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垄断地位不必然引致垄断行为
中央企业的垄断
垄断央企的问题早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垄断央企的问题早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而由其引发的各种收入分配等不公平越来越受到社会质疑,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壮大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国企、央企改革成为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最难啃的硬骨头,可以说,国企、央企改革的成败一定程度上左右着我国经济改革的走向。
虽然打破国企、央企垄断既是市场呼声,同时也得到了中央高层的认可,但真正启动反垄断改革并不容易,因为这样的改革毫无疑问要触动国企、央企的奶酪。
最近,有国资管理部门的官员写文章为国企垄断问题辩护,认为一些行业存在或出现垄断现象有利于减少无序竞争;国有经济要在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保持控制力,必然会出现国有企业垄断的现象;国企也并不全是垄断,从中央企业的实际看,无论是石油企业还是电信企业,或是电力企业都有竞争的一面,而且竞争往往十分激烈等等。
当然,不可否认,近些年来,推动国企改革有了一些进步,有些行业也引进了一些相关的竞争者,而且央企的管理也有所改观。
从推动社会责任管理方面来看,近年来,央企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升。
显然,我国企业,包括央企在内,绝大多数的履责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改进。
对于央企、国企的改革,笔者赞同这样的看法:必须要提高监管能力,增强垄断国企运行的透明度。
在改革过程中,遵循“有进有退”的原则,主要是打破一些与民争利的地方政府的行政性垄断,为其他资本创造更大发展空间。
言外之意就是说要进一步推动降低行业的进入门槛,促进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
毫无疑问,不管国企、央企目前争议分歧有多大,改革是央企的唯一出路。
央企“垄断”的是与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中央企业的垄断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而其中伴随着的几乎是各种批评之声。
但是,正如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常态一样,垄断也同样是市场经济中的正常现象。
二者同生共荣。
因此,在谈到垄断时,我们必须要明确三个问题:垄断的标准、垄断的形式及合法性、对垄断的处理。
四种垄断行为具体所指的内容
四种垄断⾏为具体所指的内容据⼩编所知,在我国中学课本已开始提及“垄断”,⼈们对于“垄断”已有了初步的认识,但是事实上,我国反垄断法将形形⾊⾊,关于“垄断”⼈们还是有许多未知的地⽅,譬如,什么是垄断?垄断⾏为有哪些?四种垄断⾏为具体所指的内容?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信信息,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垄断⾏为所谓垄断⾏为,实际上是⼀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为,其⽬的在于扩张⾃⼰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有利的经济地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为⼀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垄断协议;(⼆)滥⽤市场⽀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8条有关⾏政垄断的规定与经济垄断并列。
(⼀)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式实施的限制竞争⾏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协议⼴泛地存在于经济⽣活的各个阶段和各个⽅⾯,与滥⽤市场⽀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为相⽐较,其表现出发⽣量⼤、涉及⾯⼴、对市场影响速度快等特点,对有效竞争的破坏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
正因如此,垄断协议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三⼤⽀柱制度之⼀。
垄断协议可以表现为企业间限制竞争的合同或协议、企业团体的决议及企业间的协同⾏为等形式。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为。
”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
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在⽣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如两家汽车⽣产公司之间的联合;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如汽车⽣产商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联合。
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是因为⼆者对竞争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对它们亦区别对待。
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联合⾏为,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严重,因⽽⼀直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纵向垄断协议由于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其联合⾏为对竞争的影响较横向垄断协议间接得多,程度也轻得多,法律对其管制的严厉程度也远远不及横向限制,处理的灵活性也较⼤。
完善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性认定标准
网洛监箐2021-4完善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性认定标准陈兵摘要:行为违法性认定是判定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的关键步骤。
在互联网场景下,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越来越复杂,规制难度越来越大,其滥用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已成为学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的重点与难点。
鉴于此,本文从规制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出发,对滥用行为引发的限制竞争效果予以细致考察,聚焦滥用行为的不正当性、行为持续时间以及显著损害等客观标准,为完善平台企业滥用行为的识别提供可借鉴的操作方案,更 好促进我国平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性认定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平台企业在利用互联网“贏者通吃”特性,不断壮 大自身市场力量的同时,开始实施诸如强制“二选 一”、平台自我优待、拒绝交易、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等 在内的反竞争行为。
为此,我国进一步加大反垄断和 反不正当竞争力度。
2020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 会议明确要求,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 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要加 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行为。
2021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再次强调要加 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坚决反对垄断 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等方 面的法律规范,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 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
在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治理法规政策紧锣密鼓出 台的大环境下,反垄断监管机构和平台经济领域经营 者均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和行动。
2021年4月,市场监 管总局公布了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垄断行 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2月,抖音向北京知识产 权法院正式提交诉状,起诉腾讯涉嫌垄断。
然而,由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 复杂性,以及跨市场竞争和优势传导等特性模糊了市 场边界等原因,相关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仍面临严重挑战®。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作者:张鑫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反对与限制垄断,确保竞争公平。
但也并非任何垄断行为都应被《反垄断法》所规制。
在一些特定的行业或行为中,通常会存在被法律许可的合法垄断行为,因而不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
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也在不断成熟。
关键词:《反垄断法》;合法垄断;适用除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推进,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限制竞争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由此推动了《反垄断法》的出台。
然而垄断具有双重作用,它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实现,有利于产业政策的实施,但是不能一味地在各行各业实施盲目的垄断,这就需要规定《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针对不符合《反垄断法》基本原则的特殊行业或其他主体的特定行为,免除其在《反垄断法》上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对于那些利大于弊的垄断行为,适用除外的规定,有利于实现《反垄断法》经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情况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本国整体经济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或者是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一、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同样有它特定的适用对象(一)自然垄断的行业所谓自然垄断,是指由于资源稀缺或者范围经济效益、规模经济效益,多家企业联合起来提供服务从而形成一家公司或极少数企业,因此便自然而然地在该行业占据了垄断地位。
它是基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相关的经营部门进行竞争,就可能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或是社会资源的浪费。
例如电气、煤气、铁路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由于其投资需求大,回报周期长,所以一旦已经有经营者投入大笔资产,那么其他经营者再投资可能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而他们就不会再投资进行重复建设,所以最先投资的经营者就自然而然地取得了垄断地位。
垄断行为的类型特征与构成要件
杨 宪彬
渤海船 舶职 业 学院 ( 葫芦 岛 1 5 0 ) 2 0 1
【 摘 要】 反垄断法被称为 “ 经济宪法” ,反垄断法的合理涉及和运用对一国经济发展影响重大。我国正
处 于社 会主义市 场经济发展 的关键 时期 ,如何 为我 国经济发展创 造一 个宽严适度 的制度环境 ,是我们法 学工 作
者重要 的使命 。明确垄断行为类型特征及构成要件 ,是合 法认 定垄 断行 为的关键 一步 , 有重要 意义。 具
关键词 垄断行为 类型特征 构成要件
垄 断 行 为 的法 定 类 型有 三类 ,每 一类 垄 断行
为也有 可识别 的基本特 征和可判 断的构成要件 。 研 究 垄 断 行 为 的基 本 特 征 和 构 成 要 件 对认 定垄 断
纵 向垄 断 协议 如 :固定 转 售价 格 协 议 ( 固定 向第 三
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 ;限定 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
低价格 。垄断协议 的表现形式为协议 、决定或者其 他 协 同 行 为 ,其 本 质 特 点 是 存 在 共 同意 思 联 络 。
垄断协议 区别于其他协议 的根本特征在于 ,协议 本身具有反竞争 的效果 。其基本构成要件是 :第 垄断协议 的主体是经营者 ,至于该经营者是
响 。 但 是 , 过 多 的 考 虑 因 素 可 能 会 出 现 标 准 冲 突 ,在 上 述所 要 考 虑 的 因 素 中 ,既 有微 观 市 场 因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是 指 经 营者 在相 关 市场 内具 有 能 够 控 制 商 品 价 格 、数 量 或 者 其他 交 易条 件 ,或
经营者集 中是 指经营者通过合并 以及 购买股 权 或 者 资产 等方 式 取 得 对 其 他 经 营 者 控 制 权 的行 为。经 营者集 中的直接后果是导致 同一竞 争领域 的经 营者数量减少 ,集 中后 的经 营者规模 扩大 以 及控制力增强 。经营者集 中对于优化产业结构 和 企业组织结构 、提高规模效益和竞争力有促进作 用 。但是 因为经营者集 中而改变市场结构 ,竞争 者 数 量 减 少 ,相 关 市 场 竞 争 程 度 降 低 ,有 可 能 排 除、限制竞争 。经营者集 中的根本特征不是组织 体改变 ,而是经营者控制力 、影响力 的增强 。但 是 ,经营者集 中并 非必然产生反竞争 的效果 ,因 而法律并不对经营者集 中都予以禁止 ,而只是禁
反垄断合规管理办法
反垄断合规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反垄断合规管理办法日益成为企业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
反垄断合规管理办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反垄断合规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实施步骤,以及企业应当重视的相关事项。
2. 反垄断合规的基本概念2.1 反垄断法简介反垄断法是一项国家立法来防止垄断行为和维护市场竞争的法律制度,通过规范企业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市场公平公正。
反垄断法的核心原则是防止垄断行为、限制竞争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2 反垄断合规的重要性反垄断合规是企业保持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之一。
遵守反垄断法规是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也是企业赢得业务伙伴的信任和支持的基础。
同时,反垄断合规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也体现在规避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声誉和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
3. 反垄断合规的原则和实施步骤3.1 反垄断合规的原则反垄断合规的原则主要包括公平竞争原则、合理经营原则、自愿遵从原则和合法合规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经营原则要求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定价和限制竞争等自愿遵从原则要求企业自觉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主动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合法合规原则要求企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业务活动。
3.2 反垄断合规的实施步骤反垄断合规的实施步骤一般包括制定内部合规方针、完善内部合规制度、设立合规机构、加强培训和宣传、建立合规检查和监测机制等。
制定内部合规方针是企业反垄断合规的基本依据,要明确企业的合规目标和具体要求完善内部合规制度是实现反垄断合规的有效手段,要确保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设立合规机构是反垄断合规的组织保障,要明确组织结构、职责和权限加强培训和宣传是提高员工反垄断意识和合规素质的重要手段建立合规检查和监测机制是对反垄断合规的有效监督和评估。
4. 企业应当重视的相关事项4.1 公平定价和竞争促销企业在制定定价策略时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形成价格垄断。
我国垄断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及法律对策
实施 主体 、 表现形 式 、 危 害后 果 和法律 对策 等进行 探讨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l —l 3
基金项 目: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 2 0 1 2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 垄断企业 限制竞争行为问题研究” 的阶段性研究 成果 ( 项目
编号 : 2 0 1 2 B 6 5 0 ) 。 作者简介 : 耿俊德( 1 9 6 3 一
有 独 占地位 的经 营者 为主要 主体 的 垄断企业 , 凭借 其特 有 的经 济优 势 , 实施 索取 垄断 高价 、 搭售、 差别待
遇、 拒 绝 交易、 掠夺 性 定价 、 强制 交 易等 滥 用市场 支配 地位 行 为 以及 固定价 格 、 划 分 市场 、 联合 抵 制 等 垄 断协议 行 为 , 或者 进行 以排 除或 限制 竞争 为 目的的企 业 并购行 为 , 严 重妨 碍 市场 竞争 的 自由与 公 平 , 损 害效 率 , 应及 时采 取 包括立 法 、 行 政执 法 、 司法等 一 系列 法律 对 策予 以有效规 制 。
河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学报
2 0 1 3年 第 3期 ( 总第 1 3 7期 )
我国垄断企业 的限制竞争 行为及法律对策
耿 俊 德
( 郑 州大学 公 共管 理学 院 , 河 南 郑州 4 5 0 0 0 1 ) 摘 要 : 在 竞 争 日益 激烈 的 中 国市场上 , 垄 断的危 害 日益 凸显 , 以跨 国公 司、 公 用企 业和 其他依 法具
国, 仅将 反垄 断 的 目标 指 向国有企 业 是欠缺 依据 和公 平 的 , 也会 引 致误 导 。从 经 济发 展 的 规律 来 看 , 垄
断与社 会化 大生产 的不断发 展密 切相 关 , 与企业 的所有 制并 无必 然联 系 。从世 界范 围来看 , 发 达 国家 的
应该取消国企对能源行业的垄断一辩稿
应该取消国企对能源行业的垄断谢谢主席!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应不应该取消国企对能源行业的垄断地位。
开宗明义,国有企业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
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其行为。
能源行业是指从事与能源相关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体的组织结构体系。
垄断在本辩题中特指行政垄断,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即政府对除国企外的私企等企业设置进入壁垒。
而在当今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垄断这种做法就显得尤为不公正自由。
评判是否取消垄断应看其是否能够有利于社会利益最大化。
我方认为应该取消国企对能源行业的垄断,原因有三:一、有利于推进国企改革,促使国企做强做优做大。
毫无疑问,国企改革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
国企的行政官僚色彩浓厚,机构和员工臃肿,经营效率低等通病都大大影响其经营效率。
就拿石油行业来说,三大石油巨头的员工配额约为国外石油公司的五至十倍,员工的待遇是我国其他行业的3-5 倍,但其人均原油产值、生产成本、人均利润率等指标与国外石油企业之间的差距巨大。
然而,当我们取消垄断时,那些原来因为政府政策原因而无法踏足该行业的私企,凭借其技术创新,年轻活力干劲及灵活的办事手段为能源行业注入大量的新鲜血液与资本。
这必然会给只按部就班完成份内任务消极怠工的国企带来巨大的压力,从而促使其内部改革。
所以说在能源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取消国企垄断是提高国企经营效率之需要,也是促使能源行业进步之需要。
二、有利于优化能源资源配置。
从现实情况来看,当前社会, 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难题之一是需求的急剧膨胀与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
在新资源的探索与发掘难以满足现实需求的情况下,对有限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充分利用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国有企业垄断行为的存在却阻碍了此愿望的实现。
取消垄断行为可以利用市场公平竞争机制,使市场发挥优胜劣汰、物尽其用的功能,优化能源资源配置,从而使社会利益最大化。
三、从长远角度看,有利于维持国企在保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有效性。
反垄断法考试复习题
反垄断法考试复习题一、选择题1. 垄断行为是指:A) 多家企业通过合并或收购行为形成共同支配市场的情况B) 一家企业在市场上独自占据主导地位C) 多家企业通过充分竞争形成均衡的市场格局D) 企业在市场上实施价格歧视行为2. 反垄断法的基本目标是:A) 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B)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C) 保护政府的利益D) 保护垄断企业的利益3. 垄断者所处的市场结构是:A) 纯粹垄断B) 完全竞争C) 垄断竞争D) 双边垄断4. 垄断行为可以对市场产生哪些负面影响?A) 提高价格B) 限制供应量C) 抑制创新D) 扩大消费者选择5. 反垄断法的法律依据是:A) 零售法B) 垄断法C) 竞争法D) 专利法二、判断题1. 垄断行为有助于促进经济的长期稳定和增长。
A) 正确B) 错误2. 反垄断法的出发点是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A) 正确B) 错误3. 反垄断法只适用于国内市场,对国际市场无管辖权。
A) 正确B) 错误4. 一家企业在市场上拥有垄断地位就必然违反反垄断法。
A) 正确B) 错误5. 反垄断法只对价格垄断进行限制,不对其他垄断行为进行管辖。
A) 正确B) 错误三、简答题1. 什么是垄断行为?举一个实际案例进行说明。
答:垄断行为是指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在市场上形成独特的地位,能够具有控制价格、限制供应和抑制竞争等手段。
例如,某电信公司通过收购其他竞争对手,在某个地区实现了对市场的垄断控制,从而可以操纵市场价格,并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
2. 反垄断法的核心原则是什么?答:反垄断法的核心原则是保护并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以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这意味着反垄断法要求防止并限制企业的垄断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的自由和公正。
3. 反垄断法有哪些主要的限制行为?答:反垄断法主要限制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价格歧视、非法垄断协议、垄断价格行为、排斥竞争对手等。
这些限制行为都是垄断者利用垄断地位对市场竞争进行操控和限制的行为。
“国企垄断论”之谬
聚焦Focus国有企业经营绩效的提高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成果,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业已确立并逐步完善的重要标志,意义重大而深远。
不过,这一点并非是人们的共识,一些学者特别是持新自由观点的学者认为,国有企业经营绩效提高并不是什么好的事情,而是相反;国有企业绩效的改善并非来源于企业效率的提高,而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会挤压私人企业的空间,导致“国进民退”,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化经济改革必须打破国有企业在一些关键性部门的垄断地位,使国有企业完全退出竞争领域,同时要加快垄断性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进程,造就所谓的真正的市场经济。
上述观点的实质是把国有企业效益的提高归结为垄断,把反垄断的关键归结为私有化,这就是“国有企业垄断论”。
这种理论在事实上缺乏依据,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把国有企业经营绩效提高的主要原因归结为垄断是不符合实际的理论界一般采用市场集中度(CRn)和HHI指数来反映一个行业的市场结构状况。
市场集中度(CRn)是指同一行业内,前若干家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者就业量、资本量等)占整个产业的比重。
HHI 指数是由经济学家赫希曼和赫芬达尔先后提出的。
该指数定义为产业内企业市场占有率的平方和,因此不但考虑了企业总数,而且考虑了企业的规模分布,HHI越大,则产业内竞争性越差,垄断性越强。
HHI指数取决于各企业的不均等程度和企业数量,也可以用来测算市场竞争状况与市场集中度,因此是一个较好的衡量垄断程度的指标。
相比较而言,市场集中度(CRn)更倾向于反映一个产业中的市场结构,而HHI指数则更能反映一个市场的竞争强度。
假设某产业中仅存在市场占有“国企垄断论”之谬一些学者常常将国有经济占据绝对优势地位的行业“定义”为“国有垄断行业”或“国有垄断部门”,将处于这些行业的国有企业“定义”为“国有垄断企业”,这种看法有意无意地把市场结构和所有制结构混为一谈。
壹文=张宇张率相同的6家企业,那么,该产业的市场集中度CR4=0.64,可认为市场集中程度较高,但HHI 则仅为0.15,产业内竞争性较强。
国企垄断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
国企垄断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国企垄断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2009221101120060 严安摘要:首先回顾了我国国有企业3O年的改革历程,分析了国有企业的现状,国有企业大量缩水,国有经济比重不断降低,虽然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和垄断地位依然很强。
但在国企改革的进展中,国企的垄断地位正“悄悄的”锐减,这对于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经济来说,就意味着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正在发生着“危险”的变化。
【1】关键词:国企的性质、国企垄断、反垄断、国企改革一、国企的性质与国企垄断的必要性1、国企的性质所谓国企的性质,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
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质就是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
而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就是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
因而,所谓国企的性质,实质就是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
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种主要具体体现形式。
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以国家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体现的。
国家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是通过全社会范围的经济联合使劳动者取得生产资料共有者的地位。
因而,这时我国国企作为由国家投资组建于企业并不具有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由于我们认识的原因却主观的建立了高度社会化生产力条件下的生产关系。
由于这种生产关系远远超过了很多企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实际,或者说很多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并不具备建立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高度社会化生产力条件。
因而,这种全民所有制的生产关系并不适合我国大多数企业生产力发展要求。
历史上由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很多企业建立的国家所有制生产关系,事实上更不适合这些企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所以,政府掌握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权后,虽然为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不断迅速发展壮大,尽管国企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坚强支持,然而政府组织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实际能力,却逐步不适应全民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国有商业银行垄断的表现和原因
国有商业银⾏垄断的表现和原因2019-08-28作者简介:韦锐,华南师范⼤学在读本科⽣。
摘要:银⾏垄断是近10年来⼈们诟病最多的话题之⼀,事实上银⾏的垄断也在社会的经济政治等多个领域造成了⾮常不利的影响,使我国的经济发展的速度和创新的潜⼒⽆法完全发挥。
本⽂将浅析为什么说国有商业银⾏是垄断的,以及为什么国有银⾏能够垄断的原因。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垄断⼀.国有商业银⾏是垄断⾏业的原因⾸先,西⽅资本主义对垄断的定义是在⽣产集中和资本集中⾼度发展的基础上,[1]家或者少数⼏家⼤企业相应部门产品的⽣产销售的独占或者联合控制,并且消费者数量⾜够⼤,使得商家可以随意调节价格和产量,获得巨量超额利润。
现阶段,中国的银⾏虽然都是国有资本为主的银⾏,但是除了⼯,农,建,中四⼤银⾏外,还有以招商银⾏为⾸的各种⼩⾏,⽽且也有外国品牌的美国花旗银⾏,⾹港的恒⽣银⾏等,可以说市场上的企业⾮常的多,并且不存在消费者不得不选择任何⼀家企业办理业务的问题,并不符合通常意义上垄断的定义。
我们可以看⼀下中国典型的垄断企业,如中⽯油和中⽯化,在中国的⽯油市场中,只有这两家⽯油企业,全部的加油站都必须向这两家企业采购,在资本上,资源上,政策上都对这两家企业进⾏全⽅⾯的保护,可以说这两家企业同时符合关键资源被掌控的资源垄断、由于前期资本投⼊⼤的⾃然垄断,政府给予的排他性⽣产权利的政府创造垄断三种垄断形式。
相对⽐之下,中国的商业银⾏数量这么多,也没有哪⼀家银⾏资本上特别有优势,政府没有给哪⼀家银⾏特别优待,资源上更是每个银⾏都⼀样的了,似乎没有哪个银⾏是垄断的。
那为什么我们还总是说中国的银⾏都是垄断的呢?我想主要是以下三点:1.银⾏的服务和收费很“⿊“,明显让绝⼤多数消费者不满意,但是即使不选择现在这家企业消费,其他银⾏也是⼀样的。
就像是全部银⾏联合起来⼀起垄断。
事实上,银⾏在虽然没有签订垄断协议,但是实际上在各⽅⾯都表现出了签订合同般的默契:(1)2003年4⽉⼯商银⾏开始跨⾏取款收费2元,随后全部银⾏都开始收取这个费⽤。
政企分开对国企不适用,国企不能以盈利为首要目的
精心整理政企分开对国企不适用,国企不能以盈利为首要目的国企源于税收和财政支出,财政资金是公共资金,公共资金必须用于满足公共需要,因而国企也必须是满足公共需要的企业,而不能是以盈利为首要目的或惟一目的的企业用,反倒是在损害全国人民的普遍利益的的过程中发挥了某种主导作用,那么,这种主导作用就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主导作用,而是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作用。
政企分开对国企不适用“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指导国企改革的基本理论。
这种理论在推动所有制改革、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过程中,确曾发挥过重大历史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误区及现实危害性,也愈益充分地暴露出来了。
针对国企改革出现的严重问题,现在应当明确,国企的所有者是全体公民,国家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权,国企领导层和员工只是国家雇员,不是国企的所有者,没有对于国企的所有权。
套用私有产权的逻辑设计国企改革的方案,这是我们的一个很深的理论误区。
事实上,由于国企和私企在所有权性质方面根本不同,它的原则、职能、效能和机制自然也各不相同。
国企源于税收和财政支出,财政资金是公共资金,公共资金必须用于满足公共需要,因而国企也必须是满足公共需要的企业,而不能是以盈利为首要目的或惟一目的的企业。
所以,国企的最高法定原则(即由其合法所有权所规定的最高原则)是公共利益原则,而并不是利润最大化原则,尽管如能在坚持公益原则的前提下获取适当利润也是好事情。
国企的主要职能、优势和价值都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不在于通过垄断或竞争使自己发财致富。
国企不应当、也不可能有私企式的明晰产权,它的产权只有在其提供公共产品时才是明晰的;如果决这个问题,首先就必须从套用私有产权理论提出的国企改革理论转向从公共财政角度提出的国企改革理论,重新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企应有的性质、功能和地位,实现国企改革领域新的思想大解放。
应当明确,国企是公共财政以企业形式的延伸,国企的首要职责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弥补市场本身的缺陷,而并不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规定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和性质,并不是作为一种普通的市场主体赚钱盈利,更不是作为一种垄断企业与民争利。
反垄断行为规定
反垄断行为规定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科技创新的不断推进,各个行业的竞争愈发激烈。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各国纷纷制定并完善了涉及反垄断的法律法规,加强了对市场主体的监管。
反垄断行为规定成为了各行业公认的基本准则之一。
一、反垄断的背景及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垄断现象日益凸显。
垄断市场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局部经济发展受到阻碍,限制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
反垄断的制度建设和规范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市场活力的必然要求。
二、反垄断行为的概念和分类反垄断行为是指通过法律手段打破和防止垄断状况的行为。
根据垄断行为的不同特点,可以将其分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集中三种。
1. 垄断协议:指两个或多个市场主体通过协商、约定等形式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协议,如价格垄断、限量垄断等。
反垄断法规对此类垄断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制。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主体通过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来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此类行为不仅对其他竞争对手不公平,也会伤害消费者权益。
3. 经营集中:指市场主体通过购并、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的企业集中行为。
反垄断法规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和限制,以防止市场形成寡头或垄断格局。
三、反垄断的法律法规各个国家都制定了反垄断的法律法规,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例如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欧盟的《欧洲联盟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禁止垄断行为、打破市场垄断具有重要意义。
四、反垄断的监管机构和执法措施为了保证反垄断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和执法。
监管机构负责认定市场主体是否存在垄断行为,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监管机构的执法措施包括检查、调查、调取证据等,对发现的垄断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常见的执法措施有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销相关资质、诉讼等。
我国国有企业的地位与作用研究述评
我国国有企业的地位与作用研究述评作者:钱箭星来源:《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3年第05期作者简介:钱箭星(1955-),女,安徽宣城人,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教授;上海200433[摘要]近年在我国收入差距拉大的背景下,国有企业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引起大家议论的主要是国企及其高管的高收入、国企的效益以及“国进民退”。
学术界对此的争论基本可以分为两派:力挺国企与批判国企。
人们关心国企的目的都是为了国企健康发展,为了我国各种所有制企业能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国有资产(含国企)需要继续改革,其行为应当符合公有资产的本义。
[关键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国进民退;收入;效益中图分类号:D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3)05003708近年国有企业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引起大家议论的主要是国企的收入水平,特别是高管的高收入,由此联结国企的效益和“国进民退”现象。
国企作为我国公有制的具体形式,其所作所为引发社会关注也是很正常的。
各种观点的交锋有助于了解国企存在的问题及其症结,理清国企的职责和发展方向,为各种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取得基本的共识。
一、国企与我国收入差距拉大对国企的关注是基于我国收入差距拉大的现实,人们在不断曝光的国企高收入中(包括国企高管的奢侈性消费和国企员工收入与社会平均收入的比较)审视国企的独特地位。
对于当前中国的贫富差距问题,各方人士都是承认的。
刘国光指出,随着市场化的发展,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两极分化趋势“自然出现”。
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向着高危方向发展,我国已成为两极分化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1]。
吴敬琏也指出,现在最突出的问题,一个是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的问题,另一个是社会环境恶化,其中最严重的是寻租腐败蔓延和贫富差距扩大[2]。
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我国的基尼系数2010年为0481、2011年为0.477,而西南财经大学2012年12月发布的基尼系数为0.61,无论官方的还是民间的统计都揭示了我国国民收入严重的不公。
有关“垄断”的科学定义
有关“垄断”的科学定义
“垄断,指唯一的卖者在市场上,即垄断者在市场上,能够随意调节价格与产量的行为。
”
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必然引起垄断。
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市场份额虽高,但不等于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因为产业的特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的高成本,决定该产业最后必然由少数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掌握。
机会成本就是为竞争对手提供接入时,竞争对手对自己提供的服务形成的替代所导致的利润损失。
在互联网市场中,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为其他企业提供接入的同时,也为终端用户提供服务,因此得到接入服务的企业,同时也成为两家企业的竞争对手。
在得到接入服务后,这些企业会发展最终用户,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形成竞争和替代,造成其利润损失,这正是为竞争对手提供接入所带来的机会成本。
不仅如此,对于直接竞争对手来讲,为其提供接入带来的机会成本会更高。
因此并未形成歧视性定价。
在其他行业也是这样,机会成本为其根本。
中国电信和联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说难以成立。
发改委指责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价格差异虽然存在,但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专线接入的宽带产品,服务保障条款和竞争态势不同,决定了价格差异是合理而且必然的。
如果不考虑产品、服务和市场不同,仅仅因为价格存在差异就要管制价格,那实质上就成了政府定价,在这个市场上必将激励企业服务向低标准看齐。
这样反而是更不合理的行为。
“反垄断”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因为垄断而造成的技术停滞和服务低劣;假如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意味着必须的较高质量和较好服务,意味着较为迅速的技术进步,那么这种所谓“垄断”即使不是保护的对象,至少也不应该是打击的目标。
《反垄断法》与《价格法》的竞合与协调问题研究
《反垄断法》与《价格法》的竞合与协调问题研究张倩倩【摘要】《反垄断法》颁布前,各部门法中有很多反垄断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中《价格法》比较系统的对价格垄断的内容做出了规定.《反垄断法》颁布后,这种情况得以改变.然而,在价格垄断行为方面,《价格法》与《反垄断法》都做出了规定,导致了法律竞合问题.因此,《价格法》或《反垄断法》的选择适用,是反垄断执法部门需要不断进行思考的问题.【期刊名称】《当代经济》【年(卷),期】2016(000)009【总页数】2页(P97-98)【关键词】竞合;协调;选择适用【作者】张倩倩【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90【正文语种】中文事实规范与法律后果构成《价格法》与《反垄断法》的竞合。
什么是法律规范的竞合呢?可以这样理解:在适用于同一具体事实时,如果一项完整的法律规范,根据法条规定的不同事实,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这就是法律规范的竞合。
事实规范的要素包括时间、地点、主体、事件等。
不同法条事实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主要是将这些要素进行对比得出的。
如果其中一项或两项存在特殊性,具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我们又称之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比较两部法律可以看到,《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及第十四条的规定均涉及价格垄断协议,产生竞合关系;而第十四条第(二)、(五)、(六)项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二)、(六)项产生竞合,分别规定了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和价格挤压等行为。
1、执法主体不同《价格法》中对执法主体是这样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享有执法权。
而《反垄断法》中却明确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并可授权省一级政府相应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因此,如果省级以下的价格主管部门以自身名义调查垄断案件,是不符合规定的。
2、规制对象的差异性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在规制对象上,《价格法》不正当价格规制的对象只有经营者,而《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除此之外,还有行业协会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国企垄断远远不够 美国才是最大的垄断者
国企垄断远远不够美国才是最大的垄断者我们共产党的远大目标是消灭私有制,即消灭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实现公有即全民所有,从而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
如果不发展国有经济,就会削弱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就与我们的远大目标背道而驰。
对国企的指着和怪论就是为了阻止中国发展国有经济,希望现有国有企业必须实行私有化。
照妖镜按: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不但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在资本全球化时代抵御跨国资本垄断中国市场的唯一方法。
事实上,自由竞争必然是强者越强、弱者愈弱,最终必然通向垄断。
因此,所谓自由竞争只不过是200年前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状况,垄断早已经成为现实国际竞争的最鲜明特点。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些人指责国企垄断、国进民退不过是为外资势力鼓噪,他们开出的私有化药方只能利于外资进入并垄断中国市场。
实际上,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不是垄断过度问题,而是对关键行业控制力严重不足。
如果硬说我国在搞垄断,其实这个垄断还远远不够。
那些横加指责我国搞垄断的不是别人,正是世界上最大的垄断者。
所以,垄断不是问题,关键是谁分享垄断收益。
现在国企不但内部收入差距过大,而且未能让更多的人享受其收益,因此造成民怨。
这些问题只能靠缩小企业内部收入差距,更多承担社会责任解决,而绝不能进一步私有化。
另一方面,搞好、搞活国企是完全有可能的。
因为现代企业是大型企业,不但需要雄厚的资金,更需要大批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
现代企业为私人所拥有时,所有者的确有积极性,但是技术和经营人才却缺乏积极性。
当现代企业为国家所拥有者,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的积极性才会较高。
因为他们感到自己不是在给某个私人老板卖命,而是在造福国家和人民,工作有意义感。
实际上,国有企业在很长时间内都比较有效率的。
因为每一个国家都有大批爱国者,普通员工都有爱国心。
国家企业的文化远比私人企业的文化更加有说服力和吸引力。
如果爱国者掌握着这些国有企业,他们把全身心放到国有企业上,那么国有企业完全有可能创造私人企业无法比拟的效率,毛泽东时代国企红红火火的历史不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吗?所以,目前国企出现贪污腐败、效率变低并不是制度的问题,而是国企改革的理性经纪人方向鼓励了自私自利的风气,瓦解了国企文化的结果。
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
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长期以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直是经济学中争论不休的核心议题,各种理论观点相互碰撞,直到今天也没有停止。
在我国特殊的国情背景下,决定了我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非同一般。
如何用各种观点有效指导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是本文研究的方向。
一、辩证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1、关于市场。
对市场的认识,不论是古典经济学还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都格外信奉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认为它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具有绝对主导作用,认为在完善可以有交的实现的市场条件下和自由的竞争环境中,资源的最佳配臵,最大程度地促进效率的提高和财富的增加。
我们经常说的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指市场制度,市场制度是经济运行中市场对资源配臵起基础作用的一整套运行机制、规范或制度。
政府职能的基本价值就在于成为守夜人。
市场机制是通过市场供需均衡,使资源达到最有效益的方法。
本质上讲,市场机制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政府无须过多地进行干预。
但是,在现实经济的运作过程中,由于完全市场竞争是不可能存在的,市场失灵在市场发展中已经被证明,这在许多情况下看成是政府干预的正当理由。
2、关于政府。
政府是在一国范围内,拥有社会公共权力,掌管社会公共事务并依据一定行政原则行政的政治组织。
政府是指行政管理机关,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机关。
狭义的政府是指依据行政级次设立的各级行政机关,广义的政府是指各级行政府机关,包括人大、法院、检察院等。
国家契约论认为,政府的产生是因为人们为了摆脱丛林式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状态,社会中的个人经过谈判,签订契约成立国有,保护各自的利益。
政府是市场经济管理者。
政府行为涉及经济调节方面包括调节资源配臵,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调节国民收入和财富分配,增进社会的福利和公平,刺激投资和消费需求等;市场监管方面,包括界定和规范产权保护,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加强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等;社会管理方面,包括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等,公共服务方面,包括国防、教育、环境卫生等公共产品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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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垄断地位不必然引致垄断行为
2013-04-27
当前,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已经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
对此问题,各方面也有不同的认识。
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而且,十八大明确提出了“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所以,必须继续大力发展国有经济,必须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也有人认为,中国经济发展到当前阶段,我们更加需要关注的是国家的综合经济实力,是中国的国际竞争力,是国民经济而不仅仅是国有经济。
如果发展国有经济与国民经济是一致的,就应该继续坚持。
相反,如果国有经济的“大”和“强”是以民营经济的收缩、退出为代价的,就必须全面审视国有经济发展的原则、方向和比例。
因为,一个强大的中国既需要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行业发挥主导作用的国有经济,也需要充满活力、公平竞争、富有效率的非公有制经济。
当前,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已经有较多的共识,但是,对于改革的目标方向、重点内容和推进方式却有比较大的分歧。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些根本理论问题上的不同认识。
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定位
关于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回答的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能否相容的问题”。
应该说,这其实是一个已经解决了的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及国有经济是实现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安排,主要是因为只有公有制才能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即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矛盾,同时,有利于消灭剥削,实现收入分配公平。
对于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的关系问题,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
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
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
因此,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并不存在客观的矛盾。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
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这些论述都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重大丰富和发展。
它使公有制和市场经济找到了结合点,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下的定位是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的重要体现。
正如十五届四中全会所指出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最重要的是使国有企业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国有经济需要布局在哪些“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
有人认为,将国有经济存在依据限定为提供公共品和补充市场失灵的逻辑必然导致彻底的私有化。
尽管我们并不认同这一论点,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需要国有经济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主导作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加上转型过程中法律制度不完善、市场机制不成熟等特殊“市场失灵”的存在,国有企业应该而且需要在较长时期存在。
实际上,由于各国经济发展路径、产业国际竞争力、市场机制健全程度、法律制度和公共管理体系健全程度、以及国有经济起源和功能定位等多个方面存在差异,所以,各国的国有经济比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中国作为一个仍处于转型期的发展中大国,国有经济的功能定位应既包括成熟市场条件下提供公共品和补充市场失灵,也包括解决不成熟市场机制和不完善制度环境下的市场失效问题。
实际上,按照是否提供纯粹公共品来判别国有企业的边界完全是英美自由市场经济国家的模式,对很多其他欧洲发达国家而言,国有经济布局的领域并不全是纯粹的公共品,在军工、基础设施、能源、交通、公用事业甚至一些竞争性的领域都有分布。
当然,从未来发展看,中国国有经济的比重肯定会不断地降低,同时,比所有权结构更加重要的是,在对国有企业的定位、政策和管理方面,需要不断淡化所有制观念,强化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
国有资产资本化、证券化是否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改革开放以来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先后经历了不同的改革阶段,而且每一个阶段的内容和重点也不一样。
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
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从国有企业已有的改革政策和实践看,过去我们一直坚持的改革方向就是公司化、资本化、证券化,未来,要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从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仍然需要继续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必须指出的是,国有资产的资本化、证券化并不会必然导致国有资产、国有资本流失。
国有资产资本化,本质上是将国有企业所拥有的实物资产、货币资产转换为国有公司的股权,实现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由单一走向多元,国家从拥有、管理和控制国有企业,转向拥有、经营和运作国有资本。
国有资产资本化后,具备了可交易性和流动性,使后续的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形式,进行产权结构的优化调整,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
国有资产的证券化,本质上就是实现国有企业上市,通过资本市场既可以更好地实现国有资本的有进有退和战略布局的调整,还有利于增强资本的流动性,提高资本创造价值的能力。
全面认识国有企业垄断问题
当前,国企改革与国际经济竞争格局均面临诸多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和新挑战的背景下,全面认识和分析国企垄断问题对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此问题,应明晰以下几点认识:
一是“垄断行为”不同于“垄断地位”。
对于“垄断地位”意义上的垄断的评价,则不适合简单地以好与坏来评论。
换言之,不能说所有的“垄断地位”的形成都是坏的,尽管垄断地位可能导致诸多问题。
某些性质的垄断,如自然垄断,本身便意味着平均生产成本的降低,可能意味着经济福利的增加。
此外,虽然“垄断地位”是第二类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垄断地位”必然引致“垄断行为”。
基于此,对这种意义上的垄断的治理不太适用于反垄断法,应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础上,诉诸于其他治理策略。
二是对国企垄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要区分不同性质的国企。
根据国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属性、所处行业的重要性以及所处行业市场机制的有效性,我们可以将国有
企业分为两大类别:商业性国企和兼有政策性功能的国企,其中,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包括部分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内的国企大体上属于兼有政策性功能的国企。
其次,商业性或竞争性国企的垄断需要加强治理。
特别是如果商业性或竞争性国企的垄断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行政垄断的结果,其垄断地位的维持更多地源于行政垄断的改革滞后,就更加需要通过不断深化改革打破垄断,强化竞争,以便市场机制能够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三,兼有政策性功能的国企的垄断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也要不断地通过引入竞争或强化规制以提高效率和质量。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所长赵昌文来源:人民论坛 2013年04月26日
责任编辑:俞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