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曲的部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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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部首查字法,可以先查部首丨,再查5画;也可以先查部首曰,再查2画。

有q互、qǔ两个读音。

一、qū
1、表示弯曲,与“直”相对。

2、姓氏。

二、qǔ
1、一种韵文形式。

2、音乐术语。

(1)Music,表示音乐或音乐作品。

(2)描述作品类型时与“歌”相对,表示非歌曲、声乐曲形式的器乐曲或其他音乐作品。

藏语中“曲”的含义:曲,是“法”的意思,可以引申为“佛法”。

一、征集时间
8月1日全面开始,9月10日起运新兵,9月30日征兵结束。

在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大学生征集的时间可适当提前。

新兵从征集地区起运的具体时间,由有关部队与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协商确定。

二、征集对象
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重点做好大学生征集工作,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优先批准应届毕业生入伍。

贵阳市主城区、高校集中地区全部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其他地区减少并逐步取消初中生的征集。

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及正在高校就学的学生和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也应当征集。

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优先征集在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青年入伍。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

少数民族居住
集中地区应当多征集懂双语言、文化程度较高、有专业特长特别是部队建设需要的优秀少数民族青年入伍,革命老区应当多征集老红军、老复员军人后代入伍。

三、征集年龄
男青年为2015年年满18至22周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初中文化程度男青年不超过20周岁。

女青年为2015年年满18至22周岁。

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毕业生入伍。

四、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体格条件,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总参谋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集办法
适龄青年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

应征公民经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批准入伍时间统一为2015年9月1日,新兵的军龄从9月1日起算。

根据《兵役法》等规定,这次网上兵役登记的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当年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性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本人自愿的也可参加兵役登记;兵役登记时可申请应征报名,也可申请暂缓应征。

往年已参加过兵役登记的,可登录网站对个人登记信息进行核验更新并申请今年应征报名。

本次兵役登记将在6月30日前完成,适龄男青年可上网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持此表及身份证件前往乡(镇、街道)兵役机关进行现场确认。

高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武装部负责;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专、职高、技校)在校生、毕业生和其他社会青年,由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武装部负责。

全省各县、乡兵役机关还将设立兵役登记站,为不方便上网的适龄青年提供现场登记报名和表格打印等服务。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至22
周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

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

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当年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领导全省的征兵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日常工作。

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公安、民政、交通、卫生、教育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征兵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兵役机关做好征兵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广泛开展爱国主义、国防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法制观念,鼓励公民依法服兵役。

第七条少数民族地区和完成征兵任务确有困难的边远山区,依据当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对应征公民身高、体重、文化程度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县(市、区)的安排和要求,做好下列工作:
(一)据实填报适龄公民人数;
(二)组织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三)配合兵役机关做好预征对象的确定、调整和管理;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适龄公民的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第九条专业技术兵的征集,应当在相应的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储备区内进行对口征集和补充。

第十条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在校大学生的征集,由省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依法进行兵役登记。

设立兵役登记站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单位登记,其他公民在户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登记。

第十二条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由兵役机关发给公民兵役证。

县级兵役机关应当依据不同情况在公民兵役证上注明应征、缓征、免征、不征、拒征、已征等情况。

前款所称的应征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缓征是指作为维持家庭生活惟一劳动力的应征公民和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免征是指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不征是指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刑罚的适龄公民;拒征是指拒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经教育不改的应征公民;已征是指依法服满现役的退伍军人。

公民兵役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借。

第十三条适龄公民兵役登记后变更户籍所在地的,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兵役关系变更手续。

遗失公民兵役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确定为当年预征对象的应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30日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方法。

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

第十五条义务兵及其家属,享受下列待遇:
(一)义务兵家属按照规定享受优待金。

是城镇义务兵的,优待标准不低于入伍前所在地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义务兵的,优待标准不低于入伍前所在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

对在青藏高原和条件艰苦的边防、海岛服役的义务兵,应当适当提高其家属的优待标准;
(二)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责任田(地)、责任山(林)和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继续保留;
(三)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继续保留原单位的工资标准和同类职工转正、调资、晋级待遇。

合同制职工要求顺延原有合同期限的,原单位应当按照服现役年限顺延劳动合同期;
(四)义务兵退役后,同等条件下,在就业、入学、救济等方面享有优惠。

第十六条公民在服现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立功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七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安置:
(一)按照政策规定应当安排工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安置工作,接收单位必须安置,并将其服役期和待分配时间计为单位工龄,按照不低于同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平均水平确定工资和其他待遇;
(二)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原单位已终止或者变更的,由上一级机关或者变更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原企业依法破产、解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置;
(三)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职工时,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应当予以照顾;
(四)对按照规定由国家安置的退伍义务兵,鼓励其自谋职业。

对自谋职业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和政策优惠。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征兵工作进行检查评比。

对征兵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九条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登记;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被部队除名、劳教、判处刑罚和开除军籍的,应当停止对本人或者其家属的优待。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按照兵役机关的要求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的;
(二)帮助适龄公民逃避兵役登记或者征集的;
(三)给兵役登记或者征集工作设置障碍的;
(四)在对适龄公民的体格检查或者政治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安置退伍义务兵的;
(六)有其他妨碍征兵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威胁、侮辱、诬陷、殴打征兵工作人员,妨碍征兵工作,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

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劳动活动密切相联,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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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

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劳动活动密切相联,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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