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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准确实施奖罚,稳定监管秩序,有效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是监狱对罪犯日常改造表现进行综合考察与评定的量化考核,是管理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是兑现行政奖罚及提请减刑、假释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应注重思想改造,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警察直接考核、集体研究的原则。

第四条罪犯计分考核应做到指标合理,考核准确,程序严格,奖罚合法。

第二章考核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监狱设立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的监狱领导担任,成员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狱内侦查、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对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负总责。

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刑罚执行科(处),并配备不少于3名的专职计分考核人员。具体负责全狱罪犯考核工作,每月下达考核分数,审核各监区考核情况;监区(含直属分监区,下同)设立罪犯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监区(分监区)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工作;监区警察对罪犯直接考核。

第六条监狱对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实行集体合议和逐级审核制度。各级合议时,参加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合议人员应逐一签名。

非经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审核的奖罚一律无效。审核后的奖罚经加盖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公章后有效。

第七条考核程序:

(一)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每月5日前,按照各监区押犯人数及监狱综合考核情况,及时下发《罪犯计分考核拨分通知单》。

(二)监区按照各单位计分考核细则,采取日记载、周评议、月考核的方法,考核罪犯在思想改造、劳动改造等方面的表现,及时填写《罪犯计分考核奖罚汇总表》,经监区考核领导小组集体评议,编制《罪犯计分考核月报表》(一式两份), 经监区领导签字,于每月15日前报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审核批准。

(三)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审核确定后,报分管监狱领导审批。一份留存记入监狱计分考核总台帐;另一份盖章后发还

监区,由监区记入计分考核台帐和《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并张榜公示2个工作日。

公布当月考核分时应将罪犯考核积分一并公示。

(四)罪犯对所得考核分有异议的,向监区提出复议申请,监区计分考核奖罚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应复议并给予答复。

经复议仍有异议的,罪犯可提请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五)监狱对当月考核得高分或获专项奖励的,以及得低分本人提出异议的罪犯,可以对该监区进行听证。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监狱对罪犯下列表现进行综合量化考核:

(一)认罪悔罪;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第九条罪犯自入监起必须参加日常考核;在考核面前一律平等。

第十条全省监狱罪犯月人均考核分统一控制在2.5分以下。

第十一条监狱鼓励罪犯积极劳动和学习技术,下达考核分时,可适当向从事脏累苦重劳动的监区和技术含量高的岗位倾斜。

第十二条监狱每月按押犯数量每人扣留分数不得超过0.4

分,作为当年开展各项活动的奖励及日常表现突出罪犯的专项奖分,统筹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罪犯正常考核月得分不得超过5分(不含监狱专项奖分);每月各类稿件奖分不得超过1分;连续12个月各类专项奖分(包括耳目奖分)不得超过20分;连续12个月(含专项奖分)不得超过60分。

对连续十二个月积分超过60分的、连续12个月各类专项奖分超过20分的,超出分数一律注销。

监区填写《罪犯考核分注销审批表》报送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审批,对超分部分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对老病残犯的计分考核,主要考核思想改造表现。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老病残罪犯,认罪悔罪,无违纪行为,服从管理的,每月所得考核分不少于1.5分。

第十五条监狱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罪犯风险抵押分考核办法。罪犯风险抵押分包括抵押分和奖励分,抵押分来源于考核分,奖励分在人均考核分总额之外。罪犯人均年兑现风险奖励分不得超过5分。

罪犯获得风险奖励分后,连续十二月积分仍不得超过60分。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奖励包括:奖分,嘉奖,表扬,记功,授予改造积

极分子称号,立功,重大立功,提请减刑、假释,物质奖励。

奖分包括考核奖分和专项奖分,专项奖分是指日常考核奖分之外的所有奖分。

物质奖励主要用于死缓限制减刑的罪犯。

第十七条处罚包括:扣分,严管(集训),警告,记过,禁闭,又犯罪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罪犯考核积分达到7分可给予嘉奖一次,达到20分可给予表扬一次,达到40分可给予记功一次。记功应及时兑现,嘉奖、表扬可在提请减刑、假释时兑现。

第十九条嘉奖一次可提请减刑不超过1个月,表扬一次可提请减刑不超过3个月,记功一次可提请减刑不超过6个月。罪犯减刑释放时,提请减刑的幅度可适当延长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设省级、监狱级、监区级;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从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中产生,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从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中产生;比例分别不超过年均押犯数的2%、15%、30%;呈报减刑幅度分别不超过4个月、2个月、1个月。

罪犯年终评比获多种奖励和称号的,所兑现的奖分或专项奖励以最高一项为准,不得重复计奖。

第二十一条除立功和重大立功外,罪犯在一定服刑时间内获得考核分兑现的行政奖励及其他各项奖励之和,对应提请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同期服刑时间。

第二十二条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及减为无期徒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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