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山东 二次土增清算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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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二次土增清算的案例山东二次土增清算是指在土地增值税缴纳后,再次对土地进行清算,以核实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和支付金额是否正确的过程。
以下是关于山东二次土增清算的案例:1. A先生购买了山东某地的一块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并根据政府规定支付了土地增值税。
后来,政府对该地进行了重新评估,发现土地价值被低估,于是进行了二次土增清算,结果显示A先生应支付更多的土地增值税。
2. B公司在山东投资兴建了一座商业综合体,完成后按照政府规定支付了土地增值税。
然而,政府在日后的土地估价中发现B公司在申报土地价值时存在误差,因此进行了二次土增清算,要求B公司缴纳更多的土地增值税。
3. C女士购买了山东某地的一块农用地,计划用于农业种植。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缴纳后,政府对该地进行了重新评估,结果发现土地的增值幅度较大,因此进行了二次土增清算,并要求C女士支付更多的土地增值税。
4. D先生在山东某地购买了一块土地,并按照政府规定支付了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然而,政府发现D先生在购买土地时存在虚假交易行为,于是进行了二次土增清算,要求D先生支付更多的土地增值税,并进行相关处罚。
5. E公司在山东投资兴建了一座工业园区,完成后按照政府规定支付了土地增值税。
然而,政府在后续的土地估价中发现E公司在申报土地价值时存在错误,因此进行了二次土增清算,要求E公司缴纳更多的土地增值税。
6. F女士在山东购买了一块土地,并按照政府规定支付了土地增值税。
然而,政府在重新评估土地价值时发现,F女士在申报土地价值时存在误差,于是进行了二次土增清算,要求F女士缴纳更多的土地增值税。
7. G公司在山东投资兴建了一座住宅小区,完成后按照政府规定支付了土地增值税。
然而,政府在后续的土地估价中发现G公司在申报土地价值时存在虚假行为,因此进行了二次土增清算,要求G公司支付更多的土地增值税,并进行相应处罚。
8. H先生在山东购买了一块用于农业种植的土地,并按照政府规定支付了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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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理实例给你一个清理实例为了进一步指导地方税务机关内部人员掌握土地增值税的清理审查工作方法,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理审查有关政策及程序,编写了土地增值税三道事例题,供比较参照。
关于三道事例题中供给的数据状况请忽视。
事例一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东园小区”项目,在 2006 年 7 月,向东城地方税务局提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理申请手续。
税务部门对该公司所供给的有关清理项目资料进行了查收,特别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理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 )中内容和格式进行了要点检验后,赞同“东园小区”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理手续。
在公司提交的“东园小区”项目《鉴证报告》中表露的详细状况以下:—、整体项目状况简介1、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东园小区项目,是经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 2001 年 2 月以 (2001)231 号文件赞同投资开发的项目的,座落于东城区 XX 号,规划赞同总占地面积80,000 平方米。
该单位在 2003 年 3 月曾到东城地方税务局为该项目办理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2、该项目于2002 年初动工建设,于2003 年 5 月开始对商品房进行预销售,依据北京市房地产勘探测绘所供给实测总建筑面积证明为200,000 平方米,可售面积证书中批复商品房销售面积170,000 平方米;其余不行销售的自用办公、商业、车库等面积30,000 平方米。
此外还有配套设备面积12,000 平方米。
3、截止 2006 年 5 月 30 日,可售面积中已销售面积为160,000 平方米,此中销售住所 120,000 平方米、销售商业用房 15,000 平方米、销售办公用房25,000 平方米。
节余未销售面积10,000 平方米中,已对出门租 4000 平方米。
4、公共配套设备用途分别为:变电站和热力站800 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200 平方米、托儿所2000 平方米、派出所500 平方米、游泳馆 4000 平方米、自行车棚 1000 平方米,车库3500 平方米。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二)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二)](https://img.taocdn.com/s3/m/0f35ebe558f5f61fb6366604.png)
一、要求
以下给出的是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永安公司)2008-2010年度“永辉花园” 小区项目与土地增值税有关的账簿、凭证、资料 和情况说明,请你就给定资料和相关信息,对该 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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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资料
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永安公司座落于市桥西区钢铁路67号,成立时间为 2004年11月,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为13050000045278,法 定代表人为高永安,财务负责人为李华。职工人数35人。 核定的资质等级为二级,注册资本8000万元。开户银行 为建设银行天河支行,帐号22200032645。永安公司自 2008年-2010年只开发了“永辉花园小区”项目,无其他 开发项目 。 2018/11/22
(二)项目立项、规划情况 根据2008年1月20日取得发改委《关于基 本建设项目的批复》,该宗地开发项目为“永 辉花园小区”项目,全部为商品房开发。项目 占地面积50000平米。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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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 开发四栋普通标准多层住宅楼(结构、规模相同)。 开发三栋非普通标准多层住宅楼(结构、规模相同)。根 据政府规划要求,在三栋非普通标准住宅楼下建设地下人 防工程2000平方米。容积率1.9。 二期:开发两栋高层普通住宅楼(结构、规模相同,层高3 米),各24层。开发一栋商住综合楼,共26层,其中1-2层 为商场(层高5.4米),3-26层为普通住宅(层高3米)。 建造会所一栋(永辉花园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容积率2.0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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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取得情况如下:
??1
1、2008年2月1日取得建设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 2、2008年3月2日取得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一期) 3、2008年3月16日取得建设局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一期) 4、2008年10月30日取得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二期) 5、2008年12月31日取得建设局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二期) 2018/11/22 6
某房地产企业土增清算
![某房地产企业土增清算](https://img.taocdn.com/s3/m/e5635b06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fa.png)
某房地产公司公司, 2006 年 1 月立项开发一住所小区,各样手续均以本公司名义办理。
1、开发总建筑面积21 万平方米房子,此中住所18 万平方米(含别墅楼 1 万平方米);小区配套设备房子含幼儿园、会所、物业楼计5000 平方米;小学5000 平方米;其余商业用房子、写字楼等 2 万平方米。
2、获得 350 亩开发土地的使用权时,支付土地款及有关税费 2.1 亿元;发生建筑成本 2.8 亿元(不含项目借钱利息);发生各项花费 4500 万元(印花税经过“管理花费”核算)。
该项目共缴纳各项税费: 4208 万元,此中营业税 3757 万元,城建税 263 万元,教育费附带 150 万元,印花税 38 万元。
3、销售房子获得收入7.5 亿元。
4、整个项目已经预缴土地增值税1000 万元。
该项目截止 2007 年末工程已经所有完工查收,并获得第一产权。
且所建房子住所部分和商业部分所有对外销售完成,已经切合土地增值税清理条件。
地税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理时,确认:1、所获得的土地有50 亩未用于本项目开发,而是用于另一个项目,此项目正在建设中,不具备清理条件。
2、销售收入中含一般房子销售 5.9 亿元;别墅和商业楼销售 1 .6 亿元(以销售明细账、售房合同为准)。
3、此中一般住所分派给本公司员工20 套, 2500 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00 元成本价入帐,实现收入500 万元。
4、以分派股利形式分派给 5 位股东 5 套别墅,建筑面积1000 平方米,未计收入。
5、用新建商业房第一、二层2500 平方米对外投资,合伙创办一家餐饮公司,产权已经转入餐饮公司。
6、小学校 5000 平方米交给区文教局,文教局拨付赔偿费400 万元,未计收入。
7、收取客户退房违约金 4 万元,记入“其余应收款”。
8、“对付账款”挂账未付工程款 3000 万元(对方科目“开发成本” ),凭证不足,经到对方取证为虚增成本。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工业用地变住宅用地、以土地投资入股、契税计税基础-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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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工业用地变住宅用地、以土地投资入股、契税计税基础-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xxx项目, 开发商:xxx房地产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法人xxx以货币资金出资3470万元, 持股比例80%, xxx房地产有限公司以无形资产(土地)出资1500万(评估价), 持股比例20%。
经了解, 该项目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借用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进行开发, 并且不向该房地产公司缴纳任何管理费用。
该项目的土地由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 由原来的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 项目开发过程中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核算该项目的收入与成本, 由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单独建账进行核算。
该项目建有一会所, 经了解会所的产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
【分析】1、根据新《公司法》第14条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 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 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 没有自己的财产, 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该企业的情况有法人、有注册资本、自己单独做账, 根据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该单位实为法人企业。
对法人企业所有的法规政策均适用于该单位。
2、该单位由原来的工业用地变为住宅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3条、第18条规定, 若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并需要经规划部门批准, 如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 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 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 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
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 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讲解学习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讲解学习](https://img.taocdn.com/s3/m/5467406da1c7aa00b52acbbf.png)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一)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东园小区”项目,在2006年7月,向东城地方税务局提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手续。
税务部门对该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清算项目资料进行了验收,特别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中内容和格式进行了重点查验后,同意“东园小区”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在公司提交的“东园小区”项目《鉴证报告》中披露的具体情况如下:第一,整体项目情况简介1.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东园小区项目,是经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1年2月以(2001)231号文件批准投资开发的项目的,座落于东城区XX号,规划批准总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
该单位在2003年3月曾到东城地方税务局为该项目办理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2.该项目于2002年初开工建设,于2003年5月开始对商品房进行预销售,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提供实测总建筑面积证明为200,000平方米,可售面积证书中批复商品房销售面积170,000平方米;其余不可出售的自用办公、商业、车库等面积30,000平方米。
另外还有配套设施面积12,000平方米。
3.截止2006年5月30日,可售面积中已出售面积为160,000平方米,其中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出售办公用房25,000平方米。
剩余未销售面积10,000平方米中,已对外出租4000平方米。
4.公共配套设施用途分别为:变电站和热力站8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200平方米、托儿所2000平方米、派出所500平方米、游泳馆4000平方米、自行车棚1000平方米,车库3500平方米。
5.该项目在2006年5月通过全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房地产行业税收风险案例
![房地产行业税收风险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da1dd32e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3b.png)
房地产行业税收风险案例一、土地增值税的“小心机”案例。
话说有个房地产开发商,叫大宏地产。
他们开发了一个超级大的楼盘,赚得盆满钵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他们动起了歪脑筋。
正常来说呢,土地增值税是根据增值额来计算税率的,增值额越高,税率就越高。
大宏地产为了少交税款,就想办法在成本上做手脚。
他们把一些和这个楼盘根本没啥关系的费用,比如说公司老板出去旅游的机票钱、在高级餐厅招待朋友的餐费,都一股脑儿地算进了楼盘的开发成本里。
这样一来,开发成本就被抬高了,增值额看起来就没那么多了。
可是呢,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可不是吃素的。
在审查的时候,发现这些费用明显不合理。
比如说,那些旅游的费用,和楼盘建设能有啥关系?就像你不能说你买衣服的钱是为了盖房子一样。
大宏地产不仅要补缴土地增值税,还被处以罚款,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二、房产税的糊涂账案例。
有个小型房地产公司,叫小利房产。
他们有一些用于出租的商铺。
按照规定,出租的房产是要交房产税的。
小利房产的财务人员可能是个迷糊蛋。
他们计算房产税的时候,不是按照租金收入来准确计算的。
比如说,他们和租户签订的合同里,除了正常的租金,还有一些什么物业费、设备维护费之类的费用。
这个财务人员呢,就把这些费用全都算进了租金里来计算房产税,觉得反正都是从租户那里收来的钱。
但实际上,按照规定,物业费和设备维护费是不能算进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的。
税务局查账的时候发现了这个问题,小利房产不得不重新计算房产税,补缴税款。
就像你做数学题,把不该加的数字加进去了,最后答案肯定是错的。
三、企业所得税的虚报亏损案例。
阳光地产公司想在企业所得税上耍个小聪明。
他们这一年其实赚了不少钱,但是呢,为了少交税,就编造了一个虚假的亏损报表。
他们在财务报表里,虚报了很多成本和费用。
比如说,把一些还没有实际发生的营销费用也算进去了,还故意抬高了建筑材料的采购成本。
他们觉得这样就能把利润做成负数,就不用交企业所得税了。
税务局有一套严密的核查系统。
[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
![[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4098869f58fafab068dc0272.png)
[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篇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一)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东园小区”项目,在2006年7月,向东城地方税务局提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手续。
[]税务部门对该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清算项目资料进行了验收,特别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中内容和格式进行了重点查验后,同意“东园小区”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在公司提交的“东园小区”项目《鉴证报告》中披露的具体情况如下:第一,整体项目情况简介1.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东园小区项目,是经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1年2月以(2001)231号文件批准投资开发的项目的,座落于东城区XX号,规划批准总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
该单位在2003年3月曾到东城地方税务局为该项目办理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2.该项目于2002年初开工建设,于2003年5月开始对商品房进行预销售,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提供实测总建筑面积证明为200,000平方米,可售面积证书中批复商品房销售面积170,000平方米;其余不可出售的自用办公、商业、车库等面积30,000平方米。
另外还有配套设施面积12,000平方米。
3.截止2006年5月30日,可售面积中已出售面积为160,000平方米,其中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出售办公用房25,000平方米。
剩余未销售面积10,000平方米中,已对外出租4000平方米。
4.公共配套设施用途分别为:变电站和热力站8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200平方米、托儿所2000平方米、派出所500平方米、游泳馆4000平方米、自行车棚1000平方米,车库3500平方米。
5。
该项目在2006年5月通过全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厂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案例(3篇)
![厂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71653e5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b7.png)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地产市场日益繁荣。
厂房作为工业地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以某企业厂房土地增值税计算为例,详细阐述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过程。
二、案例介绍某企业于2019年购买了一块土地,用于建设厂房。
该土地购买价格为1000万元,厂房建设投资为800万元。
2020年,该企业将厂房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500万元。
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计算过程1. 计算增值额增值额 = 销售收入 - 土地购买价格 - 厂房建设投资增值额 = 1500万元 - 1000万元 - 800万元增值额 = 700万元2. 计算增值率增值率 = 增值额 / 土地购买价格增值率 = 700万元 / 1000万元增值率 = 70%3. 确定适用税率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分为四级,具体如下:(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由于本案例中增值率为70%,因此适用税率为40%。
4. 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 = 增值额× 适用税率应纳税额 = 700万元× 40%应纳税额 = 280万元四、案例分析1.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涉及到多个环节,包括增值额的计算、增值率的确定、适用税率的选取等。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计算。
2.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企业在进行土地交易和投资时,应充分考虑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合理安排资金。
3.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过程中,涉及到的扣除项目较多,如土地购置费、建设投资、转让费用等。
企业应确保扣除项目的准确性,避免因扣除项目不实而造成税款缴纳不足。
4. 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时间一般为土地交易后的次月,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增值税,以免产生滞纳金和罚款。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6篇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6篇](https://img.taocdn.com/s3/m/52113753ba1aa8114531d926.png)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6篇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6篇篇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江苏省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于2006年4月,注册资本22800万元。
企业成立以来,共开发了2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某广场和某花园。
经调查核实,某广场项目大部分房屋已售出,未售部分已转为自用,达到可清算条件。
篇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案例某写字楼项目总可售面积10000平方米,2007年6月取得预售许可证。
2010年8月,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清算时已售面积5000平方米,清算时每平方米均价5000元,清算时已取得发票的单位产品开发成本2800元/平方米,市政配套及人防异地安置建设费每平方米200元。
经营税金及附加按销售收入的5.6%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清算时应缴并已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1320000元。
首次清算后,取得建安发票2000000元。
2014年8月,销售4500平方米给甲金融单位,平均售价10000元/平方米,尚未销售房屋为第3层的500平方米。
篇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案例方欣房地产公司于2009年起开发销售A项目,可售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截至2012年5月底,已售建筑面积为9万平方米,占可售面积的90%,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清算申报资料显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8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2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成本之和的10%扣除,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为54000万元,已纳可扣除的与房地产有关的税金3024万元,剩余尾房1万平方米按已售房产均价计算估价为6000万元。
篇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某房地产企业,成立于2002年9月;经济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材料批发与零售;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
经对案件进行认真梳理,该公司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共开发以下房地产项目: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房产开发项目有:清河北街景墨家园二期、三期B区、A1区、A2区、C区、东方盛世;贺兰县名居华庭、观澜国际、观澜天下;大新镇兴庆华府。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案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eb42abc16137ee06eff91851.png)
第三章土地增值税案例A地税局直属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所辖B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华安”小区已竣工验收,且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符合“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2010年7月1日,该局直属所向B置业有限公司下达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见附件一),要求B置业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90之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2010年9月1日B置业有限公司向A地税局直属所报送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土地增值税清算事项说明》(见附件二)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清算资料。
A 地税局直属所对企业提供的清算资料进行了初步审核,认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并向B置业有限公司下达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华安”小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事项说明一、企业基本情况B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法人代表:XXX,注册地址:XXXX,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整,营业执照号码:410300XXXXX;具有2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税务登记证号:410XXXXX。
二、项目基本情况B置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购得位于洛阳市XX区新泰街1号地块,并取得洛阳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洛阳市国用(2007)第123456号土地使用权证书,在此土地上开发了“华安”小区项目。
“华安”小区占地20000㎡,开发8栋住宅和1栋写字楼,其中:1-2号楼为6层住宅,砖混结构,建筑面积7200㎡,含30套普通标准住宅,24套非普通标准住宅, 2套商铺;3-5号楼为10层小高层住宅,框架结构,建筑面积10200㎡,含54套普通标准住宅,27套非普通标准住宅,54个车库;6-8号楼为两层联体别墅,砖混结构,建筑面积5400㎡,共计18套;9号楼为写字楼,框架结构,20层,建筑面积10000㎡,共计80套。
三、清算方法说明1、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和非住宅三种类型分项进行清算;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按照“项目占地面积”占“全部建筑项目占地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3、“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按照“销售面积”占“可售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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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增值税清算实例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一个项目,在2007年9月—2009年9月清算前已售面积占可售面积96.84%,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税务机关通知进行清算,企业报送资料已审核如下已知普通住房与其他商品房的单位开发成本之比为1:1.4)1、土地通过拍招转让取得,面积17790 平方米,金额为9776.28万元;2、开发成本为11705.74万元;3、开发费用账面为351.17万元(按规定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加上开发成本之和的10%扣除金额214.82万元,因此只能按214.82万元扣除);4、转让税费为2457.51万元;5、可售面积为48880.2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面积46727.9平方米、占可售面积95.6%;其他商品房面积2152.3平方米、占可售面积4.4%6、已售面积为47336.32平方米、销售金额43114.18万元,其中:普通住宅为45251.34平方米、金额38162.35万元;其他商品房面积为2084.98平方米,金额4951.83万元;7、已预缴土地增值税301.8万元,其中普通住宅税金252.29万元;其他商品房税金49.51 万。
计算增值额:第一步:计算已售面积占可售面积比例已售面积47336.32平方米 +可售面积48880.2平方米=96.84%第二步:将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开发成本、开发费用、转让税费所发生扣除金额归集,按96.84%计算清算扣除金额土地使用权转让9776.28万元+开发成本11705.74万元+开发费用214.82万元+转让税费2457.51万元+(土地使用权转让9776.28万元+开发成本11705.74万元)X20%=28450.75万可扣除金额= 清算时总扣除金额28450.75万元X 扣除比例96.84%=27551.71万元第三步:计算分类扣除金额和每平方米扣除金额:1、普通住宅的扣除金额= 清算时可扣除金额27551.71 万元X已售普通住宅面积45251.34平方米* (已售普通住宅面积45251.34平方米+已售其他商品房面积2084.98平方米X1.4系数)=25882.16万元2、其他商品房的扣除金额=清算时可扣除金额27551.71万元X已售其他商品房面积2084.98平方米X1.4系数+ (已售普通住宅面积45251.34 平方米+ 已售其他商品房面积2084.98平方米X1.4系数)=1669.55万元3、单位普通住宅扣除金额=普通住宅的扣除金额25882.16万元万元*已售普通住宅面积45251.34平方米=5719.64元平均售价8433 元)4、单位其他商品房的扣除金额= 其他商品房的扣除金额1669.55万元+已售其他商品房面积2084.98平方米=8007.51元。
土地增值税案例(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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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逐渐火热,XX公司抓住机遇,在市中心购得一块面积为10万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该项目总投资约为5亿元人民币,预计于2022年底竣工并交付使用。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项目时,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为探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申报流程,本文以XX公司为例,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例概述1. 项目基本情况XX公司开发的住宅项目共规划为1000套住宅,总建筑面积约为15万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其中土地成本为1.5亿元,建筑安装工程费为2亿元,其他费用为1.5亿元。
2. 土地增值税申报情况XX公司于2022年12月竣工验收并开始销售住宅项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XX公司应在销售住宅项目时,按照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土地增值税,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1.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增值额。
土地增值额是指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时,取得的收入扣除土地成本、开发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2. 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土地增值税=(销售收入-土地成本-开发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税率其中,税率为30%。
3. 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1)销售收入:XX公司住宅项目共销售1000套住宅,平均售价为5000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5万平方米,因此销售收入为75亿元。
(2)土地成本:XX公司购买土地的成本为1.5亿元。
(3)开发成本:XX公司开发住宅项目的成本为2亿元。
(4)销售费用:XX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为0.5亿元。
(5)财务费用:XX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财务费用为0.3亿元。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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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某地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遇到了一些问题,经过分析和处理,最终成功完成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内容。
首先,该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遇到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与土地增值税的核算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纳入土地成本,而土地增值税则应当根据土地增值额进行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该公司需要准确核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金额,并结合土地增值额进行税务申报。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公司财务部门与税务部门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协商,最终确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与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方法,确保了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其次,该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遇到了土地增值额的确定问题。
土地增值额的确定涉及到土地评估、土地增值率等多个因素,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准确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该公司委托专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并结合土地增值率进行了计算。
在这个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与土地评估机构密切合作,确保了土地增值额的准确确定,为税务申报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最后,该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遇到了税务申报和缴纳的时间节点和程序问题。
税务申报和缴纳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关键环节,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程序进行操作。
在实际操作中,该公司制定了详细的税务申报和缴纳流程,并进行了内部培训和督导,确保了税务申报和缴纳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同时,公司财务部门与税务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税务申报和缴纳中的问题和疑点,最终顺利完成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综上所述,该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通过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土地评估,制定详细的税务申报和缴纳流程等措施,成功解决了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了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为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同时,该案例也为其他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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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分析方法
数据分析法
通过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进行 数据分析,了解各税种占比、税 负水平等情况,为后续的土地增 值税清算工作提供参考。
案例比较法
选取类似案例进行比较分析,了 解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之间的土 地增值税清算差异,为土地增值 税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依据。
专家评估法
邀请税务专家对土地增值税清算 结果进行评估,分析清算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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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难点和重点
难点
准确核定房地产项目的增值额和增值率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难点,需要充分了解房地产市场的行情和细节,以及 房地产项目的具体情况。
重点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重点是要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进行清算,确保清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同时,还需 要注意防范和打击各种形式的避税行为,维护税收公平和社会公正。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的评估和反思
评估标准
评估过程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分 析清算过程中的优点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
评估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时,应综合考虑税 负水平、征收效率、政策效果等方面,建立 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
反思与改进
根据评估结果,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进行 反思和改进,提高清算质量和效率,促进税 收公平和社会和谐。
对未来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展望
探索建立更加科学、合理、高效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体系, 提高清算工作的整体水平。
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断完善,为土地增值税清 算工作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 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我国土 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与国际接轨。
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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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一)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东园小区”项目,在2006年7月,向东城地方税务局提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手续。
税务部门对该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清算项目资料进行了验收,特别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中内容和格式进行了重点查验后,同意“东园小区”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在公司提交的“东园小区”项目《鉴证报告》中披露的具体情况如下:第一,整体项目情况简介1.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东园小区项目,是经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1年2月以(2001)231号文件批准投资开发的项目的,座落于东城区XX号,规划批准总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
该单位在2003年3月曾到东城地方税务局为该项目办理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2.该项目于2002年初开工建设,于2003年5月开始对商品房进行预销售,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提供实测总建筑面积证明为200,000平方米,可售面积证书中批复商品房销售面积170,000平方米;其余不可出售的自用办公、商业、车库等面积30,000平方米。
另外还有配套设施面积12,000平方米。
3.截止2006年5月30日,可售面积中已出售面积为160,000平方米,其中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出售办公用房25,000平方米。
剩余未销售面积10,000平方米中,已对外出租4000平方米。
4.公共配套设施用途分别为:变电站和热力站8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200平方米、托儿所2000平方米、派出所500平方米、游泳馆4000平方米、自行车棚1000平方米,车库3500平方米。
5.该项目在2006年5月通过全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6.根据房屋测绘部门对出售商品住宅进行测量后出具的证明为:总商品住宅面积130,000平方米、总商品住宅共7栋为1040套,按单栋计算后,每套平均125平方米,属于2级土地,根据2006年北京市公布的每平方米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元,规划批复的项目容积率为,因此按照普通标准住宅三个条件的标准,已出售的120,000平方米商品住宅,可以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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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典型案例一1.收入额度的确认由于该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区政府将该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作为该项目负责动迁安置的补偿金。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经检查,企业用该项目住宅安置回迁户,安置用房未视同销售处理,部分回迁户尚未办理回迁手续,但因已有确定的回迁人,在清算时应视同销售。
据此,该项目销售住宅和回迁房收入确认为61,604.94万元,销售网点、车库、仓库收入确认为21,185.82万元。
2.扣除项目额度的确认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存在两方面问题。
一是该项目在金融机构贷款利息高于同期商业银行利息,未在计算扣除项目时予以调整;二是该公司同期开发多个项目,管理费用未分开核算无法分摊。
企业提出按本项目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两项金额之和的5%扣除,但核查小组发现,该企业同期全市项目发生的开发费用之和为5,100万元,如按5%扣除,开发费用扣除额将达到3,600万元,造成本项目多计扣除。
核查小组按照该项目建筑面积占该企业同期全市全部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认了该项目应分摊管理费用的额度,该项目开发费用扣除额度为1,118.16万元。
3.土地增值额和增值率.经反复计算,已售出的商品住宅和回迁房无增值额。
已售出的网点、车库和仓库的增值额为6,281.46万元,增值率为42.15%。
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额度由于已售出的商品住宅和回迁房无增值额,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已售出的网点、车库和仓库有增值额,扣除已售出商品住宅和回迁房已经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最终确认,该企业应补缴土地增值税1,111.79万元。
经与企业沟通,企业未提出任何异议,对清算数据和清算结论确认无误,并表示可以全力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了随时缴纳税款的准备。
房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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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企业⼟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基本案情: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发布,2007年1⽉某市地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5年12⽉10⽇将位于繁华地段的⼀幢2000平⽅⽶待售的办公⼤楼以每平⽅⽶20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获得销售收⼊4000万元。
企业只按5%申报缴纳营业税2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万元,教育费附加6万元,印花税2万元。
举报者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交⼟地增值税,偷税300多万元,要求对该公司进⾏检查。
案件处理:接到群众举报后,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经过检查核实,公司为建造这幢办公⼤楼⽀付地价款8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2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由于未对具体楼盘进⾏明细核算,难以划分。
稽查局按规定程序查补了⼟地增值税,并处以⼀倍的罚款,处理如下:扣除项⽬:(800+1200)×[1+(10%+20%)]+220=2820(万元)增值额:4000-2820=1180(万元)增值额与扣除项⽬额⽐例:(1180÷2820)×100%=41.84%应交⼟地增值税税额:1180×30%=354(万元)同时,按规定加收了滞纳⾦。
罚款⼀倍,计354万元,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理分析: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取得⼟地使⽤权所⽀付的⾦额;(⼆)开发⼟地的成本、费⽤;(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或者旧房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
《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开发⼟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有关的销售费⽤、管理费⽤、财务费⽤。
财务费⽤中的利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计算分摊并提供⾦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不能超过按商业银⾏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额。
土地增值税核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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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一块已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转让收入2000万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350万元,开发土地成本65万元,开发土地费用21万元,应纳有关税费77万元。
计算该企业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并做有关帐务处理。
案例二:某企业(兼营房地产开发)买进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价值500万元。
三年后,该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转让A 企业,取得转让收入900万元。
假设转让过程中企业上交5%的营业税,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
转让时该建筑物已提折旧40万元。
计算该企业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并做有关帐务处理。
案例三:某企业将一自有仓库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
假设该仓库连同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为400万元,转让过程中按规定支付5%的营业税,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转让时已提折旧50万元。
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并做有关帐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销售存量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案例
![房地产企业销售存量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f3da26c0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3e.png)
房地产企业销售存量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案例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100栋花园别墅,其中80栋出售,10栋出租,10栋待售。
每栋地价14.8万元,登记、过户手续费0.2万元,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迂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合计50万元,贷款支付利息0.5万元(能提供银行证明)。
每栋售价180万元,营业税率5%,城建税税率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问该公司应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
计算过程如下:
转让收入:180×80=14400(万元)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合计:
(14.8+0.2+50)×80=52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0.5×80+5200×5%=300(万元)
转让税金支出:
14400×5%×(1+5%+3%)=777.6(万元)
加计扣除金额:
5200×20%=1040(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
5200+300+777.6+1040=7317.6(万元)
增值额=14400-7317.6=7082.4(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比率=7082.4/7317.6×100%=96.79%应纳增值税税额=7082.4×40%-7317.6×5%=2467.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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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企业土地清算案例是国家对纳税人出售房地产进行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调整颗征的一个税种,是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自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地方税务部门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征管工作总体情况良好。
但也应看到,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部门征管工作仍抓得不够深入、细致,房地产项目竣工后,没有及时予以清算,还存在征管不严,措施不到位,管理手段落后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如:对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划分不够清楚;少报收入多报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依然存在;扣除项目的分摊不够合理;对增值额未超过20%的普通住宅、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等免税项目划分不清;部分主管部门在政策执行中缺乏积极主动性,对必须进行清算的项目和可以进行清算的完工项目,没有及时组织清算,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政策系统性掌握不够扎实,对纳税人政策辅导咨询不够深入,对同类纳税人同一违法事实的处理不尽相同,有不做处罚不加收滞纳金的、有处罚并加滞纳金的、有移交管理局处理的,个别部门对查补的土地增值税在处理上,没有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加收滞纳金。
据此,笔者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进行认真梳理,按照征收、管理、稽查工作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涉税处理有关问题与大家进行探讨交流,旨在广大执法人员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能够“一把尺子量到底”,公正、公平、客观的处理涉税问题,并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意见。
现以某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涉税案件举例说明,仅供参考。
一、基本案情某房地产企业,成立于2002年9月;经济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材料批发与零售;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
经对案件进行认真梳理,该公司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共开发以下房地产项目:(一)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房产开发项目有:清河北街景墨家园二期、三期B区、A1区、A2区、C区、东方盛世;贺兰县名居华庭、观澜国际、观澜天下;大新镇兴庆华府。
其中景墨家园二期、三期B区项目已于2007年10月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该企业未向主管及时填写清算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也未组织清算。
(二)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开发景墨家园三期A1区、A2区、C区和贺兰县名居华庭房地产项目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该公司已于2012年2月向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填写清算申报表,并自行进行了清算,主管税务机关也组织进行了清算。
(三)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开发观澜国际、观澜天下;大新镇兴庆华府等项目未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该公司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检查发现:2007年—2011年土地增值税检查存在以下问题:问题1:2012年6月,该企业已完工并达到清算条件的开发项目有:景墨家园二期、三期B区项目,该企业将非住宅项目按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的免税项目计算,查补土地增值税245万元,;问题2:该企业于2011年对已开发未完工项目,但达到可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有景墨家园三期A1区、A2区、C区、贺兰名居华庭项目项目进行了自行清算,该企业在项目完工的90日也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填写了清算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也对该企业及时组织了清算,检查发现企业故意在帐上多列扣除项目,少列收入,查补土地增值税270万元;问题3:检查发现,该公司对未完工、未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观澜国际、观澜天下;大新镇兴庆华府、东方盛世等项目,取得预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取得预售收入、商业用房项目取得预售收入、“兴庆华府”预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取得预售收入,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70万元。
针对上述案例:问题一:由于该企业开发的景墨家园二期、三期B区项目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该企业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填写清算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也未组织清算。
上级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该企业故意将未达到免税条件的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混淆,未按住宅与非住宅严格划分,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245万元。
补税依据1:根据国家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通知第九、第十条,必须进行清算、可以进行清算条件的土地增值税的企业,总则第三条,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清算申报表,对未申报清算的纳税人,应根据《征管法》63、64条第二款处理。
补税依据2:根据《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米以下;2、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以上;3、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住房交易价格倍以下。
补税依据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补税依据4:非普通住宅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米以上;2、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住房交易价格倍。
据此,应补缴土地增值税245万元。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64条第二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
该企业故意将未达到免税条件的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混淆,未按住宅与非住宅严格划分,应定性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45万元,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加收滞纳金问题二:该企业于2011年对已开发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景墨家园三期A1区、A2区、C区、贺兰名居华庭项目项目进行了自行清算,该企业在项目完工的90日也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填写了清算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也对该企业及时组织了清算,检查发现,该企业多报扣除项目,少报收入,查补土地增值税270万元。
补税依据: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通知第九、第十条,必须进行清算、可以进行清算条件的土地增值税的企业,总则第三条,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清算申报表。
对有证据表明纳税人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清算申报表,而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履行通知限期清算职责的问题,其查补的土地增值税,根据《征管法》52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建议做补税处理。
但对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从上述违法事实的性质来分析,该企业多报扣除项目,少报收入,明显属于偷税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64条第二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该企业应定性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70万元,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三:该企业对未完工、未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观澜国际、观澜天下;大新镇兴庆华府、东方盛世等项目,取得预售收入未按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问题:补税依据: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预征试行办法》的通(宁地税发〔2006〕65号),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征税款以纳税人每月申报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额乘以预征率计算征收。
预征率按照房地产项目确定:1、商业用房预征率为1%;2、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预征土地增值税:1、普通标准住宅;2、列入城镇旧城改造的安置项目。
注释: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营业房等部署于普通标准住宅,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上浮,但上浮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因此银川、石嘴山、中卫、固原、吴忠制定的标准不尽相同。
处理意见及依据:应预缴土地增值税7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但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的,不加收滞纳金。
二、案例分析(一)本案中,造成企业偷税的原因是,该企业对土地增值税政策一知半解,处于侥幸心理,能偷则偷,铤而走险,造成偷税又被处罚的后果。
作为企业要从主观上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并且在财务上要健全,不能利用偷税手段达到增收的目的。
从土地增值税清算反映的一些问题来看,虽然土地增值税已开征多年,但由于其计算复杂,政策性强,征管难度较大,就主观原因来看,主管税务机关还存在职责错位、征管不到位、清算不及时,沟通不畅,政策辅导不到位等问题。
有些税务部门,稽查与征管的职责划分还有待改进,应该有征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清算管理工作规程》的要求组织土地增值清算的,确有稽查部门替代清算,按照《征管法》规定,稽查局是专司“偷、逃、骗税、抗税”的机构。
(二)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建设、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共同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
特别要注意三个环节:一是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时,要请相关部门严格把关,对没有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二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的地方税,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代征单位执行政策方面的指导和检查,防止执行上出现偏差。
三是对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税务部门要把好确认关。
(三)税务部门在查帐手段上还有待改进,对一些想在国家税收上打主意的不法企业、个人,如果只在帐面上做文章,也容易被查处。
但随着这些企业、人员对我们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政策、核算方法的不熟悉,检查手段落后等情况的掌握,会明目张胆的在帐上做文章。
但也有个别企业开始转向做假帐、设多套帐、帐外经营的偷、骗、税方法上,稽查对违法行为的反映速度迟缓,反映周期过长,检查方法单一,稽查信息的沟通滞后于偷税方法的变化,对新的违法手段和方法缺乏应对措施,影响了稽查的质量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