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不应该在离婚程序中设置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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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辩稿(总795字,)我方观点部分(666,时间,2.30)

四辩稿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下面由我来带大家看看今天整场辩论。

对方辩友想要在离婚程序中设置离婚冷近期,则必需论证设置后会有什么好处,不仅如此,还必须有很大的好处。但对方辩友提到的区域试点和人员安排等与目前我国的制度并没有什么区别,比如·····

好,接下来总结我方观点。

我们再来回顾一下今天的辩题,我方观点是“当今中国,不应该在离婚程序中设置离婚冷静期”,还是要强调辩题让我们讨论的是当今中国,不是未来中国,更不是未来美国,那我们就应该抓住国情来分析。对此,我方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第一,缺乏必要性。有人或许会觉得这种说法太过武断,其实不然,离婚程序有两种,在协议离婚中,离婚登记机关需要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才准予离婚。在诉讼离婚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也应当进行调解。也就是说调解已经存在里司法程序中了。可见,不管是需要冷静的离婚还是需要调解的离婚目前的离婚程序都已经有了相应

的规定。我们缺乏的是有效的执行。

第二点,可行性极低。(《中国妇女报》在网上发起的对:是否赞同设置离婚冷静期的投票结果显示反对人数高达95.1%,可见人们主观上不接受。而)与离婚冷近期配套的大量基础设施、制度等还需要建设,这其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技术、专业人才不说,我们还得出台相关政策,但时间上不允许。实行的客观基础都不具备。

第三点,极大的危害性。“冷静期”背后所折射出的是当代社会的婚恋观变化与冲突。其而以“劝和”的姿态间接固化“离婚可耻”的观念,迟滞国民思想观念革新的脚步便是最大的危害。

(而且制度的弊端往往需要时间才能显现出来,对方不正视设置离婚冷静期带来的危害,假设在一两年后,问题集中出现了,那么怎么办?是硬着头皮执行下去?还是废除已经执行了的制度?)

以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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