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和退市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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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防范和控制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生产、销售和进口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粮油制品、加工食品等。
第三条不合格食品是指未达到法定标准或者安全要求,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风险的食品。
第四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是指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实施的召回、销毁、查封等行为,确保不合格食品不再流入市场。
第五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企业、食品进口企业等。
第二章不合格食品的发现第六条不合格食品的发现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一)定期抽检: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及相关食品检验机构通过不定期的采样检验,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检测;(二)巡查检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及相关食品检验机构通过对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进口企业等进行巡查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三)消费投诉:消费者对购买的食品质量存在疑问或投诉,经核实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四)食品召回:企业自行发起食品召回,经核实后发现不合格食品。
第七条不合格食品发现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封存、标识、登记,并通知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章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第八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食品从市场上召回、销毁或查封,防止不合格食品继续流入市场,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机构应在发现不合格食品之日起7日内提出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方案,并向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不合格食品的具体名称、批号、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进口企业等相关信息;(二)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销毁、查封等具体措施;(三)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时限及执行机构;(四)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给予企业的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应采取以下方式:(一)公告召回: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发布公告,通知消费者召回不合格食品;(二)电话召回:通过电话联系销售商、经销商、经销商、零售商等相关单位,要求召回不合格食品;(三)线下召回:通过检查批发市场、超市、商场、餐饮等销售场所,查找并要求召回不合格食品。
食品退市制度食品退市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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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退市制度食品退市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退市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食品市场监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销售的食品产品。
食品退市是指企业将食品产品自市场上撤回或下架,不再销售。
第三条食品退市管理的原则是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第四条公司食品退市工作由食品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部门配合。
第五条食品退市应当及时向相关销售渠道、经销商和消费者通知,并将退市情况报告食品监管部门。
第二章食品退市审核流程第六条食品退市审核是指企业对食品产品进行检查、评估及决策的过程。
审核主要包括:食品质量检查、食品安全评估、食品召回决策。
第七条食品质量检查应包括食品产品的外观、包装、标签、口感等方面的检查,同时应进行食品抽检以检测其是否合格。
第八条食品安全评估主要包括食品产品中有害物质、微生物、重金属等食品安全标准的检测,以保证食品的安全性。
第九条食品质量检查和安全评估结果应进行综合分析,制定食品召回决策。
食品召回决策应该立即执行,并通知相关销售渠道、经销商和消费者。
第三章食品召回措施第十条食品召回是指经食品质量检查和安全评估后,确认食品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企业决定自行收回或下架食品产品。
第十一条食品召回应注意以下要点:(一)召回通知需明确召回的食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包装规格等信息;(二)召回通知应明确召回的原因和召回措施,并提供相关的联系方式;(三)召回通知应在媒体、企业官方网站和销售渠道等渠道发布,确保召回通知能够广泛传播;(四)召回通知应将召回的食品销毁处理,确保不再流入市场;(五)召回通知应定期向食品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四章食品退市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食品退市档案,记录食品召回和退市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食品退市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召回和退市决策的依据和程序;(二)食品召回和退市的具体操作步骤和时间节点;(三)食品召回和退市的通知书、报告和相关资料;(四)食品召回和退市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2024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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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一、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单位:(一)、腐烂变质、____不洁的;(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持日期的;(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行政监管机____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八)、其他违____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二、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四、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五、本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2024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二)引言:食品安全是每个国家和地区都非常关注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2024年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采取下架退市的制度,以确保人们享有安全可靠的食品。
本文将围绕2024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下架退市制度展开讨论。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重要性1.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依据和目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旨在规范食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食品经营单位自查、退市、召回及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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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单位自查、退市、召回及报告制度为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食品自查、退市、召回、食品停止经营和退市食品处置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等制度,准确记录生产经营全过程相关信息,保存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档案材料,确保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经营和退市食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经营单位对食品质量的自查:食品经营单位通过自查,或者通过政府监管部门组织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或者通过消费者投诉等方式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召回相关食品,并及时报告当地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生产单位停止生产相关问题食品,通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消费相关问题食品。
第四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一)紧急召回:食用后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需要予以紧急召回的。
(二)一般召回: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健康损害,需要及时予以召回的。
第五条对于紧急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当地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
对于一般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72小时内向当地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并同时实施召回。
第六条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召回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召回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和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三)召回的原因、食品安全风险描述、危害程度;(四)召回的组织程序,召回企业、各级经销商、各地消费者等的义务和责任;(五)召回公告以及拟发布的媒体;(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关联生产经营者权益以及确保经营者停止销售和消费者停止消费等方面的措施;(七)召回食品的处置以及避免问题食品回流市场的措施;(八)召回效果预测及评估。
食品批发市场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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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批发市场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制度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持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是指相关部门对已投放市场的商品,在发现设计和制造等方面存在缺陷,或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形成隐患的,建议或者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具体措施以弥补缺陷和隐患的制度。
第三条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安全的食品、化妆品,药品、家电和影响国计民生的农业生产资料、装饰材料、石油化工制品等重点商品实行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
第四条相关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不合格商品已进入流通市场,可能对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存在隐患,通过其它行政手段无法及时制止不良后果的发生,为及时有效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督促商业企业必须对不合格商品实行召回。
第五条经营者要从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本市场的信誉出发,对商品存在严重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要紧急召回,并及时通知消费者。
第六条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对流通领域的重点商品进行监测,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或一定范围公示需召回商品的相关信息,消费者可持有关凭证要求经营者退货。
第七条生产者和经营者对相关部门书面召回的行政建议应迅速采取措施,并将销售的不合格商品情况立即抄报相关部门。
第八条相关部门对商业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召回不合格商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对其免予警示记录,并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第九条相关部门对商业企业不采取积极措施召回不合格商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将对商业企业从严从重查处。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柜商品必须立即撤柜:(一)入市商品的供货商无合法的主体资格或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商品,经营单位必须将此商品撤柜。
(二)入市商品的供货商必须按要求提供该商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及符合许可要求的检测报告、质量等级证明和国家强制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无相关手续的,经营单位一律撤柜。
不合格食品退市及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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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一、为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企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做好上柜及仓储食品的经常性检查,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立即撤下柜台或清除出库,停止销售:
1、已经变质、超过保持期的食品;
2、经法定检测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检测为不合格的食品;
3、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发现其生产加工的原料、辅助材料、添加剂为不合格产品或者违反国家禁令或其生产工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三、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必须依据销售台帐立即召回,并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和退还货款或进行赔偿。
四、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在发现后一个小时内营业场所进行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负责将该批食品召回并销毁。
五、不合格食品一经退市或召回,不得再次投入市场。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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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模版一、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的处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食品退市,确保食品供应链的安全和透明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经营者,包括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
食品经营者在发现不合格食品时,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退市处理。
三、定义1. 不合格食品:指不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严重质量、卫生问题的食品。
2. 食品经营者: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或者其他组织。
四、食品退市步骤1. 检测结果确认食品经营者在经过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后,一旦发现有不合格食品,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提供检测结果报告作为证明。
2. 停止销售食品经营者应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将其下架。
3. 召回公告制定公告内容,明确说明被召回食品的名称、规格、批号等信息,并在主要销售渠道、官方网站等处进行公示。
4. 召回通知食品经营者应迅速将召回通知传达给销售点、代理商和消费者,通过短信、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确保信息传达到位。
5. 食品回收食品经营者应按照召回计划,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进行回收工作,确保食品不再流通。
6. 处理不合格食品食品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合格食品的处理,例如销毁、退货等。
7. 消费者赔偿食品经营者应根据消费者购买食品的实际情况,对受影响的消费者进行赔偿,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责任追究食品经营者发现不合格食品后,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退市处理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六、附则1. 食品经营者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执业能力。
3. 食品经营者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总结本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公众的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1c8c14c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0f.png)
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
当食品出现安全隐患或问题时,需要进行退市和召回,以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下面将介绍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食品退市制度食品退市制度是指食品销售企业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及时下架,并进行销毁或其他处理。
食品退市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避免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食品退市制度的实施需要食品监管部门的积极参与和监督。
首先,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食品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要求。
其次,监管部门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机制,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一旦发现不合格食品,监管部门应要求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并展开调查和处理。
最后,企业在退市过程中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按要求进行销毁或处置,以免不合格食品再次进入市场。
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销售企业主动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并对产品进行处理或退货。
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是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与权益。
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需要食品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
首先,企业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制定召回方案并公告于众,以便消费者及时了解食品安全情况。
其次,监管部门应全程跟踪和指导召回过程,确保召回方案得到有效实施。
召回的食品应及时销毁或处置,绝不能重新进入市场。
最后,企业应对召回食品的消费者进行补偿和赔偿,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的意义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有效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及时退市和召回能够迅速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其次,它有助于加强食品企业的自我监管和质量管理。
企业为避免食品退市和召回,会更加注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良性发展。
最后,它能够提高食品监管的科学性和效率。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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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1. 引言不合格食品是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食品。
由于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其中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本文将介绍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定义、原则、执行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2.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定义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将不合格食品从市场中下架、召回和销毁的管理制度。
通过对不合格食品进行退市处理,可以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3.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原则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3.1 风险导向原则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应以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为中心,将食品安全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3.2 精确追溯原则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应建立食品溯源体系,能够快速追溯不合格食品的来源和流向,准确查明责任。
3.3 公开透明原则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应公开透明,及时向公众通报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信息,增加社会监督。
3.4 全面执法原则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应全面执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4.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执行机制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执行包括以下几个环节:4.1 抽样检测食品监管部门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不合格食品并抽取样品进行化验。
4.2 风险评估对不合格食品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食品的安全等级,判断是否需要进行退市处理。
4.3 退市决策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食品监管部门做出退市决策,确定是否要下架、召回和销毁不合格食品。
同时,向公众发布相关退市通告。
4.4 下架和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不合格食品进行下架和召回,并进行相应的登记和记录。
4.5 销毁处理食品监管部门组织不合格食品的销毁,确保食品不再流入市场。
5.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5.1 执法力度不够目前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执行中,执法力度不够,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容易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继续存在。
食品退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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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退市制度在现代社会中,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市场上,存在一些劣质食品对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为了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其中之一就是食品退市制度。
本文将详细探讨食品退市制度的含义、实施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
食品退市制度的含义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国家相关部门通过监管手段,对于存在问题的食品进行强制下架或召回的制度。
当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存在安全隐患时,相关生产企业或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整改,若情况严重,需主动采取措施下架或召回存在问题的产品。
如果企业或经营者没有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力,国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下架或召回。
食品退市制度的重要意义食品退市制度的实施,对消费者、生产企业和整个社会都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食品退市制度能够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当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时,能够及时进行下架或召回,避免消费者受到影响或伤害。
这不仅能够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也能够维护国家和社会对生命健康的关注和重视。
其次,食品退市制度能够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企业如果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不仅会被责令下架或召回产品,还可能会面临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和处罚。
因此,企业如果想要在市场上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快速反应和解决质量问题。
最后,食品退市制度也能够推动行业发展和规范经营。
对于不合格或有问题的食品进行下架或召回,对于行业发展和规范经营有着促进作用。
不仅会优胜劣汰,让品质优良的企业赢得市场竞争,也能够促进整个行业长远发展。
食品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食品退市制度的实施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食品退市制度的执行力不足,而且流程繁琐。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或者经营者会故意拖延下架或召回的时间,甚至拖延整改的时间,给监管部门制造了很大的压力和负担。
而且,制度执行的程序也较为繁琐,需要各种审批环节,使得执行难度加大。
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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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一、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下列食品为不安全食品: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化宣传用语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食品相混淆,使购买专利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食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并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四、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食品退市制度食品退市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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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退市制度食品退市管理制度范文食品退市制度是指针对市场上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食品,依法进行退市处理的一套管理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食品退市管理制度为主题,探讨其相关内容,包括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原则等。
一、食品退市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退市标准和程序:制定明确的食品退市标准,包括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确定不同情况下的退市程序,确保制度的严谨和公正。
2.监测与检测:建立食品监测与检测机制,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测,及时发现问题食品并进行相应处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责任追究: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食品质量问题进行全面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以起到震慑作用,维护食品行业的良好秩序。
4.信息公示:建立食品退市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退市食品的相关信息,提醒消费者注意,避免对其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5.教育宣传:加强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选择能力,减少食品质量问题的发生。
二、食品退市管理制度的实施原则1.科学性原则:制定退市标准和程序需依据科学数据和专业意见,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公平公正原则:退市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不符合要求的食品一视同仁,不得有任何歧视。
3.公开透明原则:食品退市信息的公示应公开透明,消费者有权了解食品的真实情况并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4.依法管理原则:食品退市管理应依法进行,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退市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追责问责原则:对于食品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必须进行相应的追责问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食品退市管理制度的意义和影响1.保障食品安全:食品退市制度的实施,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的食品,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2.提高消费者信任度:食品退市制度的存在,能够增加消费者对食品行业的信任,提升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食品进货验收和不合格食品下柜、召回、销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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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验收和不合格食品下柜、召回、销毁制度》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法定要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第一章: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一条加强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查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和许可证件,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首次交易的供货商必须经过查验存档的资格证件,以后每年对以上证件进行一次核对,一经发现缺少相关证件或伪造不实等违规现象,即刻停止与其合作关系,并上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由此带来的后果。
第二条对购入的食品,严格按食品品种认真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并索取相关票证,主要包括: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合格检验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提供的其他形式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并索取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复印件存档。
第三条对购入的食品进行开箱检查和抽查,并明确专人负责进货验收工作,认真查验食品的包装、标签、标识、说明书等载明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否真实,严防问题食品和假冒食品进入经营场所,坚决不购进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十二)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十三)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十四)伪造或者变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食品;(十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许可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十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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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为增强对不切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停止经营、召回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拟订本制度。
一、成立并履行食品退市制度。
一旦发现所经营的食品有不切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立刻停止经营,下架独自寄存,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花费者,并记录停
止经营和通知状况,将有关状况报告食品药品监察管理部门。
二、对食品药品监察管理部门正式宣布或通知的不切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快速按要求进行严格清点,并对清点出的不切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刻下架、下柜,停止经营,并将清点状况实时报告食品药品监察管理部门,依据要求
办理。
三、对已经停止经营的不切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配合食品生产者立刻召回,并将召回状况实时报告食品药品监察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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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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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一、为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严重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制度。
二、对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清理登记,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三、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及时在店堂或新闻媒体等载体上采取公告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收回已售出的部分,并在行政执法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食用的商品,可以退回供货方严格规范。
同时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并跟踪监督管理。
五、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销售。
六、需重新入市场销售的,必须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确定质量合格,并报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购销台账制度一、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购销台账制度二、按年度建立食品购进、仓储、销售台账,真实记载食品购销事项,明确专人管理。
三、购进和仓储台账按照食品品种记载以下内容:名称、商标、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生产厂家、供货单位、送货人、进货时间、联系电话等;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标志和注册商标证等;其它应当记载的内容。
四、建立销售台账(食品批发户),销售台账应当记载销售的食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购买者、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记载不合格处理情况。
五、在购进食品时,农村食品经营户在索要随货交付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购货凭证的基础上,应当索要供货商和送货人的____复印件材料,记录送货车牌号及联系电话,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一、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员,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严格查验食品质量,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冒牌等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7.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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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管理,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应当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1、食品的召回对销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及时公示、公告,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2、下架退市:发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销售食品的,应及时下架退市,并做好记录。
3、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食品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超过保持期的食品,登记造册并就地销毁。
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并应当如实记录超过保持期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毁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4、明示补救措施,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通知生产者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5、对退市和销毁的产品,及时登记记录,报辖区工商部门备案。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四篇)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四篇)](https://img.taocdn.com/s3/m/51b1784a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cf.png)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一、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守法经营,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不合格产品实行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推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本企业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三、经自查,发现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的,本企业停止销售,推出要经营单位:1、包装破损和运输途中被污染的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的食品;2、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食品;3、感官鉴别已经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4、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5、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6、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8、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食品;9、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10、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食品;11、假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让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食品;12、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法或经法定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食品;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四、本企业员工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应采取下列措施;(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已售出食品,退回供货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报告。
(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货销毁。
五、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不合格食品退市及召回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及召回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a1bb535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fa.png)
不合格食品退市及召回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及召回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合格食品的定义和分类。
不合格食品是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欺诈消费者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同,不合格食品可分为微生物指标超标、有害物质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当等几大类别。
二是不合格食品的监测和检测。
在市场上销售的食品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测和检测,以保障食品的质量安全。
无论是入境食品还是生产销售的食品,都应当依据相应标准进行检测,确保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三是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程序。
一旦食品被检测出不合格,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食品生产企业,要求其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企业进行相关整改。
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当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
停止销售通知的发布应当及时,以防止不合格食品继续流入市场。
四是不合格食品的召回程序。
当发现不合格食品已经上市销售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召回工作。
企业在召回食品时,应当公开召回信息,及时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同时提供召回的方式和具体操作流程。
召回食品的企业应当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召回工作。
不合格食品退市及召回制度的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食品监管部门的力量和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以确保对不合格食品的监测和检测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其次,企业和消费者的责任意识需要提高,企业应当加强自身质量管控,消费者要有食品安全意识,主动了解并维护自身权益。
另外,召回工作的效果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以降低消费者的风险。
综上所述,不合格食品退市及召回制度的出台对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起着重要的作用。
未来,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该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管体系,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食品退市制度食品退市管理制度
![食品退市制度食品退市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affc412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a6.png)
食品退市制度食品退市管理制度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采取退市措施,禁止其继续销售和流通。
食品退市管理制度是指相关部门或机构依法对食品退市进行管理和监督。
下面是对食品退市制度和管理制度的详细介绍:一、食品退市制度的意义食品退市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食品退市制度可以促使食品企业加强自我管理,严格控制生产过程,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标准。
其次,退市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消费者的损失和危害。
再次,退市制度可以推动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市场秩序的良性竞争。
最后,食品退市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了合法权益的维护和追赔的渠道,增强了消费者对食品企业的信任和满意度。
二、食品退市制度的监管对象食品退市制度的监管对象主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和销售者。
食品生产企业负责食品的生产和加工,应对产品质量负责;经营者指的是批发商和零售商,负责销售食品;销售者包括食品店、超市、餐饮店等经营场所。
三、食品退市条件和程序食品退市的条件主要包括:食品品质不达标、食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食品存在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等。
食品退市的程序一般包括:发现问题食品→立案调查→制定整改措施→整改验收→公布结果→退市处理。
1. 发现问题食品:问题食品可以通过抽检、投诉举报、经营者自查等途径发现,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并确保食品问题的真实性和严重性。
2. 立案调查:一旦问题食品被发现,相关部门应立即对问题食品进行调查,采取相应的取样检验、现场核查等方式,确保问题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 制定整改措施:根据调查结果,相关部门应对问题食品制定整改措施,要求生产企业进行整改。
整改措施可以包括停产停业、召回食品、销毁食品等。
4. 整改验收:生产企业完成整改后,相关部门应对其进行验收。
验收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整改要求进行了处理,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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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营造放心、安全的购物、消费环境,避免或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特制订如下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进入流通领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第二条、当获知或接到当地相关部门通知,本公司销售的产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时,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结果应汇报公司负责人,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实施召回。
第三条、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需要实施召回时,经公司负责人宣布实施召回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查找仓库、运输过程等各种环节的相关记录,确定受影响的产品数量、批号和去向。
第四条、召回方式
1、对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公司应将受影响产品全部收回;
2、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的,通过加贴说明、发布告示等方式进行补救;
3、一般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做出换货或退货处理;
4、销售部门根据产品召回原因、受影响产品批次制定《产品召回通知》,用各种形式通知各下一级销售商在规定日期内实施召回。
第五条、公司负责人应对召回产品的处置进行监督与跟踪,对不安全食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预防方案,防止此类问
题的再发生。
第六条、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备案,并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对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措施,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厂家或上级销售单位对不合格食品依法处理。
第八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下列不合格食品将停止销售、进行退市处理:
1、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2、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3、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4、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5、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单位盖章: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