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物检疫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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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检疫知识点总结

林木检疫知识点总结

林木检疫知识点总结一、林木检疫的概念和意义1. 林木检疫的概念林木检疫是指在国境口岸、主要交通要道和重要农业林区对进出口林木和其它植物制品、林木种苗进行检疫、鉴定和处理。

其目的在于防止传播危害林木健康的有害生物和病原体,为国内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国际间森林资源贸易提供保障。

2. 林木检疫的意义林木检疫对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农林业生产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防止病虫害的传播和入侵,保护国内的生态环境和农林资源,促进国际间的森林资源交流和贸易。

同时,及早发现并控制有害生物和病原体的入侵,对于保护国内的森林资源和农林业生产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林木检疫的基本内容1. 进出口林木检疫进出口林木检疫是指对进出口的林木、木材和其它植物制品进行检疫、鉴定和处理。

进出口林木检疫主要包括检疫证书、检疫处理和检疫监督。

2. 林木种苗检疫林木种苗检疫是指对国产和进口的林木种苗进行检疫、审批和登记备案。

林木种苗检疫主要包括检疫审批、检疫登记和检疫监督。

3. 林木检疫站建设林木检疫站是国家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设置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检疫机构。

林木检疫站的建设包括规划选址、基础设施建设、检疫设备采购和人员培训等内容。

4. 林木检疫法规林木检疫法规是对林木检疫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林木检疫法规主要包括检疫管理制度、检疫流程和检疫标准等内容。

三、林木检疫的流程和方法1. 林木检疫流程林木检疫流程包括检疫申报、检疫审批、检疫监督和检疫处理等环节。

在林木检疫流程中,需要对申报的林木和植物制品进行检疫审批,对检疫发现的有害生物和病原体进行监督和处理。

2. 林木检疫方法林木检疫方法包括目测检查、取样检疫、化验检疫和查验检疫等方法。

在林木检疫过程中,需要利用这些方法对进出口林木和林木种苗进行检疫,并及时发现有害生物和病原体,确保被检疫物品的安全性。

四、林木检疫的技术要求1. 林木检疫人员的要求林木检疫人员需要具备植物病理学、植物检疫学和植物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常见的有害生物和病原体,掌握检疫方法和技术,能够做到及时发现和控制病害。

植物检疫培训-1绪论

植物检疫培训-1绪论

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 》 (435种)
第三节 国内外植检的概况 二、世界植物检疫的基本类型
1.全面检疫: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 2.针对性检疫: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印度、泰 国、大多数非洲国家
三、我国植物检疫发展的趋势
1.与国际接轨 2. 监管
增加到达地检疫、产地检疫、
粮食口岸员工培训
植物检疫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基本概念 第二节 植物检疫的重要性
第三节 国内外植检的概况
第一节 基本概念
有害生物 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的关系

植物检疫的目的与任务
有害生物种类

疫情

指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新传入的和国内突发 性的危害性病虫杂草的发生、分布情况。
植物检疫的任务和目的
第三节 国内外植检的概况
一、中国
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992年《植物检疫法实施条 例》 2001年12月加入WTO 与国际接轨

世界贸易组织(WTO)-《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
1、阻止危险性病、虫、杂草随植物及其产品由 国外传入或传出——外检 2. 封锁国内局部地区已发生的危险性病、虫、杂 草,使其不蔓延—— 内检 3. 对已传入的危险性病虫草,采取紧急措施,就 地彻底消灭——检疫处理
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的区别

工作方法不同 :

植物检疫是法制工作,强制性,人员具有权威性

马铃薯晚疫病

马铃薯原产南美,马铃薯
晚疫病原发于南美,十九 世纪三十年代大量引种到 北美和西欧。1845年, 爱尔兰该病大发生,马铃

农学:植物检疫学习资料

农学:植物检疫学习资料

农学:植物检疫学习资料1、问答(江南博哥)疫区内的植物、植物产品如何处理?解析:疫区内的植物、植物产品,只限在疫区内种植、使用,禁止运出疫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批准,调出省外的,应经农业部批准。

2、单选关于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以下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由国务院农、林主管部门承担B、由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承担C、由造成疫情的单位或个人承担D、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费,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答案:D3、名称检疫处理解析:指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杀灭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中有害生物的法定程序。

4、问答植物检疫与一般人有关系吗?解析:有关系。

在自然界中,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分布有一定的区域性,他们自身不能远距离传播扩散,但人类活动为这些有害生物的传播提供了可能。

我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如旅游、商务往来、走亲访友、物品运输、邮寄等都可能携带植物和植物产品,如果这些寄主植物被检疫性有害生物侵染,就可能造成疫情的传播蔓延,给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损失。

因此,大家都要自觉遵守植物检疫法律、法规,防止携带和传播植物疫情,并积极配合和协助植物检疫机构,共同开展好植物检疫工作,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的安全。

5、名称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NQP)解析:一种在进口国虽有广泛分布,但存在于进境的种植材料上,并将对其原有用途将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因而进口方的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对其采取检疫措施。

6、问答烟霜霉病典型症状有哪些?解析:幼苗:叶尖黄—叶片淡黄色小病斑—水渍状—蓝灰色霉层—整株死亡。

成株局部受侵染:叶片黄色病斑—褐色坏死斑—蓝灰色霉层芽、花及蒴果中也有病斑。

成株系统侵染:叶片脱落—茎和根部维管束褐色条斑—矮化、萎蔫—整株死亡。

7、单选为防止为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结合本市情况,制定北京市()实施办法。

森林动植物检疫学复习题

森林动植物检疫学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森林动植物检疫:为阻止危险性有害生物随着森林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人为调运传播,由政府部门依法采取的治理措施。

应检物:是指在森林动植物检疫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该进行检疫与检验的货物(动植物及其产品)、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

外来有害生物:是指从原产地或者发生地,传入未发生地区的有害生物。

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由检疫法规确认的、应当通过检疫措施进行隔离、扑灭的有害生物。

疫区:是指由政府划定,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公布,危险性有害生物新入侵的地区。

疫情发生区:是仅指发生检疫对象为害的地区,但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划定。

所以不能叫疫区,而叫疫情发生区。

非疫区(保护区):是指由科学证据证明未发现某种有害生物,并由官方认定、政府宣布的地区。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评价生物学或其他科学、经济学证据,确定某种有害生物是否应予以管制、以及管制所采取的植物卫生措施力度的过程”。

检疫监管:即检疫机关,对进出境(或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等过程,以及有害生物疫情,实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检疫措施。

森林动植物检疫检验:在森林动植物检疫中,以发现、检出和鉴定危险性有害生物为目的,作为出具证明或进行检疫处理的科学依据,所进行的现场检验、实验室检验。

现场检验,是指在现场按规定抽取样本,直接观察或者借助于放大镜,检查应检物上有没有虫体、表现症状等,以确定应检物是否携带或感染危险性有害生物。

实验室检验:就是借助实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对待检样品进行有害生物的检查和鉴定。

直接检验,用眼睛或者借助于放大镜,直接识别害虫(包括为害状)、螨类及杂草种子的一种方法。

检疫处理:是对检疫检验中,应检物上发现的危险性有害生物,或一般活体害虫超标后,由检疫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性处理措施。

产地检疫:就是由森检机构,对原产地生产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进行检疫,调查有无检疫对象,并实施必要的监管和除害处理,做出评定意见,决定是否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全过程。

植物检疫复习资料

植物检疫复习资料

植物检疫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植物检疫:是旨在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扩散或确保其官方防治的一切活动,即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治危险性植物病虫、条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农林业生产的安全,促进贸易发展的措施。

2、除害处理:植检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多种方法以阻止或避免有害生物人为传播,又保证贸易和引种的正常进行。

3、检疫申报:是有关检疫物进出境或过境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植物检疫机关及时声明并申请检疫的法律程序。

4、检疫许可:是在输入某些检疫物时,输入单位向检疫机关提前提出申请,检疫机关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输入的法定程序。

5、外检:对外控植物检疫性病、虫、杂草的传播的工作。

6、疫区:指局部发生有检疫对象的地区,以政府法令形式确定,并公开限定的区域7、非疫区;科学证据表明特定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适时保持此状况地区。

8、非疫害生产点:科学证据表明没有发生特定有害生物,并且官方能保持此状况达到规定时间的地区。

9、非疫害产地:科学证据表明特定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适当保持此状况达到规定时间的地区。

10、检疫区;由官方划定的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存在与危害,并正由官方防治的地区。

11、有害生物低度发生区;经主管当局认定,某种有害生物发生水平低,并已采取了有效监测、控制或根除措施的地区。

12、缓冲区;特定有害生物未发生或发生率低并加以官方防治的、包围或者毗邻疫情发生区、非疫区、非疫害产地、或非疫害生产点,已经为防止该有害生物扩散而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地区。

13、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以生物学的或其他科学和经济学证据评价确定一个生物体是否为有害生物、该生物体是否应限定以及为此采取何种植物检疫措施的力度的过程。

14、熏蒸剂:指在所要求的温度和压力下能产生对有害生物致死效果的气体浓度的化学药剂。

15、全寄生:指从寄主植物上获取自身生活需要的全部营养物质的寄生方式称为全寄生16、半寄生:寄生物对寄主的寄生关系主要是水分的依赖关系,这种寄生方式称为半寄生,俗称“水寄生”。

植物检疫复习提纲

植物检疫复习提纲

植物检疫复习提纲第一篇:植物检疫复习提纲植物检疫复习提纲1、我国目前植物检疫体系构成。

2、目前有关植物保护领域参加国家最多、影响最大的一个国际公约是哪个?3、国际上最早涉及植物检疫的法规是哪个?4、什么是检疫性有害生物(Quarantine pest)5、产地检疫和预检的意义6、什么是检疫申报(Quarantine declaration and application)7、SPS协议概念8、植物检疫的性质和特点。

9、检疫处理的原则和检疫处理方法。

10、非疫产地与非疫区的概念。

11、实验室检验有哪些方法?12、现场检查方法。

13、口岸危险性害虫检验与检测的方法。

14、检疫性仓虫类除害处理方法。

15、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通常分为哪几个阶段?16、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其中八条原则的内容。

17、香蕉枯萎病生物学特性。

18、柑橘溃疡病危害性。

19、梨火疫病细菌可侵染的寄主、传播途径。

20、香蕉穿孔线虫可危害的寄主种类。

21、柑橘黄龙病田间传播方式。

22、玉米细菌性枯萎病菌的传播介体和主要越冬场所。

23、马铃薯癌肿病菌的土壤检验方法。

24、马铃薯黄化矮缩病毒的鉴别寄主和防治方法。

25、大豆疫霉菌的传播和存活场所。

26、可以侵染植物的地上和地下组织的线虫。

27、植物线虫的分离方法。

28、番茄环斑病毒,田间传播方式。

29、玉米霜霉病菌检测方法。

30、小麦矮腥黑穗病菌的危害性及检验方法。

31、马铃薯帚顶病毒田间传播途径。

32、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传播途径和生物学特性。

33、检疫性实蝇类34、检疫性仓虫类35、稻水象36、马铃薯甲虫37、芒果象38、褐纹甘蔗象39、红火蚁40、椰心叶甲第二篇:植物检疫学复习提纲(精选)小鸡猴子工作室植物检疫学一、名词解释1、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 运用生物的或其他科学的和经济的依据,确定一种有害生物是否应该限制和加强防治措施力度的评价过程。

2、毒麦碱:来自于一种有毒杂草毒麦的种子,能麻痹中枢神经、致人昏迷的有毒物质,威胁人、畜安全。

森林植物检疫-第5章检验

森林植物检疫-第5章检验


(三)杂草种子检验
1.果实与种子外部形态鉴定 2.解剖鉴定 3.幼苗鉴定
四、植物病原真菌的检验检疫

直接检验 染色检验 洗涤检验 保湿萌芽检验 分离培养检验 种子分部透明 生长检验
1.直接检验

适用范围:具明显症状的植物材料 主要工具:放大镜或解剖镜,主要是利用肉眼现场快速初 检
2.分离培养法

种传细菌的提取
浸种法;干磨法;湿磨法 提取前注意选择已病变的种子,以0.1 %升汞水进行表面消 毒1-2 min,用灭菌水洗涤,再将此种子放于70 %酒精中 浸几分钟,然后放入盛有灭菌水的三角瓶中摇荡洗涤2-3 次。

块茎、块根细菌的分离
在病健组织交界处割取较大的一块组织,用0.1 %升汞水消 毒1 min,然后用灭菌水冲洗3次,用灭过菌的刀挑取一小 块组织(约(0.5×0.5×l) mm3),放在预先准备的灭菌 培养皿内的无菌水(约5 ml)中充分磨碎、搅匀,然后用 铂圈取一环菌液,移入第二个培养皿内,搅匀。按此法顺 序移至第五个灭菌培养皿中,从该皿中挑取菌液进行划线 分离。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

直接酶联法
先将待测抗原臵于微量反应板凹孔中培育,在吸附抗原后洗涤, 保留吸附孔壁的抗原,随后加入特异性酶标记抗体,经洗涤后保 留与抗原相结合的酶标抗体,形成抗原抗体复合物,再加酶的底 物形成有色产物,用肉眼定性判断或用分光光度计定量测定。

间接酶联法
利用抗家兔或鸡球蛋白的山羊抗体与酶结合制备的酶标记抗体, 只要制备出抗原的家兔特异抗血清,不需要再制备酶标记抗体就 可用以检出抗原。国内多用辣根过氧化物酶标记。操作时先将待 测抗原吸附于微量反应板孔壁上,培育一定时间后洗涤,加入特 异性抗血清,经培育和洗涤后再加入羊抗兔酶标抗体,最后加入 酶的底物,并及时观察结果。

林业有害生物控制技术教学培训课件:25植物检疫

林业有害生物控制技术教学培训课件:25植物检疫

一是实施手段的法律性。植物检疫是依据植物 检疫法规开展工作的,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
二是涉及范围的社会性。植物检疫工作涉及外 贸、邮电、运输、旅游、商业、海关、司法、 教学、科研等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 合是搞好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保障。
植物检疫
三是机构职能的行政性。《植物检疫条例》赋予植物检疫部门代表国 家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的权力,具有行政执法职责。四是所起作用的防 御性和技术要求的特殊性。植物检疫是预防和除治并重,既防止国外、 外省的危险性病虫的传入,又要防止局部发生的危险性病虫的传出, 并对其采取封锁、扑灭的措施,以保护农、林业生产的安全。
植物检疫
(2)植物检疫的意义和任务
① 禁止危险性病虫害及杂草随着植物及其产品由内外输 入或从国内输出;
植物检疫的 主要任务:
② 将国内局部地区已发生的危险性病虫害及杂草封锁在 一定的范围内,防止其扩散蔓延,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 施,逐步予以清除;
③ 当危险性病虫害及杂草传入新的地区时,应采取紧急 措施,及时就地消灭。
植物检疫
对内检疫的任务在于将国内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病虫封锁在一 定范围内,防止其扩散蔓延,是由各省、市、自治区等检疫机构, 会同交通运输、邮电、供销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检疫条例,对所 调运的物品进行检验和处理。 虽然两者的偏重有所不同,但实施内容基本一致,主要有检疫对 象的确定、疫区和非疫区的划分、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验与检测、 疫情的处理。
植物检疫
(2)检疫对象的确定 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79)的定义,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一 个受威胁国家目前尚未分布,或虽然有分布但分布不广,对该国具 有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根据这个定义,确定植物检疫对象的一 般原则如下:必须是我国尚未发生或局部发生的主要植物的病虫害; 必须是严重影响植物的生长和价值,而防治又是比较困难的病虫害; 必须是容易随同植物材料、种子、苗木和所附泥土以及包装材料等 传播的病虫害。

《植物检疫基础知识》课件

《植物检疫基础知识》课件

植物检疫的范围和对象
范围
植物和植物产品,包括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
对象
具有危险性的病、虫、杂草等。
PART 02
植物检疫法规和标准
植物检疫法规体系
法规体系构成
植物检疫法规体系由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 规等多个层次构成,各层次之间 相互协调、补充,形成了全面、
系统的法规体系。
法规制定与修订
PART 05
植物检疫发展与展望
国际植物检疫发展趋势
全球植物检疫法规不断完善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各国对植物检疫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 WTO)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等推动全球植物检疫法规的完善和统一。
信息化技术广泛应用
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植物检疫提供了新的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植物检疫中的 应用,提高了检疫效率和准确性。
实验室检测
采集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确 定是否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
采取措施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 的措施,如熏蒸、消毒、销毁 等。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松 材线虫,采取紧急措施,对感染区域 进行隔离,销毁感染植株,并对周边 区域进行监测。
案例二
某地区进口一批花卉,在入境时发现 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菊花矮化病 毒,对花卉进行熏蒸处理后销毁,并 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
遥感技术应用
利用遥感技术进行大面积 的病虫害监测和预警,提 高检疫效率和准确性。
PART 04
植物检疫实践与应用
植物检疫工作流程
现场调查
对植物和植物产品进行实地检 查,了解是否有检疫性有害生 物的存在。
风险评估
根据检测结果和实地调查情况 ,评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 。

森林动植物检疫-终极版

森林动植物检疫-终极版

松材线虫那道‎题老师给的答‎案是1常规(形态)2 DNA杨树花叶病那‎道题老师给的‎答案是1植物‎鉴定法(接种)2电子显微镜‎观察1植物检疫: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危险性植‎物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农林业生‎产的安全,促进贸易发展‎的措施2 有害生物(Pest):是泛指为害或‎可能为害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任何有生命的‎有机体(IPPC)。

3 非限定的有害‎生物(Non-Regula‎t ed Pest,NRP): 已经广泛发生‎或普遍分布的‎有害生物,它们在植物检‎疫中没有特殊‎的重要性,一般也不必采‎取检疫措施来‎处理。

4 比较QP 和RNQP 区别类型QP检疫性有‎害生物RNQP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分布现状无或极有限较广泛经济影响可预测已知官方控制铲除或隔离抑制危害官方检疫要求‎种苗和植物产‎品及任何传播‎途径只针对种苗检‎疫5 检疫性有害生‎物(Quaran‎t ine Pest,QP):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虽存‎在但分布未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6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egula‎t ed non-Quaran‎t ine Pest,RNQP):是一种在进口‎国虽有广泛分‎布,但存在于进境‎的种植材料上‎,并将对其原有‎用途将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因而进口方的‎法律、法规可规定对‎其采取检疫措‎施。

7 植物检疫的特‎点:①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后盾,以法律为手段‎,实施强制性检‎疫措施;②坚持以预防为‎主,铲除与防御结‎合;③立足国内,放眼国外。

8 植物检疫的任‎务和目的:1、外检——阻止危险性病‎、虫、杂草随植物及‎其产品由国外‎传入获传出2.内检——封锁国内局部‎地区已发生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使其不蔓延3. 检疫处理——对已传入的危‎险性病虫草,采取紧急措施‎,就地彻底消灭‎9 说明植检的重‎要性?1引种与检疫‎植物引种是增‎加一国或地区‎内植物种质的‎多样性,提高栽培植物‎抗病虫、抗逆境的能力‎及提高产量和‎改善品质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

检疫基础知识

检疫基础知识
工作的基础,贯彻执行森检法规则是搞好森检工作的关键。
第三节 森林植物检疫常用术语的内涵
一、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 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泛指依照植检法规应施检疫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和其他有 害生物。根据我国现行的植检法规规定,在进境植检工作中,应施检疫的对象有三类: 一类是法定的检疫对象;二类是约定的检疫对象;三类是指定的检疫对象。 在国内植检工作中应施检疫的对象大体上有二类:一类是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植 检法规名榜分布,必须实施检疫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二类是植物 及其产品的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调出地提出的应检病虫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初建时期(1931—1948年)
1、1932年2月14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商品检验法》。 2、1933年12月19日实业部发布《农业病虫害取缔规则》。 3、1935年4月,上海商检局成立植物病虫害检验处,下设农 业害虫、园艺害虫、植物病理、熏蒸消毒4个实验室。
三、发展时期(1949—1965年)
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制定的三个基本条件:(1)必须是目前还在局部地区发生的 危险性病虫;(2)必须是能对农林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的病虫;(3)必须是主要随 国植物及其产品进行远距离传播,适生力强,防治困难的病虫。
国内农业植物检疫对象、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 主管部门通过法定的程序制定并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 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分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植物 检疫对象名单、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 案。
十、无检疫对象种苗基地
无检疫对象种苗其地系指无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母 树林、种子园、苗圃等培育繁殖材料的集中场所。
第四节 森林植物检疫的任务与内容

森林植物检疫的内容

森林植物检疫的内容

森林植物检疫的内容森林植物检疫是指对进出口的森林植物及其制品进行检验、检疫,防止有害生物的传入或扩散,保护国内森林资源的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下面将从森林植物检疫的重要性、检疫的目的、检疫的方法和检疫的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森林植物检疫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森林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维持大气中氧气的含量、水的循环以及土壤的保持等功能。

而森林植物作为森林生态系统的基础,直接关系到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因此,对于进出口的森林植物及其制品进行检疫,能够有效地防止有害生物的传入,保护国内森林资源的安全。

森林植物检疫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防止病虫害的传入。

进出口的森林植物往往伴随着各种病虫害,如果不加以控制,这些有害生物可能会对国内的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的破坏。

其次,保护国内的生态环境。

有些进口的森林植物可能带有外来的种子或者孢子,一旦释放到国内,可能会对原有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此外,检疫还可以防止植物疾病的传播,保护国内植物的健康。

森林植物检疫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对进口的森林植物进行实验室检测。

这种方法可以通过检测植物的种子、孢子、病菌等来判断是否存在有害生物。

其次,进行田间观察。

这种方法主要是通过观察植物的生长情况、叶片的变化等来判断是否存在有害生物。

另外,还可以通过人工饲养害虫、病菌等的方式进行检测。

这些方法综合运用可以有效地判断植物是否存在有害生物,从而进行相应的检疫措施。

森林植物检疫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立健全的检疫制度和法律法规。

这些制度和法律法规可以规范进出口的森林植物及其制品的检疫工作,明确责任和权限,提高检疫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其次,加强国内森林植物的监测和检测。

通过对国内森林植物的监测和检测,可以及时发现和控制有害生物,保护国内森林资源的安全。

此外,还可以采取物理方法、化学方法和生物方法等进行有害生物的防治。

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降低有害生物的传播风险,保护国内森林资源的安全。

森林动植物检疫学(08森保)第3章 森林动植物检疫的原理

森林动植物检疫学(08森保)第3章  森林动植物检疫的原理
布”,都具有地域性特征。它们靠自身的能力和自然力, 从原发生地向新的地区传播的能力很有限。 但是,它们可以借助人为的帮助,扩大其分布范围。 有害生物可以通过人类的生产与贸易活动,跨越高山大 海,极大地扩大自己的地理分布区域。 明确和掌握 危险性有害生物 的分布区域,对确定 检疫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章 森林动植物检疫的原理 本章提要: 有害生物分布的区域性及影响因子,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概念、标准和方法, 动植物检疫的依据、范围和原则, 检疫监管内涵及方法, 国际、国内和地方性的动植物检疫相关法规和主要内容。
植物检疫的原理,就是利用立法、行政和技术措施,防止或延缓危险性有害生物
如果其寄主的数量稀少,或者进入新区的有害生物又是 单食性,即使它们在新区能够建立种群,其传播的成功 率也很低,也难以造成危害;
若其寄主在新区分布广泛,进入新区的有害生物,将
具有生存、繁衍、扩大种群并产生危害的可能。
竞争者、天敌、病原微生物等因素,同样也影响有 害生物在新区的生存。
例如,1946年在夏威夷发现橘小实蝇,1947~1949
大风,能将体型小的有害生物传带到很远的地方,加速 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
4、土壤
土壤是有害生物的重要居住场所,大约有98%以上
的有害生物,其生活史或多或少都和土壤有联系。因此,
土壤的理化性质,也常影响有害生物的分布。
例如,不同的土壤,对检疫性害虫葡萄根瘤蚜有很 大影响,有裂缝、具有团粒结构的土壤,有利于其迁移; 而沙质土壤不利于其迁移。沙土地栽培的葡萄,不发生 或很少发生葡萄根瘤蚜。
暂时性和相对性,获得“广泛分布”,是所有生物在进化过程中必然向往的
趋势。
一、森林有害生物分布的区域性 (影响有害生物 地理分布 的因素 有哪些?)

林业植物检疫小知识

林业植物检疫小知识

林业植物检疫小知识《林业植物检疫小知识,很重要哦!》嘿,朋友们!今天咱来唠唠林业植物检疫这个话题,这可真是个相当重要又有点小特别的事儿啊!咱先想想,植物在咱生活中那可是无处不在啊,花草树木,多美呀,多给咱生活添彩呢。

可是,你知道吗,有些“小家伙”可能就藏在这些植物里,想着搞点破坏呢。

这时候,林业植物检疫就像个超级英雄一样站出来啦!比如说吧,要是有些带着病虫害的植物没经过检疫就到处乱跑,那简直就像放出来一群“小捣蛋鬼”。

它们可能会在新的地方大闹天宫,把那些好好的树木花草弄得病怏怏的。

咱平时去公园、森林里散步,要是看到满是病恹恹的植物,多糟心呀,那美感不就大打折扣了嘛。

还有啊,这检疫可不只是为了好看,更是为了保障咱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呢!就好像人体要是生了病,不及时治疗就可能引发大问题。

植物的世界也是一样,要是不管这些病虫害,可能就会引发一连串的反应,影响到整个生态链呢。

所以呀,这个检疫工作那真是责任重大呀。

你说检疫人员面对着那些要检查的植物,是不是跟医生给咱看病似的。

得仔细瞧瞧它们有没有生病的迹象,有没有被那些病虫害给“缠”上。

要是发现了有问题,就得赶紧采取措施,把这些小坏蛋给清理掉,免得它们去祸祸其他的植物。

而且你想想,要是没有检疫,说不定一些外来的危险病虫害就会偷偷溜进来,那就像家里进了一群不速之客,把咱好好的植物世界搅得乱七八糟。

有了检疫这道防线,就能把这些不怀好意的家伙给挡在门外啦!总之呢,林业植物检疫这个小知识可太重要啦!它就像植物的保护神,默默守护着我们周围的绿色世界。

让我们一起支持和感谢这些检疫人员吧,没有他们的努力,咱哪能享受到这么美丽又健康的植物环境呢!所以呀,下次咱看到那些检疫人员的时候,可别不当回事儿啦,咱要知道他们在做一件多么伟大的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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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检疫学习资料1.相关法律法规依据1.1主要依据1.1.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1.2植物检疫条例1.1.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1.1.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1.5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1.6林业行政处罚规定1.2其他相关依据1.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有关重要名词2.1检疫对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有害生物,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对象及其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制定。

2.1.1国家林业局以2004年第4号公告,发布了新的19种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于2005年3月1日生效。

这十九种有害生物是:松材线虫、红脂大小蠹、椰心叶甲、松突圆蚧、杨干象、薇甘菊、美国白蛾、双钩异翅长蠹、猕猴桃细菌性溃疡病菌、松疱锈病菌、蔗扁蛾、枣大球蚜、落叶松枯梢病菌、杨树花叶病毒、红棕象甲、青杨脊虎天牛、冠瘿病菌、草坪草褐斑病菌。

2.2补充检疫对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需要,制定本地区的补充检疫对象名单,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2.2.12002年2月26日省林业厅公布了省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4种)及其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产品名单:纵坑切梢小蠹(云南松、马尾松、华山松、油松、赤松、樟子松、黑松等的苗木、枝条、原木)、枣疯病(枣属植物的苗木、接穗等繁殖材料)、黑蜕白轮蚧(蔷薇、玫瑰、香樟、苏铁、乌桕、七里香、金缨子等的苗木及木材)、油橄榄孔雀斑病(油橄榄的苗木及果实)。

2.3应施检疫的植物产品2.3.1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①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②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③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④可能被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其它林产品、包装材料和运输工具。

2.3.2与农业部门交叉检疫部分①茶、桑、果(核桃、板栗等干果及枣、银杏、八角等除外);②花卉植物(野生珍贵花卉除外)的种子、苗木、球茎、鳞茎、鲜切花、插花;③中药材。

农业、林业交叉检疫部分双方都可行检疫办证,并相互承认,不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但可进行复检。

2.4森检员: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戴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2.5兼职森检员: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工作,可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6疫区和保护区2.6.1疫区:对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并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

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限制在疫区内种植、使用,禁止运出疫区。

2.6.2保护区:对已普遍发现检疫对象的,应及时将未发生的局部地区划为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检疫对象的传入。

2.6.3疫区和保护区是针对某种检疫对象来说的,其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涉及两省以上区域的,由有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划定。

疫区和保护区的改变和划定的程序相同。

2.7疫情:属于检疫对象、国外新传入或者国内突发危险性森林有害生物的特大疫情由国家林业局发布,危险性森林有害生物疫情数据由国家林业局指定的单位编制印发,其他疫情由国家林业局授权的单位发布。

2.8检疫要求:从省外调入就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省级植物检测机构或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检疫要求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有害生物疫情数据提出,由调入地森检部门提出(一般特指省际间调运,看各省具体规定)。

检疫要求书:提出检疫要求后,填制《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调出地所在森检机构根据调入地森检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检疫。

2.9产地检疫登记:即对苗木、种子繁育单位及木竹产品经营单位进行登记,以进行有效的产地检疫调查,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与行政许可法有部分不相契合,值得商榷,但应鼓励进行。

3.检疫3.1产地检疫3.1.1检疫调查对象:种苗繁育基地、苗圃、贮木场、加工场(点)、集贸市场中经营木竹材、藤及其制品、半成品,种苗、花卉、经济林木、中药材、果品等。

3.1.2产地检疫有效时限:6个月。

3.1.3产地检疫过程3.1.3.1判定合格不合格的依据:①是否有检疫对象;②是否有补充检疫对象;③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

3.1.3.2合格――――→《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检疫处理通知单》3.1.4产地检疫收费:可产地检疫时收取,亦可销售时收取,若需调运的,应根据《产地检疫记录》和调入地森检部门的检疫要求进行查核,确认合格者换发《植物检疫证书》3.1.5依《产地检疫合格证》办《植物检疫证书》是换证。

换证不另收费用,《产地检疫合格证》不等同于《植物检疫证书》,不能作为调运凭证。

3.2调运检疫3.2.1调出检疫3.2.1.1办证过程:报检(凭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应施现场检疫的凭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开具的现场检疫证明,省际间调运的出示调入地森检机构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受理――――→检疫――――→处置3.2.1.2办证权限①省际调运:向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②省内调运:由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办证。

3.2.1.3检疫办证对象①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运出发生疫情(广义上的概念)的县级行政区域前,必须经过检疫并办证;②凡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在调运前都必须经过检疫,并办检疫证。

3.2.1.4处理时限:自受理调运检疫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

特殊情况,报省市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15日(检疫条例规定)。

与行政许可法第55条5日内的规定,有矛盾,值得商榷。

3.2.1.5签证的不同情况①直接签证:无检疫对象发生地;②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证: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地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③对检疫对象发生不明的:要严格检疫技术规程,现场检疫后根据情况签证。

3.2.1.6评定合格与否的依据①检疫对象名单;②补充检疫对象名单;③调入地森检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④国家林业局指定单位编制的疫情数据。

3.2.1.7检疫处理办法①合格――――→《植物检疫证书》②不合格――――→《检疫处理通知书》经由托运人除害后,检疫合格的可发证;无法彻底除害的要求其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检疫由托运人除害处理。

3.2.1.8检疫等收费①收费标准附后表1②检疫过程中发生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等费用由托运人承担;③对邮寄、托运规定限量内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样品除外);④旅客随身携带规定限量内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需截留检验的,酌情收检疫费。

3.2.1.9证书有效期限:30天之内。

不超过单边行程的2倍,30天内凭原证、原批次可换证,不收取检疫费(转运地疫情严重的除外)。

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时,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凭原检疫单证发给《植物检疫证书》,不收检疫费,存放时间虽未超过一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检疫,超过一个月的要重新检疫办证。

省际间属二次或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凭原证可换签新证,如果转运地疫情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实施检疫。

此处的“批”是指:来自同一地区、同一日期、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车箱)、同一品名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一车一证。

3.2.2调入检疫3.2.2.1省际调运时调入单位应事先向当地森检机构取得《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并交调出单位;3.2.2.2查验《植物检疫证书》;①复检未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为合格,不收检疫费;②不合格的,将检疫和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原检疫证书签发部门,检疫费用由其支付;③经检疫发现检疫对象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扣押、封存,并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进行除害处理,无法处理的,责令改变用途或销毁。

3.3样品和档案管理3.3.1抽取检验样品要给报检人签发《采样凭证》,在检疫过程中发现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必须保存样品,保存期至少3个月,对不易长期保存的酌情缩短。

3.3.2样品要制成标本保存,专人管理。

并注明寄主、调入(出)地和发现时间,不易制成标本的被害状及现场,应摄制照片等存档。

3.3.3根据样品种类登记造册,列明报检单位、货物名称、样品数量、取样时间、存放起止日期、检疫结果和最后处理意见。

3.3.4《植物检疫证书》等各种检疫单证属法律文书,一般需保存3年,可据具体情形适当延长或缩短。

3.4违章调运处理3.4.1检疫费收取①违章调出,在途中发现,由所在地森检机构补检,收取托运人3-5倍检疫费;②在调入地被发现,由调入地森检机构补检,收取收货人(单位)3-5倍检疫费。

①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可处200-1000元的罚款;②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予以没收、销毁,并可处500-6000元的罚款;③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可处1000-8000元罚款;④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可处500-14000元的罚款;⑤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2000-50000元的罚款;⑥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可并处500-10000元罚款;3.4.3处置: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销毁货物的总值超过10000元时,须经省级森检机构批准。

4.行政复议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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