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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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合同是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法律行为,是公司对外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形式和载体。

为加强公司合同的管理,明确管理重点,细化管理内容,规范公司各类合同的签署、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法律行为,充分发挥合同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控制合同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协议。

第三条公司与各类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进行各类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章程等均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签订的各种协议、劳动合同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公司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公司各类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合同管理是对合同在准备、会审、订立、履行、终止及权利救济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前期调查,意向达成,合同谈判、签署、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等的管理。

第六条合同管理实施“依法管理、全程管理、专人管

理”,“部门相互协同,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为综合办公室。

合同管理部门、各专业职能部门、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之间要相互协同。

第八条综合办公室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订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二)对合同进行审核,避免出现法律漏洞;

(三)负责授权委托事宜的管理工作;

(四)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招投标活动;

(五)对各部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 做好与合同管理有关的统计、归档、保管工作。

(七)会同合同的承办、履行部门参与合同纠纷、案件等事项的处理。

(八)其它应当承担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九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牵头组织合同的谈判、拟定。

(二)根据授权依法组织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宜;

(三)对签约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事前了解和审核,即:

1.主体资格合法,应有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照资质资料;

2.经营范围与合同标的相一致,注册资金与标的总额相当,具有相应措施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

(四)向公司提交签约方的营业执照及资信情况等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草拟合同文本,并按规定进行内部会审会签。

(六)依法严格履行生效合同,随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通报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七)及时收集整理出现问题合同所涉及的证据材料,并提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八) 建立本部门的合同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

第十条财务部门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签订并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应及时结算、报销付款。

1.需要我公司先期先履行付款(预付款或分批付款)义务的合同,未见我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原件,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2.需要合同相对方先履行义务合同,无充分证据表明对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3.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加盖公司印章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支付事宜。

(二)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

第十一条审计监察部门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合同审查会签资料是否齐备,会签手续是否完整;

(二)审核合同主体的适格性、条款的合理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

第十二条公司各类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订。

未经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协议等。

第十三条委托代理人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

法人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范围、授权权限和有效期限,且必须坚持“一事一委托”的原则。

第十四条委托代理人的主要职责

(一)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规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二)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所签合同必须及时上报;

(四)认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保管与签订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并及时上交归档。

第十五条委托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具体代理权限、授权范围行使签约权,禁止超越代理权限对外签约。

第十六条受委托人不得将授权委托书转借他人或涂改,凡调离本单位或改做其它工作失去代理条件的,必须主动向合同主管部门缴销授权委托书;不缴销证书者,公司人事管

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形式的人事手续。

第十七条对方由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

对方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载明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与范围、代理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订立合同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监制的合同统一文本或参照规范文本时,应当优先使用。

在选用格式合同时,承办部门必须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进行重点审查,必要时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发生经济往来,除标的额较小或能即时清结的外,均须签订书面合同;虽能即时清结但属批量、交易额较大,或当时难以监测产品内在质量和技术性能及容易引起纠纷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同各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和质量;

(四)价款或者报酬;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变更或解除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合同份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我方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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