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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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正义的推动者——律师

刑法1107班,第五组,525,王学礼

一、黎庆洪案

2008年,贵阳警方通过调查,确认贵阳的“花梨帮”涉黑,并确认黎庆洪是黑帮“花梨帮”头领。随后,贵阳警方对“花梨帮”实施毁灭性打击。2008年9月10日,贵州省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黎庆洪因涉嫌赌博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08年10月10日被执行逮捕;2010年3月25日,贵阳市中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黎庆洪案,认定黎庆洪五项罪名成立(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赌博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采矿罪),判处黎庆洪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法院裁定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前述一审判决,并发回贵阳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2010年8月10日,贵阳市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2010年8月16日,贵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准许贵阳市检察院撤回起诉;贵阳市检察院撤诉后退回贵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0年9月9日,贵阳市公安局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第一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于2010年11月8日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第二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注:上述事实皆在贵阳市小河区检察院提交至贵阳市小河区法院的起诉书中反映,应不属于“另有重要罪行”)。贵阳市公安局重新侦查后,将新的案件移送至贵阳市检察院;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新的案件后,重新起诉至贵阳市中级法院;贵阳市中级法院指定将新的案件移送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审理;2011年8月26日,新的案件由贵阳市小河区检察院起诉至贵阳市小河区法院;2012年1月9日,新的案件在贵阳市小河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最后黎庆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其同伙被判无罪有期徒刑不等。

二、本案涉及的司法理论

本事件涉及司法独立,法官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我国司法亟待改革的司法理论。

黎庆洪案是在政法委以及一些党政部门在背后的指导下,由法院扮演小丑的一起冤案,涉及人数众多,在一大批知名律师的联合抵制和抗争下最后部分人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主犯”黎庆洪还是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此案涉及司法不独立,严重受党的干扰,也受媒体的困惑。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

三、我对本事件的认识

只要有司法就会有冤案错案,强悍到像美国一样的超级大国也会有《肖申克的救赎》中主人翁的冤屈,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完全避免冤假错案,但是我们可以尽可能的让冤假错案无限制的趋近于零,把它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我们面对冤假错案的态度和观念应当改变,应该做到共产党人宣言中的那样:实事求是。

法院办案确实受到政法委和党政机关的严重干扰,司法独立遭受严重的干扰。法官职业道德亟待提高,执法水平低下,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法官们也是被逼无奈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随意发布微博和博客等煽动民众情绪,给司法机关以舆论压力,一定程度上也给司法独立造成影响。黎庆洪案从侧面反映出了我们国家处理司法案件的一种心态,也描绘了站在一线的律师们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努力辩护,而律师本身的权利却不受保护,被法官在法庭无理训诫,驱出法庭,甚至劳教。法官办案应当仅仅对法律所负责,依照所掌握的证据和法

律作出公正判决。我国《宪法》第126、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宪法还规定,党领导一切。所以司法独立在这样的矛盾下就根本不能实现,政法委、司法局都是法院的顶头上司,他们说怎么办案法院哪敢不从?新闻媒体,社会舆论也对法官独立审判很大的压力。我国司法实践中还从在很滑稽的现象,律师都过了司法考试,而法官是不对专业人员大有人在,仅仅靠职业培训就可以办案了。很多法律问题,法官不懂,但是法官可以大声的说:这些法律理论问题我虽然不懂,但是我知道怎么判……不知道你听到这里会有什么样的感想?

本案还涉及政治问题,甚至受到重庆唱红打黑的影响。2008年时重庆唱红打黑事业如火如荼,得到了中央和个地方媒体的大肆渲染,贵阳的某些别有居心的领导人觉得自己所属的辖区内也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也应该向重庆看齐,所以开会讨论研究部署打黑工作。工作任务安排到司法机关时,办案人员们开始翻天腹地的找那批“倒霉鬼”。很不幸,比较招摇显摆的黎庆洪年轻人光荣“中标”。我只能说,这绝对是我们司法史上的悲剧,将来会被后人当做反面教材。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严重违反刑事审判程序,由贵州省高院发回贵阳市中院的案件居然被贵阳中院指定所属小河法院管辖。

这一切都看在中国法律人—律师的眼里,他们为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司法公正,司法独立,辩护人可以自由的发表自己的意见,争取辩护人和代理人不会因为自己的辩护见和代理意见而受到不公正的待不远万里搭车乘飞机不远万里赶赴贵阳下榻旅馆酒店,免费代理本案。在本案的开庭审理中,也是私权利与公权力在斗争。

周泽律师、一个在中国法制进程中发挥着微薄之力的追梦人,在他的微博中有尖锐的讽刺,有同情的号歌,还有愤怒的批判……记忆犹新的是为黎庆洪案免费提供辩护,同样的行动者还有童之伟、斯伟江、何兵、朱明勇、李金星、杨名跨、刘志强、迟凤生。在新中国的法制的土地上匍匐前行着一部分优秀的人,他们就是敢于担当法制责任的律师。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中国,亟待解决的问题肯定包括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程序正义、无罪推定、辩护人和代理人的人身得到应有的保障,人权得到本质的保障。贵阳小河法院无耻的撕毁了法律中的无罪推定的条款、小河法院也被潜规则被动的接受了指示、先入为主的审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天才般的”变相的丢弃了程序正义原则。本来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黎庆洪案,二审时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后指定由小河区法院审理此案。很明显违反了级别管辖,也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违反程序正义原则。此时他们找了一些所谓的冠冕堂皇新证据糊弄人民。

没有安全感、没有稳定的收入、风险无处不在的中国律师们在自己的岗位上,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健全奉献着自己的青春和生命。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为保障人权创设了法律依据,也为千千万万的律师提供了人身保障,确保每一位辩护律师和每一位代理人不会因为自己的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而受到无法律依据的追究。法制进程缓缓而前,中国的国情客观上决定,律师们势必要多一份担当,多一份责任。像周泽站在前言的律师,他们将会是我们的表率。期待每个人为权利而斗争,尤其在律师等先进知识分子的带领下为权利而斗争,让当权者不得不让出他们手中的权利,尤其是既得利益者占据本来是属于我们人民大众的权利。我们每一个人必将成为权利的勇猛斗士。

没有限制的权利必然被滥用,党的权利需要被限制。司法审判不应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而应当有法官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法官只对法律负责的司法独立梦必将会实现。法官、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也将会提高。

参考文献:鲁道夫.冯.耶林(Jhering R.V )、郑永流法律出版社(2012—1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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