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权属及其管理法律规章制度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_条例_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制定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并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日前,天津市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共七章,八十条,内容涵盖地役权和抵押权、海域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内容。
在新的条例中,关注度最高就是关于房地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过去经常会出现分期开发的楼盘,业主已经入住,但产权却需要等到所有楼盘全部开发完之后,才能办理产权。
新出台的《条例》则赋予了预购人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的权利,只要买完房之后入住两年以上,就能够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
下面是条例全文:《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第三条本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
做房地产的规章制度
做房地产的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市场准入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法注册,并取得相关证照,方可参与房地产市场活动。
2. 房地产销售员须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并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或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
3.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违法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三、商品房销售1. 商品房销售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私自调整房价或虚增房屋面积等涉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公开销售信息,确保购房者了解房屋质量、价格等重要信息并作出明智决策。
3. 商品房销售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交房时间、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等重要条款。
四、房屋质量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承担建筑质量主体责任,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房屋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开发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追溯制度,追踪房屋质量问题的根源,并采取有效措施修复。
五、税费收取1. 房地产交易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税法规定。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公开税费标准,不得私自增加购房者的税费负担。
3. 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如有涉及税费疑问,可向相关税务机关咨询,确保税费合理合法。
六、土地使用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守土地使用权规定,不得擅自占用土地或私自拆迁。
2. 房地产项目如需用地,应按照规定程序向政府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开始建设。
3. 房地产企业应加强土地资源利用管理,积极推动土地节约利用和保护。
七、监督管理1. 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2. 购房者如发现房地产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可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保护自身权益。
3. 房地产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接受检查核实,不得阻碍监管执法工作。
八、责任追究1. 对于违法违规房地产企业,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保护市场秩序。
第十五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及其用地管理
三、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征(主体内容客体形式 )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拍卖出让 招标出让 双方协议出让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及其用地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管理应贯彻的原则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及其用地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与资质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程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内容
开发商资质审核: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开工证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不同级别的 土地或者土地条件相当的匀质地域,按照商业、居 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的,并由市、县以上人民 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北京市 2002年的基准地价定义为:各土地级别内,土地开 发程度为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 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平整(简称"七通 一平"),或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 下水及宗地内土地平整(简称"五通一平"),在平 均容积率条件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 均价格。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范文一、登记与备案1. 所有城市中的房地产交易必须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买卖双方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真实有效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文件,并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登记手续。
2. 新建住宅楼盘在销售前必须完成预售许可证的办理。
开发商必须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价格和时间进行销售,并在销售结束后提交相关销售数据报告。
3. 二手房买卖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卖方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等相关材料,买方必须提供购房合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相关部门会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合格后办理过户手续。
二、交易价格和租金管制1. 新建住宅楼盘的开发商在销售时不得擅自调整定价,必须遵循政府相关部门的定价规定。
2. 二手房交易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进行价格协商,但不得高于政府定价。
3. 租金应根据房屋面积、地段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并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布。
三、公共设施和环境保护1. 开发商在建设住宅楼盘时必须配备足够的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绿化带、垃圾处理设施等。
开发商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相关设施的建设和交付使用。
2. 新建住宅楼盘周围必须配套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商场等。
相关部门会在审批时评估该楼盘周边基础设施是否满足相关标准。
3. 城市房地产开发商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建设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在开发完成后,开发商还需负责楼盘周边环境的整治和保护。
四、违规处理和投诉渠道1. 对于不遵守相关规定的开发商、买卖双方,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和追责。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销售资格、吊销相关证件等。
2. 对于房地产交易中出现的纠纷,买卖双方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对纠纷进行处理。
3. 相关部门应建立24小时投诉热线,以便公众随时向其反映房地产交易中的问题和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应及时做出回应,并依法处理投诉事宜。
房地产规章制度上墙
房地产规章制度上墙一、总则房地产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房地产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的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和交易活动。
二、房地产开发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取得开发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确保房屋质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开发项目规划,不得违规建设,不得损害周围环境和公共利益。
4.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公示项目信息,真实宣传房屋信息,不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5.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及时解决购房者的投诉和建议。
三、房地产销售1. 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登记,明确房屋产权信息,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房地产销售企业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强迫销售,不得变相涨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损害消费者权益。
3. 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公开销售政策,不得有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
4. 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对不良销售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理。
5. 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私自炒作房价,不得阻碍市场价格的正常形成。
四、房地产租赁1. 房地产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租赁经营许可证,签订正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房地产租赁企业应当及时维护房屋设施,确保租户的安全和居住权益。
3. 房地产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管理制度,加强房屋质量检测和维修工作,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
4. 房地产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对房屋出租对象的审查,不得出租给非法居住者,不得涉嫌违法犯罪活动。
五、房地产交易1. 房地产交易权威机构应当依法审核交易合同,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交易秩序。
2. 房地产交易权威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交易信息,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保障。
房地产公司管理制度(8篇)
房地产公司管理制度(8篇)在社会进展不绝提速的今日,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紧要,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我辛苦为大家带来的房地产公司管理制度(最新8篇),倘若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忙,请共享给最好的伙伴。
房地产公司管理制度篇一房地产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岗位职责1、负责订立部门年度、月度和周工作计划,经批准后实施;2、负责整理总结部门工作总结;3、主持订立、修改部门的规章制度,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实施;4、处理部门日常文件;5、主持召开部门会议;6、组织对部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7、负责拟订部门各岗位职责,搭配人力资源部做好岗位职务说明书的起草工作;8、负责部门员工的绩效考核,搭配人力资源部做好绩效考评工作;9、依据工程需要,拟定项目管理方案,负责项目管理部人员的推举,报上级领导批准任命;10、引导、监督、检查部门员工的各项工作;11、负责定期组织部门现场巡察检查工作;12、对部门内的工程项目进行统筹,使其进度、质量足够公司要求;13、对部门员工的提拔、晋级、任用提出看法;14、综合协调与工程管理相关的政府部门、专业公司的关系,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当进行;15、主持订立部门员工培训学习计划,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考评;16、发觉培育人才,依据工作需要提出人才需求,参加工程技术人员的聘请工作;17、负责对各项目部工作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考核;18、适时处理工程管理中显现的问题,重点问题应适时向上级汇报;19、上级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章部门职能篇二一、工程部部门职能工程部是公司全部工程项目唯一的’施工管理、质量监督、组织协调机构,资料共享平台《房地产公司管理制度》()。
重要职能包含:1、搭配公司进行项目前期运作,设计规划的。
论证与可行性分析;2、负责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及审查工作,成立现场项目部,制造“七通一平”,保证工程定时开工;3、负责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分包单位、监理单位招标工作,及随后的合同谈判及草拟;4、负责公司开发全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投资的掌控管理;5、严格依照国家的施工规范、规程、标准、规定,对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和技术管理;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协调施工进度,确保定时完成任务;引导、监督、检查监理公司的工作;6、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物业移交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汇总、移交工作。
房屋权限规章制度怎么写
房屋权限规章制度怎么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房屋的管理秩序,建立良好的居住环境,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在本小区内的房屋及住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住户应当根据本规章的规定,维护共有设施和公共区域的整洁与安全,不得损坏、污染,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四条本规章的修改和补充,应当由物业管理机构向住户征求意见后,经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住户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住户有权按照规定享受小区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停车场、绿化带、游乐设施等。
第六条住户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公共服务费,并配合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第七条住户有义务保持房屋的清洁卫生,不得在公共区域随意堆放垃圾或破坏环境。
第八条住户有义务对自己的行为和语言负责,不得有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住户有义务爱护公共设施和设备,不得私自拆改,不得占用他人使用的公共场所。
第十条住户有义务保护小区的财产安全,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物业管理机构。
第三章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全面负责小区的管理工作,保障住户的生活质量。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向住户公开。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小区的环境和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小区的安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回应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与住户的沟通工作。
第四章违规和处罚第十六条住户如违反规章制度,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者,物业管理机构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报警处理、起诉等。
第十八条住户如果发生争议,应当与物业管理机构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的解释权归物业管理机构所有。
第二十条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本小区的房屋权限规章制度,希望广大住户能够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好小区的环境和秩序。
杭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来源:作者:日期:2010-01—23我来说两句(0条)复制链接字号: 小中大推荐栏目:房产纠纷法规房产纠纷文书房产纠纷常识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法律咨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房产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产交易安全,维护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第四条(权属证书效力)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主管机关和职能机构)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产登记管理工作。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所属的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房产登记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双方申请登记)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产登记,有关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申请:(一)买卖;(二)交换;(三)分割;(四)合并;(五)抵押;(六)设典;(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单方申请登记)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产登记的,可由取得房产权利的当事人申请:(一)划拨;(二)赠与;(三)继承;(四)遗赠;(五)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六)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变更登记);(七)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八)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九)购买公有住房;(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共有产登记)两人以上共有房产权属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建筑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要求:
了解房地产法地概念、基本原则以及 立法系统。熟悉房地产权属及其管理、 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屋拆迁、城市房地 产交易、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法律制 度。掌握购房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增强 规避房地产纠纷的法律意识。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地产交易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6. 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 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 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 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
a)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 房地产三级市场 3. 房地产转让: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
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 给他人的行为。 有偿、无偿 允许转让条件,禁止转让条件 转让程序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1.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 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提示:
房地产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先导 性和支柱性的重大作用。房地产业涉及 整个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国家、企 业、单位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通过立 法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整和规范日益 显得重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建设法中的主 体法律,是我国城市建设的法律保障, 它通过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和服务等活动,保障城市房地产权利 人的核发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 地发展。
房产部门规章制度
房产部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产市场管理,规范房产经营行为,促进房产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房产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房产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房产市场,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房产部门应本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管理房产市场。
第五条房产部门应提倡诚信经营,严禁违法买卖、欺骗顾客行为。
第六条房产部门应坚持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房产部门设立领导班子,负责部门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房产部门下设综合、房产运营、市场监督等部门,各部门职责明确。
第九条房产部门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各级领导责任,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条房产部门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各项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房产部门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房产部门应加强团队合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五章业务规范第十三条房产部门应加强市场调查,提供房产市场的动态情况。
第十四条房产部门应加强对房产经纪人的管理,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房产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
第十六条房产部门应积极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房产活动,促进房产市场的发展。
第六章外部合作第十七条房产部门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第十八条房产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房产市场的发展。
第七章奖惩机制第十九条房产部门应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表现出色的员工进行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解释权属房产部门。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房屋权限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房屋权限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保障住户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房屋所有权人及住户,包括租户和借住人。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有权根据本规章管理房屋使用权,维护房产管理秩序。
第四条住户有义务遵守本规章,自觉维护社区卫生和安全。
第五条本规章未涉及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章房屋使用权限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对所属房屋的使用权限,可以自行使用或出租。
第七条住户在房屋内享有居住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房屋使用权。
第八条住户在擅自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房屋使用权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房屋使用权不得违法违规使用,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活动。
第十条住户不得进行危害邻里关系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如放烟花爆竹、高声喧哗等。
第十一条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拆除承重墙、加固梁等。
第十二条住户应及时维护房屋设施设备,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住户应注意节约用水、用电,保护环境,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第十四条住户在搬离房屋时,应做好清洁工作,并将钥匙交还给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章房屋维修权限第十五条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及时对房屋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第十六条住户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如发现房屋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应及时通知房屋所有权人进行维修。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对房屋内外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负责统一安排房屋内外的维修工作,维修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十九条住户不得擅自进行房屋维修工作,如需维修,应事先获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按照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住户应配合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进行维修,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住户不得阻碍房屋所有权人进行维修工作,如有争议,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章房屋租赁权限第二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在出租房屋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年修正)-建设部令第96号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年修正)正文:----------------------------------------------------------------------------------------------------------------------------------------------------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8月7日建设部令第45号发布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2001年8月15日以建设部令第9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标题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省份体系结构部门规章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日期1997-10-27失效日期生效日期1998-01-01城市专业分类房地产业发布说明由建设部令第99号重新发布时效性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房地产行业工作制度
房地产行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行业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销售、交易、登记等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行业工作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的原则,维护消费者、投资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编制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三年内办理项目开工手续,超过三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销售前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进行销售。
第九条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条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明确代理范围、代理期限、代理费用等事项。
第十一条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明示房地产权属、用途、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条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限制购房者的购房选择权利。
三、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第十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合同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房管日常工作制度
房管日常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和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房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二、房地产交易管理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包括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等方式。
房地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三)房地产坐落、面积、用途、建筑结构、附属设施;(四)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五)交付日期及条件;(六)违约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七条房地产交易价格应当真实反映市场行情,不得恶意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第八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第九条房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房地产交易中的纠纷。
三、物业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管理、公开透明、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等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业主大会,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物业管理人员职责,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不得逾期不支付。
第十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房管科管理规章制度
房管科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保障房屋安全,保证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辖区内所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屋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公正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房屋的维护、修缮、保养等工作,确保房屋的安全和环境的整洁。
第四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及时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确保业主权益得到保障。
第五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
第七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做好预防工作,加强安全防范,防止火灾、水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辖区内的环境秩序。
第二章房屋管理第九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房屋的稳固和安全。
第十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房屋装修的监督,禁止业主私自改建房屋,不得擅自破坏公共设施。
第十一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房屋的资料进行归档保存,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明细清晰,不得违规乱收费。
第十三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私自调整房屋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
第十四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五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保安、清洁等服务单位的协调,确保辖区内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十六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报重要事项,保持与业主的沟通畅通。
第十七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八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对特殊群体给予关爱,如老人、儿童、残疾人等。
第三章房屋维护第十九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定期检查房屋的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房屋的整洁和卫生。
房产规章制度
房产规章制度房产规章制度是为了管理和保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良性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规定。
这些规章制度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的重要手段,旨在确保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一、房地产登记制度房地产登记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将房地产权属和有关权益记载在特定的登记簿册上,以确保不动产权益的真实、明确和有效。
该制度在房地产交易、担保和司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登记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减少假冒伪劣房产信息的出现,为购房者提供明确的权益保障,并为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创造有序的环境。
二、房地产交易制度房地产交易制度涉及到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买卖过程,以及相关衍生服务的规范。
这一制度主要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商品房销售管理、产权转移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建立健全的交易制度,可以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减少房产交易纠纷的发生,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房地产税收制度房地产税收制度是指国家针对房地产行业征收的各类税费和相关政策。
这些税费包括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通过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防止过度投资和泡沫化现象的发生。
合理的税费政策还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制度房地产开发建设制度是指国家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各种规定和要求,旨在保障开发商合法经营,确保开发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这些规定包括土地使用规划、建筑设计、工程建设等方面,以及相关的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要求。
有效的开发建设制度可以减少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房地产项目的品质和价值。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体系。
这一制度包括了市场准入管理、价格监管、违法行为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可以检测和惩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
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
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
他处理。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
(四)房地产转让的禁止事由
第38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后,方可开业。
第59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 认证制度。
第四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 管理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概念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60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登记发证制度。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61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 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 使用权证书。
不符合本法第39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
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
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
其他情形。
(五)房地产转让合同及受让方的土地使用 权年限
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 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三)房屋租赁中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收益 的保护
第56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
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
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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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都市房地产权属及其治理法律制度张敏、张秀云、张玉洁周仕秀、赵婷第四章都市房地产权属及其治理法律制度(3学时)教学目标:通过学习本章,了解都市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治理的要求,掌握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住房部分产权和房地产相邻权等相关概念和内容,掌握都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功能、效率,房产权属登记和地产权属登记的做法。
本章重点: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相邻权;房地产权属登记;都市房屋治理本章难点:住房部分产权;房地产权属登记讲授内容:第一节都市房地产权属关系(1学时)一、房地产所有权(一)房屋所有权1.房屋所有权的概念房屋所有权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所有权。
房屋属于不动产,房屋所有权是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另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并能够排除他人关于其财产违背共意志的干涉,它是一种最充分、最完整的财产权或物权。
所谓的占有权确实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操纵权。
使用权,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
收益权指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
处分权,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全然的权利。
处分权一般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不规定的除外)。
房屋属于建筑物,是土地的定作物,它尽管附着于土地,但属于独立的物,因此从理论上来讲,房屋与土地能够分不归属不同主体所有,成立相互之间独立的所有权。
但在实际上由于房屋必定附着于土地,因此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也存在着联系,这种联系体现在“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紧密关系,即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是依靠于国家或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反过来,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或丧失,也会可能导致其土地使用权随之发生相应的变更或者丧失。
应注意者,由于我国土地只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且其所有权不能流通,因此房屋与土地的关系要紧体现为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治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置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来源有:●依法新建的房屋●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
房屋所有权是区分使用权的一个概念。
它表示所有者不仅具有使用权外还具有支配的权利、能够自由的买卖,处置、是房屋的最高权限,一般商品居住房具有的权限。
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差不多内容。
房屋的占有权通常由所有权人来行使,但有时也由不人来行使,这确实是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
例如,房屋出租,就将房屋一定时期内的占有、使用权让渡给承租人来行使。
房屋的使用权是对房屋的实际利用权力。
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如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
房屋的收益权是指房主收取房屋财产所产生的各种收益。
例如出租房屋,房主从房客处收取租金。
房屋的处分权是所有权中一项最差不多的权能。
房屋的处分权由房主行使。
有时房屋处分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房主作为债务人以住房作抵押向债权人借债,若是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能够处分房屋并优先受偿2.在我国,房屋所有权的形式要紧表现为以下几种形态:①国家房屋所有权,又称为公房所有权,即国家对房屋拥有的所有权;②法人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要紧指非国有单位的法人通过投资、购买或自建房屋而形成的房屋所有权;③自然人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3.我国的房屋所有权制度我国的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比如:依法新建的房屋;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等。
但我国《物权法》对房屋所有权没有直接的具体规定,我们认为,房屋所有权具有历史性、私益性,因此房产纠纷处理起来较为复杂,同时房屋所有权制度又与债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等民事法律联系,有的问题(如所有权登记、共有等)则专门容易与物权法总则和所有权中其他原理重复;另外,专门多房屋所有权纠纷经常还要重点从财产分割、继承、婚姻等领域法律法规中寻求答案,有只是依照政策处理这些情况。
相比土地所有权,它自身并无明显特性。
因此,我国《物权法》没有专门作出规定。
(二)房屋共有与房屋共有权1.涵义:房屋共有是指某一房屋属于两个以上的主体所有。
2.房屋共有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房屋共有是客体的单一性和主体的非单一性的统一。
(2)房屋共有不等于房屋公有。
(3)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权利的行使具有相互制约性。
3.房屋共有有两种形式,即房屋按份共有和房屋共同共有:(1)房屋按份共有房屋按份共有又称房屋分不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房屋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所谓份额,是指共有人在所有权整体中所享有权利的份量,即所有权份额,其效力及于房屋整体的每一物质构成部分,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实物份额。
例如,甲、乙、丙合资兴建一栋房屋,三方按5:3:2的比例出资,形成甲、乙、丙三方对该房屋的5:3:2的所有权份额,则各自2使用该房屋的面积原则上应按此比例分配,但也可能并非如此。
实际使用只具有分管性质,不能将之等同于所有权份额。
房屋按份共有,并不是把共有房屋分割成若干份,各享有一份所有权,而是各所有权人按照所有权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房屋按份共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占有权既是指有实际占有、支配房屋的权利,还包括以所有权人的名义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按份共有人应尽的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照所有权份额承担对共有房屋进行治理、修缮等支出的费用;二是行使所有权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按份共有人在使用和处分房屋时,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意见不一致时,依占房屋份额过半数的共有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各个共有人不得各行其是。
在按占房屋所有权过半数的共有人的意见做出决定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部份共有人行使权利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时,应当赔偿损失。
按份共有人在转让其房屋所有权份额时,不通知其他共有人,不保证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按份共有的房屋可因部分共有人的要求进行分割,分割的方式有四种,共有人可依照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①直接分割房屋,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
能够区分成彼此独立使用的房屋,按份共有人可对房屋按份额直接进行分割。
如一栋三层楼的房屋,为三个所有人等份共有,就能够各分得一层房屋的所有权。
但由于整个房屋是连在一起的,有些属于无法分割的部分,仍为各所有人共同所有,因而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
②房屋作价补偿。
即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人独有,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由独自取得所有权的人补偿。
③直接分割房屋与房屋作价补偿相结合。
这要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房屋进行直接分割时,由于房屋结构的缘故,各按份共有人无法按各自拥有的所有权份额比例分配,对部分所有权份额作价补偿。
④房屋变价分割。
房屋按份共有人都不愿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可把房屋出售,卖得的价款由共有人按所有权份额进行分配。
(2)房屋共同共有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关于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是不确定所有权份额的共有。
房屋共同共有区不于房屋按份共有,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①房屋的所有权不划分所有权份额,各所有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②除依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房屋的共有关系不能终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现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导致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归于消灭时,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
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基于共同劳动或共同生活而产生的。
在实际生活中,最常见的房屋共同共有有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权和家庭共有房屋所有权两种:夫妻共有房屋和家庭共有房屋。
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对房屋享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不同意个不共有人独享房屋所有权。
关于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尤其必须全体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个不共有人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无效。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必须对共同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
分割时,应先确定各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使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然后按按份共有的方式进行分割。
确定各所有人的份额,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各所有人均应本着团结和睦、互助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以求达成一致的意见。
若法律对此有专门规定的,应依照法律的规定。
如《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利益。
关于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法律也无特不规定的,一般应当确定相等的所有权份额。
关于共有房屋,无法确定是共同共有依旧按份共有时,假如一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另一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即使主体共同共有的人是少数,也应该视作共同共有。
二、土地使用权(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1、概念:民事主体依法取得土地的实际经营和利用权。
它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部分的收益和处分的权。
土地使用权(land user)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那个地点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2.内容依照《土地治理法》、《土地登记方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
(1)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差不多形式:①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确实是讲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2)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