迟一天,发包方向承包方索赔3000元。

3、总工期为60天。

4、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合同双方确认,可以顺延

工期,但不调整合同价款。

5、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经合同双方确认后,

可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第四条合同价款支付

1、1.实行代建制,设备工程完工后付合同总价的30%,工程设备、

安装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的30%,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决算完毕后付合同总价的30%,10%为质量保证金工程

质保期过后经双方现场检测无质量缺陷10日内无息一次支付。

第五条工程质量

1.制作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所用的材料都必须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必须按国家人防办、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标准图集和要求进行制作和安装。

3.工程完成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该分部工程质量的评定并由质检员核定,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按照《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1—90)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并将核定资料提交天津市人防办

进行审核验收。

4、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需达到合格

5.单位工程完成后,协助整理、填写《民防工程竣工预验收证明书》、《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表》,填定和签字盖章后送天津市人防办进行核定。

6.及时准确地收集质量保证资料,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为整个工程积累原始准确的质量档案。

7.本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单位:天津市人防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1 及时向乙方提供市人防办审定的人防地下室的施工图2套和有关资料。

1.2 由于工程的需要,甲方变更设计时,应提前二天办理工程变更和设计修改手续,并经市人防办审定后书面通知乙方。

1.3 提供安装的必须条件:焊接用电、水。

1.4 负责协调乙方和现场各施工单位的关系。

1.5 以书面图纸或者现场沟通形式向乙方提供地下室的标高和轴线、孔口中心线。

1.6 协助工程监理,组织对工程进行预检和竣工正式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办理工程款支付。

2.乙方责任

2.1 严格按国家人防办、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标准图纸和有关规

定制作、安装人防防护设备。

2.2 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2.3 办理本工程的验收申请工作,提供合同范围内工程验收的有关资料和产品合格证、验收报告。

2.4 按总承包商编制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安排。

2.5 工程竣工未正式向甲方移交前发生的损坏、丢失等,乙方负责修复,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的损坏,所产生的维修费经双方及监理认可由甲方支付,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2.6 由于乙方责任造成人防防护设备安装工程无法通过验收的,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材料设备的采购

1、承包人应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并提

供产品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验或

试验,并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

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招标人有权指定部分主要材料品牌及价格,以保证招标工程的

总体质量要求和施工成本。

4、对建设主管部门强改费涉及的禁用材料,应禁用,否则,出现

押金和相关费用扣交除问题,招标人将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第八条图纸变更和修改

施工图的修改、变更须经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和甲方代表签字,并报天津市人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有效。

第九条工程验收

1.人防门框及设备预埋件安装完毕后,由乙方、监理单位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监理或甲方报天津市人防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隐蔽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封模浇注混凝土。

2.乙方认为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准备预验收。甲方接到通知后按约定时间组织工程预验收,如需整改,乙方按整改意见认真进行整改。

3.工程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和监理工程师向天津市人防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竣工验收。甲方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保修期和最后验收

1.保修期从通过人防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壹年。

2.保修期内乙方应认真履行保修责任,确保维修的时间和质量。

3.建立回访制度,稳定回访登记计划,进行定期不定期回访,每年内工程回访不少于两次。

4.建立工程维修卡,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向业主发出,维修卡内容包括:

A、工程项目的名称;

B、关于保修的原则、范围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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