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规章制度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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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实行机制创新,提升学校在社会人才培养方面的服务水平,积极参加我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认定是从事通用工种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三条旨在执行国家劳动部门有关职业技能认定规定的基础上,受山东省人社厅及市人社局技能认定中心领导的实施职业技能认定的场所,承担《职业技能认定规定》确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认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是国内外技术劳务合作与劳务输出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证件。
第二章认定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本单位是具体承担对特业人员、从业人员、各级各类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认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校长负责制,下设考务、质检、证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岗位。
第六条认定单位职责
(一)受理职业技能认定的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经认定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
(二)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成考评;
(三)协调认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四)汇总认定成绩,并报送认定中心;
(五)向认定中心提供认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协助认定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并负责向认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七)负责认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八)不断完善自身条件,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认定中心的监检查。
第三章报考条件和手续
第七条职业技能认定对象包括以下范围:
(一)各类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毕(结)业生及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毕(结)业生。
(二)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学徒工。
(三)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生产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工作的人员。
(四)需要进行职业技能认定的职工。
(五)其他必须经过职业技能认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六)其他需要认定技术等级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学徒期满的徒工、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的毕(结)业生,或在本工种工作满三年,或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劳动者,可申报初级资格的认定。
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后并在本工种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劳动者,或中级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资格的认定。
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劳动者,或经培调部门组织的高级工培调的劳动者,可申报高级资格的认定。
第十一条有特殊技能或献者,经劳动们确认,可越级申报认定。
第十二条参加职业技能认定的人员,填写《职业技能认定(考核)审批登记表》,凭身份证、学历证书、原技术等
级证书和工作经历的证明报考,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进行资格审查,发给准考证。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认定收费。
(一)申报职业技能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交
纳认定费用,认定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职业技能认定收费出命题、制卷、组考、检测、原材料、能源、设备耗损、审核证书等费用构成,包含考试、测试、直至等级评定,发放证书的全过程。
(三)通用工种认定收费标准按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相关文件执行。
(四)认定费用取之于认定,用之于认定,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职业技能认定内容和办法
第十四条国家通用工种职业技能认定,均按国家主
管部门《职业技能认定标准》、《职业技能认定规范》的要求进行,必须从国家通用工种题库中提取认定试题;对于试题库中时没有试题的工种认定,由人社局组织考评员进
行封闭式命题;试题经省职业技能认定中心职业技能认定中心审定后方可用于认定。
职业技能认定分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两大部分。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技能考核通过实际操作形式进行,技能考核设主考一人,副主考若干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考试考核两门成绩均合格,认定才能通过单项成合格者,其合格成绩保两年,参加下次认定可免收取证费。
第十五条经技能认定合格者,由人社局报省职业技能认定中心审核,填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合格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职业技能认定规定》中央主管部发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认定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张及管理办法
1.空白证书管理
(1)空白职业资格证书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核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非法印制、
使用假伪职业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不得擅自跨省、市调剂证书。等级认定机构之间互相借用或调剂证书须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统一安排调剂。
(3)不得将空白证书直接发放给申请人。
(4)空白证书要指定专人发放管理,建立证书出、入库台账,严格审核合格人员信息,规范证书验印制度。
(5)空白证书数量严格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在线考务管理系统中存档的合格人数进行发放。
(6)严格控制废证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安排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负责证书打印工作。建立健全废证管理制度,降低废证率,做好证书出错原因及错证数量的登记与统计。
(7)做好损耗证书的登记工作。各市于每年6月和1 2月将废弃证书按级别数量及相应的号码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废弃证书销毁时,应按级别数量及相应的号码做好登记,由2人以上签名核实后,方能进行销毁处理。签名登记表须进行存档保管。
2.证书核发
(1)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称证书)的填写内容,一律使用考务管理系统打印。若姓名中个别汉字无法打印,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