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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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
知识目标:
1.了解国际和国内有关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了解开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需要具备的技术条件;
3.了解危险货物在集装箱内积载的一般要求。
能力目标:
1.掌握危险货物的分类及其危险性;
2.掌握各类危险货物在集装箱内的积载要求;
3.掌握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卸作业的安全操作规范。
引导案例及分析:
集装箱内危险货物发生泄漏事故
2011年5月,一艘大型集装箱班轮靠泊在蛇口集装箱码头(SCT)第8号泊位,进行装卸作业。其中一个积载在舱面上的装有第八类腐蚀品的中转危险货物集装箱,由于内部容器破损发生渗漏,现场一名船员因眼睛和上呼吸道受到刺激,晕倒在甲板上。当地消防、安监、环保、卫生等相关应急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对受伤船员进行救治,隔离现场,有效控制了腐蚀品泄漏事故危害的进一步扩大,保障了工作人员、船舶和港口的安全。
1、思考题:
(1)腐蚀品具有哪些特性?
(2)集装箱装运腐蚀品等危险货物,有哪些注意事项?
2、案例分析:
腐蚀品是一种特种货物,属于《国际危规》中第八类危险货物——腐蚀性物质,它的危险特性有:具有很强的腐蚀性及刺激性,对人体有特别严重的伤害;对货物、金属、玻
璃、陶器、容器、运输工具及其设备造成不同程度的腐蚀。腐蚀性物质中很多具有不同程度的毒性,有些能产生或挥发有毒气体而引起中毒。
集装箱是一种坚固密闭的运输设备,采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可以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在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时,需要注意:(1)根据危险货物特性、运输要求,选择适用的集装箱;(2)装箱前,对拟装的危险货物进行包装、标志等检查;(3)装箱中,要严格按照隔离要求进行,并进行适当衬垫和紧固;(4)装箱完毕,如实填写危险货物品名、类别、积载位置等信息。
任务一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认知
任务导读
随着化学工业发展和社会经济进步,社会对危险化学品的需求迅猛增长,海上危险货物运输量逐年上升,目前已经占据海上货物运输量的一半。危险货物不仅运输量上升,货物品种也越来越多,危险特性也越来越复杂。国际和国内对于危险货物运输有哪些法律规定?危险货物如何分类,各类危险货物具有哪些特性?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又需要具备哪些技术条件?
一、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概述
危险货物是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性质的货物,存在一定的潜在危险。因此,危险货物在运输、装卸和保管作业过程中需要加以特别保护,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发生危险,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化学工业的迅速崛起,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的化学物质。据统计,地球上存在的物质有1200万种,其中,仅用于工农业生产的物质就达60多万种。在现已存在和应用的物质中,具有明显或潜在危险的物质就有3万多种,其中以化学工业品居多。据有关资料统计,每年由于危险品运输而造成的世界
船舶失事率有上升的趋势,这些海损事故中,火灾和爆炸的事故约占总量的26.7%。同样,装卸作业中也涉及不同的危险货物。
目前,危险货物在海上货物运输量中约占整个海上货物运输量的一半。由此可见,危险货物从最初的生产者运输到最终的使用者手中的整个流通过程中,船舶和港口担负着重要的任务,也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危险货物采用集装箱这种坚固而又密封的容器运输,将大大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因此,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目前正被各国广泛采用,其运量也在不断地增长。
船舶从事危险货物的运输在19世纪基本上是禁止的,如英国1875年颁布的《商船法》中规定,商船不准危险运输货物,这在当时的航海技术条件下是合理的。但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危险货物的品种和数量的急剧增加,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数量也随着大幅度地增长。为了适应运输的需要,也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各国对海上运输危险货物均制订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从而加强了对这类货物的运输管理。
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主要是采用立法或采取建议措施的方法加以管理,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章和做法均不一致,这造成了管理上的困难。
1929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认识到对海上运输危险货物进行国际管理的必要性,并建议有关这方面的规则应具有国际效力。
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通过了危险货物分类和有关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一般规定,并建议应作进一步的研究,以便能起草一个国际规则。
1956年,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向联合国大会递交了一份议案——《危险货物运输》,即橙皮书。其最终目的是要达到让危险货物在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中的管理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一致。
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第七章中对危险货物运输作了各项有关规定,并提交国际海事组织(IMO)研究,以便制订一个共同的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并要求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各缔约国政府予以通过。
1965年,第一部《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简称《国际危规》)颁布。该规则
自始至终都考虑到许多海运国家的惯例和手续,以便使规则尽可能地得到广泛的接受,该规则由IMO推荐给各国政府。
经过多数海运国家的使用以及相关组织的修订,1982年《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再版,IMO(第51号建议案)建议各国政府以它作为制订本国规章的基础。到目前为止,已有五十多个国家全面接受了该规则,有些国家部分接受,有些国家正在考虑接受。
我国作为一个海运大国,船舶危险货物运箱量目前已有大幅度的增长,为了有效地防止危险货物对人员造成伤亡和财产损毁,保证安全运输,近年来,我国对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工作日益重视,并把它放在了重要的地位。
我国政府在1954年制订的《船舶装运危险品暂行规则》的基础上,经1959年、1960年两度修改后,颁布了1962年3月16日起实施的《水上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后又经修改,改名为《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简称《国内危规》),并于1972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国内最初使用的“危规”。
1973年,我国加入《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并参与了该国际组织的活动。为了适应国际惯例和国际贸易运输的需要,使危险货物在分类、标志、包装、单证、运输条件等方面与国际上取得一致,我国政府决定1982年10月1日起在国际航线上(包括港口装卸)开始执行《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作了一些补充规定。
从我国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管理角度来看,在内贸运输中执行《国内危规》,在外贸运输中执行《国际危规》造成了许多人为矛盾。为了使《国内危规》向《国际危规》靠拢,我国于1996年7月1日正式起用新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简称《水路危规》)。
新的“水路危规”是根据我国水路运输危险货物的特点和有关要求,参照“国际危规”中有关危险货物的分类、标志、包装等有关规定,还参考了其他国家航运对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而进行制订的,规则将对危险货物运输中的各个环节和所采用的不同运输方式(如集装箱、滚装船等)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在执行新的《水路危规》时,还有配套使用《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和《危险货物医疗急救指南》。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