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与认定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是怎样的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是怎样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是怎样的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有学者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一)关于违法性问题。
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虽然在学术界不少学者在研究违法性是否应独立地成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但至少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违法性这个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二)关于损害事实(结果)问题。
在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侵权的构成中,无论是三要件说、四要件说还是五要件说,都认为损害事实是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已经有不少学者提出,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
(三)关于因果关系。
这是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但由于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要求有损害后果,因此只有对造成损害后果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要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因果关系的认定才有意义。
法律小知识侵权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版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
在众多侵权案件中,有一则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则案例涉及的是一部小说的版权纠纷,当事人双方围绕版权归属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以下是这起侵权案例的详细情况。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某知名网络小说作家被告:乙,某网络小说网站2010年,甲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穿越时空的爱恋》,该作品在网络上广受欢迎。
2011年,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穿越时空的爱恋》的全文。
甲发现后,向乙发出了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通知,但乙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甲将乙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甲对《穿越时空的爱恋》是否享有著作权?2. 乙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3. 如果乙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甲对《穿越时空的爱恋》享有著作权。
法院认为,甲创作的《穿越时空的爱恋》属于文字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甲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2. 乙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穿越时空的爱恋》的全文,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3. 乙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乙立即停止在网站上发布《穿越时空的爱恋》的全文,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关于著作权的认定本案中,甲创作的《穿越时空的爱恋》属于文字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甲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只要作品具有独创性,即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作者就享有著作权。
2. 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穿越时空的爱恋》的全文,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3. 关于法律责任本案中,乙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追责机制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追责机制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保护创造性成果的制度,它保护了创作者、发明家和创新者在其作品和发明上的权益。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会对权利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创作积极性的削弱。
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追责机制。
一、认定侵权行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首先需要认定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进行非法使用、复制、传播或销售等行为。
侵权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制造和销售盗版制品的行为。
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判定侵权行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法律追责机制一旦侵权行为被认定,权利人可以依靠法律追责机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追责机制主要包括民事追责、刑事追责和行政追责。
1. 民事追责民事追责是指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影响并赔偿损失。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法院可以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如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商业性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利润偿付。
2. 刑事追责对于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刑事立案追责。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例如对于制作和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追责的主要目的是惩罚侵权人并预防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3. 行政追责行政追责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追责的主要目的是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以维护知识产权的正常秩序。
行政追责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许可证等。
三、加强执法力度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加强执法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监测和查处力度,加强与权利人的合作与协调。
同时,应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对侵权行为的追责力度和处罚力度。
知识产权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专利侵权纠纷作为其中一类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某科技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为例,对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法律依据以及判决结果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某地申请了一项名为“一种新型电子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XXXXXXX),并于2016年获得授权。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某款电子设备与原告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涉嫌侵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的电子设备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 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 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二、案件审理过程(一)一审1. 原告提交了专利证书、侵权产品实物、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被告的电子设备与原告的专利产品相似;2. 被告承认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相似,但辩称其产品在结构、功能等方面有所改进,不构成侵权;3.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电子设备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相同之处,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4.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二审1.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 被告在上诉中提出,其产品在结构、功能等方面有所改进,不构成侵权;3.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侵犯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侵犯专利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知识产权侵权⾏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知识产权受到国家的保护,⼀旦发现⾃⼰的知识产权有被别⼈侵权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进⾏维权。
只是要先去认定侵权的⾏为,在维权的时候才有充分的证据。
那么,知识产权侵权⾏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听⼀听店铺⼩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知识产权侵权⾏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未经授权,在⽣产、经营、⼴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2、伪造、擅⾃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3、变相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5、为侵权⾏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为。
在侵权⾏为中,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侵占、妨害和毁损。
这些⾏为往往是直接作⽤于客体物的本⾝,与客体物之间的联系是直接的、紧密的;侵权⾏为的具体表现内容,涉及到占有、使⽤、收益和处分各个⽅⾯。
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则主要表现为剽窃、篡改和仿制。
这种侵权⾏为作⽤于作者、创造者的思想内容或思想表现形式,与知识产品的物化载体⽆关。
例如,⾮法将他⼈创作的字画攫为⼰有,它涉及的是物体本⾝,即创作的物化载体,该⾏为应视为侵犯财产所有权的⾏为;如果⾏为⼈虽未占有这⼀字画,但擅⾃将其翻印出售,则该⾏为涉及的是⽆形财产。
知识产权侵权⾏为如何认定1、权利及保护范围的确定;2、分析其保护范围的构成要素;3、针对被控侵权物提出并确定其权利实现范围;4、分析其权利实现范围构成要素;5、将两者被确定的范围和具体构成要素进⾏对⽐,准确适⽤各项判断原则和⽅法;6、相同或相似性的判断;7、作出认定侵权或不认定侵权的结果。
专利侵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制度是国家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专利侵权法律制度作为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专利侵权法律规定,包括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方面。
二、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1. 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的前提是专利权有效。
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
专利权有效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内,其专利权未因法律规定的情形被宣告无效。
2. 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侵权:(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
3. 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专利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即侵权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
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4. 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专利权人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是导致专利权人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
三、侵权行为的认定1. 实施行为与专利权的重合侵权行为的认定首先要判断实施行为是否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重合。
如果实施行为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重合,则构成侵权。
2. 等同原则在判断实施行为是否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重合时,可以适用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如果实施行为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技术效果、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则认定构成侵权。
3. 功能性限定在判断实施行为是否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重合时,可以对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进行解释。
如果实施行为符合功能性限定,则认定构成侵权。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1. 责任主体专利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直接侵权人和间接侵权人。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手机品牌(以下简称“手机品牌”)原告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手机操作系统研发的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被告手机品牌是一家知名手机生产企业,其生产的智能手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
2018年,原告科技公司发现被告手机品牌生产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是否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2. 如果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2.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件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本案中,原告科技公司主张其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手机操作系统、手机应用程序等。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手机操作系统:原告科技公司的手机操作系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使用了与原告系统相似的界面和功能,涉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手机应用程序:原告科技公司研发了多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手机应用程序,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使用了原告的部分应用程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侵犯其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未经原告科技公司许可,在其智能手机上使用了原告的知识产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科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申请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
2. 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2024年知识产权侵权维权培训
知识产权侵权维权培训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屡见不鲜,给权利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为了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防范和应对能力,本培训将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维权的相关知识进行讲解,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知识产权侵权概述(一)知识产权侵权的定义知识产权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传播、展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括著作权侵权、专利权侵权、商标权侵权等。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型1.著作权侵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传播、展示、表演、改编、翻译其作品的行为。
2.专利权侵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
3.商标权侵权: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4.商业秘密侵权: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擅自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知识产权侵权维权途径(一)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权利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投诉,要求其制止侵权行为,并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
例如,著作权人可以向版权局投诉,专利权人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投诉,商标权人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等。
(二)民事救济民事救济是指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并证明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三)刑事救济刑事救济是指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侵权人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
四、知识产权侵权维权策略(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自身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怎么认定及如何抗辩
知识产权侵权⾏为怎么认定及如何抗辩知识产权是⼈类的智⼒成果享⽤的权利,但是因为保护意识不强⽣活中经常被侵权。
侵权后维护需要抗辩。
那么,知识产权侵权⾏为认定及抗辩是怎么样的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知识产权侵权⾏为怎么认定及如何抗辩⼀、知识产权侵权⾏为认定(⼀)被侵权的知识产权必须具备有效性这⼀要件也即被侵犯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在我国申请的,并且已经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核实与批准。
知识产权的有效时间必须不能过期,也不能是正在进⾏申请的⽽尚未批复的,或者已经被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委员会所宣布失效的。
以上的有效性若不具备,则不能进⾏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
(⼆)侵权⾏为务必清晰界定这⼀要件也即原告⽅必须对侵权⽅的⾏为进⾏详细说明,并能够提供充⾜的证据证明侵权⾏为的发⽣。
事实上,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已对这⼀要件进⾏了详细规定,并指出了侵权⾏为的种类及不能算作是侵权⾏为的事件。
(三)侵权⾏为必须是以营利性为⽬的,⽽不以营利性为⽬的的侵权⾏为则应视情况⽽定。
根据规定,如果以营利性为⽬的使⽤⼀项知识产权,在使⽤⽅必须获取所有者的许可,否则,则构成知识产权的侵权⾏为。
因此,营利性为⽬的也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构成要件之⼀。
(四)侵权⾏为的发⽣必须是由侵权⽅的主观过错所致。
这⼀要件认为,⽆论侵权⽅的主观过错是有意性还是⾃⾝失误所致,都应对知识产权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如果侵权⽅能够证明这⼀⾏为的合法性也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但仍需要承担停⽌侵权、销毁侵权产品等侵权的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为抗辩(⼀)相关部门应明确知道⾃⾝是否具备充⾜的资质来作为维护知识产权的所有⽅,因此法制部门需对原告的主体资质进⾏技术认证,若发现不符合主体资质之处,则应取消诉讼⾏为。
(⼆)明确所要诉讼的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期。
⼀般⽽⾔,知识产权具有⼀定的时间限制,如根据《专利法》的保护期在10年到20年之间,并且是从专利的申请之⽇开始计算。
中国版权法知识点总结
中国版权法知识点总结一、版权概述1.1 版权的概念版权是指对由个人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和相关权利。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署名权、合理使用权和收益权等。
相关权利是指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者和信息网络传播者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节目和网络传播享有的权利。
1.2 版权的保护对象版权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学作品、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建筑作品、工程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
还包括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电子出版物、录音录像制品、广播节目和网络传播等作品。
1.3 版权的保护范围版权保护范围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二、著作权2.1 著作权的取得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取得的,无需登记或申请。
作品的创作是指作者通过独创性的思想和表现形式对现实物象的再现,包括文字、图像、音乐、戏剧等表达形式。
2.2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及作者死后的五十年。
对于合作作品、匿名作品、伪名作品和历史性作品的保护期限有所不同。
2.3 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著作权人可以将自己的著作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也可以对他人授予许可使用。
2.4 著作权的权利保护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任何未经许可的侵权行为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三、相关权利3.1 相关权利的对象相关权利保护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者和信息网络传播者的权益。
3.2 相关权利的权利内容相关权利包括表演者的表演权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制作权、广播组织者的广播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3.3 相关权利的保护期限相关权利的保护期限分别为表演者的两十五年、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五十年、广播组织者的二十年和信息网络传播者的五年。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认定 侵犯知识产权罪量刑标准2020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罪量刑标准2020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特征表现1、无权源首先,行为人之行为无权源,即其行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授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专利和注册商标可以通过合法的行使转让,权利人还可以同意第三人使用和享受该权利。
因此,专利权人和注册商标权人同意他人使用和享受该权利时,即使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成立犯罪。
只有未经权利人同意,违背了权利人意愿的行为,才可能是犯罪。
当然上述行为往往有例外限制,如存在着作权的限制或强制授权等,即使行为人之行为未获得权利人的同意也应视为有正当权源。
2、专有权利其次,行为主要侵犯了他人的专有权利,在某些场合下则可能表现为对行政法规范的侵犯和违反。
犯罪行为基本表现形式上,只能是作为,即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动作而违反刑法的规定。
侵犯知识产权罪只能由作为构成,不作为不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最后,侵犯知识产权罪不属于行为犯,而是结果犯。
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从其危害结果和犯罪情节中表现出来。
所以行为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特别严重情节。
侵权行为未造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就不构成犯罪。
如“个人侵犯著作权犯罪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3、主观过失行为人主观过失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犯知识产权罪的行为表现方式因权利客体以及具体专门法律的规定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从宏观分析,其仍具有共性,即其行为方式主要包括:4、假冒行为所谓假冒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许可,第三人在其制品上标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的专利标记、商标、名称等。
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是指假冒注册商标(现行刑法第213条)、假冒专利(现行刑法第216条)、假冒他人署名(现行刑法第219条)。
5、非法出售一种是指销售“冒牌货”的行为,即销售未经许可而载有与受保护的商标、专利或实质相同的标志的任何相同物品。
知识产权侵权刑事责任规定
知识产权侵权刑事责任规定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与发展的关键。
为了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知识产权侵权刑事责任规定。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侵权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界定以及相关法律实施进行阐述。
一、知识产权侵权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之一的,为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法条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以营利为目的。
只有在涉及盈利目的的行为中,才能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侵权罪。
这些侵权行为包括盗版、仿冒、侵犯商业秘密、侵犯专利权、侵犯著作权等。
对于这些行为,法律给予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二、侵权行为的界定在了解知识产权侵权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后,我们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准确定义。
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1. 盗版行为盗版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以复制、翻录、拷贝等方式非法制作、出售、传播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
这种行为既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又损害了原创作品的市场地位和声誉,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损失。
2. 仿冒行为仿冒是指未经授权,制造、销售、使用伪造商标、标识、包装等,使其与原有的商标、标识、包装等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的行为。
仿冒行为损害了正当商业主体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消费者的权益。
3. 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包括技术秘密、商业信息、客户名单等。
未经授权,获取、披露、传播商业秘密,妨害了企业的创新和发展,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4. 专利权侵犯专利权侵犯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对专利技术实施生产、销售等行为。
这种行为削弱了技术创新的动力,阻碍了科技进步。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二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二侵犯知识产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司法解释二》从法律层面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认定、证据收集、量刑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范,以保护知识产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司法解释二》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认定标准。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包括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二》,只有符合严格的认定条件,方可构成刑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这一规定的出台使得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更加明确,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权益。
其次,《司法解释二》还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二》,判决员在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要充分考虑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并且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程序获得。
这一规定使得证据的收集具备了合法性和可信度,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二》,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依法量刑时要根据被告人所造成的损失、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比如,对于侵犯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根据损失额度可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并对应采取不同的刑罚。
这一规定的制定使得刑罚更具针对性和公正性,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大,更能有效地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二》,对于情节恶劣、犯罪手段特别严重以及制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行为,将会被从重处罚。
同时,《司法解释二》还规定,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侵权人,一旦再次侵犯知识产权,将会适用累犯惯犯从重量刑的规定,以对侵权行为形成严厉的震慑。
综上所述,《司法解释二》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该解释从认定标准、证据收集、量刑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范,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大,更能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然而,也要注意,《司法解释二》只是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刑事处理的规范,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还需要更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
知识产权侵权管理办法范本
知识产权侵权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侵权管理工作。
第三条知识产权侵权是指未经合法权利人许可,以复制、传播、展示或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作品等方式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知识产权侵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理和科学管理相结合,鼓励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知识产权侵权。
第五条知识产权侵权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宣传教育,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普及,提高依法维权意识。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势。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开展知识产权相关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杜绝侵权行为。
第八条合法权利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监控自己的作品和发现任何侵权行为时及时采取必要的维权措施。
第二章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第九条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应当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原始证据:依据侵权行为的实际情况,收集可能作为证据的原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的原始版本、注册证书、合同等。
(二)鉴定证据:当原始证据存在争议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三)网络取证:针对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可以采取网络取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截取网页截图、获取侵权信息等。
第十条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行政执法权,对涉嫌侵权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依法作出认定决定。
第十一条合法权利人对于侵权认定机构作出的认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罚第十二条对于确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对于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而准确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关键一步。
那么,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究竟是什么呢?首先,我们要明确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其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也有所不同。
就著作权而言,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
比如,有人未经作者同意,将其小说大量复印并出售,这就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权。
认定著作权侵权的一个重要标准是“接触+实质性相似”。
也就是说,如果被指控侵权的一方有接触原作品的可能性,并且其作品与原作品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相似,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但这里的“实质性相似”并非简单的相似,而是要综合考虑作品的主题、情节、结构、语言等多个方面。
再来看专利权。
专利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这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在认定专利权侵权时,需要将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
如果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与其等同,则构成侵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专利侵权的认定有时会比较复杂,特别是在涉及到技术问题时,可能需要专业的鉴定和评估。
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则表现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等。
在认定商标权侵权时,关键是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
知识产权共同侵权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共同侵权问题研究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信息传播的便捷化,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愈发复杂多样,其中共同侵权现象尤为引人关注。
知识产权共同侵权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创新和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严重冲击。
一、知识产权共同侵权的概念与特征知识产权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或行为,对他人的知识产权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其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主体的复数性。
即参与侵权的行为人至少有两个,他们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次,过错的共同性。
这包括共同故意,即各方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侵权后果而积极追求;也包括共同过失,即各方都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侵权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能预见。
再者,行为的关联性。
各个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对知识产权的侵害。
最后,损害后果的同一性。
即多个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共同导致了同一不可分割的损害结果。
二、知识产权共同侵权的类型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知识产权共同侵权分为不同的类型。
以侵权行为的方式划分,可分为直接共同侵权和间接共同侵权。
直接共同侵权是指多个行为人直接实施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共同抄袭他人的作品。
间接共同侵权则是指行为人通过教唆、帮助等方式,促使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从主观过错的形态来看,可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是指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则是指各方在实施行为时没有意思联络,但多个行为的结合导致了侵权后果的发生。
三、知识产权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要认定构成知识产权共同侵权,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存在多个侵权主体。
二是各主体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三是存在共同的侵权行为,这些行为相互结合、相互作用。
四是造成了同一的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是不可分割的。
四、知识产权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在责任承担方面,知识产权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仍然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某公司侵犯知名品牌商标权案为例,对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服装生产与销售。
2010年,该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进行销售。
被侵权方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被告答辩某公司答辩称,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的标识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系偶然巧合,且公司并未将侵权标识作为商标进行宣传。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已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某公司侵犯知名品牌商标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旨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2)侵权行为是否使用了与被侵权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3)侵权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
在本案中,某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已符合上述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
3.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法律小知识侵权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仍然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小知识侵权赔偿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案由:侵犯著作权案情简介:甲公司系一家专注于法律知识普及的出版公司,拥有《法律小知识》一书的相关著作权。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了《法律小知识》一书的部分内容,并进行了商业性利用。
甲公司发现后,向乙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未予理睬,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1.侵权行为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使用了《法律小知识》一书的部分内容,并进行了商业性利用,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具体理由如下:(1)乙公司使用的《法律小知识》一书内容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本案中,《法律小知识》一书的内容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使用《法律小知识》一书的内容,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法律小知识》一书的内容,侵犯了甲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了赔偿数额:(1)甲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甲公司证明,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图书销量下降,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0万元。
(2)乙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乙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法院根据甲公司的经济损失,参照乙公司所使用的侵权内容所占比例,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5万元。
法律知识产权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情经过A公司是我国一家专业从事手机应用软件研发、推广和运营的高新技术企业。
该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名为“一键修车”的手机应用软件,并于2017年取得了国家版权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该软件通过智能识别车辆故障,为车主提供便捷的维修服务。
2018年5月,A公司发现B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擅自发布了与“一键修车”软件功能高度相似的软件“快修车”。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所拥有的“一键修车”软件著作权合法有效,B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擅自发布与“一键修车”软件功能高度相似的软件“快修车”,侵犯了A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A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据此,法院判决:1. 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网站上“快修车”软件的相关内容;2. 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3. 案件受理费由B公司承担。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A公司作为“一键修车”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B公司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传播A公司的软件,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权。
1. 著作权侵权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B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主要依据有:(1)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复制、传播A公司的软件;(2)B公司所发布的“快修车”软件与A公司的“一键修车”软件功能高度相似,属于对A公司软件的实质性模仿;(3)B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拥有“快修车”软件的著作权。
2. 著作权侵权赔偿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知识产权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计算机软件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研发的“智能办公助手”软件在市场上获得了良好的口碑。
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同类软件研发的企业,在得知甲公司的软件后,认为其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于是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软件产品中使用了与甲公司软件相似的界面和功能,并在市场上销售。
甲公司发现此情况后,立即向乙公司发出停止侵权通知,但乙公司并未停止侵权行为。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以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1. 侵犯著作权甲公司开发的“智能办公助手”软件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软件产品中使用了与甲公司软件相似的界面和功能,侵犯了甲公司的复制权、改编权等著作权。
2. 侵犯商标权甲公司的“智能办公助手”软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名称“智能办公助手”已构成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乙公司在其软件产品中使用了与甲公司软件相似的名称,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二)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的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占有率下降、客户流失等。
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甲公司的实际损失法院应调查甲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乙公司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份额、销售额、客户流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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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知识产权案件越来越多,我国已加入WTO,与国际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知识产权纠纷还会不断增加。
据统计,1998年至200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3636件,比前五年增长40%。
侵权是引起知识产权纠纷最主要的原因,就2002年而言,全国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6201件,其中,著作权侵权纠纷1122件,占著作权案件的61.51%,商标侵权纠纷504件,占商标权案件的71.29%,专利侵权纠纷1725件,占专利权案件的82.93%。
鉴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与认定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构成的重要要件,笔者拟就这一问题发表浅见。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
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这两个概念的区分是明确的,不存在争议,但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没有被严格区别开来,有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就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合法权利造成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要件构成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相同的。
有的学者则持相反观点。
笔者认为,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是两个紧密联系又截然不同的概念,侵权行为着眼于“行为”,仅指行为本身在客观上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而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侵权责任着眼于“责任”,即依法应当承担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了他人受国家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一是行为人侵犯了受国家法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即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其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即行为具有违法性。
至于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是侵权行为所必须的构成要件,而应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实施了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必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行为,而不能是思想活动,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所以具体实施侵权行为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的首要要件。
1、专利权侵权行为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由此可见,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的期间内,任何人在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在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分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和间接实施侵权行为。
(1)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即为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主要有: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加工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产品。
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人制造专利产品,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制造,无论在主观上是否知道其制造的产品属专利产品,也不论是在我国领域内的什么地方制造,制造了多少产品,只要制造的产品与专利保护的产品相同,即构成专利侵权。
2)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是指使用记载在专利文件中的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及使用专利权人以外的人制造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如果使用者在主观上不知道他所使用的是侵权产品,则不构成侵权,但专利权人告知是侵权产品,而使用者继续使用的,则构成侵权责任。
3)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是指把专利产品有偿地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行为。
侵权行为人往往通过销售行为,使专利侵权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对专利产品的市场带来冲击,因此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会直接造成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直接销售侵权产品的,其销售行为理所当然构成侵权;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销售合法制造的专利产品,也同样构成侵权。
如果销售者在主观上不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销售的,或者不知道该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销售的,则不构成侵权。
但在专利权人告知销售者其销售行为是侵权行为以后,销售者继续销售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是指一种专利产品已经在我国受专利保护,又将在其他国家制造的相同产品输入到我国的行为。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进口专利产品,即构成侵权。
至于该专利产品是在哪个国家制造,在制造国是否受专利保护,用何种方式进口,都不影响侵权的认定。
5)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第三人在其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或者在其产品的广告或说明书中,谎称是某专利号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方面直接影响了被假冒的专利权人的信誉,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严惩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假冒他人专利是性质更为恶劣的侵权行为。
(2)间接实施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我国专利法没有间接侵权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相当数量的间接侵权的行为。
主要有:1)制造、出售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或材料。
2)未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或再转让权利人专利技术,以及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方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技术,使委托方实施侵权技术方案的行为等。
3)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专利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
2、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主要有:(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这是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商标的使用主要是直接或间接把商标用于商品上或服务项目中,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
根据商标法规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必须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然后在商标局备案。
如未经许可实施,无论是故意或过失,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这类侵权行为又分为: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2)其他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3)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三种情况:A、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B、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C、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分侵犯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和侵犯著作人身权的行为。
(1)侵犯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主要有:1)侵犯作品使用权的行为。
包括复制、剽窃他人作品,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和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行为以及未经许可汇编他人作品的行为。
2)侵犯著作权人的作品传播权的行为。
主要指发行、表演、放映、广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行为。
3)侵犯邻接权的行为。
邻接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物的版式、装帧设计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的权利、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对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之总称。
侵犯邻接权行为主要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未经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等。
(2)侵犯著作人身权的行为。
主要有:1)侵犯发表权的行为发表权就是著作权人决定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是作者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侵犯发表权的行为就是未经作者同意,将作品公之于众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出版发行、公开陈列、现场表演、媒体播送、上传网络等。
2)侵犯署名权的行为是指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的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3)侵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是指在取得作者授权修改作品的情况下,对作品进行超越修改权限的实质性改动,以致违背作者原意,曲解作者观点,破坏作品艺术风格的行为。
或者是未经作者授权而对作品擅自进行歪曲、篡改的行为。
主要表现在改编、翻释、注释、整理、编辑他人作品或者将他人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作品时,没有按照被利用作品的原意进行,歪曲了作品原意;出版部门对稿件编辑加工时歪曲、篡改了稿件的原意等。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我国有的学者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得出侵权行为的构成不须行为具有违法性。
在该条文中的确找不出“行为违法性”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文字根据,但不能以法条中没有出现“违法”字样,就从立法的根本上否认了行为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不能机械的理解立法条文。
对此,早有学者的精辟论述:“一般侵权行为之成立,是否以行为违法为必要,外国法律有设明文规定者,有不然者,夫自学理言之,凡属权利,均有不可侵性,侵害权利,即属违法,法律纵不明定违法为侵权行为之要件,解释上盖属当然。
”也就是说不管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行为违法都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必要要件。
其次,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的法条上并非均无行为违法的规定,例如,第124条关于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就明文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的内容,即为违法。
在我国其他法律,如药品管理法第56条“违反本法,造成药品中毒事故的,致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水法第56条“违反本法规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都规定了“行为违法”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其实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立法中,对行为违法作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规定得更为明确。
根据专利法第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