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权当代刑法理论发展的两个基本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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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专业中国刑法学方向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刑法学专业中国刑法学方向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十、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按国家及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学位申请材料应齐全,内容应详实,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获准参加硕士论文答辩。
2.答辩应严肃认真地组织和进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符合规定的要求。答辩委员会在认真审阅学位论文的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公正、严肃、认真、负责的提问和无记名表决,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具体要求:
1.具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础和坚定的政治信念,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高层次综合素质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完整系统的刑法学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及立法概况,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够借助外语进行学术交流和开展比较研究。
3.林东茂:《刑法综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林钰雄著:《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6.林山田著:《刑法通论(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7.林山田著:《刑法各罪论(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1.于志刚:《案例刑法学·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12.于志刚:《刑法学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13.何秉松主编:《全球化时代有组织犯罪与对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14.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二版)(上、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牧,张凌,赵国玲主编:《中国有组织犯罪实证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6.陈兴良:《本体刑法学》(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当代刑法理论发展的两个基本向度(一)

当代刑法理论发展的两个基本向度(一)

当代刑法理论发展的两个基本向度(一)关键词:刑法客观主义/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实证方法论/价值论内容提要:为了在当代刑法理论中确立一种法治观念,刑法学必须以重视行为及其实害的客观主义为基准进行建构。

但是,刑法客观主义的继续发展,究竟应该坚持法益侵害说还是规范违反说?刑法判断的步骤是应当采用实证方法论还是注重价值论层面的意义,都是特别需要研究的两个基本“向度”问题。

在当前中国,强调规范违反说的重要性可能更有现实意义。

要在刑法基本立场上坚持客观主义,就必须在犯罪论中将事实认定与价值评价统一起来。

刑法客观主义重视行为及其实害,肯定犯罪事实的重要性,以行为为中心确立其理论构架;刑法主观主义则拒绝承认行为概念在刑法学中的根本性意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不是行为而是犯罪人可能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

(注:关于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深入研究,请参见日]大冢仁《刑法中新旧两派的理论》,日本评论社1957年版,第3页以下。

)19世纪中后期以来,刑法学中的犯罪论、刑罚论,以及分则各条构成要件之解释,都因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学派理论的不同渗透而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不过,自20世纪30年代起,由于学派之争的逐步消融,极端化见解减少的趋势开始出现,学派之争的最终结果是刑法学以客观主义这种“理念型”理论为基点进行建构。

(注:在今天的大陆法系国家,纯粹的主观主义观点已经很少有学者赞成。

)时至今日,刑法理论从总体上来讲,是建立在合理主义、明确化和民主主义基础上的,这样的立足点,就是“理念型”刑法直接影响的结果。

当代刑法学在总体立场上作出了倾向于客观主义的选择,并不意味着刑法中的所有问题就由此彻底解决了,在犯罪论、刑罚论中,还有许多具体的解释论问题需要仔细探讨。

在这里,我主要在与法治有关联的意义上,讨论当代刑法理论继续发展的两个向度问题。

刑法判断的对象:行为还是结果由于重视行为及其实害的刑法客观主义内部不是铁板一块,强调结果侧面意义的分支极力主张结果的无价值性;重视行为侧面意义的分支凸显行为的非价值性,由此形成了立足于前期旧派的刑法客观主义和立足于后期旧派的刑法客观主义。

刑法新旧理论对比

刑法新旧理论对比
Ⅲ:有责性:主观要件犯罪过失———有责性阻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三)德日最新体系:两层次
Ⅰ:客观要件危害结果———客观违法性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正当防卫
阻却事由
紧急避险
因果关系
被害人承诺等
犯罪故意责任年龄
Ⅱ:主观要件犯罪过失———主观有责性
阻却事由
责任能力
无罪过事件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第二:不要求冒生命危险去履行。例如,大叔带邻居小孩游泳,小孩落水,大叔会游泳并去救助,但小孩紧抓大叔脖子不放,两人都要淹死时,大叔放弃救助,不成立犯罪。
(四)成立不作为犯的综合标准
上述三条件是成立不作为犯的定性要求,除此还有个量上的要求,也即:要与相对应的作为犯具有等价性。是否具有等价性的判断因素: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
例3,消防队员丙赶到火灾现场,看到大楼火势很猛,拒绝进入灭火,火灾最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丙构成不作为犯罪。此时可以选择的罪名有不作为的放火罪和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由于丙的行为与作为的放火罪不具有等价性,只与作为的滥用职权罪具有等价性,所以对丙以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论处。
三、因果关系
对于因果关系,新旧理论的差异有三点。
真题:06年.卷二.4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例1,警察甲在自己家里看到歹徒用刀砍杀妻子,故意不解救,导致妻子被杀。甲构成不作为犯罪。此时可以选择的罪名有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和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由于甲的不作为与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具有等价性,因此对甲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周光权:关于学好刑法学的三点建议

周光权:关于学好刑法学的三点建议

周光权:关于学好刑法学的三点建议周光权:关于学好刑法学的三点建议博主说明:大约两、三年前,我应本院二年级本科生的要求作过一次关于学习方法的辅导。

文稿由学生记录、整理,并给我大致看过。

本文后来编印成册,在清华法学院部分年级的本科中发放。

现将其放在我的博克上,供方家指正!刑法学是关于如何认定犯罪、确定处罚必要性和具体刑罚量的部门法学。

任何一个国家,在没有刑法或者刑法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要进行妥善的治理,是不太可能的;在一个法学院的教学安排中,不将刑法学放在相对比较重要的位置,也可能是不太妥当的。

所以,对于本科生来说,学好刑法学,对于完善知识结构,掌握应对法律问题的实际本领,具有现实意义。

本科阶段是一个人知识形成的重要时期,只有在这一阶段把刑法学学扎实了,今后才能具有坚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刑法学知识,这对各位以后或者攻读研究生学位,或者直接从事刑事立法、审判、起诉、法律服务工作,都一定会有所帮助。

在本科阶段,如果要想很好地学好刑法学这门课程,除了在课堂上认真听讲这个基本的要求必须满足以外,我想做到以下几点是比较重要的:学著作。

最近20多年来,国内出版了数以百计的刑法学著作,要全面阅读无论从时间、精力上看都是完全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

但择其要者,加以精读,则是有必要的。

我推荐的课后阅读书籍大概有:(1)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2)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3)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4)陈兴良:《刑法哲学》(修订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5)[德]耶赛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6)[意]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日]大谷实:《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9)[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10)[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三联书店1999年版。

重磅‖周光权:中国刑法学尽摆脱对德日的过度依赖

重磅‖周光权:中国刑法学尽摆脱对德日的过度依赖

重磅‖周光权:中国刑法学尽摆脱对德日的过度依赖论中国刑法教义学研究自主性的提升作者: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来源:《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8期。

【摘要】近年来的中国刑法学研究已经明显具备教义学的基本特征。

这主要体现在对刑法学派论争的重视,在批评四要件说过程中提倡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具有规范判断色彩的客观归责论逐步得到认可,以及使用包容性很强的法益概念等方面。

与此同时,必须正视我国刑法教义学的不足,包括体系性特征还有所欠缺,某些学术观点绝对化,以及对实践难题的解决关注与回应不够等。

未来的中国刑法教义学必须放眼世界,开展有价值的比较研究,同时对国外教义学知识进行必要的过滤,仅引入那些与当下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立法表述相兼容的教义学知识,尽可能摆脱对德、日理论体系的过度依赖;重视犯罪认定的教义学方法,保持犯罪论与刑罚论之间的协调;将法官的问题思考和学者的体系思考结合起来,提炼疑难刑事案件的裁判规则,形成有助于解决中国问题、融入更多“中国元素”的教义学原理,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构具有中国特色、更加本土化的刑法学,而不是一味地用中国实际案件去印证德、日刑法理论的妥当与否,从而实现中国刑法教义学的自主创新。

【关键词】刑法教义学; 犯罪; 体系思考; 方法论; 中国问题推动刑法学发展是刑法学者的共同事业。

刑法学研究有不同层面,不同研究者的学术兴趣、切入点、思考方法不同,他们所重视的问题就不同,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也有差异。

有的研究者致力于规范思考,有的研究者则擅长事实判断或者总是能够对司法给予“同情式理解”,进而从事接近于实务的研究。

纯理论的研究对于保持刑法学发展方向、建构体系性的理论非常重要,针对具体问题解决的实践性思考则能够持续凸显理论的不足。

不同层面的刑法研究并行不悖、相互补充,各有其存在价值。

无论是侧重于理论层面的研究,还是从实务问题出发所进行的思考,其实都不能离开对刑法教义学(包括教义学知识和教义学方法)的运用。

周光权轻罪方面的观点

周光权轻罪方面的观点

周光权是中国著名的刑法学家,他对轻罪方面的观点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

他认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刑法应当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因此对于轻罪的认定和处理应当采取更为宽容和理性的态度。

周光权认为,轻罪是指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

在实践中,这些行为往往被忽略或被视为“小问题”,但实际上,这些轻罪对于社会的危害不可小觑。

因此,应当重视轻罪的认定和处理,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罚措施,以达到惩戒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周光权强调,对于轻罪的处罚措施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和公正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应当采取与其社会危害性相符合的处罚措施,以达到惩戒和预防的效果;公正原则是指对于相同的犯罪行为应当采取相同的处罚措施,以避免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此外,周光权还提出了“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观点。

他认为,在处理轻罪时,应当采取“轻轻”的刑事政策,即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在处理重罪时,则应当采取“重重”的刑事政策,即对于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这样可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效果。

总之,周光权对于轻罪方面的观点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和社会秩序维护的理念。

他认为,应当重视轻罪的认定和处理,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罚措施,以达到惩戒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同时,也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和公正原则,采取“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观点,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效果。

短期自由刑的适用控制与轻罪治理策略

短期自由刑的适用控制与轻罪治理策略

短期自由刑的适用控制与轻罪治理策略
周光权
【期刊名称】《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4(26)1
【摘要】面对轻罪时代的到来,晚近的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在治理犯罪的理念方面进行了调整。

但目前针对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袭警罪等轻罪,大量适用短期自由刑的治理策略并不合适。

国内外的大量研究充分揭示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对此,需要根据刑罚的基本理念,结合犯罪发生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并不依靠短期自由刑就能够实现有效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及时对轻罪的基本治理策略进行重大调整。

对于大量轻罪,可以由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对于进入审判环节的案件,尽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刑;除此之外,可以通过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来处理轻罪案件,从而大幅度减少对罪犯的监禁,在轻罪治理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总页数】8页(P132-139)
【作者】周光权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2;DF639
【相关文献】
1.短期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易刑处分问题研究
2.程序控制视角下短期自由刑制度的改良
3.论短期自由刑的缓刑适用
4.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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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要罪过

论主要罪过

论主要罪过
周光权
【期刊名称】《现代法学》
【年(卷),期】2007(029)002
【摘要】在结果加重犯、结合犯,以及行为人对于结果发生难以预测的特殊犯罪中,要认定行为人究竟具备故意还是过失的罪过,可能比较困难.对此,刑法学界先后提出了复合罪过说、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等解决方法.但是,这些理论是否合理,还值得推敲.本文提出的新方法是:先从"事实上"确定这些特殊犯罪中的行为人究竟有多少个罪过;然后从"规范"意义上确定在这些罪过中,哪一个是次要罪过,哪一个是主要罪过,最终确定的这个主要罪过就是这些特殊犯罪的罪过形式."主要罪过说"的提出,有助于解决刑法学上一直存在的罪过难题.
【总页数】11页(P38-48)
【作者】周光权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1
【相关文献】
1.对情感因素在自由意志罪过理论中缺失成因的多学科分析——罪过理论历史沿革初探(续一) [J], 谢勇;温建辉
2.论英国刑法学中犯罪过失的处罚根据——兼论犯罪过失的标准 [J], 李居全
3.常识、常理、常情与罪过认定——兼论酒后驾车连续撞人案的罪过定性 [J], 马荣春;张红梅
4.常识、常理、常情与罪过认定——兼论酒后驾车连续撞人案的罪过定性 [J], 马荣春;张红梅;
5.“罪过”的语法化及动因解释——兼谈方言中“罪过”的功能 [J], 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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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出题老师周光权观点试题

刑法出题老师周光权观点试题

刑法出题老师周光权观点试题第一讲刑法概说〖考点大预测〗1.刑法的谦抑性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2.刑法的各种解释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3.刑法的管辖权,重点考察刑法溯及力问题。

4.刑法客观主义的判断思维。

〖模拟题〗【例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述案件说法正确的是( ABE )A.既然实行“法无明文不为罪”的罪刑法定主义,就意味着总有部分法益侵害行为不可能收到刑罚的处罚;【正确。

考查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与法益保护机能的关系。

】B.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该款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治安拘留。

【正确。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C.刑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定强奸。

”这里的“发生性关系”包括“性交之外的猥亵行为”。

【错误。

考查罪刑法定与扩大解释。

刑法区分了强奸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D.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中的“犯”是指“犯罪既遂”,该种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错误。

当限制处罚范围的做法意味着限制国家的权力时,往往意味着保障行为人的自由,这是罪刑法定的真义。

】E.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条规定的“过失前款罪的”只包括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正确,如果刑法的文字表述有错误,在修改前应当阐明真义,进行补正解释。

将该款进行补正解释的实质理由在于:(1)根据刑法总则第15条的规定,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结果的才成立犯罪;(2)如果不进行补正解释,意味着过失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与故意实施该行为的法定刑相同,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新行为无价值论的中国展开_周光权

新行为无价值论的中国展开_周光权

任务是维护社会道德的有效性, 只有在社会道德得到保护的情况下 , 法益才可能得到保护。 将违法性的本质定位于社会伦理侵害的观点虽有不足 , 但也并非毫无合理性: ( 1 ) 刑法是社会伦理 “底线” 。刑法并不一般地限制和惩罚个人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 , 的 而只是惩罚严重冲击主流社会伦理 瑢 瑏 观念的极个别行为。 ( 2 ) 对自然犯而言, 公众认同的刑法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和社会道德规范有关 。 这 里的规范, 由文化传统、 主流价值观、 社会道德规范所组成。例如, 强奸行为客观上侵犯妇女的性自由决 定权, 同时, 其作为不道德行为一定会受到指责 ; 诈骗、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会侵害他人的财产权、 扰乱市场秩序, 而编造谎言、 以假充真的行为一定会遭到伦理道德上的否定评价 ; 制造并传播淫秽物品、 组织淫秽表演行为与刑法所试图确立并引导的“善良风俗 ” 道德观是相违背的。对行政犯而言, 在社会 发展过程中, 会不断产生新的利益, 确定新的规范关系, 并逐步得到公众的认同, 刑法通过增设新罪, 直 接保护规范关系, 肯定某种主流的伦理价值观来间接地保护法益。 ( 3 ) 在一个国家规范秩序比较混乱 在刑法上首当其冲地将违反伦理规范的行为作为处罚对象 , 正本清源, 可以达到逐步引导国民 的时期, 对于社会秩序的建构意义重大。 因此, 在笔者的早期研究中, 就赞成将违法 养成良好规范意识的功效,


说某种行为违法, 就是说某种行为明显不妥当, 值得用刑罚加以处罚。也就是说, 刑法要 在刑法上, 惩罚的一定是一种恶的或者坏的行为 。行为的恶或者坏, 就是刑法意义上的违法性。但是, 这种恶和坏 不是一般意义上的, 而是达到值得动用刑罚惩处的恶和坏 。违法性的判断, 是对处罚根据和处罚对象的 确定。在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这一问题上 , 影响最大的是两种 学说: 一种学说是仅仅从结果上看, 行为造成“恶果 ” 的, 从而具有违法性, 就值得处罚。 这种学说重视 , 。 , 结果 坚守了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 按照结果无价值论 违法性的本质是法益侵害, 刑法的目的就是保 ① 将刑法目的定位于法益保护 , 违法评价的对象基准是广义的、 客观存在的结果, 该评价只是 护法益。 对一定的事态或者结果在法律上做出判断 , 与侵害事实是否由人所引起无关, 人的行为或者物的行为都 ② 这些都对行为的 其对于可能发生的法益侵害事实是否知晓 , 是违法评价对象。 至于行为样态是什么, 违法与否没有影响。另一种学说是从行为出发思考问题, 只有对那些用明显不妥当的行为造成恶果的 “恶行” “恶果” 。由于将违法性仅仅界定为社会伦理规 才给予处罚。这种学说重视过程, 强调通过 造成 范违反的观点存在很多不足, 所以, 这种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受到广泛批评。 目前, 多数学者赞同二元 的行为无价值论。本文所讨论的行为无价值论也是这个意义上的理论 。 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认为, 对 于违法性的判断, 应当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础, 同时, 作为对结果的违法性的限定, 也应当考虑行为举止 对于规范的违反。因此, 在违法性判断中, 行为和结果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本文对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含义 、 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差异、 行为无价值论对刑法解释和刑罚适用的 影响等问题进行分析, 主要基于以下三点原因: ( 1 )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论有向纵深推进 的需要。在我国,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争论激烈 , 笔者认为, 重视规范对于维持基本的社会 , 正义和尽可能创造一种真正的生活方式都极其重要 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 ③ 张明楷教授认为 ④ : “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方向应是贯彻结果无价值论 ” 。 相一致, 因而需要坚持。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命题人介绍之周光权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命题人介绍之周光权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命题人介绍之周光权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命题人周光权男,汉族,1968年1月出生,重庆市人,周光权,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学历背景:1992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199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工作经历:1.1992年7月至1996年9月,在四川省司法厅工作2.1999年8月分配至清华大学工作,先后任讲师(1999年)、副教授(2000年)、教授(2005年)3. 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日本名城大学法学部访问学者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挂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

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获奖情况:1.北京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2年);2.清华大学教学工作优秀成果二等奖(2002年);3.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三届“胡绳青年学术奖”(2003年);4.清华大学先进工作者(2003年);5.清华大学“学术新人奖”(2004年);6.第一届“法鼎奖”(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银奖(2005年)。

主要学术成果统计:(一)主要论文1997年1.“刑法修改的规模定位与制度设计”,《法学》1997(1),P.16~20;2.“刑法司法解释的限度”,与陈兴良合著,《法学》1997(3),P.22~30;3.“关于新刑法附则”,《公安研究》1997(3),P.19~22;4.“单位经济犯罪的刑法调控”,《中国经济时报》1997-7-22(4)。

1998年5.“公众认同、诱导观念与确立忠诚——法治国家刑法基础观念的批判性重塑”,《法学研究》1998(3),P.30~48;6.“超越报应与功利主义:”忠诚理论——对刑法正当根据的追问'“,与陈兴良合著,《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P.98~114;7.“困惑中的超越与超越中的困惑:从价值观角度与立法技术层面评价新刑法”,与陈兴良合著,《刑事法评论》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P.1~103;8.“新刑法单位犯罪立法评说”,《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2),P.33~39;9.“法定刑配置的合理性探讨:刑罚攀比及其抗制”,《法律科学》1998(4),P.43~48;10.“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三议”,《中国经济时报》1998-4-14(4)。

周光权当代刑法理论发展的两个基本向度

周光权当代刑法理论发展的两个基本向度

【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4年【文献号】6079【原文出处】江海学刊【原刊地名】南京【原刊期号】200403【原刊页号】119~124【分类号】D414【分类名】刑事法学【复印期号】200409【标题】当代刑法理论发展的两个基本向度【作者】周光权【作者简介】周光权,1968年生,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为了在当代刑法理论中确立一种法治观念,刑法学必须以重视行为及其实害的客观主义为基准进行建构。

但是,刑法客观主义的继续发展,究竟应该坚持法益侵害说还是规范违反说?刑法判断的步骤是应当采用实证方法论还是注重价值论层面的意义,都是特别需要研究的两个基本“向度”问题。

在当前中国,强调规范违反说的重要性可能更有现实意义。

要在刑法基本立场上坚持客观主义,就必须在犯罪论中将事实认定与价值评价统一起来。

【关键词】刑法客观主义/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实证方法论/价值论【正文】刑法客观主义重视行为及其实害,肯定犯罪事实的重要性,以行为为中心确立其理论构架;刑法主观主义则拒绝承认行为概念在刑法学中的根本性意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不是行为而是犯罪人可能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

(注:关于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深入研究,请参见[日]大塚仁《刑法中新旧两派的理论》,日本评论社1957年版,第3页以下。

)19世纪中后期以来,刑法学中的犯罪论、刑罚论,以及分则各条构成要件之解释,都因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学派理论的不同渗透而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不过,自20世纪30年代起,由于学派之争的逐步消融,极端化见解减少的趋势开始出现,学派之争的最终结果是刑法学以客观主义这种“理念型”理论为基点进行建构。

( 注:在今天的大陆法系国家,纯粹的主观主义观点已经很少有学者赞成。

)时至今日,刑法理论从总体上来讲,是建立在合理主义、明确化和民主主义基础上的,这样的立足点,就是“理念型”刑法直接影响的结果。

周光权:刑法理念与防止错案

周光权:刑法理念与防止错案

周光权:刑法理念与防止错案1.阶层的思考需要反思犯罪构成要件的建立、区分违法责任的阶层犯罪论,这也是刑法客观主义的当然的逻辑。

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这是三阶层理论。

两阶层是把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合起来,然后成为不法,最后有一个责任。

看起来很复杂,概括下来很简单:阶层的理论讲究一种判断事物的逻辑,判断事物的正确的逻辑。

首先,你遇到一个事情的时候,去处理、判断的时候,要先确定一点,就是你要处理的这个人,他所干的这件事本身,你不考虑是谁干的,这件事是不是一件坏事?是不是干坏了,干砸了?所以这是一个违法的判断,你只有确定了这个事干坏了以后,你再来判断这个人值不值得谴责,我们拿他有没有什么办法。

你在判断的时候客观上这是不是件坏事,在你的分析案件的思维里要有,然后再来说他的主观的罪过主观的责任这样一些东西,这就是阶层论。

阶层论对我们的实务有影响,但有些案子未必妥当。

调包诈骗就是例子,有的人走在路上故意掉个东西,被害人跟上去,罪犯捡了之后说跟他平分。

这个时候同伙来了,对被害人说你捡到我钱包了吗?没捡到把你的钱包拿出来我们看看,如果你确实没钱包里没有我们的钱就放你走,被害人把钱包拿出来以后,被告人因为有个团伙相互掩护,飞快的速度把被害人钱包里的钱拿走,然后把冥币把一些废纸塞进去,被害人当时发现不了,回家才发现。

这样的案子,很多判决书都定被告人诈骗,在我看来这个定罪是错的,为什么呢?几乎所有的调包诈骗的案件,被告人都应该定盗窃,那为什么会定诈骗罪呢?这还是因为没有阶层的理论。

就觉得,被告人你组成这个团伙,你实施调包的这个行为,你就是想去骗人,一开始就想骗人,所以我们用的这个词叫调包诈骗。

但实际上调包诈骗是盗窃,就单凭犯罪人自己的这个想象,他得不到财物,凭他主观的这些故意,这些意思他得不到财物。

他真正要得到被害人财物,是要眼疾手快,趁被害人不注意的时候把东西偷了。

所以他的犯罪的得逞是利用被害人的无知或者短时期的被蒙蔽,然后窃取了被害人财物。

周光权刑法总论读书笔记5000字

周光权刑法总论读书笔记5000字

读书笔记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周光权刑法总论读书笔记在刑法总论的学习中,我选择了周光权的《刑法总论》作为主要参考书籍。

周光权教授是著名刑法学家,他的著作在学术界有着广泛的影响力。

通过阅读周光权教授的《刑法总论》,我对刑法总论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一、刑法总论概述刑法总论是关于犯罪和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和原则的概括,是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刑法总论中,主要涉及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刑法总论的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犯罪的本质和特征,掌握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和刑罚的适用原则,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

二、犯罪概念与构成要件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刑法总论中,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核心内容之一。

周光权教授在书中详细阐述了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要素。

同时,周光权教授还对犯罪的本质、分类、特征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使我对犯罪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认识。

三、刑事责任与刑罚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刑法总论中,刑事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周光权教授在书中详细阐述了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自首、立功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周光权教授还对刑罚的概念、种类、适用原则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使我对刑罚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认识。

四、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犯罪形态是指犯罪完成的状态,包括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两种形态。

周光权教授在书中详细阐述了犯罪形态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周光权教授还对共同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处罚原则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使我对共同犯罪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认识。

五、结语通过阅读周光权教授的《刑法总论》,我对刑法总论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认识。

在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我将继续深入学习刑法总论的相关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为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做出自己的贡献。

法学界大神张明楷、周光权、杨立新、张新宝、车浩等经典15句

法学界大神张明楷、周光权、杨立新、张新宝、车浩等经典15句

法学界大神张明楷、周光权、杨立新、张新宝、车浩等经典15句张明楷经典15句1.部门法的适用有四个关键环节:第一是预判的形成;第二是对法条的解释;第三是对案件事实的归纳;第四是符合性的判断或者说最终结论的形成。

2.解释都是从直觉开始的,但直觉具有二重性,既可能是正义的,也不能是不正义,学法律的人一定要有一个好的直觉。

3.遇到案件或法条形成了直觉时,一定要反省自己的直觉,反思自己的预判,不能固执地坚持先前的直觉与预判。

4.学法律的人在平时不管遇到什么事情,都要去训练自己的正义感,训练自己的直觉,只有这样才可能有好的直觉,有了好的直觉,就有好的预判,有了好的预判,就有了正确的方向。

5.怎么样才能有一个好的直觉?比如说,要善于观察社会,观察一般人,要了解一般人的观念,要看很多书,了解很多的学术观点;同时自己一定要有正义感,思考案件怎么样处理最妥当.最合适.最公平.最正义。

6.不要去揣摩立法原意,不要总是依赖司法解释,要发挥解释的主观能动性。

7.如何避免法条解释的形式化,最核心的有两点:第一,要知道法条的目的何在;第二,要正确对待自己形式化的前理解。

8.对任何法条的解释都具有多种可能性。

对任何一个法条.法条中的任何一句话.一句话中的任何一个词,都可以做出两种以上的解释。

没有哪句话只能做出一种解释的,只有想到了多种可能性,才可以在多种可能中间挑选一个最合适的解释结论。

9.事实的归纳一定要以犯罪成立的条件为指导。

对具体案件的事实归纳,要以可能适用的构成要件为指导,不能离开可能适用的构成要件随意确定案件事实的性质。

10.事实的归纳要从客观到主观,从不法到责任。

犯罪是由不法和责任组成的,先有不法,然后才看行为人对这个不法有没有责任。

11.事实的归纳要全面,不要把案件事实固定化;案件事实的任何一个方面都可能有不同的属性.不同的侧面。

12.事实的归纳要精细,不要抽象地去讲一个案件事实,一定要按照构成要件要素的要求进行精细的归纳。

张明楷周光全观点比较《刑法学》4《刑法总论》2

张明楷周光全观点比较《刑法学》4《刑法总论》2

结果无价值论与(新)行为无价值论的对话——《刑法学》(第4版)与《刑法总论》(第2版)的观点对照结果无价值论与(新)行为无价值论的对话——张明楷老师《刑法学》(第4版)与周光权老师《刑法总论》(第2版)的观点对照一、为什么要进行观点对照在阅读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第4版)和周光权老师的《刑法总论》(第2版)之后,感到两位老师的教材中就各种问题所提出的观点,尽管有些相同或者相似,但也有很多彼此迥然有别。

在刑法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各位学者的学派立场等的差异,存在不同观点是在所难免的。

但是,在阅读或者思考的时候,也会感到比较混乱。

为了学习与思考的方便,同时为了体现结果无价值论与二元论的行为无价值论的对话,将张老师的《刑法学》(第4版)与周老师的《刑法总论》(第2版)的部分观点进行对照。

不过,这些观点是否皆与学派立场有关,还需要具体考察。

在编排体例和先后顺序上,考虑到学习上的便利,一般按照教材的讨论顺序进行排列。

同时,考虑到周老师的书的篇幅较小,更为简洁,而张老师的书体系庞大,讨论的问题更多,属于鸿篇巨制,一时间难以把握。

因此,在正文中的观点是周老师的观点(讨论顺序也是按照周老师的书的章节编排序列),在注释中注明的是张老师的观点。

还有,需要留意的是,张老师的书是《刑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出版(以下简称“张书”)。

周老师的书是《刑法总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出版(以下简称“周书”)。

待将来阅读周老师的《刑法各论》(第2版)之后,再进一步进行补充。

二、《刑法学》(第4版)与《刑法总论》(第2版)的观点对照(一)刑法基础论第一,对频繁的刑事立法活动进行反思(第12页);[i]第二,对体系思考与问题思考进行反思,提出两者的并重(第16页);[ii]第三,要求刑法理论发展应当关注社会发展和司法实务,[iii]并结合市民刑法与敌人刑法的区分问题进行说明(第17页);本书还在多处就刑法理论问题从刑事诉讼司法实务方面进行思考,例如,就特殊防卫人的说服责任进行探讨(第156页);第四,对刑法客观主义与刑法主观主义进行探讨(第18页以下),提倡学派之争(第24页),主张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重视法益概念的基础功能(第24页);[iv]第五,提出并论证新行为无价值论(第24页以下);[v]第六,反对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进行司法解释(第37页);[vi]第七,反对主观解释,主张客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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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当代刑法理论发展的两个基本向度【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4年【文献号】6079【原文出处】江海学刊【原刊地名】南京【原刊期号】200403【原刊页号】119~124【分类号】D414【分类名】刑事法学【复印期号】200409【标题】当代刑法理论发展的两个基本向度【作者】周光权【作者简介】周光权,1968年生,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为了在当代刑法理论中确立一种法治观念,刑法学必须以重视行为及其实害的客观主义为基准进行建构。

但是,刑法客观主义的继续发展,究竟应该坚持法益侵害说还是规范违反说?刑法判断的步骤是应当采用实证方法论还是注重价值论层面的意义,都是特别需要研究的两个基本“向度”问题。

在当前中国,强调规范违反说的重要性可能更有现实意义。

要在刑法基本立场上坚持客观主义,就必须在犯罪论中将事实认定与价值评价统一起来。

【关键词】刑法客观主义/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实证方法论/价值论【正文】刑法客观主义重视行为及其实害,肯定犯罪事实的重要性,以行为为中心确立其理论构架;刑法主观主义则拒绝承认行为概念在刑法学中的根本性意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不是行为而是犯罪人可能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

(注:关于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深入研究,请参见[日]大塚仁《刑法中新旧两派的理论》,日本评论社1957年版,第3页以下。

)19世纪中后期以来,刑法学中的犯罪论、刑罚论,以及分则各条构成要件之解释,都因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学派理论的不同渗透而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不过,自20世纪30年代起,由于学派之争的逐步消融,极端化见解减少的趋势开始出现,学派之争的最终结果是刑法学以客观主义这种“理念型”理论为基点进行建构。

( 注:在今天的大陆法系国家,纯粹的主观主义观点已经很少有学者赞成。

)时至今日,刑法理论从总体上来讲,是建立在合理主义、明确化和民主主义基础上的,这样的立足点,就是“理念型”刑法直接影响的结果。

当代刑法学在总体立场上作出了倾向于客观主义的选择,并不意味着刑法中的所有问题就由此彻底解决了,在犯罪论、刑罚论中,还有许多具体的解释论问题需要仔细探讨。

在这里,我主要在与法治有关联的意义上,讨论当代刑法理论继续发展的两个向度问题。

刑法判断的对象:行为还是结果由于重视行为及其实害的刑法客观主义内部不是铁板一块,强调结果侧面意义的分支极力主张结果的无价值性;重视行为侧面意义的分支凸显行为的非价值性,由此形成了立足于前期旧派的刑法客观主义和立足于后期旧派的刑法客观主义。

一般地说,结果无价值论(法益保护主义)是对前期古典学派思想的直接继行为人和被害人相勾结,行为人利用交通事故对被害人实施轻伤害的,则其行为构成伤害罪,因为行为人的动机恶劣。

再譬如,故意杀人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之间,从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看,在行为人为什么会实施反规范的杀人行为这一点上,两罪并不相同;(注: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轻于故意杀人罪是因为其违法性和责任都不相同。

)行为人掏枪对准被害人射击的场合,不是距离越近危险性越大,而是行为人对结果的追求越强烈危险性越大,即基于故意的射击要比没有故意的射击受到更多的违法性评价。

由此可见,行为无价值论认为是否对行为给予刑法评价,与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如对法的态度以及行为人的个性等,有着直接的联系。

行为无价值论者虽然将行为者的主观判断材料纳入评价范围,但是仍然坚持评价基准的客观性,不反对客观的违法性论。

不过,从行为无价值论的实质来看,由于它是把规范视为对个人的命令和禁止,即法规范首要的角色是“行为规范”而不是结果无价值论所主张的“评价规范”,所以,对于不能理解规范实质的人,法的命令失效,不能进行违法性评价,行为无价值论在一定程度上又倾向于主观的违法性论,行为人是否有责任能力对违法性概念有限定机能。

不过,这样的主张有使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责任的犯罪论体系被间接否定的危险,所以,行为无价值论为极力避免这种危险,而倡导客观的违法性论。

3.二元论。

法益侵害说、伦理规范违反说都是实质的违法性理论,即从法规范的实质出发,考察行为对于作为法秩序组成部分的法益是否有侵害或者威胁。

但是,法益侵害说和伦理规范违反说各自有其不足。

法益侵害说仅强调侵害事实,对于社会生活的实在性缺乏充分把握,不少犯罪的性质仅从结果无价值角度并不能得到充分说明,即使是根据结果无价值能够相应理解其性质的犯罪,在论述具体的违法性的意义时,一般也应考虑招致法益侵害、威胁的行为本身的意义。

所以,对法益侵害说的批判很早就开始了。

威尔泽尔曾经指出:“的确,法益的侵害乃至威胁对于大部分犯罪来说是本质性的,但是,它只不过是人的违法的行为的部分要素,仅用法益侵害决不能充分说明行为的不法。

法益侵害只有在人的违法的行为中(行为的无价值中)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

行为人的无价值是共通于刑法上所有犯罪的无价值。

”(注:转引自[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2、116页。

)法益侵害说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方面,法益侵害说有将对法规范的侵害和对客体的侵害混同的可能;另一方面,它无法合理解释这样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中,高速交通运输业的发达、大规模建筑工程的施工,带来很多危险(例如爆破技术的使用,造成施工人员的人身不安全,扰乱周围居民的生活;大量混凝土的使用严重破坏环境,远远超过刑法中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法益侵害程度),这些工程事实上也可以不进行(例如没有高速公路,个人并不是无法出行,个人的日常生活也并不是根本无法进行)。

严格按照法益侵害说,这种对法益有侵害和危险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加以禁止。

但是,实际的情形是这种现象在今天打着“推进社会整体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旗号有增无减。

而对于这些现象,只有行为无价值论能够根据社会相当性理论给予说明:高速运输工具的使用或者重大工程的施工虽然会发生法益侵害的后果,但是其对社会生活是有意义的,行为从一般的社会通念出发具有相当性。

而法益侵害说就不能提供这样的解释。

法益侵害说只能说:这样的危险行为和其所产生的有益结果相比较,利大于弊,所以不具有违法性(法益衡量说)。

但是,通过这样的比较和衡量所作出的解释既不详尽,有时也缺乏说服力;并且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利益冲突的现象更加频繁和复杂,具体违法性界限的判断变得越来越困难,单纯从法益衡量的角度看待问题,有评价标准简单化之嫌。

(注:在很多场合,对法益大小的比较很难进行。

[日]板仓宏:《违法论的展望》,载[日]藤木英雄、板仓宏编《刑法的争点》,有斐阁1987年版,第 45页。

)规范违反说的弊端在于:一方面,可能使伦理和法相混淆。

虽然行为无价值论试图将违法评价与道德谴责区别开来,但是,由于评价标准(社会相当性)的内容不清晰,道德谴责的内容仍然与违法性评价纠结在一起,非难感情混进客观化的违法性评价中。

另一方面,伦理规范、社会相当性等概念,就像费尔巴哈所提出的犯罪本质的“权利侵害说”一样,内涵并不明确。

(注:当然,法益概念本身也很难说是很明确的,对此有的日本教授也赞成。

)概念不明确,处罚范围就难以确定,刑法适用者的恣意就难以有效防止。

此外,行为无价值论认为有社会相当性就不具有违法性,这样的标准并不能贯彻到底,因为有的行为从日常生活的角度看是有社会相当性的,但是并不能说它不具有违法性,例如汽车超速行驶的现象很严重,人们对这种现象都已经接受,认为其有一定的可容忍性,但是其违法性仍然是存在的。

由此,折衷的见解开始出现,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登场并广有影响。

所谓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就是指将法益侵害视为违法判断的一个重要要素。

但是,刑法对法益的保护,必须限定在社会相当性的范围内,即历史地形成的、法律给予保护的伦理秩序范围,行为人的行为从中逸脱的,就具有违法性。

换言之,(侵害法益的)行为与社会相当性的脱离乃是犯罪的本质。

二元论可以这样表述:从利益保护的立场看,刑法规范所关心的行为是使法益受到侵害或使之危险化的行为,对行为的违法和结果的违法必须同时作出判断。

换言之,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在判断违法性时,将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结合起来考虑,主张对违法性不能仅从结果无价值的观点出发进行考察,必须综合考虑行为者的行为样态、主观的要素等。

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是违法性判断的两个基石性范畴,但是行为无价值具有优先地位,法益保护的实现包含于对社会伦理秩序的保护之中。

例如,藤木英雄教授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与社会相当性的程度有脱逸从而侵害法益的行为。

(注:[日]藤木英雄:《刑法讲义总论》,弘文堂1975年版,第78、7 8页。

)大塚仁教授认为,社会伦理规范起着在刑法的背后支撑刑法的作用,违法性的本质就是违反作为法律秩序基础的国家、社会的伦理规范从而侵害法益或者对法益有威胁的行为。

(注:[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有斐阁1996年版,第338页。

)这样的观点就是试图结合行为的伦理规范违反性和法益侵害性两方面的内容来进行违法性判断。

(注:对这样的思考方法,实际上今天的许多结果无价值论者也是同意的。

例如,平野龙一就曾指出,考虑结果无价值时,“不仅是现实发生的结果,也必须考虑行为的方法、样态。

但这种情形下考虑的是方法、样态所具有的法益侵害的一般危险性,而不是把其反伦理性,行为无价值性也原样考虑进去”([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Ⅱ》,第216页,东京,有斐阁1975年版)。

这是想在结果的无价值之中包括行为本身所具有的一般危险性,可以说在此限度内加进了行为无价值的思考。

此外,折衷的立场似乎尽力使自己与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相区别。

但是,要防止的危险是,当需要将法益侵害和伦理规范违反合并加以考虑的时候,在具体案件的判断中,抛弃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只进行伦理规范违反性质的判断,这种倾向必须防止。

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折衷说所设想的限制司法恣意的目标并不能达到。

) 按照前田雅英的观点,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对立表现在以下方面:违法性判断的对象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违法性判断的基准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在违法性判断基准中是否强调伦理要素;违法性判断是行为时判断还是行为后判断;是否从违反义务角度来判断违法性;在没有法益侵害危险性的场合,是否以违反伦理性、违反义务性为理由主张处罚。

在上述六个对立问题上,主张前者或得出肯定结论的便是行为无价值论,主张后者或得出否定结论的便是结果无价值论。

(注:参见[日]前田雅英《现代社会与实质的犯罪论》,东京大学出版会1992年版,第69页。

)按照这种思路,(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总体区别就是: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并最终侵害法益的行为,但是行为的“规范违反性” 是违法性评价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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