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国税公告2011第9号)
![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国税公告2011第9号)](https://img.taocdn.com/s3/m/330607f3910ef12d2af9e797.png)
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国税公告2011第9号,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退税操作规程
![软件产品退税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04662e26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db.png)
软件行业增值税退税操作规程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治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43号)详解: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样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份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将入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入口软件产品进行从头设计、改良、转换等,单纯对入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置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高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高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两边一路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通过国家版权局注册记录,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高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办理流程三、办理基础资料四、注意事项1.第一需要有软件高作权或软件产品记录证书,将软件产品在税务做备案。
备案完成后能够在国税申报系统-大体信息里看到公司被认定为了软件企业。
在销售软件产品,跟客户签合同时,就要注意合同上软件产品名称要跟证书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在开具这一项软件产品的发票时必然要与高作权上的名字是一致,而且合同也要与高作权上一致,明确写明数量、金额,客户名称与客户的合同章名称维持一致)2.从核算收入上,必需列示二级科目“即征即退收入”。
从申报上,必需填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效劳”栏目。
3. 需要提交一系列电子表格,这些都能够在税务局拷贝回来,另需写一份“增值税退税申请书”,和凭缴纳增值税的回单去税务局换完税凭证,将完税凭证复印件一路交上去。
4.退税针对的是跟卖软件产品有关的,软件效劳收入是退不了税的。
第一你公司里有这一项软件产品的高作权与测试报告,带着这些相关证件然后去国税局进行备案填表(必然要先备案)。
5.最后确实是找税务局的相关人员办理、催办、和谐事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ad18fe0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d5.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6.30•【文号】财税[2008]92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就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
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
办税指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
![办税指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https://img.taocdn.com/s3/m/5d61872e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06.png)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一、事项名称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是➢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四、设定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年第100号)第六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五、办理材料填报需知: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八、表证单书无九、注意事项1.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2.附报资料中已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交电子资料的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财税[2011]100号
![财税[2011]10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56a5e7524de518964b7d97.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25ca396d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a4.png)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一.政策依据《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评价的通知》(沪软协[2015]12号)《软件产品评价规范》(T/310104003-F002-2015)《软件产品评价标准》(T/SIA001—2017)二.申报时间长期受理三.扶持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开发制造的软件产品,按17%(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增值税负担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四.申报条件1.申请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申请人软件产品在我国开发,并拥有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3.软件产品经第三方功能测试合格。
4.命名规范申请评估国内软件商品时,应遵循以下命名规范:(1)软件评定名称应由三部分组成:企业品牌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版本号注: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也可以是工商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必须提供商标注册证明。
(2)软件产品的名称应以“软件”结束,如:****软件V1.0.非系统软件不得以系统软件结束;(3)一般不得以全外语命名;(4)软件产品名称不宜过多,一般在15个汉字内。
五.申报材料1.软件产品评价申请表;2.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3.软件产品在我国开发和申请人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即作权证书;4.第三方检测证明材料。
六.申请程序公司自愿申请软件产品评估,每周受理一批软件产品1.网上预审填写软件产品评价申请表,上传相关附件2.提交书面材料在线预审通过后,在线打印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并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附件提交到受理点3.审核公示4.颁发证书七.软件行业评价服务价格上海软件行业协会理事单位免费;非理事单位收取500元/家次。
上海软件企业评估一.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2)财税〕27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关于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评价的通知》(沪软协[2015]12号)《软件企业评价规范》(T/310104003-F001-2015)二.申报时间长期受理三.扶持政策1.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金额扣除。
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c600a7827284b73f242504b.png)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来源:时间:2011-11-7 点击率:552011年10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该通知自2011年1月1起执行,其主要内容如下: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会计看过来!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会计看过来!](https://img.taocdn.com/s3/m/5f7a6eba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ea.png)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会计看过来!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酬金,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部分赋税优惠。
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那么软件产品房产税即征即退税额如何推算计算呢?下边一起来学习吧!(一)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年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营业税应纳税额-当期系列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量×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品牌当期-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选定;②按其他计算方法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交易对象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增值税即征即陌生退政策对于很多会计人员来说既熟悉又陌生,熟悉是因为这个政策都看过,陌生是因为没操作过,因为这是特定特殊行业才用得到的,即征即退如何申报?即征即退的误区有哪些?即征即风险意识退可能需要具备哪些风险意识?点击了解详情>>。
嵌入式软件退税详解
![嵌入式软件退税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515e2cc8b14e852458fb57ad.png)
嵌入式软件退税1、在原先的政策里面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退税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里根本木有考虑到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那么退税的时候是退实际说服超过3%的部分的,也就是说退税的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进项税-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个公式的改变才是真正退还了纳税人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增值税2、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退税的软件产品对应的硬件部分成本的问题。
举例如下:A企业是软件企业,有自己生产的设备,设备包含嵌入式软件部分,现在有一个销售合同如下:A企业帮助B企业搭建一个XX 平台,用到自己生产的设备-简称X设备,X设备里面包含软件产品Y,同时还用到外购的服务器。
企业合同签订成: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个XX平台,明细有两项:1、X设备 一台 价格30万2、服务器 一台 价格 20万3、Y软件产品 价格10万元总计 价格50万元。
实际成本如下:X设备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30万元,外购服务器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20万元Y产品成本1万元,销售价格10万元假设Y软件产品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这样企业实际上是把软件产品Y的退税和X设备捆绑在了一起,企业的退税=10*(17%-3%)但是现在企业把合同转换成另外一种签订方式:1、XX平台硬件部分 价格 25万元2、Y软件产品 价格 35万元这样退税=35*(17%-3%)其实两种方式的操作在于成本的计算对象不同,第一种方式把实际销售的每种设备作为单个成本核算对象,而第二种方式把整个系统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个人认为这里存在一个很可行的纳税筹划方式,尤其适那些大型设备的销售,完全可以把一些不包含软件产品的设备和包含软件的设备打包算做一个系统销售出去,这样就可以把这个系统分成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只要硬件部分的成本利润率超过10%就可以了,其余部分全部算作是软件部分的定价,就可以最大化的减少增值税的实际支出了。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探讨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3850d728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23.png)
IN RONG TIAN DI金融天地J- 87 -软件产品涉及并适用于多个领域,如其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嵌入式系统中都涵盖着各类软件产品。
而嵌入式的软件产品其实就是嵌入到计算机硬件或者是设备中零件,软件产品是组成计算机硬件以及各个机械设备的要素。
一、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条件软件产品要想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必须满足以下两点条件。
①该软件产品必须满足其省级软件产品主管部门所认定的专业软件检测机构开设的检测证明材料。
②该软件产品必须获取专门的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所颁布的《软件产品等级证书》,当然也可以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级证书》。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筹划的策略(一)应税收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有其财税相关规定,比如其嵌入式软件,第四条就详细列出其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的组成要素,即由当前嵌入式软件产品以及其他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的销售金额总数,然后再减去当前的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销售额。
那么从这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关系中可以看出在一定条件下,即总收入固定在一个范围之内时,其软件部分的销售收入和硬件部分的销售收入关系为反比例关系。
推理可知,要是硬件销售额越高,其软件销售额就会越低。
同时据财税[2011]100号第四条规定,整个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顺序如下,首要从纳税人的近期的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核算,然后再结合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核算,最后按照其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形成的计税价格核算。
从顺序关系里计算出具体的计算机硬件、计算设备组成计税价格,即百分之一百一十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
例如,某一个企业没有单方面向客户销售相关硬件,同时其他的企业也从未向该客户销售同类型的产品。
那么,该企业为了实现多退税的目的,可以在与客户签订相关合同时,就不用特别分类定价其硬件与软件价格,可以统一定价硬件以及嵌入式软件组合,这样既能在纳税申报时有可参考的同期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又避免仅仅凭借其计税价格来进行计算税额。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深度解读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深度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0c24b9e5a417866fb84a8e9f.png)
进项情况说明: 完全和一般项目相关进项:原材料500元 完全和即征即退相关进项:自主研发软件测试费100元 公共进项: 300元+ 200元+ 10000元=10500元
分摊比例:一般项目 10/(10+30)*100%=25% 即征即退项目 30/(10+30)*100%=75%
一般项目
即征即退项目
-
当期计算机硬件、
设备销售额合计
机器设备销售额
深国税【2011】9号公告第十六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解读:税局要求硬件利润率不得低于10%
8
一、政策解读
1.4退税额的计算 1、当期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2、当期即征即退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3、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备注:“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 留抵税额。
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3
一、政策解读
1.1即征即退基本政策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 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解读: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销售的软件产品,必须是企业自主研发的,通过受让、购买方式取得的,不适用。 3、实际税负率=即征即退实际缴纳增值税÷即征即退软件销售额。
1-财税[2011]100号 总局2011年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
![1-财税[2011]100号 总局2011年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https://img.taocdn.com/s3/m/a04e03d0b14e852458fb57a5.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成文日期:2011-10-13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问](https://img.taocdn.com/s3/m/21b0510ba300a6c30c229fea.png)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
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软件征收流转税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发﹝2000﹞451号
【发文日期】2000-09-08
【实施时间】2000-07-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符合条件申请计算机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企业,仍按深国税发﹝2000﹞52号通知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主管征收分局审核后,将《申请审核表》按月汇总后,连同其他附报资料一并拟文报市局审批。
汇总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软件名称、销售额、应纳增值税、实纳增值税、应退增值税、所属期等。
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年九月八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d3f8d42c02020740bf1e9b0d.png)
享受主体软件企业优惠内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条件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f33332eefdc8d376ee32d8.png)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现将《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省税务局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
![省税务局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b1b1476aec3a87c24128c4ae.png)
省国家税务局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发文单位:省国家税务局ﻭ文号:苏国税发[2003]第241号发布日期:2003-12-4ﻭ**辖市、**市国家税务局,**园区、**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ﻭ近期,**地反映在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策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
根据《人民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的若干策》([2000]18号)、《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有关税收策问题》(财税[2000]25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部5号令)、《落实〈**技术创新,高科技,实现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财税字[1999]273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将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ﻭ一、对不涉及著作权转让的软件销售或转让业务,一律征收增值税。
对经过**登记,且涉及著作权转让的软件销售或转让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对未经**登记的软件转让或转让时不能提供著作权同时转让的书面合同的,应按销售软件产品对待,征收增值税。
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应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确认。
纳税人对已购软件的用户进行升级而收取的费用,不征收增值税,对升级后再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征收增值税.ﻭ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或生产且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产品,可按财税[2000]25号文件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拥有著作权的软件随同机器、设备及其他货物(以下简称硬件)一并销售的,对其在销售中单独列明其销售价格的软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策,否则不予享受;若硬件销售额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根据《人民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硬件产品的销售额,同时据此确定软件的销售价格。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销售额仅为在我国境内开发部分的销售额.我国境内开发部分的销售额按下列公式计算:ﻭ销售额=改造后的软件销售额×[境内改造费用÷(境内改造费用进口软件时所支付的费用)四、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产品且兼营其他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难以单独核算其软件、集成电路进项税额的,可以按照财税[2000]25号文件的规定,选择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摊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深圳国税公告2012年第10号-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深圳国税公告2012年第10号-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c06cf07a6c30c2259019e27.png)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现将更新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6号)的附件5《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予以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2.深圳市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3.深圳市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4.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附件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一、增值税、消费税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报批工作流程由各区(分)局负责审批(另有规定除外),具体审批流程:(1)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审核a.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填写无误,受理纳税人的申请;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c.将申请表格内容准确录入CTAIS系统,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d.将资料清单及提交的资料打包交数据中心。
(2)政策法规科减免税管理岗a.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减免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b.审核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c.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岗位意见。
(3)政策法规科科长岗a.审核申请表格及附报资料;b.审核上一环节岗位意见并签署科室意见;c.审核相关资料并签署意见终审。
(4)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a.根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及纳税人享有的权利);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
深圳市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工作指引
![深圳市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工作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c21c53055fbfc77da369b1b0.png)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 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 号)、《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财税〔2008〕92 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且符合税务部门管理要求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软件产品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按规定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产品第四条已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深圳市软件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以下简称“软件产品”适)用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
第六条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软盘、硬盘、光盘、集成电路卡、磁盘芯片等),包括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分为纯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纯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定义及分类可参考《软件产品分类说明》(见附件7)。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整理版)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整理版)](https://img.taocdn.com/s3/m/60c982a5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98.png)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整理版)第一篇: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整理版)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整理版)一、可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上述软件产品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按规定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产品。
二、软件产品的新分类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软盘、硬盘、光盘、集成电路卡、磁盘芯片等),包括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分为纯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纯软件产品是指企业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自行开发生产,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u 盘、网络下载等方式进行销售的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固化于硬件设备中,且不能通过外部接口进行移植的软件产品,是该设备能够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三、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及退税公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 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 3%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当期纯软件产品应退增值税=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税负一当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应退还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 7%一3%)四、纯软件产品的开票、核算方面注意事项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
同时应注明纯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
并按下列公式核算当期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 7%(或1 3%)一软件产品进项税额“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24a8e937f1922791688e899.png)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 ]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中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中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标 签】增值税,软件产业发展,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发文日期】2011-10-28【实施时间】201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现将《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第八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具体规定可参考《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说明》(见附件7)。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一)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检测证明); (二)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下将该两证书简称为“登记证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的,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检测证明中列明。
第十一条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软件生产企业兼营其他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以及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其他货物销售、应税劳务、营业税应税收入等项目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软件生产企业除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外,还销售其他软件产品的,也应分别核算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单独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等共同消耗,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选择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并于本办法下发后第一次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时,将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分摊方式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年后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
第十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时,应在开具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
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应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软件产品名称在开票中需要缩写的,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全称,在货物品名栏目使用缩写。
但一种软件产品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固定的缩写。
第十五条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开票、核算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二)软件产品的核算和发票开具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
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三)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
2.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
3.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第十六条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开票、核算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及公式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核算和发票开具 1.纳税人按上述方式确定软件、硬件部分销售额后,应分软件、硬件部分设置专栏分别核算销售额。
2. 纳税人在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行核算,形成相应的分类账,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
对于软件品种、规格众多的纳税人,可以适当分类反映。
软件、硬件的成本的核算必须符合现行会计基本准则和有关规定,计算和分配方法应适当和科学,反映的成本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3.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
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可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三)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
第十七条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见附件1); 2.《退(抵)税申请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
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
对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应说明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对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多的企业,在第一个月开始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但对相同的软件产品,以后各月申请退税时,可将原软件产品证书名称、版本号、有效期起止日期等,按规定填在《软件产品证书清单》(见附件5)内,不再提供原产品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