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惠民医院”、“惠民病房(
2013年县公立医院医药改革文件
关于印发2013年河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2013/7/1 16:55:00 来源:中国报道唐山新闻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冀价管[2013]56号各设区市、辛集、定州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河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2013年河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6月26日附件2013年河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今年我省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70%的县(市、区)的134所(含去年11所试点医院)县级公立医院。
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社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87号)要求,总结去年11所试点县级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做法,现就2013年我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提出如下方案。
一、2013年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原则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目标是破除以药补医、建立新型补偿机制。
医药价格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1、“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总量控制”是以2012年药品差价为基数,并根据药品实际招标价格下降幅度,财政、医保保障情况和医院内部适当消化的要求,在上述总量内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按照省政府确定的6:3:1补偿比例,通过提高医疗服务价格补偿60%左右,财政补偿30%左右,医院自行消化10%。
“结构调整”是指通过药品零差率销售,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引导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
2、医药价格联动。
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必须在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前提下实施。
3、与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
医药价格政策调整要与医保、财政、卫生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支付范围。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卫办医〔2019〕6号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卫办医〔2019〕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现将《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2019年4月4日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全国医疗管理工作会议和全省卫生健康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实施健康河北战略和全省卫生健康重点工作目标,深化改革,提升能力,加强管理,改善服务,保障安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健康服务需求。
一、抓好抓实深化医改相关重点工作(一)全面推进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
指导各地制订并落实医联体建设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医联体网格化管理。
对照深圳“罗湖模式”,以人、财、物一体化管理和医保基金“总额管理、结余奖励、合理超支分担”为重点,全面推开医联体建设,重点打造“200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与大医院组建医联体”。
(二)有序推进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总结推广医院章程试点经验,推进全省医院章程制定工作,力争到2019年底,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部完成章程制定工作。
启动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
开展促进公立医院“三个转变、三个提高”专项行动。
(三)持续推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
以新生儿、重症医学等专业护理为重点,开展质量督导评价,进一步规范护理服务行为。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0•【字号】冀政办字〔2021〕124号•【施行日期】202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精神,持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优化资源配置,补齐短板弱项,提升运营效能,基本建成适应新时代要求、具有河北特色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聚焦能力现代化、模式整合化、服务人文化、管理信息化,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推动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
到2025年,每千人口公立医院(含中医类医院、妇幼保健院,下同)床位数达到5.9张(含医联体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达3.5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达到3.8人,每千人口药师数达到0.54人,确保到“十四五”末我省公立医院发展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常见病、多发病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统筹优化公立医院资源布局(一)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
科学规划省、市、县公立医院功能布局,加大政策、人才、资金等方面支持力度,形成特色鲜明、专业互补、错位发展、有序竞争的发展格局。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惠民医院”、“惠民病房(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惠民医院”、“惠民病房(床)”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卫行风字[2007]6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7.05.18【实施日期】2007.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惠民医院”、“惠民病房(床)”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卫行风字〔2007〕6号)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床)”的管理,科学考评其工作成绩,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北省卫生厅“惠民医院”、“惠民病房(床)”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及其考评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从今年6月份开始,各医疗单位要按照《“医疗惠民工程”落实情况月报表》的要求,统计上报有关情况。
附件:1、河北省卫生厅“惠民医院”、“惠民病房(床)”绩效考评暂行办法2、河北省卫生厅“惠民医院”、“惠民病房(床)”绩效考评标准3、“医疗惠民工程”落实情况月报表河北省卫生厅二OO七年五月十八日附件1:河北省卫生厅“惠民医院”、“惠民病房(床)”绩效考评暂行办法为加强对我省“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床)”落实“一免三减”措施的督导,正确评价其“方便患者就医、减免贫困患者医疗费用”的绩效,防止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特制定如下考评办法:一、考评内容1、“惠民医院”、“惠民病房(床)”的床位数量和标准是否按规定设置,收治享有惠民政策的病人总数和减免费用总数,即实际惠民成效如何。
2、惠民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是否按规定接诊贫困患者;对贫困患者的诊疗费用是否做到了“一免三减”,成效如何;应减免的医疗收费标准是否做到了公开透明;是否有更加优惠的减免措施。
3、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医疗惠民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明确了接诊贫困患者的办事窗口;减免医疗费用的审批程序是否简单可行;是否做到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落实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落实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1.14•【字号】冀卫人[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落实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冀卫人〔2009〕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制度,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经研究决定, 2009年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落实年”活动。
现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附件: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服务落实年活动方案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制度,是我省卫生系统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积极推进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把城市医生下乡服务工作推向深处、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根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制度的通知》(冀卫人字[2008]15号)要求,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统筹城乡卫生发展,为推进全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保证农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落实年”活动,推动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工作扎实、健康、顺利开展。
具体工作目标:一是各地和各有关单位要建立管理组织,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二是派出单位要认真落实城市医生下乡服务制度,明确工作基地,制定工作计划,切实做到派出一支队伍,服务一方群众,并保证派出人员各项福利待遇;三是受援单位要加强对下乡服务医生的管理和考核,保证城市医生下得去、呆得住、干得好;四是下乡服务的城市医生要认真履行服务职责,严格遵守服务规定,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7.10•【字号】冀卫医字[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卫医字〔2007〕42号)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武警河北省总队卫生处,省直医疗单位:为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和医院职工民主监督,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民主管理水平,根据河北省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推动公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权力公开办〔2007〕4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七月十日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07年深入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字〔2007〕2号)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卫医发[2006]42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省医院院务公开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医疗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不断提高医院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医院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医院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民主管理水平,推动医院持续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院“惠民病房”工作制度
医院“惠民病房”工作制度
一、工作宗旨。
为深入推进“医疗惠民工程”,认真落实省卫生厅的各项要求,减轻贫困患者的部分就医负担,特制定本制度。
二、办事机构。
我院实施“惠民病房”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为医务处、财务处、负责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审批程序以及其他各项工作。
三、服务对象。
我院“惠民病房”的服务对象为持有我省县(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农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相关证件的城乡“低保”居民、农村“五保户”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
四、减免项目。
按照上级要求,我院对住院贫困患者的治疗费用实行“一免三减”即免收挂号费、减收5%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收10%检查费、减收50%住院床位费。
五、工作要求。
各医疗科室要在病区设立惠民病房或惠民病床。
各科室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医务人员要增强群众感情和“惠民”意识,对享受费用减免的患者与其他患者一视同仁,不得慢怠、推诿和拒治,做到“医疗价格低,服务质量不能低”,确保为贫困患者提供安全、优质、高效和满意的医疗服务。
医务处、质控处、财务处等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并做好登统工作。
2006年3月31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一批省
级医联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冀卫发[2017]3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1.23
【实施日期】2017.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一批省级医联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冀卫发〔2017〕3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85号)和《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联体建设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7〕35号)有关要求,省卫生计生委、财政
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启动第一批省级医联体建设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结合既往工作基础,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管理局遴选确定了第一批省级医联体建设试点:
1.城市医疗集团试点:唐山市、邯郸市、邢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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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冀医保字〔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价格正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字〔2022〕29 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自2014年下放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后,各市落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要求,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措施,持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对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同时也不同程度存在价格调整滞后、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长期得不到调整,价格杠杆功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按照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放开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4〕73 号)等有关规定,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由设区市、定州市和辛集市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管理;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由县(市)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中,要贯彻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基本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稳妥有序的工作基调,确保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时机、节奏、规模与经济社会总体形势、政策取向、医保基金收支等基本面相适应。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冀卫医[2008]114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卫医〔2008〕114号)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直医疗单位,厅卫生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建立医院管理评价长效机制,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推动医院科学发展,经厅党组研究,决定2009年启动医院等级评审工作。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列》等法规,借鉴其它省市的经验和做法,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制定了《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评审是将医院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实行动态管理。
医院等级分为三级六等:即三级甲等、乙等;二级甲等、乙等;一级甲等、乙等。
第三条医院的级别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院的规模确定。
第四条医院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医院评审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安全、技术水平、人才队伍、教学科研、文化建设、医院服务、医德医风、财务管理、医院绩效及其它执业活动进行综合评价。
评审的重点是质量、安全、服务、费用、绩效,核心是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的管理和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包括周期性评审、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规模,每3~4年对医院进行一次评审,以保障医院对公众提供的医疗服务安全、有效,并得以持续改进,推动医院规范、科学发展。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行费[2005]26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行费[2005]26号)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为了加强我省医疗机构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 1.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2.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略)3.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略)二○○五年五月十九日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收费行为,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运用新的医疗技术、医疗方法,提高医疗技术的科技含量和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维护医患双方正当权益,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对社会开放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以下简称《项目规范》)中已经包括,但我省目前尚未开展和制定指导价格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改委颁布的《项目规范》中尚未列入,医疗机构为提高诊断、治疗水平,经临床应用有确切疗效,确需增加并需要向患者收费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22•【文号】卫办医政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重点任务,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落实基础护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经研究,我部决定于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
现将《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情况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王曼莉、孟莉联系电话:************、68792208传真:************电子邮箱:********************.cn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经研究,我部决定,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活动),通过引导、示范、推广,夯实基础护理,全面提高医院临床护理工作水平。
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进一步规范临床护理工作,切实加强基础护理,改善护理服务,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
二、活动目标利用2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开展以患者满意、社会满意、政府满意为目标的“示范工程”活动,到2010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创建100所“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医院”、300个“优质护理服务示范病房”和600名“优质护理服务先进个人”。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医疗单位医德医风测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行风[2008]5号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医疗单位医德医风测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医疗单位医德医风测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行风〔2008〕5号)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为全面了解我省县以上医疗单位医德医风状况,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根据工作安排,今年12月份,省卫生厅和各市卫生局要分别对县以上医疗单位医德医风满意率进行一次测评。
现将省卫生厅制定的《全省医疗单位医德医风测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卫生局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医疗单位医德医风的底数摸清,有针对性制定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措施,不断提高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满意率。
测评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厅行风办联系。
各市卫生局的测评工作要在12月30日前完成,2009年1月15日前要将测评结果上报省卫生厅行风办(电话:*************、传真电话:*************),并及时在当地媒体公示,以引导群众择优就医,形成医疗单位医德医风良性有序竞争。
附件:1、全省医疗单位医德医风测评工作实施方案2、病人问卷调查表3、医德医风综合满意率计算方法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全省医疗单位医德医风测评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全省医疗单位的民主评议工作,加强对全省医疗单位的监管,根据《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医疗机构医德医风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今年第四季度,省卫生厅和各市卫生局要对全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医德医风综合满意率进行一次测评。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贯彻“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由省卫生厅和各市卫生局分别对省直和市、县级医疗单位医德医风综合满意率进行测评,并向社会公示测评结果,促进医疗单位进一步改善医德医风,塑造“白衣天使”良好形象,引导广大患者择优就医,实现医疗单位良性有序竞争。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冀卫老龄函〔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老龄函〔2021〕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医疗机构:现将《河北省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实施方案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21年2月26日附件河北省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要求,扎实推进全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老年健康促进行动,不断优化老年人就医环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国卫老龄函〔2020〕457号)和《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方便老年人就医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20〕84号),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在全省开展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工作,促进医疗机构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优化老年人就医流程,提供老年友善服务,全面落实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切实解决老年人就医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助老美德,推动建设老年友好社会,确保到2022年,全省80%以上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机构成为老年友善医疗机构。
二、实施范围全省各级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等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9.24
•【字号】冀医保字〔2020〕47号
•【施行日期】2020.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医疗
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医保字〔2020〕47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医疗
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冀医保规〔2019〕6号),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在成本测算、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
现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和费用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地要加强监管,严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项目价格政策,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本通知自2020年9月30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24日。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政府补助资金和医保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冀卫函[2013]21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8.16【实施日期】2013.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政府补助资金和医保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函[2013]212号)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省直有关医疗单位,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为推进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建设,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我省自2013年起实施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为全省农村患者和城市低收入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我省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政府补助资金和医保报销管理,确保资金合理高效使用,根据《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发[2013]21号)和有关财政医保管理制度要求,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政府补助资金和医保报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8月16日河北省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政府补助资金和医保报销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政府补助资金和医保报销管理,确保资金合理高效使用,根据《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发[2013]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政府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复明工程资金”),是指根据《河北省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全省农村患者和城市低收入患者复明手术的医疗救治资金。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11•【文号】国卫办医函〔2016〕362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3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2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33号)有关要求,在巩固2015年改善医疗服务成果的基础上,我委组织制定了《2016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栏目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医政医管局李亚、胡瑞荣、王毅电话:************、68791887传真:************邮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医政司孟庆彬电话:************传真:************邮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6年4月11日2016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2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33号)有关要求,在巩固2015年改善医疗服务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冀卫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卫发〔2020〕2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省直各医疗单位:为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精神专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精神专科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好的满足群众人民精神卫生服务需求,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和省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12月31日关于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精神心理健康是人体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内容,对于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有效缓解我省精神专科医疗资源短缺问题,推动精神专科医疗服务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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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惠民医院”、“惠民病房(床)”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卫行风字[2007]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5.18
【实施日期】2007.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惠民医院”、“惠民病房(床)”绩效考评暂
行办法》的通知
(冀卫行风字〔2007〕6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床)”的管理,科学考评其工作成绩,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北省卫生厅“惠民医院”、“惠民病房(床)”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及其考评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从今年6月份开始,各医疗单位要按照《“医疗惠民工程”落实情况月报表》的要求,统计上报有关情况。
附件:1、河北省卫生厅“惠民医院”、“惠民病房(床)”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2、河北省卫生厅“惠民医院”、“惠民病房(床)”绩效考评标准
3、“医疗惠民工程”落实情况月报表
河北省卫生厅
二OO七年五月十八日附件1:
河北省卫生厅“惠民医院”、
“惠民病房(床)”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我省“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床)”落实“一免三减”措施的督导,正确评价其“方便患者就医、减免贫困患者医疗费用”的绩效,防止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特制定如下考评办法:
一、考评内容
1、“惠民医院”、“惠民病房(床)”的床位数量和标准是否按规定设置,收治享有惠民政策的病人总数和减免费用总数,即实际惠民成效如何。
2、惠民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是否按规定接诊贫困患者;对贫困患者的诊疗费用是否做到了“一免三减”,成效如何;应减免的医疗收费标准是否做到了公开透明;是否有更加优惠的减免措施。
3、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医疗惠民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明确了接诊贫困患者的办事窗口;减免医疗费用的审批程序是否简单可行;是否做到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医疗服务质量落实情况。
“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床)”的技术人员和医疗设施是否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配备、并规范运作;是否做到了文明行医。
5、“惠民医院”、“惠民病房(床)”在本地产生的社会影响如何,媒体报道情况和群众认可程度。
二、考评方法
采用分级负责,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全省所有“惠民医院”和设立“惠民病房(床)”的医院应按时填写上报《“医疗惠民工程”落实情况月报表》,并对照《河北省卫生厅“惠民医院”、“惠民病房(床)”绩效考评标准》进行自查。
2、各市卫生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床)”的考评和督查工作,并按时将月报表和考评结果报卫生厅。
3、卫生厅将根据各市上报的所辖单位月报表和年度考核情况,结合抽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卫生厅组织的抽查是在各单位每月上报实施“医疗惠民工程”情况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进行考评。
具体方法是:由卫生厅一方面委派社会监督员不定期地对“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床)”工作情况进行暗访,另一方面通过信函、电话、家访等方式,随机抽查“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床)”的已出院患者,了解有关单位落实“一免三减”措施的情况。
检查情况要记入年度考评成绩。
如在随机抽查中发现医疗单位有弄虚作假现象,或发现贫困患者的据实投诉,以及“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床)”在新闻媒体上被曝光的,被查单位及所在的市卫生局年度“医疗惠民工程”考评成绩要给予降低等次的处理。
三、考评等次
考评成绩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考评结果为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 80分以上(含80分)为良好; 60分以上(含6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较差。
卫生厅将于每年年初考评上年度各市卫生局和省直医疗单位实施“医疗惠民工程”情况,根据考评等次进行表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冀政
〔2007〕35号文件”要求,结合考评和医疗机构减免费用情况对“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床)”给予适当补助。
四、几点要求
1、各市卫生局要进一步贯彻《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设立“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床)”方便贫困患者就医的意见》,在大力支持、注重引导的基础上,加强对辖区“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床)”的管理,推进“医疗惠民工程”的落实。
2、各“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床)”在进行自查时,要严格掌握标准,防止弄虚作假。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改进。
3、全省二级以上医院均应及时填写上报《“医疗惠民工程”落实情况月报表》。
各市卫生局负责收集掌握所辖二级以上医院的《“医疗惠民工程”落实情况月报表》。
全省确定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