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及相关工作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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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概述:行政应诉工作是指政府机关作为被告或诉讼参与人,根据法律程序参与诉讼并保护政府合法权益的一系列行为。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保障公正公正原则,制定本《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章行政应诉的基本原则1. 依法行政原则政务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法院的判决决定,不能任意修改、应诉或撤诉。

2. 诚实信用原则政务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应当真实提供有关事实和证据材料,并确保其中的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公正公平原则政务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平衡,尊重法院的独立和判决的公正性。

4. 高效及时原则政务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应当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及时应诉,合理安排被告答辩时间,确保案件能够迅速得到审理,并尽早解决争议。

5. 法律代理原则政务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事务,确保案件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行政应诉的程序与流程1. 接到应诉通知当政务机关收到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时,应该及时将其送达本机关法务部门,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2. 组织答辩政务机关收到应诉通知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案件的答辩准备工作。

答辩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了解案件的背景和诉求,并制定相应的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

3. 出庭应诉政务机关应根据案件审理时间和地点,安排相应的代表出庭应诉,并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据。

4. 协助调查在行政应诉过程中,政务机关应根据法院的要求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便法院了解事实并作出判断。

5. 参与诉讼和申请复议政务机关在应诉过程中有权提出相应的申请、抗辩和质证,并在必要时申请复议,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行政应诉的记录与报告1. 案件记录政务机关应当对行政应诉过程中的关键事项和对应的决策进行记录,包括应诉通知、答辩准备过程、出庭应诉和申请复议等重要环节,以备后续参考和审计。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行政应诉工作规定1. 引言行政应诉工作是指行政机关对涉及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进行组织和实施的工作。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机关的诉讼能力和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2. 行政应诉的基本原则行政应诉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法定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应诉。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保持行政应诉工作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公正平等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中必须维护公正和平等,确保诉讼各方的权益。

高效便捷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行政应诉的效率和便利性。

合作协调原则:行政机关应与其他相关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协调解决行政应诉中的问题。

3. 行政应诉的组织和实施3.1 受理和审查行政机关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行政应诉案件。

受理行政应诉案件时,行政机关应当详细了解案件的背景情况和争议焦点,确保受理工作的准确性。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行政应诉案件的合法性,避免滥用行政权力。

3.2 质证和辩论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中应当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保证案件的事实清晰、证据充分。

行政机关应当与对方当事人充分辩论,听取其意见和观点。

行政机关在主张行政裁量权时,应当明确依据,并进行合理解释和辩护。

3.3 调解和和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动行政争议的调解和和解工作,尽力解决纠纷。

如果行政争议无法调解和解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

3.4 诉讼结果的执行行政机关应当切实落实诉讼结果,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如诉讼结果涉及行政机关需要履行的义务,行政机关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4. 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和评估4.1 监督机制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举报、申诉等方式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机制,接受监督并及时处理相关事宜。

4.2 评估与改进行政机关应当定期进行行政应诉工作的绩效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行政机关应当总结经验,完善行政应诉工作的相关制度。

5. 完善行政应诉工作的措施5.1 人员培训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诉讼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黄永维梁凤云章文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于2020年3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司法解释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收官之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一部重要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一、《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制定背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工作极为重视,对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出重要部署。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也明确要求“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同年,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职责规定》也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抓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行诉解释》用5个条文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作了基本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贯彻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几个问题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几个问题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几个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受法庭传唤,到庭应诉。

该制度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当事人利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接下来笔者将从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探讨。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具备出庭应诉的能力行政机关负责人是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

其职责是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成立所需的机构,拟订机关工作规划、业务发展计划和改革方案,制定行政命令、决定、公告、通知等合法文件。

但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具备出庭应诉的能力还需要考虑。

一方面,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负有领导工作的重大责任,需要在上下级关系中维护机关的权威,不宜过于频繁地出庭应诉;另一方面,在行政诉讼中,由于法官的审判活动对于行政机关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也有利于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应该出庭应诉需要进行权衡和考虑。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其权利在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权要求法院合法传唤,接受行政诉讼中法官的问询,发表意见等。

其义务在于,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遵守法院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庭,接受法官的询问,提供必要的证据,说明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维护自己的权利。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诉讼,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需要着重注意其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切实履行自己在行政诉讼中的职责,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质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诉讼公正的体现,更重要的是为了建立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双向沟通、优化行政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进政务公开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实质意义。

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行政诉讼事项,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联系和沟通,还可以深化行政管理改革,推进实现政务公开、阳光治理,不断优化政务服务水平,形成高效、有监督的行政征信机制。

行政诉讼案,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案,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案,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第一篇:行政诉讼案,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9月13日,因一起非法营运行政处罚案,广州市海珠区交通局正副局长双双出庭应诉,面对不服该局处罚的原告准备充分的庭审发问,官员一度无言以对。

庭审结束后,第一次当被告的两位局领导坦承“心里不舒服,压力大”,“很紧张”。

这是今年《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发布后,该市第一起行政机关首长亲自出庭应诉的案件。

照此规定,广州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本年度如遇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主要负责人需出庭应诉。

规定还要求,行政机关涉及其它行政诉讼,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次数将按比例计算。

对此规定,当地法院也有人持不同看法,认为诉讼是个专业活,应交给更专业的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能会起到反作用,因为法院在没有足够能力抵御行政干预的情况下,可能会面临更大压力。

笔者支持广州市的规定,并倡导全国各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改变观念,积极应诉。

而担心“行政干预”则是多余的,因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并不排斥同时有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人士一同应诉,倘若行政机关想干预司法,也不是行政首长在庭上干预,而是庭外的干预。

如果法官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视为对自己更大的压力,恰恰说明法官的心态还未调整好——他们把行政首长当成了官而不是当成平等的诉讼当事人。

行政首长通常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他代表本机关出庭应诉,是理所当然之事。

广州市之所以强制负责人应诉,或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让各级行政首长接受司法的洗礼,接受更多教育;二是督促行政首长放下身段,在行政诉讼中自觉把自己置于与原告平等的地位;三是通过亲身体验庭审,深刻体会到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过去多年间,我国行政诉讼被告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低,很多行政机关负责人甚至从不出庭应诉,体现了对民众的傲慢态度,这不利于培养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

从这次广州市海珠区交通局长出庭应诉的感受也可看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会促使其在庭前庭后认真把握案情,分析理由,寻找法律依据,这种情况,对行政首长和行政官员是最好的普法教育。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机关及其局属单位。

本规则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各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局系统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四条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

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被诉行政行为经办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

本年度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次。

第五条下列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案件;
(二)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案件;
(三)因吊销行政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行政行为致使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
(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六)单位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案件开庭审理前,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被诉行政行为经办部门和法制部门及时做好案情分析、答辩和提交证据、依据等应诉准备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被诉行政行为经办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审理。

第八条案件审结后,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单位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云府办函〔2020〕50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精神,结合《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云府办函〔2017〕143号)有关要求和结合我市行政应诉工作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应诉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重要途径,对依法化解社会矛盾、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各级把行政应诉工作,尤其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列入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广东考评及市直机关绩效考核范围,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得到进一步提升。

但客观来看,还存在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应诉工作重视不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高、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办理司法建议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个别行政机关甚至出现不答辩、不举证、不出庭等突出问题。

对此,各行政应诉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贯彻落实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出发,切实抓紧抓好行政应诉工作,增强做好新形势下行政应诉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县(市、区)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答制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答制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答制度简介行政负责人出庭应答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答,以保障诉讼的公正、合法进行。

该制度旨在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提高行政诉讼程序的效率和公信力。

权威依据行政负责人出庭应答制度的设立基于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答,必要时能够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据,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协助或者代理诉讼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答,并且应当参加诉讼程序中的活动,发表有关意见和请求。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应答程序行政负责人出庭应答的程序如下:1. 收到法院传票后,行政机关应及时通知负责人出庭应答。

通知内容应包括庭审时间、地点以及应准备的文件和资料。

2. 行政负责人应按时出席庭审。

在庭审中,应按照法院要求回答法官或对方当事人的问题。

3. 行政负责人应当根据案件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证据。

如无法提供的,应当说明理由。

4. 行政负责人在庭审中可以发表有关意见和请求,但应确保合法、合理且与案件有关。

责任与义务行政负责人在出庭应答中有以下责任和义务:1. 必须按照法院的要求出庭应答,并全程参加诉讼程序。

2. 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证据。

3. 应如实回答法官或对方当事人的问题,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4. 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发表有关意见和请求,但应遵循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的规则。

效果与意义行政负责人出庭应答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效果和意义:1. 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减少案件的延期和拖延。

2.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4. 增强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和满意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结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答制度作为行政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对提高行政诉讼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4]4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4]4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4〕4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15日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意识,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人出庭应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本区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本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三)可能对该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四)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题应诉规定的理解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题应诉规定的理解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题应诉规定的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理解一直以来,部分地区尝试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取得较好效果,这一制度也被吸收进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

该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款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第一,行政机关负责人负有法定的出庭应诉义务。

这是该款规定法律层面从无到有所展现出的最重大的法律意义和价值。

被诉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已是基本原则,这意味着行政机关被诉后,该机关有关领导如无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应当出庭应诉。

第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是被诉行政机关的领导。

这里的负责人的概念比较明确,包括被诉行政机关的正职领导或副职领导,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情况需要明确。

第一种情况,业务部门领导出庭是否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具体业务的科、处、室的负责人有时也会出庭,但因出庭应诉人员并非被诉行政机关正职或副职领导,故不构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当然,其可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第二种情况,被诉行政机关中非行政正职或副职的领导出庭是否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践中已经出现这种情况,即被诉行政机关为贯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委派党组或党委中非行政正职、副职的领导出庭应诉。

第三,在具有充分正当理由前提下,行政机关负责人才可以不出庭应诉。

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属法律原则,不出庭应诉为例外,故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应具有充分合理的正当理由,至于正当理由是否成立,由法院进行个案考量。

第四,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情况下,应委托该机关工作人员出庭,且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法修改前,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委托律师出庭、委托律师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出庭。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关键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问题;对策一、引言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提出“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制度”等要求。

为了使行政诉讼司法改革有法可依,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国人大常会修改了《行政诉讼法》并于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在此次修法过程中,立法者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从法律层面确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以此为核心对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概念和相关理论依据(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相关概念1.行政机关负责人。

新的《行政诉讼法》出台以后,为了保障其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在其第五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该司法解释意义重大,从此我国行政诉讼过程中存在的责任主体不明问题就会得到缓解甚至消除。

2.出庭应诉。

“出庭应诉”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正职或者副职负责人亲自到法庭参与开庭诉讼活动。

但是在行政诉讼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于社会稳定和政府权威的考虑,往往会主动出面和行政诉讼原告和解,从而达到让原告撤诉的目的,这就是所谓的行政调解。

由于行政调解的初衷也是为了化解行政争议,所以可以从宽泛的角度来理解“出庭应诉”。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相关理论依据1.理论依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宪法中规定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1]行政首长是指在行政机关中拥有各种行政权力的正副职领导,这样的特殊地位要求行政首长必须对辖区内自己所做出的各种行政行为负责。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每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实行都要经过行政首长的批准,否则便没有法律效力。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平等原则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法律依据。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3.10.1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意识,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我办组织起草了《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意见和建议时间:2013年10月14日至2013年10月24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登录市法制办网站的“立法征求意见”版块
(/business/htmlfiles/gzsfzb/lfzqyj/list.html)提交;
2.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邮政编码:510032);
3.发电子邮件至**************。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 10月14日。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对诉讼案件。

为了规范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为,提高行政机关的诉讼效率和质量,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1.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 行政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熟悉掌握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职责范围;- 行政负责人应准确理解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以便能够合理应诉和进行论证;- 行政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能够灵活应对诉讼过程中的变化和挑战;- 行政负责人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晰明确地陈述观点和意见。

2.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程序要求2.1 通知和确定行政负责人- 相关诉讼方应及时通知行政机关,以便行政负责人能够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应诉准备;- 行政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确定出庭应诉的行政负责人,并通知相关方。

2.2 做好案件准备工作- 行政负责人应仔细研究诉讼案件相关材料,包括诉讼请求、事实陈述、证据等;- 行政负责人应与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或律师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制定相应的应诉策略;- 行政负责人应提前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和证言,以便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及时提供。

2.3 出庭应诉程序- 行政负责人应准时到庭,并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应诉;- 行政负责人应根据庭审情况,适时提出意见、抗辩或交换意见;- 行政负责人应根据庭审质询,清晰准确地回答问题,不得敷衍搪塞。

2.4 庭审后的处理- 行政负责人应在庭审结束后及时总结和反思自己的表现,以便改进和提高;- 行政负责人应与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或律师进行沟通和交流,总结案件经验,为今后类似案件做好准备;- 行政负责人应根据庭审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执行法院的裁判或裁定。

3.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注意事项- 行政负责人应坚持诚信原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作虚假陈述;- 行政负责人应遵守法庭纪律和规则,尊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行政负责人应保持冷静和理性,不得情绪激动或过激行为;- 行政负责人应注意言行举止,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章节一、制度背景1.1 制度目的1.2 制定依据1.3 适用范围1.4 相关方章节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条件和要求2.1 行政负责人的责任2.1.1 保障行政负责人的权益2.1.2 权限委派和授权2.1.3 行政负责人的知情权和决策权2.2 出庭应诉的条件2.2.1 出庭资格2.2.2 行政负责人的责任与义务2.2.3 需要行政负责人出庭的情形2.3 出庭应诉的要求2.3.1 事先准备工作2.3.2 出庭行为规范2.3.3 庭审文件的保管与归档章节三、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流程3.1 诉讼材料的收集与准备3.2 应诉通知的接收与确认3.3 应诉策略的制定与磋商3.4 庭前准备工作3.5 应诉庭审流程3.5.1 庭审前的准备工作3.5.2 庭审中的行为规范3.5.3 庭审后的后续工作章节四、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责任和风险4.1 行政负责人的权责4.2 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4.3 相关法律援助和保障章节五、附件附件1-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申请表附件2-庭审文件保管与归档清单附件3-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负责人:指在行政机构中负责具体行政职能,享有相应决策和执行权力的人员。

2、应诉通知:即法院向被告方发送的出庭通知书,通知被告方行政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庭应诉。

3、庭前准备工作:指行政负责人在庭审前对案件材料进行审阅、调研和准备相关辩词的工作。

4、应诉庭审流程:指行政负责人参与诉讼庭审的程序安排和相关行为规范。

5、法律责任:指根据法律规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附件:附件1: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申请表附件2:庭审文件保管与归档清单附件3: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名词及注释:- 行政负责人:指在行政机构中负责具体行政职能,享有相应决策和执行权力的人员。

- 应诉通知:即法院向被告方发送的出庭通知书,通知被告方行政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庭应诉。

广东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广东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广东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截止到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行政应诉经费列入负责应诉工作机构的行政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条【法制机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应诉责任第五条【应诉主体责任】被诉行政机关为应诉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的,由分管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同时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至少有一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七条【不得委托的案件范围】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庭:(一)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权益且在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二)可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较大影响的;(三)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四)人民法院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简单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简单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简单思考2014 年11 月1 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以152 票赞成、0 票反对、5 票弃权,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行政诉讼法,这部以创设“民告官”制度而著称的法律成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通过的第一部法律。

其中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事实上,在行政诉讼法设定这项制度之前,实务中已有“行政首长出庭”案例出现。

被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个“民告官”案件即是时任苍南县县长的黄德余代表苍南县人民政府出庭。

然而,在此后的20多年里“吊诡的是,在行政诉讼法实施的过程中,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却成为极为普遍的现象”。

1后来进入新世纪,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发展,各地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和实践不断增多,经验积累不断丰富。

2最终被这一实践被作为制度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纳入行政法之原因分析本次《行政诉讼法》新增“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规定是因为“有些常委委员、地方、法院和社会公众提出,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制度,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要求。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也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应当总结近年来一些地方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好的做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可行的规定。

”3“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指行政相对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诉行政机关的首长亲自出庭应诉的一项诉讼制度。

”4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实1章志远. 行政诉讼中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研究[J]2关于各地实践的情形参见“章志远. 行政诉讼中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研究[J]”和黄学贤.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机理分析与机制构建[J]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4章志远. 行政诉讼中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研究[J]践中孕育出来的一个本土化制度,在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出台的文件中已经有了要求行政首长出庭的规定,地方对行政首长出庭的规定和要求更是不断增多,各地的实践成为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将该制度纳入的重要规范和实践基础。

浅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浅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浅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概述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项制度。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处分的司法建议。

”让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进行应诉可以帮助破解“告官难”的问题。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般是指行政机关负责人到法庭亲自参与开庭诉讼活动。

不可否认的是,在很多行政诉讼中,因为被诉行政机关对于起诉的行政行为进行相应的解释,或者是与原告进行调解从而出现撤诉的情况。

这项制度确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行政纠纷更好的解决。

因此,对这项制度我们可以进行宽泛的理解。

即使案件不能得到法院的实质审理,但是只要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的参与到纠纷的解决中去,我们也应该认为行政机关做到了出庭应诉。

这样的认定可以最大程度的调动行政机关积极解决行政纠纷。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意义在最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唯一新增的一个条款。

这项制度的确立不仅对社会民众有重要作用,同时对政府工作的开展也起着积极的作用。

具体来说,这项制度的确立有以下几点意义:(一)有利于解决行政纠纷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是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行政机关往往掌握是处于高一等的位置,在过去的行政诉讼中,即使法院已经实质审理了行政案件,但是行政机关无人出庭已是常态。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就是为了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责任,缓解民众的抵触情绪。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宁愿选择信访也不愿意通过法律解决行政纠纷。

而这项制度的确立对将行政相对人和政府置于平等的位置,帮助解决纠纷。

(二)有利于推进政府工作的开展和建设民众对不服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其实是为了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

最⾼⼈民法院关于⾏政机关负责⼈出庭应诉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法释〔2020〕3号最⾼⼈民法院关于⾏政机关负责⼈出庭应诉若⼲问题的规定(2020年3⽉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2020年7⽉1⽇起施⾏)为进⼀步规范⾏政机关负责⼈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法院⾏政审判⼯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政机关负责⼈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政机关负责⼈依法应当在第⼀审、第⼆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使诉讼权利,履⾏诉讼义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使⾏政职权的⾏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出庭应诉,适⽤本规定。

应当追加为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份参加诉讼的⾏政机关,其负责⼈出庭应诉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条⾏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政机关负责⼈,包括⾏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参与分管被诉⾏政⾏为实施⼯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

被诉⾏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政机关的负责⼈,不能作为被诉⾏政机关负责⼈出庭。

第三条有共同被告的⾏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政机关负责⼈出庭应诉;也可以由⼈民法院确定。

第四条对于涉及⾷品药品安全、⽣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安全等重⼤公共利益,社会⾼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民法院应当通知⾏政机关负责⼈出庭应诉。

有下列情形之⼀,需要⾏政机关负责⼈出庭的,⼈民法院可以通知⾏政机关负责⼈出庭应诉:(⼀)被诉⾏政⾏为涉及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重⼤⼈⾝、财产权益的;(⼆)⾏政公益诉讼;(三)被诉⾏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件要求⾏政机关负责⼈出庭应诉的;(四)⼈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政机关负责⼈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民法院在向⾏政机关送达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应当⼀并告知⾏政机关负责⼈出庭应诉的法定义务及相关法律后果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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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及相关工作规定》解读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行政应诉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贵州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试行)》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7〕8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白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定义: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区属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分管工作的负责人。

范围: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行政机关包括本区下列单位:
(一)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区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要求:
第四条行政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指派行政机关其他分管负责人出庭,同时向区政府应诉管理机构(区司法局)书面说明理由:
(一)本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5个及以上(含分别立案合并审理)主体较多、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可能对本行政机关的管理或执法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
(四)本行政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六)区政府作为被告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职责归属具体承办该项应诉案件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出庭应诉通知要求,及时确定出庭人员、组织应诉材料、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拟定答辩状,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工作,配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门人员负责行政应诉工作,提高本机关的行政应诉能力。

第七条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本单位法律顾问认真研究案情,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庭审过程中,依法参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庭审活动,切实维护行政机关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庭审活动应当言行规范、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妨碍、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组织本机关其他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旁听庭审,并向区政府应诉管理机构(区司法局)备案。

第九条区政府应诉管理机构(区司法局)负责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十条行政机关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的原则确定应诉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每年7月20日前填写上半年行政案件出庭应诉备案表及统计表、12月20日前填写全年行政案件出庭应诉备案表及案件情况统计表(包括行政诉讼案件司法建议的处理情况),报送至区政府应诉管理机构(区司法局)备案(无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应当零报告)。

第十二条区政府应诉管理机构(区司法局)建立年度统计制度,对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及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行政机关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由区政府应诉管理机构(区司法局)根据年度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和应诉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关的工作人员出庭,同时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共同出庭应诉。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同时由区监察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履行应诉职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三)对本机关的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同类案件2次及以上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
(四)对司法建议没有及时进行研究处理的;
(五)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失职行为的。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并执行本单位的行政应诉制度。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区政府应诉管理机构(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白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及相关工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暂行规定》(白府办发〔2017〕21号)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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