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局限性_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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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某市某小区原为一片老旧居民区,由于城市规划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对该小区进行拆迁改造。
在拆迁过程中,部分居民因拆迁补偿问题与政府产生纠纷,其中王先生一家便是其中之一。
王先生一家在该小区居住了20多年,拥有两套房产。
在拆迁过程中,王先生认为政府的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要求增加补偿金额。
然而,双方在多次协商后,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王先生遂将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解决拆迁纠纷。
二、法律局限性分析1. 法律适用范围局限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法律对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
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可能滥用职权,以“公共利益”为名,强行拆迁居民房屋。
在本案中,市政府以城市规划为由进行拆迁,但并未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这使得王先生在诉讼过程中难以证明政府的拆迁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 法律程序局限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法律程序存在以下局限性:(1)起诉期限较短: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
对于部分居民来说,这个期限较短,难以在短时间内收集证据,提起诉讼。
(2)证据收集困难:在拆迁纠纷中,居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政府部门掌握大量证据,居民在诉讼过程中难以获取。
(3)审理周期较长:由于拆迁纠纷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审理周期较长。
在此期间,居民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3. 法律实施局限性(1)执法不严:在实际拆迁过程中,部分政府部门存在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等现象,导致居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司法不公:在拆迁纠纷诉讼中,部分法官可能受到政府部门的影响,导致判决不公。
法律的局限性探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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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局限性探究论文法律作为一种人定的制度,自产生之日起首先便是实然的制度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应然的法或曰法的价值存在,则是一种精神的特质,无法分析其长短,只能价值评价其好坏。
因此,探析法律的局限性就不能只从其应然价值本身去寻求原因,必须把法律作为一种实然的制度存在物放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去观照。
从静态意义上看,法律作为社会环境的产物,是一种存在的物自体,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外部意义上作为一实体与其他制度存在相互作用,内部意义上自身属性的各要素相互作用;从动态意义上分析,法律这一物自体在其创制运行及适用解释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地影响和制约。
1、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存在的外部局限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作为制度的法律局限性的外在影响因素首先事当时社会中作为其物质基础的生产方式。
作为制度的法律事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而上层建筑则是建立在此社会的物质基础上的。
正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发展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这种发展与进步中才逐渐产生了国家及作为国家派生物的法律制度。
纵观整个社会历史发展及法律历史发展,生产力及生产方式的落后必然会影响作为其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的作用限度;横观整个当代世界,同样的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施却大相径庭,物质基础的差别恐怕是最深层的原因。
其次,作为社会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也会受到其他社会制度的影响与制约,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政治体制。
洛克在《政府论》中详细而又不厌其烦地列举了各种政体对民主与法治地影响,美利坚地开国元勋们则更进一步把分权理论付诸实践。
因此,政治体制地模式与法律制度地作用之长短关系显而易见。
同时,马克思所指的制度领域与精神领域的互动也说明,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化的设计或选择,必然受到一个国家文化历史传统及宗教道德影响,对于这一问题的详细研究是历史学派开创的,对于我们目前学界提出的法治本土化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法律其内部自身属性上的局限性关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学界多有各种阐释,笔者在综合各家之说后进行了一定的逻辑梳理。
法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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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局限性有哪些法的局限性有: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
2、法律无法穷尽一切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
3、法律语言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4、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5、法律执行的高成本问题。
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
扩展资料:另外,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有:1、法律调整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因为: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涉及人的思想,而行为根源于思想,法律不能解决行为的根源。
思想问题最终得靠其他方式来解决。
法律只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不能是全部行为。
友谊、爱情、信仰就不适宜用法律来调整特别是用法律来强制。
2、法律可能会有空白或漏洞,因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立法者不能预测到未来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因而法律必然会有空白或漏洞。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频繁变化的。
面对频繁变化的社会关系,立法难免具有滞后性,这种滞后会导致法律上的空白。
3、法律可能会有僵硬性,因为:法律应该是普遍的、概括的,概括性的法律概念有可能不能够涵盖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因而法律有可能不周延,存在漏洞。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所考虑的是多数案件,亦即一般性的和一般的情形,但法律对特殊的情况却无法加以说明;在独特的案件中法律常常不能做到公正。
”4、法律可能会具有不确定性,因为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语言表述的,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而法律有可能具有不确定性。
5、形式化和程序化是法律的重要属性。
虽然程序化有助于限制公权力,从而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但是追求形式化和程序化有可能是以牺牲实质正义和个案正义为代价的。
6、法律与事实之间对应的难题是人力无法完全克服的。
法律适用者面对的事实永远是“已经过去的事实”,认定和确定事实的过程实质上是法律适用者将“过去的事实”还原为“现在的事实”,而且由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还原的过程不是一个完全等值的过程,而是一个不断接近的过程。
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事实是为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而非真正的客观事实,因而会因为事实认定出错而发生冤假错案。
关于法律的局限性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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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它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以“毒驾”入刑为例,分析法律在应对新型犯罪中的局限性。
二、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交通事故频发。
其中,毒驾(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更是令人触目惊心。
毒驾者往往意识模糊、反应迟钝,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
为严厉打击毒驾行为,我国于2011年将“毒驾”纳入刑法,明确规定毒驾者将受到刑事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法律的局限性(1)立法滞后性。
毒驾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在立法时可能存在滞后性。
由于毒驾行为的危害性尚未被充分认识,立法者可能无法预见其严重后果,导致刑法对毒驾的处罚力度不足。
(2)执法难度大。
毒驾行为的隐蔽性较强,执法部门在查处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例如,毒驾者可能采取伪装、逃避检查等方式,给执法部门带来压力。
(3)法律适用问题。
刑法对毒驾的处罚规定较为简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如何界定毒驾行为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别,如何确定毒驾者的刑事责任等。
2. 案例启示(1)加强立法前瞻性。
针对新型犯罪,立法者应充分了解社会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前瞻性。
(2)创新执法手段。
执法部门应结合科技手段,提高查处毒驾等新型犯罪的能力。
例如,利用人脸识别、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毒驾行为的监控。
(3)完善法律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毒驾案件的审理,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确保罪责相当。
四、结论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在应对新型犯罪时,其局限性愈发凸显。
以“毒驾”入刑为例,本文分析了法律在立法、执法、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局限性。
为更好地应对新型犯罪,我们应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方面入手,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第2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法律存在局限的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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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工具,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但法律并非万能。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以“张三遗弃案”为例,分析法律存在的局限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5岁,已婚,无业。
其妻子李某,女,32岁,育有一子。
张三与李某婚后,因家庭矛盾,张三经常酗酒,对李某和儿子实施家庭暴力。
2019年5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三离婚,并抚养儿子。
法院判决离婚,儿子由李某抚养。
然而,张三在离婚后仍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儿子生活困难。
(二)法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法律局限性(1)法律无法强制执行虽然法律规定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律往往无法强制执行。
如本案中,张三在离婚后不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其支付抚养费,但张三仍然拒绝履行。
此时,法律无法强制执行,导致子女生活困难。
(2)法律无法消除家庭矛盾本案中,张三因家庭矛盾对李某和儿子实施家庭暴力。
虽然法律规定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但法律无法消除家庭矛盾,导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受到心理伤害。
(3)法律无法调整家庭成员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
法律在调整家庭成员关系时,往往难以兼顾各方利益。
如本案中,法院判决儿子由李某抚养,但李某在抚养过程中,可能面临经济压力、心理负担等问题。
三、法律局限性分析(一)法律滞后性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具有滞后性。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往往无法及时调整,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局限性。
(二)法律不周延性法律规范的范围有限,无法涵盖所有社会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关系可能无法得到法律调整,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局限性。
(三)法律强制性不足法律具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律强制性往往不足。
论法律的局限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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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的局限性1.法律是统一的,但具体案件千差万别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很注重平等性和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一视同仁,古语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法律处置的对象的身份地位、种族性别、财产多寡;其二,类似情况类似处理,也就是说当一个案件法定情节相同或者是相似,就应该给出大致相同的判决[2]。
但是,当我们在追求法律上的平等和统一时,往往会忽略掉一个问题,那就是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件案例,当然也不会遇到相同遭遇的两个当事人。
所以,当我们过分追求法律上的平等与统一,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处理时“一刀切”,结果就造成了本质上的不公平,自然就会损害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权利,严重地还会损害双方的权利。
这也就无法体现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法律要求稳定,但社会生活日新月异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制度之一,法律是不可能朝令夕改的,否则如何为大家熟悉和认识,又如何被大家认可和遵守。
没有稳定的法律做基础,整个社会就不可能正常有序地运转。
因为整个社会不知道该按照什么规则和程序去运转,更不知道应该听谁的去运转。
到头来整个社会就会“晕头转向”,最终瘫痪熄火,出现混乱。
法律只有相对稳定,才能防止立法者随心所欲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防止执法人员任意地解释和实施法律,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法律要求稳定,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易变的。
尤其是我们当下所处的社会转型期,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以前不曾有的,就会形成法律的盲区。
对于新的社会关系建立之初,人们的认识是逐渐成熟起来的,不能匆匆忙忙的进行立法,需要有一个过程,而这就造成法律出现漏洞,应该规范的地方却未能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或者虽有规范却不合时宜,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3]。
3.法律功能是有限的,但社会需求是无限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有法律“不顶用”的感觉。
法律局限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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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局限性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27-01摘要法律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有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对社会生活发挥着深刻的影响和作用,可见法律的作用不容忽视,但是单靠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显然是不够的,是有局限性的,因此我们要对法律有清醒而冷静的思考,正确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并对其加以克服,从而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反差法律的局限性对策一、问题的提出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对于人类以及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具体来说,法律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但是法律的这些巨大作用的发挥常常与预期目标之间存在反差:第一,从法律条文的某些内容来看,法律的预期目标并不能达到主要是由于现实条件不具备;第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现实条件基本具备的情况下,有时仍不能达到法律的预期目标;第三,在实施效果上,有时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反而会与预期目标相反。
由上可以看到,这些反差使得法的实际作用显得无能为力,那么就可以得出法并不是万能的而是有局限性的。
因此法律的局限性问题引起了我们的广泛思考。
二、原因分析由上文可知,我们已经意识到法律的局限性,但究竟其原因如何,具体分析如下:(一)法律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法律不能都予以干预。
有些问题不能用法律来调整,法律不能干预到人们的私生活领域如爱情、友情,以及人们的内心世界如人们的思想、信仰以及人们的良心等等,法律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手段,如果这些领域都用法律来解决,不仅成本高而且效果差,甚至会出现负面价值。
可见其他调整手段可以干预法律不便干预的领域,法律只是保证人们的最后一道屏障,其调整范围有限。
(二)法律自身的局限性1.法律的抽象概括性方面作为一种规范,法律是有抽象概括性的,其不可能通过长篇大论、包罗万象去穷尽一切可能发生和存在的社会现象,而是对社会生活中重复出现而又有千差万别的事物的共性进行抽象概括,以便普遍适用于相关的社会现象,这样一来法律就不可能涵盖各种事物所独特的方面,使得法律在广泛适用上受到限制。
法律的局限及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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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并非万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从法律的定义、局限以及具体案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法律具有以下特征:1. 国家性: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 强制性: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反法律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3. 公共性: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其内容涉及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
4. 普遍性:法律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不分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
5. 持续性:法律具有稳定性,不因个别事件或现象的变化而改变。
三、法律的局限1. 法律的滞后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制定、修改和完善需要一定的时间。
然而,社会在不断变化,新的社会问题、矛盾和冲突层出不穷。
这就导致法律在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时,往往存在滞后性。
案例:2008年,我国修订了《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随着企业竞争加剧,部分企业采取“试用期”规避经济补偿,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2. 法律的有限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其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关系、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问题,法律无法直接调整。
案例:2018年,某男子因感情纠纷杀害女友,被判处死刑。
然而,受害者家属认为,法律无法弥补他们失去亲人的痛苦,呼吁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
3. 法律的人治因素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受到执法者、司法者等人的主观因素影响。
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法律在实际操作中产生偏差。
案例:某地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因法官与被告人有旧怨,判决被告有期徒刑5年,引起社会舆论关注。
4. 法律的道德冲突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与道德存在冲突。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案例:某地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受害者为一名女性。
生活中的法律局限性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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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年轻的夫妇,他们共同经营一家小型超市。
一天,张先生在进货时,从供应商处购进了一批质量不合格的食品,这些食品被放置在超市的货架上出售。
不久,有顾客在食用了这些食品后出现了食物中毒的症状。
顾客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投诉,卫生监督部门随后对超市进行了调查。
二、法律局限性分析1. 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质量,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食品种类繁多,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复杂,法律法规很难对每一种食品都做出详细的规定。
这就导致了一些食品质量问题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2. 法律实施的不力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明确的要求,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监管资源不足等原因,导致一些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3. 法律责任的追究困难在上述案例中,张先生和李女士作为超市的经营者,对食品质量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然而,在实际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取证困难等原因,使得违法者很难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案例启示1. 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适用性针对食品质量问题,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提高法律适用性。
同时,针对不同食品种类,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2. 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3.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意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四、总结生活中的法律局限性案例告诉我们,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法律局限性依然存在。
论法律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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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局限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法律本身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法律无法完全覆盖所有的行为和情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新的问题和挑战也不断涌现,这就需要法律不断适应和更新。
但事实上,法律的更新速度很慢,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来制定和修改,这种滞后性就导致了法律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一些新问题和情况。
其次,法律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即便是存在的法律,也并不意味着它会被所有人遵守和执行。
一些人往往会挑战和违反法律,而当执行法律时,也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权力和利益的考虑等等。
这些都会导致法律难以真正得到有效的执行。
最后,法律的适用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法律是针对一般情况和普遍性的,但具体的情况和个体的差异常常会导致法律的应用和实际情况的不完全吻合。
比如,在处理一些特殊案件时,法律可能没有做出最好的判断,导致对当事人的公平性和正义性都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法律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是由法律本身的特征所导致的。
然而,虽然法律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但我们也不能否认它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人民权利等方面的巨大价值。
所以,我们应该持续关注和评价法律的局限性,进而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确保法律能够真正地达到我们的期望和要求。
在实际运用中,法律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制定难度大、执行难度大、修正难度大等方面。
法律制定难度大主要表现在法律需要涉及到众多的社会因素、利益冲突等,所以需要很长的时间和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才能完成。
执行难度大主要是由于法律执行需要具有一定的资质、技能,并且需要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而司法机关的人才水平参差不齐,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腐败和不公正。
修正难度大则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流程,需要经过议会或国家领导层的批准,因此修正法律需要时间和困难度都比较大。
除此之外,法律的适用性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法律制定是基于普遍情况和普遍原则,而个体情况与一般情况不同的情况在运用法律规则时难以考虑到。
法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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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通过规则、规范术语和概念表现出来的被人们所接受的行为规范,法律可以调整的只能是人们外部行为,建构的也只能是一种外在形式上的秩序,法律只要求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过问该行为的出发点,对那些形式上合法法律要求而内心却并没有接受它的人,法律并不予追究。2因此,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很多问题是法律所无法调整的。其中包括:第一,思想感情领域内的问题。思想感情存在于人的内心,需要外化的行为才会对社会产生影响,在未外化为行为之前,难于用外部的力量去控制和规范它,而法正是一种典型的人心之外的外部力量,因此法在控制和规范能的内心方面是无能威力的。第二、法起作用尤其特殊的条件要求,不具备这些条件,法同样无法发挥作用。例如证据条件,适用法律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而事实又需要证据来固定,因此当找不到确切证据的时候,实施便无法认定,也就无法用法律手段来调整这一事实。在接待公民的法律咨询时,不断的听到这样的质问:“难道就是因为我们当时一时疏忽,没有留下证据,法院就不可以不顾实际发生的事实,判决我们败诉嘛?法律这样公正嘛?”这种质问正反映出了人们对发的作用的错误理解,忽视了法只有在具备它所需要的特殊条件后才能发挥作用,夸大了法作用的范围。
三、如何正确认识法的局限性
对法的局限性应有客观的认识,要克服两种观点:法律无用论和法律万能论。如站在怀疑主义的立场上,任意夸大法律的缺陷、弊端、局限性,将法律说的一无是处,就有可能倒退到人治注意和无法状态的就路上。同样,对法律局限性的客观存在视而不见,略去不谈,就难以发现法律中客观存在的种种不足和问题,导致立法难以完善,法律就难以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也会对法律的运作带来弊害。我们探索法律的局限性,是为了纠正法律的局限性,寻找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方法和途径,以使法律更加完备和完善,而不是以此作为攻击法治主义的借口和依据。另一方面,法律局限性的客观存在,使我们不得不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法律领域内,人类是否已经穷尽和利用了所创造的已有的全部智慧?这就促使我们更深入地思考,不断提高我们的认识能力,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和有用性,克服其局限性。法律应该将为人类已经创造的全部智慧成果反映到自身结构和运作中去,使法律更好地造福与人类社会。
法律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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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局限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管理的工具,无疑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法律作为一种人为创造的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从法律的片面性、适用性、滞后性、可操作性和可回避性等方面,详细分析法律的局限性。
首先,法律的局限性体现在其片面性方面。
由于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其规定往往会受到当时社会环境、历史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法律的片面性。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由于女性地位的不平等,法律对于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可能不足够完善,导致妇女在法律面前的地位较低。
此外,由于法律起草和修订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法律在规定之初可能没有考虑到某些新兴问题的发生,导致对这些问题缺乏专门的规制。
其次,法律的适用性也是其局限性之一。
法律在规定行为规范和责任范围时,往往会以一般化的方式进行表述,而实际执行中,具体情况可能会有很大的变化,从而可能导致法律规定不能完全适用于特殊情况。
例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可能无法适用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疾病患者等特殊群体,从而导致这些人在法律面前的保护不足。
法律的滞后性也是其局限性之一。
由于社会变革的速度较快,法律的更新和改革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实际发展。
例如,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信息存储和传播等新兴问题给法律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目前尚缺乏足够的法律规定来应对。
此外,法律往往缺乏对于一些新兴行为的规范,例如网上交友、虚拟货币交易等,这些行为的出现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法律尚未进行制定和规定。
法律的可操作性也是其局限性之一。
法律的规定往往比较抽象和晦涩,对操作人员来说,理解和应用不易。
这导致尤其是个体和小规模企业在操作法律时存在困难,往往需要专业人员的帮助,增加了个人和企业的成本。
此外,法律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受到一些不可控因素的干扰,例如官僚主义、腐败等现象,导致法律的执行并不如预期。
最后,法律的可回避性也是其局限性之一。
由于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法律规定往往无法完全避免被人们回避的情况。
法律局限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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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局限性摘要:法律作为一种人定的制度,自产生之日起首先便是实然的制度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应然的法或曰法的价值存在,则是一种精神的特质,无法分析其长短,只能价值评价其好坏。
因此,探析法律的局限性就不能只从其应然价值本身去寻求原因,必须把法律作为一种实然的制度存在物放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去观照。
从静态意义上看,法律作为社会环境的产物,是一种存在的物自体(本文的物自体与康德所称”物自体”并不一致,可大致理解为一个圆通的球体),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外部意义上作为一实体与其他制度存在相互作用,内部意义上自身属性的各要素相互作用;从动态意义上分析,法律这一物自体在其创制运行及适用解释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地影响和制约。
关键词:法律;局限性一、法律局限性存在的原因及表现形式首先,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它不是唯一的方法。
除法律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公约、教规及其他社会规范。
在当代社会,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主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法并不是主要的方法,甚至要付出较高的成本。
但是法律作为人类用来对社会进行控制、调整、规范、指导的手段,是人类追求社会结构和幸福生活目标的途径,是人类文化的结晶。
法律也像其他社会控制机制一样不是尽善尽美的, 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人类迄今为止尚未找到其他替代手段,法律仍不啻为对人类有益的工具和调整机制,是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目标的有效手段。
有局限性的法律比起人治主义和无法状态而言,还是要优越万千倍。
当然,任何一种有益的事物都是要付出代价的,实行法治也要付出代价,有时这种代价还很大,但是这种代价比起无法制的代价来,还是要小得多。
优良的社会管理,也应遵循功利主义原则,以较小的代价换取较大利益。
其次,法律是稳定的、连续的,但是社会生活是不断变化的;法律是普遍的、概括的,但个案是特殊的、具体的。
因此法律具有滞后性和不周延性。
法律局限性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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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其局限性也日益显现。
本文将以“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为例,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局限性。
二、案例简介2016年,李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李某某曾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向他人索要钱财,涉嫌敲诈勒索。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法律局限性的存在,导致案件出现了诸多争议。
三、法律局限性分析1. 法律滞后性法律滞后性是法律局限性的一大体现。
在“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中,由于当时我国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界定较为模糊,导致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对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存在争议。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犯罪形式层出不穷,法律难以及时调整,导致一些新型犯罪无法得到有效打击。
2. 法律规定不完善在“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中,法律对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方面规定不够完善。
例如,对于敲诈勒索数额的认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对敲诈勒索数额的认定存在争议。
3. 证据不足在“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中,由于证据不足,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争议。
一方面,由于受害者不愿作证,导致证据链断裂;另一方面,由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证据效力受到影响。
4. 法律程序问题在“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中,法律程序问题也是导致案件争议的原因之一。
例如,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案件证据存在瑕疵;在审判阶段,法官未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受到质疑。
四、案例启示1. 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法律滞后性、法律规定不完善等问题,应加强立法工作,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 强化证据收集,提高证据质量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3. 严格执行法律程序,确保司法公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论法律的局限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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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的局限性1.法律是统一的,但具体案件千差万别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很注重平等性和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一视同仁,古语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法律处置的对象的身份地位、种族性别、财产多寡;其二,类似情况类似处理,也就是说当一个案件法定情节相同或者是相似,就应该给出大致相同的判决[2]。
但是,当我们在追求法律上的平等和统一时,往往会忽略掉一个问题,那就是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件案例,当然也不会遇到相同遭遇的两个当事人。
所以,当我们过分追求法律上的平等与统一,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处理时“一刀切”,结果就造成了本质上的不公平,自然就会损害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权利,严重地还会损害双方的权利。
这也就无法体现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法律要求稳定,但社会生活日新月异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制度之一,法律是不可能朝令夕改的,否则如何为大家熟悉和认识,又如何被大家认可和遵守。
没有稳定的法律做基础,整个社会就不可能正常有序地运转。
因为整个社会不知道该按照什么规则和程序去运转,更不知道应该听谁的去运转。
到头来整个社会就会“晕头转向”,最终瘫痪熄火,出现混乱。
法律只有相对稳定,才能防止立法者随心所欲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防止执法人员任意地解释和实施法律,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法律要求稳定,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易变的。
尤其是我们当下所处的社会转型期,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以前不曾有的,就会形成法律的盲区。
对于新的社会关系建立之初,人们的认识是逐渐成熟起来的,不能匆匆忙忙的进行立法,需要有一个过程,而这就造成法律出现漏洞,应该规范的地方却未能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或者虽有规范却不合时宜,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3]。
3.法律功能是有限的,但社会需求是无限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有法律“不顶用”的感觉。
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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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当代思潮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因为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和广泛的适用性,它正成为社会治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工具。
法律、法制等成为人们口中的高频词汇,法律观念渐入人心,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中所做的报告,更是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
伴随法制建设的高速发展,我们同样也需要正确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只有这样才能以科学的态度参与其中。
法律的制定本身存在局限性法律对社会规范的不完备性。
法律是具有普遍性和确定性的行为规范。
普遍性使法律是从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中高度抽象出来的,舍弃了个别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变为同类社会关系的一般性。
确定性意味着法律规定了,一定行为与一定后果之间稳定的因果关系,人们在行为之前即可预料法律对自己行为的态度,从而根据法律趋利避害的开展自己的行为。
法律若失去确定性,人们将无所适从。
法律的普遍性使得法律只注意到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略其特殊性,但适用于一般普通情况正义的法律,在面对个别情况时却可能导致不正义。
法律有时会在确保获得一般正义的同时牺牲掉个别的正义。
作为法律所追求的目的——正义,是一种理想中的社会秩序的状态。
能够实现大部分社会正义的法律,为善法;而不能实现大部分社会正义的法律,则为恶法。
法律在尽可能保证大部分一般正义的时候,就无法保证每一个个别的正义,因此法律肯定是不完美的。
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能够提供尽可能多的规则,对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有最大的涵盖。
这个任务对于任何国家的立法者而言都过于艰难,尽管他们用尽各种办法,仍然会在法律当中留下大量的缺憾、漏洞和盲区。
这种由于立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造成的法律无法涵盖社会关系中一切状态的情况,被称为法律的不周延性。
法律对程序严格要求,可能会导致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
任何国家的任何一种法律都必须通过法律程序的运作才能得到实施。
程序正义有助于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在刑事诉讼领域更是如此。
浅论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局限性及解决的实践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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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局限性及解决的实践思考民事案件适用法律是当今民事司法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它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也是维持社会稳定和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一些局限性,需要进行实践思考和改进,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和合理。
一、民事案件适用法律局限性在实践中,民事案件适用法律存在着以下一些局限性:1.法律条文过于严苛目前,我国的法律条文较多,且有些过于严苛,造成很多民事案件难以适用法律。
这些法律条文可能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导致解决案件非常困难。
2.法律文本的模糊性由于法律条文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太多的情况,很多法律文本是模糊的,不能精确定义其适用具体案件的情况。
这就需要法官进行适用时在理解法律的基础上,还要考虑到案件性质,难以在短时间内做出判断。
3.司法实践的不足在实践中,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经验等方面还不太成熟,导致很多民事案件适用法律时缺乏科学的依据和严格的程序。
因此,在一些判决中,司法人员的主观意识和处事立场成为了判断の重要因素,这种判决往往缺乏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如何解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针对上述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1.法律制定、修改的科学性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需要对于现行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和完善,让其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同时,还要优化法律制度,提高法律的适应能力。
这无疑是解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关键。
2.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素养我们需要在司法人员的培训和学术研究方面下更大的功夫,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法律素养。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开展司法研究,为判断案件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础,是准确适用法律的重要保障。
3.科技手段的应用在现代司法中,科技手段的应用已成为司法判断的关键信息来源和证明途径。
我们可以将司法实践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研发司法智能化相关软件等工具,为适用法律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撑。
4.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在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方面,我们可以通过设置专门的法律知识公开课,向广大民众普及法律知识。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https://img.taocdn.com/s3/m/9a15792f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1d.png)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一直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然而,如同任何事物都有其局限性,法律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正视并设法克服。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方法。
第一,法律的滞后性。
法律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而社会是不断发展的,这就导致了法律的滞后性。
很多时候,当法律试图规范新出现的社会关系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例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许多新的商业模式和社交现象出现,法律往往需要时间来适应这些变化。
对于这一局限性,我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克服。
首先,立法者需要密切关注社会发展,及时对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
其次,司法者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能够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处理新型的社会事件。
第二,法律的不确定性。
由于语言的歧义性和理解的多样性,法律条文往往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
这导致了法律实施中的不确定性,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
此外,由于法律无法穷尽所有社会现象,很多情况下需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也增加了法律的不确定性。
针对这一局限性,我们需要提高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减少歧义。
同时,加强司法解释和判例法的作用,使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有所依据。
此外,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并参与到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来,也能提高法律的确定性。
第三,法律的僵硬性。
法律是刚性的,而社会是复杂的。
很多时候,法律无法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
例如,某些法律条文可能已经过时,但因为没有足够的社会需求推动其修订,这些条文仍然有效。
要克服这一局限性,我们需要建立有效的法律修订机制。
当社会条件发生变化时,能够及时对法律进行修订。
此外,我们需要提高公众对法律的监督作用,当发现有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文时,能够及时提出并推动其修订。
第四,法律的难以执行性。
由于人的行为复杂多变,很多时候法律难以对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和处罚。
此外,由于社会的多元化和复杂性,很多时候法律的执行需要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
例如,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如果进行严格的法律追究,可能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
论法律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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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局限性作者:张俊智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6期法律作为一种人定的制度,自产生之日起首先便是实然的制度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应然的法或曰法的价值存在,则是一种精神的特质。
因此,法律作为一种实然的制度存在物放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去对照,精神与实然之间,就必然存法律的局限性。
一、法律只是众多调整手段的一种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
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比如在伦理道德中,法的作用时常表现得十分无力。
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
例如在公共场所给老弱病残孕让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很遗憾,在日常的生活中,不让座的行为时常发生.但是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因此此行为无法由法律来调整,只能靠民众的道德来约束。
又如在城市综合管理的过程中,如果一味地根据法律,对无证经营的小摊贩进行各种行政处罚,效果可能会使得其反。
再如在涉及家庭成员或者邻里之间的纠纷,凡事若都诉诸法律,对问题的解决可能效果并不理想。
应该结合其他如人民调解等手段,才能更好地解决此类矛盾。
二、人们的私生活领域法律不宜调整。
现代法治理论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私权利和公权力的矛盾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近现代政治学和法学将人类社会分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区别于政治国家而存在的典型私人领域。
国家的公权力主要作用于政治国家,公民的私权利主要存在于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强调自治、自主、自律,不允许国家公权力随意进入。
整体来讲,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典型的公权力的表现形式,因此法律对市民社会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市民社会中的纯私人生活领域,如家庭生活领域、朋友之间的友谊关系,即使是强调意思自治的司法也不允许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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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局限性摘要:法律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对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关系发生着深刻的影响和作用。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法律未必总能伸张正义,也有其局限性。
为此,讨论法律的局限性,并探究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法律作用局限性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此“依法治国”被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此外,报告中还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16字方针,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法律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生活制度, 已经为当今大多数现代国家所普遍接受。
相较于“人治”,“法治”通过各种制定各种程序与规定约束行为、保障权利,体现出无与伦比的优越性[1]。
但是,有些人却过分夸大和强调法律的作用,将其看作能够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
在大力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中,我们要防止这种倾向,避免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
我们必须承认,法律未必总能伸张正义,它作为一种人定制度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或缺陷。
一、法律的局限性1.法律是统一的,但具体案件千差万别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很注重平等性和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一视同仁,古语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法律处置的对象的身份地位、种族性别、财产多寡;其二,类似情况类似处理,也就是说当一个案件法定情节相同或者是相似,就应该给出大致相同的判决[2]。
但是,当我们在追求法律上的平等和统一时,往往会忽略掉一个问题,那就是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件案例,当然也不会遇到相同遭遇的两个当事人。
所以,当我们过分追求法律上的平等与统一,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处理时“一刀切”,结果就造成了本质上的不公平,自然就会损害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权利,严重地还会损害双方的权利。
这也就无法体现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法律要求稳定,但社会生活日新月异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制度之一,法律是不可能朝令夕改的,否则如何为大家熟悉和认识,又如何被大家认可和遵守。
没有稳定的法律做基础,整个社会就不可能正常有序地运转。
因为整个社会不知道该按照什么规则和程序去运转,更不知道应该听谁的去运转。
到头来整个社会就会“晕头转向”,最终瘫痪熄火,出现混乱。
法律只有相对稳定,才能防止立法者随心所欲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防止执法人员任意地解释和实施法律,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法律要求稳定,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易变的。
尤其是我们当下所处的社会转型期,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以前不曾有的,就会形成法律的盲区。
对于新的社会关系建立之初,人们的认识是逐渐成熟起来的,不能匆匆忙忙的进行立法,需要有一个过程,而这就造成法律出现漏洞,应该规范的地方却未能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或者虽有规范却不合时宜,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3]。
3.法律功能是有限的,但社会需求是无限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有法律“不顶用”的感觉。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问题”我们所面对的社会问题是无穷无尽的,但是法律条文的规定确实很有限的。
当有限的法律面对无限的社会问题时,就会出现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
到那时我们常挂嘴边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就变成了一句口号,一个愿景,而不是那么轻易就能达到的了。
这个社会上的所有丑陋与邪恶,光靠法律这样一位“超级英雄”是解决不完的[2]。
(2)“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需要人来实施。
光有制定好的法律法规,但是没有与之相当的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也是徒劳。
相关办事人员不可避免地在智力、学识和精力上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人无完人。
但是,或许就是这样的一些固然存在的缺陷,往往会导致法律的规定落实不到实处,无法起到真正的作用,让公民对办案人员、甚至是法律失去信心[4]。
(3)法律不能“管太宽”如果法律规定的范围过宽,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干涉的太多,不仅难以执行,而且会束缚人的手脚,压缩人们的自由活动空间,妨害社会的发展进步[5]。
例如,如果我们立了“邻里关系法”,单位同事之间立了个“同事关系法”,更广泛的,是否还需要立个“朋友关系法”呢?而这些法律一旦颁布实施,当邻居、朋友之间发生摩擦甚至仅仅是对邻居、朋友的某些举动表示不满意,就要告上法庭。
按照法律条文,法庭一定会做出公平的判决,但邻里关系、朋友关系却不但不会得到改善,甚至还有可能进一步恶化。
因此,法的作用范围不能够涉及各个领域,社会关系并不是只有法律这一手段来解决。
你也不想动不动就“法庭上见”吧。
即便你有那样的怪癖,但是一套程序走下来,不累死你也会拖死你。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社会秩序的调节不仅仅只有法律这么一种手段。
于法律之外,还有政策、团体章程、组织纪律、乡规民约、道德舆论等等。
它们可以干预法律所不能或不便于干预的领域,如私生活、思想道德问题,日常民间细小纠纷等等。
如果这些领域都采用法律强制的手段去干涉,不但成本高、效果差,还可能是违法的、不公正的,产生负价值[6]。
以“道德约束”为例。
“孝敬、赡养父母”是道德调整的体现,是中华民族保留下来的优良传统,如果非得用法律来调整,那么中华民族便会渐渐丧失这个美德,而会变得不近人情,甚至是机械化地生活,试问那样真得是我们想要的吗?看来,对于这样的事情,法律调整的结果未必能达到预想的目的。
另外,法律问题产生于已然,而道德问题产生于事物的未然。
就拿“酒后驾驶”这件事来说,当你真的酒后驾驶被交警拦下后,那么你就得接受法律的严惩。
但是如果你之前就有“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自觉的话,那么你就可以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
这样的结果不是我们更想要的吗?4. 法律讲究程序,但追求正义的心不愿受到羁绊法律的生命在于程序化,讲究程序,才能获得最好的法律保护。
但是,严格的法律程序就像一把双刃剑,能够为我们伸张正义,却也阻挡我们发现真相,妨碍我们维护正义。
当我们追求正义时,总是希望不受任何羁绊,能够畅通无阻地追查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这期间可能就会不顾社会秩序,甚至牺牲他人利益。
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正义你能做到问心无愧吗?法律的制定的终极目标不是为了打击罪犯、惩治罪恶,而是为了保障权益。
保障的是合法权益,这里的合法权益不仅仅存在于受害的一方,同时也存在于另一方。
但是,话就又说回来了,讲究严格程序的法律终究还是影响到了一些人的利益。
比如说,完成司法程序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这往往会导致正义姗姗来迟;法律讲求“证据”,但是在搜集的过程中,我们却会发现,一些既定的事实却拿不出法律的证据,得不到司法机关确认,最终导致“冤枉好人”;法律程序对于不熟悉法律的人来说是严格且相对复杂的,但是对于那些很了解法律的人来说又是会有很多的“空子”可以钻,从而就为某些人规避法律和处罚提供了空间,导致罪犯逍遥法外。
5. 法律语言具有拙劣性,标准难以统一尽管法律是统一的行为尺度,但它存在许多不能作具体、确定规定的地方,这主要有:一是需要作价值判断的规定,如涉及“适当”“必要”“正当”“合理”等词汇之处;二是后果归结中关于罚则幅度的规定,如“有期徒刑3年至7年”这样的规定,就需要进行自由裁量。
法律推理过程中往往会离不开适用者的主观意志,因而也就渗透了适用者个人的非理性因素[7]。
种种情况表明,法律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这就导致司法人员在裁断案件中有很大的自由空间。
如果法官在断案的过程中没有把握好自由度的话,就有可能损害应被保护人的利益,从而导致司法不公现象。
6. 法律依赖外部条件,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法律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因素的制约。
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等。
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人们和社会的精神条件(法治意识等)和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都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法律的作用的发挥。
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
如果没有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良法”执行的不好,也会变成“恶法”。
二、法律局限性的弥补总之,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其意义在于使我们更全面、更理智地了解和掌握法律的特性,从而在运用法律的时候能够注重对其弊端的克服。
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对于我们考虑法治的代价、认识法治的规律、做好政治上的思想准备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减少和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就应当进行适当的弥补和匡正。
1.与其他社会调整方法有机结合对于当今社会所出现的各种问题,仅仅靠法律是不能解决的。
因为法律自身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以企图单纯依靠法治来维持社会秩序,是不可能达到最佳效果的,应该注重结合其他的调整手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在重视“法治”的同时也特别注重道德的教化作用,主张将多种社会控制手段综合起来加以运用。
法律主要依靠社会强制力来维持其效力和权威, 道德主要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等因素。
相反的,如果道德规范有效的作用于人的内心,就会提高个体的道德水平并进而提高社会整体的道德风尚,从而降低社会的犯罪率和违法率[8]。
2.立法救济我们应该应坚持超前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和科学立法原则[9]。
超前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不应仅仅依制定法律时的客观条件为依据,而应对社会条件作出预测。
主要依据通过预测获得的未来的社会条件为依据,在法律中反映将来法律实施时的社会条件,作出一定程度的超前规定。
由于社会发展是有规律的,而且这种规律是可以认识的,同时又由于法律不是实施于制定时的社会,而是实施于制定后的未来社会,所以说,超前立法是可能的也是应该的。
民主立法原则是指应以民主化为行为支柱。
它主要是指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和立法内容的民主化。
立法程序的民主化是手段,立法内容的民主化是目的。
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只有实现了民主立法原则,才能使法律充分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不至于出现“法律专制”现象。
科学的立法原则是指制定法律要贯彻科学思想,运用科学立法技术的原则。
科学的立法原则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不仅要遵循客观规律,要利用现有的科学知识和科学技术进行立法。
3.提升法官的素养为了达到法律有效实施,各国都采取不同的方法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以保证司法公正。
反过来说,如果不能保证执法人员的高素质和职业道德,再好的法律是没办法贯彻下去的。
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指出,“法官因不称职或行为不端使其不适于继续任职时”,可以通过指控、弹劾程序对其做出停职或撤职的处理。
二战后日本专门制定《法官弹劾法》,规定法官违反职务上的义务或严重玩忽职守,不管在职责范围内还是职责范围外,有严重丧失作为法官威信的不正当行为时,将受议会的弹劾而被罢免,行为构成犯罪的,再通过刑事司法程序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