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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键词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键词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5•【分类】其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键词解读( 2007年10月25日 )●平等保护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征收补偿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财产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阳光权”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车位车库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选聘物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物权法讲义

第7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22-25节) 第8章 所有权的取得(26-28节)
第9章 限制物权概说(29-30节) 第三编 限制物权 第10章 用益物权(31-33节)
第11章 担保物权(34-36节)
1.1 江平主编,费安玲副主编:
3.11 田山辉明:《物权法(增订 本)》,陆庆胜译,法律出版 社,2001,16元;
三、书目介绍(四)
背 景 系 列 ( 二 )
4.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 点 全 集 》 , 法 律 出 版 社 , 2007 ,
三、书目介绍(五)
45元;
4.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 民 法 室 编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 支配性 ➢ 排他性 ➢ 绝对性 ➢ 对物性
二、物权的本质
• 对物关系说 • 对人关系说 • 折衷说
三、物权的效力
(一)支配效力 (二)排他效力 (三)优先效力 1.“物权优于债权”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四)追及效力
第三节 物权法定主义
• 甲承租乙的房屋,约定:若乙出卖房屋,须提 前三个月通知甲,甲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 买权。后乙果将房屋出卖与丙,但未通知甲。 为此,甲诉诸法院,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宣告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 《物权法》第1条:“为 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 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 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 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 定本法。”
• 《慎子·逸文》:“一兔走 街,而人追之,贪人具存, 人莫诽者,以兔为未定分 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 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 虽鄙不争。”
物权法最新课件完整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物权法定原则
民法典第116条规定的是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物权法区别于合同法 的重要标志。它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 物权的种类、 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两点: 1.物权类型强制。物权的种类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这一内容被称为物权的类型强制。实行 物权类型强制指的是,当事人只能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 法定物权以外的物权类型。 2.物权类型固定。物权的内容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这一内容被称为物权内容强制。物权类 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 什么就是什么,不得由 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不同主体享有的物权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和法律保护平等的物权法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 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平等保护原则的内容是以下几点:1.所有物权一律平等。民法典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最主要的含义,是 强调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平等保护。2.适用规则平等。由于物权的法律地位平等,因而对物 权的取得、设定、移转和消灭,都适用共同的规则,体现了法律规则的平等性。如果不同的物权在取得、设 定、移转和消灭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就一定会造成物权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私人的物权就会受到侵害, 得不到平等的保护。3.保护的平等。平等保护原则重在强调对物权的法律保护的平等性。物权保护的平等性, 主要表现物权出现争议时的保护平等性和物权受到侵害时的保护平等性。物权出现争议时的保护平等性,是 指对发生争议的物权,用相同的规则确定物权的权属,不得以大欺小,倚强凌弱。
《经济法物权法》PPT课件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特征
所有权是对特定物进行永久、全面 支配的物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39 条的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古老的 物权。甚至可以说是最古老的私权。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物权法》
第58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
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说认为是指
经济法
第二章 物权法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2007年3 月16日上午高票通过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
什么是物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 要并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物的基本属性
1、客观物质性 2、可支配性 3、可使用性 4、存在于人体的外部
1、下列选项中, 2、下列选项属于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是指当事人只能依法律的规定设定物权,物权 的种类及其内容、物权的取得和变更、物权的公 示方法、物权的效力及物权的保护方法等均由法 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或改变。
一物一权原则
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一物,在一物 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并不能同时设定两个 以上内容相互抵触的其他物权。
经济法 第三章_物权法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二)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1、占有 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实际掌握、 控制的权能。 2、使用 使用权能,是指不毁损物体或变更其性质, 而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 生产或生活需要的权能。 3、收益 收益权能,是指依法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 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4、处分 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处置, 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 权内容的核心,是否享有处分自由标志着 所有权是否完备。
第四节 保护所有权的方法
第五节 国家、集体 和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国 家 所 有 权
国家专有财产(基础设施依法 为国家所有。国家专有财产的 所有权主体不变) 非国家专有财产(如国企财产, 非国家专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 可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 所有权,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事 业单位在授权范围依法行使国 有资产所有权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包括 特殊的物
某些类型的物因其性质、作用的特殊 性或因人们观念上的特殊原因,在法律上 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地位。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表 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 2、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 离 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4、有价证券义务人负有无条件的证券即付 单方义务
性
物
权 的 效 力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第二节 物权的产生和消灭
物 权 的 产 生
原始取得 1、生产 2、收益 3、没收 4、无主财产
物权法解读

最新物权法全文逐条解读《物权法》第一编总则(解读:总则就是总的原则,是全文的依据。
)第一章基本原则(解读:在总则之下,又设基本原则,那么是不是还有非基本原则?一般来说,总则下面如果没有分则,标题可以采用“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原《草案》第一编第一章第一条: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开宗明义,说明立法的目的。
第一个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也就是说,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
本法就是为了要维护这个制度。
第二个目的,是为了“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宪法有以下规定:“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三物权法PPT课件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 活的原则
团结互助的原则
兼顾各方利益.公 平合理的原则
公平合理
二.相邻关系的种类
(一)邻地使用相邻关系 (二)建筑物相邻关系 (三)相邻疆界关系 (四)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五)相邻防险关系
第四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是指对 于他人之物,非所有人以使用.收益 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① 丙取得房产所有权; ② 乙追究甲的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即物权的产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人
因此而取得、变更或丧失对物的支配权。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三.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 产物权变动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物权的分类与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分类 1.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与 不动产物权
二.物权的分类与物权的效力
(二)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4.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主义 2.一物一权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5.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三)抵押权的消灭
1.主债权的消灭 2.抵押物灭失 3.抵押权的实现 4.其他原因
习题
甲向乙借款,约定以自己的皇冠车抵押与乙。双 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登记 为甲的奥迪车抵押给乙。因甲未能及时还款,乙 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只能对甲的皇冠车行使抵押权 B.乙只能对甲的奥迪车行使抵押权 C.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 乙决定 D.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 甲决定
物权法讲座PPT课件

•
a
25
•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
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 发生物权效力。
a
26
开发商忙着卖车位.
业主 业主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 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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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一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二是共有权。指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全体
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 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 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 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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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房屋的征收.
•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
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 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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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制定.
• 物权法共247条,分为五编 • 总则:1——38 • 所有权:39——116 • 用益物权:117——169 • 担保物权:170——240 • 占有:24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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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 不动产:登记 • 动 产: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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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
•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对财富的进取之心就会被激发出来。公众对 财富的进取之心一旦得到释放,经济和社会 的发展就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 马恩:资本主义一百年创造的财富超过人类
五千所创造的财富的总和。
• 布朗基:所有权是推动人类智慧的最有力量
的原动力。
民法典物权编详细解读PPT课件

2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
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条)。
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1 关于通则 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 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
2 关于所有权 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 关于用益物权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 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 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还 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3 关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4 关于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 权、质权和留置权
解读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之物权编
汇报人:XXX
物权法全部PPT课件

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
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政策建议,如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
拆迁补偿问题
拆迁补偿的原则和标准
介绍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如公平补偿、合理安置等,以及具体 的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实践问题
分析拆迁补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不到 位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对所有市场主体的 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不论 其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 和身份地位如何。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公示,以维护交易安 全和市场秩序。
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03
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
物权设立的方式与条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1
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设立物权,需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条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2
包括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等原因设立物权,
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 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
担保物权需通过合同等方式设立,并需登记或交付占有方可生效。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物权法》课件

责任。
行政投诉
当物权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 ,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报案
如果物权的侵害行为构成犯罪,权 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 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物权保护的方法
01
02
03
确认物权
通过法律手段确认物权的 存在,明确物权的归属和 内容,防止他人侵犯。
的现象。
标的物灭失
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自然死 亡或毁灭。
抛弃
指权利人放弃其享有的物权。
法定时效取得
指因一定期间内持续占有而不 为返还请求,而取得其所占有
的他人所有物的所有权。
04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途径
民事诉讼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 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保 护,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
指权利人对其享有的物权的内 容进行改变。如所有权的各项 权பைடு நூலகம்的分离或组合。
物权性质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种权利变更为另一 种权利,如将所有权变更为抵 押权。
物权主体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个民事主体变更为 另一个民事主体,如因继承或 遗赠而发生的所有权主体的变
更。
物权的消灭
01
02
03
04
混同
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同一物上 的物权因同一主体而归于消灭
担保物权
总结词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详细描述
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通过担保物 权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降低债权风险。常见的担保物 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占有权
总结词
《物权法》与金融法律制度创新

、
《 物 权法》 中的担保法 律制 度是重 要的
金 融法律 规范
个生产过程以最少的投入 总成本生产 出既定水平 的产出 ,
金融法并不是独立 的法律部 门 ,金 融法所调 整的金 融 关系属于经济关系中的一部分 ,主要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从物 的归属和利用而产 生的经济关 系来 看 ,物权 法特别是 其 中的担保物权制度也是规范经济关 系的重要法律制度 。
首都f i ; I 蛑贸 易 太謦学报
2 0 1 3 年第2 期
《 物权 法 》 与金 融法 律 制 度创 新
郑文科
( 首 都经 济贸 易大学
摘
法学 院 ,北 京
1 0 0 0 7 0 )
要 :与 《 担保 法》 相比 ,《 物权法》 中的担保 法律制度存在重大创新 , 体现 了金融 法律制度在 维护金融安全与 经
债务 财 产 的 基 础是 保证 债权 人 债 权 安 全 的根 本 途 径 。
强化其债务履行的信用 基础 ,扩大 了其融 资能力 ,有利 于
为其创造发展的条件 。而且 ,在设定 浮动抵 押之后 ,抵 押
( 二 )金融法律制度创新 的必要性 作为金融法律制度 中扩大信用基础、确保债权人财产安
济效 率方 面的重要作用。具体制度创新主要表现为 引进 了浮动抵押制度 ,并根据 中国实际情 况进行设 计 ;扩大 了质押财 产
的范围等 。但是该创新性制度在 实施 中并不能最大限度防范金 融风 险,还 需要适 当完善。
关 键 词 :物 权 法 金融 创 新
中 图分 类 号 :D 9 1 2 . 2 9
人仍然对设定抵押的财产享有 占有 、使用和正 当的处分权 ,
对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会产 生任何影 响。与传统抵 押 相 比,浮动抵押有不可 比拟的优势 。 物权法 第 1 8 1条就 是 中国浮动 抵押 制度 的基本 规定 。 该条规定 ,经 当事人 书面协 议 ,企业 、个 体工商 户、农 业 生产经营者 可 以将 现有 的 以及 将 有 的生产 设备 、原材 料 、 半成 品、产品抵押 ,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 债务或 者发生 当事 人约定 的实现抵押权 的情形 ,债权人 有权就 实现抵押 权时 的动产优先受偿 。根据该 规定 ,浮动抵 押 的主体 只能是企 业 、个体工商户 和农 业 生产 经 营者 ,除 上述 三项 主体外 ,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事业 单位 、非从 事生产 经营 的 自然 人不可 以设立 浮动 抵押 。 _ 4 设立 浮动抵 押 的财产 仅限 于生
《物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

《物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财产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的特征:物权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债权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权的绝对权物权的绝对性表现为两个方面: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支配,包括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支配标的物状态的干涉和妨碍。
2、物权以物为客体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不仅应符合民法上物的一般特性,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是特定物。
债权的客体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否则,权利人就无从支配标的物。
(2)须是独立物。
A,所谓独立物,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指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的物。
如地上的房屋。
如果是非独立物,则不能单独作为物权的客体而存在,因为非独立物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B,无形财产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无形财产权如知识产权也不是物权,因此,民法上的权利体系应该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共同构成的四元体系。
C,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并不仅指在空间上的独立存在之物,在现代社会,应理解为在经济上,法律上具有独立意义的物。
如与土地相连的房屋,树林,庄稼等均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3)须原则上为有体物。
此为一般原则。
但如果无体物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如电,气,热等物,亦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4)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可以是流通物,也可以是限制流通物。
3、物权是通过物的支配而享受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内容相同的数个物权,已成立的物权可以排斥内容相同的物权,即所谓的\一物一权\原则。
对物权的排他性的理解时,应注意两点: (1)物的共有关系,并不是所有权的质的分割,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
(2)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也只是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量的分割,而非质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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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物权法选择了“法无禁止即自由”。该规定扩大了抵
押财产的范围,有利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保障银行债权
安全。
《物权法》的金融解读
(二)物权法不再限制重复抵押行为
《物权法》第199条规定,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 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 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 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 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 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利: 接受已经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作为抵押
利 物时,抵押不再无效,可按法定顺序受偿。
中
弊:对抵押人有可能出现的恶意重复抵押,
有
增加了银行的审查负担。
弊
《物权法》的金融解读
三、设立浮动抵押制度,有利于保护商业银行的
动产抵押权效力。(有利有弊)
《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即“经当事人 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 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 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180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 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 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 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 押。
《物法》的金融解读
第三,抵押权的效力不同。在普通抵押权中,抵 押人于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 财产,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权。但是, 在浮动抵押权中,抵押期间,抵押人用于抵押的动产 是变动不居的,可以流入也可以流出。换言之,抵押 人可以出售、出租甚至抵押这些动产。但是,一旦发 生法律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事由时,该抵押财产才被 特定化,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随意处置。
《物权法》的金融解读
——利弊分析及对策
《物权法》的金融解读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 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是民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支撑性法律,是确认和调整 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是与百姓生活息息相 关、安居乐业的法律,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律。
依据该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 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 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按照该条规定,从法理而言,工商业企业的在生产经营环 节的在产品、库存商品,以及在途货物也可以设定浮动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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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吸收借鉴了英国法上的浮动抵押制度, 并作出具有特色的一些规定。 这些特色表现为:
第一,抵押人的特殊性。设定普通抵押权的人可以 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设定浮动抵押的只能 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
第二,抵押客体不同。普通抵押权仅以现存的各类 财产,如动产、不动产以及某些权利为客体。而浮动抵 押权的客体仅限于抵押人的流动资产,在英国法上包括 公司的原材料、成品、商品、应收账款甚至某些无形资 产如商誉。但是,我国物权法允许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 只能是动产,既包括抵押人现有的动产,还包括抵押人 将来所有的动产。而不能是不动产。
(4)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林业、林木、林地等 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或登记等工作;
(5)海洋行政主权部门,负责海域的使用。确认等; (6)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审批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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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扩大设定抵押的抵押物范围,有利提高债权
保障 (有利有弊)
(一)法律没有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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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决 现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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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涉及到的17个主要名词
物权 公示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共有 善意取得 孳息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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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减轻银行 负担。 (有利无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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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1)浮动抵押不再无效;(2)只要合同约定 明确,银行不再需要随抵押动产的流进流出用不断 变更登记的方式保全抵押权。
弊:由于“将有”比半成品或正在制造中的动产更 为不确定 ,对“将有”动产是否能按照预期的形态 和价值完成,并确保按照预期确立权利归属 ,银行 难以控制。一旦失控,银行对该抵押动产进行物上 追及时很有可能遭遇“善意取得”的阻击,进而使 得抵押权无法实现。另外,银行在抵押人破产清算 时存在不能优先受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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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看,不动产的登记主要 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不动产管理 部门负责。涉及的部门有:
(1)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抵 押登记等;
(2)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合 法、抵押登记等;
(3)农业主权部门,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或登 记等;
《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 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 于所担保债权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 余额部分。
《物权法》的金融解读
担保法的该规定实质是不允许重复抵押。但物权法的 前述规定改变了担保的规定,以同一财产向同一债权人或 不同债权人多次抵押的,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抵 押物财产的价值,数个抵押权按照物权法的该条规定的顺 序受偿。是否在同一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由当事人根 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和确定。
《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 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 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 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此规 定将有利于解决目前不动产登记多头负责、复 杂繁琐的现状,减轻抵押人和银行的负担,为 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提供便利。特别是防范了 不同部门分别登记等可能导致的登记效力冲突 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