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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0.08.31•【文号】司发[1990]158号•【施行日期】1990.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的通知(司发[1990]158号1990年8月31日)为了改革和完善对罪犯的考核、奖罚制度,提高改造质量,近几年来,山东、辽宁、云南、广东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联合发文,实行了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办法。

实践证明,这项改革在增强考核工作的准确性,克服以往工作中的随意性,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等方面,都起到很好的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地区、单位之间做法不够统一、规范,有的单位用分数直接折抵刑期,没有完全落实干部直接负责考核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做到考核准确,奖罚合法,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起草了《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主动与当地人民法院、检察院联系,统一认识,密切配合,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对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要先行试点,逐步推广。

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以便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和完善对罪犯的考核奖罚制度,准确运用计分的办法考核罪犯的改造表现,以有效地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劳动改造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奖罚办法,要做到指标合理,考核准确,手续简便,奖罚合法。

第三条计分考核奖罚罪犯,必须坚持合法的原则,注重思想改造的原则,计分考核与管理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原则,干部直接考核的原则,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

司法部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司发通〔2016〕68号

司法部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司发通〔2016〕68号

司法部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正文:----------------------------------------------------------------------------------------------------------------------------------------------------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司发通〔2016〕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的原则,注重教育改造的原则,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计分考核按月进行,自罪犯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实施。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给予奖励,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四条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计分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第六条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一)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服从管理,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四)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五)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六)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七)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

第七条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劳动改造基础分35分:(一)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参加劳动习艺;(二)按时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三)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四)其他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罪犯奖罚制度最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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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奖罚制度最新文件根据您提供的标题“罪犯奖罚制度最新文件”,以下是符合该标题要求的内容生成:一、引言本文件旨在规范罪犯奖罚制度,确保监狱管理的公正性、透明性和有效性。

通过明确奖罚标准,激励罪犯积极改造,同时对违规行为予以必要的惩罚。

二、奖励制度1. 积极改造奖励:对于在改造过程中表现突出的罪犯,监狱管理部门将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2. 教育表现奖励:完成教育课程并取得优异成绩的罪犯,将获得额外的减刑机会。

3. 劳动表现奖励:在劳动中表现出色的罪犯,将获得额外的休息时间或改善生活条件的机会。

4. 举报奖励:对于积极举报监狱内违规行为的罪犯,监狱管理部门将给予保密和相应的奖励。

三、惩罚制度1. 违规惩罚:违反监狱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扣分、限制权利等。

2. 严重违规惩罚:对于严重违反监狱规定的罪犯,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刑期、剥夺权利等惩罚。

3. 暴力行为惩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罪犯,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取消其减刑资格。

四、奖罚程序1. 奖罚申请:监狱管理人员或罪犯本人可提出奖罚申请。

2. 审查程序:监狱管理部门将对奖罚申请进行审查,确保奖罚的合理性。

3. 公示制度:奖罚结果将在监狱内进行公示,接受全体罪犯的监督。

五、监督与申诉1. 监督机制:监狱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奖罚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申诉渠道:罪犯对奖罚结果有异议时,可通过正当渠道提出申诉。

六、附则1.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本文件的解释权归监狱管理部门所有。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示例文本,实际文件应根据具体法律法规和监狱管理政策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分考核奖罚罪犯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分考核奖罚罪犯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分考核奖罚罪犯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考核的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监,正确执行刑罚,准确考核罪犯的改造表现,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司法部关于罪犯考核奖罚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核奖惩罪犯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的原则,坚持计分考核、达标考评、累进奖罚的原则。

第三条对罪犯实施考核,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禁违反规定奖罚罪犯。

第四条考核结果是对罪犯实施分级管理、行政奖罚、提请减刑、假释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新康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可比照本细则,单独制定本单位的考核细则,待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考核的组织机构第六条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成立由主管、分管监管改造工作的领导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的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监督全区监狱系统罪犯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处,主任由狱政管理处处长担任,负责检查、督促和指导全区监狱罪犯考核奖罚工作。

第七条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下同)成立由主管、分管监管改造的领导和狱政管理、刑罚执行、狱内侦查、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生活卫生、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罪犯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罪犯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科,主任由监狱分管罪犯计分考核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狱政管理科科长担任,负责组织实施监狱的罪犯考核奖罚工作,检查和处理考核中的具体问题,每月十个工作日前向区局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上月罪犯考核奖罚情况报表。

第八条监区成立以监区长为组长、分管监管改造副监区长为副组长,其他监区领导以及管教警察为组员的罪犯考核管理小组,负责本监区罪犯考核工作的实施,每月七个工作日前向监狱罪犯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上月罪犯考核奖罚情况报表。

罪犯奖罚制度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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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奖罚制度最新规定根据您提供的标题“罪犯奖罚制度最新规定”,以下是符合该标题要求的内容:1. 奖励制度:- 表现良好:对于在狱中表现良好的罪犯,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如增加探亲次数、提高狱内生活待遇等。

- 教育成就:鼓励罪犯参与教育课程,完成学业的罪犯可获得减刑机会。

- 工作表现:在狱中工作表现突出的罪犯,可获得额外的奖励积分,用于兑换减刑或其他福利。

2. 惩罚制度:- 违规行为:对违反狱规的罪犯,将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惩罚,如限制活动范围、取消特权等。

- 暴力行为:对于在狱中发生暴力行为的罪犯,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包括延长刑期、剥夺减刑机会等。

- 逃狱行为:任何企图逃狱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包括加重刑罚和取消所有奖励。

3. 特殊规定:- 未成年人罪犯:对于未成年罪犯,将实行更为人性化的管理,注重教育和改造,减少惩罚性措施。

- 精神健康问题:对于有精神健康问题的罪犯,将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心理支持,确保其得到适当的治疗和关怀。

4. 执行与监督:- 公正执行:所有奖罚制度必须公正执行,确保每位罪犯都能得到公平对待。

- 监督机制:设立监督机制,确保奖罚制度的执行不受到任何形式的滥用或不当影响。

5. 透明度:- 公开透明:奖罚制度的执行过程需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 信息更新:定期更新奖罚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6. 法律依据:- 法律框架:所有奖罚制度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执行,确保合法性。

- 法律更新:随着法律的更新和社会发展,奖罚制度也应相应调整,以适应新的法律要求。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的奖罚制度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监狱管理规定来制定。

计分考核奖惩办法(同名20806)

计分考核奖惩办法(同名20806)

罪犯计分考核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罪犯计分考核制度,统一考核办法,确保考核结果准确、客观地反映罪犯的改造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分考核的目的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正确执行刑罚,实现监管改造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效地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

第三条计分考核应坚持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办理的原则;民警直接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计分考核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主要方法,考核结果是对罪犯实施行政、刑事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第五条省局成立由主管改造工作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劳动改造、纪检监察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罪犯计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监狱罪犯的计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处,主任由狱政管理处处长担任,具体负责对全省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工作的检查指导和政策调控。

第六条监狱成立计分考核领导小组,主管改造工作的监狱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狱政管理、刑法执行、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劳动改造、纪检监察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领导、监督监狱罪犯的计分考核工作,掌握和处理奖惩中的重大问题。

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狱政科,主任由狱政科长担任。

负责支罪犯日常计分考核的管理工作;审核监区(分监区)报送的计分考核奖惩材料;监督指导监区、分监区的计分考核工作;管理监狱有关计分考核数据、资料;每年年末向省局计分考核办公室书面报告监狱的计分考核情况。

第七条监区成立以主管管教工作监区领导为组长、分管管教监区领导为副组长的计分考核评审小组,负责本监区罪犯的计分考核管理工作,审核分监区报送的罪犯加扣分情况,对罪犯申请复议情况进行处理。

每月定期向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汇报监区月度计分考核情况。

《贵州监狱考评奖罚办法》(最新修改版)(5篇范文)

《贵州监狱考评奖罚办法》(最新修改版)(5篇范文)

《贵州监狱考评奖罚办法》(最新修改版)(5篇范文)第一篇:《贵州监狱考评奖罚办法》(最新修改版)《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罪犯考评奖罚工作,完善罪犯考评奖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的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罪犯的考评奖罚是监狱的法定职责,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的重要保障。

考评即: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进行平时考核和综合评审。

第三条对罪犯的考评奖罚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与分级考评相结合;现实改造表现与一贯改造表现相结合;教育管理与劳动改造相结合;警察直接考核与集体评议相结合;宽严相济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累计积分考评制,分为平时考核和综合评审。

平时考核即根据罪犯的现实表现,结合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入监时间等,将罪犯评定为不同等级进行考评。

综合评审即监狱对考评积分周期届满、累计积分达到行政 1奖励条件的罪犯进行综合评价和审核,兑现行政奖励。

罪犯的考评等级基础分、奖分、扣分的代数和为考评积分。

第五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18个月以上;剩余刑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12个月以上;剩余刑期一年半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10个月以上;剩余刑期不满一年半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剩余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对罪犯的考评结果作为行政奖罚和分级处遇的依据。

罪犯考评积分周期届满,考评积分达到奖励标准,经综合评审合格的,监狱应当及时兑现行政奖励。

考评积分兑现行政奖励余下的积分转入下一考评积分周期累计积分。

第七条监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罪犯的考评奖罚工作。

第二章考评组织和程序第八条监狱设立罪犯考评领导小组,分管副监狱长任组长,狱政管理、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生活卫生(监狱医院)、狱内侦查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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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准确实施奖罚,稳定监管秩序,有效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是监狱对罪犯日常改造表现进行综合考察与评定的量化考核,是管理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是兑现行政奖罚及提请减刑、假释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应注重思想改造,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警察直接考核、集体研究的原则。

第四条罪犯计分考核应做到指标合理,考核准确,程序严格,奖罚合法。

第二章考核组织和程序第五条监狱设立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的监狱领导担任,成员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狱内侦查、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对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负总责。

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刑罚执行科(处),并配备不少于3名的专职计分考核人员。

具体负责全狱罪犯考核工作,每月下达考核分数,审核各监区考核情况;监区(含直属分监区,下同)设立罪犯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监区(分监区)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工作;监区警察对罪犯直接考核。

第六条监狱对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实行集体合议和逐级审核制度。

各级合议时,参加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合议人员应逐一签名。

非经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审核的奖罚一律无效。

审核后的奖罚经加盖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公章后有效。

第七条考核程序:(一)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每月5日前,按照各监区押犯人数及监狱综合考核情况,及时下发《罪犯计分考核拨分通知单》。

(二)监区按照各单位计分考核细则,采取日记载、周评议、月考核的方法,考核罪犯在思想改造、劳动改造等方面的表现,及时填写《罪犯计分考核奖罚汇总表》,经监区考核领导小组集体评议,编制《罪犯计分考核月报表》(一式两份), 经监区领导签字,于每月15日前报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审核批准。

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实务

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实务
广义的计分考核制度,还应当包括以行政奖惩 决定、分级处遇决定、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刑 事诉讼建议等考核结果形成的系列制度的总和。
(二)罪犯考核制度的发展和特点
贵州省监狱系统现执行的罪犯考评奖罚制 度即《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办法》、 《贵州监狱罪犯考评等级评定办法》,于 2013年3月1日起在全省押犯监狱正式施行。
④不评定考评等级的罪犯,考评等级基础分0分,只 计奖、扣分。并将奖、扣分纳入累计积分,原因是为了 调动这部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避免其破罐子破摔。
(二)罪犯各考评等级的评定标准
1、原判刑期一年以上的:
(1)不评定考评等级的评定标准
(评定办法第10条,共7项)
《不评定考评等级评定标准、操作明细表》 (一)
《各考评等级罪犯月考评有效累计积分汇总统计方法一览表》
4、考评等级设置的依据和理由
(1)理论依据
根据概率论数理统计中的正态分布原理, 将人的表现划分为优、良、中、差、劣五 种情况,然后根据每个人的表现好坏程度, 强制将其列入其中某一等级。
结论表明人的表现呈正态分布,变量的 频数或频率呈中间最多,两端逐渐对称地 减少,表现为钟形的一种概率分布。即表 现出“中间多、两头少” 的状况。
(评定办法第14条,共4项)
《二级考评等级评定标准明细表》(五) (6)一级考评等级评定标准
(评定办法第15条,共4项)
《一级考评等级评定标准明细表》(六)
2、原判刑期一年以下的:等级评定标准
(1)需要明确的问题:
原判刑期1年以下罪犯的等级评定标准在 办法中表述不够明确,比较模糊。因其考 评等级周期为1个月,故操作中应当删除1 年以上罪犯连续3个月的奖扣分标准要求。 其1个月的奖扣分标准,应当结合1年以下 罪犯升、降级标准执行,即原判刑期一年 以下的罪犯1个月内被扣分,累计扣分不超 过2分的。

罪犯计分考核制度解读

罪犯计分考核制度解读

罪犯计分考核制度解读【最新版3篇】《罪犯计分考核制度解读》篇1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是一种监狱管理制度,旨在通过给予罪犯一定的分数,对其在监狱改造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评估和激励。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解读:1. 计分考核内容:罪犯的计分考核内容包括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三个方面。

其中,监管改造是指罪犯在监狱内的行为表现和遵守监管规定的情况;教育和文化改造是指罪犯参加教育培训、文化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劳动改造是指罪犯参加劳动生产的表现。

2. 计分标准:罪犯的计分标准根据不同的改造内容而有所不同。

在监管改造方面,罪犯的表现将会根据是否遵守监管规定、是否积极参与改造、是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和纪律等方面进行评估;在教育和文化改造方面,罪犯的表现将会根据是否参加教育培训、是否完成作业、是否参加文化活动等方面进行评估;在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的表现将会根据是否积极参与劳动生产、是否完成生产任务、是否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评估。

3. 计分方式:罪犯的计分方式是由监狱民警根据罪犯的日常表现进行评定。

每个罪犯都有一个基础分,根据其表现情况进行加减分。

监狱民警将会定期对罪犯的表现进行汇总,并根据汇总结果对罪犯的计分进行调整。

4. 计分应用:罪犯的计分考核结果将会用于衡量罪犯的改造质量,作为对罪犯奖励、处罚和减刑的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罪犯的计分考核结果也可以作为罪犯是否具备假释条件的参考。

5. 限制和注意事项:罪犯计分考核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罪犯,例如一些罪犯可能因为身体原因或精神原因无法参加劳动改造,此时监狱民警需要根据情况对计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罪犯计分考核制度解读》篇2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是一种监狱管理制度,旨在通过给予罪犯一定的分数,对其在监狱改造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估和激励。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解读:1. 计分考核内容:计分考核通常包括罪犯的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三个方面。

监管改造主要评价罪犯是否遵守监狱规定、是否积极参与改造活动等;教育和文化改造主要评价罪犯的学习成绩、思想认识等;劳动改造主要评价罪犯的工作表现、劳动态度等。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

分的,按 照最高分值给予加分 、扣分 。 第二十一条 加分 、扣分分值均为整数分值 。 ” “ 第二十二条 监狱应采用 日记载 、周评议 、月公示 的方法考核罪犯 :每 日记载罪犯的改造表现及加分 、扣分情 况;每 周评议罪犯的改造表现 ;除 检举揭发违法违纪行为 、 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不宜公 示的情形外 ,每 月公 示考核分 及奖励 、处罚情况 。 第二十三条 罪犯每月的考核情况 由管理警察登 记 ,分
犯 ,有 特别规定的除外 。 第五 条 监狱人 民警察在计分考核 工作 中应 当秉公 执
法。有违 法违纪行为的,依 法给予处分 ;涉 嫌 犯罪的,依 法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 章
计分考核 的内容和标准
第六 条
计分考核 的内容分为教育 改造和劳动 改造两
个部分 ,每 月基 础分为 I00分 。 其 中教育 改造的基础分为 甾 分 ,劳 动改造的基础分为 35分 。 第七条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 以下各项要求的,当
;
经查 实有违规违纪 ,被 扣分 、 警告或记过的,隔 离审查 前 已取得且未使用的考核分及表扬奖励仍 然有效 ,隔 离审查 期间考核分〓 教育改造考核分
(Oˉ
教育 改造扣分 )+劳 动改造
考核分 (O-劳 动改造扣分 )+加 分 ,自 解除隔离审查之 日起继 续考核
;
被加刑但 非 因隐瞒佘漏罪或 者 经查实无违规违 纪行为 的,隔 离审查前 已取得且未使用的考核分及表扬奖励仍 然有 教育 改造 效 ,隔 离审查 期间月考核分=教 育改造考核分 (甾 ¨ 扣分 )+劳 动改造考核 分
考核 。 第二十七条 隔离审查 的罪犯 ,因 隐瞒佘漏罪或又犯罪
被加 刑的,隔 离审查期间考核分=教 育 改造考核分 (Oˉ 教育 改 造扣分 )+劳 动改造考核分 (O-劳 动改造扣分 )+加 分 ,取 消 隔离审查 结束前 已取得且未使用的考核分及表扬奖励 (原 考 核分为负分的,保 留负分 ;有 警告 、记过 、禁 闭的,保 留警 告 、记过 、禁 闭 ),自 加刑判决生效之 日起 重新考核

计分考核奖惩办法.

计分考核奖惩办法.

罪犯计分考核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罪犯计分考核制度,统一考核办法,确保考核结果准确、客观地反映罪犯的改造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分考核的目的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正确执行刑罚,实现监管改造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效地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

第三条计分考核应坚持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办理的原则;民警直接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计分考核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主要方法,考核结果是对罪犯实施行政、刑事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第五条省局成立由主管改造工作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劳动改造、纪检监察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罪犯计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监狱罪犯的计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处,主任由狱政管理处处长担任,具体负责对全省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工作的检查指导和政策调控。

第六条监狱成立计分考核领导小组,主管改造工作的监狱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狱政管理、刑法执行、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劳动改造、纪检监察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领导、监督监狱罪犯的计分考核工作,掌握和处理奖惩中的重大问题。

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狱政科,主任由狱政科长担任。

负责支罪犯日常计分考核的管理工作;审核监区(分监区)报送的计分考核奖惩材料;监督指导监区、分监区的计分考核工作;管理监狱有关计分考核数据、资料;每年年末向省局计分考核办公室书面报告监狱的计分考核情况。

第七条监区成立以主管管教工作监区领导为组长、分管管教监区领导为副组长的计分考核评审小组,负责本监区罪犯的计分考核管理工作,审核分监区报送的罪犯加扣分情况,对罪犯申请复议情况进行处理。

每月定期向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汇报监区月度计分考核情况。

关于罪犯奖励惩罚的规定

关于罪犯奖励惩罚的规定

关于罪犯奖励、惩罚的规定为了完善对罪犯的奖励、惩罚制度,做好对罪犯的奖励、惩罚工作。

提高改造质量,有效地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规定,结合兵团监管改造实际,制订本规定:一、对罪犯的奖励和惩罚,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做到是非分明,奖惩严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适时适度,促使罪犯积极改造为原则。

二、对罪犯的奖励和惩罚,必须以百分考核量化显示。

三、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干警在奖励惩罚罪犯的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严禁利用奖励惩罚徇私舞弊。

五、监狱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可给予行政奖励和提请刑事奖励:1、行政奖励:包括对罪犯的表扬、物质奖励、记功、授予改造积极分子、奖分、升级、离监探亲、狱外参观等。

2、刑事奖励:包括对罪犯的依法减刑、假释。

六、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1、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熟知熟背,并能按行为规范要求去做;2、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课堂认真听讲,积极发言,认真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的;3、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4、积极向监区广播站、墙报和监狱自办刊物及《新生》投稿的;5、检举揭发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6、有其他积极改造行为的。

七、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记功:1、检举揭发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违法犯罪活动的;3、参加农广校,电大,函大学习取得国家承认毕业证书的;4、进行重大技术革新,有一定成效的;5、节约原材料,爱护公务有成效的;6、有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八、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监狱认为需要给予物质奖励的,可以给予物质奖励。

九、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有监狱法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要求余刑在二年以下),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危害社会,并能按时返监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计分考核奖惩办法.

计分考核奖惩办法.

罪犯计分考核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罪犯计分考核制度,统一考核办法,确保考核结果准确、客观地反映罪犯的改造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分考核的目的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正确执行刑罚,实现监管改造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效地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

第三条计分考核应坚持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办理的原则;民警直接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计分考核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主要方法,考核结果是对罪犯实施行政、刑事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第五条省局成立由主管改造工作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劳动改造、纪检监察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罪犯计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监狱罪犯的计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处,主任由狱政管理处处长担任,具体负责对全省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工作的检查指导和政策调控。

第六条监狱成立计分考核领导小组,主管改造工作的监狱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狱政管理、刑法执行、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劳动改造、纪检监察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领导、监督监狱罪犯的计分考核工作,掌握和处理奖惩中的重大问题。

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狱政科,主任由狱政科长担任。

负责支罪犯日常计分考核的管理工作;审核监区(分监区)报送的计分考核奖惩材料;监督指导监区、分监区的计分考核工作;管理监狱有关计分考核数据、资料;每年年末向省局计分考核办公室书面报告监狱的计分考核情况。

第七条监区成立以主管管教工作监区领导为组长、分管管教监区领导为副组长的计分考核评审小组,负责本监区罪犯的计分考核管理工作,审核分监区报送的罪犯加扣分情况,对罪犯申请复议情况进行处理。

每月定期向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汇报监区月度计分考核情况。

罪犯考核奖罚规定

罪犯考核奖罚规定

罪犯考核奖罚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章考核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刑罚,准确考核罪犯改造表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直接考核奖罚罪犯。

第三条除省监狱管理局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对在广东省监狱服刑的成年罪犯的考核奖罚都适用本规定。

对未成年犯的考核奖罚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罪犯考核的结果是监狱对罪犯实施行政奖罚、分级处理,予以提请减刑、假释的依据。

对正在接受隔离审查或被提解期间的罪犯,监狱不得依据其原已获得的行政奖励提请减刑、假释。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省监狱管理局成立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分管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由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刑罚执行、生活卫生和监察部门的领导为成员,负责检查、指导、处理和监督全省监狱罪犯考核奖罚工作。

下设罪犯考核办公室(简称“考核办”),考核办设在狱政管理部门,由狱政管理部门领导兼任主任,负责处理全省监狱罪犯考核奖罚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六条监狱成立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任组长,分管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工作的监狱领导任副组长,由负责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刑罚执行、生活卫生和监察业务的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检查、指导、处理和监督监区罪犯考核奖罚工作。

下设罪犯考核办公室(简称“考核办”),考核办设在狱政管理部门,由负责狱政管理的部门领导兼任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和处理监狱罪犯考核奖罚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七条监区成立罪犯考核工作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区领导任副组长,监区其他领导及分监区长为成员,负责监区罪犯考核奖罚工作的具体实施。

罪犯考核奖罚规定 (2).doc

罪犯考核奖罚规定 (2).doc

罪犯考核奖罚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章考核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刑罚,准确考核罪犯改造表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监狱法》、XX《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XX、人民XX、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直接考核奖罚罪犯.第三条除省监狱XX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对在广东省监狱服刑的成年罪犯的考核奖罚都适用本规定.对未成年犯的考核奖罚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罪犯考核的结果是监狱对罪犯实施行政奖罚、分级处理,予以提请减刑、假释的依据。

对正在接受隔离审查或被提解期间的罪犯,监狱不得依据其原已获得的行政奖励提请减刑、假释。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省监狱XX成立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分管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由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刑罚执行、生活卫生和XX门的领导为成员,负责检查、指导、处理和监督全省监狱罪犯考核奖罚工作。

下设罪犯考核办公室(简称“考核办”),考核办设在狱政管理部门,由狱政管理部门领导兼任主任,负责处理全省监狱罪犯考核奖罚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六条监狱成立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任组长,分管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工作的监狱领导任副组长,由负责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刑罚执行、生活卫生和监察业务的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检查、指导、处理和监督监区罪犯考核奖罚工作.下设罪犯考核办公室(简称“考核办”),考核办设在狱政管理部门,由负责狱政管理的部门领导兼任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和处理监狱罪犯考核奖罚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七条监区成立罪犯考核工作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区领导任副组长,监区其他领导及分监区长为成员,负责监区罪犯考核奖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方法第八条监狱考核罪犯应综合考核罪犯认罪悔罪、遵守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等四个方面的表现情况。

对罪犯都有些什么考核

对罪犯都有些什么考核

对罪犯都有些什么考核
罪犯就要在监狱⾥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对于罪犯都有什么考核呢?下⾯⼀起跟随店铺⼩编来看看吧,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罪犯都有些什么考核
1、罪犯计分考核
监狱管理局制定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奖惩规则。

监狱对罪犯采⽤计分的办法考核⽇常改造表现。

计分考核的积分是对罪犯实施法律奖励、⾏政奖励以及分级处遇的重要依据之⼀。

计分考核以《罪犯改造⾏为规范》为标准,采取“⽇记载、周评议、⽉公布”制度,考核内容分为认罪守法、安全⽣产劳动、⽣活卫⽣、三课学习和⽂明礼貌等。

罪犯对加、扣分有不同意见,可以向监狱提出申辩,负责考核⼯作的⼲警应认真复查,并及时给予明确答复。

2、罪犯分级处遇
监狱结合罪犯的刑种、服刑时间、犯罪性质、认罪态度、改造表现等,依据⼀定的条件和标准,对罪犯实⾏三级五等管理。

对不同等级管理的罪犯,监狱在活动范围、共餐、特优会见、社会帮教等⽅⾯给予不同的待遇。

以上就是⼩编对相关问题进⾏的解答,⼤家如果需要进⼀步了解法律⽅⾯的知识,欢迎进⼊店铺进⾏法律咨询。

甘肃省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罚罪犯实施办法

甘肃省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罚罪犯实施办法

甘肃省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罚罪犯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刑罚,规范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罪犯是监狱按照管理和改造要求,以日常计分为基础、等级评定为结果,评价罪犯日常表现的重要工作,是监狱衡量罪犯改造质量的基本尺度,是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基本手段。

第三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

第四条计分考核自罪犯入监之日起实施,日常计分满600分为一个考核周期,等级评定在一个考核周期结束次月进行。

第五条监狱应当根据计分考核结果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或者不予奖励,并将计分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监狱成立计分考核工作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狱政管理的副监狱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研究。

监区成立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监区全体民警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具体实施。

监狱的狱政管理部门承担计分考核工作组日常工作,监区指定的专职民警负责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监区管教民警负责罪犯日常计分和提出等级评定建议。

第七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谁考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监狱人民警察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质量终身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承担指导责任,监狱管理局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日常计分的内容和标准第九条日常计分是对罪犯日常改造表现的定量评价,由基础分值、日常加扣分和专项加分三个部分组成,依据计分的内容和标准,对达到标准的给予基础分,达不到标准或者违反规定的在基础分基础上给予扣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符合专项加分情形的给予专项加分,计分总和为罪犯当月考核分。

辽宁罪犯计分考核细则

辽宁罪犯计分考核细则

辽宁罪犯计分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罪犯计分考核工作,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内所有被依法判处刑罚并正在服刑的罪犯。

第三条罪犯计分考核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罪犯改造的实际情况,为罪犯奖惩、假释、减刑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考核原则第四条罪犯计分考核应遵循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内容应包括罪犯的思想、行为、学习、劳动等多方面表现,重点考核罪犯的遵纪守法、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等情况。

第三章奖励与处遇第六条根据罪犯的考核得分和改造表现,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记功、表扬、物质奖励等。

第七条奖励应当公开、透明,并及时记录在罪犯的个人档案中,作为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罪犯,可以依法给予相应的处遇,包括训诫、警告、记过、禁闭等。

第四章教育改造考核第九条教育改造考核是评价罪犯接受教育改造情况的重要依据,包括罪犯的思想认识、法律知识掌握、心理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监狱应当定期组织罪犯参加各类教育活动,并根据罪犯的参与程度和学习成果进行计分。

第五章劳动改造考核第十一条劳动改造考核是评价罪犯参加劳动改造情况的重要依据,包括罪犯的劳动态度、技能提升、劳动成果等。

第十二条监狱应当为罪犯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的劳动岗位,并根据罪犯的劳动表现和劳动成果进行计分。

第六章日常考核第十三条日常考核是对罪犯日常行为规范的考核,包括罪犯的作息纪律、个人卫生、集体活动参与度等。

第十四条日常考核应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并公示。

第七章专项考核第十五条专项考核是针对罪犯在特定方面表现的考核,如罪犯的文化程度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社会适应性等。

第十六条专项考核应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辽宁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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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准确实施奖罚,稳定监管秩序,有效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是监狱对罪犯日常改造表现进行综合考察与评定的量化考核,是管理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是兑现行政奖罚及提请减刑、假释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应注重思想改造,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警察直接考核、集体研究的原则。

第四条罪犯计分考核应做到指标合理,考核准确,程序严格,奖罚合法。

第二章考核组织和程序第五条监狱设立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的监狱领导担任,成员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狱内侦查、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对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负总责。

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刑罚执行科(处),并配备不少于3名的专职计分考核人员。

具体负责全狱罪犯考核工作,每月下达考核分数,审核各监区考核情况;监区(含直属分监区,下同)设立罪犯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监区(分监区)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工作;监区警察对罪犯直接考核。

第六条监狱对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实行集体合议和逐级审核制度。

各级合议时,参加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合议人员应逐一签名。

非经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审核的奖罚一律无效。

审核后的奖罚经加盖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公章后有效。

第七条考核程序:(一)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每月5日前,按照各监区押犯人数及监狱综合考核情况,及时下发《罪犯计分考核拨分通知单》。

(二)监区按照各单位计分考核细则,采取日记载、周评议、月考核的方法,考核罪犯在思想改造、劳动改造等方面的表现,及时填写《罪犯计分考核奖罚汇总表》,经监区考核领导小组集体评议,编制《罪犯计分考核月报表》(一式两份), 经监区领导签字,于每月15日前报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审核批准。

(三)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审核确定后,报分管监狱领导审批。

一份留存记入监狱计分考核总台帐;另一份盖章后发还监区,由监区记入计分考核台帐和《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并张榜公示2个工作日。

公布当月考核分时应将罪犯考核积分一并公示。

(四)罪犯对所得考核分有异议的,向监区提出复议申请,监区计分考核奖罚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应复议并给予答复。

经复议仍有异议的,罪犯可提请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五)监狱对当月考核得高分或获专项奖励的,以及得低分本人提出异议的罪犯,可以对该监区进行听证。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八条监狱对罪犯下列表现进行综合量化考核:(一)认罪悔罪;(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第九条罪犯自入监起必须参加日常考核;在考核面前一律平等。

第十条全省监狱罪犯月人均考核分统一控制在2.5分以下。

第十一条监狱鼓励罪犯积极劳动和学习技术,下达考核分时,可适当向从事脏累苦重劳动的监区和技术含量高的岗位倾斜。

第十二条监狱每月按押犯数量每人扣留分数不得超过0.4分,作为当年开展各项活动的奖励及日常表现突出罪犯的专项奖分,统筹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罪犯正常考核月得分不得超过5分(不含监狱专项奖分);每月各类稿件奖分不得超过1分;连续12个月各类专项奖分(包括耳目奖分)不得超过20分;连续12个月(含专项奖分)不得超过60分。

对连续十二个月积分超过60分的、连续12个月各类专项奖分超过20分的,超出分数一律注销。

监区填写《罪犯考核分注销审批表》报送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审批,对超分部分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对老病残犯的计分考核,主要考核思想改造表现。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老病残罪犯,认罪悔罪,无违纪行为,服从管理的,每月所得考核分不少于1.5分。

第十五条监狱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罪犯风险抵押分考核办法。

罪犯风险抵押分包括抵押分和奖励分,抵押分来源于考核分,奖励分在人均考核分总额之外。

罪犯人均年兑现风险奖励分不得超过5分。

罪犯获得风险奖励分后,连续十二月积分仍不得超过60分。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奖励包括:奖分,嘉奖,表扬,记功,授予改造积极分子称号,立功,重大立功,提请减刑、假释,物质奖励。

奖分包括考核奖分和专项奖分,专项奖分是指日常考核奖分之外的所有奖分。

物质奖励主要用于死缓限制减刑的罪犯。

第十七条处罚包括:扣分,严管(集训),警告,记过,禁闭,又犯罪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罪犯考核积分达到7分可给予嘉奖一次,达到20分可给予表扬一次,达到40分可给予记功一次。

记功应及时兑现,嘉奖、表扬可在提请减刑、假释时兑现。

第十九条嘉奖一次可提请减刑不超过1个月,表扬一次可提请减刑不超过3个月,记功一次可提请减刑不超过6个月。

罪犯减刑释放时,提请减刑的幅度可适当延长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设省级、监狱级、监区级;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从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中产生,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从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中产生;比例分别不超过年均押犯数的2%、15%、30%;呈报减刑幅度分别不超过4个月、2个月、1个月。

罪犯年终评比获多种奖励和称号的,所兑现的奖分或专项奖励以最高一项为准,不得重复计奖。

第二十一条除立功和重大立功外,罪犯在一定服刑时间内获得考核分兑现的行政奖励及其他各项奖励之和,对应提请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同期服刑时间。

第二十二条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及减为无期徒刑期间所得考核分数及行政奖励,可以累积到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使用。

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在减刑时未使用的奖励,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剩余考核分、有期徒刑减刑后剩余考核分可累计使用。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累计使用:(一)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的;(二)20XX年4月30日前犯罪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8年的;(三)有期徒刑减刑幅度达到同期服刑时间的。

第二十三条有期徒刑罪犯一次减刑3年、假释5年以上案件,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

重要罪犯、涉黑类骨干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时,须事先向省监狱管理局请示。

第二十四条罪犯严管、禁闭期间,当月不得分。

罪犯严管一次扣考核分5分(以上不是以下);警告一次扣考核分10分,记过一次扣考核分15分,禁闭一次扣考核分20分。

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提请减刑、假释:(一)解除严管之日起不满六个月的(建议去掉);(二)受警告处罚不满六个月的;(三)受记过处罚不满一年的;(四)解除禁闭之日起不满一年的;(五)因余、漏罪被加刑不满一年的;(六)假释收监不满一年的;(七)被查处私藏、使用手机不满二年的;(八)狱内又犯罪被加刑不满二年的;(九)狱内又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不满三年的。

第二十六条罪犯的负分不超过20分。

罪犯积分得负分的,若连续3个月以上表现较好,无违纪行为,考核分值从零开始重新累积。

第二十七条因余、漏罪被加刑或狱内又犯罪的,现有奖励、考核分一律取消,但主动坦白交待的除外。

第五章专项奖励及标准第二十八条专项奖励包括专项奖分和专项表扬、专项记功。

专项奖励由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表扬或者记功奖励:(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悔罪表现的;(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三)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的;(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三十条每年专项表扬、专项记功的比例控制在监狱年均押犯数的2%以内。

第三十一条专项奖分由监区集体研究,经刑罚执行科(处)审核后报分管监狱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给予罪犯专项表扬、专项记功或认定立功、重大立功时,须有事迹材料1份、旁证材料2份等相关材料,经逐级集体合议后,填写《罪犯奖励审批表》,并签名加盖公章。

第三十三条专项表扬以上的专项奖励,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集体研究、严格审批;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应当将罪犯奖励理由和名单(检举揭发等需要保密的除外),在狱内公示7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立功、重大立功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由刑罚执行委员会研究审核,并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考核监督第三十五条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认为已做出的考核奖罚不当,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原奖罚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考核奖罚:(一)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二)不按规定程序呈报审批的;(三)奖惩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四)其他应当撤销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应每季度对监区的计分考核工作组织检查考核。

第三十七条监狱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机关(省局刑罚执行处)、监狱监察室、驻监检察室对计分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计分考核中的问题及投诉。

第三十八条(建议去掉)警察因工作失职、失察,徇私舞弊或违反规定加扣分导致计分考核显失公正或未按期保质保量完成计考工作任务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各监狱次年一月向省监狱管理局报告上年专项奖分总额及专项表扬、专项记功、立功、重大立功数字。

第四十条各监狱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局备案。

各监狱的实施细则不得与省局规定相抵触。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修改说明1、第五条增加“不少于3名”的内容。

主要目的是明确人员配备,现在许多监狱只有1-2名警察负责计分考核工作,管理几千人的账目、数字及统计,工作量非常大,所以规定不少于3人。

2、第六条增加“实行集体合议和逐级审核”及“参加合议的人数不少于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

主要目的一是体现程序;二是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3、第七条考核程序的修改使之与《刑罚执行工作规范》相统一。

4、第八条“确有悔改表现”内容的修改使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统一。

5、第十条全省监狱罪犯月人均考核分统一控制在2.5分以下。

本条款在原有“煤矿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女子监狱罪犯月人均考核分控制在2.2分以下,全省其他监狱罪犯月人均考核分控制在2.0分以下”的规定相应提高了0.3和0.5分。

原因:一是在3月份检查调研中了解到,多数监狱在考核用分方面都非常紧张,在促进罪犯改造积极性,稳定监狱良好的改造秩序方面都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一致要求适当提高罪犯月人均考核分;二是我省减刑率为28.27%,全国排名第十九位,与全国平均水平29.03%相比低0.76个百分点,从总体上计算如果将人均考核分上调到2.5分,按照我省年平均88312人计算,年减刑率上涨6.1%(后附计算公式),抛去部分罪犯适用假释,实际上涨比例应在4%到5%左右,届时我省减刑率大致为32.77%,上升7位,全国排名第12位,符合我省适当提高减刑率的要求;三是从罪犯个体按照工业单位原人均2分计算,每月涨0.5分,全年平均涨6分,减刑对应幅度不到一个月,对于一名长刑犯讲,十年最多能多减刑不足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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