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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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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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平安、优质、经济运行,制定了《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具体内容。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平安、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进展,依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xx〕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

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火电、水电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风电场、光伏电站从并网运行之日起的第一年为考核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正式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状况,未经特殊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考核状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根据调度管辖范围详细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其次章平安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平安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平安稳定运行的继电爱护和平安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平安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平安管理的规定。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依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应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网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电监局)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六条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七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

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系数为60%(即60%至额定容量范围内调峰为基本调峰,低于60%额定容量的调峰为有偿调峰),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提供从0-100%额定容量的基本调峰,其他机组不进行调峰的考核和补偿。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5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第八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备用、有偿无功调节和黑启动。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则总第一章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第一条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服务管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43号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第二条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调频、调峰、自动发电 AVC)、备用、黑启动等。

控制(AGC)、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本细则适用于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第三条及以上的水电站。

地调电网内的其它发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有上网电量的以上网电量部分承担辅助自备电厂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光伏电站、水电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风电场、服务费用。

新建火电从并网运行之日起的第一年为辅助服务管理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正式纳入本细则管理。

网留电厂暂不参加补偿与分摊。

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第四条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

定义和分类第二章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五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第六条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基本调峰: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一)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率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额定出力,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基本调峰范围100%-50%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范围额定出力。

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在电网安全和供热受到影响-0%100 时,应通过购买辅助服务等方式适当参与调峰。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同意印发实施西北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同意印发实施西北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同意印发实施西北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1.25•【文号】电监市场[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同意印发实施西北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电监市场〔2008〕58号)西北电监局:你局《关于报批〈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请示》(西电监办〔2008〕109号)收悉。

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你局颁布实施《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

请按要求对所报文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试行,并抄送国家电监会。

二、你局会同兰州电监办负责《两个细则》的组织实施。

《两个细则》对于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实施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

你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工作沟通,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尽快组织开发建设技术支持系统,完成人员培训、业务衔接等方面的工作。

三、各有关电力企业负责技术支持系统的具体开发和建设工作。

西北电网公司及区域内各省级电网企业负责建设主站系统,有关发电企业负责建设相应子站系统。

相关电力企业应于试运行前完成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及调试工作。

四、你局原则上应在2009年3月31日以前启动《两个细则》试运行,试运行期为6个月以上。

经对试运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对《两个细则》(试行)作必要调整完善后,2009年下半年印发正式实施文件并抄送国家电监会,随后转入正式运行。

具体工作进度由你局商兰州电监办决定,并报国家电监会备案。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生物质能发电厂、光热发电厂。

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并网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继电保护故障信息子站,故障录波器、通信设备、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接入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光伏发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依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

新疆电网依据本细则制定的相应细则另行发布。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网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西北电监局)对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

甘肃省内辅助服务监管工作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兰州电监办负责。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六条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七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

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系数为60%(即60%至额定容量范围内调峰为基本调峰,低于60%额定容量的调峰为有偿调峰),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提供从0-100%额定容量的基本调峰,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按能力及供热负荷情况提供适当调峰;其他机组不进行调峰的考核和补偿。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5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证电力系统平安、优质、经济运转,规范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佐效劳管理,依据«并网发电厂辅佐效劳管理暂行方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度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所称辅佐效劳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平安动摇运转,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消费、保送、运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效劳,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理、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本细那么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转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

新疆电网依据本细那么制定的相应细那么另行发布。

地域电网内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网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依照调度管辖范围详细实施辅佐效劳的调用、考核和补偿状况统计等任务。

第五条国度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西北电监局〕对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佐效劳调用、考核和补偿等状况停止监管。

甘肃省内辅佐效劳监管任务由国度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兰州电监办担任。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六条并网发电厂辅佐效劳分为基本辅佐效劳和有偿辅佐效劳。

第七条基本辅佐效劳是指为了保证电力系统平安动摇运转,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需提供的辅佐效劳。

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理。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的频率时,发电机组经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响,调整有功出力增加频率偏向所提供的效劳。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则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方案的、依照一定调理速度停止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效劳。

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系数为60%〔即60%至额外容量范围内调峰为基本调峰,低于60%额外容量的调峰为有偿调峰〕,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提供从0-100%额外容量的基本调峰,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按才干及供热负荷状况提供适当调峰;其他机组不停止调峰的考核和补偿。

〔三〕基本无功调理是指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5至1范围外向电力系统收回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外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效劳。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依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应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网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电监局)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六条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七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

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系数为60%(即60%至额定容量范围内调峰为基本调峰,低于60%额定容量的调峰为有偿调峰),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提供从0-100%额定容量的基本调峰,其他机组不进行调峰的考核和补偿。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5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第八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备用、有偿无功调节和黑启动。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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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制定了《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

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火电、水电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风电场、光伏电站从并网运行之日起的第一年为考核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正式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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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总14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出台了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下面细则的详细内容。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

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火电、水电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风电场、光伏电站从并网运行之日起的第一年为考核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正式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12下一页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五章技术指导和管理第三十四条调度机构应按照能源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网技术设备(AGC、AVC)等应纳入调度机构运行管理,其选择、配置、技术性能和参数应达到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其技术规范应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按调度机构有关设备参数管理的规定执行。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辅助服务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辅助服务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辅助服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爱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和谐进展,依照《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生物质能发电厂、光热发电厂。

地调范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并网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治理。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形,未经专门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及考核情形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安全治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爱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固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和谐。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固运行的继电爱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继电爱护故障信息子站,故障录波器、通信设备、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固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治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治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接入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光伏发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2013最终版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1

2013最终版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1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西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机组以通过满负荷性能试验作为纳入本细则考核、补偿管理的起点。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本细则相关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风电场,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应配备而未配备PMU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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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辅助服务实施页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辅助服务实施页1. 引言本文档旨在对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辅助服务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该实施方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效率和可靠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减少能源浪费,推动清洁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2. 背景西北区域是我国重要的能源生产基地,拥有丰富的风能和太阳能资源。

然而,由于可再生能源的间歇性和波动性,西北地区发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面临一些挑战,如发电能力预测困难、调度计划制定复杂等。

因此,开发一套辅助服务系统,能够有效监测和管理发电厂的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3. 实施方案3.1 数据采集与分析为了实现对发电厂运行状态的准确监测和数据分析,需要建立一套数据采集系统。

该系统可以实时采集发电厂的运行数据,包括发电容量、发电效率、发电厂运行时间等。

采集到的数据将通过数据分析算法进行处理,用于发电能力的预测和优化配置。

3.2 发电能力预测与优化配置基于采集到的发电厂运行数据,可以利用数据分析算法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发电能力进行预测。

预测结果可以用于制定合理的发电调度计划,优化发电厂的资源配置,提高发电效率和供电可靠性。

3.3 调度计划制定与执行根据发电能力预测结果,制定合理的发电调度计划。

调度计划应考虑到发电厂的实际情况和外部因素,如天气变化、电力需求等。

制定好的调度计划应及时传输给发电厂,确保其合理执行。

3.4 运行监测与异常处理在发电厂运行过程中,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运行监测系统。

该系统可以实时监测发电厂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当发电厂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系统应能够及时发出警报,并向相关人员提供详细的故障信息和处理建议。

3.5 数据报表与分析为了对发电厂的运行管理进行评估和改进,需要建立一套数据报表和分析系统。

该系统可以对采集到的发电厂运行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生成各种统计报表和趋势图表。

这些报表和图表可以帮助管理人员了解发电厂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和改进管理策略。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西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生产基地,拥有丰富的煤炭和风能资源。

为了更好地实现西北地区发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本文将探讨并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二、背景西北地区的能源开发具有独特性和复杂性。

大规模的发电厂并网运行要求高效率、高稳定性和高安全性,以确保电网的正常运行和供电可靠性。

三、原则和目标1. 原则(1)安全原则:保证发电厂和电网的运行安全,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高效原则:优化发电厂的运行效率,提高电网的可靠性和经济性。

(3)协作原则:发电厂和电网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应对各类风险和挑战。

(4)资源优化原则:合理利用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

2. 目标(1)确保发电厂的平稳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和稳定性。

(2)提高发电厂的运行效率,降低电网运营成本。

(3)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和能源浪费。

四、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具体要求1. 运行规范(1)发电厂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运行,确保符合安全、环保和能效要求。

(2)发电厂应建立运行日志和管理制度,实行运行记录、事故报告和问题处理制度,及时反馈和处理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2. 运行参数监测与调优(1)发电厂应安装并实时监测关键参数,如温度、压力、电流、电压等,并根据监测数据进行调优,提高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2)发电厂应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寿命。

3. 并网调度与管理(1)与电网运营商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合作机制,及时处理并网问题和断电事件。

(2)发电厂应按照电网运营商的调度要求实施发电计划,确保发电量的稳定和可控。

(3)发电厂应建立有效的备用电源和保障机制,确保发电厂的应急响应能力。

4.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1)发电厂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响应能力。

(2)发电厂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治理,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健康。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西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

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监管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网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

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网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西北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西北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3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2分/天考核。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西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

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监管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网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

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网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西北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西北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3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2分/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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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各类辅助服务的能力,提 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三)配合完成参数校核,并认真履行辅助服务考核和补 偿结果。
(四)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 (五)并网发电厂应按要求委托具备国家认证资质的机构 测试发电机组性能参数和辅助服务能力,测试结果报能源监管 机构和电力调控机构备案。 第十条 为保证电力系统平衡和安全,辅助服务的调用遵循 “按需调用”的原则,由电力调控机构根据发电机组特性和电 网情况,合理安排发电机组承担辅助服务,保证调度的公开、 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电力调控机构调用并网发电厂提供辅助服务时,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电网情况、安全导则、调度规程,根据“按需 调用”的原则组织、安排辅助服务。 (二)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 务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计量,统计考核和补偿的情况。 (三)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统计等情况。 (四)及时答复并网发电企业的问询。 (五)定期将辅助服务的计量、考核、补偿统计情况报送 能源监管机构。
附件 2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 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 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 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自动发电控制(AGC):当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 整范围内,跟踪调度自动控制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 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 务。
(三)自动电压控制(AVC):在自动装置的作用下,发电 厂的无功出力、变电站和用户的无功补偿设备以及变压器的分 接头根据电力调度指令进行自动闭环调整,使全网达到最优的 无功和电压控制的过程。本办法规定的自动电压控制(AVC)服 务仅指发电机在规定的无功调整范围内,自动跟踪电力调度指 令,实时调整无功出力,满足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控制要求所 提供的服务。
(四)有偿无功调节:火电、水电机组在迟相功率因数小 于 0.85 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 小于 0.97 的情况下从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以及发电机组在 调相工况运行时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风电 场风电机组、光伏电站并网逆变器在迟相功率因数小于 0.95 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小于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 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 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调频、调峰、自动发电控制 (AGC)、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控机构 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 伏、装机容量 50MW 及以上的水电站。地调电网内的其它发电厂 并网运行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自备电厂有上网电量的以 上网电量部分承担辅助服务费用。新建并网机组通过整套启动 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管理。网留电厂暂不参加补偿与分摊。
第四条 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辅助服务调用、考核 和补偿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控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的授权下 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Biblioteka — 46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五条 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 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基本 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基本调峰: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 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率进行的 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纯凝火电机组和非供热期的热电机组基本调峰能力应不小 于 50%额定出力,供热期的热电机组基本调峰范围在能源监管 机构核准后确定,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基本调峰范围 100%-0 额定出力。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在电网 安全和供热受到影响时,应通过购买辅助服务等方式适当参与 调峰。 (二)基本无功调节:火电、水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 迟相功率因数 0.85 至 1 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 相功率因数 0.97 至 1 范围内从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 服务。风电场风电机组、光伏电站并网逆变器在发电工况时, 在迟相功率因数 0.95 至 1 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 进相功率因数 0.95 至 1 范围内从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 的服务。 第七条 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 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有偿调峰、自动发电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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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AGC)、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调停备用、有偿 无功调节和黑启动等。
(一)一次调频: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 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 提供的服务。由于目前西北电网机组一次调频性能差异较大, 承担该项服务义务不均,为改善全网频率质量,促进发电厂加 强一次调频管理,将一次调频确定为有偿服务。
(九)稳控装置切机服务:因系统原因在发电厂设置的稳 控装置正确动作切机后应予以补偿。
第八条 对于机组因供热、防冻等要求造成被迫开机的情 况,将一律不参与调峰和备用补偿。
第三章 提供与调用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且应履行以下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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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厂内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 技术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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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 的情况下从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以及风电场风电机 组、光伏电站并网逆变器在调相工况运行时向电力系统发出无 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五)有偿调峰分为深度调峰和启停调峰:深度调峰是指 燃煤火电机组有功出力在其额定容量 50%以下的调峰运行方 式。启停调峰指并网发电机组由于电网调峰需要而停机(电厂 申请低谷消缺除外),并在 72 小时内再度开启的调峰方式。
(六)旋转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电力调控机构 指定的并网机组通过预留发电容量所提供的服务,且必须能够 实时调用。
(七)调停备用:燃煤发电机组按电力调度指令要求超过 72 小时的调停备用。
(八)黑启动: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 持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自维持或快速切负荷(FCB)能力的 发电机组(厂)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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