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权制衡模式的不足及其完善

论分权制衡模式的不足及其完善
论分权制衡模式的不足及其完善

论“分权制衡”模式的不足及其完善

——以哈贝马斯法的有效性理论为视角

李小萍

2012-11-02 11:13:17 来源:《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2期【作者简介】李小萍,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 330031李小萍(1974-),女,湖北宜城人,讲师,法学博士,从事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分权制衡是宪法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模式,这一模式当今受到了法官造法和行政自我立法的挑战。新宪政论虽然看到了这些问题但没有提出完善的具体路径。根据哈贝马斯的法有效性理论,有效的宪法是主体间商谈的结果,是建制化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与非建制化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相互结合的结果。由此,各种需要规范的事实力量就通过完全分散的、主体间的交往共识转化为宪法规范的对象,即宪法有效性可引导国家权力运行模式的完善。

【关键词】宪法有效性/商谈论/分权制衡/哈贝马斯

宪政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近代社会用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产物,其运行和发展必然要受到社会发展状况的制约。在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由于议会立法不堪重负,行政权力自我编程和司法立法不断扩张,挑战了宪法中的权力运行安排。因而,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权力运行模式需要发展并完善。哈贝马斯的经由商谈的法有效性理论认为,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是主体间商谈的结果,是建制化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与非建制化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结合的产物。由此,各种需要规范的事实力量就会通过完全分散的、主体间的交往共识转化为宪法规范的对象。由于相对于可操作性的权力运行模式,宪法有效性理论属于哲学层面,所以,宪法有效性可以引导或者为完善权力运行模式提供可行的方向。

一“分权制衡”权力模式及其弊端

(一)“分权制衡”的权力模式由于权力的扩张性、权威性,它具有无限膨胀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可能性,为此,如何“保证政府的权力受到控制,以便政府的权力行使不致摧毁政府权力有意促进的价值”[1](P1),就成为整个宪法学理论与实践、政治学等学科的核心。为了保障公民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宪法理论以自由主义为理论基础,设定了人民主权和基本人权原则。但由于实际运作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不对称关系,使得二者在运行中存在结构性的分离。为此,宪法以分权制衡作为国家权力的基本运行模式。这一模式最早在美国宪政实践中得以实现。近现代以来宪法规制国家权力的模式是以分权制衡为主,以权利制约权力、社会制约权力为补充。权利制约权力主要表现为宪法中公民的参政权、诉权等制度安排。但由于公民相对于国家来说始终处于弱势,特别是在宪政制度尚不健全的阶段,以公民权利来制约国家权力对于单个公民来说必然要付出巨大代价。因此,无论制度上如何安排权利制约权力,个人都难有以国家机关为诉讼对象的动力。社会制约权力主要表现为各种自治的、独立于国家的社会团体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但以自治为特征的社会没有强制力为后盾,与公民权利一样,它同样难以对国家权力形成有效制约。(二)“分权制衡”权力模式的弊端分权制衡原则从理论上看是以古典自然法理论为依据的,实际运行中这一制度的不足不断突显。首先,古典自然法理论主张,人的理性是法律的根据,但理性是什么、如何认识、它为何对任何人具有规范性等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思考。这导致实践中到底该保障哪些天赋权利,进而对法律的合法性该如何评价的问题。法学、立法者和司法者往往根据自己的需要做出有利于自己目的的解释。正如魏德士对纳粹恶法体系所分析的:在民族社会主义中,法律制度的嬗变绝大多数不是通过颁布法律达到的。反之,正是法学和法院常常完全背离法

律,并根据种族政策目标的思想以违背现行法的方式维护纳粹统治者的意志[2](P215)。所以,这里的关键还不是天赋人权是不是存在,也不在于人类通过何种方式认识,而是在实践中如何去认识、由谁去把握的问题。分权制衡的运行又是以分析法学的法制体系为基础的。在分析法学中,法律规范是按照谱系结构构成的一个封闭的规范体系。由于对正义、道德等内容存而不论,实证法中的国家权力运行主要是合法律性,即形式合法性问题。在现代民主国家,由于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在正常安定的国家,国家权力能够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正常运行。但一旦国家处于非正常状态或者在国家迅速发展时期,宪法有效性必然受到挑战。这时,仅仅要求合法律性就会为国家权力带来它所需要的全部优势。“超出任何规范性、单是拥有国家权力,就能够附加给规范主义的合法的政权的政治剩余价值,对合法地拥有合法政权,对获得多数的一种超合法的奖赏。”[3](P212)特别是在国家处于非正常时期,这种政治奖赏根本不可计算、不可预见。更为严重的是,这些在非正常情况下获得的权力一旦获得就以具有永久合法性的形式建立起来了。所以,如何限制通过合法形式获取的不受限制的权力,是分析法学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另外,随着现代社会复杂性以及价值多元性的增加,具有保守性的宪法在变化了的社会关系面前显得不足为用,司法立法、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占是权力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福利国家负有更多的对公民生存照顾义务,而行政权力在其中承担着主要责任,这致使“一个自我编制议程的行政部门不得不放弃古典分权格局所蕴含的处理规范性理由时的中立立场”

[4](P593)。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行政部门在多大程度上承担了立法者的任务、在执法中自我编程,它就应在多大程度上论证其行为的合法性。但现有的权力运行模式对此没有规范,这导致行政权的迅速扩张并改变了权力结构的均衡。司法立法以及行政权力的迅速扩张,使得宪法规定的以“分权”、“限权”为基石的权力制约模式不能有效解决权力运行中的新矛盾,这些均激起了法学界有关“宪法混乱”现象[5](第7章)的讨论。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对“分权制衡”权力运

行模式的批评并没有否定这一模式。所以,必须完善权力制约模式,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新宪政论”设计的国家权力运行模式及其不足

(一)“新宪政论”设计的国家权力运行模式伴随着经典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以及某些特定条件的消失,人们发现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并非决然二分,而是存在一个交汇以及相关系列问题。并且,随着市场和社会的发展,消极国家已无法适应,议会将广泛的权力几乎是无条件地授予行政部门,司法能动、法官造法也应运而生。新宪政论者观察到,这“实际上打乱了所有的宪法关系,妨害了宪法所规定的限制权力目标的实现,即实质的可靠性和程序的可靠性均遭到了损害”[5](P182)。这就使公民权利在无形中受到挤压和侵犯。因此,分权制衡模式是一滞后的、被动的制度设计,它需要发展、完善。新宪政主义以实用自由主义为其理论基础,从“设计者的观点”出发去理解人类的制度,将政治制度的功能从宪政论的“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扩展到“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和“形成公民性格”以及“整合构成政体的制度”等方面[5](第7章)。那么,谁可为宪政的设计者?“每个个人”都应为制度的设计者。因为“制度的设计(创造和改革)是一项持续不断的事业,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参与。”[5](P86)由此可见,新宪政论力图自下而上来构建国家制度,这为宪政融入公民的现实生活提供了方向。如何“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一方面,新宪政论者主张“受约束而有效的政府”。“它要求在实质的、程序的和形式的考虑之间求得平衡。”在程序方面,公众通过有效的民主和市场手段监督权力的运行;在形式方面,对国家制度和功能加以更广泛的法典化[5](P109)。另一方面,将威胁私人权利的社会权力纳入到宪政调整的范围之中。同时,政体本身是动态的,处于一种变化的、不完善的状态,它本身也会腐化和衰落。因此,“宪政统治归根到底也要依靠自我限制”。

宪政自我限制的关键不能将统治权力限制在适当范围内,而是公民素质,“立宪政体的公民们必须能够判断谁是真正致力于制定好的法律和谁是或似乎是被雇佣的文痞。”[5](P164)(二)“新宪政论”提供的国家权力运行模式的不足新宪政论者看到了随着社会的发展,议会对行政权力的广泛授权以及司法立法是有风险的,并且有可能是通向奴役的道路[5](第7章)。但这一理论存在以下不足:首先,为了克服宪政中的理论与实践脱节,新宪政论将宪政的设计者赋予“每个个人”,力图使宪政融入公民的日常生活。但这种从下自上构造权力的具体路径是什么?新宪政论者并没有提供。其次,新宪政论者敏锐地观察到现代社会中的各种社会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和挤压,主张将控权的对象和方式都扩大,但同前者一样,它并没有提供具体路径。最后,新宪政论者看到了广泛授权导致的可怕后果,例如它损害了福利国家中的共识,出现了政治支持问题;导致了社会调整能力的削弱,等等。新宪政论给出的解决之路为:(1)立法的审议方式;(2)

建立有助于培养公民美德的制度。但具体的路径如何,新宪政论者仍然没有提供。更何况,在多元复杂的现代社会,公民美德如何可能本身就是个问题。新宪政论者认为,立宪政治科学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关于立宪政体的政治结构力量,为此,第一步是阐明规定任何政体的政治结构的理论要素,第二步是发展一种关于立宪政体的实在理论。如果按照这种理解,则新宪政论者并没有走到第二步。或者说,新宪政论者只是提出了这个关系到人类发展的重大问题,但没有设计出一整套可行的方案。在这个意义上,只能说新宪政论还只是一种思潮、一种方法,甚至还只是一种探索。

三通过商谈的宪法有效性可指引“分权制衡”模式的完善

如同新宪政论者一样,哈贝马斯也看到了宪法失序和社会权力扩张对公民人权的挤压和侵犯,不同于新宪政论仅仅是提出问题,哈贝马斯认为,产生这些问

题的根源在于宪法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失去了联系,仅仅具有强制性,失去了合法性根据,从而便失去了有效性。他从其商谈论出发提供了问题的解决之道。(一)通过商谈的宪法有效性当代社会,特别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国家也由消极的“守夜人”转变为积极的“干预者”。这些都是马克思之后的重大变化。哈贝马斯以此为出发点,研究社会现实并提供解决问题之路。哈贝马斯发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理性已经被异化为工具理性,这极大地动摇了建立其之上的制度的“合法性基础”,法律因而也丧失了值得遵守的内核,成为一个强制的工具。他用“交往理性”取代“实践理性”来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哈贝马斯将人的行为分为以成功为取向的策略行为和以理解为取向的交往行为。前者以自我为中心,把他人作为实现自己目标的手段和工具。后者主要是主体之间相互理解、协调与合作的行动。前者属工具理性的范畴,层次较低;后者是主体间相互理解、重建合理性规范的活动,属交往理性的范畴,层次更高,是社会关系中最根本的东西。“交往行为与策略行为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有效的行为协调不是建立在个体行为计划的目的合理性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交往行为的理性力量基础之上;这种交往理性表现在交往共识的前提当中。”[6](P60)交往共识如何可能?哈贝马斯认为,主体间在“理想的商谈情境”中以语言为媒介的交往可以达成共识。语言是使一切交往和规范合理化、有效性的根据,交往共识就在于主体间对规范有效性要求的相互承认。理想的商谈情境必须符合语言交往普遍有效性所要求的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的要求,即能够保障主体间的平等自由。交往主体的语言行为是以理由为支撑的、可验证的,因而具有拘束力。平等自由主体间以语言为媒介的交往理论就是要回答什么样的规范才是“正当的”,从而具有有效性。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宪法之所以无力回应权力的扩张,在于宪法本身只是工具理性的产物,其有效性不足。“走出这种困境的一条出路是对策略性互动的规范性调节,对此行动者们自己要达成理解。”[4](P32)这就是通过主体间“以言行事”的商谈达成规则共识,有效的行为规范“只是所有可能的相

关者作为合理商谈的参与者有可能同意的那些行为规范才是有效的”[7](P107)。根据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有效的宪法规范是一国内的公民在民主程序中的商谈共识,产生于交往主体之间的公共辩论和理性审察。通过主体间的交往实践、民主商谈,非建制化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就与建制化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结合起来了,宪法与其外的社会各因素也因此联系起来,从而实现对未受宪法规范的事实力量的整合。所以,如果宪法作为人民意志的表达、作为安排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根本规范必须具有强制性的话,那么由于宪法是主体之间基于交往理性合理商谈的结果,具有可接受性即合法性,这样的宪法才是有效的。有效的宪法是强制性与合法性的统一体。需要指出的是,主体间的商谈是自由平等主体在民主立法程序中进行的,宪法的合法性或者合理可接受性从形式上看在于程序合理性,从实质上看在于论证理由的可接受性。由于主体之间的商谈在不同时空中面临的议题不同,因而支撑有效性主张的理由也是变化的,宪法合法性的实质根据具有流动性、可检验性。这样,有效宪法的内容就是未填值的,它可以根据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由其共同体的人民赋予新内涵。(二)通过商谈的宪法有效性可指引“分权制衡”模式的完善哈贝马斯从现代社会的结构来论证如何完善宪法的有效性,即如何完善“分权制衡”的权力运行模式。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是由“系统”和“生活世界”组成的。系统主要有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前者即市场或商品经济,后者即国家、官僚和行政体系。经济系统以货币为媒介,政治系统则以权力为媒介,这使得系统运作以某种非人化、甚至是非人道主义的逻辑为依归,表现为工具理性取向。生活世界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世界,是他们亲身感受和经验的源泉。生活世界以语言为媒介,是主体间交往行为的背景和基础,为交往主体提供了既成的意义资源。人们在生活世界中在互为主体的基础上进行交往、互动、对话和沟通,寻求彼此的互相承认和理解,对事物达成共识,表现为交往理性取向。国家行为自始就具有保证和妨碍自由两重性,关键是要找到一个标准把这两者区别开来。为此,哈贝马斯对法律进行了区分,即“是在实证意义上仅仅通过

程序而被合法化,还是在实质上具有正当性”[8](P365)。仅仅通过程序而被合法化的是作为媒介的法律,既具有程序上的合法化又具有实质正当性的是作为制度的法律。作为媒介的法律是作为组织媒介控制子系统的手段,构成一国的正式法律。作为制度的法律蕴涵在更广阔的政治、文化和社会之中,它们“属于生活世界本身的合法秩序,并且与非正式的行动规范一起构成了交往行动的背景。”

[8](P365)这些法律主要包括宪法基础、刑法以及所有与道德有关的处罚规范,论证理由赋予它们合法性的实质根据。由于现代社会中系统与生活世界的脱节,生活世界不仅不能为系统中作为媒介的法律提供合法性基础,反而被系统的权力和货币所控制;不仅不能整合社会,反而成为其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生活世界被系统殖民化了。作为媒介的法律仅仅满足合法程序的要求,仅具有合法律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借助于社会的日益复杂化和立法机关不堪重负广泛自我立法,却并没有受到合宪性审查。这说明宪法中的“分权制衡”的权力运行模式无力回应社会发展,也说明社会发展正挑战着宪法的有效性。如果法律是来自法律共同体各主体间的商谈共识,则作为媒介的法律与作为制度的法律是联系在一起的。这需要非建制化的意志和意见形成过程与建制化的意志和意见形成过程结合起来。非建制化的意志和意见形成过程广泛存在于生活世界中,小到各种社区性、地方性的咖啡厅、剧场、大学等,大到全国性甚至国际的组织内,交往主体可以平等自由的对话、商谈、就某事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形成初步共识;继而可以通过有组织的选举、协商等形式把自己就公共事务形成的共识传递到民意机关,最后通过代议机关的审议而加工成法律。这样,生活世界和系统就连接起来了,生活世界源源不断地为系统、特别是权力系统提供议题,立法机关的行为因此也有了广泛的民意基础。非建制化的意志和意见形成过程与建制化的意志和意见形成过程处于动态的循环之中,宪法也因而在整个循环中获得了持续的有效性。其实,对“分权制衡”权力运行模式的不足,19世纪的宪法学家耶里内克已有认识。他认为,法体系本身是不完善的,在宪法所欲规范的国家权力中,

事实性的关系总是优先于据此而生成的规范。造就法的力量不但是立法者的意志,还包括存在于事实中的“事实的规范力”。后者只有经过历史性的生成或在人的思考中得到合理化,才拥有法的力量[9](P250-251)。至于各种社会力量如何被整合进宪法框架,“事实的规范力”拥有法律力量的具体路径何在,他并没有详细论及。从哈贝马斯的宪法有效性理论来理解,各种社会力量是可以得到宪法整合的。由于宪法有效性形成于建制化的意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与非建制化的意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即法律化的民主过程和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各种交往过程之中。一方面,“在不计其数的、多种多样,也许甚至是相互争斗的个人之中,有一种充满智慧的秩序”[10](P85)。非建制化的意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是不可组织化的,它不断地为建制化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提供议题,促进宪法规范内容的更新。这种完全分散在各种交往形式中的主体本身就是“人民主权”的承担者,这种完全分散的主权“体现在那种无主体的交往形式之中,它们以特定的方式对商谈性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之流进行调解,从而这种过程的具有可错性的结果可以假定实践理性是站在自己一边的”[4](P646)。这样,各种需要规范的事实力量就通过完全分散的、主体间的交往共识转化为宪法规范的对象。“处于交往之流的主权者使自己在公共交往中发挥作用。这种权力虽然产生于自主的公共领域,却必须成型为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之民主建制的种种决议。”[4](P646)公民在各种非建制化交往中的共识本身就是促进宪法规范各种权力的动力。另一方面,由于司法立法、行政自我编制程序具有创设法律关系而运行政治权力的性质,因此,将民主的要素引入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之中既必要也具有合法性。公民参与司法权与行政权中对有关问题的共识同样是促进宪法规范力的路径。“只要议会团体之内的意见形成过程保持对于其周围的、产生于自主公共领域的非正式意见形成过程的敏感,以法治国方式建立起来的民主程序就允许我们期待会出现合理的结果。”[4](P648)正是在这个层面上,我们可以说,“法律多元主义的一个结果就是在法律秩序内部增加了参与法律制定的机会。在

这方面,法律舞台成了一种特殊的政治论坛,法律参与具有了政治的一面”[11](P107)。“随着从公民相互承认权利的横向社会联系到进行纵向社会联系的国家组织的过程,公民的自决实践得到了建制化”[4](P168)。通过宪法有效性,各种未受到规范的权力就整合为宪法调整的对象,而非游离于宪法之外,这就对宪法的规范力形成挑战、造成冲击。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只有通过宪法规范才能发展和运行起来,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有效的宪法也是各种权力合法运行的依据,为权力合法运行提供了框架。“因为,以国家方式组织起来的权力并不是(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从外部列在法律之下的,而是由法律预设着的,并且是以法律形式建立起来的。”[4](P167)“不受法律规制的人类社会有可能存在。但是某一社会如果受到法律的制约,那么,这一社会的法律体系必然是最为重要的制度化体系,法律提供了社会生活的一般性框架。它是规制行为和解决争议的体系,它主张干预任何活动的至上权威。它通常也支持或限制社会中其他规范的创制和践行。据此,法律为社会生活各领域的行为提供了一般性框架,它是社会的无上卫士。”[12](P104)需要指出的是,并非任何“法律形式”都能建立起国家权力合法运行的框架。其一,在宪政国家,权力来自人民,权力运行需要在具有合法性的法律下运行。宪法有效性是公民在法律保障的自由、平等商谈中达成的,它自身包含了一定时空下人民的道德内容和价值选择,这样宪法的价值取向、天赋人权在具体时空下的内容就在于作为人民主权承担者的交往主体间的共识,这也使宪法具有了合法性因素。当然,至于如何达成社会价值共识、如何把这一共识的价值转化为实现宪法价值追求、宪法的价值追求与宪法的规范制定、修改与实现之间如何良性互动等等,都需要具体而细致的探讨。其二,在现代宪政国家,只有具有合法性的宪法才能充当国家权力的组织手段。一方面,具有有效性的宪法从一开始就构成国家权力的授权性规范,赋予各种国家权力以具体权力;另一方面,有效性宪法中的组织性规则“绝不仅仅是调整行为的规范,更是组织和规制国家权力的规范”[7](P144),它产生了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

的建制、程序和职能。其三,由于以上两个方面,整个权力的存在和运行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合法律性,从而实现了新宪政论者所追求的目标,即宪法既限制政治权力的滥用,又能够很好地解决社会问题,还有助于公民性格的形成,也使得其理论中的“每个个人”作为宪法设计者得以实现。正是从上述三层意义上,我们说经由商谈的宪法有效性可以引导“分权制衡”权力运行模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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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

《中外政治思想史》期末论文 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 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年级 2011级 学号 222011********* 姓名杨春礼 2014年6月16日

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 杨春礼 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715 摘要:洛克和孟德斯鸠分别是近代西方分权理论的首倡者和集大成者。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第一个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的人是洛克,而孟德斯鸠是在洛克的分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的学说。虽然二者在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主要针对洛克和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内容,比较二者的异同。 关键词:洛克孟德斯鸠分权学说 阿克顿说:“权力是腐蚀人的,绝对的权力就会造成绝对的腐蚀。”孟德斯鸠说:“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从中可以看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握有权力的人运用的好的话会造福一方,反之则会祸害无穷。所以对于权力要有一定的限制,在权力的限制方面,民主和法治是我们最熟悉的,除了这两个方面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权力的分立理论了。分权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一个重要的思想。对于权力分立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虽然他们的分权理论都是为了限制权力,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洛克的分权理论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主张“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为了实现法治,洛克提出了分权理论。 洛克将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三种,其中立法权是最高的,其余的两种权力从属于立法权。洛克将权力划分为这三个部分,一方面是因为三种权力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另一方面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权力的约束。

美国宪法确立的分权制衡原则

美国宪法确立的分权制衡原则 年月日来源:《学习时报》作者:刘国柱 美国宪法是年由制宪会议制定并通过,并于次年月为个州批准而生效为美利坚合众国宪 法,因而,这部宪法也被称为年宪法。年宪法是现代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最为稳定的一部宪法,直到今天,它依然是美国的根本大法。这部宪法在世界宪政史上的重要意义,在 于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政治体制的分权制衡原则,从而使得美国成为第一个 实践启蒙思想的国家。 年宪法最基本的原则是“主权在民”和“限权政府”原则。所谓“主权在民”,即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美国宪法序言明确表达了这种主权在民的思想:“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 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同“主权在民”原则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限权政府”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政府权力要受 到授权者即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即根据宪法成立的美国各级政府,其权力不是绝对的,是受到限制的。它只能行使人民根据宪法授予它的权力,不得行使宪法禁止它行使的权力。 年宪法的第一条第款列举了允许联邦政府行使的权力,在其他条款中则规定了禁止联邦政府 行使的权力;在《权力法案》中则明确规定了政府不得侵犯的人民权利。这些都是限权政府 原则的体现。 限权政府原则体现的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分权,即政府和人民分别行使或享受宪法授予 或保留的权力。这种分权的目的是实现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监督。 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阐述了这一分权原则的初衷:“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 内在的控制了”。所以在设计政府时,首先要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但同时也要依靠人民 对政府进行必要的控制。政府对被统治者的管理主要体现在负责宪法及各种法律的实施;人民对政府的制约则体现在利用手中的选票,定期选举国家及州公职人员(总统、州长、联邦国会及州议会议员),并利用各种手段监督政府及其官员。这一模式也被视为精英与大众的 共治。 年宪法的另一基本原则是不同政府机构间的分权制衡,即不同政府部门的权力分立、相互制约进而实现权力的平衡。美国的制宪者们认为,要防止政府滥权和暴政的出现,要保障个人权利,仅仅限制政府的权力是不够的,还必须寻求另外的保障。麦迪逊在解释宪法确立的分权制衡原则时曾经做过如下精辟的论述:“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 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宪法手段和个人主动……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制宪者们普遍笃信启蒙思想家的思想,认为“权力会腐化,绝对权力会绝

公司的分权与制衡

公司的分权与制衡 1、分权制衡原则是指公司有效运转的制度安排与实现,是以对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而进行配置的结果。分权制衡会形成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运作的精髓。 2、分权制衡原则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里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将不同的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机构: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由公司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公司监督检查权由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行使。公司的三种权力分别由三种机构独立行使,不受非法干预,形成内在的约束。其次,在制度层面明确规定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执行董事)之间、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为不同有权机构采取制衡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公司内部权力的不当集中和滥用。 第二,《公司法》还明确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公司立法者要利用公司外部因素对公司进行制约。这类规定在事实上也属于对权力的分配,也是对主要代表股东倾向的公司恣意在一定程度上的制衡措施。 3、目前,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该模式的形成是由现阶段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产权基础所决定,在借鉴西方“三权分立”学说及西方公司治理模式的经验基础上确立的。 4、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经营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股东不再参与经营而选举自己的代表管理公司,由董事会管理公司并由其聘任经理具体经营,管理层形成,实现了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再次分离。 5、管理层职业化后,其实际经营公司甚至完成控制公司,出现了内部人控制问题,原本最大权利者的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与监督一步步开始弱化,相比管理层而处于弱势地位;同样,公司的运转情况与大量员工的命运息息相关,但员工没有决策权、经营权,只能投入自身的劳动,其利益一直处于股东、管理层控制之中,也处于劣势。股东、管理层也同样明白,没有员工的劳动,公司这台机器就永远无法运转;要想让公司这台机器运转良好,还必须努力关注和满足员工的利益;员工也处于自身利益要求,而主动参与公司的运转;只有

企业新管理模式分析

企业新管理模式分析 一、引言管理与人类几乎同时产生,它产生于人类社会的共同劳动和集体协作。作为整合、优化资源配置的手段,管理也是生产力,特别是在当今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网络经济、知识经济作用凸显的年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由于企业经营环境不同,管理的作用也迥然不同。自20世纪以来,有三种因素对企业的经营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其一是以知识经济为主体的新经济特性的形成;其二是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显现;其三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网络经济的出现。在这三种因素的作用下,企业外部环境日趋开放,国际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如何加强管理,应对新经济环境下的激烈竞争,这既向我国企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更为企业提供了实现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本文将对这三种因素给企业管理带来的机遇、挑战及应对措施进行分析研究。二、企业管理面临知识管理的挑战世界经济的发展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它的发展直接依赖于知识的创新、传播和应用。随着知识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企业经营与管理的环境也日益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而企业经营与管理的环境的变化将对企业管理产生巨大影响,从而推动着企业管理的不断创新。1.知识经济将使企业的管理基础向知识资本转变。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形态的转换,企业管理的思想、方法和制度也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迄今为止,企业管理经历了以经验管理为特征的第一代管理、以科学管理为特征的第二代管理、以行为管理为特征的第三代管理、以现代管理为特征的第四代管理和以知识管理为特征的第五代管理(知识管

理咨询公司的认为知识管理包括强调技术重要性的第一代知识管理和更多考虑人力资源和过程主动性的第二代知识管理。)企业知识管理就是将知识资源和知识资本当作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分析企业知识的存在形态和运行规律,以知识资源和知识资本当作提高其他资源和资本使用效率的枢纽,以实现各种类型资本同时增值的管理思想、管理过程和管理方法。就一个企业而言,知识有内部知识和外部知识两种形态,企业可以借助现代的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公司外部知识网络和企业内部网络,以建立递增收益网络;并通过设立知识仓库、建立专家系统、建立决策支持系统和建立知识联盟,有效地管理、利用现有的和潜在的知识资源,增强企业对环境的适应能力而提高其竞争力。由于知识经济是以不断创新的知识为基础的,知识在增加产品或服务的附加值方面所起的作用正在成为企业最为关注的,也是决定企业生存与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从而对企业知识资源的管理即知识管理已上升为企业管理新的重心。而知识管理是以网络化、数字化、信息化、知识化为基础,以“信息高速公路”为主干,以知识创新为核心的一种全新管理模式。2.知识经济下,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知识经济发展的主导要素是人才,人对知识的掌握和驾驭以及由此而带来的企业管理创新,使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变得更加突出和重要,把人当作一种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特殊资源来最大限度地发掘、科学地管理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大使命。这些变化表明:知识经济条件下,以人为本,个人与企业共同发展是企业管理的新理念,

公司治理结构的权力分配及制衡关系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权力分配及制衡关系 本文讲述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建立、完善并规范运作公司的治理结构制度体系,使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制衡,保证公司顺利运行。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职权 (一)股东会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非常设性机构,它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的一切重要事务作出决议,对公司的运营发展起着全局性、指导性的作用,但是股东会对内不能执行管理职能,对外不能代表公司。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前述规定了股东会法定10项职权,此外,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超过一定额度的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审议权归股东会。 除上述法定职权之外,公司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股东会的其他职权。常见的股东会其他职权有:公司聘用、解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权,审议股东的提案,审议批准金额超过公司最近总资产一定比例的合同,检查和监督业务执行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派遣特别审计员等。 公司章程增加股东会其他职权的目的是划清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界限,对董事会的权利进行限制。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暂行股东会某些法定职权,即以授权委托书形式,以股东会的名义授权给董事会暂行某些应由股东会行使的法定职权,该项授权通常应当以具体执行股东会某项现有决议为限。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公司还应该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通常由董事会拟定草案,经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后生效。 股东会议事规则包括公司章程相关部分的内容,但议事规则的内容应当比公司章程更详尽。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论公司的分权与制衡

论公司的分权与制衡 分权制衡思想在古希腊古罗马就已经萌芽,但真正形成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并经受社会实践的检验,还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分权思想产生的动因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阶级分权达到制约权力的目的,另一方面是通过分权实现管理的科学化。阶级分权表现为资产阶级在取得经济上的统治地位后,要求在政治上与君主分享政治权力,进而最终夺取政治权力的意愿。管理的科学化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具体说来,它反映了国家机器发展到资本主义时期更庞大、更复杂而需要分工的要求。这时期的阶级分权色彩逐渐淡化,逐渐从政治领域渗透到其他领域,演化成为一种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深入到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因而,许多组织在构建其领导体制时不得不考虑并体现这一管理精神。 分权制衡原则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里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首先,将不同的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机构: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由公司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公司监督检查权由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行使。公司的三种权力分别由三种机构独立行使,不受非法干预,形成内在的约束。其次,在制度层面明确规定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执行董事)之间、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为不同有权机构采取制衡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公司内部权力的不当集中

和滥用。 另外,《公司法》还明确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公司立法者要利用公司外部因素对公司进行制约。这类规定在事实上也属于对权力的分配,也是对主要代表股东倾向的公司恣意在一定程度上的制衡措施。 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该模式的形成是由现阶段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产权基础所决定,在借鉴西方“三权分立”学说及西方公司治理模式的经验基础上确立的。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经营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古典公司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的结构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股东不再参与经营而选举自己的代表管理公司,由董事会管理公司并由其聘任经理具体经营,管理层形成,实现了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再次分离。现代公司运行是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相互结合而实现各自主体利益的过程。在公司发展中,内部分散的各要素主体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斗争,最终形成股东、管理层、员工三大“利益集团”。 管理层职业化后,其实际经营公司甚至完成控制公司,出现了内部人控制问题,原本最大权利者的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与监督一步步开始弱化,最后只剩下股息请求权、剩余索取权了,相比管理层而处于弱势地位;同样,公司的运转情况与大量员工的命运息息相关,但

浅析企业的三大基本管理模式

浅析企业的三大基本管理模式 一、基本管理模式的认知 谈到管理模式,有太多种。个人认为,业务(商业)模式、运营模式和组织模式是企业管理的三大基本模式也是必要模式。 业务模式要回答以何种方式、为客户创造何种价值的问题,是企业盈利的前提;运营模式要回答如何为客户提供价值并在过程中获取自身收益的问题,是企业盈利的能力保障;组织模式要回答如何为以上两种模式提供健康、活力的

组织保障的问题,是企业基业常青的根本,也是判断一个企业能否长久的唯一标准。 运营模式是为业务模式服务的,判断一个企业的运营模式好坏是基于企业的业务模式,而不能孤立的来看。业务模式和运营模式的持续进化,则取决于一个健康并充满活力的组织发展。 这三种基本模式是有着严密的逻辑存在,一个成功的企业离不开它们的逻辑设计和协作共生;同时,这三种模式也是构成企业管理生态的基本要素。名企乱评:华为、海尔与阿里简评. 华为: 业务模式:通过技术为客户创造价值。 运营模式:略(IPD、ISC等)。

组织模式:金字塔形 简评:华为的业务模式与运营模式结合紧密、相当成功,正是其运营模式创造了伟大的华为,并为美国所关注,不累述。组织模式目前也很成功,但弊端已在逐步显现;健康与活力都有问题,主要体现在组织僵化、官僚腐败等方面,显著特征是组织活力和进化能力在降低。如果华为的组织模式不进行调整,其真正的寒冬是组织寒冬,这种寒冬会消灭一切。 海尔: 业务模式:通过平台为客户创造价值。 运营模式:略(人单合一等)。 组织模式:倒金字塔形 简评:海尔的业务模式与运营模式也是可圈可点,与华为各有千秋,所以转型能成功,不累述。组织模式中的平台+小微主设计,让其健康与活力明显高于华为;其独特的管理哲学让海尔无法复制、显得独一无二;但是否能走的久远还要看其灵魂的净化。

浅议国企改制后的法人治理结构分权与制衡

浅议国企改制后的法人治理结构分权与制衡 摘要:法人治理结构分权制衡是公司治理结构设置的基本原则;而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分权与制衡的关系处置不当。试图探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实际操作中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法人治理结构分权制衡 中图分类号:17425 文献标识码:C 1 前言 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而分权制衡坝!J是公司治理结构设置的基本原则。自中央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颁布实施《公司法》以来,我国新的公司制企业大量形成。但是,由于受体制转换的制约和操作缺乏规范的影响,目前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往往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分权不当制衡缺失。本文试图依据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个人的工作体会,分析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探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路径。 2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历史变革 国企治理结构的问题多源于旧体制。因此,有必要对其变革作一简要回顾。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2.1 党委集体负责一元化领导阶段 这是国企改革前的主要治理形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一个职能机构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国有企业更像一个政府机关或部门,执里党委书记和党委班子拥有企业的最高决策权,党委书记往往亲自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当时的政治背景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把经济工作按照政治运动的方式来搞,违背经济规律的事情在所难免。集体负责,实际是无人负责。 2.2 党委集体负责制的后期是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这是对党委一元化领导反思后的改良。让“内行管理内行”是这一时期企业领导体制的特征,大批知识分子开始被提拔到领导岗位。由于党委毕竟不是经济组织,经济体制的背景仍然是计划经济,厂长的职权得不到真正落实。 2.3 厂长(经理)负责制阶段 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依据的是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韵《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根据《企业法》的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全面责任j在这种领导制度安排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活动都由厂长负责,企业各个部门各种形式的管理组织都要听从厂长指挥,或是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企业决策的效率是大大提高了,但厂长几乎拥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利,个人说了算,直接表达着企业的意志,容易导致决策的失误,而且厂长的权力得不到制约,容易产生腐败问题。 回顾国企治理结构的演变历程,不难看出其弊端:一是忽视经济规律的作用;二是缺乏有制衡的分权。 3 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分权与制衡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大部分国企进行了以公司制为核心的企业制度改革,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为核心的各司其职、协调运转、相互制衡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现代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构建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为核心的各司其职、协调运转、相互制衡的企业组织机构及其运行制度安排。 我国《公司法》赋予股东“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同时按照类似西方国家政治上“三权分立”的原则,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开,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监事会一系列权限。即:由股东组成的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并聘任经理等高管人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会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监事会,由其监督董事会、经理层行使职权。这种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立制衡”的机制构建,任何一个机构只能行使特定的权力,而不能任意代替其他机构行使权力。通过权力制衡,各机构之间形成一个互相依赖、互相作用并互相制约的组织系统,以平衡公司内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目的,使得公司治理结构得以确立。 3.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意识形成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

论分权制衡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意义

论分权制衡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意义 摘要:孟德斯鸠提出了影响人类的分权制衡思想。他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相互分立、互相配合、彼此制约,形成了一套严密、完整的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模式。制度文明是世界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制度是人按照自己的理念创造和完善的。当代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是西方民族的智慧和创造,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点,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的智慧和创造,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点。但无论是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还是西方的政治制度,都毫无例外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由此决定中西政治文明是可以相互交流和借鉴的。 关键词:分权制衡原则;民主集中制;政治民主;法制;借鉴 正文: 一.分权制衡原则的内容及其在西方国家的发展 三权分立一般是指西方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在人员和权力上都分开,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力,互相不干预。三权分立制度是资产阶级取得反封建专制的胜利以后,建立起来的一种保护资产阶级整体利益并调节其内部关系的政治制度。分权制衡是建立三权分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又是以三权分立为建国宗旨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架构、组织原则和运行机制”,具有可操作性的特点。分权制衡原则与三权分立的国家政治制度本身关系非常密切,但又不是完全等同。分权制衡原则的分权与制衡相辅相成,不可割裂,缺一就破坏了它的完整性。 近代分权学说首创于17世纪英国学者洛克。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对洛克的思想作了系统的发挥。孟德斯鸠的突出贡献在于,强调了三大权力之间的制约平衡,特别是司法独立;认为为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制止权力的滥用,而“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用权力制约权力”,[1](P154)这是保障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 因此,孟德斯鸠在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执法、外交的基础上,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他强调三权中如果有任何两权以上的权力集中于一个机关,就会妨碍政治自由,“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就不复存在了”。[2](P156)所以,三种权力必须分属于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立法权表现为国家的共同意志,应属于全体人民。如何体现全体人民的立法权呢?他主张代议制,即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来进行立法。行政权强调的是效率,应由君主一人掌握。司法权则赋予由人民选出的法官,他们不能附属于行政机关。他指出只有以这种思想建立起来的三个部门,彼此之间互相制约、互相平衡,国家权力才不至于被滥用,人民的政治自由才能有保障。 孟德斯鸠虽然强调三权分立,但如何使三权“彼此制约”和“协调”,却没有作进一步的阐述。美国开国元勋中鼓吹民主信仰和革命理想的杰出代表杰弗逊,接受并发展了前人的思想,进一步论证了三权分立必要,互相制约更为重要。与洛克相比,他主张共和。与孟德斯鸠相比(孟氏认为共和制只有在小国寡民的国度里才能推行),他认为,像美国这样的大国不仅能推行共和制,而且能够实行三权分立,并系统地提出了制衡的原则。他认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牵制,互相平衡才是完善有效的组织形式。若三权集于一个主体或个人,就会产生压迫人民的暴政;三权集中于一个机构就会形成暴虐政府。[3](P392)他的中心思想就是要防止任何一权膨胀到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的可能性。他反复强调,任何一权的膨胀,都会出现专制。起初,他认为最大的危险来自行政首脑的权力,所以,他反对总统终身制,反对连任两届以上,以防止行政权发展为专制。为了实践自己的主张,他任总统8年(1801-1809)后,效仿首任总统华盛顿,不再参加竞选。后来他认为破坏分权制衡的最大威胁来自最高法院,理由是时任最高法院

四种常见的企业管理模式

四种常见的企业管理模式 未来的企业管理的目标模式是以制度化管理模式为基础,适当 地吸收和利用其它几种企业管理模式的某些有用的因素。为什么这 样讲呢?全因为制度化管理比较“残酷”,适当地引进一点亲情关系、友情关系、温情关系确实有好处。甚至有时也可以适当地对管 理中的矛盾及利益关系做一点随机性的处理,“淡化”一下规则, 因为制度化太呆板了。 企业为实现其经营目标组织其资源、经营生产活动的基本框架 和方式,典型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与方法有:企业资源计划、制造 资源计划、准时生产、精良生产、按类个别生产、优化生产技术、 供应链管理、企业过程重组、敏捷虚拟企业等等。先进企业管理模 式是实现集成化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的理论基础。企业管理模式有 哪些呢? 一、金字塔型管理模式 由科学管理之父弗雷德里克〃温斯洛〃泰罗创立。金字塔型组 织是立体的三角锥体,等级森严,高层、中层、基层是逐层分级管理,这是一种在传统生产中最常见的一种企业管理模式。在计划经 济时代,该结构在稳定的环境下,在生产力相对落后的阶段、信息 相对闭塞的时代,不失为一种较好的组织形态,它机构简单、权责 分明、组织稳定,并且决策迅速、命令统一。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技术发达的今天,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则由于缺乏组织弹性, 缺乏民主意识,过于依赖高层决策,高层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反应缓慢,而突显出刻板生硬、不懂得应变的机械弊端。 二、学习型组织管理模式

由彼得圣吉五项修炼的基础上,通过大量的个人学习特别是团 队学习,形成的一种能够认识环境、适应环境、进而能够能动的作 用于环境的有效组织。也可以说是通过培养弥漫于整个组织的学习 气氛,充分发挥员工的创造性思维能力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有机的、 高度柔性的、扁平的、符合人性的、能持续发展的组织。学习型组 织为扁平化的圆锥型组织结构,金字塔式的棱角和等级没有了,管 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界限变得不再清晰,权力分层和等级差别的弱化,使个人或部门在一定程度上有了相对自由的空间,这种企业管理模 式能有效地解决企业内部沟通的问题,因而学习型组织使企业面对 市场的变化,不再是机械的和僵化的,而是“动”了起来。不过,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社会分工的趋势化,扁平化组织也会遇到越 来越多的问题,在不断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当中,学习型 组织“学习”的本质对人的要求将越来越高。 三、智慧型组织管理模式 也称为C管理模式。《C管理模式》的理论价值:许多初读《C 管理模式》的专家和学者则认为,C管理模式立足道、儒、法的中 国传统文化,将西方现代企业管理学与中国国学及中医智慧融于一体,其理论结合人的身体机能,提出了“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哲学。《C管理模式》的政治价值:2009年以来,全球金融风暴持续蔓延,一大批欧美企业纷纷陷入破产倒闭的危机,与此同时,国内企业也愈加感受到全球性经济萧条带来的股股寒意。在此轮国际经济危机中,一些我们曾经耳熟能详、顶礼膜拜的全球 知名企业,在一夜之间如巨人般轰然倒下,在剧烈的震撼中,国内 众多专家、学者和企业界纷纷对西方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进行了深刻 的反思。C管理模式研究的课题,将引发对资本主义完全的自由市 场经济的反思,对现行企业管理模式的反思,并将重新聚焦世界对

浅析分权与制衡理论

浅析分权与制衡理论 姓名 XXX 学号 XXX 院系 XXX 专业 XXX 班级 XXX 2014年12月20日

自人类政权建立以来,分权与制衡的问题与国家兴衰息息相关。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学者们就提出了分权制衡理论。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分权制衡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讨论,提出了一整套实行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设计。分权与制衡原则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它源于古代西方政治思想,直至近代才作为重要的政治原则得以确立和完善。那么,究竟怎样的权力划分模式更有利于管理的同时又能保障公民权利呢?本文将通过西欧典型国家的政治制度进行分析,从人类社会普遍规律的高度对“分权制衡”进行正本清源的认识,对我国分权制衡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作了若干思考。 关键词:分权制衡;政权;制度

一、分权与制衡理论发展过程 (1) (一)古希腊时期的分权制衡思想 (1) (二)古罗马时期的分权制衡思想 (2) (三)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分权制衡思想 (2) 二、典型国家分全模式分析 (4) (一)英国——君主立宪制 (4) 1.英国的中央行政组织 (4) 2.英国地方行政组织 (4) (二)美国——总统制 (5) 1.美国联邦行政组织 (5) 2.美国州行政组织 (5) 3.美国的地方行政组织 (5) (三)法国——半总统制 (5) 1.法国中央行政组织 (6) 2.法国地方行政组织 (6) 三、中国政治制度的问题及策略 (7) (一)中国政治制度概况 (7) 1.中央机构 (7) 2.地方行政组织 (7) (二)中国政治制度问题 (7) 四、结论 (9) 参考文献 (9)

一、分权与制衡理论发展过程 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学者们就提出了分权制衡理论。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时分权制衡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讨论,提出了一整套实行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设计。 (一)古希腊时期的分权制衡思想 古希腊是孕育人类文明的源头之一。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将人分为三个等级:最好的一种是用金子做成的,次好的是用银子作成的,而普通群众则是用铜和铁作成的。用金子作成的人适于作卫国者;用银子作成的人应该是兵士;而其余的人则从事体力劳动。正义就在于人人都做自己的工作而不要作一个多管闲事的人:当商人、辅助者和卫国者各做自己的工作而不干涉别的阶级的工作时,整个城邦就是正义的。柏拉图的思想为我们型构出一个“理想国”模式,但字里行间渗透着他的分权思想。古希腊时期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名篇《政治学》中对“混合均衡”政体理论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亚氏认为,所谓“混合均衡”政体理论,主要是指在城邦范围内的主要利益集团联合起来参与到政府的正常运作中去,分享并行使政府权力,旨在防止任何一个利益集团独自坐大,掌握控制其他利益集团的政治权力和优势。亚氏在继承柏拉图“混合均衡”政体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其细化。首先,亚里士多德从“人性恶”。的逻辑起点出发,认为权力及掌权者都不值得信任,每一个拥有权力之人都倾向于无限扩大自己的权力,且在行使权力时就难免不施展其体内的“恶性”,权力在不受约束的情况下极易被滥用,导致腐败、专制,损害人们的利益。所以,权力必须被约束。而只有权力才能有效地制约权力,所以要对权力进行划分,并使之彼此独立、互相制约。因而“人们互相依仗而又互相限制,谁都不得任性行事,这在实际上对个人都属有利”。其次,亚氏认为混合政体理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意思:第一,社会各个阶级、阶层都参与到城邦的政治中去,满足其利益要求和主张,实现把权力分给不同的阶级(君主、贵族和平民),使城邦中各阶级、阶层的力量达致一种平衡的状态;第二,在不同政治机构中不同的政治原则的混合。亚氏认为城邦的立法者在构造一套理想的运行体制时必须考虑到三个要素: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亚氏的“三机能说”第一次说明了国家权力的三种

论企业经营模式与管理方法

论企业经营模式与管理方法 论企业经营模式与管理方法 【摘要】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是在企业发展战略的基拙上,在企业经营模式模式当中市场发展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是最为关键的,可以说所有的经营管理活动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基础之上的,企业经营管理的内容也与市场经济管理内容有关。本文在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战略经营管理模式必要性的基础上,对企业发展的制约进行概述,分析现代企业管理的特征分析,探讨现代企业经营模式与管理方法的具体实施策略。 【关键词】企业经营模式管理方法 一、企业发展的制约概述 根据调查与研究发现,我们国家的多数企业的发展存在法律保护不完善、融资困难、歧视性待遇等外部制约因素。而且,在企业内部日常管理中,民营企业存在组织结构划分不合理和责任划分不清晰,没有研究企业文化和对员工的公平公正问题,权力过于集中,没有对客户和市场进行深入的分析等问题和缺陷。虽然有的民营企业发展发展速度很快,但其管理水平和有关制度不够健全,管理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或者是管理模式不适合企业的特点。 二、优化企业经营模式与管理方法的必要性 (一)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政府对于市场经济的围观干 预变得越来越少,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的发展遵循的是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在这种市场环境的发展变化之下,企业必须调整和完善自身经营管理模式,在经营管理当中不仅要体现出企业自身的发展要求,还凸显出企业的发展要求,企业的经营管理措施必须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适应,如果在经营管理当中不能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则一定会被市场经济所淘汰。 (二)企业自身的发展要求。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为了在激烈的市

三精考点之高中历史必修1最拿分考点系列:考点4 美国1787年宪法的“分权与制衡” 含解析 精品

美国1787年宪法的分权与制衡 ★★★ ○○○○ 美国1787年宪法在权力结构中突出分权与制衡原则。分权与制衡学说来自洛克和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美国人把思想、理论转变为实践和制度。美国1787年宪法所体现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包括两种类型的分权:①纵向的分权,即中央政府(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州政府)的权力划分。这种权力划分是通过联邦制来实现的。②横向的分权,即国家权力机构或州权力机构内部的分权。这种权力划分是通过三权分立体制来实现的。 美国的联邦制实际上是一种联邦和州的纵向分权,联邦和州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都享有自由行动的权力。当然,联邦地位高于各州。合众国的宪法、法律和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是全国的最高法律,各州必须遵守。州可以有自己的法律,但是凡同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相抵触者一律无效。美国通过联邦制既避免了中央集权的弊端,又可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恰到好处地协调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美国中央政府的权力结构体现了三权分立原则。在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三授予三个彼此独立而又平等的部门的前提下,三权之间相互制约保持平衡:立法权属于国会,但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立法,国会又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行政权属于总统,但行政机构的设置和所需经费须由国会批准,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须参议院批准;司法权属于法院,但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司法审查权是最高法院制约国会和总统的有力武器。国会有权弹劾总统、行政官员和联邦法官,国会本身设置为两院,也是为了相互制约。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避免了绝对权力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资产阶级民主。

1.张友伦在《美国民主制度的形成、发展和问题》中说:“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和批准标志着新的资产阶级政体的产生和美国民主制度的确立,按照联邦宪法的规定,美国的新政体摒弃了欧洲立法机构至上的传统,采取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而又互相制衡的原则。”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 A. “新的资产阶级政体”是指联邦政体 B. 欧洲的立法机构至上,没有分权和制衡 C. “分权与制衡”是联邦宪法的典型特征 D. 联邦宪法的民主性体现在以议会为中心 【答案】C 【解析】材料中的“美国的新政体摒弃了欧洲立法机构至上的传统,采取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而又互相制衡的原则”,说明“新的资产阶级政体”是指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反映的是“分权与制衡”的特征,故答案为C项。联邦制是国家结构形式,不是政体,排除A项;欧洲国家权力结构也存在分权制衡,排除B项;D项本身说法错误,排除。 1.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缔结任何条约,参加任何同盟或邦联”;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任何进口税或关税”;“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或战舰”。这些规定体现的原则是( ) A.共和制 B.联邦制 C.邦联制 D.总统制 【答案】B 2.根据美国1787年宪法,下列违宪的一项是( ) A.总统是国家权力的重心 B.行政机关官员兼任国会议员 C.总统统率陆海空三军 D.联邦法院的法官除非渎职任职终身

公司治理中的分权与制衡

公司治理中的分权与制衡 祖力皮喀尔·加帕尔2012335720028 12法学1班 分权与制衡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因为权力的过度集中必然引起专权与腐败。而公司作为赢利性经济组织,内部的权利分配和利益协调关系每一个股东的切身利益,能否建立有效的权利运行和制约机制直接影响公司利润的生成。权力制衡的手段是通过在公司内部建立与决策权、执行权相对应的监督权来保证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高效性。可以说,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是任何公司治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本文将探讨的就是公司治理中的分权与制衡,通过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了解其存在的优、缺点,并提出改良的建议。一、分权与制衡的结构分析分权与制衡是我国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问题,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我国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公司法分别设立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二条),监事会(第一百二十四条)来分别行使决策权(第一百零三条),经营权(第一百一十二条),监督权(第一百二十六条);即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并由其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权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权并聘请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组成监事会,由其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3],这样从立法上形成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在现有结构中,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者之间起到了互相牵制、互相监督的作用,其目的就是为了权力能够得到这份的限制和监督。公司的股东会是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和经营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这个模式更接近于日本模式,三个机构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确保公司各方利益的均衡和合理目标的实现。同时,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在公司制度中引进了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其基本内容是对企业的所有者、支配者、 管理者和监督者之间的权责利益关系进行规范,从而解决企业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与风险、激励与约束问题。二、分权与制衡的优点1、公司的监督能力得到加强通过上面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分权与制衡的实现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视会这三者的互相监督实现的。对比过去的国有企业厂长一言堂,现代模式下的企业管理不但有了监事会这个强力的监督机构,更有股东大会能够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决定,在体制上防止了公司高层因为重大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国有资产的流失。其次监视会在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了这样一个监督机构的存在,防止了董事会的董事为了一己私利而做出有损公司绝大多数股东利益的事情。同时也对日常的公司决策有了一个监督,防止公司权力被乱用,有了监督的权力才是能够使得广大股东放心。2、工作效率得到提高现代社会,效率即利益,也是公司治理的最高目标。公司治理就是要协调各种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董事与经理的关系,公司与员工的关系,公司与债权人的关系,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并使之高效运转,来实现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和公司的经营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它使公司内外部的各种资源实现配置后的效率最大化,目的是为满足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就是将这些关系最好的进行了调节,使这些关系变的更加合理,同时也促进了这些关系的高效运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视会三个机构的分权与制衡很好的改善了这些关系,通过公司内部复杂的关系网通过分权与制衡的调节后,使得各种资源实现了效

现代企业管理模式

现代企业管理模式 五种企业管理模式 未来的企业管理的目标模式是以制度化管理模式为基础,适当地吸收和利用其他几种管理模式的某些有用的因素。为什么这样讲呢牵因为制度化管理比较“残酷 ”,适当地引进一点亲情关系、友情关系、温情关系确实有好处。甚至有时也可以适当地对管理中的矛盾及利益关系做一点随机性的处理,“淡化”一下规则,因为制度化太呆板了。 1.亲情化管理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利用家族血缘关系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即内聚功能,也就是试图通过家族血缘关系的内聚功能来实现对企业的管理。从历史上看,虽然一个企业在其创业的时期,这种亲情化的企业管理模式确实起到过良好的作用。但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尤其是当企业发展成为大企业以后,这种亲情化的企业管理模式就很快会出现问题。因为这种管理模式中所使用的家族血缘关系中的内聚性功能,会由其内聚性功能而转化成为内耗功能,因而这种管理模式也就应该被其他的管理模式所替代了。我国亲情化的企业管理模式在企业创业时期对企业的正面影响几乎 是99%,但是当企业跃过创业期以后,它对企业的负面作用

也几乎是99%。这种管理模式的存在只是因为我们国家的信用体制及法律体制还非常不完善,使得人们不敢把自己的资产交给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使用,因而不得不采取这种亲情化管理模式。 2.友情化管理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也是在企业初创阶段有积极意义。在钱少的时候,也就是在哥们儿为朋友可以而且也愿意两肋插刀的时候,这种模式是很有内聚力量的。但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尤其是企业利润增长到一定程度之后,哥们儿的友情就淡化了,因而企业如果不随着发展而尽快调整这种管理模式,那么就必然会导致企业很快衰落甚至破产。我国有一个民营企业叫“万通”,一开始就是五个情投意合的人创办的一个友情化企业,当时大家都可以卧薪尝胆,创业者之间完全可以不计较金钱。但是,当万通拿到第一笔大的利润的时候,五个人就开始有所摩擦。当时万通的比较大的股东叫冯仑,他还想继续坚持这种管理模式而使企业发展,他组织企业的创办者读《水浒》,让大家记取散伙与分裂的教训,但结果最后没有解决问题,只好几个人解散了这个企业,放弃了这种友情化管理模式。后来万通由于创业者各自另起炉灶而孵化了好几个企业。 3.温情化管理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强调管理应该是更多地调动人性的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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