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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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20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20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9号)精神,保障全市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康复救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6周岁残疾儿童;7-14周岁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人工耳蜗手术救助年龄可放宽到7-14周岁。

二、救助内容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有多重残疾的以最需要康复的类别为主;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

三、救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由市残联会同教育、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支持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创建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要的融合教育资源中心。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认定办法,由市残联商有关部门制定出台。

四、救助标准1.康复训练:视力康复0.5万元/人·年,智力康复1.5万元/人·年,听力、言语康复1.6万元/人·年,孤独症康复1.8万元/人·年,肢体(脑瘫)康复2万元/人·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1•【字号】渝中府办〔2023〕56号•【施行日期】2023.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中府办〔2023〕56号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渝中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1日渝中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救助对象和条件第三章康复救助内容、标准和经费使用范围第四章康复救助流程第五章康复救助管理和监督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和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等8部门制定的《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修订)。

第二条区残联及财政、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工作。

第二章康复救助对象和条件第三条康复救助年龄计算节点为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救助对象和条件如下。

(一)0-6岁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救助对象和条件:1.渝中区户籍或持渝中区居住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诊断明确(提供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

XX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XX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1.全面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确保救助工作覆盖面达到100%。

2.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3.加强残疾儿童家庭支持,提高家庭康复能力。

二、救助对象与标准1.救助对象:具有我县户籍,年龄在0-14岁的残疾儿童。

2.救助标准:根据残疾儿童的不同类型和程度,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

三、救助措施1.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提供专业的康复训练,包括听力、视力、智力、肢体等方面的训练。

2.辅助器具:为残疾儿童提供适配的辅助器具,如助听器、轮椅等。

3.教育支持: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资源,包括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等。

4.家庭支持:为残疾儿童家庭提供康复指导、心理支持等服务。

5.社会融入:组织残疾儿童参加各类社会活动,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四、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开展残疾儿童基本情况调查,建立残疾儿童信息库。

2.制定救助计划:根据残疾儿童的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救助计划。

3.实施救助:按照救助计划,为残疾儿童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

4.跟踪评估:对救助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五、组织保障1.成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推进救助工作。

2.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

3.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5.完善政策法规,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六、预期效果1.残疾儿童生存质量得到提高,家庭负担得到减轻。

2.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康复服务质量得到提升。

3.残疾儿童家庭支持能力得到加强,家庭康复环境得到改善。

注意事项:1.注意救助对象的精准识别,避免误判和漏判。

解决办法:建立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通过社区调查、家庭访问、医疗评估等手段,确保救助对象的准确性。

2.注意康复资源的合理分配,防止资源浪费和不足。

解决办法:定期对康复资源进行评估和调整,根据残疾儿童的实际需求,动态分配康复资源,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是指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和救助保障的一项制度。

针对残疾儿童的特殊需求和困境,该制度的目的是推动残疾儿童的康复发展,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实现残疾儿童的像同龄人一样平等发展的权利。

以下是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康复服务康复服务是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该制度应建立完善的康复机构和设施,提供包括医疗康复、功能训练、言语治疗、心理支持等方面的服务。

康复服务应根据残疾儿童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康复计划,并由专业人员指导和执行。

康复服务的目标是帮助残疾儿童恢复或改善其身体功能和日常生活能力,提高其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以促进其全面发展。

二、经济救助经济救助是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往往面临经济困难和负担重的问题,无法承担高额的康复费用和生活开支。

因此,康复救助制度应设立相应的经济救助机制,包括残疾儿童康复金、生活补贴、医疗费用报销等。

经济救助的目的是减轻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康复服务的需求。

三、教育支持残疾儿童的教育是其康复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支持也应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范畴。

针对不同类型和程度的残疾,应提供适应其特殊需求的教育方式和教学环境,包括特殊学校、特殊班级、个别辅导等。

此外,提供免费或减免的学费、教材和教具等也是教育支持的一部分。

教育支持的目标是帮助残疾儿童接受合适的教育,实现其学习能力和学业发展的充分发展。

四、社会参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还应关注残疾儿童的社会参与问题。

残疾儿童通常会面临社会歧视、自卑和孤立等问题,他们的社交能力和社会融入度较低。

因此,康复救助制度应提供社交培训、社会活动组织和交流平台等支持,帮助残疾儿童建立自信、自立、自强的态度和能力,促进他们与社会的互动和交流。

总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是为满足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和救助需求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2021年修订)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2021年修订)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3•【字号】马政〔2018〕65号•【施行日期】2018.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2021年修订)(2018年12月13日马政〔2018〕65号发布根据2021年9月16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马政〔2021〕48号)修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救助对象第三章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第四章康复救助工作流程第五章经费保障第六章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第七章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第八章康复救助监督与管理第九章附则马鞍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儿童要做到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通过科学、及时、有效及个性化的抢救性康复服务,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三条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康复救助范围(一)康复救助对象为0-6岁(或7-14岁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二)康复救助对象条件。

1、具有汉川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3、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二、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一)机构康复训练。

1、脑瘫残疾儿童康复:为脑瘫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6000元。

2、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功能房布置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补贴。

3、多重残疾儿童康复: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

三、申请、审核、救助和效果评估(一)申请。

1、评估。

由残疾评定指定医院或三级医院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康复需求明确的持证残疾儿童可不进行评估)。

2、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评估意见,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家庭户口本、诊断证明书或残疾人证原件,向汨罗市残联提出申请。

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

市残联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07号(社会管理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07号(社会管理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07号(社会管理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07号(社会管理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黄爱龙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适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强残疾预防和早期干预工作国家高度重视残疾预防工作。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将“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列为主要行动之一,明确提出加强婚前、孕前健康检查,加强新生儿及儿童筛查和干预。

“十三五”期间,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在“健康中国行动”中确定妇幼健康促进行动为重大行动之一,将防治出生缺陷作为重要内容;印发《全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方案》,指导各地构建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加强婚检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三级预防工作,出生缺陷导致的婴幼儿死亡明显减少,神经管缺陷、肢体短缩等可能导致残疾的重大出生缺陷发生率呈下降趋势,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干预治疗率不断提高。

2013年,中国残联与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将0-6岁儿童残疾早期筛查纳入基层妇幼保健网络,重点对视力、听力、肢体、智力以及孤独症五类残疾儿童进行筛查,推动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共享确诊残疾儿童信息、实现早期干预。

2017年,儿童心理行为发育评估正式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为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的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提供了有力支撑。

“十三五”时期,中国残联、国家卫生健康委、原国务院扶贫办等组织开展全国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创建试点工作,在全国遴选100个县(市、区)建立残疾报告制度,为推动残疾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工作制度化建设奠定基础。

202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2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是指由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残联组织会同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据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本办法确定的,为接受政府康复救助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的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残联组织依据本省(区、市)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选择、确定定点服务机构。

残联组织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会同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定点服务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定点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确定定点服务机构的原则是:坚持公益属性,鼓励各类康复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康复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布局,方便残疾儿童就近接受服务并便于管理;保障康复服务质量,确保残疾儿童安全及康复服务效果;合理控制康复服务成本,提高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依法登记并取得与所开展业务相符的执业许可的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残联组织提出定点服务机构申请。

第六条申请定点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相关机构设置规划。

建筑选址安全、交通方便,远离污染区、灾害易发区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与贮存地。

(二)建筑设计符合无障碍、防火等规范。

儿童服务及活动用房采光、通风良好,场地布置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安全、环保、适用、美观。

海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海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海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应救尽救原则,坚守底线、突出重点,抓好制度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第三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各级残联组织和发改、财政、人社、卫健、教育、民政、扶贫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调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第四条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五条救助对象为0-17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海南省户籍或居住证;(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诊断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三)有康复救助需求及康复服务适应指征。

第六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优先救助。

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原则上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康复救助。

第三章救助内容及标准第七条康复训练(一)听力残疾儿童:开展功能评估、言语康复能力评估、康复训练等,每年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

0-6岁补助标准不少于14000元/人·年。

儿童康复工作制度

儿童康复工作制度

儿童康复工作制度一、总则儿童康复工作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残疾儿童获得优质的康复服务,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儿童康复机构、康复教育机构和相关康复服务部门。

二、工作原则1. 坚持以儿童为中心,尊重儿童的人格和权益,关注儿童的需求和兴趣,为儿童提供个性化的康复服务。

2. 坚持家庭参与,加强与家庭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发挥家庭在儿童康复过程中的支持和辅助作用。

3. 坚持科学规范,遵循康复学科的发展规律,采用先进的康复理念和方法,确保康复服务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4. 坚持资源整合,优化配置,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协作,提高康复服务的覆盖面和可及性。

三、康复服务内容1. 康复评估:对儿童的康复需求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身体、心理、社交、语言等方面,制定个性化的康复计划。

2. 康复教学与训练:根据儿童的康复需求,提供针对性的康复教学与训练,包括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语言治疗、行为治疗等。

3. 康复科研与培训:开展康复科研工作,推动康复技术的发展和创新;组织康复培训,提高康复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4. 康复救助与资助: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和资助,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必要的康复服务。

四、康复工作流程1. 儿童入训筛查:对儿童进行入训筛查,确定儿童的康复需求和适应的康复服务。

2. 康复评定:对儿童的康复进展情况进行评定,调整康复计划和教学与训练内容。

3. 康复教学与训练:根据儿童的康复计划,进行有针对性的康复教学与训练,确保儿童获得有效的康复服务。

4. 康复效果评估:对儿童的康复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五、康复工作制度1. 严格遵守康复工作流程,确保康复服务的规范性和连续性。

2. 加强康复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康复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3. 加强康复设备的配置和维护,确保康复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措施,实施了一系列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得到显著改善。

同时,也有一些残疾儿童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能得到及时康复,还有一些残疾儿童家庭因残致贫、陷入困境,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关系残疾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安居乐业和美满幸福,关系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健康中国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决定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

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桂政发〔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8〕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9月21日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行以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体系。

第三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制度衔接、应救尽救。

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平衡,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以残疾儿童康复需求为本,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儿童康复事业,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第四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总体目标为: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力争到2025年,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健全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制度保障,全面实现残疾儿童康复应救尽救,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二、救助实施(一)救助对象。

具有沙洋县户籍,年龄在0-14周岁,且须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儿童身体状况稳定,有康复意愿且家庭成员配合。

(二)救助内容。

将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具适配等基本服务作为救助内容。

每名残疾儿童可重复享受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救助服务。

(三)救助标准。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统筹使用中央、省专项资金,县级配套负担部分纳入县财政预算,从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中统筹使用。

1.手术类项目。

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四类受助儿童,手术后经医保报销或其他渠道救助后的自付合规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自付合规费用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给予一次性据实补助,超过3000元的部分个人自行承担。

手术类补助经费由县财政纳入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2.康复训练类项目。

(1)0-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万元,经费来源为中央彩票公益金和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经费,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

(2)7-10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经费来源为中央彩票公益金和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经费,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

(3)11-14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

补助经费由县财政纳入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3.辅具适配类项目。

为有辅具需求的残疾儿童配发轮椅、矫形器等基本辅具,矫形器可按其生长发育需要每年更换,适配器具每人每年申请不超过2-3件。

辅具适配经费由中央、省专项经费统筹解决,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配套解决。

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残疾儿童是社会中最脆弱、最需要关爱和帮助的群体之一。

他们面临着身体和智力上的障碍,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为了保障残疾儿童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重要性残疾儿童的康复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不仅能够为残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康复服务,帮助他们减轻残疾程度,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还能够减轻家庭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促进家庭和谐。

同时,这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

二、当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救助范围有限目前的康复救助制度覆盖的残疾儿童类型和程度还不够全面,一些较为罕见的残疾类型或轻度残疾儿童未能纳入救助范围。

(二)救助标准偏低现有的救助标准难以满足残疾儿童康复的实际需求,尤其是在一些康复项目费用较高的情况下,家庭仍需承担较大的经济压力。

(三)康复服务机构不足专业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数量有限,分布不均衡,导致部分地区的残疾儿童无法就近接受康复服务。

(四)康复人才短缺从事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专业人员数量不足,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三、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建议(一)扩大救助范围将更多类型和程度的残疾儿童纳入救助范围,确保每一个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都能得到帮助。

例如,将一些罕见病导致的残疾儿童、轻度智力残疾儿童等纳入救助对象。

(二)提高救助标准根据残疾儿童康复的实际费用和生活成本,合理提高救助标准,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同时,建立救助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救助标准能够跟上物价上涨和康复服务费用增加的步伐。

(三)加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加大对康复服务机构的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康复机构,优化康复机构的布局,提高康复服务的可及性。

加强对康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提供规范、优质的康复服务。

国家卫健委:公立医院部分服务可委托给第三方医疗机构

国家卫健委:公立医院部分服务可委托给第三方医疗机构

简讯国务院: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国务院近期发布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的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实行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

国家卫健委: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近期,国家卫健委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要求药师对医生开具的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

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国家卫健委:二级以上医院需设立感染疾病科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医疗机构门急诊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评价规范》,提出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应的预检分诊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管理规范》指出,医疗机构的门急诊应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全面负责门急诊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依据医疗保健相关感染特点和门急诊医疗工作实际,制定门急诊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制度、计划、措施和流程,开展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管理小组需接受医疗机构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改进措施,评价改进效果,做好相应记录。

两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健委: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近日,国家卫健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提出2018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从50元提高至55元,主要用于巩固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12类项目,提高服务质量以及统筹安排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健康素养促进项目。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衡政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未成年人保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应救尽救。

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救助及时,全面覆盖。

(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二、救助条件和年龄范围(一)救助条件。

具有衡阳市户籍或在衡阳市辖区内取得有效居住证,有康复需求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以下统称残疾儿童)。

(二)救助年龄范围。

1.0—14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的8月31日止年龄不满15岁)的残疾儿童。

2.人工耳蜗救助对象年龄放宽至17岁。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一)机构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提供一次性的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每年不超过10个月,救助标准为:0—6岁残疾儿童、7—14岁建档立卡和低保户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600元;7—14岁非建档立卡和低保户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000元,不足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篇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三条坚持政府提供基本保障、市场满足多层次康复服务需求。

健全政府主导的多渠道筹资、服务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捐赠、提供服务。

第四条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在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对个人自费剩余部分提供限额补助。

剩余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

第五条本办法确定的救助对象范围、救助内容和标准,各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在此基础上可根据本区条件扩大范围、增加内容、提高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区残联会同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残疾儿童诊断、评估、治疗、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康复机构),报市残联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七条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一般应为0—7岁,部分项目的救助对象年龄可延长至17岁。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其父亲(母亲)有本市居住证并连续3年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

(三)持有残疾人证或有定点康复机构诊断证明。

(四)接受本办法所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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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
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号)和《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实施办法》(萍府发〔〕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全面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性保障。

到年,实现—岁(不满周岁,下同)重点保障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年,实现—岁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

(一)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

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在对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康复救助实现兜底保障的基础上,逐步达到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三)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
果公正。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

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二、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基本条件。

()具有莲花县户籍,年龄在—岁(即在申请批准的当月,年龄未满周岁);()有康复需求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和孤独症(精神,下同)残疾儿童。

.家庭条件。

根据家庭经济条件,分为重点保障对象和非重点保障对象。

()重点保障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它经济困难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上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标准)的残疾儿童()非重点保障对象:没有列为重点保障对象的所有救助对象。

(二)救助内容
.基本康复训练。

为—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视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训练服务。

.辅助器具适配。

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盲杖;为
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单耳)、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适配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手术。

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手术;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实施肢体矫治手术。

.接受康复训练救助期间的饮食、住宿、交通补助。

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它经济困难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上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标准)的残疾儿童提供接受康复训练救助期间的饮食、住宿、交通补助。

(三)救助标准
.基本康复训练。

()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一次性补助元;()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脑瘫)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补助标准为元人年。

康复救助重点保障对象享受岁以内接受基本康复训练不限年限的全程救助。

非重点保障对象享受两年的基本康复训练救助。

到年,实现—岁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训练全覆盖。

.辅助器具适配。

()视力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盲杖,每人补助标准为元;()肢体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每人补助标准为元。

()听力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植入人工耳蜗产品(单耳)每人补助标准为元、适配助听器(双耳)每人补助标准为元。

.手术。

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每人补助标准为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补助标准为元。

.接受康复训练救助期间的饮食、住宿、交通补助。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它经济困难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上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标准)的残疾儿童接受康复训练救助期间的饮食、住宿、交通补助标准为元人年。

以上救助标准为莲花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最低标准,最低救助标准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康复服务价格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三、工作流程
(一)自愿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

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残疾儿童户口簿、监护人或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医疗康复需求诊断证明;
.代为申请的须提供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其它经济困难家庭的出具民政、扶贫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确定
县残联负责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进行审核。

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做出决定。

对于其它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还要提供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

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不符合条件的作出说明解释。

(三)实施救助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经县残联审核同意,残疾儿童监护人也可选择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四)费用结算
在定点和非定点康复机构的康复服务费用,根据市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结算办法进行结算,结算周期为半年。

四、救助管理
(一)康复服务管理
县残联组织会同财政、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根据国家、省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及标准,结合本地相关服务规范和管理细则,建立科学、专业的康复服务流程、康复技术及质量评价体系,确保残疾儿童得到规范的康复服务。

(二)定点康复机构管理
定点康复机构由县残联组织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据国家、省、市的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评审标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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