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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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

原创 2017-03-21 高金平高金平税频道高金平税频道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

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手

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送

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同境内电商一样,跨境电商也包含B2B、B2C、C2C等类型,其中 B2B是一般跨境贸易, B2C或 C2C是跨境零售。本文以实务中跨境电商的运营

模式为基础,结合相关现行税收政策,解析跨境电商相关法律主体的税务处理。

一、跨境进口电商

鉴于 B2B的跨境进口按一般进口贸易处理,本文重点分析跨境零售进口业务。跨境零

售进口,最初的模式是海淘,即国内消费者直接在境外 B2C平台上购物,并通过转运或直邮等

方式将商品邮寄回国。大部分海淘的商品无法直邮送达,需要通过在境外设有转运仓

库的转运公司代为收货(即在网上下单时,收货地址是转运仓库),再由转运公司将货物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运至境内,耗时较长。因语言、支付方式等限制,最初的海淘

在实际操作中较有难度,于是出现了代购,在分分钟买遍全世界的概念促使下,海淘与代

购的业务量与日俱增,随着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等大型电商平台的上线,消费者海淘更

为便捷。

目前,跨境零售进口的模式还可分为“直购进口”与“保税进口”,“直购进口”模式

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商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消费者跨境网购后,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

运单等有企业实时传输给海关,商品通过海关跨境电商专门监管场所入境。“保税进口”模

式,又称 B2B2C模式或备货模式,是指商家预先将海外商品大批量运至国内保税仓

备货,当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后,由国内保税仓进行配货打包,并为单个订单办理通关手续,再

委托国内物流公司派送到消费者手中。

“直购进口”模式与“保税进口”模式对比:

对比项目直购进口保税进口

模式类型进口 B2C模式进口 B2B2C模式

海关监管特色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货物存放在海关监管场所,可实现快

实时传输,实现阳光化清关速通关

适用企业代购、品类宽泛的电商平台、海品类相对专注、备货量大的电商企业

外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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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地点国外保税港、保税区

时效7-10天 5 天以内

商品种类更丰富有限制

对于跨境零售进口电商业务,相关主体的税务处理如下:

(一)电商平台

电商平台的收入主要有平台服务费;直营、直采取得的产品差价收入;广告收入。

1.平台服务费

电商平台向卖家收取的平台服务费及按照卖家交易量收取的佣金手续费均按“信息技

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缴纳增值税。

2.自营、直采取得的产品差价收入

有些电商平台产品全部或部分为自营,获取商品购销差价,对此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

值税。

3.广告收入

电商平台提供的各类视频、链接等广告服务,除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缴

纳增值税外,还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境内消费者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 年第26 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16]18 号)出台后,境内个人消费者通过天猫国际等跨境电商平台购物,需按进

口货物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与消费税(以下简称“新规”)。操作要点如下:

1.新规适用于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1)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

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2)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

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2.个人消费者是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

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实务中,一般由电子商务平台或电子商务企业(卖家)代

收代缴,境内消费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了进口环节的税收,如下图:

3. 个人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 元,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 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

超过 2000 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需要注意的是,

对于跨境零售进口商品,作为一项特殊规定处理,而不同于一般贸易,这里的完税价格是

指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详见下表:

未超限额超过限额

关税0关税 =实际交易价格×关税税率

增值税增值税 =(实际交易价格)÷(1-增值税 =(实际交易价格)÷(1- 消费税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70%税率)×增值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70%税率)×消费税税率

4. 海关放行后30 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 日至第

45 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自海关放行之日起 30 日内退货的,个人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5.根据财关税 [2016]18 号文件,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

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这里的按

现行规定执行,是指对于无法提供三单比对的进口商品或是非个人自用的物品,征收行邮税。

行邮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是指对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

除另有规定以外,均由海关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

表》征收的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 年第 43 号规定,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含 50 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新规出台的同时,行邮税税率相应调整,从原先的 10%、20%、30%和 50%四档税率调整为 15%、30%和 60%。(见下表)

税号物品名称税率( %)

1书报、刊物、教育用影视资料;计算机、15

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

术产品;食品、饮料;金银;家具;玩

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

2运动用品(不含高尔夫球及球具)、钓30

鱼用品;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

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税目 1、3

中未包含的其他商品

3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60

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化妆品

6.对于非个人的企业跨境进口商品,按一般进口货物的相关规定征收关税、进口环节

增值税与消费税。

(三)境外商家

境外商家不适用于我国境内税法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服务提供商

在跨境进口业务中,物流与支付结算是两个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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