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企业仓库设施设备情况表

合集下载

药品零售连锁药店总部配套GSP表格 (2)

药品零售连锁药店总部配套GSP表格 (2)

药品零售连锁药店总部配套GSP表格1. 药店基本信息1.1 药店名称:XXX药店1.2 药店地址:XXXXXX1.3 药店联系方式:XXX-XXXXXXX2. 药品库房管理2.1 药品采购管理•[ ] 采购员具有药品采购资质•[ ] 采购员定期进行药品市场调研•[ ] 采购员负责与药品供应商进行谈判•[ ] 采购员对药品供应商进行评价和选择2.2 药品接收和验收•[ ] 安排专人对进货药品进行验收和检查•[ ] 验收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药品进行品质和数量抽样检查•[ ] 药品接收单需记录药品名称、批号、数量、生产日期等信息•[ ] 合格药品存放在干净、通风、干燥、阴凉的库房2.3 药品储存和保管•[ ] 药品库房按照不同种类和特性进行分类存放•[ ] 药品储存区域应清洁、干燥、有适当的温湿度控制•[ ] 药品应储存在不同药品之间有足够的间隙•[ ] 定期对药品库存进行清点和盘点•[ ] 严禁储存过期、损坏或破损的药品2.4 药品配送管理•[ ] 制定配送计划,包括药品分类、数量、时间等•[ ] 配送员应具备合格驾驶资格和药品配送资格•[ ] 配送员应定期接受药品安全培训•[ ] 药品配送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3. 药品销售管理3.1 药品零售流程•[ ] 确保售出的药品真实、合格、有效•[ ] 对顾客进行药品咨询和服务•[ ] 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方药的销售•[ ] 销售员应具备药品销售资质3.2 药品售后服务•[ ] 对药品存在问题的顾客进行退换货处理•[ ] 提供关于药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的指导•[ ] 记录和跟踪药品售后服务情况3.3 药品销售记录和报告•[ ] 实时记录药品销售情况,包括销售日期、药品名称、销售数量等信息•[ ] 编制药品销售报告,包括销售额、销售量、销售渠道等统计数据•[ ] 定期进行药品销售数据分析和评估,以优化销售策略4. 药品质量管理4.1 药品质量控制•[ ] 对供应商提供的药品进行抽样检测•[ ] 对仓库内的药品进行定期检验•[ ] 对销售区域内的药品进行抽样检测•[ ] 对过期、失效等问题药品进行处理4.2 药品质量文档管理•[ ] 建立药品质量控制记录,包括抽样检测结果、产品合格证明等•[ ] 建立药品质量问题记录和处理记录•[ ] 对药品质量文档进行归档和保存5. 人员管理和培训5.1 人员资质和培训•[ ] 确保员工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进行工作•[ ] 定期进行员工药品知识和安全培训•[ ] 组织员工参加药店业务和管理培训5.2 文化建设和团队管理•[ ] 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团队合作精神•[ ] 注重药店文化建设和员工关怀•[ ] 定期组织团队活动,提升员工士气和凝聚力以上是药品零售连锁药店总部配套GSP表格的内容,要求药店在各个方面都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04•【字号】黑食药监流通发[2013]142号•【施行日期】2013.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流通发〔2013〕142号)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提高我省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改善药品经营企业结构现状,按照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精神,省局制定《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并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及时反馈省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号令)、《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以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工作。

设区的市(地)、省管试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过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当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四)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五)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为法人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连锁门店组成。

零售药店设施设备和标识指南

零售药店设施设备和标识指南

零售药店设施设备和标识指南零售药店设施设备和标识指南⼀、指导思想为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整体形象和⽔平,根据《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稿)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指南⽂件。

药品零售企业在新开办、变更地址或翻新改造时,可参考本指南⽂件。

本⽂件是药店筹建设计的⼀个辅助指导⽂件,代表了监管部门对本地药品零售企业发展的思考,⿎励药品零售⾏业与时俱进,不断提⾼经营和质量管理⽔平。

药品零售企业从业者不应仅满⾜最低开办标准,在筹建期间应与监管部门进⾏良好沟通,以使药店的设施设备和标识符合法规要求,有利于药品正确储存和销售。

本⽂件并⾮药店装修标准设计,也并未包括每⼀特定药店的实际情况。

企业负责⼈应结合实际结构和功能,承担全⾯准确的装修设计⼯作,以充分满⾜顾客需求和法律规定,并提升药店的整体专业形象。

⼆、总体⽬标随着医药卫⽣体制改⾰深⼊和医药分开的逐步实施,国家⿎励社会药店积极承接医疗机构药房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励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药妆、保健品、医疗器械销售和健康服务等多元化经营,满⾜群众⾃我药疗等多⽅⾯需求,药店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众社区⽣活健康产品消费中⼼。

药店经营形式分为连锁公司和单体药店,按经营特点可分为平价⼤卖场、超市店、社区店、商圈店、专科药店、药妆店、中药特⾊店、⾮处⽅药店、医院药房(医药分家托管)等。

药店的设计应符合法规要求,设置合理的功能分区和销售流程,保证药品的储存条件,防⽌污染、差错发⽣。

⼀个好的药店,除了拥有技术⽔平⾼、友好可亲的员⼯之外,药店内部的结构、设备材料、标识、颜⾊、灯光须良好的协调,营造⼀个和谐、友好⼜能突出专业特⾊技能的环境,给顾客留下良好的印象。

筹建期间应充分考虑空间设计、功能分区、设施设备、标识指引、安全防盗、灯光⾳响、节能环保等因素,通过设计出良好的环境来提供⾼质量的药品和药学服务。

三、设施设备配备指南营业场所分区。

药店营业场所可根据店⾯⼤⼩及空间结构分成:处⽅药区(含药学服务区、拆零区)、中药饮⽚区(调剂加⼯区)、医疗器械区、⾃助选择区、⾮处⽅药区、保健品区、个⼈护理⽇化⽤品区、收银区、服务台、验收区、退货区、不合格药品区、顾客休息区、办公区等。

药品经营企业换证申请表(零售药店)

药品经营企业换证申请表(零售药店)

附件1药品经营企业换证申请表(药品零售、零售连锁门店)企业名称:企业申请日期:年月日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药品经营企业基本情况附件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零售、零售连锁门店)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时间:年月日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填报说明1、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复印。

2、申请书以及其他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纸,并装订成册。

GSP认证申报资料初审表注:本表由初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填写。

“审查结果”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合格”或“合理缺项”等。

企业企业人员花名册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企业经营场所、仓库、设施、设备情况表2、表中所有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GSP实施情况自查报告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于年,注册地址,经营面积㎡,仓库面积㎡,现有员工人,其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人。

药店经营范围为,经营品种约种,年销售额达万元。

按照GSP标准要求,企业整改情况如下:1、质量体系的建立企业明确为质量管理员,为验收员,为养护员,各类人员符合岗位要求。

(是否)成立质量管理组,制定了下列项质量管理制度及项有关业务管理岗位质量责任,并且企业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按(月季)进行考核,(是否)建立考核记录:药品购进质量管理制度□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药品储存管理制度□药品陈列管理制度□药品养护管理制度□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药品销售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拆零药品管理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健康与培训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中药饮片购、存、销管理制度□特殊药品购进、储存、保管、销售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质量职责□质量管理员质量职责□质量验收员质量职责□养护员质量职责□进货员质量职责□保管员质量职责□营业员质量职责□(注:企业如有以上制度在□中打“√”,未列出的请添加)2、体检与培训企业(是否)每年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体检,共---- 人取得健康合格证,建立健康档案(有无)。

药房设备文档

药房设备文档

药房设备引言药房是医院中一个重要的部门,起到储存、配药和管理药品的作用。

为了保证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药房设备的选择和使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药房设备,包括药柜、药车、药品冰箱等,并探讨它们的功能、特点和使用方法。

1. 药柜药柜是药房中常见的设备之一,用于存储药品和保证药品的安全。

药柜一般分为普通药柜和防窃药柜两种。

•普通药柜:普通药柜主要用于存储一般的非控制药品。

它们通常由金属材料制成,具有多个抽屉或隔板,方便组织和分类药品。

普通药柜还可以配备密码锁或指纹识别系统,增加药品的安全性。

•防窃药柜:防窃药柜主要用于存储控制药品和有毒药品。

它们具有更加严格的安全要求,通常有更加坚固的防护材料制成,并配备高级密码锁系统或指纹识别系统。

使用药柜时,药品应按照使用频率和分类进行摆放,避免交叉感染和误用。

2. 药车药车是药房中的移动设备,用于药品的配送和搬运。

药车通常具有以下特点:•可移动:药车配备有轮子,方便在药房内进行移动。

在配送药品时,可以方便地将药品从药柜中取出,放入药车,并快速地运送到需要的地方。

•分层设计:药车一般有多层的设计,可以在不同的层上摆放不同种类的药品。

这样可以避免交叉感染和混淆药品,同时也方便药师快速取药。

•简洁明了:药车上通常会有标示,标明各个层上存放的药品种类和数量,方便药师快速找到需要的药品。

在使用药车时,药品应按照严格的管理规范进行摆放和分类,确保配送准确和药品的安全。

3. 药品冰箱药品冰箱是专门用于储存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的设备。

药品冰箱具有以下特点:•温度控制:药品冰箱通常具有精确的温度控制功能,可以调节冰箱内部的温度范围。

这样可以确保药品在需要的低温环境中保存。

•防止冻结:一些药品对过低温度敏感,容易冻结。

药品冰箱通常配备有防冻功能,可以防止药品受到冻结的损害。

•温度报警:药品冰箱通常配备有温度报警系统,一旦温度超出设定范围,就会发出警报。

这样可以及时采取措施,避免药品受到损坏。

药品仓库的要求

药品仓库的要求

药品仓库的要求一、GSP认证的硬件要求:一、仓库及环境的要求1、企业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其面积建筑面积应达到下列规定要求:大型企业不低于1500M2,中型企业不低于1000M2,小型企业低于500M2;2、库区环境的要求:库区地面应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没有污染源;3、仓库应能满足下列要求:库区选址及安全要求:1选址要求: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应有顶棚;2库房建筑要求:仓库具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3安全防火要求:库区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措施;4、仓库有合理的功能分区;仓库应划分成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的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各库区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注:上述药品批发与零售连锁企业的大型企业,指年药品销售额在20000万元以上者;中型企业指年药品销售额在5000万元~20000万元者;小型企业指年药品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者;二、仓库设施与设备要求1、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一定距离的的设备;2、避光、通风和排水设备;3、检测与调节温、湿度的设备;4、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5、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6、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7、药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应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库房;其中冷库温度应达到2~10℃;阴凉库温度不超过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8、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发射性药品应有专用仓库并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三、营业场所的设施、设备与要求1、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2、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的面积要求:①大型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100M2,仓库30M2;②中型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50M2,仓库20M2;③小型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40M2,仓库20M2;④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M2;3、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的设备:①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②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一切品的冷藏设备;③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特殊管理药品的专柜和保管用的设备、工具等;④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设备;⑤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⑥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⑦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其仓储、验收、检验、养护等设施要求与同规模的批发企业相同;零售连锁门店的品陈列、保管等设备要求与零售企业性同;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开展的配货场所;四、药品检验室的设置与要求1、药品经营部门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并配置相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2、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空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M2;中型企业不小于100M2;小型企业不小50M2;3、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①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②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灭菌锅、高温台、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③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养箱;五、验收养护室1、药品批发与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要求一般应达到:大型企业不小于50 M2;中型企业不下于40 M2;小型企业不下于20 M2;2、设备要求:验收养护室应具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麻蝇培植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仓库地址

经营方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范围
填写提示: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如实填写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学历
技术职称
专业
执业资格
企业负责人
学历
技术职称
专业
执业资格
质量负责人
学历
技术职称
专业
5
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
6
经营场所、药品仓库的地理位置方位图和平面布局图营业场所地段图及营业场所平面图及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
7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材料目录
(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
企业名称:
序号
材料名称
页数
页码
1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
《企业从业人员情况表》,并附有资质要求人员不间断的《企业从业人员简历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执业药师资格证复印件
4
《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执业资格质管员学历源自技术职称专业执业资格
审方药师
学历
技术职称
专业
执业资格
中药调剂员
学历
技术职称
专业
执业资格
验收员
学历
技术职称
专业
执业资格
养护员
学历
技术职称
专业
执业资格
营业员
学历
技术职称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0.14•【字号】甘药监发〔2022〕13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甘药监发〔2022〕132号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执法检查局:为统一全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监督管理,规范连锁企业经营行为,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促进连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甘肃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甘药监发〔2022〕113号),决定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权限由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至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2022年12月1日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全省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事项,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停止受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2022年12月1日前,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受理事项的,继续由受理部门按照原办事指南完成审批发证;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继续有效,企业后续需要变更、延续换证的,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变更或换发新《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依职责按照本规定开展审批、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等工作,积极督导企业依本规定要求及时开展自查整改和完善,保持持续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一)省政府政务大厅药品监管分中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处、审核查验中心根据各自职责依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和本规定的要求,负责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申请的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及审批发证工作。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

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的新开办、换证、变更、注销、补证及检查适用本规定。

其中,企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验收、换证、许可事项变更时(因政府要求拆迁等政策原因变更地址及地址文字性变更除外),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连锁门店、单体药店、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专柜)。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应当遵循方便群众、保证质量、规范有序的原则。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提高连锁化程度;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引入先进的经营模式及现代管理方法,促进构建“医养护一体化”大健康模式;引导零售药店互联网零售服务规范发展。

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制定调整本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标准和行政许可的有关政策规定,委托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功能区分局(以下统称“县局”)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工作。

各县局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二章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设置标准第七条拟办企业须具有10家以上(含,下同)单体药店,或由10家以上独立单体药店通过联合重组形式或兼并方式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第八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须配备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要求的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验收、采购、养护、保管等岗位人员。

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为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和验收的标准,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连锁药店和非连锁药店。

标准内容如下:一、设施设备1、营业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地面、墙壁应使用无菌材料铺装。

2、药品陈列区域应划分明确,药品与非药品、内服与外用药品应分开摆放。

3、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止药品受潮、霉变、虫蛀等质量变化。

4、配备必要的药品储存设备,如药架、药柜、冰箱、冷库等。

5、设立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

二、人员管理1、企业负责人应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熟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2、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药品质量管理经验。

3、药品销售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药品基本知识、销售技巧和售后服务能力。

4、验收、采购人员应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熟悉药品验收、采购流程。

5、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制度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三、验收程序1、申请企业应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开办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现场验收,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不予发证。

3、通过验收的企业,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4、企业应在取得许可证后15日内开业,否则需重新申请验收。

四、监督管理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2、对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企业,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3、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要求经营药品,违反规定的企业将受到相应处罚。

综上所述,《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设施设备、人员管理、验收程序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旨在确保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办理指南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办理指南
审批单位对受理事项的审核、审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发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办理时限(必备)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跨地域的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在县以上地区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连锁门店)质量负责人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在县以下地区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
营业、仓库、办公、辅助等区域应分开或分隔,周边环境清洁卫生,无污染源。
自我保证声明
XXXXXX大药房保证:
本申请提交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我公司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截止申报日期,我公司无立而未结案件。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XXXXXX大药房
XXXX年XXXX月XXXX日
十八、审查标准
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十二条拥有2家以上药品零售企业,可以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开办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办公场所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配送中心(仓库)的建筑面积:连锁门店数量少于10家(含10家)的,不得低于300平方米;连锁门店数量多于10家的,不得低于500平方米。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的,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委托其批发企业采购、储存、配送药品。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

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及变更有关事项

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及变更有关事项

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及变更有关事项
一、换证范围与申请时间
凡持有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均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至4个月之间,申请换证,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换证。

二、换证申请材料目录:
三、邵武市零售企业换证申请表
四、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五、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表
申请换证材料目录
单位:
联系电话:
邵武市药品零售企业换证申请表
填表日期:20 年月日
(企业公章)
注:1、农村乡镇以下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项可填写经过培训取得“南平市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

2、营业面积指营业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含办公用房、辅助用房面积。

3、非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一栏留空。

4、经营类别,处方药店勾药品、OTC药店勾非处方药。

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
填写说明:1、根据企业设施、设备实际填写。

如无栏目所设项目,应注明“无此项”。

2、表中所有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应由申请人(申办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生效。

委托代表人签署的,应出具由申请人签署的有效委托书。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津食药监流通[2011]262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食药监流通〔2011〕262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可登陆我局网站: 下载)。

请各分局、滨海新区局及时将《细则》通知所辖的各药品经营企业,并做好《细则》的监督实施工作。

特此通知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天津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天津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全市“GSP”认证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三条市局负责本市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GSP”认证申报资料的受理。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市局委托负责本辖区非零售连锁药店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增门店的“GSP”认证申报资料的受理,审核资料的真实性。

药店GSP设备使用记录

药店GSP设备使用记录

药店GSP设备使用记录日期:[填写日期]设备名称:[填写设备名称]使用人员:[填写使用人员]使用地点:[填写使用地点]使用时间:[填写使用时间]一、设备概况:1.设备名称:2.设备型号:3.设备编号:4.设备生产日期:5.设备购买日期:6.设备供应商:7.设备状态:正常/损坏/维修中/其他(请备注)二、设备检查与维护:1.设备检查情况:a.设备外观是否完好:b.设备连接是否稳定:c.设备是否有异常噪音或异味:d.设备是否清洁干净:e.设备是否存在磨损或松动部件:2.设备维护记录:[填写设备维护的时间、内容及人员]三、设备使用情况:1.设备使用目的:[请具体描述设备的使用目的,例如:药品存储、温度监测等]2.设备使用方法:[请具体描述设备的使用方法,例如:打开设备电源、设置温度等] 3.设备使用情况:[请详细记录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情况,例如:温度是否达标、报警功能是否正常等]4.设备异常情况:[请记录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例如:温度波动大、报警功能失效等]5.设备故障处理:[请记录设备故障处理的过程及结果]四、设备记录确认:本次设备使用记录已经由以下人员确认:1.使用人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2.管理人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备注:[根据需要在此处填写其他相关信息]以上是药店GSP设备使用记录,记录了设备的概况、检查与维护、使用情况、异常情况及故障处理等内容。

这些记录对于药店的合规运营和药品质量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帮助药店及时发现并解决设备问题,确保药品存储与监测的安全可靠。

药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药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零售药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样本说明1、该样本仅作为药品零售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内部参考文件.2、该样本不作为GSP认证的标准,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文件进行修改.3、未经本中心同意该样本不行复印到其它企业.4、企业可在此样本上进行修改,修改后交我中心重新打印后签发。

5、打印时请由药店的文件起草人、审核人和审批人中的一位前来我中心办理,并同时在相应位置和签名、盖章。

目录一、质量管理制度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管理制度2、质量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制度3、质量体系内部评审的制度4、药品购进管理制度5、药品检查验收管理制度6、药品储存的管理制度7、药品陈列的管理制度8、药品养护的管理制度9、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制度10、销售管理制度11、药品处方管理制度12、药品拆零管理制度13、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制度14、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15、质量登记处信息管理制度16、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17、卫生管理制度18、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9、人员教育培训制度20、服务质量管理制度21、中药饮片经营管理制度22、不合格药品的管理制度二、各岗位管理标准1、企业主要负责人岗位管理标准2、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岗位管理标准3、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管理标准4、药品购进人员岗位管理标准5、质量管理员岗位管理标准6、药品验收员岗位管理标准7、药品保管员岗位管理标准8、药品养护员岗位管理标准9、营业员岗位管理标准三、操作程序1、质量体系文件管理程序2、质量体系内部评审程序3、药品购进程序4、首营企业审核程序5、首营品种审核程序6、药品质量检查验收程序7、药品养护程序8、不合格药品管理程序9、拆零药品程序四、质量记录表格1、文件编制申请批准表2、文件分发记录3、企业全员名册表4、员工教育培训情况记录5、员工健康情况登记表6、企业设施设备一览表7、首营企业审批表8、首营药品审批表9、药品购进记录10、药品质量验收记录11、药品质量复查通知单12、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13、不合格药品登记表14、报废药品销毁表15、近效期药品催售表16、温湿度记录表17、设施设备使用维修记录18、处方调配销售记录19、处方登记记录20、药品拆零登记表2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22、顾客意见及投诉受理表23、顾客满意度征询表xxxxxxxxxx文件1、目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管理制度,规范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管理。

辽宁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标准

辽宁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标准

辽宁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以下简称连锁总部)、零售药店(包括连锁门店、单体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发的现场检查和审核工作适用本标准。

第二章连锁总部第一节机构人员第三条连锁总部应当建立健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设置若干所属连锁门店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并对所属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第四条连锁总部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

第五条连锁总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第六条连锁总部应当配备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及岗位职能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一)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二)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其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