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和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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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和运输合同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

========================================所谓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1)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3)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其标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报酬;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

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4)承揽人自担风险。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通过对两者概念的分析,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为了准确区分二者,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劳务合同(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大区别就在风险承担上。

运输合同与雇佣合同

========================================去年11月27日,赵某向个体货车车主吴某包车去某服装批发市场采购服装。双方口头约定,由吴某驾驶自己的货车送赵某到服装批发市场,赵某买好货后,由吴某负责运回,同时约定运输费为240元。货办好后,双方将货物装车,由吴某捆好绳索,赵某也随车返回。返回途中,赵某的货物丢失。双方对丢失的货物进行核对,货单结算价值为7520元。后双方就丢失货物赔偿事宜发生纠纷,赵某遂诉至法院。赵某认为双方建立运输合同关系,吴某有责任将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吴某认为自己受雇于赵某,提供运输劳务,货物丢失不应由自己承担。

[析案]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的期限内,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给付报酬的契约。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必须是经营运输业务的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由此可见,本案并不是雇佣合同,赵某并不是雇佣吴某为其服务,而是利用吴某的车辆进行运输,本案应该是运输合同关系。首先,本案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因素。虽然本案既有货物运输,又有乘客的运送,且双方没有对货物进行移交,但并不妨碍运输合同的成立。其次,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口头形式的合同,故本案中双方的意思表示完全符合运输合同的特征。根据《合同法》第290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

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由于运输过程中,作为承运人的吴某将货物丢失,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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