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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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与启示

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与启示

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与启示一、清末司法改革的肇因(一)清末司法改革的思想基础在经历了西方列强的摧残和西方先进文化的冲击之后,维新派即改良派应运而生,他们对清末的形势和局势进行了分析和考量。

于是他们,文化上主张兴办西学,政治上实行君主立宪,其代表人物有康有为、梁启超,作为维新派核心人物的康有为,依照西方的政治原则提出了新的改革方案,旨在建立以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为主要精神的君主立宪制国家。

他在上奏光绪皇帝书中:“泰西近政论,皆言三权”[1]康有为以此来表明外国强的内因,想借助别国的内因来改变中国的现状改变中国的外状,康有为是君主专制的坚强的守护者,他的提议也只是为了改变当时的统治危局,属于改良派的范畴,所以在当时的背景下,其提倡的改革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在当时的病况下,不下猛药是难以治愈的,而其药方只是治标不治本的“西药”而已。

清末司法改革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清王朝预图通过司法改革收回其领事裁判权,清末中国的领土主权和司法主权遭受了极大的冲击和破坏,面对这样激荡的时局,清王朝也欲通过改革恢复自己的司法以及领土的主权,从此恢复自己“天朝上国”的傲慢,而要后恢复其“傲慢”仅仅改变制度是不可能实现的,而清末统治者却自视甚高,最终的失败也许打破了清末统治阶层的美梦。

(二)清末司法改革的历史渊源清末司法改革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鸦片战争拉开了中国近代史的序幕,在经历了国内外双重打击的清政府,陷入了日益严重的统治危机,清政府在西方列强的强迫下,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中国的司法主权和领土主权遭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和冲击,因此,清政府不得不通过前往各国考察宪政的满清贵族的所见所闻,清朝统治者认识到,立宪与君主专制并非水火不容,如果两者处理的好,立宪甚至可以不仅无损于君主专制,还有可能成为君主专制神圣的外衣,为其继续进行专制统治提供合理的理由和庇护,而且还有利于皇权的巩固,缓解国内矛盾、缓冲民族矛盾以此弱化人民的反抗意识继续其统治。

晚清司法改革的评价

晚清司法改革的评价

晚清司法改革的评价一、晚清司法改革的背景晚清时期,中国社会矛盾重重,国家在风雨飘摇中挣扎求生。

想想看,清朝的法律系统就像一座老房子,砖瓦掉了不少,墙皮也开始剥落了。

那时候,民众对的官员和不公的审判早已是看得见摸得着,大家的怨气简直要溢出江河了。

官府治罪不仅效率低,很多时候还是“冤枉好人”。

尤其是在当时的“审死官”制度下,百姓不敢得罪权贵,弄不好就成了替罪羊。

像这种情况,放到今天,不知道得多闹心。

再加上鸦片战争后,列强的压力越来越大,外面虎视眈眈,里面问题又多,光靠老一套的体制已经撑不住了。

于是,慈禧和光绪两位帝王就开始着手“改革”了。

清相关部门眼看着外面的世界都变了,要是再不动手,恐怕连站的地方都没有。

司法改革就是这波“大刀阔斧”的尝试之一。

毕竟,不能总是“弄虚作假”,老百姓是不会买账的。

二、司法改革的措施清相关部门的司法改革从“换个面貌”开始。

像什么“立案制度”,听起来有点高深,其实就是让案件能有个明确的开始和结束,而不是随便哪天来了个“口头指令”,案子就可以关闭。

改革初期,各地不少法官都开始被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办事。

这本来是好事,可很多时候,地方官员的“自行发挥”依然非常“灵活”,这就有点矛盾了。

一方面,法律形式上看似完善了,另一方面,实际操作中“走过场”的情况仍然存在。

再比如设立“司法审判机关”,就是希望能有个专门的机构来处理司法问题。

其实就是想避免一些地方权贵插手案件,把本来应该公开公正的审判变成了“私人定制”。

想要彻底根治这种现象,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在一个已经有了千年“家法”的社会里,要改变一条“狗改不了吃屎”的惯性,难度可想而知。

不得不说的是,清朝在司法改革方面确实有一些亮点,像是废除了许多沉重的刑罚,比如“凌迟”——俗称“千刀万剐”,听得让人头皮发麻。

想想看,那个年代,刑法简直是一种“艺术”,让人觉得太过残忍,而清朝的改革者们至少在这方面做了一些修整。

让人感叹“人道主义”虽然起步晚,但毕竟还是一步步走上了正道。

论清末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转型和启示

论清末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转型和启示
经济关系和新的社会形态 。
( 一) 传统 司法体制的弊端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在原 因
( 三) 治外法权的收回是 司法体制变革的直接 动力 鸦片 战争后 , 西方列 强用武力 打开 中国的门户 , 迫 使清 政府签订不平 等条约 , 索取种 种特权 , 其 中就 以领事裁 判权 为最 。 到1 9世纪 6 0年代 , 领事裁判权 的适用范围越来越 大 ,
严重阻碍当时经济社会发展 , 表 现如下 : 第一 , 晚清 司法体制 司法不独立 , 未设立 独立 的司法机关 , 行政兼 理司法 致使审 判不公 , 尤其刑名幕友 助为审理 , 冤 假错案层 出不穷 ; 第二 , 审级繁多 , 审判权 限混乱 ; 刑部虽是最高审判机关 , 但往往也 是行 政权力 的延伸 和附属 ; 第三 , 民刑不 分 、 实体 与程 序不 分, 没有 制定专 门的诉讼 法律 和法 院组织 法来规 定 审判制 度, 以刑律包括所 有的诉讼程序 ; 第 四, 无确定 的检察机关 , 审判机关兼管审查 、 逮捕 和审判 , 刑讯逼供盛行 。由此可见 , 中国传统司法体制 已经 明显地落后于 时代 , 严重地妨碍 了社 养, 实施法官职业化道路。 在 清政府公布 的《 法官考试任用章
作者简介 : 陈昊( 1 9 7 8 一 ) , 女, 河南漯河人 , 讲师 , 从 事 中国法律 史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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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等 法律文件 中, 规定凡 推事及检察 官都必须经 过专业学 习, 首次考 试合格后有一 年的见 习期 , 期 满后再进行第 二次

要: 在 清末变法的大背景下 , 中国的传统司法体制弊端重重 , 传统经济结构的解体和新教育新思潮的兴起最
终导致 清末 中国司法体制 的剧 烈转型变革。清末 司法体制的转型 变革既具有重 大的积极 意义 , 又存在 着不可避免的

清朝的法律与刑罚刑事司法与狱政制度

清朝的法律与刑罚刑事司法与狱政制度

清朝的法律与刑罚刑事司法与狱政制度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律与刑罚制度在当时具有一定的特点与影响。

本文将对清朝的法律体系、刑罚制度以及刑事司法与狱政制度进行探讨。

一、法律体系清朝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两个层次:宗法和官法。

宗法是清朝社会中的一种传统法律制度,它以家族和氏族为单位,通过家族的规范和约束进行治理。

官法则是指由中央政府颁布和执行的法律,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适用于全国各地的人民。

在官法方面,清朝设立了许多法律机构,如大理寺、刑部、南京吏部等,它们负责制定法律、审判案件以及管理司法行政。

此外,清朝还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如《大清律例》、《六尺巷律》等,这些法律文件对于规范人民的行为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刑罚制度清朝的刑罚制度以重刑为主,主要包括死刑、杖刑和流刑等。

死刑是清朝最高的刑罚,常见的死刑有极刑(斩首)、凌迟、火刑等。

杖刑则是通过用棍子打击犯人来实施的刑罚,流刑则是将犯人远离家乡,被流放到边疆或其他地方。

在刑罚执行上,清朝采取了严格的程序,并且强调了审判公正与刑罚的适当与恰到好处。

同时,清朝还注重对犯人进行改造与教育,设立有监狱和矫正机构,用以监管犯人并进行社会再教育。

三、刑事司法与狱政制度清朝的刑事司法与狱政制度是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刑事司法方面,清朝设立了不同级别的法院和官职,如大理寺、朝廷刑部、府县衙门等,负责审理各类刑事案件。

在审判过程中,清朝注重侦查取证以及听取当事人和证人的证言,并根据法律准则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狱政制度方面,清朝设立了许多监狱和教养院来管理犯人。

这些狱所通常由狱官负责管理,犯人被分成不同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

同时,清朝还为犯人提供了一定的生活保障,如食宿、医疗等,以确保狱中人员的基本权益。

总结起来,清朝的法律与刑罚刑事司法与狱政制度具有一定的特点。

它们既融合了宗法与官法的特点,又注重了刑罚的执行程序与犯人的改造与教育。

这一套法律制度为当时的社会秩序与治安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浅析清末司法制度之变革(一)

浅析清末司法制度之变革(一)

浅析清末司法制度之变革(一)论文关键词:司法制度变革借鉴论文摘要: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是鸦片战争后,引进西方法律文化的成果之一。

它主要吸收借鉴了德国、日本司法机构及审判制度的某些成功经验。

这种变革,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开了我国近现代司法独立的先河。

一、清末司法制度变革的历史背景及肇因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是“预备立宪”官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其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在内的整个修律活动的重要环节。

1840年鸦片战争后,在西方列强入侵中国的同时,西方先进的自然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成果也传入了中国。

中国的一些近代知识分子为改变国家落后挨打的状况,提出了学习西方、进行变法的种种主张。

“向西方学习”是鸦片战争后很长一段时期内的一种时尚和潮流,有人这样说过:“道光、咸丰以来,中国再败于泰西,使节四出,交骋于外。

士大夫之好时务者,观其号令约束之明,百工杂艺之巧,水陆武备之精,贸易转输之盛,反顾赧然,自以为贫且弱也。

于是西学大兴,人人争言其书,习其法,欲用以变俗。

”〔1〕早期的代表人物有龚自珍、魏源、林则徐等人。

19世纪末期,代表民族资产阶级上层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下,发动了“百日维新”,这场运动虽然以失败而告终,但是变法维新思想对中国民众尤其是知识分子起到了一定的资产阶级思想启蒙作用。

所谓变法维新,实质上就是要自上而下地用改良的方法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和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

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主张仿行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

康有为说:“近泰西论政,皆言三权,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

三权立,然后政体备。

”〔2〕具体而言,就是由国会行使立法权、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审判厅行使司法权。

这种要求司法与行政相分离、司法独立的思想认识,为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奠定了思想舆论基础。

以上这些有关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舆论,是鸦片战争以前所未有也不可能有的。

只有在海禁大开,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改革司法体制已成为当务之急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3篇)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3篇)

第1篇一、引言清末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中国社会正处于大变革之中。

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中国封建社会的衰落,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逐渐显现出其弊端,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本文将从法律思想、立法、司法和刑罚等方面,探讨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二、法律思想的变化1. 吸收西方法律思想清末时期,随着洋务运动的兴起,西方的法律思想逐渐传入中国。

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关注西方的法律制度,认为西方的法律制度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可以借鉴。

如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人士,主张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改革中国的法律体系。

2. 法治观念的兴起在清末,随着民主思想的传播,法治观念逐渐在中国兴起。

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主张依法治国。

这种法治观念的兴起,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立法的变化1. 法律体系的建立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建立较为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主要立法成果有:(1)制定《大清律例》:作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对中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2)制定《钦定大清商律》:为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清朝制定了《钦定大清商律》,对商业活动进行了规范。

(3)制定《钦定刑律》:为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清朝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制定了《钦定刑律》。

2. 立法机构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

1906年,清朝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修订法律。

此后,各省也相继设立立法机构,如省咨议局等。

这些立法机构的设立,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司法的变化1. 司法制度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

主要改革措施有:(1)设立大理院:1906年,清朝设立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案件。

(2)设立地方审判厅:为加强地方司法,清朝设立地方审判厅,负责审理地方案件。

(3)设立警察机构:为维护社会治安,清朝设立警察机构,负责侦查、逮捕、审判等工作。

2. 司法观念的转变清末时期,随着法治观念的兴起,司法观念也发生了转变。

清末司法往事法律讲堂(2篇)

清末司法往事法律讲堂(2篇)

第1篇引言清末时期,我国正处于封建社会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过渡的关键时期。

这一时期,社会矛盾尖锐,司法制度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今天,让我们走进历史的长河,回顾清末司法往事,一同领略那个时代的法律风采。

一、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1. 清末司法制度的背景19世纪末,清朝政府面临着内忧外患的困境。

西方列强的入侵,使得清朝的司法制度受到了严重冲击。

为了挽救国家危亡,清朝政府开始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

2. 司法制度的变革(1)设立法部1906年,清朝政府设立法部,负责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法部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的初步分离。

(2)实行四级三审制清末司法改革中,实行了四级三审制。

即设立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最高审判厅,实行三级审判,最高审判厅对地方审判厅的判决有复核权。

(3)推行律师制度1906年,清朝政府颁布《律师章程》,正式推行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的推行,为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清末司法往事的典型案例1. “戊戌六君子”案1898年,戊戌变法失败后,慈禧太后发动政变,逮捕了戊戌变法的维新派人士。

在审判过程中,法部提出“宽严相济”的原则,对涉案人员进行审判。

最终,六君子被判处死刑。

2. “教案”案件清末时期,教案案件层出不穷。

1900年,义和团运动爆发,教案案件更加严重。

在此背景下,清朝政府成立专门审理教案的机构,对教案案件进行审判。

3. “海牙和会”案件1911年,清朝政府派代表参加海牙和会,争取国家权益。

在和会期间,我国代表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成功争取到对华赔偿问题的谈判权。

三、清末司法往事的启示1. 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使得司法独立成为可能。

司法独立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法治观念的普及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推动了法治观念的普及。

人们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为我国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3. 司法人员的素质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对司法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小议晚清刑法改革与意义

小议晚清刑法改革与意义

小议晚清刑法改革与意义晚清时期,中国遭遇了诸多的危机和挑战,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民族危机和政治危机。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和社会都认为,必须加强对犯罪的打击和惩治,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因此,在晚清清朝中期,维新派开始了一场试图改革传统刑法的运动。

晚清刑法改革其实是一种non-governmental reform,这是因为在完全没有民主政治或人权方面的情况下,中国的法律属于统治者的一项工具,排除了大多数人的需求和利益。

维新派试图通过对刑法的改革来遏制官员“滥用权力”的现象,同时也希望借此展示维新派的改革成果。

那么,晚清刑法改革的主要内容究竟是什么呢?首先,晚清刑法改革试图通过减轻刑罚的方式,降低因过度惩治而造成的不公正和滥用权力的现象,这是一种深刻的内部改革。

维新派呼吁国家重新审视各种刑罚,同时提出了新型的刑罚取代了旧式的酷刑和鞭刑。

其次,晚清刑法改革着眼于法人化犯罪这一概念。

事实上,晚清的法律仍然以人即为“知行并用”的法制为中心。

而在法人化刑罚的观念中,犯罪并非仅仅是个人行为,而可能还与其他机构、企业、政府等相关。

因此,晚清的刑法改革也提出了一系列的法人化思想。

接下来,晚清刑法改革强调刑罚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

在固有的认识中,刑罚既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又能产生一定的警示作用。

然而,晚清刑法改革认为刑罚的存在也应该考虑其社会效益;即,刑罚必须产生教育和回报的作用,而并非仅仅是惩罚。

最后,晚清刑法改革侧重于倡导公平,包括公平的司法审判和更广泛的社会公正。

这一方面稳定了法律机构和法官,另一方面为普通人提供了更平等的司法保护和就业机会。

晚清刑法改革的实际意义是什么?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首先,晚清刑法改革是中国尝试迈向现代法制国家的一次重要尝试。

尽管我们现在来看是十分朦胧的实现,但是它为中国未来的法制化道路奠定了基础。

其次,晚清刑法改革改变了传统刑法思想,内外部因素相互作用的固定理论也随之转化。

人文精神和公平原则解放了中国的刑法计划,并对中国当代法律和道德构建产生了深远影响。

小议晚清刑法改革与意义

小议晚清刑法改革与意义

小议晚清刑法改革与意义本文清朝末年掌握国家统治实权的慈禧集团,为挽救清王朝的命运,打起维新派的“变法”旗号,下令变法,从而开始了晚清十年之久的变法修律。

其中以刑法改革为当时争议最大、影响最为广泛的一个环节。

回顾清朝末年的刑法改革,无论其经验或教训,都是值得后人反思的。

一、清末刑法改革的背景(一)国际背景自19世纪中期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进行殖民侵略,封建中国闭关自守的大门被外国侵略者打开后,伴随着外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侵入,西方法律法学也开始输入,促进了人们观念的更新,为修订法典、改良法律创造了条件。

1.帝国主义放弃领事裁判权对清朝政府修律立法有直接影响。

帝国主义为了促使清朝政府尽快修订法律,以适应和维护它们在中国获取的不断扩大的利益,英、美、日等国在和清朝政府修订商约时都表示,在清朝政府修订法律、改良司法现状后,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

列强的承诺促使清朝政府加速修律改革的活动。

西方资本主义逐渐认识到以华治华的重要性,因此表示要放弃领事裁判权。

与此同时,清政府也意识到自己的法律制度不能与世界发展相适应,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统治利益,从而被迫进行以修订刑律为主的法制改革。

2.法律书籍的翻译。

清末翻译的东西方各国法律,不仅数量多、更加系统,翻译质量也比过去更高。

大部分翻译工作由修订法律馆承担,所翻译的法律书籍大都是清朝驻外使节通过正式的外交途径得到的,比较准确完整。

20世纪初,以修订法律馆为主的广泛而认真的翻译活动,为当时中国制定新的律法和进行变法活动提供了很好的思想基础,也为中国近代法学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翻译各国法律书籍是清朝末年西方法律思想输入中国的一个重要途径,让当时落后的中国人尤其是官员更好地了解了西方的法律思想,也正是因为在思想上有了变革,才大大推动了变法活动的开展。

3.国际法学家的影响。

清朝末年的刑法改革除翻译西方法律外,还聘请西方法学家参与立法。

翻译日本刑法书籍时,清朝政府聘请了日本刑法专家来华讲学授课和帮助编定新的刑律。

中国法制史论文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

中国法制史论文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摘要:1840年以来,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先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还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律。

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关键词:清政府法律制度变革1840年英国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

中国的历史发展从此发生了重大的转折,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这就是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背景。

而在这一时期,中国人的法观念也有了重大变化。

主要表现在:清朝统治集团由盲目排外到提出“中体西用”,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观念的产生与传播,由以人治国的观念到以法治国观念的萌芽,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尽管这些新的观念并未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但是这些观念为清末的修律和司法改革做了铺垫,成为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一个奠基。

清末修订法律历史大约为十年,初步建立了仿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在共23条正文和附录里阐述了“君上大权“臣民权力义务”等内容。

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钦定宪法大纲》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在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政府又抛出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即《十九信条》。

相比于《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

清末司法改革及其影响

清末司法改革及其影响

清末司法改革及其影响在应诏变法的众多奏折中,最著名而影响有最大的是刘坤一、张之洞的“变法三折”,里面提及一条“恤刑狱”。

到1902年,清朝着派沈家本、伍廷芳参酌各国法律进行修订现行律例,第二年,设修订法律馆,命二人为修订法律大臣,着手修订旧法和制订新法。

这就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始。

总的来说,清末司法改革的成果和影响大体可分成三个方面:修律和立法,近代刑事司法机构的设置,以及司法理念的变革。

(一)修律和立法1.刑法。

(1)《大清现行刑律》,系删修《大清律例》中与时代相悖的落后与野蛮的部分而成,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刑法典。

1910年5月颁行。

其内容与《大清律例》的差别,一是“总目宜删除也”,删去旧律以吏、户、礼、兵、刑、工分篇的总目;二是分别民、刑;三是“刑名宜厘正也”1,即确定刑罚为死刑、流刑、遣刑、徒刑、罚金等五种;四是删去因形势变化而过时的条目(如“奸党”、“同性为婚”等),更改陈旧的词语, 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盗毁铁路要件罪等)。

另外,废除凌迟、枭首等酷刑,其意义不仅与刑罚本身,而是中国刑法走向近代文明的重要一步。

(2)《大清新刑律》。

它的变通旧法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更定刑名。

二是酌减死罪。

三是死刑唯一。

四是删除比附。

五是惩治教育。

是一部以西方刑法为模式,并聘请外国法学家参与的新刑法典。

1911年1月颁布。

这部刑律,终结了中国传统的刑罚发展历史和民刑不分的法典体例,体现了西方刑法文化与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为民国时期的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民法。

民事法律从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

1910年颁布《大清现行刑律》,始将旧律中的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目正式分出。

1911年告成的《大清民律草案》,内容详细,结构严谨,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并由此揭开了近代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序幕。

《草案》引进了先进的法学理论,采用国际通行的做法,大量吸收了现代民法制度,使民事法律取得了独立的地位,从而开创了编纂民法典的历史时期。

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清末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动荡的时期,国内外的各种政治、经济、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给清政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在这个背景下,清朝对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以期应对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秩序。

这些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些许成效,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对今天的启示依然深远。

首先,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法律的规范和完善。

清政府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颁布了一系列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件,确立了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

这对当今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今天,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确保法律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及时性。

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为刑事司法提供坚实的依据和保障。

其次,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清政府在审判体系的组织和人员培养方面进行了大量改革。

例如,设立了中央和地方的刑事审判机构,招聘了一批有实务经验的法官,推行了司法考试制度等等。

这些改革都为今天的刑事司法制度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

现如今,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提高法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审判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再次,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管理和监督。

清政府通过建立刑罚执行机构和刑罚执行跟踪制度,加强了对刑罚执行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这对今天的刑罚执行工作也有着重要的提示和启示。

我们应该加强对刑罚执行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刑罚执行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刑罚执行跟踪制度,确保刑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最后,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于对社会问题的应对。

作为一个动荡的时期,清末社会充满了各种矛盾和问题,这给刑事司法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清政府在刑事司法改革中尝试了一些措施,如推行军法、设立特别法庭等等,但效果并不显著。

小议晚清刑法改革与意义

小议晚清刑法改革与意义

小议晚清刑法改革与意义晚清时期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是中国传统文化逐渐走向变革的过程。

在这个时期,由于封建思想的束缚,传统刑法已逐渐变得滞后落后,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国家因而开始了一系列的刑法改革。

本文就小议晚清刑法改革的意义。

一、晚清刑法改革的背景在晚清时期,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着内忧外患、丧失民族尊严的危机,仿佛整个社会都走向了解体的边缘。

作为一个传统的封建国家,中国刑法自古以来就以严苛著称,其缺陷也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暴露出来。

晚清时期,虽然开始涌现着一些新思想、新观念,但是传统观念与体制的深厚根基却使得改革难以有所进展。

为了得以保住中国社会的稳定,开明士大夫开始思考国家刑法的改革。

从改革前的情况看,封建社会的刑法过于严苛,常常惩罚超过了犯罪的实际情况,使得社会纷纷扰扰。

而且,刑法的规定并不科学合理,且不符合社会实际情况。

对于这些问题,清廷上下已经开始了积极的思考和探索,晚清刑法改革也因此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二、晚清刑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晚清时期,刑法的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

具体的内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改革了刑法的审讯方式。

旧时的审讯方式不仅毫无科学合理可言,还常常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这种方式既容易引诱冤案发生,同时也残忍无比,几乎是野蛮的表现。

晚清规定,审讯中不能采用烙印、刑讯等残酷方式,审讯必须客观公正。

2.取消赎刑制度。

传统的赎刑制度并不符合人道主义的理念,限制了人的自由权,并不适应当时社会的需要。

晚清时期,康有为提出了反对赎刑制度的意见,随后清廷便废除了这一制度。

3.适当减轻刑罚。

传统的刑罚过于严苛,时常导致过度惩罚的情况,这样长期下去必然会引起广大民众的不满。

为了确保社会稳定,晚清时期相继颁布了《九載律例》、《大清鄉科條例》等。

这些文献对死刑和鞭刑进行了限制和规定,刑期也适当缩短了。

三、晚清刑法改革的意义晚清刑法改革的意义是多方面的:1.保障人权。

改革后的刑法规定,废除了刑讯逼供的方式,刑罚也适当减轻,更加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简述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简述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简述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清朝末年,中国的司法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

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废除了科举系统,实施了新式的司法考试制度。

这个制度的实施,使得司法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提高,司法实践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也得到了提高。

此外,清朝末年还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如民法、刑法、商法等。

这些法律的实施,为中国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律依据。

同时,清朝还设立了一些新的法院,如外交法院、巡回法庭等,以应对社会变革的需要。

在清朝末年,司法制度的变化还表现在司法机构的改革上。

清朝时期的司法机构以地方为基础,但由于各地法律制度的不同,导致司法实践的不公和不稳定。

为解决这个问题,清朝政府开始实行官绅合办制度,即官员和地方绅士共同管理地方司法机构。

总之,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使得中国的司法实践逐渐走向科学、公正、稳定的方向,为中国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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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诠释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精品

最新-诠释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精品

诠释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摘要清末政府在变法修律的大背景下,进行了司法体制的改革,通过法律移植引入了大量的现代化的法律制度,仿照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原则建立了近代司法机构组织,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和规则制度。

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开端。

然而由于封建专制主义政体的历史局限性其失败是必然的,但这次法制改革对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经验和教训,通过对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的研究希望对今天的司法改革有所启迪。

关键词清末;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司法变革清朝末年,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

腐朽、落后的清政府在内忧外患之下无法照旧统治下去。

20世纪初,义和团和八国联军先后攻占北京,使清政府意识到变法改革的必要性。

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封建专制统治,尤其是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清政府被迫于1902年开始变法,艰难地迈开了法律改革的步伐。

中国社会承袭了几千年的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法律体例土崩瓦解,走上了法制现代化的道路。

至此,刑事诉讼法在中国开始以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

清末法治改革对中国社会,中国法制发展的进程以及现代法律的发展变化都起着一定的影响,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文拟对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进行研究,借鉴其经验教训,推动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发展。

一、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一创制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由于时间所迫,清末法制改革对于西方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移植,这种全面引进为后来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光绪三十二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武廷芳主持编订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1]124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法草案,该草案工分总则、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时间处理规则等5章260条,打破了中国法律编纂中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的传统模式。

其后修订法律馆、法部等机构在继续修订诉讼法典的同时,相继制定公布或拟定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清末司法改革的启示

清末司法改革的启示

2009年第8期 山东社会科学 N o.8总第168期 SHANDONG SOC I AL SCIENCES G eneralNo.168清末司法改革的启示赵玉环(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摘要] 清末司法改革,建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制定了相对完善的诉讼审判法律制度,实现了司法官的职业化。

因清政府的迅速倒台,清末司法改革最终没有取得成功,但其经验和不足为我们今天的司法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 清末;司法改革;启示[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09]08014203一为了恢复司法主权,挽救清王朝的统治,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派五大臣出国考察各国宪政,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7月13日,颁布!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进行官制改革。

9月16日,奕劻等进呈!厘定中央各衙门官制缮单∀,提出了一揽子官制改革方案,并以官制改革为先导进行全方位的改革。

司法改革是清末新政修律的核心内容。

清末新政修律和预备立宪以前,清朝诉讼审判机关的最高审级为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其中刑部核覆!外省刑案∀和审理京畿地区流刑以上的案件,大理寺复核刑部拟判的死刑案件,都察院负责监察。

中国封建社会传统的诉讼审判机制存在着许多弊端,如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分,没有独立的审判机构,司法由行政机关兼理,没有独立的诉讼程序法典,程序法附着于实体法内,没有专职的司法官,司法官由行政人员兼任,只有行政监察未形成系统有效的审判检察机制等。

清末司法改革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司法组织机构的改革;二是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三是用人制度的改革。

第一,司法组织机构改革。

奕劻等官制编纂大臣认为旧官制存在权限不分、职责不明、名实不符三种弊病,要求按照立宪国制,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为原则,对中央官制进行改革:!立法、行政、司法三者,除立法当属议院,今日尚难实行,拟暂设资政院以为预备外,行政之事则专属之内阁各部大臣。

清末法制变革评价与启示

清末法制变革评价与启示

第四章清末法制变革评价与启示第一节清末法制变革结果及评价一、法制变革的先进性清末法制变革是清末新政的一部分,是清政府为了挽救行将就木的专制统治而被迫做出的一次自上而下的变革。

虽然在变革开始后不久,清王朝就灭亡了,法制变革对清王朝而言,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但是,它对后世的影响却是十分深远的,它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始,被誉为世纪法律变革之里程碑。

从这个角度看,清末法制变革颇具进步意义。

(一)法制变革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改变了中国传统法律“诸法合体”的状况,初步形成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中国的历代法典发展到清朝,虽然“体例复杂,体系详备”但是一直遵守“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原则,不存在独立的法律体系,公法和私法、实体法与诉讼法相互交织在一起,缺乏一个科学的结构。

这次变革在所修订法典的外在形式上移植了西方法律体系和制度,不仅建立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还引进了西方法律编纂的某些原则和制度。

1、西方的法典编纂体例。

彻底废除了中国两千多年以来“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采用了大陆法系的编订体例,如《大清新刑律》正式以总则、分则分篇,《大清民律草案》仿德国民法,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5篇,这些都体现了近代法律体例。

此外,还把实体法、程序法分开,民法、商法等从刑律中剥离出来,各自单独成篇,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全新的、基本符合近代法制规范的法律体系。

从此中国有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刑法和民法、商法、行政法的明确分工。

尽管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为封建专制统治服务的,但是,在客观上全面突破了原有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

这样的法律体系就为中国建立完全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成为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石,并且,它也影响到了在此之后的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通过这次法制变革,中国基本上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

2、西方的宪政制度。

诠释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诠释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诠释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摘要: 清末政府在变法修律的大背景下,进行了司法体制的改革,通过法律移植引入了大量的现代化的法律制度,仿照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原则建立了近代司法机构组织,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和规则制度。

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开端。

然而由于封建专制主义政体的历史局限性其失败是必然的,但这次法制改革对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经验和教训,通过对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的研究希望对今天的司法改革有所启迪。

关键词: 清末;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司法变革清朝末年,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

腐朽、落后的清政府在内忧外患之下无法照旧统治下去。

20 世纪初,义和团和八国联军先后攻占北京,使清政府意识到变法改革的必要性。

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封建专制统治,尤其是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清政府被迫于1902 年开始变法,艰难地迈开了法律改革的步伐。

中国社会承袭了几千年的“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法律体例土崩瓦解,走上了法制现代化的道路。

至此,刑事诉讼法在中国开始以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

清末法治改革对中国社会,中国法制发展的进程以及现代法律的发展变化都起着一定的影响,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文拟对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进行研究,借鉴其经验教训,推动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发展。

一、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一) 创制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由于时间所迫,清末法制改革对于西方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移植,这种全面引进为后来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光绪三十二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武廷芳主持编订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1 ] (P124)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法草案,该草案工分总则、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时间处理规则等5 章260 条,打破了中国法律编纂中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的传统模式。

其后修订法律馆、法部等机构在继续修订诉讼法典的同时,相继制定公布或拟定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简议清末刑法变革

简议清末刑法变革

简议清末刑法变革【摘要】清末时期的刑法现状存在司法腐败和严苛判决等问题,引发了对刑法变革的呼声。

司法腐败造成刑法执行不公,过于严苛的刑法导致不合理的判决,需要借鉴西方先进刑法理念进行改革。

刑法变革应充分考虑社会发展需求,建立更科学合理的刑法体系。

简议清末刑法变革对社会的重要性,指出推动刑法变革能带来积极影响,呼吁加快进程。

清末刑法变革势在必行,以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刑法体系,推动社会向更加公正法治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司法腐败、刑法执行不公、刑法过于严苛、不合理判决、西方先进刑法理念、社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的刑法体系、清末刑法变革的重要性、社会影响、加快变革进程。

1. 引言1.1 清末刑法现状清末时期的刑法现状十分混乱,存在着许多问题。

清朝时期的刑法执行存在着司法腐败问题,许多官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导致刑法执行不公。

有些人因为地位高低或关系好坏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清朝的刑法过于严苛,导致了不合理的判决。

有些人因为轻微的过错就受到了严厉的惩罚,而有些罪行却被轻易放过,缺乏合理性和公平性。

这种刑法的不合理性使得社会秩序难以维护,给人民带来了严重的不安。

清末时期的刑法现状亟待改革,以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刑法体系,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发展。

1.2 刑法变革的必要性清末时期的刑法体系存在着许多问题,急需进行变革。

刑法变革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对当前刑法现状的不合理性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方面,清末时期的司法腐败问题严重,导致刑法执行不公,使得许多人受到冤枉。

刑法过于严苛,常常导致不合理的判决,对个人权利造成严重侵害。

必须进行刑法变革,重新审视和完善刑法体系,以确保正义的实现和法治的健全。

需要借鉴西方先进的刑法理念,将刑法变革与社会发展需求相结合,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刑法体系,以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

只有通过刑法变革,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2. 正文2.1 司法腐败问题导致刑法执行不公司法腐败问题严重影响了刑法执行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简答题,4分] 简述清末的司法改革

[简答题,4分] 简述清末的司法改革

[简答题,4分] 简述清末的司法改革清末司法改革文章的题记是“立法实行”,是清末政府为了加强国家的司法管理而制定的法律法规,重新调整司法结构,改进司法管理,改善人民司法制度,完善各种司法制度,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正。

清末的司法改革是清末改革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围绕园庭法改革以及统一司法机构的建立展开。

下文将介绍清末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以及清末改革的意义。

一、园庭法改革1、巡庭制度在清末,为进一步规范园庭的司法友好,成立了巡庭制度,即在各园庭的诉讼当事人中,由官府派驻人员进行诉讼监督,制止当事人在司法上的过失,并加以劝谏。

2、庭序改革清末园庭法改革同时还改革了原有的庭序制度。

清末改革后,庭序从原有的先受理后处理变为先决定正诉判决,再提出应胜、不成立等,这使得诉讼变得更加公正。

3、改革费用配置清末司法改革改变了原先庭应付口齿费的理念,实行了平均配置,使原有富贵与穷苦之分基本消除,全国大部分人民都得到了平等的司法待遇,争取调解代替诉讼的理念也在不断强化。

二、统一司法机构的建立1、建立官府:清末司法改革还包括建立官府体系,在官府内建立司法机构,如《官府法典》之类的条文,统一了当时官府的司法组织,也加强了官府的司法完整性。

2、建立司法衙门:清末司法改革中,也包括建立司法衙门体系,让级别一般的官府参与司法活动,在统一的司法,削弱个官的司法特权的同时,又让司法活动具有更大的效率,并把中央的司法创制向外地延伸,使司法改革更为全面。

三、清末改革的意义1、统一司法制度,提高公正审判能力清末司法改革不仅使司法制度统一,而且提高了司法审判的能力,加强了诉讼程序的规范性,同时也消除了原先官宦之分,全面提高了司法的客观性和公平性,给当时的江苏及全国提供了更加公正公平的司法服务。

2、促进了封建社会的下行改革清末的司法改革不仅影响了当时的司法活动,也促使封建社会的下行改革,使司法得到更多的制度保障,使司法改革更为完善,为近代以后司法法治建设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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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末政府在变法修律的大背景下, 进行了司法体制的改革, 通过法律移植引入了大量的现代化的法律制度, 仿照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原则建立了近代司法机构组织, 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和规则制度。

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开端。

然而由于封建专制主义政体的历史局限性其失败是必然的, 但这次法制改革对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经验和教训, 通过对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的研究希望对今天的司法改革有所启迪。

关键词: 清末; 刑事诉讼; 法制现代化; 司法变革清朝末年, 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

腐朽、落后的清政府在内忧外患之下无法照旧统治下去。

20 世纪初, 义和团和八国联军先后攻占北京, 使清政府意识到变法改革的必要性。

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封建专制统治, 尤其是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 清政府被迫于1902 年开始变法, 艰难地迈开了法律改革的步伐。

中国社会承袭了几千年的“民刑不分, 诸法合体”的法律体例土崩瓦解, 走上了法制现代化的道路。

至此, 刑事诉讼法在中国开始以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

清末法治改革对中国社会, 中国法制发展的进程以及现代法律的发展变化都起着一定的影响, 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文拟对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进行研究, 借鉴其经验教训, 推动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发展。

一、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一) 创制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由于时间所迫, 清末法制改革对于西方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移植, 这种全面引进为后来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光绪三十二年,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武廷芳主持编订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1 ] (p124)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法草案, 该草案工分总则、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时间处理规则等5 章260 条, 打破了中国法律编纂中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的传统模式。

其后修订法律馆、法部等机构在继续修订诉讼法典的同时, 相继制定公布或拟定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其中《法院编制法》是晚清制定颁布的一部较为全面、系统的法院组织法, 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审检分离和合议制度; [2 ] (p318) 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则是历史上第一部付诸实施的具有现代意义的诉讼法典, 它吸收了近代优秀的刑事诉讼原则, 从而在中国首次确立了较为完备的起诉制度, 检察官制度, 回避制度, 推进了中国诉讼制度近代化的过程。

1910 年, 在经过多次反复讨论后, 终于拟订完成了《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主要以日本的《刑事诉讼法》为蓝本, 由日本法学家协助完成, 内容较完备, 系统采用了资产阶级国家的诉讼制度和原则, 较完善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 是一部当时世界范围内较先进的刑事诉讼法草案。

中华民国成立后也曾使用其中部分内容, 极大的推动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近代化进程。

(二) 近现代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理念的确立1. 建立新的司法机构体系, 实行司法独立从1906 年开始, 清朝在官制改革中改变了传统的行政官兼理司法的做法, 参照西方“三权分立”制度对司法机关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陆续建立了新的司法机构体系。

根据《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的规定, 把“刑部著改为法部, 专任司法; 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 专掌审判”, [3 ] (p557)刑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 大理寺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并且具有法律解释权, 监督地方各级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

1911 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在地方上设省级高等审判厅、府级(直隶州) 地方审判厅、州县级初等审判厅。

1909 年试行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规定设立检察机关和警察部门。

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和起诉, 同时对审判予以监督, 警察部门辅助检察机关进行侦查, 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在各级审判衙门中相应设立。

审判、检察机构的独立设置, 使司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离, 审判权和控诉权相分离, 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审判机关系统和检察机关系统, 结束了中国长期的司法行政不分的旧体制。

同时也萌发了最早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和警察部门。

另外还规定了检察官和法官的考试任用制度。

在清政府公布的《法官考试任用章程》等法律文件中, 具体规定了任职条件。

同时清政府在各地学堂积极开展法学教育, 为司法官员的职业化提供了条件。

2. 规定了新的刑事诉讼程序及诉讼原则清末通过引进一系列西方近代诉讼审判原则和具体制度, 改革了旧有的诉讼审判制度, 采用了西方的辩论主义诉讼制度。

一是在诉讼程序中, 采用了欧美国家的刑事案件公诉制度、公诉附带私诉制度、保释制度、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 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

在审判阶段引入了回避制度、合议制度等制度; 在审级制度上, 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二是在审判原则上, 采用了无罪推定原则、审判公开原则、被告人有权辩护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检察监督原则等现代刑事诉讼原则。

三是规定了侦查、预审、合议、公判、上诉、再审、执行等诉讼程序以及强制措施, 摆脱了封建司法审判模式, 使法律操作程序更趋规范、公正、合理。

3. 证据制度的改革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 主要实行以有罪推定和口供主义为核心的证据制度, 重视口供, 口供是定罪的主要依据, 这也导致了刑讯逼供的合法化。

清末的刑事司法改革, 基本上确立了以证据裁判、直接言词和自由心证为原则的证据制度, 削弱了口供的重要地位, 形成了近代化的证据制度框架。

清政府为了彻底禁止刑讯对证据种类也进行了规定, 刑讯本来就是与“罪从供定”的证据制度相适应的、为获取口供而设的审讯制度。

禁止刑讯关键在于降低口供的重要性, 发挥其他证据对定罪量刑的重要性。

在《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中, 设专章规定了证据种类, 刑事证据有口供、检验笔录、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证人的资格、地位、义务等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同时对于各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引入了自由心证制度, 即一方面, 各种证据的法定资格作了明确规定, 另一方面, 对证据的证明能力不作规定, 而由法官自由判断。

这表明, 它一方面吸收了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制度, 它一方面吸收了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 而且很好的把两者结合在一起。

这在当时来说, 是较为先进的做法。

[4 ] (p206- 207) 对以后我国吸收借鉴两大法系的优秀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作用。

4. 保障当事人权利为核心的现代诉讼理念的确立二、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失败从清政府开始法制改革之日起, 其司法体制的转型进程就显得障碍重重, 步履艰难, 充分暴露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矛盾以及改革的急功近利。

由于清政府的灭亡, 清末刑事司法改革以失败而告终。

清末司法改革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直接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首先是人才的缺乏, 法律人才的缺乏是清朝司法改革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在中央和地方上表现的同样明显,“以目前而论, 各衙门司员虽行拥挤, 然求其真能办事者亦不多得”。

[5 ] (p897) 虽然清政府一方面派出留学生到海外学习西方法律, 一方面在国内设立学堂聘请国外专家讲授法律。

然而法律人才的培养并非是短期内能解决的问题, 它需要长期的专业学习和全民族法律意识的提高为基础的。

因而人才的缺乏导致了清末刑事诉讼改革中许多先进的诉讼制度的夭折, 如律师制度、陪审制度等。

1909 年 3 月法部的法官考试, 合格者仅18 人, 最后录用了32 名, 这个人数只够省城各级审判厅之用。

以至于广西巡抚感叹:“无才之困难, 将有较无款而更甚者。

”[6 ] (p903)其次是资金的缺乏及官僚内部权利斗争的影响。

清末刑事司法改革虽然引入了西方先进的诉讼制度,但是由于受到传统法律文化和封建专制势力的影响, 使得改革者不得不在某些制度设计上作出妥协和让步。

因而它的改革是不彻底的, 是进步与落后, 传统与现代, 民主与专治相互斗争的结果, 是相互妥协的产物。

参与制定改革方案的各个利益集团大都各谋私利, 它的改革方案几乎是皇族统治者和汉族地主阶级企图保存、扩大自己势力的尝试。

在《刑事民事诉讼法》中陪审制度就因为受到多方反对而以失败告终, 而1907 年的部院之争则是新旧司法体制的直接交锋。

改革之前“外省刑案, 统由刑部复核。

不会法者, 院寺无由过问⋯”, [7 ] (p1372) 而改革的结果, 似乎是两者的职责进行了交换, 大理院成为最高审判机关, 法部则成为监督机关。

为此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论辩, 最终以双方的妥协告终。

资金的匮乏也是失败的关键因素, 中央在建立审判厅最初时, 就曾让地方政府筹办资金, 为解决资金匮乏清政府曾被迫向外国财政借款。

资金的匮乏和地方割据势力的斗争引起了各方面矛盾的激发, 最终导致清朝政府的灭亡。

然而清朝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失败的最根本的原因则在于其政治体制的腐败落后。

司法的现代化是以社会发展为基础的, 很难想象在封建专制体制不变的情况下追求司法独立, 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这导致了清末司法官员的任免制度、管理制度与传统司法体制下的相关制度毫无差别, 司法官员的不独立不可能使得司法体制的真正独立。

司法改革和政治改革是互动的, 但政治改良却应当是其前提条件。

虽然清末政府也提出了君主立宪的政治改革方案, 但是却受到了层层阻力, 最终未能够成功。

三、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启示清末法制变革的过程不仅是中国传统法律解体的过程, 同时也是, 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启动过程。

说其是,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端, 是因为清末法制改革是个全方位的法律移植过程, 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原则和法律理念的过程。

同时在这种法制改革中仍然有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续和沿袭, 为中国法律近现代化运动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清末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 没有如统治阶级所愿挽救清政府必然灭亡的命运, 但“在结果上却不幸符合了现代化的潮流, 因为他们无意地‘破坏’了旧体制, 客观上为创立新体制提供了理由”, [8 ] (p3) 对后世产生了积极影响。

通过清末修律, 形成了仿效日、德的审判独立、控审分离、警检一体化的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 这种刑事司法体制为后来的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所继承。

并且,“民国成立, 法制未定, 元年三月一十一日, 司法部呈请临时政府将前清制定法律及草案, 以命令公布遵行”[9 ] (p992) 因此,《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等几部法律, 经必要的删除修正, 一直被国民党政府沿用。

直到1928 年时, 国民党政府的《刑事诉讼法》才制定颁行, 而在其中仍能看到清末修律确立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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