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和退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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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营造放心、安全的购物、消费环境,避免或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特制订如下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进入流通领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第二条、当获知或接到当地相关部门通知,本公司销售的产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时,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结果应汇报公司负责人,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实施召回。

第三条、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需要实施召回时,经公司负责人宣布实施召回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查找仓库、运输过程等各种环节的相关记录,确定受影响的产品数量、批号和去向。

第四条、召回方式

1、对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公司应将受影响产品全部收回;

2、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的,通过加贴说明、发布告示等方式进行补救;

3、一般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做出换货或退货处理;

4、销售部门根据产品召回原因、受影响产品批次制定《产品召回通知》,用各种形式通知各下一级销售商在规定日期内实施召回。

第五条、公司负责人应对召回产品的处置进行监督与跟踪,对不安全食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预防方案,防止此类问

题的再发生。

第六条、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备案,并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对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措施,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厂家或上级销售单位对不合格食品依法处理。

第八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下列不合格食品将停止销售、进行退市处理:

1、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2、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3、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4、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5、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单位盖章: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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