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详细勘察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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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发包人:
勘察人:
签订日期: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详细勘察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根据发包人提供《总平面图》(详见附件一);建筑占地面积约为: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约为:万平方米.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容)与技术要求:
(1) 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GB50021-2001,2009年版);
(2) 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GB50007-2002);
(3)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GB 50011-2010);
(4) 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8);
(5) 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0123-1999);
(6) 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JGJ94-2008);
(7) 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8) 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5);
(9)省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DBJ 13-84-2006);
(10)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DBJ 13-07-2006);
(11)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DGJ 08-72-98);. 等有关规和设计技术要求与委托任务书要求。
1.6预计勘察工作量:
1.6.1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总平面图布置钻探孔约个,其中一般性探孔个,控制性探孔个,地下室基坑孔待定,最终按设计提供《总平面图》,施工图审查合格通过的方案,双方确认的孔数为准。
1.6.2、若持力层坡度大,需加密勘探点按规执行。
1.7勘探工程量按现场签证,施工现场应保留钻探土样,并按序排列;勘察人开始勘察工作时,每日按时提报勘察进度及次日工作计划,并做好当日勘察记录;签证工作必须在勘察工程中当日完成,逾期不再进行确认。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 提供本工程用地红线图。
2.2 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 提供勘察工作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捌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 开工日期年月日,月日前完成野外作业,月日前提交勘察成果。
4.2收费标准、结算办法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固定综合单价元/m含税包干。以上单价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容组成:完成本项工作所发生的工程直接费、临时设施费、管理费、技术措施费、风险费、安全文明施工方、保险费、各种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它费用、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以上价格不因市场或政策性变化而调整。
4.2.2合同总价暂定人民币元整(¥万元)。
4.2.3结算方式:工程量按实结算,单价按本合同约定。最终结算价以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乘以合同规定的综合单价为准。
4.2.4本工程勘察费进度支付方式:本合同无预付款,发包人按实际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交勘察成果资料且通过审查合格后,10日结算审核完成并支付结算价的95%,余款待桩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结清。
4.2.5勘察人应在发包人付款前将每期等额有效的发票交于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核无
误后再支付相应的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
4.2.6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勘察人应向发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整),工程完工并提交合格的勘察成果后5个工作日无息返还。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
5.1.2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等),并承担其费用。
5.1.3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4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_/_元计算加班费。
5.1.5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数据进行验收和确认。
5.1.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向发包人支付全额赔偿金。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义务。
5.2.6根据发包人需求,需要勘察人提供中间详勘成果的,勘察人应及时提供(前三栋1#、2#、6#楼数据资料于2011年8月15日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