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专利法条整理
重要法条
重要法条:1.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清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4.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5.实施细则第65条:无效理由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指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类专利定义、国外保密、三性、外观三性、清楚、说明书为依据、单一性、外观图片清楚、修改不超范围、独权有必特、分案、不违法、可授权客体、新型和发明单独授权)6.专利法第31条实施细则34条:单一性A31.1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R34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专代实务重点法条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重点法条一、法条:1、《专利法》第2条第2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专利法》第2条第3款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5、《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6、《专利法》第31条第1款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7、《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发布的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中。
8、《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二、模板1、《专利法》第2条第2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利用香烟盒进行广告宣传的方法,该方法不涉及香烟盒本身的构造,香烟盒只作为信息表达的载体,其特征不是技术特征,也没有采取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不能获得技术效果,因而不能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2、《专利法》第2条第3款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重点法条祥解
专利法的制定、公布、实施与修改细则的制定、公布、实施、废除与修改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国务院第306号令,自2001年7月1日实施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2年12月21日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职务发明的界定影响职务发明创造界定的因素1.单位的职工首先,做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是申请专利的单位的职工。
这些“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其次,本条所称“单位”,既包括法人单位,也应包括非法人单位。
另外,本条中的“本单位”一词应作广义的理解。
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缘,例如从其他单位借调、聘请来的人员。
虽然这些人员的编制和工资关系在其他单位,但借调单位、聘用单位实际上是把他们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的,所以在完成该单位所分配工作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专利法第一章知识点
专利法第一章知识点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重要专利法条整理
一、权利要求书记载事项:《细则》19,20,21,22第十九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
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
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第二十一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二、说明书:《专利法》26 上已有《细则》17第十七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最新整理专利法知识100条.docx
最新整理专利法知识100条专利法知识100条1、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与录音制品和广播(包括电视)有关的权利通常称为邻接权。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与录音制品和广播(包括电视)有关的权利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部分3、工业财产、工业产权指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为了与同业展开竞争面作出的一些智力成果。
4、专利一般就是指发明专利。
5、知识产权的最大特点是无形的。
6、我们今天所了解的专利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西欧的一些国家。
7、发明专利作为一种正规的制度,最先采用的国家是威尼斯。
8、正式的、全面的专利法直到18世纪末年才出现。
9、智力创造成果的特点是经济智力体力。
10、第一个将西方专利制度思想介绍到我国来的是太平天国天王洪秀全的堂弟洪仁歼。
11、光绪帝批准赐予xxxx机器织布局10年专利。
12、我国近代史上第—个有关专利的法规是xxxx8年清朝光绪帝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13、我国历史上第——部正式的专利法是1944年由当时的国民党政府颁布的。
14、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没有采用当时存在的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的发明人证书和专利证书的双轨制。
15、在专利权归属问题上把所有权和管理权分开.16、下列关于技术的描述:技术是由知识组成的。
知识必须利用自然规律。
技术必须是系统的知识。
17、发明的专利保护:并非所有发明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18、各国专利所授予的保护期限过去多在15年至20年之间,现在根据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为20年。
19、传送技术秘密的方式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20、产品发明是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一切发明,例如机器、仪器、设备、装置、用具和各种物质等。
21、实用新型只适用于产品,不适用于方法。
而且所谓产品,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构造的产品。
22、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并不增添产品的实用性,它主要是为了使产品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
23、不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动物和植物品种。
24、专利法的核心问题是专利权。
25、就发明创造获得专利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
专利法全文
专利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者的权益,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专利,是指以发明的、实用新型的、外观设计的,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经国家专利局依法核准并颁发专利证书,给予发明者或设计人在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享有独占权,并承担相应的专利权利义务的权利。
第三条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专利权的专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专利的分类和要件第四条专利按照技术领域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五条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制造方法或者其改进,有新的技术方案的创造。
第六条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有较为新颖的技术方案。
第八条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应当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
第九条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有较为新颖的设计方案。
第十条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方案,应当具备新颖性。
第三章专利权的申请和授予第十一条申请人对发明创造的一项或者数项相关技术方案的,可以提出一起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专利,应当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书面申请文件。
第十三条专利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约束保密机构切勿泄露创新技术内容。
第十五条申请人要求提前公开专利的,可以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办理专利,应当履行审查程序。
第十七条国家专利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依法审查申请所需的形式条件。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出更正、补正、删减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摘要的,国家专利局应当予以审查。
第十九条通过专利审查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定的实质性要求的,国家专利局应当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条国家专利局应当对专利申请作出审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外观设计,否者失去权利。
第四章专利权的内容和范围第二十二条专利权由专利法授予,并依照其申请授予的范围行使。
第二十三条专利权人对专利享有以下权利:1.利用专利;2.授权他人利用专利;3.转让专利;4.许可使用;5.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运营、销售其专利商品;6.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方法。
专利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制度是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专利法》于1984年颁布,经过1992年、2000年、2008年和2020年的四次修订,现行的《专利法》于2020年10月17日颁布。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旨在为广大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
二、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1. 专利权的主体(1)发明人:发明人是指直接完成发明创造的人。
发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申请人:申请人是指请求授予专利权的人。
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本人,也可以是发明人的继承人、受让人、委托人等。
(3)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的人。
专利权人可以是发明人、申请人、继承人、受让人等。
2. 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依法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创造包括:(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专利权的授予条件1. 新颖性: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 创造性: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 实用性:实用新型具有实用性,是指该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 外观设计具有美感:外观设计具有美感,是指该外观设计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
四、专利申请的流程1. 准备申请文件:申请人需要准备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专利法全文2020
专利法全文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以及享有专利权的行为,受到本法的保护。
第三条专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专利权。
第四条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登记、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与授权第五条专利的申请凡是依照本法规定具有创造性并且能够在国家的范围内实施的,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可以提出专利申请。
第六条专利的申请人专利的申请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专利申请的内容专利申请应当包括专利申请书和专利说明书。
第三章专利的权益与限制第十五条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权的范围由专利请求权利要求书所确定。
第十六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专利权保护期限为二十年,从专利申请所述的文件受到保密审查的请求日或者优先权日,以较早者为准。
第十七条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人享有防止他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许可而从事以下行为的权利:1.利用专利实施专利权;2.向他人许可实施该专利权;3.向他人许可以下有权利的使用实质上是对专利权实施的方法:生产、出示、销售、进口该产品;4.根据合同约定,行使上述权利。
第十八条紧急措施制度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许可而使用专利所侵害他人的权益时,侵权方请求依法处理时,被侵权方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采取紧急诉讼措施。
第四章专利的实施与许可第二十五条专利的实施许可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许可其他人实施专利。
第二十六条许可合同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七条许可报备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的,应当向本部门报备。
第五章专利的转让和让与第三十三条专利的转让和让与专利的转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四条专利让与合同专利的让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章专利的效力和无效宣告第四十一条专利权的效力专利被授权后,即产生效力。
司法考试考点-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发明创造]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涉及保密事项的处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考点:所谓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是指该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法律相违背,例如吸毒的器具。
第六条[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非职务发明]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合作发明与委托发明的专利权归属]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及细则实务中所用相关法条
专利法及细则实务中所用相关法条A2、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A5、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A9、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A20.1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A2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A25、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A26.3、26.4、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法及其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必背法条及各类模板整理
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必背法条及各类模板专代实务的考试本视为难度比较大的一个科目,需要结合案例综合运用相关知识,对于没有工作经历的初学者来说尤其难,有一种无从下笔的困惑。
但其实单纯从考试拿分角度,通过还是有技巧的,就是对常用法条进行记忆,对常用模板进行记忆,考试时即使简单的套用,也会有相当的得分。
如下是个人整理的法条和各类模板,供学习参考。
一、必背法条1.F2-2 发明定义: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F2-3 实用新型定义:实用新型,是指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F22-2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发布的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中(抵触申请)。
4.F22-3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5.F26-3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实现为准。
6.F26-4权要不清楚、说明书不支持: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的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7.F31-1权要件无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8.R17——说明书撰写要求:大标题:一、发明名称二、技术领域三、背景技术四实用新型内容五、附图说明六、具体实施方式。
二、各类模板:2.1新颖性模板(四同法,即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取得的技术效果均相同):2.1.1无新颖性的评述模板(加粗为必须提到的话术):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新颖性,原因如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空气净化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1),该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 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 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 4、所属壳体1内由下向上依次设置有除尘过滤网 5、活性炭过滤网 6、紫外灯8和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7(+1)。
知识产权专利法(新)
知识产权专利法(新)知识产权专利法(新)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章专利第一节专利的保护专利是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在一定的时期内获得专有权的权利。
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的权利。
专利权人可以依法对他人侵犯其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专利权通过专利文件的公告而确立。
专利权的范围由专利申请的要求进行限定。
第二节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者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申请书、说明书、图样、摘要等。
申请人享有优先权,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申请被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三节专利的审查专利申请经过实质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授权。
专利授权决定应当经过公告。
授权决定公告后,专利权自公告日起生效。
第四节专利的权利制度专利权人有权享有专利所确定的权利,可以将其专利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
第十六条专利权人可以依法同他人订立专利许可协议,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
第十七条专利权人发现他人侵犯其专利权时,有权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人民法院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八条专利权人有决定专利权是否实施的权利。
第五节专利的保护期限和管理第十九条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专利权人可以缴纳年费保持专利权力。
第二十一条专利权的管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专利法规定取得专利权的,应当撤销专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通过国际协议,参照国际惯例保护外国申请人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应当依法进行。
附件:________无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专利权人:________指获得专利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专利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专利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概述有关《专利法》的考试情况,可参见《商标法》的“概述”部分,这两部法律在许多方面十分相似。
从历届试题看,比较重要的内容有:1、法典的总则部分;2、授予专利权的条件;3、专利申请程序;4、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5、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专利法》第二次修正案,对《专利法》进行了大幅度地修订。
修正后的《专利法》将于2001首次列入律考范围,望读者注意新修订的内容。
下面所分解评述的重点法条基本上都是本次修正案修订或新增的。
一、重点法条:第5条。
第25条。
意思分解:1、了解不授予专利权的8种情形(第5条3种,第25条5种)。
2、特别注意第25条第2款,对第四项的补充规定。
二、重点法条:第6条。
第8条。
第16条。
第17条。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326——328条。
意思分解:第6、8、16条增是新修订的。
主要掌握:1、职务发明创造有两种情形:(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
但是,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允许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自行约定权利归属(第6条第3款)。
没有约定时应认定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获取奖励权、报酬请求权、表明完成者身份权。
不要混淆:注意第6条第1款、第3款关于“主要利用”与“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权利归属差别。
三、重点法条:第9条。
第28条。
第13条。
意思分解:1、专利权授予原则:最先申请原则(第9条)。
注意申请日的确定(第28条):一般情形下采到达主义;邮寄的采发信主义。
2、专利申请人的权利(第13条)。
四、重点法条:第10条。
第12条。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342、346、354条以及第44条。
意思分解:1、第10条是最新修订的。
应注意:(1)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合同须经批准始能生效(第2款)。
专利法-法条总结
《专利法》法条简明意义总结本总结有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个人总结,第二部分是《新专利法详解》的标准用语,仅帮助记忆。
《专利法》共8章76条。
第一章总则(1~21条)第一条立法宗旨第二条定义第三条国知局和地方局的职责第四条申请专利时要保密第五条违反法律、公德的不授权第六条申请权和权属第七条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第八条合作发明第九条禁止重复授权和先申请原则第十条专利权的转让第十一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第十二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十三条临时保护第十四条推广应用第十五条共有权第十六条发明人的奖励第十七条署名权和标记权第十八条外国人申请专利第十九条外国人要委托代理机构第二十条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第二十一条专利公告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22~25条)第二十二条发明的三性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第二十五条6种不能授权的内容第三章专利的申请(26~33条)第二十六条申请文件第二十七条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第二十八条申请日第二十九条优先权第三十条要求优先权的手续以及未办手续的后果第三十一条单一性第三十二条主动撤回第三十三条主动修改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34~41条)第三十四条公布第三十五条实审第三十六条请求实审时要提交资料第三十七条实审不合格的处理方式第三十八条驳回第三十九条授权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授权第四十一条复审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42~47条)第四十二条专利权的期限第四十三条缴纳年费的义务第四十四条专利权的终止第四十五条无效请求第四十六条无效的审查和决定第四十七条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48~58条)第四十八条强制许可的理由第四十九条紧急状态和公共利益的第五十条为公共健康目的第五十一条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五十二条半导体技术第五十三条强制许可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第五十四条强制许可的请求人第五十五条作出强制许可第五十六条强制许可不享有独占权第五十七条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第五十八条对强制许可的不服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59~74条)第五十九条保护范围第六十条被侵权的救济途径第六十一条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责任倒置第六十二条现有技术抗辩】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行政执法手段第六十五条侵权的赔偿数额第六十六条诉前停止侵权第六十七条诉前证据保全第六十八条诉讼时效第六十九条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第七十条善意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一条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侵夺发明人权益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地方局的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公务员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75~76条)第七十五条申请专利要交费第七十六条专利法自1985年施行以下是国知局标准答案第一章总则(1~21条)第一条【立法宗旨】第二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四条【申请专利时对发明创造保密】第五条【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第六条【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第七条【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第八条【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第九条【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先申请原则】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第十一条【专利权的效力】第十二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第十四条【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予以推广应用的特殊措施】第十五条【共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行使】第十六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的署名权、专利权人的标记权】第十八条【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权利】第十九条【申请专利的代理】第二十条【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手续和国际申请】第二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处理专利申请的基本准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22~25条)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性条件】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第二十五条【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内容】第三章专利的申请(26~33条)第二十六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以及对各种申请文件的要求、对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要求】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所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第二十八条【申请日的确定】第二十九条【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第三十条【要求优先权的主要手续以及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后果】第三十一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第三十二条【专利申请的撤回】第三十三条【申请文件的修改以及修改的原则】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34~41条)第三十四条【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公布】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启动】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提交有关资料的义务】第三十七条【实质审查后对不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处理的方式】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权的授予】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第四十一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42~47条)第四十二条【专利权的期限】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有缴纳年费的义务】第四十四条【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终止】第四十五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第四十六条【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审查和决定以及随后的司法程序】第四十七条【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效力】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48~58条)第四十八条【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未能获得专利权人实施许可时,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第四十九条【国家出现紧急状态、非常时期,或者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授予强制许可】第五十条【在特定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第五十一条【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五十二条【半导体技术的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强制许可实施】第五十三条【强制许可的实施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第五十四条【强制许可请求人应提交证明】第五十五条【强制许可的作出、登记和公告,以及强制许可的取消】第五十六条【强制许可被许可方的实施权利的限制】第五十七条【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第五十八条【强制许可双方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和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59~74条)第五十九条【专利权保护范围】第六十条【专利权被侵犯的救济途径】第六十一条【专利权被侵犯的特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第六十二条【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权】第六十五条【如何计算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第六十六条【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临时措施:停止专利侵权行为】第六十七条【专利侵权诉讼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第六十八条【专利侵权纠纷以及专利临时保护纠纷的诉讼时效】第六十九条【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第七十条【善意第三人的免责】第七十一条【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权益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参与专利产品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行为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75~76条)第七十五条【申请专利的费用】第七十六条【专利法的施行日期】。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202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文)
专利法的定义与作用专利法的定义:专利法是国家制定并公布实施的,用于保专利法的作用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规范。
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规范专利申请、授权、保护和管理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01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发明创造、鼓励技术创新、维护公共利益等原则。
02专利法的主体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的实施与许可等。
03专利法的相关制度包括专利申请、审查、授权、无效宣告等制度,以及专利代理、专利信息管理等制度。
专利法的体系结构专利法的历史与发展古代专利制度的起源01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类似专利制度的萌芽。
现代专利制度的形成0215世纪至17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工业革命的到来,现代专利制度逐渐形成。
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03中国自清朝末年开始引入专利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发展,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专利法律体系。
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强专利保护力度,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01发明创造性02外观设计创新性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权的授予条件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专利法法律规定一、概述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人、发明创造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
我国《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2008年、2020年分别进行了三次修订。
现行的《专利法》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专利权的主体1. 发明人: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申请人:申请人是指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本人,也可以是发明人的继承人、受让人等。
3. 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的人。
专利权人可以是发明人、申请人、继承人、受让人等。
三、专利权的客体1. 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 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 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四、专利权的授予条件1. 新颖性: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已经被授予专利权。
2. 创造性: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 实用性: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 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
五、专利权的期限1. 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计算,期限为20年。
2. 实用新型专利:自申请日起计算,期限为10年。
3. 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日起计算,期限为15年。
六、专利权的行使1. 独占实施:专利权人有权自行实施其专利,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
2. 许可实施: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许可费。
专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明创造,依法保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专利申请和专利权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专利申请和专利权的取得,不因申请人的国籍、地域、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而受到歧视。
第六条专利申请和专利权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国家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专利申请的复审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八条专利法所称的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第九条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第十条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第十一条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专利申请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专利申请文件;(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十四条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一)请求书;(二)说明书;(三)权利要求书;(四)摘要;(五)附图。
第十五条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使该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创造。
第十六条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明确、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十七条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创造的技术要点。
第十八条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十九条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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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要求书记载事项:《细则》19,20,21,22第十九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
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
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第二十一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二、说明书:《专利法》26 上已有《细则》17第十七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
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三、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法》44: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细则》98:第九十八条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
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解释》12第十二条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对于前两款规定的情形,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规定》24第二十四条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五、专利权的限制:《专利法》69: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解释》3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规定》17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规定》6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解释》14第十四条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专利法》23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解释》11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专利法》60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7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规定》17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解释》8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解释》9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解释》10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解释》11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