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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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中国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深部岩土力学与地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实际,加强大型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使用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按照“分类管理、成本补偿、独立核算、绩效评价”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是国家和学校公有资源,必须共享共用、不得独占使用。

除涉密和法律法规特殊规定限制,大型仪器设备均须开放共享。

实验室由各级各类学科建设经费、财政经费和科研经费购置的单价在人民币2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在20 万元以下,性能良好、通用性强、可提供对外服务的仪器设备,均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第二章设备分类根据大型仪器设备建设目的、应用领域、具体功能、服务对象等,划分为三类:(1)通用型:具有多学科多领域应用特征,用于获取基本参数或数据,开展基础试验参数指标测试的仪器设备。

(2)专用型:用于单一学科或研究,具备一项或几项功能的设备,应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学科局限性,主要用于数据采集、现场测试等的仪器设备。

(3)研制型:根据研究需求,研制开发的具有特定研究对象和应用领域内的专用试验装备与系统。

实验室每年年终更新、公布一次仪器设备共享分类表。

仪器设备归类可根据仪器设备升级改造、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不同类型的仪器设备,使用不同开放共享办法及基本收益额度要求(具体分类情况见附1: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分类表)。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分类管理与开放共享办法如下:(1)通用型设备,由实验室统一负责管理、开放、运行、维护,技术人员的工作考核由实验室负责。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科学配置资源,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平台”,大型仪器设备遵循“开放共享、提高水平、有偿使用、合理收费、平衡收支”的原则。

实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单价在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包括科研设施),必须加入共享平台;单价在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且共享性强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加入共享平台。

第三条实验室是组织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的责任单位,也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学校设备处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建设和管理共享平台,协调解决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实行有偿服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校内、外开放,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

第五条凡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对校内或校对外服务的,须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平台”上填写《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审批表》。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内容:(一)为用户进行研制、开发、检测、试验、编程、分析、鉴定、测量等;(二)为用户培训实验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或承接进修、学习业务;(三)为用户进行实验或科研;(四)自制仪器设备的技术转化、复制加工;(五)其它服务。

第七条凡国家或者省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收费标准的,参照收费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凡没有统一定价的,由实验室核算运行成本,结合市场调研,制定统一收费标准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制定收费标准时参照以下要素:(一)设备折旧费:设备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数;(二)水、电、气、房屋占用费;(三)实验耗材费;(四)维修费:设备值×6%÷年额定机时数;(五)人工费:按照现行工资水平计算;收费标准分为校内测试和校外测试二类,校内测试收费低于校外测试。

第八条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方案内规定的课程实验(包括本科毕业设计、本科毕业论文)不收任何费用,其他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均应缴纳有关费用,第九条财务处负责收费管理,校内项目收费由用户到财务处办理内部转账;对校外服务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到税务部门或交学校技术转移中心财务结算处理。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及开放共享,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新购、管理和开放共享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科〔2018〕39号)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账面原值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价在20万以下,但总价超过20万(含)的成套设备(除涉密仪器设备外)。

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向校内外开放共享。

设备账面原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的信息公开和开放使用。

信息公开是指向校内外公开发布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开放使用是指大型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部门将大型仪器设备向校内外开放,用于单位、个人的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等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我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各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开放共享领导小组”),开放共享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开放共享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六条开放共享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处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与配置方案。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2.14•【字号】闽科财[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科财[2007]12号)各设区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各科研院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优势,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提高其利用率,共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等四部委《“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国科发财字〔2005〕29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闽政〔2006〕28号)文件精神,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经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共同制定了《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七年二月十四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省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为我省科技创新提供仪器设备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指单台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宗旨:(一)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提高利用率;(二)合理配置我省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复购置和盲目引进现象;(三)探索和建立多元化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运行模式,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面向社会服务。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苏科规[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苏科规〔2013〕7号)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共用,更好的为中小科技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现将《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2.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绩效补贴实施细则(试行)3.苏州市中小科技企业仪器设施使用费用补贴实施细则(试行)4.苏州市中小科技企业仪器设施租赁费用补贴实施细则(试行)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1: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发〔2013〕3号)和《苏州市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2013〕153号)等文件精神,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发挥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仪网”)的作用,更好地为中小科技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切实降低中小科技企业创新研发成本,提高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共享,一是指加入大仪网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管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入网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二是指入网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租赁给其他单位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是我校“双一流”建设的重要支撑,开放共享能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学校在优先满足校内教学科研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向校内外用户开放,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优化使用绩效,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条学校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共享共用、有偿使用”的原则,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全过程管理。

从源头上把关,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过程监管,确保设备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四条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由学校统筹调配使用。

除特殊专业设备外,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开放共享。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所)二级管理。

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通过建设“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共享系统分为校级共享平台和院(所)级共享平台:(一)校级共享平台:包括分析测试中心全部仪器设备;各院(所)所有权属于学校、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面向多学科应用的大型仪器设备。

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校级平台统一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由相应院(所)提出申请,经学校论证审核批准。

(二)院(所)级共享平台:对通用性强、具备共享条件的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申请开放共享。

由所在院(所)提供共享仪器设备目录,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各单位统筹安排提供运行环境条件、建设运行经费和人员编制,组建本学科公共服务平台,作为二级子平台纳入校级共享平台,在满足本学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通过校级共享系统对外发布信息,接受学校监督和管理。

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德院政字[2009]33号为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率,促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对校内外开放,实现资源共享、专管共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构建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设立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以建立资源共享保障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管理第一条成立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和协调共享平台和开放基金的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其成员由资产管理处、科研处、教务处、财务处和相关教学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共享平台的管理、运行以及开放基金的申报、组织评审、发放、总结等日常管理工作,直接对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章共享平台建设第三条共享平台包括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平台、技术管理队伍和平台专家。

技术管理队伍由各实验中心(实验室)主任、专职管理人员和负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人员组成。

平台专家由领导小组聘任,负责共享平台建设和开放基金项目的评审等工作。

第四条凡为教学、科研服务的下列设备均应纳入共享平台: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虽不足 10 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虽不足 10 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或学校认定为应当共享管理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平台设立生化农医类设备、物理电子类设备、机电机械类设备、公共资源类设备等二级平台。

第六条实验中心(实验室)是共享平台开放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

纳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必须由所在单位实验中心(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入网申请表》,提供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功能及应用范围、收费标准、联系人、联系电话、可供开放时间等,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论证审定后上网发布。

理学院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 中国药科大学

理学院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 中国药科大学

理学院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资产效益,依据“中国药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理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范围:使用国家财政购置的单价在人民币8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理学院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领导协调小组和设备管理人组成。

其工作职责分别为:(一)领导协调小组: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拟定理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和分配办法;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费的管理。

(二)设备管理人:认真贯彻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对仪器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对违章者严加制止并及时通报;负责仪器的信息更新;根据教学、科研任务,合理安排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计划,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负责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原始资料、仪器使用及人员培训记录。

第三章共享管理第四条大型共享仪器在“药学化学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大仪共享平台”)上运行,使用者应遵守“大仪共享平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大型共享仪器采用“院内共享”、“校内共享”及“校外共享”三种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备管理人应及时响应预约要求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七条所有大型仪器均由专人管理,LC-MS及GC-MS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者使用前与仪器管理人联系,由仪器管理人在网上预约并操作仪器。

第四章预约与使用管理第八条账户申请(一)本校师生到“大仪共享平台”页面使用一卡通账号注册账户,每人仅限申请一个账户。

待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并激活账户后,可以登录平台进行预约。

外部门人员至“大仪共享平台”页面注册账户后,持相关证件至实验中心激活账户。

(二)账户的持有者不得随意将账户交与他人使用,并保证账户及密码的安全,否则,由此引发的责任由账户申请人负责。

安徽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欢迎共阅安徽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校现有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学校决定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大型仪器设备共建共享的运行模式,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为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学校。

平台仪器设备由学校委托依托单位和部门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是以学校现有实验室/中心为依托配置的大型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平台。

信息共享指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在校园网上发布;协作共用指通过补贴或奖励方式,鼓励大型仪器设备面向全校、面向社会服务。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加入平台的条件: 安徽医科大学文件 校科字〔2009〕50号1、单台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该加入平台,鼓励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加入平台;2、性能指标先进或者特异,运行正常;3、有专人管理和维护;4、能保证足够的开放时间。

第五条平台仪器设备的管理依托单位应熟悉仪器技术参数和性能,掌握仪器使用程序,制定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章,保持仪器正常、安全地运行。

第六条平台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

原则上自本办法颁布后购置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平台。

对那些达不到要求的仪器可淘汰出平台;那些原未进入平台的仪器设备,能达到上述要求者,经申请可纳入平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平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科技产业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及有关学院、科研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平台领导小组下设校级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论证评审委员会和办公室,评审委员会由院系部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相关专家(包括校外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论证、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的评价工作。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97号)和《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66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效利用,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和社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系指学校范围内有一定多学科共性需求、单台(套)设备原值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单价大于10万、不足20万元的,经单位申报、学校审定认可具有一定共享价值的仪器设备,也可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范围。

因涉密等原因不能共享或不具备共享价值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提交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申报、学校审批通过后,可不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范围。

第三条按照“统筹规划、共享公用、有偿使用、绩效评价”的原则,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等方面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全过程管理,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监管、使用效益和责任考核。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收费制度。

在优先满足学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为社会服务,仪器设备归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开放共享。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实行学校和所属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实验管理中心作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管理,仪器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仪器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实验管理中心具体职责包括:(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的审核和分配。

(三)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

第七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职责包括:(一)为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和设备利用率,更好地为学校教育、科研事业发展服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全校党政部门、群众团体、直属单位按本办法配置;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配置原则:1、工作需要。

对办公所需的设备,分为必备设备、选配设备和特批设备等三种。

2、量力而行。

根据学校财力逐步改善,配置标准应参照当前市场主流配置。

3、责任到人。

所有的办公设备使用责任落实到人,所在部门的个人办公设备原则上一人一配(特殊情况除外),实行实名制管理,在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做到物与人相对应,并以此作为申购、更新、调剂的重要依据。

4、资源共享。

对各部门配置的选配设备和特批设备,在校内实行专管共用,部门确定专人保管(即责任人),使用上要有借用手续。

努力提高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

第四条办公设备使用年限:办公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各类人员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各类人员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由学校办公设备配置指导小组讨论确定。

必要时,还须上报学校领导审定。

各单位不得自行提高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也不得自行列支购买。

第六条办公设备的添置:办公设备的添置应以处级部门为单位提出申请,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必备设备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纳入采购计划;选配设备(限额内)在征求请购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纳入采购计划;选配设备(限额外)和特批设备先由学校办公设备配置指导小组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再报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主管校长审批同意,方可纳入采购计划。

办公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采购或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七条办公设备的更新:1、申请更新的办公设备原则上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

有特殊情况的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以书面形式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其主管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允许更新。

2、提倡勤俭节约,对于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能用的要继续使用。

安徽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安徽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安徽医科大学文件校科字〔2009〕50号安徽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校现有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学校决定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大型仪器设备共建共享的运行模式,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为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学校。

平台仪器设备由学校委托依托单位和部门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是以学校现有实验室/中心为依托配置的大型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平台。

信息共享指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在校园网上发布;协作共用指通过补贴或奖励方式,鼓励大型仪器设备面向全校、面向社会服务。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加入平台的条件:1、单台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该加入平台,鼓励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加入平台;2、性能指标先进或者特异,运行正常;3、有专人管理和维护;4、能保证足够的开放时间。

第五条平台仪器设备的管理依托单位应熟悉仪器技术参数和性能,掌握仪器使用程序,制定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章,保持仪器正常、安全地运行。

第六条平台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

原则上自本办法颁布后购置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平台。

对那些达不到要求的仪器可淘汰出平台;那些原未进入平台的仪器设备,能达到上述要求者,经申请可纳入平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平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科技产业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及有关学院、科研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平台领导小组下设校级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论证评审委员会和办公室,评审委员会由院系部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相关专家(包括校外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论证、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的评价工作。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为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类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遵循“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原则由学校统筹规划、合理配置,仪器所在单位应积极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避免国有资产的重复购置、闲置和浪费。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实行校院(部门)两级管理。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仪器设备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仪器设备共享监管、评估、咨询、调配及报废等管理工作;各学院、相关部处为拥有其日常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日常使用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大型仪器设备的增置第五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各学院、相关部处应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提出大型设备的申购计划,填写《大型贵重仪器申购论证表》。

论证内容主要包括:(一)购置仪器设备的理由、主要用途。

(二)购置仪器设备的功能指标及质量调查情况、国内外供货商以及同类仪器设备的比较分析。

(三)校内、外共享方案及共享承诺。

(四)使用效益分析、风险分析。

(五)所购仪器设备需辅助、配套、必须的消耗品等的落实情况。

(六)使用、管理仪器技术力量及资金到位落实情况。

(七)用房面积、水电供应,防护安全,详细安装地点等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申购论证由项目立项部门负责组织。

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学院、相关部处须对《大型贵重仪器申购论证表》的真实性负责;论证专家组须对“专家组论证意见”结论负责;项目提议人与附议人须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三章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小组应由熟悉该类仪器的专家和用户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分配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分配管理办法

X X X大学文件XXX〔2018〕58号关于印发《X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部处、各单位:《X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18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XXX大学2018年6月27日X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分配管理办法(试行)为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偿服务工作,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根据《X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及原则加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并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依据“全面开放、共享共用、有偿服务”的原则,可按学校批准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测试分析费和材料消耗费。

第二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审批(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的原则制定,收费项目包括材料消耗费、水电消耗费、仪器设备折旧费、设备维修费、技术服务费及管理费等。

为方便结算,除材料消耗费外,其他费用合并统称为测试分析费,制定收费标准以市场价格、同行标准或政策标准等为依据。

(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标准可采用“院内”“校内”“社会”三类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广东高校同类设备的平均标准。

收费标准由各实验平台制订,实验平台所属管理单位审核,报资产管理处核准,经学校行政事业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备案、公示后实施。

实验平台应根据经批准备案公示后的收费标准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测试分析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调整收费标准须经学校行政事业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条收费流程校内用户使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应在实验开始前与实验平台确认相关费用,实验结束后按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支付费用。

支付费用明细汇总单由实验平台定期打印转交支付单位,支付单位根据支付金额填写校内转账单交给实验平台,由实验平台统一前往财务处办理转账手续。

校外用户应支付的服务费用,由实验平台人员协同用户前往财务处,凭收费结算单办理支付手续。

7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

7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苏大设备 [2008] 2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业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大学二○○八年五月十四日主题词:设备管理办法印发通知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2008年05月14日印发校对:潘新法附件: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工作的迅速发展,大型仪器设备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减少重复购置和资金浪费,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专管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实行校级和院(部)级两级管理。

学校分析测试中心为校级共享平台。

第三条为了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以下简称“共享基金”),主要用于共享仪器设备的测试耗材费、维护费及对共享单位的奖励,专款专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苏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其成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科学技术处、分析测试中心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五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专家对共享仪器设备进行审核论证、编制共享基金年度预算、核发基金、组织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做好相关信息统计与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六条各院(部)应将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整合,建立院(部)级共享中心(中心实验室);可依托重点实验室、校级研究机构建立共享中心。

第七条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单价在10万元以上,可供2个(含2个)以上学科(学院)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或通用性很强且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2、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有指定的设备管理人员,并有较高水平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维护与操作;3、仪器设备性能稳定,运行良好,在满足本单位教学、科研规定机时外尚有空余机时。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完好率和管理水平,实现资源共享,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不考虑经费来源)均应创造条件逐步开放使用,协作共用,实现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以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挖掘现有大型仪器设备潜力,减少和避免由于大型仪器设备重复购置可能造成的浪费,有效缓解经费短缺与相当一部分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低的矛盾,适应学校改革与发展形势的要求。

第三条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用、资源共享,解决使用和维修费不足的矛盾,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开放时运行费用补贴。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体系。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仪器设备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的组织管理;学院负责日常管理。

二共享管理办法第五条参加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条件1、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公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2、性能指标良好、运行正常;3、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使用、维护;4、能够提供足够的对外服务机时。

第六条申请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需填写《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申请表》,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各学院应在自己的网页上设置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专栏,将参加共享的仪器设备相关资料:设备名称、基本功能、指标、操作规程、设备所在地点(房间号)、开放使用的时间、收费标准等上网公布,并保持适时更新。

同时,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的电子文档提供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管理。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分步进行:1、由纵向经费购买或由国内外单位捐赠的,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且已具备共享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首先投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然后逐步过渡到所有大型仪器设备。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减少重复购置和资金浪费,实现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均应创造条件开放共享,以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校内使用实行积分制,并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专项基金”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时的运行费用补贴;校外实行收费制服务于社会。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包括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共享考评、规定效益指标、协调工作关系、解决争议问题及整理发布信息、合同签署等。

财务部门负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批和资金账目的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学校建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数据库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

共享平台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推介和网上预约等服务。

第六条参与共享平台的条件1.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2.性能良好、运行正常;3.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维护;4.能够保证提供足够的对外服务机时。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在新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设备名称、图片资料、类别、型号、基本功能、技术指标、应用范围、操作规程、设备所在地点(房间号)、共享时间、服务方式等基本信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在共享平台向校内外公布。

第八条对有条件而未及时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使用率低的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应找出原因,制定计划,限期整改。

第三章校内共享机制第九条凡承担教学、科研项目的我校教师(学生可通过指导教师)均可申请大型仪器设备共享。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与结算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与结算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与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落实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提高使用效益,助力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根据《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凡由学校认定应纳入开放共享体系的大型仪器设备,提供共享服务时,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凡纳入开放共享体系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实行有偿使用管理机制,收费标准以保障该仪器正常运行和维护所需费用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国家或省市物价部门有收费标准的,统一按相关收费标准执行;有行业收费标准的,参照行业收费标准执行。

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根据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收取实验耗材、房屋资源使用、水电气等消耗费和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费、人力成本服务费(人工费+方案实施费)等,收费标准如下:1.消耗费:房屋资源使用和水、电、气、实验耗材等消耗费用;2.大型仪器设备折旧费=(设备原值×10%÷年定额机时数)×作业时间(专用大型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数为800 小时,通用大型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数为1600 小时);3.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费=(设备原值×1%÷年定额机时数)×作业时间(专用大型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数为800 小时,通用大型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数为1600 小时);4.人工费:参照学校现行实验技术人员平均收入水平和作业时间核算;5.方案实施费:包括技术支持、实验(测试)方案设计、结论分析等相关管理费用(根据实验的操作技术及复杂程度等因素,按消耗费、大型仪器设备折旧费、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费、人工费之和的10%-20%确定);收费总额为上述五项总和。

第四条每年12月,由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拟定收费方案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审议收费方案,将审议确定的收费方案在校园信息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并在校园信息门户网站公布;需向国家或省市相关部门报批或备案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报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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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单价在十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其他用于办公、经营等大型设备不包含在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要坚持全校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发挥效益的原则。

应积极创造条件让大型仪器设备向校内所有教学、科研单位开放使用。

第四条设备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权。

第二章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管理
第五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均须参与开放共享使用。

如果设备精度明显下降,或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性能降低的,经批准后可不参与共享。

第六条参与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网络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方式。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网络共享平台。

在校园网上公布大型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包括大型仪器的种类型号、应用范围、存放地点、收费标准等)及实时的动态运行状况。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主要目的是满足校内教学和科研的需求。

在此前提下,各管理单位可酌情向校外开放。

同时应定期交流使用、
开发、维护和管理仪器设备等方面的经验,积极参与跨单位、跨地区的协作共用网。

第八条校内用户优先安排使用。

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积极予以支持与协助,不得无理拒绝。

第九条建立大型仪器管理使用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由机组的仪器专家负责,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资格证。

未经培训及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自行上机操作。

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仪器设备受损或性能下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每台共享大型仪器聘任一名兼职仪器专家和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共同负责设备的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

受聘人员在职称评定、工作量核定及年度考核中仍按原系列同类人员执行,其所参与的共享工作不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之中。

第十一条大型仪器设备仪器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该大型仪器设备的全面管理,保障所负责共享仪器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2 熟练掌握所管理仪器设备的专业技术知识,负责新功能开发及仪器使用技术创新,解决实验技术上的关键问题;
3 全面负责测试任务的承揽、分配及测试结果的审核等工作;
4 负责对设备管理员的指导、培训及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 努力提高所管理共享仪器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2. 在保证实验教学要求外,承担所管共享仪器的操作任务;
3. 做好实验记录、设备使用维修维护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4. 做好所管仪器设备及开出实验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参与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正常维修费由学校负责。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维修专项基金(50万元/年)。

第十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做好书面情况记录,及时向设备资产管理处报修。

对较大的事故或单价40万以上仪器出现故障,仪器设备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报告,由学院(单位)根据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在3天内向设备处报告。

第三章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
第十五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

收费标准的制定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运行和维修费用需要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六条收费标准的组成: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仪器使用收费项目包括了材料费、水电消耗费、技术服务费、仪器设备折旧费及管理费等。

为方便结算,学校仪器使用费除消耗材料费外,其他费用合并为测试分析费。

第十七条各仪器管理单位可按以上收费项目,参照有关同类仪器收费标准分别提出收费标准建议,由设备处经过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并经网上公示后,报学校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消耗材料费和测试费收取:
1.无论教学、科研或院内、校内和校外人员测试,均按实际消耗收取消耗性材料费;
2.校内项目的测试分析费按学校批准公布的收费标准的50%优惠价收取;学校补贴另外50%。

校外项目的测试分析费按公布标准的100%收取。

第十九条缴费方式:校外人员的仪器使用费可以现金或支票支付;校内人员的仪器使用费均以测试卡(或经费卡或校园卡)结算,由学校财务与设备处负责。

对校内用户的仪器使用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现金。

收费发票由财务处提供。

第二十条费用管理:
1.收取的消耗材料费按实结算,全额归测试单位。

对于利用学校购买的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学校从测试分析费中(实收+校内测试补贴)提取20%作为仪器使用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用,2%作为仪器专家的劳务费,5%作为设备管理人员的劳务费,余下的部分收归学校。

对于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参与共享的,除以上规定外,另提取收费的5%返回课题组。

2.大型仪器使用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由财务处为各管理单位设立专门结算户进行结算。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学校每学年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利用率、对外服务、维修保养、管理水平、科研成果、新功能开发及人才培养等,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二条对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中成绩优秀、效益突出、开放共享好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效率低、开放共享差的大型仪器设备,由设备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其限期整改。

整改不达标的,学校
限制该仪器的购买数量,并收回该仪器的使用权,重新调整和分配。

第二十四条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的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中介测试服务。

第二十五条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的,经鉴定后,由损坏者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设备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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