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支付技术产品认证自律管理规则》及《支付技术产品认证目录》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支付技术产品认证自律管理规则》及《支付技术产品认证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f4e5554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9f.png)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支付技术产品认证自律管理规则》及《支付技术产品认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中支协发〔2017〕11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支付技术产品认证自律管理规则》及《支付技术产品认证目录》的通知中支协发〔2017〕117号各会员单位: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支付技术产品认证工作的相关要求,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安全与技术标准专业委员会制定了《支付技术产品认证自律管理规则》及《支付技术产品认证目录》。
经安全与技术标准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17年12月29日支付技术产品认证自律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技术产品认证流程,明确认证活动相关参与方的责任,保证支付技术产品检测认证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支付技术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认证联〔2017〕91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支付技术产品标准实施与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7〕208号)、《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等规范性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支付技术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开展支付服务所采用的软硬件等信息技术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受理终端(ATM、POS、扫码设备、显码设备等)、移动支付安全单元(SE)、移动终端可信执行环境(TEE)、客户端软件等。
第三条支付技术产品认证是指对上述支付技术产品依照国家标准、金融行业标准以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的团体标准进行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的合格评定活动。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https://img.taocdn.com/s3/m/cab031aadd88d0d233d46a9c.png)
附三: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的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地市中心支行的清算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
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部门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包括下列范围:(一) 国家处理中心;(二) 城市处理中心;(三) 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四) 连接国家处理中心与电子联行主站的电子联行转换中心;(五) 各中心(系统)互联的网络。
第四条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和维护;对城市处理中心进行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各分中心负责所在城市处理中心及其相关网络的运行和维护,配合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负责所在城市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运行的协调指导。
各商业银行负责本行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操作管理第五条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技术支持员岗。
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等。
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等。
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备份业务数据等。
技术支持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网络、线路,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对所在城市的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支付系统所有用户的管理应遵循“双签制”原则,即系统管理员负责开设用户,一名业务主管负责对用户授权。
第七条支付系统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每日运行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执行。
支付清算协会 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支付清算协会 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5992504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4ce7b66.png)
支付清算协会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背景支付清算协会作为支付行业的组织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支付结算活动。
为了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支付清算协会制定了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支付清算协会所有涉及客户信息的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运营部门、技术部门、安全保障部门等。
三、基本要求1. 支付清算协会必须依法合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2. 支付清算协会应建立健全的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3. 支付清算协会必须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4. 支付清算协会应制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和回应各类安全事件,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
5. 支付清算协会应定期开展客户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事件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6. 支付清算协会应建立客户信息安全培训机制,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四、客户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存储1. 支付清算协会应明确客户信息的收集目的,并且在取得客户信息时明示告知客户。
2. 支付清算协会应采用合法、公正、必要的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并且及时更新客户信息。
3. 支付清算协会应合理使用客户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支付清算协会应将客户信息存储在安全的系统和设备中,防止信息被泄露、篡改或丧失。
五、客户信息的保密措施1. 支付清算协会应对客户信息进行分类管理,按照信息的机密性和重要性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 支付清算协会应严格控制客户信息的访问权限,确保信息只能被授权人员查看和使用。
3. 支付清算协会应采取加密、防火墙、安全审计等技术手段,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性。
4. 支付清算协会应建立日志记录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防范客户信息的非法访问和使用。
六、客户信息的使用和共享1. 支付清算协会应在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客户信息,且不得超出明确的使用范围。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支协发〔2020〕119号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支协发〔2020〕1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8d024ce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7f.png)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支协发〔2020〕119号各有关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为规范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秩序,持续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起草了《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包机构备案工作安排(一)外包机构备案系统试运行为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协会组织建设了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支持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自助提交备案申请。
为保障备案系统稳健运行,目前系统处于试运行阶段,并将于近期正式上线,正式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二)外包机构备案要求备案系统正式上线之日起,外包机构应在拟从事外包业务前或在从事外包业务起30个自然日内,通过系统向协会提出备案申请。
协会暂不接受线下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三)外包机构备案信息公示外包机构填写信息准确且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协会原则上于外包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的,协会将通过网站等相关渠道予以公示。
对于信息真实性、准确性难以判断需要人工辅助审核的,备案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四)外包机构备案材料准备外包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和《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工作常见问题解答》(见协会网站“公告通知”栏目)提前做好备案材料和信息数据准备工作。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的通知-中支协发〔2021〕162号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的通知-中支协发〔2021〕1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e990f53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cb.png)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的通知中支协发〔2021〕162号各有关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秩序,持续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收单外包服务市场自律管理的工作要求,优化完善外包机构评级管理机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对此前发布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中支协发〔2020〕191号)进行了修订,经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1年12月31日附件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2017年10月16日发布,2020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21年12月31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秩序,规范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引导收单外包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45号)、《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银发〔2017]296号)和《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自律规范》(中支协发〔2015〕76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评级对象为中国境内从事收单(含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外包业务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包机构分支机构评分按照一定权重纳入总公司评分,外包机构总公司备案情况按照一定权重纳入外包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评分。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解读版1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解读版1](https://img.taocdn.com/s3/m/4dcd456131b765ce050814f1.png)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Payment&Clearing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PCAC”)。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性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自律组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提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属于行业性自律组织,但其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维护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清算服务风险,促进支付清算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住所:中国北京。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本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职能,主要包括:(一)组织、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提倡公平竞争,规范行业行为;(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监督、检查会员与支付、清算、结算相关的经营行为。
就支付清算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理、反馈机制;(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代表会员向主管单位、立法机关等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提出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等的制定、修改建议;(五)组织开展行业发展研究,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引导会员完善自身建设,为社会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经济的支付清算服务;(六)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及时发现、整理、研究市场风险,适时进行风险提示和上报;收集整理支付清算信息,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七)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人才交流,建立支付清算从业人员资格考核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八)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应用,支持支付清算服务创新,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进言献策;(九)发挥行业整体宣传推广功能,普及支付清算业务知识,提高公众对支付清算行业的认识;(十)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交流,培育健康积极的行业文化;(十一)代表会员参与国际交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二)人民银行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c5906ac0ccbff121dc36831e.png)
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会员单位:为加强支付清算行业风险信息共享,保障会员单位和客户合法权益,规范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协会制定了《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会员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16年4月1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系统参与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协会和经协会批准使用系统的会员单位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三条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
协会根据管理、运维需求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时间。
第四条协会对系统及其运行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系统管理第五条各参与机构应遵循“单点接入”的原则。
第六条系统处理下列业务:(一)个人和企业风险信息的录入,录入方式分为人工录入和系统接口导入;(二)个人和企业风险信息的变更,包括补录和失效等变更操作;(三)个人和企业风险信息的审核,包括录入审核和变更审核;(四)个人和企业风险信息的查询,包括单要素查询、批量查询、组合查询;(五)风险信息查询结果导出;(六)风险信息统计,包括汇总统计、分类统计。
第七条系统和参与机构间发送和接收风险信息,应采取联机方式。
第八条参与机构向系统发起信息录入和查询申请时,系统应即时进行响应并处理。
当录入和查询并发量超出系统的信息最高处理能力时,系统将进行限流处理。
第九条经协会批准接入的非会员单位参与者,可根据实际情况,享有使用风险信息的上传、查询、导出或其他的功能权限。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标准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c74cbac8b14e852458fb57bf.png)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标准PCAC/T 0001: 2016 个人信息保护技术指引2016-7-1发布 2016-7-1实施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技术标准工作委员会发布前言 (I)1范围 (1)2术语和定义 (1)3个人信息分类 (2)4采集 (3)5存储 (3)6传输 (3)7使用 (4)8转移 (4)9销毁 (5)10管理要求 (5)11密码算法 (5)参考文献 (6)本规范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提出。
本规范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技术标准工作委员会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单位及行业相关机构,包括: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秘书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金国盛认证有限公司、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蔡洪波、马国光、邢桂伟、于沛、曲龙涛、王照文、王兴明、方海峰、冷雪霏、刘胜、李升、杨硕、马鸣、高强裔、白阳、高卓、相海飞。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1范围本规范给出了信息系统处理个人信息的范围定义,界定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提出了系统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个人信息的采集、展示、存储、传输、使用等行为要求。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标准规范中已规定个人信息处理有关事项的,从其规定。
本规范用于指导本协会会员单位利用信息系统处理个人信息的服务与活动。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可为信息系统所处理、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能够单独或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该特定自然人的计算机数据。
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个人敏感信息和个人非敏感信息。
2.2.个人信息主体 subject of personal information2.3.个人信息指向的自然人。
个人信息管理者 administrator of personal information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和方式,实际控制个人信息并利用信息系统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和机构。
支付公司清算管理制度
![支付公司清算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68cfdc4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87.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公司清算行为,保障支付公司业务稳健运行,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支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支付清算业务的全过程,包括清算组织、清算程序、清算责任、风险控制等方面。
第三条支付公司清算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依法合规、安全高效;3. 客户至上、风险可控;4. 诚信经营、稳健发展。
第二章清算组织第四条支付公司应设立清算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清算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清算工作。
第五条清算管理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1. 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明确的职责分工;2. 有熟悉清算业务的专业人员;3. 有必要的清算设施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清算程序第六条支付公司清算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清算启动:在发生清算事由时,清算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清算程序。
2. 清算通知:清算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告知清算事由、清算程序及有关事项。
3. 清算调查:清算管理部门应调查清算事由,了解相关情况。
4. 清算处理:根据调查结果,清算管理部门应制定清算方案,进行处理。
5. 清算报告:清算管理部门应向支付公司董事会报告清算情况。
6. 清算结束:清算事项处理完毕,清算程序终止。
第四章清算责任第七条支付公司董事会对清算工作负总责,清算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清算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清算管理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职责:1. 依法合规开展清算工作;2. 保障客户合法权益;3. 确保清算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4. 及时报告清算情况。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九条支付公司应建立健全清算风险控制体系,确保清算工作安全、高效。
第十条清算风险控制措施包括:1. 制定清算风险控制制度;2. 加强清算业务培训;3. 完善清算信息系统;4. 定期开展风险排查;5.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支付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5c8fac4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b7.png)
中国⽀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付清算⾏业⾃律公约》的通知⽂号:中⽀协发[2012]3号颁布⽇期:2012-02-29执⾏⽇期:2012-02-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律约定第三章公约执⾏第四章附则各会员单位:为规范⽀付清算⾏为,更好地促进我国⽀付清算市场的⾃律性建设,根据⼯作需要,协会起草了《中国⽀付清算⾏业⾃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泛征求了会员单位的意见。
《公约》已经协会第⼀届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即⽇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付清算⾏业⾃律公约中国⽀付清算协会⼆零⼀⼆年⼆⽉⼆⼗九⽇附件:中国⽀付清算⾏业⾃律公约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付清算⾏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付清算风险,保障中国⽀付清算协会会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付清算⾏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业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国⽀付清算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条公约倡导⽀付清算⾏业全体从业机构和从业⼈员⾃觉遵守公约,加强⾏业⾃律,推动⽀付清算⾏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按照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从事⽀付清算业务。
第四条中国⽀付清算协会负责对公约执⾏情况进⾏监督管理。
第⼆章⾃律约定第五条严格遵守和执⾏国家有关⽀付清算⾏业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以及⾏业规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业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证⾏业主体共同⽣存、发展的基础。
第七条认真履⾏反洗钱义务。
严格执⾏客户⾝份识别、客户⾝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
第⼋条严格执⾏账户、票据和现⾦管理规定,规范账户的开⽴和使⽤,加强对票据结算、现⾦收⽀的管理。
第九条保证客户信息安全,防⽌客户信息的灭失、毁损和泄露;不得利⽤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客户做出的承诺⽆关的活动;不利⽤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客户的合法权益。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d7a75d5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28.png)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团体标准管理是指对团体标准制定、发布、实施和评价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是一份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共计700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团体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评价,加强团体标准管理,提高团体标准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颁布、实施和执行的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团体标准是指由团体组织对特定领域或特定领域中特定对象的规范形成的标准。
第四条团体标准的管理原则为公开、公正、公平、公正和科学有效原则。
第五条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应强调团体标准的使用和推广,促进团体标准在市场中的应用,提高团体标准的实施效果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市场需求、科学技术发展和用户需要的原则,满足国家、地方和行业的需求。
第二章团体标准制定管理第七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应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计划,明确制定的目的、范围和时间表。
第八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和评价要求,并且应与国内外相关标准保持一致。
第九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用户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广泛的共识。
第十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应征求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相关行业组织等的意见,加强技术交流和合作。
第十一条团体标准的制定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和技术能力,并且应独立于市场主体。
第十二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得侵犯他人的技术成果和权益。
第三章团体标准发布管理第十三条团体标准的发布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的发布程序,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团体标准的发布应提供免费或者低成本的下载和获取方式,方便用户获取和使用。
第十五条团体标准的发布应注重宣传和推广,提高团体标准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四章团体标准实施管理第十六条团体标准的实施应鼓励市场主体采用,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七条团体标准的实施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标准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https://img.taocdn.com/s3/m/2e0901d6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05.png)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一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附件5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等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等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也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单一前置机(含直连前置机和间连前置机,下同)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负责再贴现前置机及其客户端的运行、维护、管理的部门。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处理中心);(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城市处理中心,含部署在城市处理中心的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公开报价共享前置机以及再贴现前置机);(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单一前置机;(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备份系统;(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五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备份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以及应用安全子系统(国家处理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和应用安全子系统(城市处理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及对辖区内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进行指导和技术支持。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暨开展2020年度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工作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暨开展2020年度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e75841b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6f.png)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暨开展2020年度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20.10.27•【文号】中支协发〔2020〕191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暨开展2020年度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工作的通知中支协发〔2020〕191号各有关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秩序,持续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自律管理的工作要求,优化完善外包机构评级管理机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对此前发布的《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中支协发〔2017〕84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附件1),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并拟于近期组织开展2020年度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级方式各会员单位应在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系统(以下简称“评级系统”)开放期间登录评级系统,对合作外包机构进行评分。
评级系统链接:。
二、评级系统开放时间2020年11月9日至12月9日。
三、评级工作组织动员各会员单位应做好评级工作组织动员工作,并于11月15日前将《会员单位外包评级工作组织情况反馈表》(附件2)及时反馈评级工作邮箱,各单位组织情况将纳入协会自律评价体系。
组织动员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在11月1日前组织本单位将总分支机构全量合作外包机构录入“协会综合服务平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未接入系统的机构可通过/eportal/ui?pageId=598261&articleKey=604621&column Id=595085提出接入申请;二是提前明确总分支机构参与评级工作的经办人员和工作职责;三是组织开展总分支机构评级人员培训工作,提高评级工作质量效率,培训视频可通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微信公众号-云课堂”进行在线观看。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议事制度》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议事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3876ca9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fe.png)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议事制度》的通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议事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支付结算【发文字号】中支协发[2011]7号【发布部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日期】2011.10.19【实施日期】2011.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议事制度》的通知(中支协发[2011]7号)各会员单位:《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议事制度》(见附件)已经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议事制度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议事制度为建立健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制度,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制度经2011年8月31日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议事制度一、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并行使以下职责: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2.审议、批准协会工作方针;3.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5.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6.审议决定协会的分立、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7.审议批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处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基本要求1.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2.各会员单位应指派其在协会指定的单位代表参会;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3.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4.参会单位及人员对大会未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三、议事流程(一) 动议1.除讨论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等常规事项外,大会其他议题均应有相应动议。
2.会员代表均有提出动议的权利。
3.协会秘书处可对会员反映强烈、较有普遍性的问题直接起草动议,也可以根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起草动议。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_试行(3篇)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_试行(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3166ab3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85.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提高团体标准的质量,发挥团体标准在推动技术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团体标准是指由学会、协会、联合会、研究会等团体(以下简称团体)或者由团体授权的其他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的基本要求;(二)适应市场需求,满足社会公共利益;(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五)注重实际应用,提高标准的实用性。
第五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团体标准的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团体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团体标准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组织保障。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第七条团体标准制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项;(二)起草;(三)征求意见;(四)审查;(五)批准发布。
第八条团体标准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应用领域和市场前景;(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的基本要求;(三)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和人才储备;(四)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团体标准起草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小组应当包括以下人员:(一)技术专家;(二)行业代表;(三)相关领域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团体标准起草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基本要求;(二)结合实际,注重实用性;(三)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四)保证标准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十一条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一)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征求意见稿;(二)向相关领域专家、企业、消费者等征求意见;(三)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
第十二条团体标准审查应当由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技术专家;(二)行业代表;(三)相关领域的其他人员。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7d65c3abed5b9f3f80f1c03.png)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支付结算【发文字号】中支协发[2011]6号【发布部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日期】2011.10.19【实施日期】2011.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支协发〔2011〕6号)各会员单位:《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协会工作委员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简称“工作委员会”),是指协会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在协会业务范围内设立的从事支付清算行业特定专业领域活动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各自专业领域内,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践行市场规范,促进行业自律;为市场发展提供调查研究、政策建议、业务咨询、信息支持等专业服务;增进市场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对外开放及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工作委员会应遵守协会章程,围绕协会的中心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不单独制定章程,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第五条工作委员会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意思一致,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自律规范(试行)》的通知-中支协发〔2022〕12号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自律规范(试行)》的通知-中支协发〔2022〕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a2e060e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05.png)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自律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自律规范(试行)》的通知中支协发〔2022〕12号各有关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为加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自律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制定了《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自律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期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外包机构应对照《办法》要求进行全面自查。
自查发现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外包机构应制定整改方案,形成自查整改报告存档备查,并于2022年2月28日前将自查整改报告报送全量合作收单机构。
外包机构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二、切实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外包机构应定期开展员工风险合规培训,积极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事收单外包服务业务的员工参加协会组织的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合规经营意识和创新发展能力。
三、收单机构加强合作外包机构管理收单机构应切实履行收单业务主体责任,加强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督导合作外包机构持续落实《办法》规定。
收单机构应结合外包机构提交的自查整改报告,对整改进度缓慢或拒不整改的外包机构,在确保商户服务延续性的前提下,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
四、建立外包机构记分管理机制协会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外包机构年度记分管理机制,记分结果纳入当年度外包机构评级结果。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06f3ab0bccbff121dd368381.png)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核心提示: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2月15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作国务院有关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六条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第七条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政策,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九条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津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第十条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国家鼓动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协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协会组织下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或行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过程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团体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应高于推荐性标准。
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适应支付清算规范发展和市场创新需求,切实加强消费者保护。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一节组织机构
第五条协会安全与技术标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
委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专委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团体标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落实专委会相关决议,开展标准化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二节标准编号与文件管理
第七条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代号、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团体代号由协会英文名称缩写PCAC组成。
T/PCAC xxxx-xxxx
其中PCAC对应团体代号,T对应团体标准代号, xxxx 分别对应团体标准顺序号及年代号。
第八条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
在标准篇幅过长、后续内容相互关联等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
第九条分部分标准编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并用下脚点与团体标准顺序号隔开,如“T/PCAC xxxx.1—xxxx”。
第十条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编号按照单项标准进行编号,如“T/PCAC xxxx—xxxx”。
第十一条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双编号,如“T/PCAC xxxx—xxxx/ISOxxxx:xxxx”。
第十二条协会标准化工作中产生的制度文件、标准文本及其它工作文件由办公室归档。
第三章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第十三条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原则上应按照立项、起草、征求意见、评审、审议和发布、废止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可视情况采用快速程序:
(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或经一定规模的实践检验证明可行的企业标准转化项目,可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二)对现行团体标准的修订项目,可直接进入专家评审阶段。
第一节立项
第十五条办公室负责征集团体标准制修订的立项申请,拟订团体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报请专委会主任单位批准予以立项。
第二节起草
第十六条专委会负责组建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开展团体标准的研究、编制等工作。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应具有该领域标准化工作专业能力,具有广泛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第十七条团体标准应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起草,同时撰写编制说明。
起草工作完成后,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三节征求意见和评审
第十八条办公室应将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向团体标准涉及的相关方征求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逾期未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认真汇总和处理反馈意见,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专委会根据团体标准的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可组织相关专家对团体标准的修改稿进行评审。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依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团体标准审议稿。
第四节审议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团体标准的审议稿,可根据具体情况由专委会或者协会理事会进行审议。
审议通过后以协会的名义发布。
审议未通过的,应根据意见进行处理。
第五节修订及废止
第二十二条需作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
修订流程与制订流程相同。
第二十三条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四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四条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团体标准
起草工作组应及时向协会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提供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
未经协会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应经过协会授权。
第五章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八条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由协会统一管理,会员单位应配合协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协会在自律管理规范框架下组织开展基于团体标准的合格评定、符合性测试等工作。
第三十条鼓励团体标准在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团体标准在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后应予废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